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宣州区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好管护区森林资源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护林员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工资兑现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生态护林员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 22天,做好巡护记录;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上报。

(六)掌握并遵守国家、省、市、区制定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并积极宣传。

(七)接受区林业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一是对责任片区内的所有林地、林木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报告管护情况;二是协助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完成林业生产中的其它工作;三是做好聘任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对象、原则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统一选聘的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终考核、重点防火时段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工资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勤制度:35分

常住本地,每月巡护22天以上得35分。遇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事先向乡镇林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每月巡护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扣3分,无故不参加乡镇及林业站组织的集体巡护工作的一次扣1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二)资源管护工作:20分

能大力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责任区内,能坚持巡护,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无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等案件发生;做好巡护工作日记,每月能用书面2或口头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管护区秩序稳定,经查属实的,得20分。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2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三)森林防火工作:15 分

1、防火宣传工作5分。在责任区内书写防火宣传标语5条以上,宣传效果较好者得5分,没有书写防火宣传标语的扣3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2、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坚持不间断巡山看护,能加强各种火源的管理,能严格监督各类野外用火,发生违章用火及时制止、 汇报的,得10分;对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没有第一时间汇报或未参与扑救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1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四)协助营林生产:5 分

在开展林业生产时期能认真学习基本的营造林技术,积极参与并指导管护区域开展林业生产的得5分,未参与的扣5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五)病虫害防治:10分

经常检查责任区内林木生长情况,发现病虫害情况应及时汇报,并在乡镇及林业站指导下,积极参与并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效果较好,得10分。发生病虫害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上报造成危害的扣8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六)学习与工作汇报:5分

积极参与乡镇及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月认真负责做好巡护工作情况记录,并如实、及时向乡政府及林业站汇报工作的得5分。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未认真填写日志的,扣5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七)、民主测评:5分 民主测评采用护林员互评确定,主要对团结他人、相互配合、工作方式和在共同护林工作中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合格得5分。

(八)其他工作:5 分

服从管理人员调度,能协调他人完成乡镇及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得5分,不服从、不能完成或不配合者扣5分。

三、考核程序

生态护林员的日常考核监管由乡镇和林业站共同完成。乡镇主要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考核;林业站负责生态护林员日常履职及管护成效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于乡镇生态护林员总数的30%,保证每“季度”全面覆盖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作为考核评分及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小组由乡政府与林业站人员组成,共同开展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总责。考核分为月考核和考核两部分,分别作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发 放的依据。

(一)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作为基础工资发放的依据。每月月底前由各乡镇组织护林员参加,考核小组对照《宣州区生态护林员月考核评分表》填写当季度的考核结果,经护林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及林业站公章后由林业站按 “季度” 统一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二)考核。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成绩构成,比例为7:3,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季度考核成绩平均值×70%+成绩×30%。考核小组对照《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评分表》填写当年的考核结果,经护林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由考核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及林业站公章后由林业站统一上报区林业局备案。

四、工资待遇

生态护林员的工资按 36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生态护林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为 2800元/年,分四次发放,每三个月发放一次,每季末(1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为800元/年,每年10月底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束后,各乡镇将考核结果及工资发放表上报林业站,由林业站统一报林业局备案。

五、工资拨付程序

生态护林员工资按照“季度考核、季发放”的方式拨付,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工资发放的直接依据。每季度末(1月底、4 月底、7月底、10月底)和末(10月底)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委会组成考核组对生态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束5后,各乡镇将考核小组签字后的考核表、 工资审批表和工资花名册于次月(2月、5月、8月、11月)5日前上报林业站审核确认,林业站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报林业部门审核,区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账户,由实施乡镇通过“一折统”的方式,分别将生态护林员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到护林员手中。

六、管理与奖惩

(一)日常管理

1、各辖区林业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电话抽查或实地调查了解等办法加以考勤、督查。督查发现未经请假私自离岗第一次者由林业站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所在乡镇,督查发现第二次者,林业站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予以辞退,并由乡镇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防火期(当年10月至翌年5月) ,原则上不准请假,遇特 殊情况须向乡镇林业负责人请假。

2、发生破坏林木资源行为(树木10株、动物2只、灌木林10平方米以下),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的,由林业站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所在乡镇;对破坏超过以上数量林木资源行为不汇报不制止并 隐瞒的,一经核实,林业站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予以辞退,并由乡镇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

3、对野外违章用火不及时制止,对存在林火隐患和火情隐瞒不报且未主动参与扑救的,一经核实,林业站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予以辞退,并由乡镇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

4、发生病虫害未及时上报,或知情不报,贻误防治时期,一经核实,林业站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予以辞退,并由乡镇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绩效工资。

5、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由乡政府发放基础工资及累计至本月的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6.自行提出辞职者,应由乡政府发放基础工资及累计至本月的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二)动态管理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要严格实行生态护林员退出机制,对提出辞职、考核不合格、长期远 离管护区居住、护林期间有违法行为、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通过其它扶贫渠道已经稳定脱贫的护林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空缺岗位要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重新选聘,并将选聘结果以正式文件报林业局备案,确保资源管护的连续性。

(二)考核奖惩

考核实行百分制,依照《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评分表》计分。考核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全 额发放绩效工资,并依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考核综合得分 85-95(含85分)为合格,全额发放绩效工资;考核综合得分 80-85(含80分),扣除绩效工资的15%;考核综合得分 80分以下,扣除绩效工资的20%,并且下不得续聘。

七、培训制度

生态护林员培训工作由乡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林业站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内容,邀请相关技术人员授课,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护林员岗位职责、基本工作技能、安全防护以及各乡镇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及重点管护区域等。

八、档案管理

生态护林员档案主要包括文件档案、选聘档案、日常管理档案、考核培训档案以及工资档案,实行“三级分层”管理,即由乡镇、林业站、林业局分别建立档案,其中乡镇、林业站保存全部资料,林业局保存汇总资料,林业站档案应由乡政府审核无误后报林业站存档,林业局档案应由林业站审核无误后报林业局存档。具体内容如下:

(一)乡镇、林业站档案

1、文件档案。国家、省、市、区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相关文件及 乡政府上报及下发文件。

2、选聘档案。乡镇生态护林员选聘公告、生态护林员报名审查 表(包括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影像资料(公告、公示) 、聘用合同、生态护林员选聘花名册、生态护林员情况表、生态护林员建档登记表、生态护林员管护情况统计表。

3、日常管理档案。巡查日志、巡护照片、动态管理情况。

4、考核培训档案。考核结果、培训资料(包括培训材料和培训 考核照片)。

5、工资档案。工资发放花名册、奖惩结果及依据。

(二)林业局档案

1、文件档案:国家、省、市、区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相关文件及 区级部门上报文件。

2、选聘档案。乡镇公告、生态护林员报名审查表、影像资料(公 告、公示)、聘用合同、生态护林员选聘花名册、生态护林员情况表、生态护林员建档登记表、生态护林员管护情况统计表。

3、日常管理档案。动态管理情况。

4、考核培训档案。考核结果、培训资料。

5、工资档案。工资发放花名册、奖惩结果。

第2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

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

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护林员职责

(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 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 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十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 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 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 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 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 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 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 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 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 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 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 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 7. 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 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 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 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 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三) 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 , 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 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 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附件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个人)(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省财政补偿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管护人员,管护纳入中央或省级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范围为

组,小班(宗地)号:

组,小班(宗地)号:

管护面积为

亩。管护的四至界址为:东:

南:

西:

北:

。 管护范围见附件1:1万公益林小班(宗地)地形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辖范围、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责任及要求。

2.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并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或乙方有其它因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可解聘乙方专职护林员资格,由甲方另行聘请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从其工资中扣除。

3.在年底组织人员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考核结果,确定护林员工资。护林员工资的发放从国家和省拨付至县财政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提取,支付乙方护林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甲方在县财政为乙方建立银行帐户),一次性付给乙方。

4.对乙方参与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明确管护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山场座落、四至界线、面积。 2.负责对管护范围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上山巡查,并做好巡山记录,定期向甲方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及时发现、扑救管护区生态公益林火灾,监测森林病虫害,保证管护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若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及辖区森林派出所报告。

4.保护好生态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5.乙方自己若有特殊因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6.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7. 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公益林管护工资权利,管护工资标准为

元/年·亩。

四、其他

1.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在以保护好公益林资源为前提条件下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4. 附件:管护公益林小班地形图(1:10000)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3篇: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一: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县 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篇二:乡镇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制度

乡镇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制度

发布: 2010-12-08 23:28 | 作者:|查看: 7次

为了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秩序,根据**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职护林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做好责任区内的巡查护林防火等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体专职护林员每月集中培训开会一次,各组长每周集中一次,集中汇报一次,集中开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二、各责任区专职护林员考勤考核每月一次,由林业站分片工作人员签意见,每季度考核一次,由林业站站长签意见,年终全面考核评分一次,由镇生态公益领导小组统一执行。出勤巡查日记本由本人填写清楚,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出勤30天,火险级别三级以上,各片管理小组统一行动的,由组长签名,火险级别五级及森林防火戒严期林业站统一行动,由林业站分片人员签名。

三、专职护林员因事须请假的,一天内由各片管理小组长批准,二天内由林业站分片人员批准,三天内由林业站站长批准,未经批准离岗,一律视为旷工,1天扣0.5分,2-5天内每天扣1分,信息不畅通的,每次扣0.5分,其他按《**县生态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评分标准执行。

四、林业站组织人员随时进行检查,发生火情案件及盗滥伐案情,如发现专职护林员不到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解聘。

五、希各专职护林员自觉认真执行以上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09年1月1日执行。

(20.1 KB) 蓬莱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蓬莱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各村委会,清水岩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强化村委会监管职能,充分调动护林员管护生态公益林积极性,保障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安全。现将《蓬莱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蓬莱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蓬莱镇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3日

抄送:县林业局,镇林业站,叶书记,林镇长,谢副镇长, 存档。

蓬莱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及林业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

(七)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等林权单位,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审批后聘任;县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工资。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

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按《福建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登记簿》的内容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水枪和铁扫帚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2000-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1) 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 次以上(含二次)的;(3)发生森林火灾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 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面积和县林业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年工资总额;月工资等于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结果予奖励。

2、每月的月底由林业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工资的主要依据。护林员的工资表由各林业站负责人签字盖章,每季度报送县林业局审核作为汇款凭证,县林业局按规定将护林员工资汇至其工资账户。

3、年终效益工资由林业局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年终效益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政府及林工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管护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在职村干部不能兼职。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镇人民政府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

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工站和镇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必要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每个村委会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1) 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 离开岗位一次的;(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3)发生森林火灾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 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按管护面积发放基本工资,5000亩以下的300元/月,5000-10000亩的400元/月,10000-15000亩的500元/月,15000亩以上的600元/月,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每人每年2400元计算,不搞平均分配,按年终镇村两级对护林员考核结果给予发放。

2、每月的月底由林工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基本工资及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3、年终考核工资按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的结果发放。

4、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终不予考核,停发全年考核工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4篇: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化团场林业工作管理,明确责任,落实长期管护措施,经团研究从7月1日起各单位护林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护林员的工资由团林管站依据本办法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多劳多得原则核发护林员年薪。

一、护林员工作职责

1、管护人员应定期对管护区进行巡护和巡回检查,并对巡护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发生在管护区内的乱砍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树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管护人员必须依法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3、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警、火灾,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病虫鼠害要及时上报。

4、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监管、管护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5、当地群众和进入林区人员宣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6、护林员在统一服从单位领导,对不服从者单位报请团林管站同意后调离开护林员工作岗位。

二、管护目标

1、新植林地:春季植树造林的面积与人员配置报表相符,当年成活率达到80%,次年达到85%,三年达到90%。

2、老林地:保证林木的正常生长量,无盗伐丢失,无牲畜啃食,无病虫危害,无烧毁等事件发生。

3、新老林地标准化建设:渠系配套、小洼灌溉、达到随时进水状态。

4、生态林的管理目标:无人为破坏、盗伐、无牲畜啃食、无采挖甘草、打野麻、破坏野生植被、无火灾烧毁、保护好观望台及辅助设施。

三、考核办法

1、阶段性检查时达到90分为及格,80分以下要找出差距限期达标,70分以下扣发抚育费,发生严重事件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经济责任。

2、全年综合评定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及格分,低于90分以下每少于一分扣发管护人员年收入总额的一个百分点,扣发主要领导年薪的三个百分点,70分以下扣发抚育费,扣发主要领导年薪的五个百分点。

3、发生人畜破坏、偷伐、火灾等,首先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管护人员失职的,人为造成林木死亡、丢失,按树龄乘以10元进行赔偿,单位主要领导应承担赔偿金的10%的责任。

四、如单位需要护林员职责以外的工作需向林业工作站请示批评,林业工作站通知单位护林员参加的活动,各单位护林员不得无故不参加,护林员每月25日上午10点参加由林管站组织的例会学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款100元,累计3次解除其护林员工作。

三十四团林管站

2010年3月27日

第5篇:普定县护林员考核办法

普定县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退耕还林工程

配套荒山造林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普定县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造林人工造林5000亩、封山育林7000亩管护措施的落实,根据《贵州省封山育林技术规程贵州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护林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护林员责任范围内森林火灾、偷砍盗伐、征占用林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新造林地人畜破坏、巡山出勤及记录情况等。

三、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进行,护林员在相关乡镇林业站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先由乡镇林业站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后,报送林业局退耕办进行抽查、复核,结果定为合格的,发放当月管护工资。

四、考核的时间及方法

(一)、考核的时间

每月考核一次,每月1—5日对上一月的护林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林业站负责人对护林员的考核办法,每月听取一次护林人员的情况汇报,审查护林员的巡山记录,每月至少抽查50%的管护面积核实管护效果,抽取辖区内50%的村寨听取群众对护林情况的反映,然后根据护林员的巡山记录和检查的结果对护林员进行考核,报送县退耕办进行核

- 1并上报的不扣分,不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的扣7分。

5、病虫害防治:(3分)

发现病虫害情况及时上报的得3分,不及时上报的扣3分。

6、其他:(10分)

随时接受县天保办和林业站的监督和检查,服从林业站的调配的得10分,不服从调配的扣10分。

六、奖励与处罚 护林员的奖励与处罚

1、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全额发放护林工资,81—89分的发80%;71—80分的发50%;70分以下或出现重大林业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发护林工资。

2、年终考核得分在91分以上,全县排在前三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护林资格;一是只要当月考核分低于70分(含70分);二是发生火警、火灾隐瞒不报或未组织扑救;三是发生偷砍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或互相勾结盗伐、滥伐和违法运输;四是全年有两个月以上巡山记录低于25天或一个月巡山低于20天;五是对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六是当月月出勤情况没有管护区域内村支两委领导签字的;

七、是护林人员乱收费的;

八、是出现重大林业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普定县林业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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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附件2 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之选聘条件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总责,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 1

筹推进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的代管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优先纳入。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集中安排。

(四)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

(五)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条件

(一)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年龄在18-60岁;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村情、山情、民情;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五)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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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

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五)评定

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

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 3

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应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扶贫办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七条 对管护责任区域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九条 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巡护森林、鸣锣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看好山头、看好地头、看好坟4

头、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条 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林业管护政策宣传,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日常考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七条 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线,划定管护责任区,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不能少于1000亩。要设立护林标牌,标明管护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电话, 5

监管单位、监管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并当天登记巡山记录,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就近生态护林员代为巡护。

第十九条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考核。检查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按月发放,标准为1万元/人•年。为简化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简化发放程序,节约工作成本,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一律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应安排生态护林员奖励资金、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6

林资源有功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犯法纪者,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管护区内无野外违法用火,无火警火灾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

(二)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管护区域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管护区域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

(三)管护区域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不及时报告,造成为害蔓延酿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

(六)外出务工或已经脱贫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因地制宜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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