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设合同3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施工建设合同1

日前,本院受理一起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系城关一普通市民,被告石某系一民间建筑工匠,未依法取得建筑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房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私有三层楼房。原告提供了一份由设计单位制作的施工图纸,可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依据个人需要、喜好等,要求被告变更图纸设计内容,取消了所有的楼梯梁,加大了房屋开间跨度,改变了钢筋配比等,被告完全按照原告意愿组织施工。结果房屋主体完工后三层圈梁出现裂缝,经质检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诉讼过程中,被告自始至终辩称:“我只是一位干苦力活的,完全是依据房主要求组织施工,他叫我怎么搞我就怎么搞,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并不在我……”。该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民间建筑工匠,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建筑从业人员资质许可,从本质上讲,其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知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其不具备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在签约到履约过程中,违背了国家关于建筑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本院依法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依法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从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付出了较为惨重的代价,原告面临危房的改造与修复,被告是劳力资源的浪费。该案较为突出地反映出当今城乡私房建设市场存在管理庇漏及问题。事实上在私房建设市场,正在兴建和已经建成的新居中谁能保证没有因以上类似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也许这是一种让许多人忽视的现象,但不难看出这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私房建设市场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力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城乡土木结构的瓦房日渐消失,被新型砖混结构楼房取代。建房造宅是老百姓一代代人心目中不变的追求与梦想,为此他们可以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债台高筑”。然而,在这种新兴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的城乡私房建设市场却存在着建筑市场缺乏规范化管理。

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长期存在并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对此实行了较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上述单位,按照其不同的资质条件,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为此,只有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而个人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目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各种类型的公有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质监、监理等各个环节,均实施了比较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市场日益规范。然而针对城乡私房建设市场却有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调查走访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私房建设市场施工人员无证从业现象等其他相关问题几乎未予以依法管理。依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部门在对建设方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具体审查建设方是否具体确定建设施工企业,是否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是否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建设行政部门在有效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就可以在工程施工前审查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杜绝无证从业现象。正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未能较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缺少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导致私房建设市场存在太大的随意性,而出现一系列令人担忧的现象与问题。

第二,建设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出现角色错位现象

老百姓盖私房,无疑是为实现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心愿,为此他们大多认为这是个人的事情,因此在整个建房过程中往往渗杂着太多强烈的个人意愿。当然倘若他们自己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或者他们慎重对待,请相关技术人员测绘、制图、质监,选择有资质等级的合法的施工企业来承建,此种情况下,尚可以避免或减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然而有的建房者,他们缺乏科学态度,主观臆断,为了省钱省时,为了个人需要与喜好,施工过程中可以不需要施工图纸,或者即使有图纸却任意变更,要求施工方完全按其意愿施工建房,他既是设计者,又是质检员,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实在专业性极强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建房者不应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出现“角色错位”现象,结果往往严重影响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房屋质量的保证。

第三,承建方不具备建筑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是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私房建设市场施工方普遍存在着无证从业现象,大批民间建筑工匠,在各自“包工头”的带领下,劳作在城乡各种类型的施工场地。他们为城乡建设虽然挥洒了辛劳的汗水,但也遗留下了许多隐患。他们在以往的建筑施工历史上,有一定的建筑从业经验,但较多的是建造土木结构的瓦房。面对建造结构复杂的楼房别墅,他们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又缺乏资力、设备、技术,仅限于简单原始作业,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况且在施工中,对建房者单方意愿一味顺从,对建房者的主张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对不合理要求不能有效拒绝和避免,继而违规作业,从思想上他们忽视了在施工过程中应有的主导地位,即施工

过程中他们应坚持原则,对房屋质量应承担法律后果等。所以如以上案例中被告石某一样,自己盖出一栋危房,却深感自身“无辜”,房主的“无理”以及法院的“无情”。事实上这正说明他们不具备当代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包括施工技能,法律知识等诸多综合能力。 综上,由于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城乡私房建设市场的纷争不可避免。老百姓在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建房造宅过程中,却可能存在着威胁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而建筑工匠投入大量辛勤劳动,却也可能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劳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及其他损失。因此私房建设市场这种令人担忧的现状需倍加关注,亟待改善和规范。

施工建设合同2

建筑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所进行的实施阶段。投资多、周期长、涉及广、难度大,如何签订好建设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十分重要。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要设想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签订合同条款时的语、句、词、字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权利、责任要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给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以下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中的约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的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主要有:工程招标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投标报价采用的方式、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质量保修具体规定、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等有关内容。

2.严格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必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之外,将导致风险的隐患排除在合同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有效和正确地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为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会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发包方的履约信用。

3.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l.关于工期的争议很多,由开工和竣工的日期而定。开工日期是“破土之日”和“验线之日”;竣工日期是“验收之日”和“使用之日”。无论采用体积或面积,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约定开工和竣工的手续,签署的文件,中间交工的工程也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即所谓的“五方认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人员、单位、验收程序、质量标准、签署文件和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因为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产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难以“一次包死,不作调整”,所以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和计算依据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差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拨付或按进度拨付。如何申请拨款?申报需何种文件?如何审核并确认拨款数额?甲乙双方对进度款数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等……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施工,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上的程序约定。

5.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有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有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有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中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的监督或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发包方难以监督或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分包合同中应将各方的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等各方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不为对方所知,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所以,合同中应列出各方派出管理人员的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是有变更、签证和价格确认权的签证人员,明确他们的签证范围、签证程序和生效条件,防止他人员随意签字而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中遇到战争、地面爆炸和空中坠物等人为灾害可能少见,但风、雨、雪、洪、电和震等自然灾害却常见。达到什么程度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际中双方也难以达成共识。人为灾害的程度,是特定条件下的,依靠人民,依靠政府;风、雨、雪、洪、电荷震等自然灾害,要量化,比如几级大风,几级地震,持续多久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这样才能确认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和费用划分等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研究其内容,不要光会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除上述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认真及时地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施工建设合同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法制建设的载体,是信用经济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资金案例及建设各方利益,完善和发展建设市场有着重要作用。合同履行跟踪监督管理也贯穿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甚至会大于技术优化产生的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工作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趋明显。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缺乏对合同监督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合同管理相配套的法律、行政不配套

由于《合同法》是程序法,无法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刑法》内有涉及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处罚规定外,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

(二)建设市场主体不成熟

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不成熟之处主要表现在合同意识不强,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目前的建设市场存在着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也不严格履行合同。即使签定了合同,也因为缺少制约手段,违约情况严重,如业主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不及时支付分包商与材料商的费用;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依然存在;不执行强制性标准;业主滥用权利,承包商委曲求全等。这些现象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都难以保证,带来了建设市场的秩序的混乱,也阻碍了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影响了国内的建设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由于合同管理是建设市场管理的核心工作,不论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管理岗位都是权其重要的关键岗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迄今为止还未建立起来,部分省、市和自治区对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问题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工程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和合同签订和改造方面的风险等。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威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巨大的损失。但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又不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的分析,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签定的施工合同不尽完善等等原因,工程风险及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给合同管理造成隐患。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议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起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部令的形式,作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宣传,建设市场主体的合同意识

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建设市场主体各方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经修订,但在推行过程中仍发现有不妥之处,需要不断完善。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进行适时修订,使合同文本更加完善。在修订中要正确认识FIDIC条款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过程,借鉴了FIDIC条款的很多优点,但FIDIC条款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道德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全盘搬用FIDIC条款。

(四)加快建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步伐

建议尽快建立建设同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并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取得从业资格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议尽快培养高级合同管理人员,可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在一些有建筑专业的大专院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和风险管理”课程,待条件成熟,进而设立专业,培训这方面的学士、硕士和博士等高级专业人员。

(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行为跟踪监督

1、加强合同履行行为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要求。

2、加强合同履行行为监督管理是巩固和检验招投标成果,保证中标结果落实的要求。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

3、加强合同履行跟踪监督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竣工,按期交付使用的重要保障。

(六)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管理的内容

严把合同订立和备案关口,严格合同履约过程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对于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七)加强合同履行跟踪监督的具体措施

1、基础性工作

(1)全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均采用标准化的合同示范文本,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工程合同,杜绝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缺款少项等情况,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减少合同中的矛盾和错误。

(2)健全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引导合同当事人重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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