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供应商管理规定

2022-07-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oem供应商管理规定

OEM供应商管理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OEM代工模式仍作为我国企业品牌主的主要选择模式,但是相比较而言,在对OEM厂商的管理过程中仍出现了许多经验与方法上的不足。本文就OEM的供应商管理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望给相关行业人士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OEM代工;供应商管理;质量管理;库存管理;风险管理

一、OEM供应商质量管理

与普通原材料供应商质量管理相比,以OEM产品为中心的供应商质量管理更为重要,并具有以下特点:

1.1采购商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采购商在质量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虽说供应商对交付给采购商的OEM产品负有首要责任,但由于其设计是由采购商完成的,而设计阶段对最终的产品质量将产生重大影响,故负责产品设计的采购商在质量上起着重要作用,而不单是供应商的责任。

1.2更侧重于过程控制

在现实中的OEM项目开发阶段,往往会出现样品可以顺利地生产出来,而在批量生产阶段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是供应商技术能力的问题,而是供应商的过程控制出现了问题。总体来说,OEM供应商质量管理中采购商出于成本和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会主动参与到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中去,主动性较强,属于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而普通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中采购商的主动参与性较弱,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比较被动,属于事后控制。

二、OEM供应商库存管理

与普通原材料供应商相比,OEM方式下的VMI具有以下特点:

2.1供应商的库存是从采购商转嫁来的

因为采购商可能根本就没有生产,就谈不上拥有自己的仓库,或是在距离相当遥远的地方,从物流的角度来说,跟没有仓库区别不大。所以供应商的仓库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为了采购商而建的。

2.2供应商库存的范围更加广泛

包括OEM产品成品、OEM产品的所有零部件以及生产这些 OEM 零部件的原材料,来自品牌采购商特殊要求所需要的包装运输材料(专用纸板、纸箱、木箱、托盘等)。

2.3统一装配

很多时候供应商库存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都不是自己生产的OEM产品或零部件,而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来的,但仍为同一客户(采购商)所需要的产品或部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采购商要求而需在供应商那里把产品部件做进一步的装配,或者是出于物流运输便捷的考虑,把所有成品一同打包装运到某一指定港口或城市。

2.4库存量大、时间周期长

为保证满足采购商的柔性供应需求,通常采购商要求供应商储备相当数量的库存在多个地点;出于降低库存资金的考虑,这些库存物资的所有权一般仍然保留在供应商那里。

2.5库存驱动力的来源更加广泛

包括来自配送时间方面(贸易障碍、不确定交货期、交付时间或地点的改变、零备件的需要)和生产柔性要求方面(逐步引入的产品和逐步淘汰的产品、不确定供应和均匀生产的要求)。

三、OEM供应商风险管理

迈克尔.E.波特在他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中,通过观察对外购外包及时敲响了警钟,当你外购某些东西时,你往往会将这类东西做得更普遍,你会逐渐放松对供应方的控制,并逐渐把大量的技术尤其是把制造和服务交付方面送给了供应商。这样就会形成企业的战略劣势同时也会使产品逐渐失去特色。因为供应商向你供货的同时,也在供应着你的竞争者。事实上,由于OEM这种特殊的合作方式, OEM供應商风险管理就比普通原材料供应商风险管理要复杂得多。对这诸多风险,我们可以大体地把它们分为两大类:来自OEM合作关系产生的供应商合作风险和来自供应商本身内部的风险。对于内部风险,它们主要由供应商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来决定的。对于合作风险,则主要体现了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协调甚至博弈的关系。笔者在本文仅对合作风险管理进行进一步阐述。

供应商合作风险的种类和控制方法主要有:

3.1供应商产品报价风险

一般在供应商开发阶段,OEM供应商在收到采购商报价请求的同时或在之前,采购商会把要求报价的OEM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规范和技术要求提供给供应商。大多数情况下,采购商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一周或半个月内)给出最后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对供应商特别是对那些新供应商而言,就存在着在短时间内对OEM产品无法正确和完整理解的可能性,所以就有可能对产品的真实成本无法作出正确的计算,情况更多的是供应商在产品要求理解不够充分的基础上对成本的低估。而在该OEM项目开始实施或是批量生产后,才发现其真实成本远不止起初的报价。但由于合同已经签定,所以供应商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错误估价所带来的成本风险。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有的OEM供应商由于自身实力有限,但又很看中这个OEM客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跨国公司)的潜在价值,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通过报出低于其真实成本的价格来获得该OEM项目。于是,在连续生产阶段所带来的高于采购价格的成本风险显然也只能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实,以上两种情况对采购商来说也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当供应商长期不能足以承受过高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降低材料标准或是检验标准的办法,采取博弈的方式来跟采购商进行周旋。否则,就只能是毁约,用商务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些对采购商来说,或多或少都会对整个供应链产生影响。降低产品报价风险的有效办法是给予供应商充分的时间让他们真正理解产品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时给予现场指导或帮助,这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

3.2供应商与采购商不同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差异带来的风险

由于OEM合作特别是跨国OEM合作的双方在空间上的无限性,供应商与采购商在语言、文化上必然存在差异,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这里的文化差异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他国进行OEM合作时与东道国文化观念的差异和各个不同企业之间的企业文化差异或价值观上的差异。国外许多管理学家研究表明,跨国OEM合作中凡是大的失败几乎都是因为忽略了文化差异所导致的结果。针对这些文化与观念上的差异,我们应对的办法是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信互助的原则,朝着共同的目标,不断地加强沟通与交流。

3.3供应商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发展给采购商带来的战略风险

随着大量OEM产品外包以及供应商数目的减少(通常相同产品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长此以往,采购商对供应商的影响力减小但依赖性增加。有些实力比较强的OEM供应商处于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快速向产业链下游“纵向”延伸发展,逐渐成为采购企业在某一产品领域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抢夺客户的资源。即采购商最终把OEM供应合作伙伴培养成为自己的竞争者,这方面的例子为数不少。因此,在选择OEM合作伙伴之初,采购商就应将合作可能带来的好处尽可能明确地加以告知对方,使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中对双方的责任与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日常管理中,应密切关注供应商战略发展方向和重视市场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结束语:

只有充分的利用OEM的生产模式和规则,在OEM供应商管理中注意规避风险,提高供应商管理能力,才能在我国工业4.0的背景下将OEM代工生产模式进行充分的发挥。我国中小型企业应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创建自己的品牌,壮大自己的品牌,使得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以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左振波,李刚,韩永磊,张国政,王雷.基于区块链的船舶制造行业供应商管理应用探讨[J].科技与创新,2021(21):137-138.

[2]黄沈.ERP供应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世界,2021(18):158-159.

作者:曾超雁

第2篇:OEM供应商品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OEM厂商的品质监控、确保OEM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本公司OEM产品质量的控制。 3. 职责 3.1研发中心

3.1.1负责制定OEM产品技术标准、工程资料; 3.1.2负责新产品、新零部件的确认、封样; 3.1.3参与品质异常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3.2 OEM品质部

3.2.1负责制定OEM产品检验规范、检验标准;

3.2.2负责与OEM厂商进行日常质量信息交流、协商达成一致的产品接收准则;并督导OEM厂商加强品质控制、对其制程不定期监查、对OEM成品实施验收工作;

3.2.3负责OEM厂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与辅导; 3.2.4负责OEM产品客户投诉的分析、处理。

3.3 驻厂品质代表:负责OEM产品的验收、协助处理OEM产品品质异常。 4. 内容

4.1 OEM产品物料进料检验(厂内部分)

4.1.1 OEM厂商送货到本公司收货处,品质部门收到送检单后,按检验标准、抽样水准进行检验。

4.1.2检验完成后必须在物料上作出相应的检验标识,并做好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每周进行汇总统计。

4.1.3检验不合格的物料,必须作好检验标识隔离放置,并将信息反馈给OEM部负责相关产品采购的人员,由其视实际状况决定是否提出特采评审,此点依《特采管理规定》实施。

4.1.4 OEM品质部根据物料的不良状况,通知OEM厂商进行品质改善,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单至OEM厂商。

4.1.5进料阶段的检验工作详细流程参考《进料检验管理规定》。 4.2 驻厂品质控制

4.2.1驻厂品质代表原则上只对成品实施检验,但视具体情况,当OEM厂商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时,亦可对其生产现场进行不定时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OEM厂商进行改善。

4.2.2 所有生产完成的成品经OEM厂商的品质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开具送检单交驻厂品质代表,由驻厂品质代表进行抽样检验。 4.2.3检验合格后,驻厂品质代表需在送检单上签名,并对合格产品外箱加盖检验合格章,同时填写外协成品检验报告。

4.2.4 驻厂品质代表在进行检验时发现品质异常时,需记录检验结果于检验报告上并要求OEM厂商进行返工/返修处理;若判定为严重批量不合格时则需发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单要求OEM厂商进行改善,同时将品质异常状况向部门主管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后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传回本公司由相关产品工程师归档。

4.2.5当驻厂品质代表与OEM厂商出现品质标准争议时,由本公司OEM品质部产品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确认并裁决。

4.2.6 OEM厂商送货时必须确认产品有经驻厂代表检验并判合格,否则不可以送货,本公司发货中心收货人员亦需确认产品是合格品(外箱有盖本公司检验合格章或经OEM品质部负责人确认)方可收货。

4.3 与OEM产品有关的客户投诉的处理

4.3.1当接收到来自客户服务部的客户投诉信息时,由客户服务部将所有信息传递至OEM品质部。

4.3.2 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客户投诉的内容进行原因分析,并将结果反馈客户服务部,此过程必须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4.3.3 所有客诉信息必须同时知会相应的OEM厂商及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

4.3.4 凡接收到书面的客诉信息,OEM品质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回复。 4.3.5 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客诉信息进行归档整理(按月统计分析)。

4.4与OEM产品有关的客户退货的处理。

4.4.1当客户有退货时,由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退货不良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技术、生产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A须发出书面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传至相关的OEM厂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传,同时相关产品工程师应知会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

B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在收到客户退货的信息后应监督、协助OEM厂商进行改善,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

4.4.2在对退货产品进行不良原因分析的同时,须采取措施对不合格予以纠正,相关措施可在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予以注明,必要时以附件的形式进行补充,以防止时间拖延造成更大的损失。

A 若OEM厂商正在制造与退货品一致规格的产品,则应视情况提出是否要停止生产的建议,并以书面的形式经OEM品质部负责人确认后将信息传至OEM厂商,同时知会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

4.4.3 OEM品质部负责明确品质责任归属、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

A由产品工程师和驻厂品质代表共同负责跟进OEM厂商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B本公司内部的品质改善落实工作由产品工程师负责跟进。

4.6 其它品质管理相关要求请参看本公司与厂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5.参考文件:

5.1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5.2 《进料检验管理规定》 6.相关表单:

6.1 外协成品检验报告 6.2 客户投诉处理报告 6.3 纠正与预防措施单

第3篇:OEM供应商管理细则(模版)

OEM供应商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OEM供应商选择、评价流程,建立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达成降低采购成本、降低供货风险、提高产品品质及供货效率的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OEM业务过程中供应商(含集成供应)选择、评估、管理的过程。

3. OEM供应商分类

A类:属于公司合格供应商范围内的供应商。该类供应商,OEM可直接使用,不需要审核。

B类:准备长期合作的新供应商。指因OEM业务的需要,独立开发和引进的、准备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该类供应商的使用,需要通过资质审核。

C类:为OEM提供配套的供应商,该类供应商由OEM供应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报厂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 管理职责

4.1总经理办公室职责

4.1.1负责制定包括OEM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及考核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要求执行考核。

4.1.2 组织由技术部、质保部、制造部组成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价格、供货能力进行审核。组织对OEM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4.2 OEM项目实施团队

4.2.1负责对OEM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OEM供应商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实施对OEM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4.2.2依据双方达成的合作协议,签订产品收购合同。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产品收购价格,。

4.2.3负责本厂与OEM供应商各项生产活动的协调工作。对因OEM供应商组成的质量问题,向OEM供应商进行索赔。

4.3技术部职责

4.3.1对由于OEM产品开发和引进的新供应商进行推荐和确认,结合OEM业务相关需求,与供应商谈判并签署《技术协议》。

4.3.2参加对OEM供应商的评价,对OEM供应商的技术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4.3.3负责解决OEM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协助质量保证部处理质量问题。

4.4质量保证部职责

4.4.1负责OEM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定OEM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实施考核。

4.4.2参加对OEM供应商的评价,对OEM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4.3对OEM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跟踪,督促OEM供应商改善质量状况,并对其开展管理、考评等活动。

4.5营销部职责

4.5.1负责收集顾客反馈的OEM产品意见及售后服务质量、顾客投诉和机床售后的相关信息等,协助质量保证部开展机床外部故障的统计与评价。

5. OEM供应商的选择

5.1 对于A类供应商,不需进行全面审核,OEM拓展业务可直接使用,按合格供应商管理。

5.2对于B类供应商,需由OEM项目实施团队提交新增供应商需求申请,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由技术部、质保部、制造部组成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价格、质量及供货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合格供应商管理

5.3.对于C类供应商,由OEM供应商自行建立审核程序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同时将供应商变化信息提供给OEM项目实施团队。

5.3.1主关件供应商的审核需由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参加。

5.3.2因设计选型引进的供应商,由供应商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转交给OEM供应商。

5.3.3 OEM项目实施团队每月将供应商变化情况报总经理办公室。

5.4.合格的OEM供应商由总经理办公室编制《OEM合格供应商名录》,经生产总经理审批后,发布使用。

6. 供应商的管理与评价

6.1 对OEM供应商管理与评价,参照沈一车床厂《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6.1.1每月对供应商供货业绩进行一般性评价,形成业绩报

告。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由OEM项目实施团队负责与OEM供应商进行协调索赔。

6.1.2对OEM供应商的质量、供货能力和经营状况,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质量、生产、服务等部门依据《供应商持续评价表》进行评分,评价结果报主管领导批准。

6.1.3由OEM项目实施团队与OEM供应商每月对C类供应商的供货状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6.2.OEM供应商的考核

6.2.1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由OEM项目实施团队负责与OEM供应商进行全额索赔,索赔率100%。

6.2.2 OEM供应商的供货业绩应在85分以上, 在85-75分的,由OEM项目实施团队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其提出改进要求,并对问题的改进效果提交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6.2.3供货业绩低于75分的,由供应商评审小组对OEM供应商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并进行全面管理辅导,协助其整改。如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交总经理会议取消其OEM供应商资格。

第4篇:OEM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签订地址:

第 1 页 共 6 页佘建松2012-01-05

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及规范质量保证,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交付甲方订货产品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同总则

1、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赖、合作互利、共存共荣的信念,在相互尊重对方自主性的同时实施质量管理;

2、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对方的需要,为对方提供相应的质量管理情报;

3、甲方的质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供产品在后续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证标准

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参照一个现行有效的国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该体系的最低要求为ISO9001:2000。

2、乙方在向甲方交付产品时,不仅要满足甲方的明确订单要求,而且要保证满足该订货产品的所有隐含的质量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并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3、对于乙方向第三方外包或从第三方处购进的货材,甲方有权根据本条第

一、二项,要求第三方保证质量。

第三条:质量确认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产品信息清单,及相关产品的首样报告文件,并保证满足甲方后续提出的后续文件要求;

2、样品送甲方评审时,乙方应该同时递交《样品检验分析报告》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可信赖的特殊性试验报告。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乙方如再次送样的,应及时提交《纠正与预防通知书》,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正确有效的措施;否则甲方有权不继续样品评审作业,拒绝验收产品。

3、批量生产必须同样品试做时工艺相同,如发生变更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制造条件变更的书面申请,经甲方技术部书面核可后,方可重新制作样品,重新送样评

审。

4、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要求(书面要求)对产品首件、抽件做可靠性试验分析,并向甲方提交可靠性试验分析报告,在双方协议未另行规定情况下,乙方可靠性试

验的期限为半年一次;

5、乙方应自觉履行质量提高的责任和义务,对甲方要求的有关质量改善的要求应及时采取积极而有效的行动,并有责任在采取改善行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结果;

6、甲方为保证乙方组织的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供乙方参考借鉴。

第四条:质量保证承诺

1、乙方应交付符合甲方质量要求及可靠的订货产品;

2、乙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涉及甲方已经明确规定必须从甲方领用的,乙方

必须严格执行,并确保不得作任何更换。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直接交付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产品,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甲方质量要求。

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单》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协议进行试验和检验,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正确的工艺方法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应处于受控状态;

5、乙方根据检验要求实施必要的检测,交付合格的订货产品,检测项目中的试验结果必须写明测试值;

6、 《检验指导书》为乙方出厂检验的最低要求,乙方应为保证产品全面质量合格进

行一切必要的检验,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前检验,并随货向甲方提交由乙方质量

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证明产品名称、甲方订单号码、甲方物

料代号、批量和日期等;

7、产品交付入库前,由甲方质检员抽样检验并填写《进料检验报告》报至甲方品管

部;

第五条:为满足质量所需的技术要求之确认与变更

1、甲方应在产品订单下达之前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质量的技术要求,乙方应对此按本合同的第三条要求给予书面确认;

2、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产生疑议或希望变更时,应在收到甲方技术要求后 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商,对同意的事项必须由甲方技术部门书面确认;

3、甲方技术要求内容发生变更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要求变更内容通知乙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认后,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4、若乙方如需更换或增加供应商(供应商情况请附表),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或增加供应商,否则一经发现违反以上要求,出现质量

问题,如产地不

一、弄虚作假欺骗甲方等情况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产品,由此

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因为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甲方的一些重要、关键的生产工序或零件委外加工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同意。甲方根据零部件的重要性来安排

是否对委外加工单位现场进行评审,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中止与乙方的供货关系。

第六条:质量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1、当乙方产品在甲方入库检验发现不合格时,甲方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交甲方仓库部和采购部,并将结果告知乙方服务代表;

2、乙方的服务代表在得知信息后,必须在四小时内确认甲方质检员做出的处理措施;

3、如果依据《沙发成品检验标准》判定为退货产品,则由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取回退货货物;如果判定为挑选使用(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由甲方采购部门根据甲方特采审核流程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判定),则由甲方相关部门在乙方的服务代表的技术指导下挑选进行,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当乙方产品在甲方生产线上发现产品不合格,由甲方质检员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通知品管部,确认不合格的原因,由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服务代表;

5、乙方服务代表在核实不合格原因后,如甲方要求调换产品的应及时给予如数调换,并与甲方一同对已造成的不合格品协商处理意见;如果是双方工艺配合导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整改;甲方所反馈的质量信息,乙方应提交书面的整改措施,若甲方在做出质量信息反馈前后的同一订单的各批次产品均可对乙方的产品进行验证,如存在不合格现象,经双方核实后甲方进行退货处理和按《供应商月度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当乙方连续两个月以上被评选C级供应商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6、由于乙方的质量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甲方在生产、销售及甲方客户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影响,引起甲方停产或甲方客户的严重投诉、质量索赔、交货成本增加时,乙方承诺将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索赔和责任(索赔细则详见附件一)。同时由此影响甲方在市场上的名誉、声誉的,甲方根据影响程度,有权向乙方进行名誉索赔。必要时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

7、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72 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反馈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未收到乙方回复报告的情况下,从乙方货款中以每次人民币1000 元扣除货款,以作为对乙方的违约金。累计超过 3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

1、乙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作为乙

方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金。

2、乙方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产品经甲方客户销售后一年,在这期间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退换,若乙方未能履行的由甲方履行,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退换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3、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一年后,由乙方提出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甲方将扣减质量

处罚(索赔)金额后的余额无息予以退还。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在甲方扣减保证金后的六个工作日内补充所扣减保证金的数额, 以维持合作期间保证金为万元。

4、甲方根据质量目标制定《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及《OEM产品质量索赔细则》,

甲方品管部有权每月根据乙方供货检验及甲方客户投诉情况,依据《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及《OEM产品质量索赔细则》对乙方做出质量处罚。

5、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质量处罚通知单》后对存在异议的需 24小时内向甲方

品管部门提出,异议提出必须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甲方视乙方对质量处罚无异议。

6、甲乙双方对质量处罚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甲方采购及品管主管领导做最后的决定。

第八条:协议追加项和变更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须追加或变更协议项目条款,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互相协商配合达成追加或变更协议,追加或变更的内容以备忘录的形式附入质量保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保守

甲乙双方都应对本协议及与此有关的技术信息等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甲方和乙方在没有得到对方书面许可时,均都不得向此外第三者泄漏或许可其使用。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

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诉讼关系约定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理解本协议的意愿的同时,要严守协议事项,发生违反协议时应相互劝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方和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产生疑议,互相提出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甲方为其最终产品承诺的保修期再加一年的有效期限内,但是第十一条(机密的保守)的规定,在本协议书有效期结束后仍有效;

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相关协议的补充文件,具有等同于合作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5篇:OEM加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初次接触OEM加工,编写了一个管理制度,希望大家提供建议,OEM加工管理制度。外委加工管理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委托加工分为三种方式,即:OEM、ODM、OBM。以A代表委托方、B代表被委托方:A方看中B方的产品,让B方生产,用A方商标,即是OEM;A方自带技术和设计、让B方加工,这叫ODM;B方只负责生产加工A的产品,然后贴上A的商标,叫OBM。

我公司目前的外委加工均为OEM方式,本外委加工管理制度即针对OEM方式而制定。

一、OEM产品的确定

1、由销售部或产品生产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及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包括OEM产品的具体品种及口味、包装物尺寸规格及图案、产品档次、保质期等质量要求。

2、由品控中心依据国家及行业对于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审定上述质量要求的合理性。

3、公司决策层确定该OEM申请是否立项。

二、OEM加工工厂的选定

1、该工厂必须具有有效资质:营业执照(含有我方预加工产品的类别及品种)、生产许可证(预加工产品属于该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2、该工厂必须具备保证被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3、该工厂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优先。

4、该工厂必须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并承诺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OEM加工工厂的考察

由销售部、品控中心、产品生产部门共同参与OEM加工工厂的考察,与对方商洽合作意向,实地确定OEM加工工厂是否符合选定条件、实物考察对方的OEM加工产品或者样品是否符合我方要求,取得合作报价,管理制度《OEM加工管理制度》。

四、OEM加工合同的签订

1、加工合同中应附上关于所加工产品的详细的技术文本(包括配方、工艺、参数、原料和产品的验收标准等);

2、加工合同中应将质量条款作为重要的附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包括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当产品出现市场质量投诉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和费用等)。

3、OEM加工合同正式签订后需要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手续由品控中心统一办理,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五、OEM加工产品的质量监控

1、OEM加工工厂每生产批次均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出具成品质量检验出厂报告书(或官方质检报告书),每次发货时应向我方提交该报告书,并提供当批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供应商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料的官方质检报告书;如不同批次产品均使用同一供应商,可于首次提供资料后简化为书面说明)。

2、OEM加工工厂每交货批次应向我方提供"车间加工卫生检查"、"关键工序抽查记录"、"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记录由各加工厂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订)。

3、以上资料均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OEM加工厂公章。

4、品控中心不定期进行OEM厂商的质量审核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发现以上资料存在伪造者,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OEM加工资料的管理

1、OEM加工工厂的资质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2、OEM加工合同及备案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3、OEM加工工厂的质量监控资料由产品接收部门在接收产品时索取并核对,然后交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4、品控中心对OEM厂商的质量审核资料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资料自行保管。

5、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两年。丫环写得很专业,没什么意见好提写得很专业,没什么意见谢谢分享,下载学习中.前几天一个好朋友,还找我问有没有做OEM那样的人员

原来是做这个的啊现在也要作oem了,好痛苦,不会作

第6篇:OEM加工管理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委托加工分为三种方式,即:oem、odm、obm。以a代表委托方、b代表被委托方:a方看中b方的产品,让b方生产,用a方商标,即是oem;a方自带技术和设计、让b方加工,这叫odm;b方只负责生产加工a的产品,然后贴上a的商标,叫obm。

我公司目前的外委加工均为oem方式,本外委加工管理制度即针对oem方式而制定。

一、oem产品的确定

1、由销售部或产品生产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及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包括oem产品的具体品种及口味、包装物尺寸规格及图案、产品档次、保质期等质量要求。

2、由品控中心依据国家及行业对于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审定上述质量要求的合理性。

3、公司决策层确定该oem申请是否立项。

二、oem加工工厂的选定

1、该工厂必须具有有效资质:营业执照(含有我方预加工产品的类别及品种)、生产许可证(预加工产品属于该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2、该工厂必须具备保证被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3、该工厂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优先。

4、该工厂必须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并承诺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oem加工工厂的考察

由销售部、品控中心、产品生产部门共同参与oem加工工厂的考察,与对方商洽合作意向,实地确定oem加工工厂是否符合选定条件、实物考察对方的oem加工产品或者样品是否符合我方要求,取得合作报价。

四、oem加工合同的签订

1、加工合同中应附上关于所加工产品的详细的技术文本(包括配方、工艺、参数、原料和产品的验收标准等);

2、加工合同中应将质量条款作为重要的附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包括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当产品出现市场质量投诉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和费用等)。

3、oem加工合同正式签订后需要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手续由品控中心统一办理,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五、oem加工产品的质量监控

1、oem加工工厂每生产批次均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出具成品质量检验出厂报告书(或官方质检报告书),每次发货时应向我方提交该报告书,并提供当批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供应商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料的官方质检报告书;如不同批次产品均使用同一供应商,可于首次提供资料后简化为书面说明)。

2、oem加工工厂每交货批次应向我方提供"车间加工卫生检查"、"关键工序抽查记录"、"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记录由各加工厂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订)。

3、以上资料均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oem加工厂公章。

4、品控中心不定期进行oem厂商的质量审核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发现以上资料存在伪造者,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oem加工资料的管理

1、oem加工工厂的资质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2、oem加工合同及备案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3、oem加工工厂的质量监控资料由产品接收部门在接收产品时索取并核对,然后交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4、品控中心对oem厂商的质量审核资料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资料自行保管。

5、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7篇: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我们应当提交那些材料?如果是你们的VIP会员能不能你们帮助提供?

答: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包装上的标识可以用被委托方的标识,我也办过这样的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实施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备案材料要求

委托加工备案材料异地备案需要一式4份,本地备案需要一式3份每份包括: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且年检,有相关食品的生产或经销项目);

3、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且年检);

4、被委托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复印件;

5、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书)

要求:

⑴明确注明委托加工产品的执行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需同时提供该标准复印件);

⑵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方负责销售;

⑶明确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⑷明确规定合同标的数量;

⑸合同的有效期必须在被委托方的QS证的有效期内。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可用电脑设计版)

要求:

⑴必须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⑵必须同时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地址;

⑶必须同时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

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

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

标记、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

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

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

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

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

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

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

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

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

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

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

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

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

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

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

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

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