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选人用人公示制度

2023-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镇选人用人公示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镇选人用人公示制度

选人用人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政策水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建设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领导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干部的任免程序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科长、副科长)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四个环节,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

1、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干部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综合办、党委进行严格考察。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和拟提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听取领导、综合办、党委的建议;要充分重视中层干部及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反映,提拔干部必须进行民意测验,请其全体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胜任以上得票达不到60%的不予提拔。在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3、酝酿。在领导、综合办、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前,对确定的入选和拟任免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和考察,之后将情况递交综合办、党办成员酝酿。酝酿情况应及时收集,并全面、准确地反馈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视情况召开党组会议。

4、讨论决定。在召开会议前,对拟任免人员填写《干部任免表》,正式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办党组会程序是:

(1)由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推荐干部人选的民意测验票数、考察情况和集团审核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会议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综合办、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5)办理行文和任免手续,并将任免职文件报送集团

五、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

六、检查监督

(一)党员、干部、群众发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应向综合办、党办和纪检组检举、申诉。

(二)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坚持年终审计制度。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不良反映和组织上掌握的其它问题,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的惩诫。

(四)综合办、党办对干部可以提出降职和免职等建议。并按程序进行。

(五)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对处、科级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成长。

(六)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2篇:乡镇选人用人制度

(一)旧官场习气的传承。一部官场史,就是一部“斗争史”、“圈子史”。历史上“官宦之争”、“牛李朋党之争”等都是很有名的“圈治”现象。 2009年,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窝案现象,也极大地证明了“圈子”现象的存在。“圈子病”作为官场上的一种“政治艺术”被传承至今。

(二)利益的需要。划“小圈子”、搞“小集团”等现象的存在,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干部为牟取利益,获取生存发展空间的需要。历朝历代的官场上,都编织着若干张利益网,这些网就像围城一样“包裹”着形形色色的人,把网内的人与网外的人明显划分开来。不同的人为了同一个目的混入到同一张网,进网者寻求保护和发展,建网者追求巩固和壮大,但其目的都是对利益的追逐和“捆绑”。网内的人,寻得了靠山,容易得到发展和升迁,机会无限。网外的人,无人“关心”,怀才不遇,晋升无望。

(三)传统“成绩观”的影响。古时选人才依托考试,侧重分数,分高者得而居之。现在选任干部,依托考评,侧重成绩,领导干部看政绩,普通干部看业绩,成绩突出者选而用之。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都是通过“考试”在选拔干部,都无一例外地侧重于结果,侧重于干部在某一个方面的成绩。这就使得在选人用人过程中,业务成绩突出的干部容易得到任用,而该干部的其他素养容易被忽视。

(四)选人用人机制不够完善。一是人仍是主导因素。俗话说:缘由天定,事在人为,成事在天,谋事在人。虽然党和国家制定了选人用人的相关规定,但对干部的选任还是由具体的人来完成,对干部是否优秀的认定,拍板权仍掌握在选人者手中。二是干部测评机制不够完善。选用干部的测评方法还较为简单和笼统,不够细化,干部的优点和缺点没有分解出来。

三、选任干部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选人用人风险机制。选人用人不当,对党和国家造成损害,其后果往往由党国承担,而选人者却能置身事外。这就使得一些选人者抱以“只要关系到了位,素质高低无所谓”的态度,在提名候选人时不严肃、不理性、不公正、不负责,任人唯亲。为此,要建立选人用人风险机制,当所选人员出现重大问题,对党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时,应当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追究提名人的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二)建立健全竞争机制。“伯乐相马”作为古时选拔官员的佳话至今广为流传。但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选人者是否为伯乐,却难以判定。要使优秀的干部脱颖而出,得以选用,当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遛马”和“赛马”。要进一步健全公开竞争上岗机制,将竞争上岗常态化。在开展竞争上岗时,坚持演讲、辩论和群众提问相结合,让竞争者围绕是否适合这个职位以及任职后打算展开角逐,将优势和能力晒一晒,和他人比一比,让群众评一评。

(三)解放思想,树立科学选人理念。要进一步解放选人用人思想,放开思维,拓展思路,大胆创新,杜绝教条化,在界定何为优秀上要有新概念,新认识。要树立“没有最优秀的,只有最适合的”选人理念,不仅要选优秀的干部,更要选适合的干部。

(四)完善测评机制。一是细化内容。对干部在党性、人民性、大局意识、政治敏锐、工作能力、清正廉洁、人际关系、组织协调以及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细化分类,进而综合测评。二是主客结合。被测评者优不优秀、称不称职,测评者既要作出“客观” 评价,又要进行“主观”描述,简要阐述被测评者优秀在何处,不足在哪里,使测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具说服力。

第3篇:军转公选——选人用人 制度先行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选人用人,制度规定,干部任用

在中央颁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后不久,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对于严格选人用人监督,纯洁用人风气,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刚性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是坚持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切实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对干部的严格选拔、严格监督上。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选人用人的总章程,对规范和严格选拔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只有坚持严字当头,严明纪律、严格把关、严加督查、严肃追责,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督促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近年来,有的地方和单位用人问题时有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有规不依、有纪不执,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导致“破窗效应”。加强选人用人监督,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重要依据,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要通过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对应该事前报告的用人事项,要及时如实报告、严格审核,防止破格“出格”等违规问题。要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就及时纠正。要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真正把选人用人监督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紧。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做到有违必查、有责必问。用人是一种权力,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责。不管是谁,只要触碰了组织人事纪律的红线,都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决不放过、决不姑息。用人上不正之风危害甚烈、干部群众深恶痛绝。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突出问题,必须按照“五个一律”要求严查不贷,让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要实行违规用人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通过查处问责,使组织人事纪律成为“真老虎”、带上“高压电”。

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必须坚持敢于负责、守土尽责。责任心始终是强化监督的第一要义。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认真负责精神体现到选人用人监督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抓敢管,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原题目:人民日报:保证制度刚性执行;来源:人民网)

第4篇:落实四项监督制度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内容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集中出台,广大公众对此也充满了期待。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查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具体措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集中出台,广大公众对此也充满了期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笔者认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应该从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组织保障到位

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2010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学习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进一步深化认识,真正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执行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从而在全系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学习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二、学习领会,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习活动。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专题学习讨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领会贯彻制度精神;二是人事干部深入学。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让人事干部先学、多学一些、深学一层,确保每名人事干部都能够深刻理解并掌握文件精神,熟练记忆并精通实践操作;三是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利用机关政治学习日组织全体干部集中进行了专题学习。要求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热诚希望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拓宽渠道,强化宣传效果。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宣传作用,让广大干部职工上网学习查阅;二是充分运用报纸等宣传载体,扩大宣传报道影响力;三是撰写心得体会,加强学习交流。

以考促学,巩固学习成果。为提高广大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的领会、熟悉程度,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人事、监察干部开展相关内容知识测试,使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三、创新方法,强化监督,推进制度落实

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是推行竞争上岗,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坚持全面、公正、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干部,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加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通过加大干部锻炼交流、培养交流和换岗交流的力度,建立健全公开选拔制度,对每个重要环节的程序加以科学规范,逐步明确责任纪律,建立严格的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工作。对后备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后备干部的情况。

注重教育、立足培养,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教育培养的方式方法。注重党性教育,通过在职学习、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为选好、用好人打下坚实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式方法。实行定期考察与不定期考察相结合,平时考察与任前考察相结合,工作中考察与工作外考察相结合,全面、客观、准确了解掌握干部。立足多岗位锻炼,着力在重点工作和艰苦环境中锤炼考验年轻干部,把干部放在重点工作一线,在工作中提升能力、培养才干。

搞好自查、加强整改,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

慑力。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查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具体措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第5篇:加强完善制度建设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应注意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着力形成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

尝试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对各级干部开展了量化考核。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目前还尚不完备,一些考核指标设置的比较笼统,实绩考核不够科学。

继续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的科学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与时俱进地科学设置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计要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要把省委在十届五次全会上提出的突出抓好千亿斤粮食、大项目建设、科教兴省、贸易旅游、交通建设、生态保护“六大重点工程”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十项民生工程”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二是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民意采集和分析机制,努力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效性。除了考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工作实绩成效等方面内容外,还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思想言论、行为表现、接触

范围、兴趣爱好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加大对干部平时考核的工作力度。可采取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参与重大事项跟踪考核及开展巡视工作等形式,进一步拓宽考核了解干部的渠道。要注意加强对领导干部业绩记载和积累,应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对接的良性机制。

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规范初始提名的有效机制,切实把好选人用人“第一关”

继续健全规范初始提名的有效机制,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着重研究解决由谁来提名的问题,实现由少数人提名向多数人或组织提名转变。初始提名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干部群众。二是着重研究解决怎样提名的问题,实现由相对封闭向公开竞争转变。初始提名的方式主要有民主推荐提名、组织提名和个人提名。一般情况下,正职人选可采取民主推荐提名,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选可采取缺职单位、分管领导与组织部门提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也可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提出考察人选。个人提名必须负责任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三是着重研究解决对初始提名的监督制约问题,实现由权责不清向统一明确转变。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证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的职权,让他们大胆地为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举贤荐能。

三、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民主公开机制,努力增加选人用人透明度

全面推行了考察预告制,除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人选、考察方法等有关情况提前向群众进行预告外,还将拟任岗位条件以及工作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扩大了任前公示制的实施范围,加大了推行票决制的力度,实行了任职试用期制。

继续完善民主公开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健全民主参与机制。要进一步扩大考察预告的范围,应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酝酿沟通记实制度,并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予以公开。另一方面要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目前,省委组织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暂行办法》,对各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投票表决的程序、纪律等作出明确规范,逐步在市(地)、省直单位推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在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省委全委会进行票决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全委会表决重要干部范围。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差额票决制的推行力度。可实行研究决定干部预告制。要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和评议制度,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四、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进一步引入竞争择优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

2003年,省委下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的暂行办法》,要求县(市、区)党委提任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平级选任重要岗位党政领导干部,均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在此基础上,一些市(地)委在提拔或平调处级干部时也部分推行了这项制度。公开选拔已成为选任干部的方式之一。近年来,省委先后进行了4次公开选拔,共选出107名副厅级领导干部,还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了省招商局副局长。近3年来,各市(地)共进行了20余次公选,选出280多名局、处级干部。全面推行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竞争上岗。

如何继续完善选任干部竞争择优的科学机制,我认为:一是继续推广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为主要内容的全程差额选任制度。对2003年省委下发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适时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二是以公选为载体和契机带动相关改革的突破。近期,省委决定从省直机关、省管高校和企业拿出30个领导职位,面向省内外进行公开选拔。这次公开选拔将着力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创新。比如,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加大各环节综合遴选的差额比例,充分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实行“票决制”等办法,都已运用到这次公开选拔中来。三

是积极改进和完善竞争上岗工作。对各单位组织一次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的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竞争本单位同职级职位仍然有效。

五、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在强化预防制度建设上,我省规定非换届期间一次性提拔调整干部数量超过30人等7种情况,必须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从制度层面上规范领导干部用人行为,切实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在及时发现制度建设上,我省协调纪检监察、信访、审计以及公检法等机关和部门,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在严肃纠正制度建设上,先后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大“12380”举报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

继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教育防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用人观,从思想源头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用人环境。二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行为的监督。我省从现在开始,在13个市(地)的14个县(市、区)同时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三是切实加强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考评。中组部提出要研究建立整治工作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省委组织部将把整治工作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

考核和目标考核的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整治不力、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查处“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许官送官、拉票贿选、突击提干”等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把反映选人用人问题作为“12380”举报受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查核处理。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规范干部职务设置,严肃干部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务设置、职务名称、职数和职级选人用人。

第6篇: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人民日报评论员: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最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化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此,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期盼在贯彻落实上动真格、下功夫、见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基础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杀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制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增强原则性、体现战斗性,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做到奖优惩劣;对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切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不搞下不为例。要做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硬任务,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有硬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整饬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干部人事纪律松懈现象,始终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行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密切关注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变化新动向,不管刮的是什么风,不管风从什么地方来,都要坚决抵制。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既要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更要发挥查处的教育功能,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一片。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担负重大职责,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落实制度要求,坚决纠正违反制度行为,用党性原则、刚性制度和铁的纪律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

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发布。文件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同时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三十六条政策措施,是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若干意见》与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一脉相承,是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针对民间投资发展而出台的又一综合性政策文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和长期政策。《若干意见》强调,要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对民间投资与其他投资一视同仁。《若干意见》坚持和重申了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贯态度,有利于坚定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促进民间投资全面启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实际需要。2010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非常复杂的一年。民间投资是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由刺激性政策推动向内生性活力带动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努力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为民间资本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有利于提振民间投资意愿,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和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已占半壁江山,但在产品结构、组织规模、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若干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要“多管齐下”,既要优化组织结构、鼓励做大做强,又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更新换代;既要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既要立足国内苦练内功,又要面向全球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要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强化为民间投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民间投资公共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让我们抓住新机遇,激发新活力,实现新发展,推动我国的民营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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