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办公厅

2023-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2006-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05年12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维护全省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导信息,保障我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我省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我省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省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

由省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范堆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茂设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金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汤小青山西银监局局长

申志杰山西证监局局长

慕福明山西保监局局长

郭保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新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副局长

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刘冀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 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杨晓桥省公安厅副厅长

申存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崇慧省国资委主任

李宝卿省统计局局长

王虎胜省工商局局长

王正喜省物价局局长

张建民省建设厅厅长

郝志远省审计厅厅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郭保民(兼)。办公室具体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办理协调小组会议的有关事项,编发相关文件和信息,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交流有关信息,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四、会议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办公室通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单位与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组织。任务主要是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五、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组织协调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处置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1.掌握全省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协助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 2.加强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共享工作,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资料,是人民银行风险监测、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金融新产品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通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金融改革的新情况与宏观调控政策。

4.通报全省金融运行状况、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综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加强对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监测分析和防范。

5.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6.通报全省金融稳定工作的部署、开展情况。

(二)各金融监管机构

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同时应定期通报以下内容。

1.山西银监局

(1)通报全省银行业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地方法人银行类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发展趋势,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及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2.山西证监局

(1)通报全省证券市场整体风险情况。

(2)通报全省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整体风险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判断风险点及可能的趋势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通报涉及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重大信访投诉情况,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4)配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展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5)制定证券法人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拟定有关证券、期货机构、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

(6)通报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情况。

(7)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3.山西保监局

(1)通报全省保险业整体风险情况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

(2)通报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及监管情况。

(3)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工作。

(4)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分析报告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省发展改革委

通报全省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状况、产业布局及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四)省财政厅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挤提存款、保证金、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况,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订处置方案;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 (五)省委宣传部

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征得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会同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用公开媒体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宣传的案件进行查处。

(六)其他成员部门

1.省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加强对我省经济与金融发展及金融风险的前瞻性研究。

2.省国资委要通报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提供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和数据,共同研究、制定涉及金融资产,特别是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的政策。

3.省建设厅要通报全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重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研究。

4.省工商局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5.省审计厅要通报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情况,特别是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告知各金融监管部门。

6.省物价局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市场主要生产资料、消费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商品物价变动走势及对我省经济金融的影响,规范金融机构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

7.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8.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严厉查处金融系统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9.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资产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对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信息交流、反馈

协调小组会议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或《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对会议讨论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以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执行。在休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可通过专人取送、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如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协调小组领导报告。在信息交流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1999]86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9〕8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8月11日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引深我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并在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购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5号)文件和最近召开的全国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中,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减少病人治疗和用药的费用,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二、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近年来,在医药购销中,一些地方制售假劣药品和药品回扣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药价高,看病贵的问题,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根据我省的情况,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

非法开办或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以及非法药品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药品批发企业过多过滥,无证照、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问题;许多药品价格虚高,在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虚假开票的违法违纪行为;卫生医疗单位依赖药品收入,多购多用高价药的现象,少数医务人员以“开单费”谋取私利的问题。

三、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我省这次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是在1994年以来连续清查和整顿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基础上进行的,治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类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各类医疗单位。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重点:药品集贸市场的整治。

1、依法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和一些地方擅自开办的中药材市场。

2、依法取缔和查处无证经营、证照不全、出租柜台、出租证照、挂靠经营、代开发票、个人承包、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用、诊所卖药、企业办事处从事药品现货销售非法药品经营行为;

3、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机构。对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驻晋机构及其在我省销售的品种,进行审核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活动。加强药品技师抽检力度,随机抽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定期和不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以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为突破口,全面核查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的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

2、认真核查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对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进行一次完整的核查登记;对不具备经营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或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销药品的不得注册登记。

3、严格规范药品购销中的回扣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对方购买各种商品,以报销各种开支,提供国内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严厉查处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4、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医药产品质量、服务、功能、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坚决查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制止经营者以低开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行为。

(三)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切实减轻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1、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对目前“折扣”过多的药品,以零售单位实际购进价格为基数,切实降低价格中“高”和多给折扣部分;严禁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将其它与药品生产、销售无关的开支项目计入生产销售费用,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企业生产研制开发的新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5%;企业生产仿制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对列入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对自主作价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降低“虚高”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对经销环节差价收入过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零售价格;对经营者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由生产单位按照成本核算和利润的规定制定出厂价,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的和零售价。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市场监测机制。

2、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控制药品销售收入占医疗单位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类医疗单位控制在45%以内,二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0%以内,三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5%以内,四类医疗单位控制在62%以内,

五、六类医疗单位控制在70%以内;清理整顿医疗单位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和区域;医疗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和费用清单制度。

3、加大对医药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超过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作价办法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超出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卫生部门工作重点:深化卫生改革,加强药品购销环节管理,解决突出的不正之风问题。

1、解决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2、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是取得国家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除药剂科外,其它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品采购活动。

3、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对其它药品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定价。医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获取的正常折扣,纳入医院财务管理。

4、医疗机构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超收上交,合理返还。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的有效途径,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5、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制止乱检查、乱开药、搭车药等不正之风。

四、

四、方法和步骤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纠风办牵头,物价、经贸、卫生、工商管理、药品监督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实施。采取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处自查与整改,各地(市)、县(市、区)组织全面检查和省人民政府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一阶段(8-10月份)。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主要是自查整改。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的要求,各级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认真组织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市)、县(市、区)要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份)。各地(市)、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第三阶段(12月份)。要进行认真的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各地(市)要将情况在12月10日前报省纠风办。

五、

五、组织领导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作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常务副主任杨安和;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省纠风办主任黄福莲;省物价局副局长常皓;省经贸委副主任张诚;省卫生厅纪检组长高文翔;省工商局副局长李秀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白树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纠风办,负责具体的综合、指导工作。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六、

六、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的领导。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三讲”教育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深入基层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中,参加专项治理的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物价、经贸、工商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医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医药购销中的回扣进行认真的检查,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各地要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分析、分类排队,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要实行领导包察,组织专门人员快查快处的办法,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都要在8-10月份突破一些大案要案。

(四)要注重工作实效。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参加这项工作的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走过场,除深入基层调查外,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以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日期】2009-06-23 【生效日期】2009-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建制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

1.消灭卫生室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室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室建设

(一)建设原则与方法 村卫生室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

科室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应至少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应增设留观室,即五室分设。

资金来源。无卫生室的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各市、县在省人民政府切块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保障安排。

(三)产权归属

政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项下分账管理。村医自建、政府补助的卫生室,产权归村医所有,县卫生局与村医签订服务协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终止服务。

(四)设备配置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33个备选品目为村卫生室配置基本设备。省按每村不低于0.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各县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集中招标采购。所配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并在乡镇卫生院资产项下分账管理。

(五)建设进度要求

2009年7月底前,各市、县完成无卫生室村的建设规划并下达投资计划,8月上旬落实资金并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份组织验收。设备配置8月份完成招标,10月底前配置到位。

三、乡村医生补助

(一)补助标准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村医补助的具体标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对无卫生室的村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在聘用期间其补助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

(二)补助资金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按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村医计算,对国定贫困县村医按每人每月240元、其他县按每人每月16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市、县予以解决。

四、乡村医生准入、培养与考核

(一)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建立乡村医生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制度。配合“村卫生室全覆盖”新进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由各市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考核聘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优先),录用后发给《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注册。现连续在岗有资质的乡村医生,须由各县(市、区)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规定程序考核后,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在岗10年以上无资质人员,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和工作需要等提出聘用意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卫生厅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聘用。

(二)注重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和培训

定向培养。各市要结合实际,采取“村来村去”的定向培养方式,委托医学中专或专科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高中毕业生进行免费培养,毕业后经考试合格,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注册上岗。

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对参加中专学历视频教育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资助。

岗位技能培训。每年组织乡村医生业务知识专题培训,普及和更新防病治病专业知识,增强乡村医生解决农村新发、多发疾病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三)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等实行统一管理和工作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进行工作评价。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较弱的乡镇,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

新建村卫生室暂无乡村医生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派驻人员或巡回医疗等形式调剂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对“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的领导力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各项任务。要将“村卫生室全覆盖”建设项目比照我省重点工程进行指导和管理,享受我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

(二)明确职能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村卫生室全覆盖”项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要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完成任务。

(三)按时上报工作进度

各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全覆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并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工作进度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联系人:牛宝珠 联系电话:0351-358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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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0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2007-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订的《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2007年3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6〕116号)要求,在全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这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筛选并试点示范土壤修复技术;依照我国即将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我省的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这次调查的总体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全部陆地国土。

这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在全省范围内系统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通过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的含量及土壤理化性质,结合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类型,开展基于土壤环境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2.开展全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调查与对比分析。在“七五”时期全省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基础上,采集可对比的土壤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分析,对比相关的监测结果,分析20年来我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同时完善和充实全省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储存样品。

3.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安全等级划分。把重污染企业周边、工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矿区、主要蔬菜基地、污灌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以及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作为调查重点,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等样品进行系统测试分析,查明土壤污染的类型、范围、程度以及土壤重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在此基础上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

4.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通过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和技术创新,筛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选择重金属污染类、农药类、化工类、工业粉尘污染类等典型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

5.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战略,提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在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初步建立我省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我省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

二、工作重点

我省土壤调查工作重点是: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蔬菜主产区;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汾河流域、晋中、运城、长治、临汾;大型企业及重污染企业周围;大同、阳泉矿产资源型城市;大运、太旧、夏汾、京大四条高速公路沿线;介休、河津、孝义、古交、清徐、临汾尧都区、繁峙、高平、闻喜、祁县、太原市小店区、大同新荣区等12个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

管理体系建没的重点是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库建设。

三、技术要求

1.总体技术规定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

2.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3.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4.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十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5.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

6.质量监督技术规范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

7.样品标本编码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

8.布点方法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七五”时期背景点对比调查、典型区污染调查等不同专题任务的实际需要,单独或综合采取网格法、线状法、环状法、扇形法等方法进行布点,确定点位密度和具体点位。

9.测试项目技术要求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确定各专题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具体项目及指标由省环保局另文下发)。

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和有效性,此次调查中的监测项目,一律采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分析测试方法,所采用监测的设备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测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为保证调查的质量,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布点、现场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环节进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省土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山西省土壤调查领导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顺通担任组长,常务副组长由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担任,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省质监局、省地勘局、省农科院等相关部门组成。

土壤调查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土壤调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审定土壤调查项目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落实和安排年度工作经费;协调相关和督查相关厅局的工作落实情况。

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巡视员杜培仁担任。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办公室设总体设计与集成组、协调督查组、技术指导组、土壤修复组、经费管理组(各组的职责由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为全省土壤调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持,成立山西省土壤调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科研院所推荐本部门的高级专业人员组成,报省土壤调查领导组审定。

省土壤调查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省测绘局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省级1:25万电子地图

11个市及119个县(市、区)的1:5万电子地图

11个市及其城区1:1万电子地图

全省水系、土壤、交通等专用地图

(所有用图严格按国家保密的相关规定,按密级程度进行严格管理和使用) 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

山西省多目标区域化学调查

山西省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

山西省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与监测

山西省土地利用相关资料

3.省农业厅提供

按全省土壤调查定点布设方案中所布点位

土壤PH、全氮、全钾、全磷、有机质含量、土壤颗粒组成分析、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硝酸盐含量、有效态磷含量、碳酸盐含量(土壤容量、盐分、水分由省环保局完成)等全部数据和备存样品

4.省林业厅提供

全省植被图

全省湿地及相关资料

全省林业系统分管的自然保护区资料

5.省交通厅提供

全省交通图

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相关资料

6.由省质监局完成对所有监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土壤调查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实施方案,从组织上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6年9月-11月,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包括调查方案的拟定与论证,学习借鉴和参观学习国家开展试点地区的调查经验,制定我省的调查技术规范,制订我省的调查点位布设方案,落实调查经费等。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2月,实施阶段

2006年12月一2007年1月,由省环保局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培训工作; 2006年12月一2007年4月,完成全省点位的布设工作;

2007年4月,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区)点位的核查工作;

2007年4月一12月,由各省辖市组织本行政区内市、区及各工矿企业驻地各县完成土壤样品的采集工作。

第三阶段:2008年,总结阶段

2008年1月―2月,完成全省土壤调查的数据分析、汇总; 2008年3月一6月,完成以下工作:

1.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报告

2.山西省土壤样品库

3.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4.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图集

5.土壤调查技术指南

6.山西省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状况及20年变化分析评价报告

7.扩充全省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

8.扩充全省土壤环境背景值数据库

9.山西省重点地区土壤污染报告

10.山西省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全省档案

11.山西省土壤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12.山西省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及报告

2008年6月一8月,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专家评审和验收

2008年8月一10月,接受国家专家评审和验收

2008年11月,全省土壤调查召开工作总结大会。

六、资金保障

经费来源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二是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三是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解决。市、县所需经费主要由市、县解决,同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各市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省级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省环保局商财政厅研究确定。

七、各市、县的任务

1.各市负责组织和督查各县(市、区)及驻地企业的土壤样品采集工作;

2.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包括驻地企业)所有样品的采集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送达各市;

3.各县(市、区)所采集标本用统一的标签和容器,每个采集点四份相同的样品;

4.各市在省土壤样品库未建立和启用之前,各县(市、区)送达的样品妥善保存在各市的土壤库中,并在规定时限内把送检样品(两份)送达省土壤办公室下文明确的化验单位;

5.鉴于各市的监测设备和技术现状所限,各市不再担负任何化验项目工作,只进行采样样品的初样加工(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样品监测由省里进行考察后委托相关单位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

八、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土壤调查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强,且投资巨大的基础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及其它国土面积,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等场地及周边地区、污灌区、主要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地、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的土壤调查工作;已无责任主体的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普查区域调查点位、背景调查点位及重点区域按国家已下文明确的点位。这部分点位全省确定约一万七千多个。

对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有责任主体)、城市工业(园)区及周边土壤、采矿区周边地区土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污染企业履行其应有的环境责任,配合省人民政府完成其周边地区所确定点位的土壤调查工作。

各污染企业周围按布点技术方案设置的点位,由省土壤调查办公室核定后下达点位数,并负责完成加密点位的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我省的土壤调查工作,依据省土壤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分阶段任务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采取各种保障措施,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按时限要求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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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共山西省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0年11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山西省运城市委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页面已被访问 583 次

运办发[2010]38号

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部署,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10]23号)要求,结合山西省运城市实际,对全市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县乡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整合事业站所,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提高乡镇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力,增强乡镇服务能力;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适当精简机构编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乡镇职能转变

乡镇要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改革后,乡镇的主要职能是:

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民抓好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农村土地规划和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农民提供科普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2、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事业;指导村镇规划与建设,改善农村人畜饮水、道路等基础设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指导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及时上报和积极处置重大社情、疫情和险情,组织抢险救灾、优抚救助、扶贫救济。

3、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了解上报社情民意;积极开展民事调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4、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组织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

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

社会自治功能。

此外,乡镇还要配合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的工作。不同

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二)理顺县乡职责关系

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之间的事权和各自职责,推动权责趋于一致。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

障乡镇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将一般预算收入按一定比例

留给乡镇。对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可依法赋予其经济社会管理、城镇规

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改革对乡镇的考核办法。对乡镇的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按照乡镇的主

要职责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严格控制并

明确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县直部门派驻

乡镇的行政、事业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要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要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明晰岗位职责,简化管理层次,规范办事程序,提高

工作效能。要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

方便群众办事,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三)因地制宜设置机构

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的机构设置模式。乡

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不超过3个的精干高效综合办事机构,也可不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设若干工作岗位,由乡镇领导分管。

(四)整合乡镇事业站所

明确界定各事业站所的职能,将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生产经营性职能分

离出去;公益性职能重新整合:①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水利水保、农机管理等以技术

服务为主的机构,原则上纳入县级职能部门的服务网络建设,按区域综合设置,其机构、人

员及经费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②安监、社保、国土等站所维持原派出设置不变,其工

作由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③其它的站、所、中心整合为一个事业机构,名称为XX乡

(镇)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人、财、物由乡镇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也可不

设机构只设工作岗位,由乡镇统一领导;④财政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挂

阳光农廉服务中心牌子)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设置,人、财、物由乡镇管理,经费由县级财

政予以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设置,今后,乡镇一律不设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

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五)严格控制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

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体上只减不增。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编制

实行动态管理。对乡镇精减的行政和事业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充实和加强城市社区机

构建设。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必须严格接程序报批。

精干乡镇领导干部职数,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避

免分工重叠,乡镇党委书记可兼任人大主席、政协联络组长。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领导职数总计控制在7-9名以内。

(六)建立机构编制监督约束机制

为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各县(市、区)要实行乡镇编制实名制和公示制,人编对应,

定编到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与机构编制相互配

合的约束机制,确保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定工

资、核拨经费。加大对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进人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切实解

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认识乡镇机构

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县(市、区)要成立乡镇机构改革领导组,党政一

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加强乡镇

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要妥善处理好推进乡镇机构改

革和当前农村各项工作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上级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

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部门下发文件涉及乡镇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不作为

依据。

(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

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

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制定配

套政策,做好相关工作。

(三)方案报批和时间要求

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委、政府拟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时报省编办

备案,市编办负责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要于11月20日前报市审批。

批复后要认真研究制定乡镇“三定”规定,并抓紧组织实施,保障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于2010

年底前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由市委、市政府检查验收,并进行通报,迎接省委、省

政府派出检查组的抽查检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6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09年农信社支农%E6%83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48号 【发布日期】2009-04-03 【生效日期】2009-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09年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农信社制订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09年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2009年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9年3月)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三农”发展,确保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落到实处,制订本方案。

一、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的内涵

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农户、农村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村市场主体,选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和种养基地(园区),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从而促进和带动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创农民增收、政府满意、农信社增效的三赢局面。

(一)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的“两个目标” 1.年累计投放支农贷款1000亿元。

2.为300万农户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

(二)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的“七项工程”

1.基地建设工程就是选择一定数量相对集中的优势农畜产品种养基地(园区),进行重点扶持,带动和促进农户发展生产经营,增收致富。 2.龙头带动工程就是重点支持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3.三社联动工程就是重点支持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流通企业)的发展,使“三社”形成促进“三农”发展的合力。

4.青年创业工程就是重点支持一定数量的农村青年创业,促使其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成长型客户。

5.农村信用工程就是通过评定和培育信用农户、创建和巩固信用村(镇),评定和培育信用商户、创建和巩固信用市场(街道),培育信用企业、创建和巩固信用企业共同体三个层面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6.组织资金工程就是借助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大力发展存款业务,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7.盘活旧贷工程就是借助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大力清收和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效化解信用风险。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部署,积极组织支农资金,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依托,重点加大对信用良好的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优势农畜产品种养基地(园区),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坚持对接。在为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坚持“五个对接”:即支持千家万户农民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接;支持农户分散种养与支持园区化种养和农户规模种养相对接;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工转化与提升优势农产品竞争力相对接;支持农民从事传统种养业与支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相对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骨干企业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相对接。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在选择农村市场主体的过程中,各地农村信用社都要坚持经营自主权不能丢,风险自担不能忘。

3.追求效益,严控风险。在实施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过程中,各地农村信用社一定要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防控风险的关系,在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的同时,要密切注意防控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4.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经济特征确定支持重点,形成符合当地特点的支农工作思路。

5.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地农村信用社在实施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过程中,要严格标准,扎实工作,要讲求实效,做大业务,增加收入,不搞形式主义。

三、“七项工程”的目标和要求

(一)“基地建设工程”:重点支持100个优势农畜产品基地(园区)和10000户规模经营户。

2009年,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100个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品有市场、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优势农畜产品基地(园区)。

要大力支持玉米、专用小麦、马铃薯、蔬菜、油料、苹果、梨、生猪、奶业、肉牛、肉羊、鸡等12种优势农产品和杂粮(谷子、莜麦、荞麦)、棉花、中药材、蚕桑、绒山羊、蜜蜂、红枣、核桃等8种特色农产品,提高我省优势农产品的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要突出支持规模经营户。规模经营户包括规模种植户和规模养殖户,在选择支持对象时,要结合当地优势农产品的区域分布,选择具有较大的种植(养殖)规模、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有一定科技含量、有利于延长农业产业链、有利于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的农户。同时,要根据规模种植户、规模养殖户的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合适的贷款期限、额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重点解决“担保难”的问题,积极探索规模经营农户组建联保体等担保形式。

(二)“龙头带动工程”:重点支持1000个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

在选择重点支持对象时,要结合自身的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优先选择市场前景良好、拥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市场、能够有效转化加工当地农副产品或有助于种养殖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优先选择有利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优先选择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

(三)“三社联动工程”:重点支持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流通企业)。

要选择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有销路、经营效益良好、带动农户较多,示范作用明显的合作社;选择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盈利状况良好、拥有畅通的购进渠道及稳定销售市场的供销社。要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流通企业)之间的合作,将资金注入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要积极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及其他流通企业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收储、收贷、收息及调查评级等工作,最终实现使各项生产要素形成合力、互为联动的目的。

要将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贷款领域;增加直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的比重,力争2009年直接投放贷款比例达到30%;积极探索政府风险金担保、会员制风险保证金担保、团体成员结成大联保体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严密防控合作社贷款风险。

要结合当地供销合作系统的“新网工程”建设规划,加大对农资便民店、日用消费品便民店、农副产品购销便民店、配送龙头企业等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其提供便利的存、贷、结算服务,促进其销售当地农副产品。

(四)“青年创业工程”:重点支持10000名农村青年创业。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采取村团支部选项、乡团委审核、团县委盖章推荐、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发放的办法。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持时,原则上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年龄在18-40岁之间,信誉状况良好,受到各级团组织表彰的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可优先获得支持;贷款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3万元以下,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20%。各地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依靠团组织的力量,做好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管理工作。

(五)“农村信用工程”:创建1000个示范信用村、300个示范信用市场、100个示范企业信用共同体。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信用工程建设,协调市、县、乡三级政府牵头成立信用工程建设领导组,村建立信用村管理委员会和信用评定小组,市场(街道)建立信用市场(街道)管委会,共同开展示范信用村、示范信用市场、示范企业信用共同体的创建工作。

示范信用村要优先选择人口较多、金融需求较大、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村进行重点培育。示范信用市场要优先选择入驻商户较多、金融需求较大、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市场进行重点培育。示范信用企业共同体要在培育信用企业的基础上,运用信用纽带,把单个的信用企业组织起来,发展成信用共同体,形成信用联盟,联保联贷。

(六)“组织资金工程”: 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全年新增存款300亿元。

各级农信社要主动出击,加强沟通,取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要使农民合作医疗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涉农财政资金都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

(七)“盘活旧贷工程”: 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全年盘活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 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清理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消化村集体历史债务包袱,调动社会力量帮助清收贷款,争取公安、法院支持清收贷款。

四、工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要成立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领导组,负责制订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建立定期督导和检查制度。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支农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进度和要求推进各项工作的,办事处(市联社)要对理事长约见谈话,查清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对成效仍不明显的,要对班子集体诫勉谈话,进行通报批评。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省农信社实行按季抽查,办事处(市联社)实行按月抽查,每次抽查不同的县级联社。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供销社等市场主体的支持情况,各县级联社设立“小额信贷专柜”、为农户改善金融服务的情况等。对发现弄虚作假、工作开展不力的县级联社,将严格问责,视情况对联社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或免职。

(二) 全面优化金融服务

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资金、人员、网点的优势,为农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切实提高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2009年,各县级联社要督促辖内分支机构设立“小额信贷专柜”,真正使信用户在核定限额内便捷获取贷款。

(三) 大力创新信贷产品

要通过扩大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区间,区别确定贷款利率,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等措施,对传统拳头产品进行优化升级,并根据支农工作需求,尽快开发农村青年创业贷款、返乡农民工就业贷款、购置农机具贷款、农民消费贷款、住房贷款等新贷款产品。要结合国家当前出台的各项振兴经济政策,抓住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办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

(四) 培育示范典型

在具体实施“龙头带动”、“青年创业”、“三社联动”等工程时,办事处(市联社)要积极培育典型,运用典型引路的方式,以点代面,稳步推进,将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引向深入。省农信社将选择工作开展较好的农村信用社适时召开现场会议,交流经验。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也要加强经验交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支农惠民计划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五) 加大沟通和宣传力度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农信社支农惠民行动计划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支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开展支农工作的政策。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影响力。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借助多种渠道,广覆盖、深层次地宣传农村信用社的惠农政策和支农金融产品,使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增进广大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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