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2022-06-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如何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外劳务企业

应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问:上海刘新建

——我现在想和朋友开办一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请问,我们企业应该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适用文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

答:

文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

如何处理

职工的劳动关系

问:辽宁赵静

——我爱人是一家集体企业职工,听说厂办大集体准备改革,请问国家对大集体企业改革时在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适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答: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 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未就业的军人配偶

参加社保能享受优惠吗

问:辽宁多宝华

——我爱人是军人,我一直没有工作。请问,对于像我这样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国家有优惠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答:

文件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有哪些

问:山东邵君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女职工,请问女职工在哺乳期哪些工作是不能从事的?

适用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答:

文件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2篇:如何处理师生关系

摘 要: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正确对待、关爱、尊重学生,信任和宽容学生所犯的错误,才能耐心地去雕塑每一位学生。教师给了学生足够的尊重,才能赢得学生的感激之心和敬重之情,懂得宽容学生的教师才懂得教育。

关键词:热爱;尊重;信任;宽容

一、热爱学生

“教育不能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教育的灵魂。没有诚挚的爱,就没有成功的教育。热爱学生,是教育学生、塑造学生美好心灵的前提。渴望得到教师的爱护、关心和尊重,是每个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特征。教师对学生真诚的爱,能够赢得学生对教师的信赖与爱戴,沟通师生之间的感情,为学生接受教育奠定情感基础。

“付出才有回报”,只有教师付出对学生的真情,真正关爱了每一位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学生才会回报。特别是学困生,成绩不够理想,自身压力大,心理负担重,教师更应该多一点鼓励,少一点责骂;多一点关怀,少一点冷漠;多一点引导,少一点埋怨,充分相信他们的内在潜力。“荞麦三棱,各有一棱”,教师应更多地发现学生的闪光点,让学生具有学习、生活的信心。

二、尊重学生,信任学生

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是每个人的普遍需要。青少年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的发展,知识的增多,交际面的扩大,自我意识的增强,特别希望教师能够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这种自尊心往往是学生进步的内在动力。因此,教师要尊重学生,保护和发展学生的自尊心。尊重学生是处理师生关系的关键。

教师的“信任”,往往能激发他们克服缺点的勇气,促使他们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宽容学生

“不經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犯点小错误,是很正常的。教师要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的过失。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自尊,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而且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今天的教师不是“带着知识走向学生”,而是“带着学生走向知识”。因此,教师必须胸怀坦荡,有一颗海纳百川的宽容之心,有一颗充满无穷无尽智慧的爱心。有人说:“人有两颗心,一颗心用来流血,一颗心用来宽容。”宽容是一种非凡的气度,一种宽广的胸怀,更是一种高贵的品质,一种崇高的境界。懂得宽容学生的教师才懂得教育。

教师热爱学生就要做到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教师热爱学生与父母热爱子女的感情是不完全相同的。教师爱学生是一种理性化的正确感情。只有教师热爱、尊重、信任、宽容学生,才能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魏爱凤.谈教师如何宽容学生的过失.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10(6).

[2]沈静.热爱学生,平等待人.远程培训,2009-08-26.

[3]伍建辉.如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阿逢江之鹰的日志.

(作者单位 贵州省盘县第四中学)

作者:方芬

第3篇:关于如何处理师生关系的反思

师生关系是教育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方面,理想的状态应如李镇西所言,是相互依赖。从初一迈入初二,尤其是初二的这个学期,这可以说是初中生涯中问题最多,学生逆反心最重,教育的效果最不显著,投入和产出比最低的时期,师生关系最难处理。

回顾我与孩子们相处的第一个学期,那时孩子们刚刚从各自熟悉的温暖的家庭中走入寄宿制的校园,他们怀揣着梦想,满怀着热忱和希望,他们有的是自信和骄傲,有着属于他们这个年龄的热情与活力,他们热爱生活,也热爱着学习。

那时的我又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呢?在班主任工作上,我是个十足的新人,没有经历,甚至缺少在教学一线的打磨,缺少与大众孩子深入接触的经历,对他们的了解停留在只言片语的理论层面上,然而,我对这种一穷二白的自我现状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请教,也缺乏阅读指导下的实践,只是凭着一股子的热情,被一件件的事情和一个个问题追着屁股跑。

初一阶段孩子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很清楚老师做的事情他喜不喜欢,感不感动,只不过,在一个新的环境之中,对负面的东西他们表达起来很谨慎,有的孩子进行过试探,但碰壁了很容易缩回去,所以即便你做的不好,学生也会比较容易的屈从。而那时的我却是个十足的专制型班主任,一个暴君。有时会因为一点小事而对孩子们发怒,会以成人的标准对还是孩子(或者说未经过任何独立生活历练的大孩子)的他们进行要求,热衷于罚,而且有时是无原则的惩罚,是以愤怒的情绪在孩子们心中种植恐惧,这是心罚,是以恐惧的氛围维持班级表面的安静,和孩子们讨好式的表面顺从。

出水才见两脚泥,到了初一下学期,这种缺少章法的管理渐渐难以为继,学生们的内心潜在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他们开始伪装自己,这是一种必然,这是学生不得已的一种适应状态,就如同文革时期,在恐怖的气氛中,人们只能说假话,才能生存,才能获得虽然是内心矛盾的,但是最好的生存状态一样。这是在教育的过程中缺少对孩子们内心诚恳尊重的恶果。当然这只能说是一种普遍状态,不能说是全部的状态。

进入初二这种矛盾的激化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但并未引起我的足够关注和重视。相反在这样一个关键的事情,我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弱化。孩子们的变化并未引起我的足够警觉,应对青春期问题的想法,并未转化为有效的管理办法,相反一如从前的粗放、不理性,这直接导致了我意料之外但却是情理之中的师生矛盾,这种矛盾甚至在大部分学生,包括我很信任的学生心中滋生和蔓延。当期中考试如重锤一般震醒我之后,我开始探索着改变,在班级开展了一次恳谈会。

恳谈会是有缘由的,起先是我通过学校的监控设备看到晚自习前的班级中一片混乱,班委的管理无人理会,甚至一些平日表现较好的学生也不能安定下来,第二天,我在很气愤的情况下处理了几个学生,并导演了一次假出走。后来,我了解到了班级中出现的声音是不一致的,有些学生甚至真的更换班主任,有些甚至我平日比较信任的学生甚至在私下里痛骂老师的不作为,这是我那时未曾预想到的。24小时后的一个中午,我召集了所有的学生来到教室,教室中没有任何杂音,我在几乎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开始跟学生们交流,但那时的我,也确实感到茫然,不知道究竟应当如何去加以应对。无奈之下,我让学生们表达自己心里想说的话。未曾想,无心插柳的无奈之举,却引发了与学生之间的真挚互动,当然整场交流,我一字未发,只是静静的倾听孩子们的想法。有的学生提到了我的情绪化,但更多的是表达了进入初二之后,大家所体会到的班级与初一阶段的不同,大家對集体的关注少了,很多人对自己的未来缺少希望。开始只是有抱怨,但渐渐地有的学生开始谈到了希望,谈到了当下的困难并非不能跨越的。那天我很感动,虽然有说我不足的,但是很真诚;虽然我并未诉说很多道理,但学生们却有了一次可以放松的倾吐和洗涤心灵的机会。我将这次经历当做我与学生关系的新的起点,当然它仅是一个起点。

一年半的班主任经历中,我有很多的遗憾,尤其是在与学生的关系方面。这些遗憾并未随风飘散,它们还在以一些变了形的方式影响着我和我的班级,这是我无法回避也不容回避的。接下来,在新的学期,我必须要在此方面寻求较大的突破,应将其作为一个课题重点的去研究和探索。

首先,要明确所期望的师生关系是什么,李镇西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这个提法不错。这是个双方的问题,但只能从我这里找到突破。一个是要喜欢学生,这应当是一种职业性的喜欢,更多的是对学生的尊重,认可他们的成功,接纳他们的不成熟。另一个是学生对我的喜欢,这主要应该是对我的教育教学的认可,品德的赞同,人格的欣赏。

其次,在师生关系方面应对树立科学的精神,不是盲目的认同,也不能一味的严格,应是理性的关注。增进师生关系目的是促进学生和我的成长,同时它的逆命题也是成立的。所以在具体的行为层面,认准了的要坚定不放,严格是需要的,帮助学生成长了,情感自然会产生,一味的挖情感,学生得不到成长,情感也只能是暂时的。也就是在宏观上有爱,在行动上得法。

再次,学生是身处集体中的,既要抓小,更要抓大。在这点上我之前是有不足的,求胜之心不足,对很多涉及班级荣誉和利益的事情上不够敏感,导致班级在很多方面所获得的荣誉甚少,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偏低。所以,在涉及班级的学习、常规、活动等方面上,我必须首先有一个积极进取的姿态,以此来带动学生的积极性。要勤勉、不拖沓,科学的规划,给学生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指导,依靠学生,融入学生,和学生一起赢得荣誉,赢得赞美。

第四,班级中缺少学生核心,学生之间的影响在现阶段是不容小觑的,有时甚至比老师的教导要大的多。所以发现、发掘、引导好这些核心是重要的。除了选好班委、课代表、宿舍长,还应该注意在亚文化之中的有影响力的学生。与这些学生在思想、情感上达成一致很重要,有带动力。

第五,师生关系是一种情感,情感离不开理性,但也不能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需要真投入,需要真性情。尤其是在涉及到生活方面,要扩大与学生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不能仅局限在学习方面,一张嘴就是学习、成绩、名次,对学生的生活,不论是哪个学生只要是其生活方面的事情就应该无条件的予以关注,这是班主任工作的大事,这些地方是最能产生情感的地方。

第六,是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一致性,不能进一步退两步。长期的接触,不光有能增进师生关系的因素在,还有许多是有破坏性的。比如情绪化的做法,教师的情绪在理智的控制下是工具,要酝酿,可顺势而为,但不能泛滥,否则它的破坏性太强,辛苦建立起的信任可能一溃千里。

第七,是要保证与学生的交流的时间,丰富与学生交流的方式,课间、自习课、qq以个体交流为主,整体的交流以课堂、班会课、活动中为主,注重与学生的课下(如宿舍和吃饭时)和在家的交流,可能这样的时候更真实一些,也会有更多的真诚。

作者:王海庆

第4篇:如何处理劳资纠纷

一、劳资纠纷调解

1、深圳市率先成立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将司法、工会、行业协会、公安等10余个部门纳入调解中心成员单位,作为区政府调处劳资纠纷的专门性调解 机构。

2、深圳以调解中心为平台,建立“两横一纵”联动大调解机制,内部横向整合劳动部门各科室调解力量。

3、调解工作纵向贯穿于区、街道、社区三级部门,联调联动合力快速调解劳资纠纷。

4、完善制度,规范有序。在全市率先出台针对劳资纠纷调解的区级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5、编制《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工作手册》,对调解制度、纪律、程序、流程、文书表格作了统 一规定,提高调解效率。

6、加强服务,强化调解。丰富细化调解服务方式,实施电话调解、现场调解、函件调解、上门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提供多渠道的调解途径。

7、拓宽调解服务外延,把劳资纠纷调解与普法宣传、人才引进、招调工等劳动业务进行捆绑式服务,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劳动业务过程中,实行全程调解

二、劳资纠纷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资纠纷。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资纠纷。

三、劳资纠纷主要特点

1、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2、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3、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4、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5、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6、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 ,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

7、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5、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深圳律师:王平安律师

律师咨询:13360072417

在线QQ:936272662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5篇: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1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2

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

3

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

4

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

5

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结论: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法律工

6

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的纠纷。

第6篇:抵押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抵押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是企业取得资金的常用手段。这类房屋在拆迁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否则抵押权就可能遭受侵害,为此,抵押房屋的拆迁纠纷便具有一般房屋拆迁活动所不同的程序与特点。

一 抵押房屋的概念与特点

城市房屋拆迁中所说的抵押房屋,即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所有或经营的,依照法律规定了已经由被拆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房屋。以房屋作为抵押,是担保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其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抵押房屋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权受到限制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房屋一经抵押,该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现在于处分权的限制。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

2.抵押权依附于债权

由于抵押房屋的目的是确保债务清偿,该债务应当是合法存在的。如果该债务消失,而被拆迁人的房屋上的抵押义务也消失,抵押权人不得限制原抵押所有人的处分权。

3.抵押权须依法设立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抵押作为债的担保,经常是以双方立字为据,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因此产生抵押权利的瑕疵。在拆迁实践中常有合同约定的抵押房屋被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知消息,因而权利受损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4.抵押房屋的性质变化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多为私房,而近年来,这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种性质发生逆转,企业用房占抵押房屋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其主要部分,而企业效益下降的范围越来越广,一旦拆迁,就会出现补偿金是优先安排职工还是偿还债务的矛盾,论其法理之分,确有棘手之处。

二 拆迁抵押房屋纠纷的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具体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做以上规定,是因为所得的赔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根据这条规定,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其补偿作为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意义得到体现。

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用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而无效。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下是被拆迁人方面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债权落空。当然也有被拆迁人主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原抵押合同,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三 在建工程拆迁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抵押房屋中还有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迁的情况。而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预售的情况,对该种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的处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建工程遇上拆迁时,无须折价拍卖,也是按市场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但该在建工程的补偿款应按下列顺序处理:

1.如果该建工程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拆迁补偿时,该补偿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金,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给先支付抵押权人或抵押人。

2.如果该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预售。作为购买房屋(在建工程)的购房者,其善意购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迁,其已付购房款应在拆迁补偿金额中优先退还。

3.如果该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会发售,那么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否则该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否则拆迁人将与被拆迁人连带清偿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来源:(抵押房屋纠纷如何处理http://s.yingle.com/cq/464667.html) 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营业税吗 http://s.yingle.com/cq/663881.html  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纠纷要如何调解 http://s.yingle.com/cq/663880.html  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cq/66387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663878.html  房子被偷拆后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cq/663877.html  重庆市江北区农村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76.html  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赔偿纠纷

http://s.yingle.com/cq/663875.html  云平高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74.html 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有哪些依据 http://s.yingle.com/cq/663873.html   强拆就是违法 http://s.yingle.com/cq/663872.html 政府违法征地哪个部门监管

http://s.yingle.com/cq/663871.html   农村土地怎样流转 http://s.yingle.com/cq/663870.html 对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审批程序 http://s.yingle.com/cq/663869.html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663868.html  现在拆迁可不可以强拆

http://s.yingle.com/cq/66386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非法拆迁怎么办 http://s.yingle.com/cq/663866.html 房屋征收程序 http://s.yingle.com/cq/663865.html 宅基地确权能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 http://s.yingle.com/cq/663864.html  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 http://s.yingle.com/cq/663863.html  拆迁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q/663862.html  告政府违法征地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cq/663861.html  鲁南高铁临沂段进入征地拆迁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cq/663860.html  江西省樟树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59.html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58.html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cq/663857.html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56.html  企业拆迁赔偿款免税吗

http://s.yingle.com/cq/6638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国家公房拆迁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cq/663854.html  临时征地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有效 http://s.yingle.com/cq/663853.html   2018土地改革新政策 http://s.yingle.com/cq/663852.html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有哪些措施 http://s.yingle.com/cq/663851.html 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50.html 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哪些流程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cq/663849.html  资源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663848.html  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47.html   房屋拆迁合同和谁签 http://s.yingle.com/cq/663846.html 集体土地上的坟地征收赔偿款给谁 http://s.yingle.com/cq/663845.html  厂房拆迁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http://s.yingle.com/cq/663844.html 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http://s.yingle.com/cq/66384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福建省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42.html  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41.html  工厂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 http://s.yingle.com/cq/663840.html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39.html  何时修改土地承包法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cq/663838.html  使用农村宅基地要到省里报批吗 http://s.yingle.com/cq/663837.html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36.html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35.html  大连化工企业拆迁包含哪些法律原因 http://s.yingle.com/cq/663834.html  农村宅基地院墙怎么划分的

http://s.yingle.com/cq/663833.html  征地拆迁中果树的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3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31.html  公房户主和承租人不是同一人遇拆迁时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663830.html 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http://s.yingle.com/cq/663829.html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cq/663828.html  厂房搬迁赔偿款需要交多少税 http://s.yingle.com/cq/663827.html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26.html  政府伪造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cq/663825.html  商品房和集资房的拆迁赔偿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cq/663824.html  农村宅基地是永久的吗,什么情况下会回收 http://s.yingle.com/cq/663823.html  农村自建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多少钱一亩,具体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663822.html 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 http://s.yingle.com/cq/66382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商业用地征地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cq/663820.html  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 http://s.yingle.com/cq/663819.html  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cq/663818.html  农村宅基地与道路有冲突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cq/663817.html  农村宅基地能强制执行吗

http://s.yingle.com/cq/663816.html  新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与程序 http://s.yingle.com/cq/663815.html  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14.html 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如何解决 http://s.yingle.com/cq/663813.html  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12.html  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cq/663811.html  公益拆迁可以强拆吗 http://s.yingle.com/cq/66381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果园土地征用赔偿多少

http://s.yingle.com/cq/663809.html 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808.html 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

http://s.yingle.com/cq/663807.html  林地承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合法 http://s.yingle.com/cq/663806.html  当宅基地遭遇拆迁或动迁利益要怎样分割 http://s.yingle.com/cq/663805.html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cq/663804.html   农村住宅基地新政策 http://s.yingle.com/cq/663803.html 公房拆迁赔偿申请范文

http://s.yingle.com/cq/663802.html   墓地拆迁怎么赔偿 http://s.yingle.com/cq/663801.html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证吗如果可以办该如何办理 http://s.yingle.com/cq/663800.html  青苗的赔偿费是每年都有吗

http://s.yingle.com/cq/663799.html  拆迁赔偿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税收规定(2018)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q/66379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797.html  关于拆迁诉讼时效的重要批复 http://s.yingle.com/cq/663796.html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以及概念 http://s.yingle.com/cq/663795.html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794.html  货币赔偿和产权置换哪个好

http://s.yingle.com/cq/663793.html  土地征用指的是什么内容

http://s.yingle.com/cq/663792.html  农村土地流转青苗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791.html  农村拆迁了是按什么赔偿的

http://s.yingle.com/cq/663790.html  农村宅基地审批几年有效

http://s.yingle.com/cq/663789.html  青苗赔偿费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 http://s.yingle.com/cq/663788.html  广西省玉林市市辖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78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城中村改造拆迁赔偿与征地拆迁赔偿一样吗 http://s.yingle.com/cq/663786.html  如何进行农村宅基地搬迁赔偿 http://s.yingle.com/cq/663785.html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cq/663784.html  农村土地流转和租赁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cq/663783.html  泉州市农村拆迁赔偿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cq/66378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7篇: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欠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那些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讨要回借款,通过法律程序讨回欠款,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到法院起诉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法院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法院选择不当,可能出现管辖纠纷而不受理。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就会丧失胜诉权。那么,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如何处理?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于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

1、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2、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起诉的法院:您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证据的搜集:就您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搜集。

4、如果原告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他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您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您不用管他父母的情况。

二、个人债务的具体分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催天下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文章选自:催天下

催天下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第8篇:浅谈如何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2012年10月29日19:43红网

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各企业、各群体间各种观念与利益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凸现出明显特点。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现今矛盾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逐渐转变:以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农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普遍存在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承包、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显为群企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土地租金、环境污染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以村民、企业、农村干部为主体的特点。

2.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以往,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总的来讲,目前民间纠纷类型的种类越来越多。

3.群体访、越级访越来越多:由于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激烈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含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部分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影响,有了问题不是依据相关政策、法律,逐级反映,按程序进行解决,而是采取群体性上访,甚至群体越级上访的办法,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4.纠纷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生产经营、村民自治,农村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再加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传统的政府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二、产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行政策鼓励下,民营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追求自身利益、短期利益,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协商解决,造成矛盾纠纷,甚至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2、制度不全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政议政的人越来越多,而农村管理方式与这种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个别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村民福利待遇的发放等,公开、执行不够到位。

3、干部素质不高。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特别是随着群众要求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民主、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由于有的干部服务意识较差、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些隐患。

4、工作作风不严谨。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而对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由于少数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够到位,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致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最终演变成了老大难问题,甚至引发意想不到的案、事件。

三、化解的对策

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一)要建立反应灵敏、处置得当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完善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因此,必须把预防工作作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在萌芽状态。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要坚持村(社区)每周一排查,敏感时期要天天排查,重大节日要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就地化解的要及时主动化解,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

2.加强基层普法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常言道“无知者无畏”,农民群众不学法就不懂法,不懂法也就不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会理解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建立矛盾纠纷预防的基础。

3.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群众的法律意识每增强一步,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就要提高一截,否则党委政府工作将处处限于被动,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纠纷增多。

4.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府每年都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为群众办几件实事。只有扎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一些实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把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

当矛盾发生时,要及时有效地化解,做到有人管、有人调,并且调解规范,调有成效。

1、实行民调工作责任制。把调解工作落实基层调解人员,实行层层负责,并把调解工作的实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充分发挥村调解员、志愿者和纠纷信息员信息准、调处快的优势,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就地解决;小纠纷不积压,及时解决。对一些影响大局,涉及各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本辖区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交上级相关部门,让领导协调,做出预防措施,防止群体性上访。

2、做好培训工作。村(社区)每年至少六期村(社区)调解员培训班,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调解技巧和素质。通过短期和集中培训,培养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断提高矛盾调处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乡镇相关部门的协调。有些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这就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对一些违法上访、无理取闹的少数激进分子,要及时采取必要强制手段。

(三)建立健全保障激励机制

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财、物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党政组织要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和社会稳定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要精心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定完整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和控制工作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实施。对村(社区)里的重大疑难纠纷需要上交的,必须有“一把手”签字并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转交手续。

2.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村(社区)调解组织要配备专门调解室,并努力做到“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纠纷登记簿、有排查例会和排查调解记录、有调解工作台帐,使调委会并逐步走向规范。

3、强化人员配备。目前,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有不少是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因此每个村(社区)调解

组织至少要配备1—2名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专职调解人员。

4.解决必要的调解经费。新形势下,政府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划拨专项资金,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用于支付调解工作必要的办公经费和调解员误工补贴。同时,对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基层调委会和调解员要加大物质和经济的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9篇: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杨磊 吴静 律师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大量存在,其数量甚至大于有效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有着根本的区别。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效,所以,无效合同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施工方逾期完工,如果合同有效,施工方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没有招投标,被法院确认无效了,施工方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缔约过失原则,没有组织招投标是建设方的主要责任,为此,建设方还要承担给施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准确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预测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意义。

一、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做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参考案例)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参考案例)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参考案例)

第四条,规定了两种行为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参考案例)

为了便于企业识别无效合同,我们依据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如下分类:

1、因签订合同的主体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建筑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合承揽工程的要求,所签的施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无效。

2、因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

(一)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二)第 52条: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

(三)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

(四)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第 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六)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有四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因建设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比如: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上,分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均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处理方法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由有过错一方赔偿给无过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此时请求赔偿,应当具体三个条件:(1)、存在损害的事实,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此时的经济损失具体表现为,为签订合同的投入和为履行合同的准备,比如:人员和机械设备已经进场,已经购买了建筑材料等;(2)、当事人有过错;(3)、损害赔偿与过错有因果关系。(参考案例,清华同方)

2、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

按下列原则处理:(1)、双方都有权停止履行合同;(2)、对施工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3)、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4)、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结算;(4)免去双方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程已完工,合同被确认无效。

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2)、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结算;(3)、免去双方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是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原则性的处理办法,可以归结为“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复杂性,上述原则不能适应一切无效合同的处理。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工程转包,建设方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结算工程款(参考案例);

3、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参考案例);

4、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所得应当罚没

6、合同无效,发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7、合同无效,承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注: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上一篇:小学语文仿写句子大全下一篇:培训服务礼仪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