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卡申请条件

2022-05-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牡丹卡申请条件

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研究

摘要 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以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太少,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仅对参与分配制度中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认识。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参与分配 申请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人们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以有限条文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概括最高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195条。参与分配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因金钱请求权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后。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就所有债权平均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仅适用于法人。而对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无相应法律调整,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解决了这一问题。

从上述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是以“其他金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为开始,不以法院依职权为之。因此,申请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启动十分重要,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提交书面申请

《使用意见》第288条第1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这要求申请应为书面形式,且应写明事实与理由。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享有的债权已到期等。但对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很难知晓被执行人究竟负有多少债务。要求其花费人才、物力去核实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总额及债务总额看其是否达到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程度,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只要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人未清偿其到期债权,在其知晓的范围内认为被执行人不能全部清偿即可。至于附有执行依据,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已经起诉的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已经起诉的文件,享有优先权及担保物权的人提供能够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文件即可。

二、应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提交

根据《执行规定》92条规定,申请人应向自己的执行法院提交。再由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这也符合实践中的做法。而主持分配的法院,根据《执行规定》91条,为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即采取保全措施在先的法院。

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起始时间,《执行规定》规定为“应在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被采取控制性措施后提出”。对此没有什么疑义。但对截止时间,《执行规定》90条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被执行完毕前”的界定太过模糊。应予明确。将时间点规定为“分配比例确定并公布之日”较为恰当,且具可操作性。由法院来掌握确定权,避免了在法院确定比例后又有申请人参与进来而不得不重新确定比例。使执行工作进行缓慢。以致执行效率底下的问题。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当事人应适格

这是谁能申请以及对谁申请的问题,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享有金钱债权的其他债权人要求平均受偿,则申请针对的被执行人必须是同一人。且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至于谁能申请,理论界对此一直讨论不休。《执行规定》90条又将申请人限制在“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和虽无执行依据但对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之前《适用意见》确认的“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排除在外。但对于这一修正是否合适。理论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强制执行程序是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请求国家运用强制力实现其权利的制度。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其未取得执行依据。故其享有的债权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让其加入到参与分配程序中来。增加了风险。但强制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来救济私权的方式,参与分配制度也应以保护私权为首要目的。对申请人范围这种过严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虽现在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向法院起诉已经证明其积极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执行依据的取得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是由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不一。使快速拿到胜诉判决的债权人能够参与其中,而来取得判决的债权人排除,对其是十分不公平的。有学者提出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即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但将其分配所得由执行机关提存。如该债权人胜诉并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机关再将提存款项交付给该债权人。如该债权人败诉,执行机关则将提存款项平均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故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从理论与实务都是可以做到的。

五、申请的债权应为金钱债权

通常认为,已经开始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应为金钱债权,因为某些特殊债权是不适用参与分配的。如特定行为之履行或特定物品的转移或交付,依据行为的特性或无权的排他性,这些都不存在共同平均受偿的可能。但对于已经开始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改为金钱债权的,应允许其他金钱债权人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1]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陈颍洲,王昌来,论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9月第1卷第2期,

[4]杨立新,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作者:仇兴华

第2篇:论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实体性条件界定的新标准

[摘要]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性条件,不仅应该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而且还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即还应该考察作为非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凡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他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复议法》中所谓的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谓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关键词]侵犯;利害关系;实际影响;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朱汉卿,襄樊学院政法系讲师,湖北 襄樊44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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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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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在行政法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法律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出于对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考虑,同时也为了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滥用行政复议请求权,会对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那些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条件的申请才会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从而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而那些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定条件的人将会被拒之于行政复议程序之外。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是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行政复议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行政复议法》规定得十分简单,即第10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而第9条又这样规定,只要你自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单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似乎由行政复议申请人自己主观认定,只要你认为你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且一旦你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形式与程序提出了复议申请,你就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以偏概全的结果。如果我们在理解这两条含义的同时,考察一下行政复议法中有关受案范围、管辖、受理等有关规定,就会发现问题远不止这样简单。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实际上是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的统一体。对于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程序性条件,在法学界没有争议,都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文撇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要求不谈,专门讨论颇有争议的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所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

一、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界定方法之探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什么样的实体性条件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出发点,也即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上来。只有正确理解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才能正确领会行政复议法第一章、第二章中概括式和列举式规定所蕴含的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所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三个方面中,实际上存在着轻重主次之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行政复议法的终极目的。”因为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往往要与行政权发生关系或通过行政权来实现。由于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极有可能发生,公民的权益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有权力就有救济”,行政复议法从救济的角度为受行政主体侵犯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这也就是说,无论是“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此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实体性条件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或被认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即是说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该公民就具备了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资格。

那么,什么是“侵犯”呢?认定侵犯的客观标准又是什么呢?众所周知,“侵犯”是一个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一个词语,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可能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可能认为,我们依法行政,合法地限制或剥夺了你的权益,而不是什么侵犯。因此,为了避免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论,同时也为了削弱“侵犯”一词的主观性而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复议法中的“侵犯”一词,都可以或应该换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样的表达方式。这样一来,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条件就由“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被认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转变为“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当然,这种技术上的转换并非是凭空臆想的结果,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这样进行界定: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当然,在法律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往往具有同一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中的申请人。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问题分析到这里,才算工作进行到一半,还必须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有哪些。

毫无疑问,该问题应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都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此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是和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了。依方世荣教授的观点,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法律关系,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分别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对应,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在这种状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增加或减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毫无疑问存在利害关系,更不用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了。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张权利的方式,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一方只有向行政主体主张权利,才能使法律模式上潜在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公民一方由积极主张权利的参与方式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依法明确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权利主张。如公民申请颁发许可证、请求发给抚恤金等。一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权利主张,行政机关便负有对权利主张进行回复的义务,否则便构成对公民一方权利的侵犯,并且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行政主体必须对其履行义务的形态,形成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公民一方无需向行政主体先提出权利请求,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主动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无论是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不正确履行都构成对公民一方权利的侵犯。第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积极向行政主体履行义务,或者被行政主体要求履行义务,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民一方向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不正确地行使职权时,也构成对公民一方权利的侵犯。如公民一方依税法主动向税务机关纳税,而税务机关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民一方应纳税款,这就构成了对公民一方权利的侵犯。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实体性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程序性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与此相对应,义务也包括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实体性权利指行为中包含的某种利益(如人身、自由、财产、资格等),程序性权利指行为本身,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体性权利的实现。比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无论接到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最终是否向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它都负有接受申请、调查、答复等程序性义务。这时的许可申请人和该行政机关之间便形成了程序性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不予答复,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裁决或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答复的职责。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虽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间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界定实际上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许多人存在误解,认为不是行政相对人就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这种认识根本经不起推敲。因为尽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但是没有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因仅仅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实施某一特定的法律行为从而使法律模式上潜在、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牵涉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外,还可能对相对人以外的其他非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总算在法律上清除了这一误解,司法解释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根本,行政复议自然也不例外。

既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影响”或“利害关系”从何而来呢?也许有人会说,影响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世上万事万物皆有关联,即使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也可能通过一个又一个联接点联系起来,法律现象也概莫能外。但是,法律上的影响有它特定的含义,不是说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否则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将变得毫无意义。

“实际影响”或“利害关系”应该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他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该民事法律关系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约束。这也即意味着申请人与被申请的相对人之间要么具有共同的利益,要么存在利益纠纷,而且他们的利益还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彼消此长。凡是符合此条件的申请人,只要他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即可认定他是受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也即是说,他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这种界定实际上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申请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申请人和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或负担的义务受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而增加或减少。譬如在土地确权案件中,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依照法律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没有提出裁决申请的一方显然也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为提起行政确权申请的一方已和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相对人。未提出申请的一方虽没有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行政确认的对象是已提出申请的相对一方同自己存在密切联系的同一块土地,如果行政机关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全部或大部分归申请方所有,则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将会丧失或减少。因此,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无论是扩大了还是减少了申请方的权益,都构成了对另一方权益的“实际影响”,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另一方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在这里需要澄清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只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才可能是属于被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呢?众所周知,法理学把法律关系按其性质划分为三种: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很明显,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有着其他法律关系所不具备的特点,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的相对人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那就意味着申请人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这也就是说,一个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向另一个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更何况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完全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由此可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

间只有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才有成为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可能。

这里还需澄清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还必须限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须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呢?这实际上是在限制“影响”的范围。法律上的“影响”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有限度或程度的,它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或哲学意义上的影响概念,不是靠一个又一个“连接点”最终联系起来的“链条”。那么,这个限度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直接关系。所谓“直接”指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只需要通过被申请人的相对人连接,而不能存在其他的媒介。如果还需要通过其他媒介才能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接起来的话,就不能称之为直接影响。否则的话,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条件将缺乏可操作性,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将会被无限度地扩大,行政机关将可能因此而成天忙于行政复议之中而无暇顾及行政目标的实现。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具备申请复议实体性资格条件的非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的相对一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受害人、被处罚人,如果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有些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裁决的,纠纷当事人中任何对确权裁决不服的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有关建设单位可以因对征地或房屋拆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新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过去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明被行政机关侵犯了,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却被告知无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因为你不是行政相对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过去人们习惯于将行政复议申请人等同于行政相对人。不仅如此,人们还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作狭义理解,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而不包括程序性权利义务。本文所提出的观点既是对行政相对人范围在理论上的突破,也是对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在理论上的突破。另一方面,本文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调整的民事关系作为判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实际影响的依据,使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从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过去人们在讨论什么是利害关系或实际影响时,经常陷入用实际影响来界定利害关系或用利害关系来界定实际影响的怪圈,把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复杂化,结果把人们搞得一头雾水,无所适从。实际上只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并且找到了二者发生联系的本质——权利义务的增减,就会使“利害关系”、“实际影响”这样抽象、模糊的东西一下子具体明朗起来,从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如果将这两点界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标准运用到实践中,就会发现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疑难杂症将会迎刃而解:

(一)关于公平竞争权引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联系时,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这样的解释不但引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再认识,同样也引起我们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再认识。我们很有必要分析该法律现象后面的法理问题。公平竞争权与其他个人实体权利不同,它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以此保障参与竞争的主体获得进一步的权益。例如,行政机关审批出租车营运资格,对于所有参与或申请审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出租车营运权,任何一个申请者都不是为了公平竞争权而参与申请的。在他(它)们还没获得审查批准以前,还不是该营运权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可能涉及或侵犯其运营权,因此,公平竞争权只是具有条件或手段的性质,也即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因申请审批人的申请行为而与他(它)们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哪怕是程序性的行政法律关系),申请审批人也就成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它必须履行对审批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审批结果及依据的职责。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一旦成为申请者,就享有了与其他申请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种程序性的权利也同样受到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制度的保护,在可救济范围之列。如果行政机关不给予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待遇,使之不能公平地与他人竞争,那么行政机关也就侵犯了其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公平竞争权,其就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救济。

(二)当形式相对人与实体权利被涉人不一致情况下的实体权利被涉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食品生产商将其生产出的食品委托一经销商代销,双方签订一代销合同形成代销关系,约定经销商销售食品的货款归食品生产商所有,再由食品生产商按一定比例作为利润返还给经销商,食品没有销售出去之前,所有权属生产商,经销商只是代售而已。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故将在经销商处存放代销的食品全部没收,工商局的没收处罚载明的相对人是经销商而不是生产商。生产商得知这一处罚后,向工商局申请复议,工商局答复说:你不是没收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而经销商则认为,尽管自己是没收处罚书中的相对人,但食品被没收与自己的利益关系不大,不想陷入行政复议的麻烦当中。对于该例中的食品生产商的申请人资格问题,显然只能从“利害关系”或“实际影响”人手,也即只能适用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第二个标准。本案从实际上讲,食品生产商的食品被工商局没收;从理论上讲,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委托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而中止(甚至能是终止)。食品生产商与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无疑存在“利害关系”或“实际影响”。因此,当形式相对人与实体权利被涉人不一致时,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否定实体权利被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三)关于实际影响中的直接、间接关系的确定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县政府与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建设的行政合同,该建筑工程公司为工程建设的需要与一水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为水泥需求量大,水泥厂不得不招收了一批下岗职工以扩大生产。后来在公路建设工程完成了近一半时,县政府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指令另一水泥厂负责公路建设中所需水泥的供应。原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因此大量积压,不得不压缩生产,辞退了为扩大生产而招收的那批下岗工人,被辞退的工人遂以县政府侵犯其劳动权、无法维持生计为由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县政府的指令行为是否对该批再次下岗工人的劳动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或者说二者是否存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利害关系。有人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认为下岗职工劳动机会的丧失就是县政府指令行为的结果,如果没有县政府的指令行为,建筑公司与原水泥厂的水泥购销合同仍在履行之中,工人也就不会失业。也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指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建筑工程公司与原水泥厂合同的解除,而非部分工人劳动机会的丧失。实际上,两种分歧的焦点是“实际影响”或“利害关系”中的直接、间接关系问题。法律上的“实际影响”不是一个不存在任何判断标准的概念,它也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关键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存在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实际影响,也就可以认定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在本案中,符合此条件的只能是水泥厂,而作为申请人的下岗工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对人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所以他们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朱汉卿

第3篇:申请落户条件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

(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为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0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1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已申请各类专利但在受理截至期前尚未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可先行递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在2011年底前补充递交专利授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期限

2011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2011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路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路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1年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第4篇: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19元);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家庭存款不得超过1万元,家里住房不得超过60平米,继承不得80平米,农村三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80平米,原有老住房不得超过100平米)。

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7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市)区低保边缘的家庭,且低于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上浮150%的贫困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

(三)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第十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经常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并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低保救助居民的劳动能力状况由市人社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病志、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居民的低保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低保办理按月受理,城市低保45个工作日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审批工作,农村低保60个工作日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按规定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登记备查。

第5篇:申请成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成立步骤

1、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2、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3、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第6篇: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廉租房区别与申請条件

2015-06-29 01:03:05來源﹕蘭州晚報電子版作者﹕責任編輯﹕fs001 公租房從申請到確認資格約須3個月時間

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從提交申請表到最終確認配租資格﹐公租房申請會經過申報﹑初審﹑複審核實﹑匯總信息﹑公示等多個環節﹐前後歷時約3個月。在此期間﹐社區﹑街道﹑房管部門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核查住房信息系統中的住房信息﹑媒體公示等方式﹐保證公租房公平分配。

分別會經過以下步驟﹕6月29日-7月24日,個人及家庭申報階段;7月25日-8月14日,各街道﹑社區﹑單位初審階段。在此期間﹐將對申請個人及家庭進行入戶訪問﹐建立入戶調查記錄和鄰里訪問記錄﹐對家庭人口狀況﹑居住情況﹑收入情況和實際困難程度進行核實﹑調查﹔8月15日-9月4日,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複審和核實階段﹐將對所有上報的申請個人及家庭進行匯總﹐在住房信息系統中核查住房信息情況﹐並按照民政部門程序核實申請家庭收入和低收入認定的情況﹔9月5日-11日﹐市住房保障等部門匯總階段﹔9月12日-21日﹐經過初審﹑複審確認的申請者名單﹐將在《蘭州晚報》及市房管局網站進行公示階段﹔9月22日-30日﹐確認無異議﹐發放確認結果通知單階段。

即日起,我市将启动2015年度首轮公租房配租。比起以往的廉租房,公租房的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这4大类人群,在申请流程上也更严格,从提交申请到最终获得确认资格,前后须经历3个月左右的时间。6月29日起至7月24日,为个人和家庭的申报阶段,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工作单位提交申请。

解读一:哪4大类人群可申请?

第一类: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申请者须满25周岁

这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为兰州市城镇户籍;②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③兰州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70元/月(含1470元);⑤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兰州市城镇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优抚对象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⑥其它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类:新就业大学生

须为兰州市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这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②申请人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③申请人属兰州市行政事业或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并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④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⑤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无住房;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25元/月(含2325元);

提交资料包括:①《申请表》;②申请人的学历证明;③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④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⑤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⑥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⑦其它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

须已在兰稳定就业三年以上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兰州市的居住证;②申请人已在兰州市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已与单位签订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③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④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无住房;⑤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70元/月(含1470元)。

提交资料:①《兰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和兰州市居住证;④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⑤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⑥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类:引进人才

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合同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经兰州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②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合同;③申请人在兰州市无住房。

这类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兰州市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引进人才认定文件;③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④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⑤申请人身份证;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

解读二:在哪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等3类人群可在工作单位申报

对于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这3类人群而言,未来的一个月内,都可在工作单位直接申报公租房配租。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单位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然后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确认资格。

对于缺乏单位证明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申请者而言,申报的第一步是去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在街道内部接受公示后,最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公示并确认资格。

解读三:申请审核公布

公租房从申请到确认资格约须3个月时间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从提交申请表到最终确认配租资格,公租房申请会经过申报、初审、复审核实、汇总信息、公示等多个环节,前后历时约3个月。在此期间,社区、街道、房管部门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核查住房信息系统中的住房信息、媒体公示等方式,保证公租房公平分配。

分别会经过以下步骤:6月29日-7月24日,个人及家庭申报阶段;7月25日-8月14日,各街道、社区、单位初审阶段。在此期间,将对申请个人及家庭进行入户访问,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和邻里访问记录,对家庭人口状况、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核实、调查;8月15日-9月4日,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和核实阶段,将对所有上报的申请个人及家庭进行汇总,在住房信息系统中核查住房信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程序核实申请家庭收入和低收入认定的情况;9月5日-11日,市住房保障等部门汇总阶段;9月12日-21日,经过初审、复审确认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兰州晚报》及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阶段;9月22日-30日,确认无异议,发放确认结果通知单阶段。(记者赵文瑞) 廉租房

1、 办事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与相关材料报户口所在社区—社区验件受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社区调查、核实、公示、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调查、核实、公示、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公示、确认保障对象。

2、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本复印件; (5)现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收入证明。

3、承诺时限:自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具体办理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受理

区别 廉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 公租房供应对象不限本市户籍、不设收入线,公租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总年限不超过6年,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房源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 其实说白了就是申请对象不一样,前者是主要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再有收入标准,主城区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50,公租房收入限制标准是,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2000,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还有就是缴纳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标准0.8-1.2每平,公租房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

第7篇:公租房申请条件

市民在申请公租房时,需递交公租房申请书,且要按照公租房申请书格式来进行填写。专家指出,公租房申请书格式中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承诺等。

(一)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二)无工作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三)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

准为盼!

申请人:XXX

X年X年X日

xx县民政局:

本人xxx,男,藏族,现年xx岁,系xx县xx乡居民,一直在xx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起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非常狭小。

本人一直在xx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提供给我们使用,正好可以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xx年至20xx年在XXX厂做工,20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xx,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敬的社区领导:

本人***,男,现年 XX 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 ,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 ***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 XX,现就读于 ***X,儿子 XX, 现就读于 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 有年逾 XX 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 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

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 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 什么钱, 生活拮据,

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 属于无房户,在查看 XX 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

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

此特别向政府 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

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尊敬的 xx 领导:

本人 xx,女,现年33岁,无业,本人户口与住址原在本社 区 xx 公司,现我与8岁 xx 回到我娘家哥嫂家生活,与我母亲及

女儿三人挤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哥嫂家住 xx 院内。 本人原为 xx 公司职工,公司破产改制后我下岗失业至今。2016年12 月1日,因感情纠纷我与丈夫xx 正式离婚,女儿判归我抚养,与我一起生

活,其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我与丈夫原住房属丈夫的父母所有,不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无房产分割,我只得带着女儿 回到我娘家,

暂我哥嫂一起居住, 晚上与我母亲及女儿三人挤在一张床上。

因居住狭窄和生活不便,我那上实

验小学二年级的女儿因经常睡不好觉而在课堂上打瞌睡,影响了孩子学习与身体。离婚后我至今未再婚,我也因

文化程度不高,无一技之长,小时候因患中耳炎留下后遗症而致耳聋,一直未找到工作而待业,无任何生活,现与女儿两人孤苦伶仃地艰难度日。因此希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母女二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第8篇: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残疾朋友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低保。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 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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