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

2023-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

牡丹贷记卡抵押合约

编号: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贷记卡保证合约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保证人)

乙方:_________(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_________年。《贷记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贷记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贷记卡领用合约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申领人)

乙方:_________(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贷记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_________贷记卡账户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_________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_________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贷记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_________贷记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_________贷记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_________贷记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_________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_________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_________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_________贷记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贷记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贷记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贷记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贷记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五、牡丹贷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_________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七、本合约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增减、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八、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批准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4篇: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牡丹卡合约条款[精选]

牡丹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如有,下同)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牡丹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在使用联名牡丹卡、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联名单位、服务机构相关规定。

三、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 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四、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五、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领取牡丹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按规定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者凭牡丹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七、甲方应承担牡丹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包括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九、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六)牡丹运通卡、牡丹白金卡为牡丹国际信用卡品种之一,若成功申请牡丹运通卡、牡丹白金卡,乙方向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提供与其所持牡丹卡对应的指定免费增值服务,有关服务的种类、内容及要求以《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牡丹白金卡机场贵宾室指南》和乙方公告中有关指定免费增值服务的规定为准。乙方保留变更增值服务种类、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同意;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将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作出即对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

十、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十一、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

(二)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十二、甲方可凭牡丹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务或办理相关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协议等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三、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使用、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将甲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十四、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十五、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牡丹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六、如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申请牡丹卡时或启用牡丹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牡丹卡。

十七、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 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十八、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与牡丹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十九、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如遗失其牡丹卡,应立即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

效后其牡丹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乙方对挂失生效前甲方牡丹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年费。如甲方牡丹卡已过期,甲方在按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及时将卡交还乙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联名牡丹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十一、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牡丹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四)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 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

3. 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对牡丹卡进行止付,但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止付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二十二、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二十三、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四、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不予退还。

二十五、甲方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并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及时交还甲方。

二十六、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十七、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88。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二十八、本合约由乙方负责解释。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九、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国际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使用指南、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十、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领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请的所有牡丹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6篇:牡丹国际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立即存入乙方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元)

备 注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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