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教育

2023-0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教育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

[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要点和意义,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评价。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公平税负;反避税;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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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定为25%,改变了此前内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为15%的不平等情况。笔者就此次所得税改革的意义和改革的要点进行简单评价。

1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税收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税率又是对不同利益部门或群体在社会分配方面进行有效调节的工具。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内外资企业,乃至职工等多个方面,因此,对这项改革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观察。

1. 1税法改革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收的双轨制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 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 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1. 2税法改革的宏观意义

对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中的我国来说,现在我们的国力已经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已经有了多种经济成分,除了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经济体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力量,并且其内生能力已经有所增强。在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的情况下,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养成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谋取财政利益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因为,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1. 3税法改革的微观意义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达到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企业改善职工待遇,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消费的目的。从而可以做大税基、拓宽财路。

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尽管我们从对企业税的减让数值上看,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决不止于此。而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发展、百业兴旺,将会做大税基,拓宽政府财路,同时对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有非常直接的作用。因为对企业让利,受益的不只是企业主,还包括企业员工。让企业有更多盈余来增加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不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善产品供求关系,增强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2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要点

新的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2. 1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采取的优惠措施,加上其他因素,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使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今天的我国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很大不同。我国的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外汇与资本已经不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资金匮乏问题不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目的。目前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带来许多问题,比如,国内企业抱怨税负不公平。当然由于目前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以享受外资优惠待遇,也造成国家税款大量的流失。

鉴于此,全国人大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2. 2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的总体税负是比较高的。33%的企业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增值税等等,有的地方一些企业总税负会达到45%,甚至60%。与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21%的高增长相比,GDP10.7%和国民收入不到10%的增长远远落后。因为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直接相关,所以目前我国这样一个税收结构对于消费水平有着制约作用。因此税率调整,不仅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统一确定为25%,这比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为26.7%,高于我国新税法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2. 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税法除了将税率统一为25%之外,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方法有所改变。一是取消了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采取了计税工资制度,即超过1 600元标准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而取消该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这就直接降低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二是公司的招待费用,以前是有额度,以后是实报实销,更公平合理。三是提高了广告、捐赠等项目的税前抵扣比例,取消了对研发费用的抵扣条件。

2.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优惠税率的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第三十四条)。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其次是优惠行业的规定。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上看,今后对高技术、环保型的产业仍然有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采取了5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这将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技术革新和产业的升级。比如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最后是优惠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3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评价

3. 1公平税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内外相异的企业所得税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一定程度上还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等。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确有必要,那么,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安排新的税制。新税法未来实施后,可以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将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3. 2特定优惠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节能和环保问题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对企业利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它们的纳税所得额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新税法利用优惠政策将发挥调控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3. 3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新的税法对于培植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有积极意义。原税收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但扣除率从3%提高到12%,扣除基数也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加了社会公平的机会。企业得益,社会也受益。

3. 4新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统一内企与外企税制外,还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目前,内地企业的避税措施主要是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进行避税。方法之一是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内地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另一种是内地企业把内地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内地,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

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基本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 5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限制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 ∶ 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目前我国的现实是,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降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进行了控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将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杨斌. 国际税收[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 刘磊. 论资本弱化税制[J]. 涉外税务,2005,(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 2007.

作者:姜月运 马彩凤

第2篇:信托企业所得税法研究

摘 要 信托业在经历了31年的发展,逐步成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重的金融模式,随着“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信托行业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对信托的课税所依据的是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并未考虑信托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所得税领域存在着信托所得的税收并不明确、双重征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信托业的发展和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信托所得税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信托 税法 信托所得税法

一、 我国信托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的课税适用一般经济业务的政策规定,因此在对信托课税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目前信托所得的税收并不明确,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我国对于信托所得税纳税客体性质难界定,信托收益税收不明确,以致目前,除极个别信托公司对信托收益实行代扣代缴之外,绝大部分信托公司对此未给予明确规定,将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定。此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符。二是我国信托业税收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双重征税。从信托环节来看,当前重复征税主要表现为:1.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之形式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之实质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造成了对同一税源两次征收流转税。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时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信托收益分配或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接受受托人转移该收益而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出现对同一项所得缴纳两次所得税的情形。现行税制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重复征税也就成为必然。笔者针对我国信托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以英国的信托所得税法作为比较对象,对信托税法的基本原理、形成机制和制度内容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信托税法有益的建议。

二、英国信托所得税法介绍

在英国,信托所得税的立法由税务机关的成文法和针对信托所得税的判例立法两个部分组成的。英国将信托所得税纳入个人所得税中规范。但信托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又有所不同,在许多方面,信托所得税要比个人所得税简单得多,因为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各种减、免税制度不适用于信托所得税。英国信托所得税立法关于所得税计算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信托收益全额纳税。信托的全部收益都是纳税对象,而不管其最终归属。据此,无论信托的收益是被支付于受益人,还是被用作管理费用,抑或是被用于积累,都需缴纳所得税。二是信托所得税率原则上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因时间不同而变化,1998—1999年是23%。但是英国对信托所得按基本税率征收所得税有一个例外。英国税法规定受托人对累积所得或者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分配的信托所得除按照基本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附加税,该税率由英国国会规定。英国政府充分利用税率政策工具打击利用累积信托和全权信托获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公益信托的所得,也不适用于信托管理的所得。三是信托管理费用不能扣除。对于信托受托人的管理费用,只有在利益赚取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在管理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不可以扣除的。

三、英国信托税法对中国的启示

从英国信托所得税的介绍可以看出,信托业所适用的所得税法与一般性的企业是不同的,必须考虑到信托行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可能设计出合理的、公平的针对信托收入的征税规则。在我国信托所得税立法中,应当注意信托所得税的税率级差不宜过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九级累进税率,如果我国将信托所得税纳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则应适当减少累进级次。另外,英国信托所得税法将信托全部所得作为纳税对象,管理费用不许扣除,其立法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人们还是可以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规避。由于信托的全部所得都是纳税对象,当信托财产没有所得时,就不发生纳税义务,人们可以采取使信托不产生所得税法上的所得的方法来减轻税负。因此,将信托全部所得作为纳税对象并不可取。当受托人拥有累积信托收益的权力时,他只能将完税的收入予以累积,由于英国对累积收入征收附加税,这使得累积所得的方法比较难于获得所得税的利益;同时,为了使受益人免受税率上的损失,英国设计了受益人的税款返还机制。这两种制度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英国信托所得税法中的受益人税款返还机制计算过程过于复杂,不利于税收效率原则是实现。同时,这两种制度相结合使得受托人将根据受益人的税收地位来分配信托收益,以期产生最佳的税收效果。在纳税主体的选择上,英国将信托单独作为纳税主体有其弊端。信托本质上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将信托确立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多加了一个非自然人主体,这必然涉及到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8.

[2]张天民.失去横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3.

[3]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1979—200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6.

[4][英]D.J.海顿著,周翼,王昊翻译.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4.7.

[5]霍津义.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6]姒建英.信托税制的国际比较和借鉴.企业经济.2004(7).

[7]马磊.信托税制问题及立法建议.河南科技.2004.1.

[8]See, Donovan W. M .Waters: The Concept Called “The Trust”.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 March 1999:126.

[9]MONAMED RAMJOHN. SOURCEBOOK ON LAW OF TRUSTS. LONDON: Cavendish, znded.1998.

作者:张颖

第3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革新。本文就新所得税法进行解读。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的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一、新法的意义和作用

针对现行所得税法存在着四个不统一,即税法不统一,税率不统一,税基不统一,优惠政策不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减轻内外资经济失衡的压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有利于拉动企业公益性捐助;有利于提升股市整体投资价值;有利于推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程;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革新。

二、改革的原因

(一)旧法影响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存在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的不公;中国的外汇储备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外汇与资本已经不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资金匮乏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内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引发了内外资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使国家税款流失。部分外资企业采取“翻牌注册”方式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即税收优惠到期后,重新注册新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综合上述情况,两法合并是大势所趋,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攀比的心理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正当竞争,有效遏制腐败。

三、新法与旧法的比较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非居民”概念

居民本是国际税法上的概念,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发生显著变化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虽然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据测算,当前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3%左右,两种企业实际税负相差10个百分点,所以通过“两法”合并可以尽快解决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严重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综合来看25%的税率是兼顾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结果。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扣除。

1.统一了工资的扣除标准。取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允许进入工资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限制少得多,外资企业可以将较多金额进入成本,实现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工资扣除标准后,内资企业员工的工资将会有所增加,从而扩大内需,使中国的消费市场得以壮大,这也是许多看好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所乐见的。

2.统一了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它与现行内资所得税法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为3%,这意味着,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年度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有税法的解释,应该是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会计利润”则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年度利润可以是“毛利”、“净利润”或者其它。

3.统一并提高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外资企业费用扣除范围,现行规定为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50%。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有利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各项资产的成本计价、不得计算折旧和摊销的费用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转变

现行税收体系采取了区域优惠为主的方式,所给予的优惠主要是针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企业。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缺乏扩张性激励效果,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由于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具有较大权力,容易引发寻租腐败行为和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不仅阻碍了各地的协调发展,也无益于国家整体产业政策的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税收优惠体制。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扶持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主要针对创业型产业和高新技术型产业,体现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主要针对农林牧渔业和环保型产业,体现为对农林牧业的减免税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体现为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支持安全生产,体现为对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政策;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允许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这些区域优惠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新旧法律间的平稳过渡,照顾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不同需求,有助于实现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日益重视

为了更好地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此款规定了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务机关获取资料、证据的困难,对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情况,确认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以转移定价来避税的事实都有很大的帮助。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关注。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扩大贷款规模,以此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这对我国的税收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对该现象必将有一定的打击力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防范避税地避税规则。利用避税港避税早已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走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七章税收管理中出现了“纳税地点‘’一词,这是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所没有的。新法对纳税地点做出了具体规定,是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模糊规定的明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这里的“所在地”可做多重理解,可解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对现实中纳税人进行申报和税务机关进行管理造成了不便。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这里所谓的“当地”的具体含义也很模糊。新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作者:高 英

第4篇: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题答疑

深圳新闻网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很多市民对于新的税法依然不清楚。为此,本专栏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邀请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解答。

1.季度申报所得税使用新申报表

罗湖区赵先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采用何种申报表?

地税局陈小姐:赵先生,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自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仅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使用)。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

另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前,还需要在2008年4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专区内“企业所得税(2008版的纳税申报表)”栏下载上述表格及填表说明。

2.全部机构在深圳只需总机构纳税

南山区刘小姐:我公司总机构在罗湖,分别在宝安及南山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配税额就地预缴吗?

地税局陈小姐:刘小姐,您好。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就地纳税

盐田区罗先生:我公司总部设在盐田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此种情况下,设立在龙岗区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与分配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罗先生,您好。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4.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纳税

宝安区周小姐:我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总部设有独立的营销部,在广州设立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负责销售,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州分公司还下设两个办事处负责联络服务。请问:公司总部的营销部在什么情况下能参与分支机构的税额分配?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是否也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地税局陈小姐:周小姐,您好。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同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因此,如你公司总部的营销部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这一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须合并到广州分公司计算分配比例。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五五分摊

蛇口张先生: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及分摊比例?

地税局陈小姐:张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不同税率地区各机构计税先总后分

盐田区姚先生:我公司在深圳特区注册,今年享受18%的过度税率,分支机构分别在江苏南京及广东中山,适用税率均为25%。请问这一情况适用何种税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姚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汇总

Post By:2008-4-12 0:01:00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问题汇总(可详见本人空间:http://604420864.qzone.qq.com/)

1、企业所得税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申报期限顺延三天,至4月18日。

二、问:关外企业为何无法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近日将明确深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过渡,因此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宝安、龙岗区纳税人暂缓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在4月18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具体申报起止时间,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通知。

三、问: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不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吗?为什么在网上申报时申报表上显示的税率是25%呢?

答:是的,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但是法定税率是25%,法定税率和过渡税率计算出的差额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

四、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没有弥补以前亏损栏呢?如何弥补以前亏损?

答:季度申报暂不弥补以前亏损。

五、问:总机构设在深圳的居民企业,网上季度申报成功后,是否要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季度申报后,需持网上打印的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不留存纸质资料。

六、问: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时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是什么原因? 答:点“是”即可,不影响申报。

七、季报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该怎么填?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上述两项相减与利润总额并无勾稽关系。

2、200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先登录国税网站,在“涉税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8,用该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生成申报数据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点击申报后生成ZIP文件,直接保留在桌面),然后再登录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税”,以办税服务厅作为帄台进行申报(点击浏览粘贴生成在桌面的ZIP文件)。

二、问: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外资企业申报的申报文件时系统提示“申报文件名称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此提示呢?

答:企业申报前,应点击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里的“申报”按钮,生成ZIP文件。用excel文件或其他格式均为错误格式,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企业申报软件里的识别号录入错误或者是纳税错误也有可能导致出现该错误提示。

三、问:内资企业进行07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

答: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但对于2007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问:外资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查账报告?

答:是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送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填列口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4-09 尊敬的纳税人:

《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请纳税人遵循以上规则进行填列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4、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典型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8-04-08 一〃问:哪些纳税人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和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二〃问: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1、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申报期限是每月终了后的十五天内。

2、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的申报期限是每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差错的,前往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者提请删除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数据,在国税局网站重新申报。

四〃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其中一份报表的数据错误,是否可以只要求对这一份报表作修改,而不需提供其他报表的纸质资料?

答:是的,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哪份报表数据有误就提交哪份财务报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修正就可以了。 五〃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该填什么期间的数据?

答:《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六〃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要将纸质资料递交到税务机关吗?

答:要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终了后5个月内(也就是第二年的5月31日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3月13日封发

第5篇:企业所得税法作业题

1. 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300万元,营业外收入24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6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4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30万元,财务费用105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82万元,其中来自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11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每两年收费一次,2011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入117万元。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100万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3)当年发生广告支出480万元,以前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其中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30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20万元;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为44.7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9万元。

(4)当年自境内关联企业借款1500万元,年利率7%(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支付利息105万元。关联企业在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500万元。该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5)当年转让一项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6)该企业是当地污水排放大户,为治理排放,当年购置500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同时为其他排污企业处理污水,当年取得收入3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13万元。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为其他企业处理污水属于公共污水处理。

(其它相关资料: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计算该公司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365)×365×2=10(万元)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2500+1300=3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3800×15%=570(万元)

当年发生的480万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广告费65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3800×5‰=19(万元)

实际可以扣除的招待费=(30-20)×60%=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4(万元)

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280×14%=39.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4.7)-39.2=25.5(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280×2%=5.6(万元)

工会经费可全额扣除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280×2.5%=7(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2(万元)

(4)可扣除的借款利息=500×2×5%=5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0=55(万元)

(5)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9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500)÷2=500+200=700(万元)

(6)可以抵减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

可以免税的所得额=30-13=17(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

(7)会计利润=2500+1300+240-600-460-210-240-120-130-105+282=245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457-40+60-10-65+24+25.5+2+55-700-17-100=1691.5(万元)应纳所得税税额=1691.5×25%-50=422.9(万元)

2. 某上市公司为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1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114.25万元,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86.14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6.5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12万元、投资收益457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含向本企业安置的3名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10.5万元。

(3)全年成本费用中包含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

(4)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0年2月1日从发行者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6)8月10日,企业研发部门立项进行一项新产品开发设计。截至年末,共计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为68万元。

(7)公司按规定可以利用2011年所得弥补以前亏损。2004年以前每年均实现盈利,2005年至2010年未弥补以前亏损200万。

(8)公司设在海外甲国的营业机构,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360万元,该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5%,按规定已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国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我国税法规定一致。

(9)公司2011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957.25万元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资料(4)中的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资料(5)中的车辆购置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额。

(6)计算资料(6)中的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公司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9)计算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106.5×60%=63.9(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的0.5‰=11700×0.5‰=58.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5-58.5=48(万元)

(2)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5×100%=10.5(万元)

(3)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3000×2.5%=15(万元)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3000×2%即60万元,不用调整

职工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0=45(万元)

(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3.65%÷365)×375]=3.75(万元)

(5)车辆属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8×(1-5%)÷4×(8÷12)=8.36(万元)

(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50%=34(万元)

(7)2011年的会计利润=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8468.6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468.61+48-10.5+45-3.75-8.36-34-200=8305(万元)

(8)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8305+360)×25%×[360÷(8305+360)]=90万元

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9)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退)的企业所得税=(8305+360)×25%-90-1957.25=119(万元)。

第6篇: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8、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以扣除的是(

)。

A.税收滞纳金

B.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C.提取的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D.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劳务费用

9、加速折旧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之一,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

A.60%

B.40%

C.50%

D.70%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下列各项中,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是(

)。

A.业务招待费产生的费用

B.对外捐赠费用产生的费用 C.职工工会费用产生的差异

D.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产生的费用

11、对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其税务处理是(

) 。 A.不缴纳所得税

B.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C.减半征收所得税

D.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的生产经营

12、下列各项利息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 A.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B.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收入 C.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D.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税额抵免政策的是(

)。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B.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C.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D.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4、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分级预交

B.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C.企业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4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D.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15、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弥补

B.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全部由合并企业弥补 C.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D.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 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7、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适用25%税率的是(

)。

A.小型微利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

A.按月征收

B.按季计征,分月预交

C.按季征收

D.按年计征,分月或分级预交

19、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D.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租金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利息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

A.10%

B.15%

C.20%

D.25%

2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人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接收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税收入是(

)。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24、下列支出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是(

)。

A.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

B.诉讼费用

C.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D.赞助支出

25、某国有企业2013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亏损额可以用以后纳税的所得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2015年

B.2016年

C.2017年

D.2018年

2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

)。

A.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B.房屋、建筑物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27、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并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扣除时,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对超过的部分可处理的方法是(

)。

A. 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B.从本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C.从以后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D.从以后境外所得中扣除

28、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9、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分期确认收入 B.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C.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所得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0、下列项目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B.社会团体按照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C.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创办企业的收入

D.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收入

31、企业的下列收入中,不属于其他收入范围的有(

)

A.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B.固定资产销售收入 C.罚款收入

D.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收入

3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准与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B.聘请中介机构费

C.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D.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

33、某企业一台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

)。

A.1年

B.2年

C.2.5年

D.3年

34、下列项目中,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

)。

A.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未履行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C.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D.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35、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B.接受个人捐赠的收入

C.出租房屋的收入

D.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获利

B.盈利

C.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D.领取营业执照

3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比例是(

)。

A.50%

B.60%

C.70%

D.80%

38、下列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股份制企业

B.合伙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39、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D.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对赠品按照捐赠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40、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的是(

)。

A.职工福利费

B.职工工会经费

C.职工教育经费

D.社会保险费

4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保险费扣除的是(

)。

A.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支付的保险费

B.按固定上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C.为员工个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

D.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42、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投资房企也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C.企业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只能用总机构以后的所得弥补 D.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4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

)加计扣除。

A.10%

B.20%

C.50%

D.100%

4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是(

)。

A.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 C.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限制 D.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加计扣除。

A.10%

B.20%

C.50%

D.100%

46、下列各项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是(

) 。

A.转让财产所得

B.利息、股息所得

C.邮电通信业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7、下列单位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

B.股份制企业

C.集体企业

D.私营企业

48、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额中扣除的是(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49、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技术设备,按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的数额为设备价款的(

)。 A.10%

B.20%

C.30%

D.40% 50、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

)。

A.应纳税额

B.收入总额

C.利润

D.应税所得额

51、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

)

A. 按月计征,按月预缴

B. 按季计征,按月预缴

C. 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

D. 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52、下列单位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私营企业

D.个体工商户

53、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包括(

)

A.15%

B.20%

C.25%

D.30%

5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B. 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C.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D.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

55、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使用的税率是(

)。 A.15%

B.20%

C.25%

D.30%

5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全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以下的,其广告费的列支限额是(

)。 A.75万元

B.225万元

C.7.5万元

D.180万元

57、企业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并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扣除时,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对超过的部分可处理的方法是(

) A.列为当年费用支出

B.从本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C.从以后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D.从以后境外所得中扣除

58、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是(

)

A.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

)。 A.资本性支出

B.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C.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费

D.三新研发费

6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各项经济合同违约金和罚款

B.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 C.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D.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存货减值准备 6

1、下列各项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是(

)。

A.转让财产所得

B.利息、股息所得

C.邮电通信业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2、某企业某年从事技术转让净所得为8 000 000元,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

)元。 A.2000000

B.375000

C.1000000

D.99000 6

3、税法规定,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扣除限额计算遵循的原则是(

)。

A.分国原则

B.分项原则

C.分国分项原则

D.分国不分项原则 6

4、某法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向中国政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是(

)

A.20%

B.15%

C.10%

D.25% 6

5、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

) A.实际支付数扣除

B.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C.应当提取折旧费用扣除

D.当其应付租赁费扣除

6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方法是(

)

A.不分项不分国计算

B.分国不分项计算 C.分项不分国计算

D.分国分项计算 6

7、小型微利商业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是(

)

A.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

8、企业发生的职教育经费支出的列支标准是(

)

A.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B.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C.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D.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0% 6

9、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税率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的有(

)。

A.25%

B.15%

C.18%

D.30%

E.10%

2、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税金有(

) A.土地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

C.增值税

D.契税

E.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下列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

) A.多提职工福利费

B.多列无形资产摊销 C.国库券利息收入

D.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 E.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私营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合伙企业

5、下列各项收入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B.国库券转让收入 C.股票转让净收益

D.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 E.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

6、下列项目中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

)

A.工资费用支出超标准

B.业务招待费超标准

C.公益、救济性支出超标准

D.税收的滞纳金

E.国库券利息收入

7、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的有(

)。

A.税收滞纳金

B.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D.公益性捐赠支出

E.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支出

8、下列事项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 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债利息收入

D.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接收的捐赠收入

9、企业的下列支出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对外投资的支出

B、缴纳的增值税

C、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D、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10、下列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有(

)。 A、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

B、接受捐赠的货币性收入

C、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D、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11、在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B、企业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C、建造、购置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

D、建造、购置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12、下列项目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资源税

B、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D、印花税

13、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有(

)。 A、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B、意外事故损失中有关赔偿的部分 C、各种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D、税收的滞纳金

14、下列项目中,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B、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C、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

D、为解决职工子女入学,直接捐赠给某小学的计算机

15、下列项目中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销售折扣的折扣额

B.担保支出

C.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与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

D.回扣支出

16、具有下列(

)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属关联企业。 A.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有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关系 B.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 C.长期合作、彼此信任 D.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

17、纳税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应列入收入总额的有(

)。 A.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B.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D.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人

18、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

A.国有企业

B.股份制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19、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

)。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D.生产经营所在地

20、以下适用25%税率的企业是(

)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1、下列符合有关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规定的是(

) 。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只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所有的企业所得税都只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有(

) 。 A.销售货物收入

B.提供劳务收入

C.转让财产收入

D.利息收入

2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有(

)

A.利息收入

B.租金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4、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5、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

) 。

A.国库券的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纳税人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

D.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26、下列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C.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D.国债利息收入

27、下列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财政拨款

28、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

)确认收入的实现。

A.合同约定的日期 B.纳税内完工进度 C.完成的工作量 D.设备交付使用的日期

29、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税金不可以扣除的有(

)

A.营业税 B.印花税 C.企业所得税 D.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30、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

A. 增值税 B. 土地增值税 C. 出口关税 D. 资源税

31、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有(

)

A.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D.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可以据实扣除

32、下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B.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C.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D.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33、下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有(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B.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C.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D.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34、下列扣除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

A.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B.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C.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D.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3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有(

)

A.为雇员支付集资分红的支出

B.为雇员年终加薪的支出

C.按规定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险的支出

D.为雇员提供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36、以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保险费用为(

)

A.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B.政府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C.职工家庭保险费用支出

D.企业货物保险支出

37、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确定性原则

B.配比原则

C.权责发生制原则

D.收付实现制原则

3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的有(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C.税收滞纳金

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3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

)

A.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赞助支出

B.利润分红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的罚款 40、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B.代销方式销售商品

C.建筑安装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D.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4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存货跌价准备

B.科技开发费

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D.已实际支出并提供证明资料的会议费

42、下列项目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

B.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

D.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4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的税金有(

)

A. 房产税

B. 印花税

C. 车船税

D. 土地使用税

4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A.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5、在直接计算法,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 )

A.不征税收入

B.免税收入

C.各项扣除金额

D.允许弥补的亏损

46、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C.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47、下列项目中,符合关联企业认定标准的有()

A.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

B.经常发生购销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C.在资金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

D.在经营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48、减按20%税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A.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B.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C.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D.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49、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企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D.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

A.缩短折旧年限

B.双倍余额递减法

C.年数总和法

D.不提取折旧,直接扣除

5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种固定资产是指()

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电子产品

D.小汽车

52、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

A.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B.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判断改错题

1、企业发生的亏损,可在今后五个连续纳税内用税前所得进行弥补。

2、纳税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预缴时应按照当月1号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

3、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4、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低100%加计扣除。

6、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8、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9、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10、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1、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3、纳税人取得的保险公司赔款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14、某企业作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承担了其还不清的贷款本息,并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15、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16、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扣除限额。

17、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不包括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18、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9、企业发生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弥补亏损,是指以五个盈利的利润弥补亏损。 20、对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转入企业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2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2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计算题

1.利民公司上销售收入9068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期间费用1500万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5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6万元,缴纳的税收滞纳金8万元,偷税被处的罚款10.8万元,计算利民公司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康宁公司上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其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所得360万元,在A国按40%税率交纳了所得税。计算该公司上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

3.为民公司上“财务费用”账户对应两笔借款:(1)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年利息8%,期限为9个月;(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与第一笔借款同期借入同期归还,实际利息为10.5万元。两笔借款均用于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则为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4.某中外合资饭店上年取得业务收入2400万元,有关业务支出1000万元,装修饭店大厅支出300万元,有关费用支出600万元(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60万元),缴纳税金3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上应纳所得税税款。

5.风华公司上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发生销售成本400万,三新研发费40万元;缴纳增值税340万,消费税20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万元。计算风华公司上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6.某公司为居民企业,上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额均为30万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业务招待费36.5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该公司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7. 江苏省某企业上年账户利润为2350万元,调整项目如下:该企业为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5万元;该企业年营业收入额为2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为1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8.某民营企业上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为150万元,全年的销售收入净额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查帐发现以下情况:企业当年发生广告费100万。计算该企业上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客观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DCADC

DBDAD

BCCCC

CBDBB

BACBD

DCBBB

BCDAC

CCBCC

CBDBC

CAAAD

DCDAC

BCCDA

CBDCB

BBC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BC

3、CD.

4、ABCD

5、BCDE

6、ABCD

7、ABCE

8、ABCD

9、CD

10、ABC

11、AD

12、ACD

13、BD

14、CD

15、ABD

16、ABD

17、ABCD

18、AB

19、AC 20、AB

21、AB

22、ABCD

23、ABCD

24、BD

25、ABCD

26、ABC

27、ABC

28、BC

29、CD 30、BCD

31、AB

32、ABC

33、ABC

34、ABD

35、ACD

36、ABD

37、ABC

38、ABCD

39、ABD 40、ACD

41、BD

42、AB

43、ABCD

44、BCD

45、ABCD

46、AB

47、ACD

48、AD

49、ABD 50、ABC

51、AB

52、ABCD

三、判断改错题

1、√

2、×

10、√

11、√

19、×

20、×

3、×

4、√

5、√

6、√

7、√

8、√

9、√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22、×

第7篇:》》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目 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

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2)

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政策?„„„„„„„„„„„„„„(3)

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5)

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7)

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9)

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10)

八、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如何加速折旧?„„„„„„„„„„„„„„„„„„(12)

九、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新的年限,2008年计提折旧如何调整?„„„„„„(14)

十、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16) 十

一、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17) 十

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18) 十

三、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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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22)

二、新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22)

三、新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24)

四、新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24)

五、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25)

六、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25)

第三章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如何计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9)

二、新税法下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中含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31)

三、新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我公司分回以前投资收益能否弥补亏损?是否补税?如补税如何计算?„„„„„„„„„„„„„„ (32)

四、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6)

五、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7)

第四章

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一、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39)

二、新税法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规定中,非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包括个人,是否税前扣除?„„„„„„„„„„„„„„„„„„„„„„„„„ (41)

三、新税法下国债利息(通过银行购买)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 (42)

四、新准则下企业发生的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43)

五、两企业的关联关系不是直接投资而是其他形式,债权性借款利息如何扣除?„„„„„„„„„„„„„„„„„„„„„„„„„„„„„„„„ (43)

六、新税法下持有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免税?„„„„„„„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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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减免退税和补贴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46)

二、国家政策性补贴电价,是否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7)

三、企业减免的所得税能否转回未分配利润?„„„„„„„„„„„„„„ (49)

四、我公司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增即退还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50)

五、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2008年8月30日退回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

六、出口货物,收到“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款是否并入企业利润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51)

七、2008年企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

八、新税法下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时是否应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2)

九、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贴息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 (54)

十、新税法实施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第一年所得税可否减免?„„„„„„„ (56)

第六章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财税处理?„„„„„„„„ (56)

二、房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廉价农民安置房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59)

三、房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时,配套建设的物业用房等如何财税处理?„„„ (6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成立一家子公司应缴纳税收吗?„„„„„„„„„„„„„„„„„„„„„„„„„„„„„„„„ (64)

五、我辖区内有一户A房地产企业,其100%的股份为B房地产企业拥有,现在A公司到国税申请注销,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66)

第七章

优惠政策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享受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68)

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30项)中没有涉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是否不在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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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以前的优惠政策?„„„„„„„„„„„„„„„„„„„„„„„„„ (69)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71)

四、新税法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前未抵免完的固定资产是否继续抵免?„„„„„„„„„„„„„„„„„„„„„„„„„„ (72)

五、2007收到地方政府补助200万元,为环保项目补助,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74)

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某风电公司2007年开始投建,能否享受此优惠?„„„„„„„„„„„„„„„„„„„„„„„„„„„„„„„„ (75)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处理

一、没全额如实预交企业所得税,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与罚款吗?„„„„„„„ (76)

二、新税法下我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77)

三、新税法下没有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要交滞纳金有规定吗?„„„„„„ (78)

四、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起始时间怎样确定?„„„„„„„„„„„„„„ (79)

第九章 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一、股东退出在公司的股权,价格如何确定?具体方式及程序如何办理?„„„(81)

二、我单位接受划拨的股权要进行纳税处理吗?„„„„„„„„„„„„„ (82)

三、股权无偿划拨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83)

四、股东退股是否纳税?„„„„„„„„„„„„„„„„„„„„„„„ (84)

五、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如何扣除?„„„„„„„„„„„„„„„ (85)

第十章 其他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一、如何理解新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概念?„„„„„„„„„„„„„„ (86)

二、新税法下无形资产投资增值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86)

三、我公司拍卖的资产包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90)

四、补交以前的所得税,是否按以前的税率计算缴纳?„„„„„„„ (91)

五、我公司2008年9月份得到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5万元,该项收入应该怎样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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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准则对于捐赠的收入如何处理,汇算清缴时有无新旧差异,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92)

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93)

第十一章

其他费用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应如何执行?„„„„„ (95)

二、新税法下怎样计算业务招待费按最高不超营业收入5‟和按实际业务发生支出额60%才是最佳方法?„„„„„„„„„„„„„„„„„„„„„„„„„ (96)

三、公司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如何列支?„„„„„„„„„„„„„„ (98)

四、我公司聘用了一些临时用工人员,当月给他们发放了劳务费,应由个人交纳的营业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99)

五、我公司总经理出差台湾,差旅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100)

六、我母公司统一交纳的费用,只取得一张发票,子公司如何分摊费用? „„„(101)

七、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可以按1%提取文体费吗?是否在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102)

八、外币的汇兑损益是怎么算的?如何税务处理?„„„„„„„„„„„„(104)

九、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多少?„„„„„„„„„„„„„„„„(107)

十、新税法下一次支付3年的租金如何税务处理?„„„„„„„„„„„„ (108) 十

一、企业不能接收军转人员,付军转办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110) 十

二、企业为个人负担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0) 十

三、新税法下企业销售佣金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114) 十

四、外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新税法比旧税法费用扣除存在哪些变化? „„„„(115) 十

五、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新税法如何规定的?„„„„„„„„„„„„„ (118) 十

六、我公司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餐费等是否在税前扣除?„„(119) 十

七、2008年部分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未付如何税务处理?„„„„„„„„„ (119) 十

八、新税法下付给外国公司培训及技术指导费用代扣预提所得税时是否扣除营业税税款?„„„„„„„„„„„„„„„„„„„„„„„„„„„„„„ (120) 十

九、期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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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坏账损失是否都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 (123)

第十二章

其他涉及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一、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125)

二、新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含义及其区别?„„„„„„„„(126)

三、新办的内、外资企业筹建期是如何确定的?„„„„„„„„„„„„„ (126)

四、新税法下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127)

五、新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128)

六、新税法中的预约定价如何理解?„„„„„„„„„„„„„„„„„„ (129)

七、新税法下公司上市准备阶段支付给券商的“保荐费”等费用,会计怎样做帐务处理?„„„„„„„„„„„„„„„„„„„„„„„„„„„„„„„ (129)

八、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对于自产的食品赠送用户,是否可以做内部资产转移处理?„„„„„„„„„„„„„„„„„„„„„„„„„„„„„„„„(130)

九、新税法下企业支付的查补以前的税金、排污费能否在补交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2)

十、企业亏损能否加计扣除?„„„„„„„„„„„„„„„„„„„„„ (133) 十

一、弥补企业以前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34) 十

二、新税法提出了法人所得税,我公司有同一地区和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136) 十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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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

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 55号)文件“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的规定,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用户日常咨询服务工作回复的疑难问题,汇集编著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100题》。这些问题都是纳税人在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实用性,适用于各类型企业,是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很好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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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会计与税收法规在经济事项处理上的差异需要认真把握。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会计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税收政策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第二,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会计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税法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完成纳税义务。如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缴税款,完成纳税义务。

二、现行会计制度是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目前,不同的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包括三类:一是93年13个行业会计制度;二是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是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中央企业力争在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三、学习新企业所得税已发布的法规和政策,还要动态关注后续补充政策。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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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的补充通知规定: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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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

解答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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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税 信 息 网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按10年计提折旧,但我公司考虑到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按14年计提折旧,税法是否允许?

答: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4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这样就出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可以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4年的不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中情况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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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性差异。”

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贵公司的做法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贵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原值140万,企业按十四年提取折旧,一年折10万元,也就是有10万元计入当期成本,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折旧,一年折14万元。这样在前10年,计入企业成本的折旧是100万元,但按税法可以抵1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假如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就会比应该交税的利润多40万,从会计分录看就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后4年就要还债,因为在后4年,企业还要继续折旧40万,税法已经不折了,所以,后4年要调增应税所的额。这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此,贵公司所确定的与税法不同的折旧年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专家点评:

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没有规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新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样就会产生税前扣除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此题举例说明了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抵扣政策,但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确定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产生的差异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

二、新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单位价格数千元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不同,请问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还是做低值易耗品处理?

答:2009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同。 对固定资产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方面的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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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已不存在差异。

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有变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标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 因此,企业只要是符合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分金额大小,企业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折旧和摊销。

因此,贵公司购置会议圆桌、沙发等,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专家点评: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金额限制。但原增值税条例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

三、新税法下集团公司内部可否统一折旧政策?

问:在集团公司成立以前,各子公司执行不一致的折旧政策,集团公司成立后,可否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否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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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说的是内部折旧政策,是指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

就折旧政策而言有三各方面:

1、会计折旧

2、税法折旧

3、集团内部折旧政策。 集团公司成立后,准备统一折旧政策,即统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是必须的。

会计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新税法折旧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团内部折旧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因此,集团内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

会计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使用,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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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折旧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分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因此,对于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管理总部按照税法折旧政策口径,在核定各成员企业的实际应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基础上,调整汇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依据内部折旧政策,对各成员企业计算的内部应税所得额和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结转。对于独立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总部在成员企业实际完税后,根据完税凭证,分别按照税法折旧政策口径与内部折旧政策口径,对成员企业所计算的实际应税所得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内部应税所得额与内部应纳所得税进行复核确认,然后对确认后的实际应纳所得税与内部应纳所得税的差额,在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对冲结转。

专家点评:

企业集团在遵循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的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一种折旧政策。

四、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问:新老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是如何规定的?执行的时间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分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的规定。

一、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新税法实施后的规定

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

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专家点评:

本题说明了新税法前后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政策变化。

五、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我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形成了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企业加速折旧在时间和金额上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您说的情况属于会计加速折旧后形成了和税法规定的折旧时间上的暂时性差异,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最后转回,做纳税调减。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举例说明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1)某公司运输设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按新会计准则某公司规定折旧年限为3年,时间上的差异有两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形成的涉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对于某公司而言,税法规定应按5年期限折旧的固定资产,某公司规定加速按3年计提折旧,折旧的时间比税务部门的规定提前 2年提完折旧,这样企业用3年时间提完税务部门规定5年时间提完的折旧,企业每年就要多提折旧,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前3年每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从第4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而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还有2年计提折旧,因此,从第4年开始,企业可以按2年转回以前分3年税务部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即2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时间上,税务部门3年调增的应纳税所的额,在以后2年的时间里企业调减了应纳税所的额,第5年的时间结束时,某公司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在时间上折旧金额的差异在第5年都相同了。这就是折旧金额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的转回。

企业在汇算所得税时,应该注意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税务部门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调整,应将以后可以转回的情况记录在“检查记事”里,在转回时有依据可查。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2)某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在第1~2年加速折旧,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但在第3年销售了,某公司前期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转回?

某公司提取折旧的机器税法规定的时间是10年,某公司按5年计提。某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设备第1~2年加速折旧,所得税汇算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某公司不销售此机器那么从第6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但某公司在第3年做了销售处置,前2年调增的所的额在以后的时间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是时间是10年,贵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如1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1年1万元折旧。5年就是1年2万元折旧,第一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万元所得额。第2年企业折旧2万元,纳税调整调增1万元所得额。第3年卖了,第3年纳税调整调减1万元所得额。第4年在调减1万元所得额。这样的转回在时间和金额上,税法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与企业实际扣除的时间和金额相等。

这就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出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最后转回,是按税法规定对新准则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专家点评: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5年,某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是3年,是企业进行了加速折旧,出现了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税法规定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新税法下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

问: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能否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有什么税收风险?

答: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母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这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集团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无偿给子公司使用,所有权没有改变,新准则中明确指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对于母公司来讲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就不能被确认为母公司的固定资产。虽然这种做法对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对其下属的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来讲,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没有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去,使得收入与费用不配比,虚增了企业利润;而对母公司来讲,虽然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却只有费用的支出,这明显具有关联方转移利润之嫌。此外,母公司对无偿调拨转出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脱节,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与对其价值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因而极易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这种情况,母公司应以租赁的形式,在确定合理的租金后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或是对闲置无用的资产进行转让处置,重新分配资源,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专家点评:

母公司如果无偿给子公司使用厂房、机器设备,有税收风险,属于关联方转移利润。

七、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

问:新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如何掌握,税法是否允许企业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部分支出暂估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对暂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答: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是直接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而有些则是企业自己建造的,如企

》》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业自己建造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与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本条原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用途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本条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于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中央性法规曾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提到过电信企业可以计提,但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应缴的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原文内容:“„„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应缴的所得税。”

对其他行业,很多地方性政策也进一步明确,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6号)明确: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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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23号):“

六、关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凡暂按评估价入帐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暂估入账,待工程决算后再对暂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专家点评:

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暂估入账。

八、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如何加速折旧?

问: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并且规定了加速折旧方法,可否举例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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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提示:实施条例从三方面对税法第三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件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本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是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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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0.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24)×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万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4/(1+2+3+4)=400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3/(1+2+3+4)=3000(元)。

专家点评: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注意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资料的保管。

九、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新的年限,2008年计提折旧如何调整?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计提折旧如何调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年限,按原规定有的固定资产年限没有改变,有的固定资产改变了年限。那么,2008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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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即,在当期及未来期间的折旧按变更后的年限开始计提。而对以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做追溯调整。按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财税字[1996]79号)

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包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除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外,其余一律作为会计估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更一律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上述因素变更后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如:2003年12月份,企业增加固定资产一项,原价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至2007年年末,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年限的规定和新技术发展等原因,需要对原估计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做出修正,修正后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

企业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如下: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也不计算累计影响数。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的估计计提折旧。

按原估计,每年折旧额为(100-10)÷5=18万元,已经折旧4年,共计72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100万元-72万元=28万元,则第5年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如下:

固定资产100万元

减:累计折旧72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8万元

改变预计使用年限后,2008年起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为13万元[(28-2)÷2]。2008年不必对以前已经计提折旧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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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残值计算确定年折旧费用,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 130000

贷: 累计折旧 130000 专家点评: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改变的,就应该进行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及未来期间的资产折旧。

十、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问:公司前不久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修理和改建,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新税法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造支出等,应当将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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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法还规定,对此类改建后的固定资产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相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法税前扣除。但具体延长多长时间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1.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对不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究竟哪些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如对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待摊方式处理;又如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处理上,在企业正式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长期待摊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对哪些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待税法进行明确。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应当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专家点评:

本题说明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十一、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 该如何确定?

问:以债务重组或非货币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

答: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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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095号。

专家点评: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确定。

十二、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确定的原则是什么?计税基础能否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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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解析1: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前(5)项一旦确定,不可改变,应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第(6)项要视情况调整计税基础。看一下: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一点:对(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改建,发生100万元,只能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作为“待摊费用”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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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点: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也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三点:那么什么情况要增加加计税基础地?

除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以外,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四)不属于这个范畴,只有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那么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又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解析2: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例如

1、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了,对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例如

2、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发生修理费800万元. 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这时应调整折旧年限,应改变计税基础。

新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800=1800(万元)

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适当延长3~5年。并重新确定折旧额,不能将8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特别提示:新确认的计税基础必须是:

一、改建支出必须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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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二、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

如果不构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解析3: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怎样理解:

(一)、

(二)还是只有

(三)才可以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例如

3、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应折旧10年)使用8年,经改建后还可使用5年。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这种情况下:

要延长折旧年限3年加剩余2年,重新按5年计提折旧。那么“计税基础”也必须改变为:300万元(500÷10+200)。

专家点评:

本题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述。

十三、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

问:新税法下,企业购买的手机,如果金额较大的话,比如1万元左右,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专家点评: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确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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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问:新税法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在福利费列支还是在管理费列支? 答:仍然执行企业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1962年4月10日(62)国财习字56号):“为了解决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经费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企业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福利补助,现对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的开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应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炊事人员的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并列入企业的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在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

„„„„

(四)上述规定自一九六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专家点评:

对这个问题很多地方没有按上述文件执行,而是在福利费列支。职工食堂是生产管理的一个方面,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工资应列入企业的管理费。

二、新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职工餐厅、浴池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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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税发[2003]45号文已对此作了修改,允许税前扣除)。可见,职工餐厅、浴池不属于不得税前计提折旧范围,而是在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之列。因此,餐厅、浴池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其折旧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专家点评:

企业福利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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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三、新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指的工资的合理性,是计提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专家点评:

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必须是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没有发给员工的工资不能扣除。

四、新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扣除? 答: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提取数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额部分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已于 2006年废止。根据财税[2006]126号文,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即2006年后不实行工资储备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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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专家点评:

从2008起所得税前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不论工效挂钩还是非工效挂钩,所有企业不再实行限额扣除,而是采用“合理发生”的新标准。

五、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

问:新税法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是否无额度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此强调的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未强调是根据发生额据实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据实扣除,要看其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如果全部为合理的,那么可以税前扣除。

专家点评:

新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无额度限制。

六、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问:新税法下企业人员有雇员和非雇员,如何划分雇员和非雇员?这些人员的工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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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可以理解为: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用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

这里的雇佣和雇用,“用”有“人或物发挥其功能”的意思,因此“雇用”强调的是“雇”的目的 “佣”本意是殉葬的陶土人偶,演变为服侍别人的人,现在是“受雇用的人”的意思。所以“雇佣”强调的是“雇”的对象,因此,在税法上“雇佣”一般是作为名词来使用的,而“雇用”一般是作为动词使用的。这两个词是等效的。

企业的临时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或季节性雇用的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人员。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个人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另一种属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属于接受企业以外的人员提供劳务。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谓独立个人劳动,是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对于这两类人员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规定。

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则必须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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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育费附加。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

对于个人所得税,“非雇佣关系”人员,如果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后,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费用后按照相应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 “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索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交纳营业税。

“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不征营业税。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对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工资表)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当临时人员的月工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月收入1600元)时,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非雇佣关系”人员和“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由于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与企业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是相区别的。因此,企业支付给这两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些临时工作为计算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而对于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于不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实际上是在支付该临时工的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在税前全额扣除。

如某公司聘请企业外甲、乙、丙三名人员为企业进行产品宣传,按照其散发宣传品的数量计算报酬。一个月后,甲、乙、丙3人,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4000元、5000元。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采取临时人员工资表的形式进行发放。税务机关检查后认为,这三名人员属于企业以外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据以入账,并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决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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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处以2000元罚款。公司认为,甲、乙、丙三人属于企业的雇员,临时人员工资表属于合法的原始凭证。

处理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与外聘人员之间究竟是否具有“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说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说明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不应受到处罚。因此,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就成为如何纳税的依据。

应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反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则被认定为“非雇佣”。从实质上来讲,具有雇佣关系性质的临时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其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而非雇佣关系人员的劳动所得,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其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从时间上看,雇佣更具有长期性或至少是一段时间,而非雇佣则具有暂时性、一次性。从提供劳务的方式上来讲,雇佣人员提供劳务往往在受雇企业进行,有时也根据受雇企业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空间进行,而非雇佣人员则不一定,根据自已的意愿,可以在受雇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受雇企业进行。在实际工作中,雇佣临时人员具有普遍现象。判断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雇用关系,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性质的合同,则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认是否属于“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

对此,应注意的问题是:雇佣合同有广文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狭义上的雇佣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而劳动合同的自由协商程度受到限制,即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为最低基准条款。税法所指的是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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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题对“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三章

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新税法下如何计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新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计算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一家公司2008年4月份购入上市流通的股票在购入年份分得股息,按以上规定在当年不足12个月要将股息交税,而这家公司打算长期持有,第二年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是否可对上年交的税申请退税或抵免?请举例说明为盼?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涉及到的是持有期不超过12个月和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的计算问题。

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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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免税收入的计算

1、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到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免税。

2、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8年取得投资收益不超过12个月不能计入免税收入。

2009年8月31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甲企业取得了A企业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是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连续持有11个月,不超过了12个月。因此,2009年取得投资收益不能计入免税收入。

二、超过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免税收入的计算。

1、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1日,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部分计入免税收入。 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31日属于一个纳税,虽然是4个月时间 ,但连续持有超过了12个月,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的这部分A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2009年免税收入。

2、如果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时间是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了12个月,但是,2008年甲企业没有取得投资收益,不涉及2008年的所得税计算。2009年8月30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这时甲企业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了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属于2009的所得,计算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所的额。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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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年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上年交的税申请退税或抵免的问题,新税法没有规定。

专家点评: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而新税法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以上对连续计算不超过12个月和连续计算超过12个月的情况进行说明。

二、新税法下企业股权转让收益中含未分配利润的部分,是否认定为免税收入?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含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是否可以认定为股权持有收益的免税收入,从转让收益中减除上述未分配利润部分?

答: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中,含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如果属于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扣除股权持有收益。

股权投资通常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我国税法上把前者称为股权投资所得,后者称为股权转让收益。

一般把股息红利称为“持有收益”,因为是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获得的收益;而最终转让股权获得的一次性收益被称为“处置收益”。 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收益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股息所得,投资方可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处置股权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投资方的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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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税法规定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界限很分明,但实务中二者是有交叉的,体现在股权“处置收益”中包含着一部分股息性质的所得。投资人在转让股权前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如果被投资企业事先将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属于股息所得,可以享有免税优惠政策。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分配,这些保留盈余就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这样就使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全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增加了投资人的税负,客观上造成重复征税。在这个意义上说,所称的“股权处置收益”又可以分解为“纯处置收益”与“持有收益”,后者就是指股权转让收入中包含的股息性所得。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性股权转让不得确认并扣除股权持有收益。企业改制、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可以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所得。

专家点评:

税法规定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应及时进行税收筹划,正确交纳税款。

三、新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2008年我公司分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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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投资收益能否弥补亏损?是否补税?如补税如何计算?

问:我企业06年亏损150万元,07利润20万元(不含投资收益),07年分回以前投资收益200万元,能否弥补亏损,是还原后弥补亏损还是不还原弥补亏损,2007弥补亏损数额为多少?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您的问题涉及到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分回以前利润,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2007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以前的规定。

一、投资方企业亏损,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祢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该通知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因此,贵公司07年分回以前投资收益200万元,不还原直接弥补亏损。 举例:07年分回以前投资收益200万元,06年亏损150万元,弥补亏损150万元。

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这50万元,投资方企业和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是一致的,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贵公司按07利润20万元,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 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新申报表规定还包括定期减低税率优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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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单独按下列公试计算: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09号)规定的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 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如贵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07年分回以前投资收益200万元06年亏损150 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07利润20万元,计算07企业所得税?

①应补税投资收益=200-150=50万元

②应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0÷(1-15%)=58.82万元 ③税收扣除额=58.82×15%=8.82万元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58.82×33%-8.82=10.59万元 这样,分回的200万补所得税的是10.59万元。

关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第009号)。 补税的前提,是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被投资企业)。

2、《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 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分回的投资 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 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 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 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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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这个文件规定了分回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处理步骤:第一步,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不必还原;第二步,对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计算补税,如果没有剩余就不补税。

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凡 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文件明确了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不补税的规定。

4、《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该文件的《免 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关于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规定:填 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 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这个文件明确了定期低税率优惠不补税的规定。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执行分回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政策,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补税投资收益。分回投资收益不一定都要补税,只有构成投资企业应纳税 所得的那一部分才需要补税。

2、还原计算。全部投资收益只有应补税的那一部分才需要还原计算。

3、税收扣除额。税收扣除额与应补税投资收益存在对应关系。税收扣除额是, 应补税的投资收益部分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已缴纳的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分回的200万元,直接弥补亏损,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因为税率高,所以50万元还原计算补所得税10.59万元,07利润20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为6.60万元。

10.59万元+6.60万元=17.19万元

贵公司2007年弥补亏损150万元,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7.19万元。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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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新税法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新税法通过对免税收入的界定,间接明确了对于居民企业间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需要补缴税款的规定。但是在税款如何补缴方面,根据l994年至2006年间发布的有关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法规,实际操作中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到的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投资收益不再需要还原。二是在企业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在弥补亏损的顺序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先于免税投资收益。三是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对应补税投资收益的相关解释,纳税人须先用包括债权投资收益在内未还原的全部投资收益弥补以前亏损,再扣除免税所得后,有剩余应补税投资收益(特指股权投资收益)的,该收益如果小于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这意味对于企业有用分回的适用税率高低不同的投资收益一起去弥补企业亏损时,弥补完如果有剩余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一定是剩余从较高税率分回的部分。因为在弥补亏损时,税法的政策安排都是以企业选择更有利于自身节税的方式去进行亏损补,即纳税人首先用低税率的分回投资收益去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用高税率的分回投资收益去弥补,这样剩余的由于是来源于高税率的投资收益,在还原计算其补缴税款时,就只能是用和自身来源相同的高税率来算才准确。

四、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远期结汇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客户发生下列外汇收支:1.贸易项下的收支;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其到期时按照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损益属于汇兑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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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远期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点评:

结汇取得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我公司在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候,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是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时候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答: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把税后利润汇出给国外的外国投资者这部分所得是免税的,而新法对此作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明确了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协定税率与国内法税率孰优执行。

这里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某一外国国籍而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投资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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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这部分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率。

(财税[2008]1号)文件中的外国投资者不是指个人。而是指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其中包括外国国籍的个人。如果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个人,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对外国投资者外国国籍的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对外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属于外籍个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外国投资者其中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外国投资者是指非居民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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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一、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受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比例的限制,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否需要分具体投资人,还是整体债务资金比例不超过规定就行?请举例说明为盼?

答: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分具体投资人的,因为具体投资人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实际比例是不同的。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比例。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现举例说明供参考: S金融企业

S金融企业投资y公司,权益性投资500万元,2008年1月,y公司以10%年利率从 S公司借款3000万元(债权性投资),S公司为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且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S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且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y公司实际支付给S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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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y公司接受S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3000万元和500万元,其比例为6:1,高于规定的5: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5:1,即500×5=2500万元,利息额为2500×8%=200万元。08年共支付S公司利息3000×10%=300万元。可税前扣除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不可扣除。 A公司非金融企业

A公司投资D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债权性投资),A公司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1, 即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不可扣除。

专家点评: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是对企业进行资本弱化管理的一项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系统的规定了对资本弱化管理的政策,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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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应对法自查报告

XX府法制办:

根据xx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应对法》和《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应对法>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松柏镇党委政府围绕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中小企业应对法》颁布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

自《中小企业应对法》颁布以来,为确保推动“一法一办法”的贯彻落实,松柏镇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中小企业应对法》和《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应对法>办法》。松柏镇党委政府 围绕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深入开展 宣传工作,购买了300 多份《中小企业应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并分发到全镇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举办了《中小企业应对法》及《实施办法》的专题法制讲座,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中小企业应对法的学习、培训,推动《中小企业应对法》及《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通过组织企业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开座谈会、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结合“ 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及时宣传贯彻《中小企业应对法》及《实施办法》,使其深入人心、深入到每一户中小企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 、优化环境,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松柏镇成立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 ,负责全 镇 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协调。近年来,松柏镇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把中小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作为治理企业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的整治力度,对各种“吃、拿、卡、要”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千方百计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林区政府组织开展整治企业发展环境服务活动。为有效防止对企业的乱收费行为,松柏镇 还制发了涉企收费项目明白卡,每年定期进行检查,保证了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通过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三乱”的治理力度,不但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松柏镇 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来 松柏镇办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 、强化措施,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作为乡镇政府,我们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一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镇党委政府 把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作为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来抓,着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产业提升和产品升级 。二是大力开展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多、规模小、总量小是 松柏镇 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松柏镇 坚持大力开展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以此推动中小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扩张,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加快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们通过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部管理创新入手,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使中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四资金短缺是制约 松柏镇 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为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紧张的矛盾,帮助企业开辟融资渠道,松柏镇党委政府 致力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建起了新的融资平台 。

松柏镇, 虽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松柏镇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到资金、土地、能源、人才等“瓶颈”的制约,发展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松柏镇 将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为全镇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与各级单位共同做好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针对我 镇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以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实施办法》为手段,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具体内容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松柏镇中小企业的发展迈向新的台阶。

第9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种形式上适用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实质

内容适用的不同,而实质内容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异。应该说在确立此种分立模式的当初,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管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将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压力之下,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一方面之前确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已经可以由其他相关条件或将来创造相关条件来实现了,比如稳定的政治局面、持续的经济发展势头、优良的投资环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种对内资、外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断显现出来,将严重影响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简要归纳如下: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1]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3]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

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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