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重构供应链尽职调查和可持续企业治理

2022-05-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欧盟正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更加强有力和有效地推动企业可持续治理。3月10日,欧盟发布《强制性供应链尽职调查倡议》(以下简称“议会倡议”)的同时,几乎并行推进的《可持续公司治理倡议》的公开协商和征求意见进程也于2月份告一段落,得到商界、金融投资界和学术界等的积极回应和欢迎。各方支持立法者采取行动,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深嵌入公司治理法律、行为规范和倡议当中。

重塑未来世界经济和产业格局

欧盟的两项倡议是《欧洲绿色新政》中的承诺与计划,确保人与可持续的重要性居于欧盟发展的核心地位,也是欧盟重塑未来世界经济和产业格局的策略之举,从根本上夯实欧盟企业的长远全球竞争力。

这一策略在立法进程中可以窥见。2018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为可持续增长提供资金的行动计划》明确三个目标:一是引导资本流向可持续投资;二是把可持续性主流化,纳入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三是促进透明和长期主义。其中的第10条计划指出,“与利益相关方一道开展分析和协商,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和披露可持续战略的可能需求,包括适当的全供应链尽职调查和可衡量的可持续目标;明确各种规则和法规的可能需求,让公司董事们有规可循,从公司的长期利益出发而行动。从而可以有效促进可持续企业治理,削弱资本市场的短视和短期主义。”

议会倡议的核心落脚点在于,强制性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经营的公司必须进行人权、环境和良治的尽职调查。这被看作是欧盟议会对欧盟委员会施加压力的举措,既要做到内容详实,也要提出具体落实的步骤和程序。

欧盟《可持续企业治理倡议》的协商预计将于今年第二季度通过相关“指令”,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欧盟现有的公司法和企业治理的法律框架,促使企业聚焦长期的、可持续的价值创造。同时,也希望更好地协同利益相关方,有助于企业管理好自身商业运营和价值链中与可持续相关的事物,例如社会权利、气候变化等。

新立法对企业的潜在影响巨大,尤其是从行政和财务负担上带来的影响,还有对欧盟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最近的一些研究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是,一个更注重长期治理方法的企业,往往设立了“惜才和投资未来”的战略;那些具备新立法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要素的企业,对其财务表现也会带来积极影响,从而惠及企业的长远生产效率提升和竞争优势。也有研究和数据表明,那些在疫情之前就已经投资ESG战略和活动的公司,在疫情引发的经济危机中具备更强的韧性。

供应链尽职调查由自愿到强制

依据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的定义,尽职调查是指“识别、防止、减缓和记录公司对人权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议会倡议明确指出,将强制性要求公司对自己的价值链进行风险评估,解决任何识别出的人权、治理和环境问题,也明晰了执法机制和制裁,强化了责任风险和私人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负责推进这个立法进程的欧盟司法部长DidierReynders希望,新的欧盟立法可以覆盖全供应链,并且将环境要素有机纳入人权保护范畴,确保把《巴黎协定》纳议会倡议明确指出,将强制性要求公司对自己的价值链进行风险评估,解决任何识别出的人权、治理和环境问题,也明晰了执法机制和制裁,强化了责任风险和私人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入整个供应链管理中。此外,所有在欧盟市场活跃的公司都应该按照新的法规来组织供应链管理。当然他也强调,这不是要“一刀切”,大型公司和那些违规风险很高的公司与规模小、低风险的公司相比,必须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约束。

议会倡议有两个主要支柱:一是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二是个人和关键利益相关方要求非合规公司担责的权利。从公司担负义务来看,“公司必须实施尽职调查,如果由于自己的活动、价值链和商业关系而可能构成对人权、环境和良治造成潜在和/或实际负面影响,公司必须承诺对其进行识别、评估、防止、制止、减缓、监控、传达、记录、解决和补偿。”从个人和关键利益相关方要求非合规公司担责权利来看,要求公司合规承担尽职调查的义务,为个人和社区提供了一个对寻求损害补偿的路径,将要求立法给出一个清晰的“责任制度”设置。

这个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全欧盟范围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只要法律注册在欧盟或者在欧盟内部市场上所有运营的私营或国有公司都在内,进一步讲,这个义务也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还有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公司。

从自愿到强制,可以说,欧盟新的立法举措第一次给这类规则“武装到了牙齿”。长久以来,公司围绕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依据和参照,大多是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等一些国际机构在负责任商业行为上提供的非强制性原则和标准,公司自愿选择认同和遵循。虽然欧盟委员会的立法文案在形式和内容上还都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新通过的议会倡议提供了一个摆在桌面上的、非常有价值的欧盟举措预览。

可持续企业治理层层递进商业的可持续性、可持续金融、公司目的和长期价值创造,必须从公司董事会开始,从公司运营下的治理系统开始。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可持续公司治理,聚焦在公司董事会监管、强制性尽职调查、董事会和管理层薪酬与可持续目标的协同一致,确保可持续性进一步嵌入公司治理框架,尤其是更好地协同管理层、股东、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长期利益;完善激励公司董事会行动的框架,将股东利益、可持续性风险、附属利益、机遇和负面影响等要素有机纳入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管。

欧盟立法者下一步行动的定位,锁定在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范畴。目前,考虑中的未来的政策干预需要实现以下三个具体目标:一是加强股东在追求公司长期利益中的角色。干预应该消除目前与公司目的和董事职责相关的误解与错误,导致董事总是将短期财务表现凌驾于公司长期利益之上;二是提升股东将可持续性有效纳入公司决策中的责任与可信度。干预应该通过让董事更多担负公司商业行为的可持续性的责任和可行度的责任,带来公司可持续价值创造的更高层次的责任水准;三是促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性的公司治理实践。干预应该解决公司治理实践中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倾向短期利益,阻碍将可持续性纳入公司决策,如公司报告披露、董事会薪酬、董事会组成、利益相关方参与等。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可持续公司治理,聚焦在公司董事会监管、强制性尽职调查、董事会和管理层薪酬与可持续目标的协同一致,确保可持续性进一步嵌入公司治理框架,尤其是更好地协同管理层、股东、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立法和政策干预,也需要做到给公司董事们赋能,使他们可以将更广泛的利益纳入决策考虑。建立在目前现存公司治理机制基础之上,一个欧盟层次的“指令”应该考虑到以下公司和董事的职责:一是公司采欧盟立法者和决策者清楚地认识到在这个“重置时代”,需要抓住可持续转型中诸如投资、贸易、行业与企业这些主导要素的国际规制重设机遇。

二是公司董事要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方与公司可持续性相关的利益。公司董事要遵循适当的程序,确立并结合利益相关方利益和公司可持续性风险、影响和机会,将它们纳入到公司战略中,而且要设定时间节点明确的目标,目标要可衡量、以科学为基础,包括气候目标要与《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砍伐等目标协同,也要依据公司的规模和行动,通过恰当的风险管理和影响减缓措施,落地实施这些战略。

可以看出,欧盟立法者和决策者清楚地认识到在这个“重置时代”,需要抓住可持续转型中诸如投资、贸易、行业与企业这些主导要素的国际规制重设机遇。这种战略布局的一个典型体现是2020年年底,中欧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议》,把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深深“嵌入”双边的投资关系中,既包括中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包含有效落实《巴黎协定》对气候保护的承诺。

这是一场由欧盟牵头推动全球变革的浪潮,对中国立法者、中国企业和中国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要身体力行地落实国家已经确立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领跑零碳转型的战略与目标,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参与制定未来市场、贸易、投资、技术和产品标准和准则的能力。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