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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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浙财社201763号

浙财社字〔2005〕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为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省财政每年从一般预算拨款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扶助全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为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的对象

(一)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取得小额信用贷款,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且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

二、贴息的安排原则

(一)以扶持农村残疾人为主,兼顾农村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的原则;

(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市、区)倾斜的原则。

三、贴息的标准

(一)1个县(市、区)年贴息贷款总额,原则上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其他县(市、区)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其中:残疾人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列入残疾人扶贫贴息的项目,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由残疾人、扶贫基地或残疾人大户承担3%,其余由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予以贴息。

四、贴息的申报程序

(一)需报送的材料:

1.各县(市、区)残联的贴息申请报告及贴息汇总表; 2.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的名单及残疾人用工合同、残疾人证复印件; 4.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服务社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贴息,原则上一年办理两次。每年5月下旬或10月下旬,由各县(市、区)残联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贴息资金。

五、贴息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终了,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应向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报告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三)试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对省级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今后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2篇:浙财行〔2018〕1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等,现就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以减少接待单位工作负担。

二、需由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三、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作收入处理,统一在食堂账簿核算,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四、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五、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财务或收款专用章,凭据形式可自行选择。伙食费结算凭据可由出差人员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员反向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不作报销依据)一并保存。

六、除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的接待工作餐外,原则上协助单位工作人员不再继续陪同用餐。如确需继续与出差人员一起用餐的,陪同人员用餐费用比照出差人员标准由个人自理。

七、参加有工作纪律要求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统一保障伙食的重大安保、专项暗访等专项任务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缴纳伙食费。

八、各地各单位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接待管理,加强出差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相互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纪委监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安排用餐单位应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及要求合理安排,严禁超标安排,严禁转嫁费用,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党政 2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第十一章等规定,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省级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收缴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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