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的利弊分析

2023-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年薪制的利弊分析

年薪制的利弊分析

国际上通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种。 计件工资主要适用于那些工艺流程简单、易于按件计量的工作, 其适用范围较小。计时工资制是广泛应用的工资制度。计时工资 制中包括:钟点工、天工资、周工资、月工资和年薪制。钟点工 、天天工多为临时用工,月工资和年薪制多为长期固定用工。我 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月工资制。而国际上从大学讲师、教授、企 业经理、政府官员直至总统都实行年薪制。

我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其目标是建立起能调动 职工和管理者积极性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权、责、利相统一的 机制。月工资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等级工资制,职工按技术 等级、管理者按行政级别领取报酬。不但职工间级差小,就是管 理者与工人间收入差别也很小,兼顾社会公平有余而激励不足。 为弥补这种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普遍以奖金为 杠杆,调节收入分配,以月奖、季奖特别是年终奖方式,把企业 效益与管理者的收入挂钩,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这种收入分 配方式管理者和职工间收入档次拉不开,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味 道仍显浓厚,调动职工积极性特别是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积极性的 作用难以体现。执行中,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相互攀比,相互拉动 ,加大了企业生产成本,而且企业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也很难控制。

为克服月薪制的缺点,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近年来, 在少数国有控股公司中进行了年薪制、有补贴地售股和股票期权 等灵活激励方式的试点。列如,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董事会公 告,审议决定公司老总瞿建国的报酬为年薪5万美元,从1998年 度执行。同时为体现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决定瞿建国先生的 工资为浮动工资,即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10%为界,年末净资产 收益率每上升1%,则工资上浮1%;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每下浮1 %,则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每月预支,年终结算。上海海 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的企业,1998年在严重的亚洲 金融危机压力下,仍取得税后利润9000多万元的业绩,每股利润 达0 328元,净资产收益率达12 51%。公司总经理袁永林以44 -65万元的年收入位居沪深股市榜首。

从上述两家公司实行年薪制的情况可以看出,年薪制所遵循 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经营者年薪收入与普通职工工资 收入分离,责任、风险、利益相统一。年薪制优点表现在:其一 ,经营者收入较高,高收入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如申华 瞿建国先生年薪相当于41万人民币,相当于上海普通职工工资的 20倍,海欣老总的收入是公司税后利润的1/200,体现了企业家 的价值。其二,高收入是与责任、风险直接挂钩的。申华公司若 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每下浮1%,瞿建国先生的年薪则 下浮10%。如果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0,瞿老总将颗粒无收。这 就使经营者们在作出公司重大决策时慎之又慎。其三,年薪制的 核心是把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分离,克服目前经营者收入与本企 业职工收入互相拉动,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收入分配过分向 个人倾斜的弊端。其四,高薪养廉总比低薪养贪好。

年薪制虽有诸多优点,但也有弊端,广泛推行尚需配套改革 和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成熟。第一,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最高多少 ,最低多少为合理,无客观标准。我国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 与美、英发达国家不能攀比。就是在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 平差距很大。甚至同一地区,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造成企业 效益差距的非经营性因素也很多,因而也不具备太大的参照性。 第二,建立企业家职业市场和利益风险机制是推行年薪制的基本 条件。在企业家职业市场化条件下,企业高层经理人才的收录、 登记、评价、推荐和跟踪考察工作,由权威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 。

企业家可以打破地区、条块分割的局限自由流动,在公开、公 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上岗。企业选择企业家,企业家选择企业 ,形成优胜劣汰的择优机制。有了这种市场约束机制,才能使企 业家的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发展前途、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荣辱与共的格局。企业家市场和利益风 险机制的存在,对企业家会形成一种压力,并转化为企业家的自 我约束行为。我国现在尚未建立企业家市场和风险机制,高级管 理者由国有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任命,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 竞争环境,不可能做到优胜劣汰。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 成企业内部权力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是推行年薪制的另一基本条 件。建立和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经理人员接受授权机构 董事会的约束,接受监事会和监事人员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企 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定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充分 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的监督和保证作 用。这样才能使企业家的利益与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有较高程度的 正相关,而且避免其短期行为。

在既未健全企业内部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又无外部企业家 市场和利益风险机制的条件下,经营者们的年薪高低由谁定,只 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们协商来定,或者就直接由经营者 们自己给自己定。这样,就很难兼顾国家、企业和企业家三方利 益,也很难摆平职工的利益,很难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第四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如会计法、审计制度等,规范和约束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乱纪者及时进行查处,是推行年薪制 的又一基本条件。实行年薪制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在 会计信息失真,虚假报表成份大,经营业绩水分多的情况下,年 薪制无异于对冒功者将以高官厚禄。

年薪制的普遍推行需要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相配合。具备条 件情况下,年薪制可能利大于弊,不具备内外条件强行推行弊大 于利。我省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推行条件,少数已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继续探索,但不能刮风,不 能一哄而上。

第2篇:实行年薪制与期权制的利弊分析

仓促实行年薪制弊大于利。

为了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自1992年起,北京、上海、深圳、福建、四川等省市先后进行了经营者年薪制试点。1997年5月,原劳动部正式决定在百家国有企业中推广年薪制试点工作。最近,实行年薪制简直成了企业改革的时髦,不少支持者振振有词,好象不实行年薪制,就不能调动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其实,在我国目前多数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甚至有的股份制企业实质上也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仓促全面实行年薪制弊大于利。

首先,目前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厂长,某些所谓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都是上级部门任命、委派,这班人有无资格坐这个位,是由上级部门说了算,还带着很强的行政色彩,这与在市场中产生的职业经理人有明显的区别。所以,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年薪制不一定就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被委派经理人。

其次,目前对被委派的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不对等,上级往往许诺,达到某个利润目标就可以奖励多少,超额又可以拿多少提成。但对于不完成任务,甚至出现亏损却没有对等的惩罚措施。即使是达到利润指标,其中情况也复杂得很,如运用了多少国有资金,职工收入变化如何,企业的净资产情况如何等,都应该好好加以分析,否则,吃亏的还是企业本身。

实行年薪制要处理好九个关系。

其实,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不宜“一窝蜂”,可以先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做试点,并扩大考核指标范围,如除利润指标外还可以有净资产考核指标、资产占用率指标,以及衡量经营者是否完成任务的重要的指标——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情况。当然,最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仍是经营者不再由上级部门委派,而是由职工选举、由市场产生,而这时候的总经理、厂长实行年薪制,倒是众望所归了。但要真正将年薪制这一现代经营者报酬形式得以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九方面的关系。

1.年薪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年薪制是根据企业类别、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经营者基本报酬并按经营业绩分档付给风险收入的特殊工资制度,核心是对经营者形成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企业的产权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化,产权客体由封闭型转向社会型,产权的各种权能由统一转向分解,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就是适应分解国有资产产权权能,进一步明确各权能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而产生的。两者相比,当前迫切需要在国有企业中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年薪制与企业家市场。实行年薪制虽然是对企业经营者特殊劳动的承认,有利于促使经营者逐步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但年薪制是以企业家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实行任命制,在企业经营者既没有职业化,也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在机会不均等的条件下大面积地推行年薪制,显失公平,也不合年薪制的初衷。

3.年薪制与年薪确定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年薪是由出资者主体确定和发放的。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则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确定;一种是改制为股份制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工资由国资经营公司决定。当前,为避免因“内部人控制”而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应由企业外部主体来发放。

4.基薪与加薪。经营者年薪一般由基薪和加薪(风险收入)构成。一般主张两者各占50%左右为宜。加薪的具体数额应视经营效益来定,可为正数甚至超过原定额,也可为负数,达不到原定经营目标或效益较上年滑坡者,则可在基薪或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能把年薪制变成旱涝保收的高薪制。

5.年薪制与职工收入。鉴于当前具体国情,年薪过高会拉大与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收入差距,在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的条件下,设置上限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来共渡难关。但同时,由于人为地设置上限,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所以对于过高的收入应采用个人所得税及超额比例留存制加以调节。

6.年薪制与领导集体成员。由于年薪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企业对经营者的一种报酬方式,范围过大会加大国有企业负担,甚至会导致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状况,所以实施年薪制应该只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全责的法定代表。

7.年薪制与健全审核机制。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具备较健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独立、公正的审核机构。对内部来说,主要是要加强年薪制的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准确评估资产增殖程度,并制定有关的约束机制。否则,可能成为经营者旱涝保收的高薪制或敛财的保护伞。

8.年薪制与制止腐败。实行年薪制后,制止腐败主要表现在遏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上。不仅要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要严格控制企业交际费用的范围,区分企业交际费用与个人交际费用。

9.年薪制与废除特权。实行年薪制后,应逐步取消企业经营者目前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和“实惠”。

让经营者和自己同舟共济,股票期权魅力如何?

多数经理人对股票期权收益不看好。

当新兴高科技企业打出“股票期权”这张牌来吸引人才的时候,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企业曾经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优秀员工忍受不了诱感纷纷跳槽离去而束手无策。那么,何为股票期权?它的魅力之处何在?所谓“股票期权制”是一种把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措施。它需要企业经营者“用现在的价钱买将来的资本”来获得这种权利,并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来“行权”,即公司的股票价格在未来会有大幅度的增长,离开这一点期权就像一个美丽的肥皂泡。也正因此,中国多数经理人并不看好期权收益,但这并不是基于股票期权本身,而是由于中国现时实行股票期权制,存在诸多障碍。 与一般意义的股票期权相比,目前我国国企试行的期股制的一大特色在于延期兑现。当经营者偿清所有资本信贷成为资本所有者,这些股份并不能马上兑现,而是在经营者离任、升迁、转职离开该企业一段时间后,经过严格的财务审计发现没有潜亏等问题再逐步兑现划给经营者。这样就会让企业的经营者和自己“同舟共济”,但由于股票期权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不规范之处。

1.股票期权与员工持股的关系。目前我国某些企业实行年薪制,在分红时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扣除其中一部分资金购买企业的股票。由于这种形式使经营者没有选择权,所以不是股票期权,应该是“风险担保金”。而股票期权则有行与否的选择权。就拿行权来说,由于“股票期权制”将股东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通过股票价格联系了起来,在比较成熟的市场中,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或许有比较大的相关性。但是国内的证券市场,至少到目前为止,公司业绩与股票价格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鉴于此,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就有两种角色,企业业绩的经营者和企业股票价格的经营者;企业的所有者也有两种角色,股东和股民。在这种情况下,就难免一些经营者平时不踏实经营,转而去制造题材,在行权前后使股价暴涨。

2.在我国建立股票期权计划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比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的问题。在国外,用于期权计划的股票一般是已发行但尚未流通的“库存股票”,而我国在新股发行和股份回购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

3.实行期股期权激励还需要经济社会的其它方面来配合。对企业的经营绩效的评价,应该由社会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来完成,需要先规范中介评估市场、加强法律规范,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社会评估体系。

4.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没有形成直接联系。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都被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激励。但实际上,公司的股票价值并非衡量部门经理的工作业绩的恰当指标,因为某部门的经理可能会因其它部门经理的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影响而受益或受损,而这并不是他所能够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并不能使部门经理的经营业绩和努力水平与他所得到的报酬之间形成直接的联系。

只有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推行股票期权的空间。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这副“金手铐”,企业只有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推行股票期权的空间:第一,初始资本投入较小,这样可以保证有较大的增值空间;第二,企业增值迅速,至少应该有较快的增值预期,而处于平稳发展周期的企业,即使本身是健康的,也不合算;第三,人力资本在增值要素中作用明显。这样以来,高新技术企业等风险型企业是试行股票期权的最佳温床。而对于通过减持国有股来推行股票期权的企业来说,这样做是不妥的,因为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行股票期权的成本不应该完全由国有资产来承担,这样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至于到底谁来享受股票期权的“蛋糕”,只要是企业具备不可或缺价值的人,都是股票期权制的实行对象。

总之,从以上两种激励机制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行激励制度试点条件已基本成熟,但不可否认,二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点,所以一方面要由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试点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量身定制”试点方案,避免一哄而上造成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3篇:分析提前退休的利弊

一、我国退休的现状

城镇职工退休制度是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离开工作岗位,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

提前退休现阶段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特种作业的职工,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相关人员,经过严格审核、批准,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按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有些单位为了减轻自身负担,钻国家政策的空子,把特种作业职工的“提前退休”作为所谓的减员增效的一种手段,弄虚作假,提前将这些人推向了社会。这是国家严厉禁止的做法。

二、提前退休的弊端

1、提前退休造成劳动人员的浪费

有些提前退休人员有技术、有专长、有经验,尚处于年富力强和工作最佳时期,他们中有相当比例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虽退出了原单位工作岗位,绝大多数会寻找再上岗机会,而且这些人选择工作不会过分挑剔,待遇上不会过分强求,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重新就业,其竞争力强于普通失业职工,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岗位被挤占。特别是新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成本低廉,这种就业行为,严重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在就业人口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所以,提前退休引发了大量的“退而不休”的现象,给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带来了阻力,实际增加了失业人口。

2、提前退休给社会养老金的收支平衡造成紧张

一方面是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岗位,在职职工人数的减少,直接造成职工的上平均工资的降低,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总额。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率,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整体下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不必要的流失

3、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有的提前退休人员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技术业务和技能水平,他们的提前退休,势必造成国有企业人才流失,技术力量的削弱,甚至是对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企业的负担,但其二次就业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基金并未减收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要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1

二、提前退休的利处

1、提前退休可以是不用提前领取退休金,不必工作和缴纳社保金

2、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大学生就也压力。当今社会其中重大这回矛盾之一便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毕业生越来越多,可是就也岗位达不到需求,所以提前退休可以为毕业生带来所需的岗位。

1 中国劳动网

3、有利于扩大消费。退休后的人员没事情做的时候便会想到去外地旅游散心,这样必然会增加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增加经济流通。

4、减轻一些企业冗员现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一些企业过多的积躜人才,是管理有限制,不方便,人员的提前退休可以缓解冗员现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照我国现行情况,应提前退休还是延长劳动时间滞后退休

一、我国提前退休年龄制度存在的问题2

1、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年轻一代赡养负担过重。

2、提前退休情况愈演愈烈,使养老账户资金严重亏空。

3、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均人力资本投资周期的延长不相适应。

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普遍提升,人均寿命已经延长但退休年龄没有延长。

二、我国推行延迟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老年人与年轻人的就业岗位见不存在绝对的代替关系,延迟退休在某种程度上不会增加就业压力。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劳动力资源的供需差异,出现了有的人没工作和有的工作没人干的特殊现象。据调查,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力资源的知识与技术水平较低而较难就业,而大批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及技术人员退休后仍能通过返聘实现再就业,而他们辛苦多年的经验技能是许多年轻人短期内难以替代的。再者,把退休年龄延长就间接地遏制了不少企业以提前退休作为企业裁员、分流富余人员手段的现象,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了用工关系。这些都说明:相当一部分年轻人失业的原因在于自身的低素质,对他们而言,即使年老者腾出空缺,他们也未必能填满。而若使老年人力资源得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不仅增加了国民产出,还可能创造出更多的工作岗位,为年轻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3

综上所述,应当适当延长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23 王丽梅

《当前我国延迟退休问题探讨》

金刚

中国退休年龄现状问题及实施延迟退休的必要性分析

社会保障研究

第4篇:南水北调的利弊分析

利:1.解决北方缺水 ,缓解北方缺水的状况,为北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增加水资源承载能力,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我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很不均匀,北方水资源紧缺,南方洪水频发。通过南水北调工程能实现现有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既保证缺水地区人们生活用水及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又有效地缓解南方洪涝灾害。

3.加快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基于工程建设需要,如交通、水利等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必定带动当地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旅游资源的充分开发。

4.改善因缺水而恶化的环境,改善北方部分地区的饮水质量。南水北调能让北方缺水的尴尬状况有所改变,让北方部分地区的饮水问题改善。

5.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拉大内需和扩大就业。南水北调工程对北方的工农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让北方工农业急需用水缺水的问题得以缓解,促进工农业的发展。实施南水北调工程能通过改善水资源条件,促进潜在生产能力形成现实的经济增长。南水北调工程十分浩大,这就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岗位,拉动内需。

弊:1.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回收成本缓慢,对我国的财政是个负担。

2.南水北调需要大量的移民工作,让许多人被迫离开熟悉多年的家乡,这对很多人都是很难适应的,尤其是家乡情怀浓重的老人家。 3.对少数民族居住区文化、宗教信仰的冲击。西线一期工程涉及藏族群众聚居区,这些地区藏 族同胞由于历史原因,迄今基本都信仰藏传佛教。工程的实施对藏传佛教教义宣传内容产生冲击与影响,并进而引起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反应。 4.工程涉及高原脆弱生态环境 减少森林植被面积,植被涵养水能力减弱,干旱、沙漠、荒漠化的面积扩大 。对汉江中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使汉江中下游水环境容量减少,汉江中下游水体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汉江中下游水生生物与鱼类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第5篇:分析会计人员轮岗的利弊

来源:

摘要]伴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职位在单位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如何继续加强企业会计的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能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推崇会计人员轮岗的方式,本文将对会计轮岗产生的原因进行综述,然后分析出会计轮岗制度的实行会对企业产生的利弊影响。

关键词]会计轮岗;弊端;优点

会计人员轮岗制度产生的原因企业在整个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会计人员所处的位置是至关重要的,其担当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作为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在知识的摄取上不管是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应当有一定层次,但是,我国现在的会计人员的现状却并不那么完善,给人感觉比较呆板,在大局上无法拿捏得当,把握不好,而出现问题之后更是表现得死板,不够灵活,很多专业的会计知识因为长时间不更新,已经渐渐老化,那些身处重要位置的财会人员,也会因为对会计工作中大流程中的部分不熟悉而影响正常工作,他们大多无法提出有意义的方针,更无法提出能够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总之,能够完善的将会计工作做到位的人少之又少,这样的一个现象根本无法满足整个经济的运行要求,而会计轮岗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诞生的,会计人员轮岗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继续深化,从而从本质上对会计人员的财会工作进行完善。

会计人员轮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会计工作是一套非常复杂、烦琐的工作,是由很多的部分组成的,我们最常见的分工就是主管会计、出纳、流动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固资核算、成本核算、最终利润核算,最后还有总账报表这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不同的岗位,在人员的处理上也各不相同,像比较烦琐复杂的岗位,可能由两个人或三个人组成,而那些工作量较少的,可能就两三个岗位让一个人在做,总之,会计人员各自都有各自的专属岗位,因此,对于自己岗位的工作,不管是总体流程还是具体的内容,都非常的熟悉,工作起来,都比较稳定,但是,一旦实行了会计人员轮岗制度,那么各个岗位业务的连续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样的发展给业务在前期和后期的对比问题上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这样复杂的一个工作流程,想要实现真正的全体轮岗,就必须要保证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同时达标,所谓的软件设施也就是企业中的会计人员,它要求参与的会计人员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因为只有自身素质达标,才能够胜任项目如此之多的会计工作,而所谓的硬件设施就是公司本身,倘若这个单位很小,财务部门根本不健全,没有完整的财会系统,更没有足够多的会计人员,所谓的实行会计人员轮岗制度也就无从谈起了,这就能看出会计人员轮岗制度的一个相当大的弊端,那就是,无法适用于全体大众,其制度本身有着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会计轮岗制度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第一,在会计的工作中,很怕发生的一种情况就是,因为长期从事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从而利用这个工作环境,结交了一个关系利益圈,这种关系利益圈如果能好好的利用,自然会让工作事半功倍,但是,一旦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是很优秀,不好好地利用这个关系利益圈,就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这个关系利益圈中的人互相包庇对方并且为对方提供一些自己所能给予的方便的条件来进行一些损人利己,或者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作弊行为,就会非常的麻烦。而定期的进行会计轮岗制度,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想要结成一个这样的关系利益圈是需要很长的时间的,而且,像这种关系利益圈,想要维持其稳定性,就必须要定时定量的给对方有价值的信息,但是,一旦实行了会计人员轮岗制度,那么,和关系圈中的朋友打交道的时间少了,另外,因为自己经常要在别的岗位上工作,所以,既不需要对方所给予的条件,也没有条件可以给予对方,两者之间就没有了利用的关系,就完全没有交集了,这样的关系利益圈自然就不会成形了,所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二,在会计的工作中,会计业务操作的熟练程度主要是取决于这项工作所重复的次数,重复的多,自然就熟练,重复的少,自然就不熟练,除了这一点以外,它也受到对会计业务分析判断的影响,只有有了一个敏感的判断力,才能将操作过程更好的执行,不采取会计轮岗制度的话,会计人员在自己所从事的岗位上的业务操作水平自然更加提高,但是,总是这样重复一样工作的 话,就没有办法知道整个会计业务处理的过程,这样也就缺少了更加客观的判断力,别人很容易利用这种虽然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但是没有精准判断力的人,利用他们来做一些不利于企业的事情。所以说,我们必须要实行会计人员轮岗制度,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的看清楚会计工作中的每一个流程,并且亲身参与到每一个组成部件当中,进而进行亲身体验,从而将自已的判断能力大大提升,将不应当发生的操作失误从萌芽处遏制。

第三,在会计的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进行核对工作,这项内容基本贯穿于整个会计的工作流程中,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到位的话,就容易产生对那些已经做好了的业务中的错误无法及时发现,更无法及时地纠正,这样自然无法杜绝发生在会计工作中的那些徇私舞弊的行为,自然地更应该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我们目前的会计工作中,对于这方面的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全面到位,对于核对工作总是如走过场一般,没有把核对这项工作应有的效应发挥出来,但是,倘若能实行会计轮岗制度的话,工作的责任主体就会发生变化,在轮岗之时进行交接的时候,必然会进行审核工作,因为,如果因为审核的不到位导致某些结果不明确,一旦发生了什么问题,责任的分配就会非常的不明确,后果就会很严重,所以,会计人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会特别的重视这项工作。

第四,在会计工作中,想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非常大的一个依靠途径就是让会计人员之间进行相互的监督,只有利用会计人员的集体力量,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让财经法规在单位中顺利的进行,而实行会计人员轮岗制度就能大大的方便,在会计人员轮岗制度上,要渐渐的从定期轮岗制度变为末位淘汰制度,这样不仅能把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高还能让整个流程中的各个岗位之间更加的理解,从而更加配合,而且还能大大的提高监督职能,在内部会计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上,财产清查制度上都能得到更加完善的进步,从根本上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如何对会计人员轮岗制度的利弊关系加以协调会计人员轮岗制度有很多的好处,但是也有缺点,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只要能够采取一套正确的方法,对于他们之间的矛盾是肯定可以避免的。我们一定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企业可以采取培训的方式,让其业务水平得到提高,从而保证能够适应于更多种类的会计岗位,对于岗位交接的过程必须要加以规范,将会计人员轮岗变得更加制度化,让会计人员产生安定感,从而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在会计人员轮岗的人员分配上可以进行分批的轮换,这样会计人员在交换的过程中,能够熟悉岗位,从而保证会计岗位的连续性。

本论文来源于中国硕士论文网,参考文献:在职教育硕士论文,转载敬请保留链接,谢谢。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对简易。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且设立及其他要求相对严格。主要是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且一次缴足,有债权债务纠纷时应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且每年都有审计成本。

2、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弊端分析

顾名思义,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可以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乃至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危害经济秩序,比如通过欺诈手段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对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作了禁止性规定,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营中, 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立即解散,以严格恪守公司设立的条件。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它的存在有着广泛的社会根基。在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在1892年通过立法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但是,自然发生一个问题,即一人投资是否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举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而这也可以看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也可以理解为一人公司的优势所在。

反观中国,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已经是我国目前的基本现状。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将低于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之一,因此,一旦公司资本根据可自由转让的特点,以及通过赠与、继承而形成一人状态时,一人公司不可避免。但是,从实务考虑,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实践十分不利。根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不利之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国有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好处,其他投资者被歧视,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其二,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自然在公司法中就找不到一人公司应如何完善的规定。既有碍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又不利于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其三,在我国进入WTO之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影响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丧失最佳投资方式的选择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其四,投资者采用挂名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而又未将低于法定人数的状况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也使公司法无法避免难首尾一致之嫌。

在公司法学者的观点,我国公司法应当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明确地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予以承认,而暂不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还可以引入“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措施,确立起一道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墙。在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对此一人公司的利弊应该有一个基本了解。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1、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2、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 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3、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同时,利润的分配往往是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之间往往会有一定的想法,并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利润被合伙人分配,往往十分有限,降低了创业经济利益的吸引力。

第四,合伙人在管理方面、企业发展、利润分配等方面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这是必然的现象,关键在于如何各司其职,分工合理。

第五,在创建期与营运初期,本身企业就处于投入和亏损阶段,但同时合伙人又必须支取一定的个人费用,加大了资金的紧张程度。

第六,合伙对于人身的依赖非常高,假如特定合伙人的中途退出,对创建的事业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4、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防范

在民营企业之间,由于产权机制、管理机制的自主性,两个企业的合作,往往具有高效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失之于盲目与草率。而类似于这种合作往往形成在口头上,即使形成书面合同,也是三言而语,没有面面俱到。不理性、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合作双方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而具体到合伙实际,“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甚至成为了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这一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极大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合作之初合作人间不能重情轻法,初期就应当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这样既能使大家不伤感情,避免纠纷发生,也能使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代为拟定、审核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相关协议,再由合伙人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1)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合作前,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作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 第二,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第三,拟定合作协议。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经常是以前合条件未谈妥写明。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如有专业律师能协助合作协议的拟定,则更为合适,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能更为深入与全面。 (2)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离利润和分担损失方式,具体事务的分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比如每个合伙人每月的经营成本的计算。

第二,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第三,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权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是会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第四,撤资的条件和处理方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或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等问题。

第五,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从而能从专业角度把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4)合伙人法律风险防范的三点意识

第一,合伙人之间签署《合伙协议》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从事民事行为和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合伙双方订立合伙协议并不例外。这就要求合作者开展合伙时,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给对方,而不能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法,更不能在对方不知道本事务所和自己个人的有关情况时,在《合伙协议》中限制对方的权利、加大对方的义务,否则,一旦引起法律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以“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和“显失公平”为由,宣告该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无效。

第二,合伙人一定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其合伙人身份的。同样,假如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则该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是不被承认,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挂名合伙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案例中可以常见“挂名合伙人”现象,所谓“挂名合伙人”,是其不出资、不参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只是该企业形式上的合伙人,并不是真正合伙人或法定合伙人。鉴于此种地位,就有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存在,一是当法定合伙人与“挂名合伙人”之间产生经济利益纠纷时,“挂名合伙人”的地位由于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因而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挂名合伙人”还会面临利害关系人请求其与真正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诉讼风险,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判决挂名合伙人与真正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合伙形式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由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迅疾,而相关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少空白,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应该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也可以不断吸纳合理的合伙方式,从而灵活开展合伙事宜。比如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在法律角度看,它在许多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对此,我国此方面的立法至今还很落后,这是我国企业制度中的一个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民营经济多样化、规范化发展。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应适时进行有限合伙立法,引进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而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摸索探寻一条合理高效的合伙之道,将更有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1-11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共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