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村镇银行会倒闭吗

2023-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吉银村镇银行会倒闭吗

银监会村镇银行新规

银监发〔2011〕81号

银监会调整组建村镇银行核准方式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 1 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银监会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 2 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 3 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 4 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

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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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质量放在首位

经过了4年多的发展,400多家村镇银行陆续开业,“三农”经济的复杂性、整体金融环境趋紧、社会公信力有待建立,一系列的问题摆在这些尚显稚嫩的村镇银行面前。从“3年规划”的数量式口号到如今的数量服从质量,监管层对村镇银行的最新态度非常明确。

在日前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带来了一组最新的数据:截至今年1季度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52家,其中开业448家,筹建104家。按地区分,东部占40%,中西部占60%。在已经开业的448家机构中,村镇银行400家,占89%;贷款公司9家占2%;农村资金互助社39家,占9%。已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33亿元,这中间83.4%的贷款投向了农户和小企业。同时,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30.5%,不良贷款率0.12%。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在“3年规划”的推动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初成气候。从数量上看,村镇银行无疑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主打力量。

作为分管农村金融的副主席,周慕冰给出的态度十分明确。他表示,因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能在短期内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产品、资金清算包括后期培训,还能有效渗透发起行的管理理念和经营经验。过去的经验表明,村镇银行是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生命力最强的机构,因此在机构的培育上,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发展。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对村镇银行的很多非议,认为“支农”只是一个幌子,实际上经营的还是地产、大企业。同时,发起行和村镇银行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也是学界和理论界一直争辩的话题。

6 对于这些质疑,监管层已经有所考虑,周慕冰也很明确的透露了监管层的态度,他表示,村镇银行的客户定位不能高,不能贷大的,产品体系符合当地需求。银监会将继续加强对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的监管,防止借服务“三农”之名,行抢市场铺摊子之实。他同时告诫各家发起行,要充分尊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法人的地位,不能将其等同于分支机构管理,更不能将其视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

这些问题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将对村镇银行的稳定合规发展提供保障,现在缺少的是如何将提纲挈领式的总体规划尽快化为明确细致可操作的监管指标。

如今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态度是数量服从质量,用周慕冰的话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目的是建立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渠道和农村资本留在农村的渠道,核心是要坚持质量为先,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历史上,我们有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惨痛教训,决不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一条底线。”可以看出,周慕冰对风险底线的态度十分坚定。但是村镇银行的“当家们”却似乎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应该受到监管层的别样眷顾。

兰州银行董事郭泉表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缺口很大,如果要发挥村镇银行弥补空白的作用,应该区别对待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

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副行长金立华建议,对开业前3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即使控制也是宽松的政策。而在监管政策方面,由于村镇银行业务规模、产品、服务对象、风控等方面和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因此建议实施差别化监管,以便村镇银行顺利度过适应期。

因此,未来如何把握对村镇银行监管的力度,“弹性”究竟有多大,对监管层将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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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但是巴塞尔协议与这个规定略有差别,说明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2.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外,其余企业均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一般企业(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均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3.所有者权益: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任何企业,其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债权人提供(对企业而言,即为负债);一种是所有者提供(对企业而言,即为所有者权益)。

第2篇: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银监会开道 小额贷款公司可转村镇银行

【同一源网】6月18日,银监会网站公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

自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正在筹建中的有573家,这115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改造为村镇银行。

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且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有朝一日能够转为村镇银行,进入金融行业。

此次《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由于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多为企业,要转为村镇银行,也就意味着大股东的更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和村镇银行的设立。

银监会指出,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县城以下广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次,此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作主发起人、最大股东,以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的客观规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第三,吸收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可以引进和利用银行的运营、管理经验和人才、技术、网络优势,使村镇银行从设立开始就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从而有效保证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认为《暂行规定》所要求的转制或许并不现实。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内数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表示,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难点不在于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要求现有出资人增资及内部协调难度更大,相比较而言,目前的政策框架下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会更加简便。

而在业内看来,《暂行规定》要求偏高成了共识。“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意见》新设后需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且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满足这样的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廖廖无几。

■村镇银行VS小额贷款公司的差别

●机构性质不同:村镇银行为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

●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

●出资人不同: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业务范围不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4篇:巴林银行倒闭原因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当然它也得象其他商人一样承担买卖股票、土地或咖啡的风险。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业务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是到刚果提炼铜矿,从澳大利亚贩运羊毛,还是开掘巴拿马运河,巴林银行都可以为之提供贷款。但巴林银行,它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

在1803年,刚刚诞生的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纳州时,所有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尽管当时巴林银行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家犹大人开办的罗斯切尔特银行,但巴林银行还是各国政府、各大公司和许多客户的首选银行。1886年,巴林银行发行"吉尼士"证券,购买者手持申请表如潮水一样涌进银行,后来不得不动用警力来维持,很多人排上几个小时后,买下少量股票,然后伺机抛出。等到第二天抛出时,股票价格已涨了一倍。

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了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

里森于1989年月10日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这之前,他是摩根·斯但利银行清算部的一名职员。进入巴林银行后,他很快争取到了到印尼分部工作的机会。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使工作有了起色。因此,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伦敦总部对里森在印尼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允诺可以在海外给他安静:一个合适的职务。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无论做什么交易,错误都在所难免。但关键是看你怎样处理这些错误。在期货交易中更是如此。有人会将"买进"手势误为"卖出"·手势;有人会在错误的价位购进合同;有人可能不够谨慎;有人可能本该购买六月份期货却进了三月份的期货,等等。一旦失误,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在出现这些错误之后,银行必须迅速妥善处理。如果错误无法挽回,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该项错误转入电脑中一个被称为"错误帐户"的帐户中,然后向银行总部报告。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个帐号"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问他需要什么帐号。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由于帐号必须是五位数,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了电话,总部配臵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臵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但里森都巧妙地搪塞而过。"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帐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帐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星期的交易员金·王犯了一个错误:当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口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口,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欲纠正此项错误,须买回40口合约,表示至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用错误帐户"88888"、承接了40口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然而,如此一来,里森所进行的交易便成了"业主交易",使巴林银行在这个帐户下,暴露在风险部位。数天之后,更由于日经指数上升200点,此空头部位的损失便由2万英镑增为6万英镑了(注:里森当时年薪还不到5万英镑)。此时里森更不敢将此失误向上呈报。

另一个与此同出一辙的错误是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犯的。乔治与妻子离婚了,整日沉浸在痛苦之中,并开始自暴自弃。里森喜欢他,因为乔治是他最好的朋友,也是最棒的交易员之一。但很快乔治开始出错了。里森示意他卖出的100份九月的期货全被他买进,价值高达800万英镑,而且好几份交易的凭证根本没有填写。

如果乔治的错误泄露出去,里森不得不告别他已很如意的生活。将乔治出现的几次错误记人"88888帐号"对里森来说是举手之劳。但至少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他:一是如何弥补这些错误;二是将错误记人"88888"帐号后如何躲过伦敦总部月底的内部审计;三是SIMEX每天都要他们追加保证金,他们会计算出新加坡分行每天赔进多少。"88888"帐户也可以被显示在SIMEX大屏幕上。

为了弥补手下员工的失误,里森将自己赚的佣金转入帐户,但其前提当然是这些失误不能大大,所引起的损失金额也不是太大,但乔治造成的错误确实太大了。 为了赚口足够的钱来补偿所有损失,里森承担愈来愈大的风险,他当时从事大量跨式部位交易,因为当时日经指数稳定,里森从此交易中赚取期权权利金。若运气不好,日经指数变动剧烈,此交易将使巴林承受极大损失。里森在一段时日内做得还极顺手。到1993年7月,他已将"88888"号帐户亏损的600万英镑转为略有盈余,当时他的年薪为5万英镑,年终奖金则将近10万英镑。如果里森就此打住,那么,巴林的历史也会改变。

除了为交易员遮掩错误,另一个严重的失误是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1993年下旬,接连几天,每天市场价格破纪录地飞涨1000多点,用于清算记录的电脑屏幕故障频繁,无数笔的交易人帐工作都积压起来。因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交易记录都靠人力。等到发现各种错误时,里森在一天之内的损失便已高达将近170万美元。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里森决定继续隐藏这些失误。

1994年,里森对损失的金额已经麻木了,88888号帐户的损失,由2000万、3000万英镑,到7月时已达5000万英镑。事实上,里森当时所作的许多交易,是在被市场走势牵着鼻子走,并非出于他对市场的预期如何。他已成为被其风险部位操纵的傀但。他当时能想的,是哪一种方向的市场变动会使他反败为胜,能补88888号帐户中的亏损,便试着影响市场往那个方向变动。

里森自传中描述:"我为自己变成这样一个骗子感到羞愧--开始是比较小的错误,但现已整个包围着我,象是癌症一样……,我的母亲绝对不是要把我抚养成这个样子的。" 从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里森在1992年去新加坡后,任职巴林新加坡期货交易部兼清算部经理。作为一名交易员,里森本来应有的工作是代巴林客户买卖衍生性商品,并替巴林从事套利这两种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风险。因为代客操作,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交易员只是赚取佣金,而套利行为亦只赚取市场间的差价。例如里森利用新加坡及大贩市场极短时间内的不同价格,替巴林赚取利润。一般银行对予其交易员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部位的许可。但为防止交易员在其所属银行暴露在过多的风险中,这种许可额度通常定得相当有限。而通过清算部门每天的结算工作,银行对其交易员和风险部位的情况也可予以有效了解并掌握。但不幸的是,里森却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

事实上,在里森抵达新加坡前的一个星期,巴林内部曾有一个内部通讯,对此问题可能引起的大灾难提出关切。但此关切却被忽略,以至于里森到职后,同时兼任交易与清算部门的工作。如果里森只负责清算部门,如同他本来被赋予的职责一样,那么他便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为其他交易员的失误行为瞒天过海,也就不会造成最后不可收拾的局面。

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曾派人调查里森的帐目。事实上,每天都有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都有明显的记录,可看出里森的问题。即使是月底,里森为掩盖问题所制造的假帐,也极易被发现--如果巴林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但这5000万已被挪用来补偿88888号帐户中的损失了。查了一个月的帐,却没有人去查花旗银行的帐目,以致没有人发现花旗银行帐户中并没有5000万英镑的存款。

关于资产负债表,巴林银行董事长彼得·巴林还曾经在1994年3月有过一段评语,认为资产负债表没有什么用,因为它的组成,在短期间内就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彼得·巴林说:"若以为揭露更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就能增加对一个集团的了解,那真是幼稚无知"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的巴林董事长付出的代价之高,也实在没有人想象得到吧!

另外,在1995年1月11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的审计与税务部发函巴林,提出他们对维持88888号帐户所需资金问题的一些疑虑。而且此时里森已需每天要求伦敦汇入1000多万英镑,以支付其追加保证金。事实上,从1993年到1994年,巴林银行在SIMEX及日本市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11000万英镑,超出了英格兰银行规定英国银行的海外总资金不应超过25%的限制。为此,巴林银行曾与英格兰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在1994年5月,得到英格兰银行主管商业银行监察的高级官员之"默许",但此默许并未留下任何证明文件,因为没有请示英格兰银行有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违反了英格兰银行的内部规定。

最令人难以臵信的,便是巴林在1994年底发现资产负债表上显示5000万英镑的差额后,仍然没有警惕到其内部控管的松散及疏忽。在发现问题至其后巴林倒闭的两个月时间里,有很多巴林的高级及深资人员曾对此问题加以关切,更有巴林总部的审计部门正式加以调查。但是这些调查,都被里森以极轻易的方式蒙骗过去。里森对这段时期的描述为:"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

从金融伦理角度而言,如果对以上所有参与"巴林事件"的金融从业人员评分,都应给不及格的分数。尤其是巴林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而一味相信里森,并期待他为巴林套利赚钱。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巴林破产的两个月前,即1994年12月,于纽约举行的一个巴林金融成果会议上,250名在世界各地的巴林银行工作者,还将里森当成巴林的英雄,对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口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2月10日,里森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交易史上创纪录的数量,已握有55000口日经期货及2万口日本政府债券合约。交易数量愈大,损失愈大。所有这些交易,均进入88888帐户。帐户上的交易,以其兼任清查之职权予以隐瞒,但追加保证金所须的资金却是无法隐藏的。里森以各种借口继续转帐。这种松散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臵信。2月中旬,巴林银行全部的股份资金只有47000万英镑。

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货的最后一日,里森对影响市场走向的努力彻底失败。日经股价收盘降至17885点,而里森的日经期货多头风险部位已达6万余口合约;其日本政府债券在价格一路上扬之际,其空头风险部位亦已达26000口合约。里森为巴林所带来的损失,在巴林的高级主管仍做着次日分红的美梦时,终于达到了86000万英镑的高点,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银行终结的命运。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及里森自传中的一个感慨,也是最能表达我们对巴林事件的遗憾。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里森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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