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起诉书

2023-01-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复旦投毒案起诉书

复旦投毒案对高校生命教育的反思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死刑前,林森浩接受采访时称,“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在那里骂,都已经烟消云散了。”林森浩后悔了,但为时已晚。尽管杀人由诸多原因引起,但作为一个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做出残害生命的事情,临死前才深刻反省,还是让人惊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和林森浩都谈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即作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主审法官说,“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而林森浩表示,他自己是一个学医的研究生,生命对他来说,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应该存在敬畏,但他却缺乏这种责任感。

近年来,不只是林森浩一起高校发生的残害同学案,陆陆续续曝出多起类似事件。这不得不让人反思高校的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美国学者杰·唐纳·化特士于1968年首次提出,此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所谓生命教育,是指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的价值、人的生命,理解生活的真正意义,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学生对终极信仰的追求,养成学生的关爱情怀,使他们学会过现代文明生活。简言之,生命教育的本质在于尊重生命以及生命的价值。因此,生命教育首先是珍惜生命的教育,包括引导学生认识生命,学会保护生命、尊重生命,更重要的是,体悟人生的意义,追求人生的理想,这是生命教育的最终目标。

人生活在社会中,会有各种遭遇,生命呈现不同的状态。有些人的生命状态表现得平稳,因为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比较平稳。有些人的生命状态表现得变动剧烈,因为他处于剧烈变动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些人的生命状态是昂扬向上的,因为他可能生活事业一帆风顺。有些人的生命状态是萎靡不振的,因为他生活事业上遭受较多挫折。有些人处于社会上层,生活工作环境较宽松。有些人处于社会下层,生活工作环境较逼仄。有些人在某些方面比较有特长,他在另一些方面可能表现出短板。有些人在某些事情上较宽容,他另一些事情上较在意。有些人是较感性的,有些人是较理性的。有些人在某些事情上较感性,在另一些事情上较理性。有些人在某些事情较理性,在另一些事情上较感性。有些人在某些时段,情绪较愉悦,在另一些时段,情绪较低落沮丧。

生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维护生命表征的多样性来维护生命。社会发展以尊重生命为旨归,一方面,发展保护生命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保护生命的完整性。如果社会不存在保护人生命质量的机制,社会发展是缺失的。一般来说,一个正常社会,其内部存在一定的机制来保护生命质量,但这种保护总是不全面有效的。有些人的生命得到极度保护,有些人的生命被漠视。有些人的生命在某些方面得到尊重,有些人的生命在某些方面被漠视。社会发展就在于使这种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进行生命教育,在于使每一个个体,意识到生命的重要,从而在社会交往中做出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举动。个体在现实中的遭遇是多样的,每个人对生命的体验也存在不同。所谓意识到生命的重要,是在个体利益与别人的生命价值之间存在冲突时,会以保护生命价值为先。所有的社会交往以保护生命价值为基本前提。

按理说,知识人会比普通人更多地意识到生命的重要性,他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知识所传达出来的生命保护意识。知识的进化是为保护生命,以提升生命质量为旨归。在此意义上,知识进化才具有意义的,否则,知识本身走入歧途。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讲,知识人比普通人缺乏对生命的真实体验,因为他长期处于知识的海洋之中,对生活所承载的生命保护没有更真实的体验。从知识的角度,知识进化与生命保护存在两方面的落差。一是知识受社会结构的影响,知识进化朝只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方向前进。知识受社会结构影响是明显的,知识中最典型的代表科学知识,按马尔库塞的说法,已经意识形态化了。换句话说,在群己权界不清晰的情况下,知识很容易变成强势者侵害弱势者利益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知识进化并一定提升生命质量。相反,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奴役的工具。

另一方面,单一知识与生命保护的完整性存在落差。单一知识表现为知识向某一方面前进,而生命本身是完整的,它需要多方面的知识来维护。在某些方面有所专长,推进既有的认识,恰恰是知识的优势所在。然而,当知识在某一方面走得越远,它可能离生命的完整性也越远。一个生命需要吃穿住行包括精神方面的多种需求,这些需求本身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而知识则表现为对某一方面的认识。如果两者协调不好,知识会影响到生命表现。这就需要相应的生命教育不断将知识拉回到维护生命所需的根本目的上来。既要维护知识的专业性,又要维护知识服务于人的性质。否则,它可能在一条歧路上狂奔。

知识是深入的,生命则表层得多。知识的深入性,表现在它要脱离生命表象去挖掘更深层次的规律。例如:知识的实验研究,首先是建构理想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而生命则是随时发生的,随时存在变化,人也不是生命在理想社会。知识越深入,离生命表征也越远。当然,这是对一般的知识研究而言的,对真正的知识研究而言,知识再深入,它也不能脱离生命生活本身。否则,那不叫知识。

知识追求确定性,生命体现很多的偶然性。从时空角度,知识追求随时空而不变的规律,或者能用确定的公式来表征变化的规律。相比较而言,生命则表现为偶然性。今天碰到好的事情,就高兴一些。碰到不好的事情,心情低落一些。对个人而言,身上发生的事情很多都是偶然的。

当前,高校在知识教育方面,可谓已很先进,特别是理工科的教育,紧追世界前沿。然而,相对来说,生命教育缺乏。一是没有生命教育课程。在个体价值日益被重视的今天,高校不开设相应的生命教育课程是难以令人置信的。二是人文教育薄弱。人文教育某种程度上与生命教育存在关联。在理工科学校,人文教育薄弱。综合性大学的理工科学生,接受正规人文教育的机会也相当少。这里,还要把生命教育和人文教育区别开来。生命教育是针对个体生命的,人文教育是文史哲方面的教育,两者尽管有关联,但存在不同。有些低劣的人文教育,完全背离生命教育。有相当部分高校理工科的人文老师缺乏真正的人文学科修炼。

高校生命教育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还与追求知识的功利性有关。它加剧了知识的单一面相。整个社会处于功利状态,学生为实现具体目标而学习,在达到目标的过程中,任何阻挡的力量,都可能成为学习知识所要排除的对象。然而,真正的知识永远要为生命让路,只有建立在尊重生命基础上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在追求知识功利目的的过程中,不但追求知识的人在受挫后容易偏激,而且知识学习本身会走入歧途。知识成为伤害人的工具。从复旦投毒案可以看出,对药物知识的掌握成为杀人的工具。

高校学生也不是脱离社会的独立个体,他会通过种种与社会接触。在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他可能学到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知识。然而,对有些学生来说,社会并没提供好的教育。当然,这不只是家庭教育的问题。社会缺乏对人的尊重加剧了一些知识人在尊重生命上的心理失衡。他们在找工过程中,在购物过程中,在与同学接触过程中,或者在与老师接触过程中,如果体会到的都是对人的不尊重,自然,他促使他漠视生命。人的生命保护与人的尊严始终联系在一起。

可想而知,缺乏对生命尊重的知识教育会走入歧途,由此产生的知识也偏离了社会真正所需。知识创新表面是由问题引发的,但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实际上,科学家也好,一般的知识创新工作者也好,所面对的问题是不同的,即使问题相同,他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过程中,只有导向一个有利于普遍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这样的知识创新才真正是有价值的。反之,这样的知识创新只有工具价值,如果他最终偏离社会真正所需,这种工具价值很快会失去作用,传统的知识创新偏重于工具价值,表面看这种知识创新会导致现实的效果,但长远看,这种知识创造不可持续,也没有持久生命力。

转变高校缺乏生命教育的现状,急需高校推行生命教育课程。生命教育需一系列的教育改革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为此,首先。要转变教育价值观,改变“重智轻德”现象,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人文教育,特别是对理工科生的人文教育。其次,要提高整体教育的质量,即使专业知识本身,也需要相关的历史发展课程来辅助,从中提炼出专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思想历程。最后,要营造和谐的高校教育环境。学生生活在高校中,研究之外的接触发生在高校内部。如果高校有一个和谐舒适的环境,那么有利于学生生命意识的培养。

作者:邓线平

第2篇:复旦投毒案

采访感受

针对这次复旦投毒案,我们采访了若干同学和老师。从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到对大学生目前状况的分析,我发现当代大学生的现状不容乐观。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仅仅是为了一些生活琐事就将朝夕相处的同学杀害、这样的行为真是难以理解。但这是林某的性格乖戾、以及缺少同学、老师、家长心理层面关心的结果 。这件事更让大学生心理素质得到了重视。

目前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反观自身、发现大学生虽然被成为“生活在象牙塔”,但是承担的压力也是来源于四面八方。大三了,同学们都在制定自己的人生目标:读研、出国、就业。这些话题在同学讨论中此起彼伏,每一条道路都是一条艰难的道路,还有来自同学间的压力,其实大学生就如中学生需要给予心理指导一样,大学生也需要成熟的人来指导、排解这些压力。倘若这个环节被大学教育直接忽略的话,这种的惨剧就可能会一再发生。

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林某,外人都认为其虽然不善交际、但并不至于做出杀人这样的事。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林某不但不善与人交际、平时也是很记仇的人,不愿发泄自己的不快,可见正是这些问题的积攒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大学生应该学会合理排解自己的心理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不是选择沉默甚至自杀、杀人这样极端的方式。

对比之下,再看这次的受害者黄洋。其实我认为这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直博只是体现他优秀的一方面。黄洋参与各种课外实践活动、以及社团、比赛。他善于组织规划、经常鼓励刚入社的学弟学妹,教会他们各种知识、并且他在喝了有毒的水后还细心的将饮水机擦拭,提醒其他同学不要用饮水机就,这些行为都证明了他不仅自身优秀、也用自己的优秀感染着其他人。我认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正应如此。品德的高贵远比成绩要重要的多。

这次事件沉痛且值得反思。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知识,更应该收获什么?学校和社会究竟要如何在这段宝贵的大学时间塑造一名合格的社会青年?我认为,大学中,老师和学生的联系应该不仅仅停留在课堂上,课后各个班的辅导员应该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从各个方面了解学生,及时发现学生的困惑,或者与同学建立起友好的师生关系,在学生有了困惑和困难时想到的是向老师咨询而不是压抑自己或者报复同学。

从某种意义来说,犯案大学生对生命如此冷漠,更多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脱不了干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这一课尤其需补上,而且该案所引发的反思不能仅仅止于教育层面

第3篇: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最新新闻

最高法复核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死刑判决 2015-05-27 13:25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详情 内容来自

中文名复旦投毒案

外文名Fudan poisoning case 时

间2013年4月1日 地

点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 案

件投毒案

果一审死刑,终审死刑[1] 目录

1案件背景 2案件经过 3案件审理 ▪ 一审宣判 ▪ 终审宣判 ▪ 死刑复核 4社会评价 5事件影响 1案件背景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1]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2] 2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1]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山东管线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这份专业意见,黄洋若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那么林森浩又当何罪呢?尽管法庭未采取该意见,但也足以让人惊呼“案情大逆转”了。

纵然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间至悲至痛之事,以命偿命无疑是另一起悲剧;从世界范围看,死刑废除也是一股潮流,但本土语境下的正义伸张,不能刻意逢迎、轻言超越,否则更会戕害法治本体。重新审视这起投毒案件,相较于之前的舆论“免死”呼吁,法律框架下的专业化辩护,在弱化了情感冲动的同时,也强化了据法辩争的力量。

尤其重要的是,尊重司法程序意味着,更多正义能经此渠道,得到稳定的生产与供应,类似“清华铊中毒”、“复旦投毒案”等恶性案件将得到强力遏制,而被暴力和仇恨所撕裂的伤口,也将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随着时间流淌而渐趋愈合。[10]

第4篇:复旦投毒案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 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1/21页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

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

以及林森2/21页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

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

(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

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

(袁在此清了清嗓),

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

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

(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

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

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

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

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

(林抬起头直视前方),

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3/21页。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

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

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

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既充分证实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也充分证实黄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实现的必然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证明二甲基亚硝胺大鼠经口的半4/21页数致死量为每千克三十七毫克。也就是说实验大鼠经注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它只要达到每千克三十七毫克它有半数将会死亡,一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质量约等于一克,林森浩在自己的多篇论文中明确大鼠肝功能实验的建模剂量为每千克五十毫克,在这个建模剂量下,林森浩实验的七十只大鼠中,就有十只死亡,而被害人黄洋的体重约为65公斤,按照复函的半数致死量和建模的剂量,约2.4~3.25克之间,也就是说约2.4毫升到3.25毫升之间的二甲基亚硝胺就已经能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他只需要不超过3.25毫升。按照吕微微的证词,她在与林森浩做完大鼠实验后,将剩余的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密封全部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实验室内,今天上午的庭审当中辩护人说,二甲基亚硝胺有挥发性,公诉人注意到吕微微的证词证明他将这75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试剂管内的,这个试剂瓶内没有泄漏,而且他是将盖子拧紧的,不仅如此,那个试剂瓶有两个盖子,他的外盖是拧紧的,在他的试剂瓶口上还有一个内盖。被告人林森浩的证词也证明,他在取出这些试剂瓶的时候,试剂瓶是密闭的,没有外泄也没有挥发的情形。

林森浩作案的时候,将吕微微存放在这里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全部取出,是全部注入黄洋饮水使用的饮水机中,按照吕微微陈述的数量,林森浩投毒用上的二甲基亚硝胺约75克,75毫升,黄洋只要服3毫升左右就足以致命,75毫升超出了人致死剂量的20多倍乃至30倍。 林森浩到案以后先是供认,他承认,他将取出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了饮水机中,但是他先是供认大致是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大约是二三十毫升,后来又称,经过实验以后又称大约是五十毫升,即使按照林森浩辨解的最低剂量,他注入的毒剂的剂量,致死的数量,也要超过黄洋致死量近十倍,也就是20毫升,它也要近十倍,如果是五十毫升它是20倍,如果是75毫升那是30倍,如此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如此巨大剂量的剧毒物全部注入饮用水中让被害人黄洋饮用,难道还不足以证明黄洋因此而死亡已经是必然的吗?

难道还不能证明林森浩要致黄洋于死地的犯罪故意和决心吗?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依照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他听到黄洋取水以后,用调羹在杯子里捣了

一捣,喝了一口然后吐了一大口,辩护律师也接着说请法庭注意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吐了一大口,即便被告人所讲的是真实的,大家都可以看到,黄洋仅仅是喝了一小口,他就走上了死亡的不归路,你可想而知林森浩投下了多大剂量的毒剂,不仅如此,按林到案后在法庭上的供述。

他在注入上述巨大剂量的毒剂以后他还觉得不够,他又将注射器内约2毫升多一点的二甲基亚硝胺一并注入饮水机中,他觉得75毫升还不够 ,那两毫升也要放进去,这是一种怎样的疯狂啊,林森浩要置黄洋于死地的目的和决心真是溢于言表。

林森浩投毒以后视黄洋生死安危如草芥的行为也从另一个侧面充分印证了他投毒 就是要剥夺黄洋生命的犯罪决意。

林森浩在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投毒以后,黄洋这个时候还没有回到寝室,林森浩随即就在当天的18:25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通过该网页显示的内容,林森浩再次确认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 当天晚上,林森浩还查询了两个相关的致死案例,刚才诉讼代理人也特别强调,那两个致死案例被害人仅仅服用了2克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便死亡,2克左右,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这两个案例也是5/21页林森浩在这个时间段搜索到的。

这个时候黄洋还没有回到寝室,如果说林森浩所说的他在向饮水机注入的那么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还没有来得及想过,黄洋饮用后会因此死亡的辨解成立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他完全应该清醒地看到投毒的后果,他应该知道人家2亳升左右就致人死亡了,你已经投入了75毫升那样巨量的毒物,林森浩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应该清醒地看到你投毒会杀人的后果。

你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条件悬崖勒马,从而有效阻止黄洋喝下饮水机中的毒液。但是林森浩完全不为所动,他坐视黄洋喝下如此巨毒的毒液,从而走上不归路。到案以后林森浩对此仅仅讲了一句,他说,网上说的可能致死,他理解致死的概率很低,所以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林森浩讲的这个话是不真实的,同时也充分地反应出林森浩视黄洋的生死安危如草芥的犯罪信念和犯罪决意是何等地坚定。 不仅如此,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林森浩明知黄洋病情发展迅速并急剧恶化,同年4月5日下午,林森浩还提着水果去外科重病监护室探视黄洋。 林森浩目睹了黄洋的惨状,而且他明确地知道 黄洋出现血小板数值急剧下降,黄洋的血小板指数在4月4日的晚上已经降到2,黄洋出现直接危及生命的症状。

如果说林森浩此前还能辩解他没想到没考虑到黄洋会中毒死亡,那么在目睹黄洋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医护人员对此束手无策之际,林森浩如果不是决意要杀死黄洋,他应该会,也完全会,也完全有责任有义务用适当的方式及时地透露黄洋的病情,真正的起因,帮助医护人员及时地抢救黄洋的生命,他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诉主治医生,他也可以实名或匿名地告知黄洋的亲友,或者黄洋的学友,或者报警,等等,等等 。

但是他什么都没有做,他对此视若无睹,气定神闲,一副此事与他毫无瓜葛的表现,坐视黄洋病情继续恶化,直到回天乏术。

在这一过程中,哪里有一丝一毫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林森浩投毒只是想伤害黄洋,只是为了使黄洋吃一点苦头而绝不是为了杀死黄洋呢,任何一个普通人,只要他还有一点良心,他都能够从这一惨剧的发生、它的发展到它的结局的过程当中,他能够看到,林森浩投毒杀人的决心,他的冷酷,他的残忍。

与此相呼应的是,在黄洋病情持续恶化,命悬一线的同时,林森浩从同年4月1日18时起到4月7日18时止,在6个时间段内集中频繁地上网,反复地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检测,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对毒物进行鉴定等等内容,他充分反映出林森浩此时已完全置黄洋生死于不顾,而一心只考虑他自己如何掩盖投毒行为,如何应对和逃避投

毒后可能受到法律惩处的侥幸和企图。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行为,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投放巨量的剧毒化学品,会造成被害人黄洋必然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这一投毒行为,从而实现他希望杀害黄洋、剥夺黄洋生命的目的,林森浩的行为既不是间接故意杀人,更不构成故间伤害罪,而是直接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关于他投毒只是希望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只是为了给黄洋一个教训,只是为了给黄洋吃一点苦头,而不是为了杀害黄洋的辨解,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因而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剧毒品二甲基亚硝胺,已经被林森浩全部投入饮水机中,案发后6/21页

第5篇:复旦投毒案引发的深思

"首先,我要感谢我曾经的室友大学四年里的不杀之恩! 因为你们的宽容理解,能够让我得以苟活到现在,在下感激不尽!涕泪淋漓!"

这句话已成为自复旦投毒案之后的经典语句。其实,林某本是学习上进,家人为之骄傲的孩子。但内向的他不善与人交流,生发了自己的挫败感。自卑、挫败、闷骚,被林严格限定在网络生活中,他为自己塑造了沉默、冷感的外壳,搭配上优异的成绩,现实中与他相识的人,很少意识到他内心的虚弱。长期以来,造就了他的心里问题。直至最后悲剧的发生。

心里的扭曲使得他在愤怒、矛盾面前丧失理性。这也反映了部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心里扭曲蒙蔽的他们正义之感,只为解一时之气,寻求一时的快感,导致悲剧的发生,甚至触犯法律。

这是多么令人叹息,同时也发人深思。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也需要正确引导,多感受正能量。对于他们的心里健康发展要尤为关注。他们还涉世未深,有时候对一些事物的判断和想法不完全正确,需要社会和家人多给予关心,对他们的错误思想加以纠正,对矛盾情绪进行开导,使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才能有效的避免那一幕幕我们不想看到的悲剧发生。

第6篇: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林森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袁汉钧、孔雁、施净岚、代理检察员徐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被告人林森浩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鉴定人陈忆九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某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XX大学XX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以下简称”XXX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某不和,竟逐渐对黄某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某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XX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某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某。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某共同住宿的XXX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某同在XXX室内,黄某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某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XX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某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某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查获的饮水机、饮水桶、水杯及现场等的照片,播放了相关监控视频,宣读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侦查实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情况及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检验报告中”N—二甲基亚硝胺”名称的说明》、《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书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XX大学XX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况说明》,林森浩撰写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等论文,黄某体检和病历资料,鉴定人陈忆九的鉴定意见和证人张某某、王某、孙某某、葛某某、罗某某、沈某某、于某某、潘某某、刘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吕某、吕某某、盛某、付某某、吴某某、马某、向某、徐某、黄某某、张某、杨某某、张某某、丁某、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森浩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某并致黄某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某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某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某均系XX大学XX医学院XXXX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某等同学同住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2011年8月,黄某调入XXX室,与林森浩、葛某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某。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以下简称XXX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XXX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某从XXX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某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XX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某再次至XX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某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明黄某中毒发病、死亡原因等证据

1、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习惯每天起床后,用一个陶瓷杯从饮水机里放一杯水喝。自2013年2月底后,林森浩不再与黄某、葛某某一起喝饮水机里的水。葛某某一般周五离校、周一返校。2013年3月29日上午葛离开学校,至4月1日下午1时多返回寝室。

2、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黄某的病历资料,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某于2013年4月1日饮用寝室内饮水机里的水后不适,1小时后即发病,病情发展很快,4月3日因急性肝功能损伤、早期血管内凝血功能障碍、血小板减少原因待查,病情危急入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

3、证人孙某某、王某、葛某某、于某某、罗某某、刘某、沈某某、钟某、黄某某、马某、顾某某、向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某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某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做常规毒物和药物检测,未发现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

4、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还分别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某根据黄某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的实验,提示孙某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

5、证人王某、刘某、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4月10日,王某、刘某经上网查询和电话联系,至杨某某所在的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得二甲基亚硝胺比对物后再次送检测。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

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检验报告书》及《关于检验报告书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证实,该所对2013年4月4日、4月7日委托送检的黄某的血液、尿液、饮用水、饮水杯、刷牙杯等进行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分析,均未发现异常;该所在同年4月10日委托送检的前述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7、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发票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调取了相关检材:饮用水、黄某尿液、饮水杯、二甲基亚硝胺,购买二甲基亚硝胺的发票。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某的尿液、饮水机里的水样和黄某使用过的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公诉人当庭向被告人林森浩出示了黄某饮水杯的照片,林森浩经辨认后予以确认。

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关于检验报告中”N-二甲基亚硝胺”名称的说明》,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陈忆九的鉴定意见证实,黄某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9、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中有关黄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2013年2月21日对黄某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黄某当时身体健康。

(二)证明涉案毒物来源和林森浩取毒、投毒、丢弃犯罪工具等证据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系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供销科业务员,2011年3月3日,张向XX大学附属XX医院吕某某销售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接受证据清单》、张某某手写的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印证了张的上述证言。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因大鼠实验要求,吕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二甲基亚硝胺装在一个深棕色的瓶子里,瓶身外侧有N.N—二甲基亚硝胺的标签。吕某某与林森浩一起进行了实验,该实验造成大鼠肝纤维化。实验结束后,吕某某对实验用具进行了整理,将剩余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原液瓶装在原来的快递纸盒内,连同装在塑封袋内的未用完的稀释液和5毫升规格的针筒、实验用的瓶装大鼠肝脏标本等物品一同装在一个大的纸箱内,放在XXX实验室进门左边靠窗的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曾以取物为名,先后两次去过XXX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

4、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5时多,盛与林森浩在XX医院吃过晚饭后,林手中拿着黄色塑料袋回到宿舍。

5、XX大学XX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黄某、林森浩宿舍入住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某等四人被安排住宿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2011年8月起,因寝室调整,黄某被调到XX号楼XXX寝室,与林森浩、葛某某同室居住。

6、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XX大学保卫处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监控视频证实,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22秒至17时47分36秒,林森浩右手拎着一个黄色袋子,和盛某一起从XX大学XX校区东区返回西XX宿舍楼。约十分钟后,林森浩右手拎着黄色袋子走出西XX宿舍楼,经过XX教学楼门前,2分半钟后空手原路返回西XX宿舍楼。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4日晚,林森浩将XXX寝室的空水桶还到张某处,林森浩归还的空水桶在公安人员取样的19只水桶中。

8、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3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对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及该宿舍楼X楼XXX室存放饮水桶仓库进行了勘查,提取了饮水机和19只空饮水桶。侦查员用棉签蘸取蒸馏水提取了19个空饮水桶的封口盖并送检。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XXX室的饮水机和19只空饮水桶中编号为15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的棉签擦拭物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述饮水机和饮水桶的照片,被告人林森浩均予以确认。

10、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由林森浩使用与其作案时相同型号的饮水机和饮水桶、瓶身粗细相似的试剂瓶、相同规格的5毫升注射器、550毫升”农夫山泉”瓶装水,演示了林向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经过。据此估算,林森浩投入饮水机内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约为50毫升、饮水机内的水量约为1100毫升。

11、林森浩于2013年4月12日、7月6日分别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林于同年3月31日下午在XX医院XX号楼XXX实验室获取二甲基亚硝胺;后林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XXX寝室内饮水机中;随后,林将一支注射针筒丢弃在X楼西面楼梯口的垃圾箱里,将装有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试剂瓶等物的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在本市XX路XXX号XX教学楼门前的一个电话亭旁的垃圾桶内。

(三)证明林森浩投毒动机及主观故意等证据

1、证人葛某某、付某某、盛某、吴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林森浩与黄某同室相处期间没有明显矛盾;林曾因生活琐事对黄不满。

2、证人赵某某、马某、薛某某、丁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1年上半年,林森浩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的实验,实验中有一些大鼠死亡。

3、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林森浩个人的硕士毕业论文《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和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证实,林森浩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的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损伤,该实验造成10只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

4、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证实,二甲基亚硝胺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其理化特性为易挥发黄色油状有机液体,有弱特异性气味或无明显气味,易溶于水和有机溶剂;主要危害为可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为0.234毫克。人中毒的主要症状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痉挛、头痛、发烧、肝肿大、黄疸及肝肾肺功能损伤。

5、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了林森浩提供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其附件光盘部分内容的打印件证实,林森浩在投毒后、黄某喝水前,即用自己的戴尔牌电脑上网查询过二甲基亚硝胺;在黄某发病后,林森浩还多次用该电脑上网查询过二甲基亚硝胺的特征及中毒检测方法等。

7、证人徐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4月6日,林森浩与他们谈论黄某病情时提出,黄某可能是重金属中毒。

8、证人付某某、盛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在黄某发病住院后,林森浩从未向他们透露黄某致病原因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被告人林森浩到案后直至庭审就其因生活琐事对黄某不满,于2013年3月31日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寝室饮水机内,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又在黄某就医期间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森浩作案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此外,证人王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案发情况及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11日,王某和孙某某等人向XX大学保卫处报告,黄某可能遭人投毒加害。该校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过葛某某反映的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导致肝损伤的动物实验的线索,结合从林森浩的电脑中发现在2013年3月31日晚、4月1日、4月3日有多条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记录,故将林森浩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在4月11日两次询问中均表示对黄某病因不知情,直至4月12日被刑事传唤后才交代了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某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某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智刚 审判员

王 峥 审判员

郭 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7篇: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

**学院考查课论文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

专业班级:

**************

学生姓名:

*****

学生学号:

************

课程名称:

社会心理学

2013年 6 月

目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 ......................................... 1

一、案件背景 ............................................. 2

二、高校杀害同学案件举例 ................................. 2

三、就此类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 3

(一)分析 ............................................... 3

(二)就此案的反思 ....................................... 3

1、对当事人的反思 ....................................... 3 2.对社会环境的反思 ...................................... 4

四、我的建议 ............................................. 4

(一)个人方面 ........................................... 4

(二)其他方面 ........................................... 4 参考文献 ................................................. 5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

摘要: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复旦投毒案震惊了整个社会,这件事罪魁祸首到底是谁,是谁酿成了这场悲剧!他人的生命应是既神圣又要受到我们尊重的。为什么生命又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尊重,屡遭践踏。本文就复旦大学投毒案展开,分析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处理矛盾的方式,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 关键词: 大学生投毒 心理扭曲 正确发泄 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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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该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2010级)黄洋,于2013年4月1日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16日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林某存在嫌疑并被依法刑事拘留。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于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二、高校杀害同学案件举例

朱令铊中毒案,清华才女大学生朱令于1994年12月11日晚上在北京音乐厅参加演出之后,于次日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此案至今未破。

2004年在马加爵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2013年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两学生发生口角致室友死亡。根据南京江宁警方初步调查,16日21时许,该校学生袁某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同宿舍蒋某因未带钥匙敲门,袁某未及时开门,双方为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袁某拿起书柜上的一把水果刀捅到了蒋某胸部。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2013年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宿舍发现腐尸。4月17日中午,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一学生宿舍6楼室内发现一具腐烂的尸体。知情者透露死者为该校学生,死时无人知晓,直至尸体腐烂味溢出才被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 2

查。

2013年4月17日张家港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当日20时30分左右,沙洲职业工学院学生符某持水果刀将在该院短期培训的学员曾某刺伤。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就此类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一)分析

我们通过对案发原由的调查,就会发现这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点:被害人与当事人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就是一些生活上的小摩擦,导致酿成大祸。这值得我们思索的是为什么一点小摩擦就大打出手呢。

拿复旦大学投毒案来分析。直至今日,在与林某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某会毒杀室友。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某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很多身处林某的圈子从未留意林某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某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某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某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某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某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

由此我们可看出林某的心理存在很大的问题,近年来的高校凶杀案的案犯都有这个问题,心理的极度扭曲,难以抑制的愤怒,以及错误的发泄方式,使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二)就此案的反思

1、对当事人的反思

惨案的造成和当事人本身有极大的关系。林某扭曲的内心造成了黄洋的不幸,而其他人的心理问题又造成了相似的悲剧。就这点来看,现在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存在不小的问题。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这类案件也反映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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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大学生不会正确的处理问题,不知道什么是发泄的正确方式。做事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不能正确的解决出现的矛盾也是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的反映。出现了矛盾,就在心里产生杀人的动机,是心理的极大扭曲。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矛盾,这是正常的,因为人与人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等可能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矛盾实为正常。有了矛盾就要解决矛盾,大多数人的问题就出在这一环节:用什么方式解决矛盾。我认为交流谈话是最有效的方式,用你的诚意打开对方的心扉,谈谈你们共同的话题等等。等你们谈完了话聊完了天你就发现原来他是这样的一个人。你就会觉得你们之间发生的小摩擦真是没什么了。

2.对社会环境的反思

当今社会就业压力陡然上升,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人们之间的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等等,都会使我们的心理发生变化。我们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中生活,会对我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扭曲,如果不及时调整调节,就会我们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抑制力。所以,我们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帮助,来健全我们的人格和心理,使我们最现代社会的洪流中浪遏飞舟。

四、我的建议

(一)个人方面

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挫折,面对这些挫折,我们要视之以平淡;面对他人错误和缺点,我们要包容和尊重对方;发生了矛盾,我们要尝试简单的沟通来解决矛盾;我们还要学会发泄,不要动辄起杀机,学会倾诉,告诉你的朋友你的想法,将不开心的事说出来,你会感觉轻松。

(二)其他方面

学校的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还要多开展 心理辅导来疏导心理。

家庭和学校教育对子心理健康的培养要加强,在教育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在进行知识完善的同时,决不能忽略了心理健康,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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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成才更重要。大学室友投毒再次警示人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有关爱、公平的意识,要懂得善待自己的生命和尊重他人的生命。

国家应该对校园犯罪案件在教育、道德、文明和社会所组成的法庭进行长期审判。让这种法庭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站,成为防止青少年心理裂变的观测站;让缺乏理智的心理导火索掐灭在萌生之时,让校园悲剧不再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荷.德智起飞健康成长——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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