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同业授信管理

2023-02-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商行同业授信管理

探索构建现代农商行授信审批模式

【摘要】面对严峻的授信风险防控形势,本文从实现股改上市及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出发,要求农商行立足自身实际,确立授信审批模式的具体目标,并从完善信用风险计量、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建立健康的信贷风险文化等方面全面构建现代农商行授信审批模式。

【关键词】审批模式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信贷风险文化

近年来,各地农商行相继成立,对农商行的研究也成为银行业较为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农商行都是从农信社发展而来,由于农商行往往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客户准入差距较大,风险管控能力参差不齐,使得银行客户结构复杂,呈现“二元化”的客户特征,经营质量不容乐观。因此,探索构建现代农商行授信审批模式,建立健全审查审批机制、加强信贷系统运行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于农商行信贷风险防控将起到关键作用。

一、农商行授信审批运行现状

(一)农商行授信业务风险防控面临的形势

1.网点多、人均利润率低。农商行往往在各郊县、村镇设有分支机构,网点多、退休人员占比大,人均利润率相对较低,盈利能力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尚存较大差距。

2.历史包袱重、存量贷款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农商行由农信社改制而来,长期以来,由于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政策性业务占比较大等各种因素的累积,银行历史包袱沉重,服务对象和区域处于弱势状态,至今乃至今后仍将承担服务三农的政策性或准政策性业务;因此,农商行一直面临着存量贷款质量低、不良压降难度大的问题,要全面改善资产质量,尚任重而道远。

3.农商行尚未有效建立健康的信贷风险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农商行信贷风险控制的理念还比较陈旧,已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一是未能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效率组合未能达到优化状态,容易形成为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对信贷风险管控的局面。二是尚未建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形成使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信贷风险控制意识。三是在信贷风险控制的范围认识上,全面提高风险管理的方法、理念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尚未普遍为广大员工所接受。

4.信贷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客户经理制度尚未有效实施。经过多年授信业务的发展及专业培训,农商行信贷人员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但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标准尚有较大差距,信贷储备人才的缺乏对银行授信业务的发展已形成较大制约。

5.市场竞争激烈,风险防控和营销发展能力亟待提高。随着各大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高端客户争夺进入白热化,在农商行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仍要求不断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并持续优化客户结构。

二、建立现代农商行授信审批模式的具体目标

要完善构建现代农商行授信审批模式,需明确建立具体目标,根据农商行经营情况,建议设立以下目标。

(一)完善信贷风险文化建设的目标

要完善信贷风险文化,首先需明确信贷经营的根本目标是在经济资本约束下做强、做久;其次,必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信贷风险文化。经营管理层应统一全行信贷业务整体的风险偏好,建立分权制衡的风险和控制体系。同时,先进的信贷风险文化还必须体现在先进的信贷管理工具、流程、系统之中和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架构之上,辅之以人力资源、培训机制、财务考核、客户管理方式等配套改革,形成系统性的体系。完善信贷风险文化的核心在于提高全体银行管理和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整个组织中建立和推广直至成为基本制度,形成根深蒂固的共同理念和价值观。

(二)信贷人员的队伍建设目标

建立审查审批队伍的考评机制:建立以行业和产品为核心的审查审批机制,根据行业及产品业务量的情况,配备相应的审查审批人员;根据不同层次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开展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或资格认证机制,对信贷人员进行年度考评或资格认证,建立技术性专家序列。

建立和完善主审查人制度:逐步完善主审查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主审查人的考评机制及专业人才后备库;建立总行审批信贷业务前提条件落实情况核准制度,对支行上报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将条件落实情况及时与主审查人沟通审核。

(三)客户的年度统一授信目标

实现对全行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即遵循“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和对象相统一的原则”,实施针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管理。实行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个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向同一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纳入一个授信额度,统一进行管理;向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纳入同一个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所有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客户都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进行单独授信。

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农商行应根据内部评级法实施后的研究成果,运用违约概率模型来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结合“有效净资产法”来确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限额的设定将充分运用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风险量化结果,同时,将量化手段和银行信贷专家的经验充分结合来完成,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

(四)优化审批方式目标

1.优化构建审批组织构架。遵循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让信用等级差、经营水平低、偿债能力弱的客户逐步退出;贯彻“加大投放、控制风险、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信贷投放原则,对银行信贷客户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分别实施不同的准入和退出政策。

2.建立多样化的授信审议模式。按照风险程度及审批难度的差异,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逐步建立会议审批制、授权审批制及独立审批人制等方式相结合的审批模式。对独立审批人制审批方式的授权为针对某个信贷专家的审批授权。

3.启动审批紧急处理方式。针对营销的目标客户,开展名单式营销,在名单上的客户可优先审查、上会审批。同时,对于因竞争十分激烈,审批的时效性要求很强的特别优质客户,启动审批紧急处理方式,走应急程序上会。

(五)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

整合完善IT系统。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化管理;统筹考虑整合各个管理系统,将现有管理系统的归并、统一,建立统一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以数据大集中为契机,全面开始着手以数据仓库技术运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建设,为建设全面满足经营管理需要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打下基础;在基础数据库系统的整合、完善和推广应用基础上,将宏观经济数据库、金融同业数据库、行业数据库和客户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整合为同一信息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决策风险。重点推进内部评级法建设,结合全行数据上收和集中,按计划确定内部评级体系实施方案,完成构建违约概率计量模型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三、探索实现目标的思考及建议

(一)应针对股改上市及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股改上市对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提出的要求。针对股改上市的目标,农商行应通过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力争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借鉴商业银行的上市思路及方案,首先应通过加强与审计部门、其他外部审计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家底,完成内外部审计,实施财务重组。工作重点包括开展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加快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置工作;加大对特殊资产清理、处置的力度;加紧制定并实施监管指标达标计划;根据财务重组的要求和进度,继续做好包袱消化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在内外部审计合格以后,重点开展剥离不良贷款和注资工作;随后引入战略投资者,为公开上市做好准备。

同时,农商行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处理好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管理工作。存量意味着对银行经营成果的评价,增量代表着经营发展的潜力和速度。不良资产比率高,尤其是三农政策性贷款质量较低,给农商行贷款存量管理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审查审批方面,针对不同区域和不同业务品种应实现差别化审批。不同区域的支行也应从自身经营管理现状出发,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水平,对于经营业绩相对优良的支行,采取以增量业务管理为主;对于不良资产包袱较重的支行,采取以存量业务管理为主。

二是开展存量尽职调查,明确责任人。要查清不良资产的成因,明确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环节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机制;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存量资产质量的管理水平;要在界定存量有关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审查审批,从源头上切断新增贷款向存量恶化贷款的供血线,切实控制新增贷款的质量。

三是确立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对剥离不良资产的可能性及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农商行应进一步确立清晰的盈利模式,有效制定剥离不良资产政策,为顺利上市做好准备。

针对不良资产,在审查审批及处置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片面强调硬性清收,迫使企业“以资抵债”,如果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有限加上高昂的处置成本,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因此,农商行在审查审批及清收处置可全面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资产板结程度、清收的难易程度,将各支行及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划分,实施差别政策,以明确审批及清收的权限及范围,规范不良资产清收行为。

2.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对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要求。第一,明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一是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管理的内涵。包括对债务人违约风险管理和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的双重含义(除个体的违约风险外,还包括资产组合的内在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二是新资本协议的范围。将信贷产品从表内扩展到表外,包括了大量的信贷衍生产品。具体包括普通贷款、零售贷款、表外信贷等价物(担保以及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承兑、有追索权的交易、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保函与赔偿等)、承诺、与外汇、利率和股票指数有关的交易,信贷衍生产品。三是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立定量化风险评级系统;协议提出较高数据要求,使用初级法的银行,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七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LGD,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建立独立的风险评级或评审机制,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各项评级的确定都必须经过独立评审并确定,风险评级需要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以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协议倡导“银行内部任何责任必须能够落实到个人,而不能由部门负责”,及风险个人负责制。第二,新资本协议对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要求。一是授信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专业化。审查审批人员需在事前进行具体的行业考察,给出授信额度等具体数据,事中能不断和企业沟通,关注并量化分析行业和企业财务数据,给出未来还款的几率数据,事后能及时核算款项的风险和收益对比,给出该企业或行业的信用风险以及下一步贷款的可能性和授信额度等。二是利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风险权重。利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风险权重是IRB法下降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进而降低资本要求的主要方法。同时,新资本协议认为风险缓释技术本身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强调抵押品的流动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审查审批过程中,信贷工作人员应充分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抵押、表内净扣(银行使用交易对象的存款对该交易对象的贷款做扣减)、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新资本协议规定对贷款的风险暴露,银行可使用第三方的担保,或可通过购买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

审查审批过程中,应关注合格的担保和抵押将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或减少风险暴露,降低违约损失率。担保人与借款人必须是非相关的,担保文件必须对所有交易方有约束力,并确保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因此,农商行要建立严格的担保抵押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要确保借款人违约时,风险暴露受保护的部分可以获得有效抵补,降低违约损失率。在贷前重点考察抵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流动性,并建立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淘汰制度,防止价值高估;贷时加强对抵押品的审核,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内部人员对抵押品进行全面复核,合理设定抵押率,建立抵押品从抵入到处置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要充分控制风险缓释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剩余风险(法律风险、文档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在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新资本协议强调交易对象的信用不可与担保人或抵押品的价值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关联企业内部互保应视同信用贷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掌握;关联企业成员违约实行一票否决制,避免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如果抵质押物同时也是还款来源,应尽量要求追加其他抵质押或非关联担保,如机器设备抵押、项目收费权做质押等。

农商行可利用数据库改变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违约率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和分析,将风险分析、内部评级应用于贷前各个环节;同时,利用内部评级法为贷款定价提供计算基础。

(二)建立全员参与的信贷风险文化

建立全员参与的信贷风险文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一是建立鲜明的主题。强调包括诚信审慎、稳健合规、精益求精、可持续发展等内在主题,表达银行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在价值观、制度、操作、服务等多个层面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商业银行关于信贷经营的独特风格。二是打造以人为本的氛围。时刻对信贷人员乃至全体员工进行激励,把激励、潜移默化、人文关怀和监督、考核、问责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将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同信贷人员的职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业务发展引致个人发展、个人发展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信贷人员的创造力和忠诚度,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三是遵循法的精神。充分发挥制度和规则的刚性约束,通过组织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架构,贯彻信贷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推行问责制,加强控制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风险贷款明确责任,以“法治”管理模式替代“人治”管理模式。四是注重标准化建设。对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予以程序化、模式化,对信贷政策、制度、办法以及分析报告运用专业、规范的语言来表述,予以模式化,体现出专业精神和精品意识,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度和信贷经营效率。五是强调工具创新。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注重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建设完整的内部数据库,开发内部评级、授信、贷款风险预警、贷后监测等应用模型和系统,提供信贷经营风险的可预测性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实现风险决策自动化与经验判断的良好结合。六是着眼长时期培育。避免短期化、间断化,使其在长时期的维护与关注中不断丰富和成长,形成能标志银行信贷经营理念的核心特征,并内化为信贷人员的行为准则。

(三)完善授信审批管理的几点思考

1.目标客户定位:不唯大小、只唯优劣。目前,商业银行对于优质大中客户争夺较为激烈,实际上,中小企业中也存在高端客户、优质客户。根据农商行的经营管理现状,目标客户准入的定位应该是“不唯大小、只唯优劣”。在授信业务营销中仍应注重中小企业优质客户的融资服务,特别应对依托核心大型企业的整个产业链深度挖掘,为核心大型企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做好供应链融资服务,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安全、经营稳定、价值较高的商务链条。

2.授信业务营销:营销与风险管控不可偏废。商业银行在营销客户过程中,应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由于农商行金融服务创新能力不强、金融服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银行在营销客户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如何服务客户、便利客户,而忽略了对营销项目的风险管控。因此,在客户营销过程中,农商行应注重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将营销和风险管控结合在一起和客户沟通,并从客户和项目自身的特征来提出营销和风险管控方案,两者不可偏废。

3.授信方案设计应注重综合效益。要做实授信业务方案,需综合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综合贡献度问题,开展客户营销工作时关注项目整体的综合贡献度,与客户谈好利率、财务顾问费、存款结算等问题;二是风险关口前移问题,经办支行需与客户提前确认上级银行提出的各项授信条件,将风险防控方案落实在营销准入环节。

4.完善激励问责机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农商行应针对授信业务机构及流程设置,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权力制衡”的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权力分工和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人员的事先约束,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要求及部门和岗位职责,严格问责机制;有效构建激励机制,实行激励与问责并重的管理。

一是基于授信业务的各流程环节,明确尽职要求及每笔授信业务的经营责任人,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对存量和新增贷款采取不同的措施。二是设置不同支行、区域、行业和产品等维度,对授信业务的办理资质进行管理,对不良率高、风险管控能力低的支行,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行业、产品授信业务准入限制,直至取消全部授信业务的办理资格。

(四)进一步做好审查审批队伍的建设

1.培育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从事客户评级、债项评级的评定、审定及管理工作,关注并量化行业分析;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导向,积累历史数据、完善客户样本,设计开发客户违约概率模型,创建并及时更新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开发或引入较为成熟的工具软件,实现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以及不同产品的组合分析和集成式管理,为将来顺利实施新资本协议培养储备人员。

2.规范审查审批人员的任用制度。实施审查审批人员的准入、晋升及退出制度。审查审批人员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权限和额度不是依据其职务的高低,主要看其授信风险管控能力等级的高低,具体等级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规则来取得。

3.推行风险经理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推行风险经理制度,实行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协调配合的作业模式,前移风险防控关口。风险经理负责贷款及其他信用业务的审查、客户分析、上报审批、贷后风险跟踪监测、早期风险预警、问题贷款处理,风险经理除了一对一地承担一批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责任外,还负责收集研究本行业某一专业的信息,承担行业专家角色。

参考文献

[1]范明,王维玲,农业银行上市前应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商业研究,2006年12月.

[2]李思维,王修华,刘红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条件下的银行授信业务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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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课题组,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问题研究,2007年3月.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构建工商银行先进信贷风险文化研究,金融论坛,2005年1月.

[6]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工商银行信贷竞争力提升研究,金融论坛,2008年6月.

[7]周伟,殷卫东,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金融纵横,2007年11月.

作者简介:胡晖(1972-),男,汉族,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目前供职于北京农商银行授信审批部。

作者:胡晖

第2篇:农商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部门职责

1、负责全辖各类贷款审查、审批工作;

2、对基层社超授权和个私、公司部提交的各类贷款和票据业务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信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合规和风险审查、评估、测定与报告;

3、负责承担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信贷审批小组的日常工作;

4、负责对基层社部超授权范围的信贷审批业务的提交和办理;

5、负责全辖信贷授信风险提示、重大突发信贷事件的预警和应对方案的制定工作;

6、完成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经理职责

1、关注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了解掌握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为本社制订信贷工作指导意见提供参考意见;

2、全面负责授信评审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处理及联社贷审会和审批小组的常务工作,无特殊原因,每周四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并确保工作记录齐全、完整、规范、妥善保管;

3、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考核各岗位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

4、对公司、个私部提交的公司类贷款和自然人贷款的授信、用信审议;

5、根据审查岗审议意见进行复查,并提出最终的复查意见;

6、及时将个私、公司部门提交的超授权授信、用信意见进行审批或者交有权决策人签批;

7、完成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三、副经理职责

1、关注本社大额自然人授信客户行业政策调整变化,搜集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消息,配合做好授信业务的市场调研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人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决策建议;

2、按授权管理的要求,对基层社、公司部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指导;

3、对上报的各类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各经营单位调查人对信贷业务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等,作出初步风险评价,风险提示以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初审意见;

4、对超出授信评审部审批权限的个体大额贷款、法人企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进行审查;

5、对信贷业务用信情况进行尽职审查,监督信贷人员按照“意向授信——授信——用信”程序,对审查意见中的有关限制性条款、客户提供的商务合同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6、对达不到尽职调查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并有权要求个私、公司部信贷审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资料;

7、及时做好授信业务的相关统计工作;

8、完成部门领导交派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四、内勤岗职责

1、负责授信评审部的内部日常工作,受理基层社、公司、个私部送交的材料;

2、根据授信评审部经理提交的审批决策意见,打印批复通知书一式两份,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分别提交给个私(公司)部、风险管理部;

3、定期对本部门的授信信贷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按要求及时、完整的装订入档保存;

4、完成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3篇: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2018年同业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XXXX(此处填汇报对象): 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同业业务风险控制水平,揭示同业风险,规范同业业务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按照省联社《关于印发XX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农信发„2018‟338号)要求,本联社开展了“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本联社依据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监事长、各副主任、各主任助理为副组长,部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方案制订、现场实施、汇总报告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核审计部人员组成。

本联社于2018年9月3日至11日对办理同业业务的XX部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范围为截至2018年6月末本联社所涉及的同业资产、负债等存量业务;审计的具体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与回购、同业存单等;审计内容包括同业业务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授权授信管理、会计核算、档案管理 1

等方面。

本次共4人参与审计,投入7个工作日。调阅各类资料107份,其中质押回购业务资料57份,同业存单业务资料15份,同业授信资料18份,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业务资料16份,债券投资业务资料1份;检查同业业务74笔、金额425682万元,其中,同业负债业务3笔、金额7908万元,同业存单业务16笔、金额147000万元,买入返售业务54笔、金额265774万元,债券投资业务1笔、金额5000万元。

二、审计依据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X农信发„2016‟X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借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农信发„2016‟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风险应急预案》(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号);

其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部门、省联社及本联社制定的同业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同业业务基本情况

(一)同业资产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存量同业资产XX笔、余额XXXXXX万元。涉及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投资3项业务,详情如下。

1.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存量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共8笔、余额总计XXXXXX万元,涉及4家银行业机构。其中,(1)存放省联社3笔、余额合计96000万元,(2)……

2.同业存单。存量同业存单共10笔、金额总计XXXXX万元,涉及9家银行业机构。其中,(1)购买**银行同业存单1份、金额4979.28万元,(2)……。

3.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共1笔,资产金额5000万元,项目 3

为从二级市场买入的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5000万元10年期国债。

(二)同业收入情况

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业收入XXXX.XX万元,涉及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买入返售、同业存单和债券投资4项业务,详情如下:

1.存放同业定期存款收入情况。收入20笔、金额总计XXXX.XX万元,涉及本金XXXXXX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其中,(1)存放省联社定期存款利息收入8笔、金额合计2622.58万元,(2)……

2.买入返售收入情况。收入XX笔、金额总计XX.XX万元,涉及本金XXXXXX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其中,(1)XX联社2笔、收入1.31万元、涉及本金3083万元,(2)……

3.同业存单收入情况。购买同业存单的利息收入5笔、金额合计XXX.XX万元,涉及本金19786.80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其中,(1)购买**银行同业存单1份、收入59.17万元、涉及本金4940.83万元,(2)……

4.债券投资收入情况。债券投资收入1笔、金额XX.XX万元,为购买“18国开05”债券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负债及支出情况

为弥补整体流动性,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3家银行业机构开展了质押正回购业务,融入资金合计XXXX万元,利息支出合 4

计6.92万元。其中,(1)以“18**银行CD109”同业存单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融入资金3038万元、利息支出4.47万元,(2)……

(四)同业授信管理

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作为资金融出方,先后同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1.先授信后用信的机构共8家。(1)2017年9月3日对**银行授信220000万元,期限1年,2018年4月25日用信;(2)……

2.先开展同业业务后授信的机构共10家。(1)2017年11月14日存放**银行10000万元同业定期存款,2018年9月1日对**银行授信;(2)……

3.未授信即开展同业业务的机构共2家。(1)2017年11月14日存放**银行同业定期存款10000万元,未对**银行授信;(2)……

(五)存放同业账户管理 1.账户对账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在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了存放同业账户。

(1)在**银行的存放同业账户,按月对账,2018年1至6月已对账;

(2)…… 2.网银管理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在5家同业对手机构(分别 5

是**银行**分行营业部、……)的存放同业账户开通了网银功能。

(六)业务系统管理情况

本联社进行同业业务时用到三个系统,分别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债登系统”)、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上清所系统”)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

2018年8月前,XX部负责同业业务时,能够登录中债登系统的用户“中台风险防控岗”使用XXX(此处填写姓名)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由XXX登录操作;“后台结算复核岗”使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能够登录上清所系统的2名“操作员”用户,分别用XXX、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能够登录本币交易系统的账户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操作。

四、审计评价

(一)制度建设情况。本联社坚持内控优先原则,基本能够做到开办一项新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针对各项同业业务制定了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本联社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职责,2018年上半年,同业业务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同业业务各岗位之间存在必要的监督 6

和制约,关键岗位纳入本联社重要岗位人员,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X县农信发„2018‟XX号)的要求轮岗。

(三)授权授信管理。本联社对同业业务采取集中统一授信模式,定期设定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未发现向独立核算单位法人机构辖下二级机构授信行为。为最大限度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所有同业授信业务均须经本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审批,未进行转授权。审计未发现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

(四)档案管理。本联社同业业务相关割单、合同内容等资料完整齐备,审批手续齐全,保管妥善。

(五)会计核算。本联社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专门章节,对所开展的同业业务制定了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规定及时全面记账。但部分同业资产业务的收入未按照正确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存在的问题

(一)同业授信方面

未授信即开展同业业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等需要进行授信的同业业务”。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先后同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同业业务。其中 7

与10家机构开展业务时存在先用信后授信现象,分别是**银行、**银行、……;与2家机构开展了业务但未进行授信,分别是XX商行、XX联社。

(二)同业用信方面

开展同业用信业务时,未发挥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职责。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操作规程》,同业用信(即开展存放同业、买入返售、债券投资等同业资产业务)时,须先经本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经本联社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能办理。但审计未发现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针对同业用信的会议记录纪要,也未发现该委员会成员在同业用信审批资料上的签字。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主任、理事长逐级审批的形式开展同业用信业务。

(三)同业业务限额管理

对单一机构的融出资金超比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X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联社一级资本的50%”。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一级资本额XX万元,向省联社融出资金XX万元,向XX农商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X**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XXXX农商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本联社向上述6家银行 8

业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均超过了限额要求。

(四)同业账户管理方面

存放同业账户未及时对账。本联社在XX农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2018年1月未对账。

(五)业务系统管理方面

业务系统的实名注册用户与实际操作用户不一致。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债登系统的用户“中台风险防控岗”使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由XXX登录操作;“后台结算复核岗”使用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上清所系统的2名“操作员”用户,分别用XX、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

(六)会计核算方面

部分同业收入归属科目不准。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业存单收入XXX.XX万元、债券投资收入XXX.XX万元,合计XXX.XX万元,放入“其他投资收入”科目核算。实际应将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放入“同业存单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债券投资收入放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本联社将对本次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项整改。 今后开展同业业务时,本联社将严格按照“先授信,后用信”的业务流程,严防出现未授信、超授信、超业务范围开展同业业务的现象;充分发挥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职责,对同业业务的规 9

章制度、操作流程、部门和岗位职责、授信用信、经营决策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议、审定;人力资源方面,将加强对本联社职工、特别是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全员在同业业务方面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核算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

201X年X月X日

第4篇:信贷管理制度(农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坚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宗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信贷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

第七条 本行内设机构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信贷管理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

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权”。

(二)监事会

监事会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营管理层

经营管理层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目标任务。

1. 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工作。

(2)中台部门主要负责拟订信贷业务制度、办法、计划,审查信贷业务并提交贷审会审议,履行信贷业务审批、监督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分析等职能,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3)后台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整体风险控制,承担不良信贷

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负责风险管理日常事务及法律审查等工作。

2.信贷业务集体决策机构。本行应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分支机构(有信贷业务的支行)应建立贷款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

贷审会(组)在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应由7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贷审组应由3人(含)以上组成,贷审会(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贷审会(组)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方为有效,参会成员都要现场签署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贷审会(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的贷审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贷审会可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阐述专业意见,供贷审会成员作为决策参考。

本行可制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一定额度以下的其他小额贷款,在坚持“双人四眼”原则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简化流程。

第八条

实行信贷岗位分离制度。本行按照明确职责、相互制约、合理设岗的原则,设置受理调查岗、风险评价岗、审批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等岗位。各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调查岗:①宣传信贷政策,宣讲金融知识,营销产品;②受理客户申请;③审查资料,参与调查;④完成评级、授信相关工作;⑤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⑥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受理调查岗对事实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风险评价岗: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资料、拟办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关联关系、风险度等进行审核认定,有权责成发展岗进一步调查;②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风险评价岗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审批决策岗:①确认信贷调查、审查的合规性;②核准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③审批本级权限内信贷业务,给予最终办理意见;上报超过权限的信贷业务,落实上级审批(咨询)意见。审批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①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已经通过发放审核;②审查支付与调查报告中的贷款用途是否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③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发放支付手续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检查监测岗: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参与信贷人员离任审计;②动态监测、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评价信贷合同执行、客户资信变化情况,提交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④负责信贷统计,管理信贷档案,配合做好信贷领域电子化管理工作。检查监测岗对信贷资产监测、检查、反映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催收管理岗:①通过现场调查方式,核查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②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按合同清收到期本息,依法维护债权,尽职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③负责客户维护工作;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初分认定、呆账核销的申报等工作。催收管理岗对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账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本行可根据自身人力资源状况,合理设置一人多岗,但应明确不相容岗位并提出操作规程和控制标准。

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本行根据省联社具体规定,在资本限额内自主审批信贷业务;根据辖内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网点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八)农村支行新发放单笔贷款金额根据所在行客户经理等级办理:

1、特级客户经理。具有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好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收息和不良贷款净压缩任务,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建立健全信贷档案资料,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一级客户经理。具有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贷款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

3、二级客户经理。具有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贷款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

4、三级客户经理。具有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贷款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

5、见习客户经理。没有独立贷款审批决策权但可办理10万

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批贷款。其职责是管理和清收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分配的收息和“压非”任务,跟踪管理贷款,保证和恢复贷款的时效性,健全和完善信贷档案,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客户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级。必要时可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等规定,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本行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是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高于15%;二是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超过10%;三是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四是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五是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高于10%。

(一)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二)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授信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便捷使用本行信用。

(三)授信的管理。

1.归口管理。本行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2.统一授信。本行对客户实行各信贷业务品种统一的综合授信。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3.据实办理。本行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4.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本行可审慎开办银(社)团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贷后检查、贷款用途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置、到期处理、风险分类、客户维护与退出、贷后管理职责移交、档案管理等内容,具体按贷后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时效管理。审批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本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时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本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每个信贷产品的审批时效。

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本行根据客户经理的职业操守、服务质量、信贷基础工作管理水平、业务完成情况等指标,实行客户经理等级动态管理。本行对不同等级客户经理授予不同的事权,给予不同待遇。

第十七条 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

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责任人制度。根据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 推行绿色信贷。本行应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九条 贷款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收回本息的货币资金。

(一)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二)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

办理行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

2.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对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设定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合理确定抵(质)押比例,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质物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抵押率一般为:以有土地使用权的商铺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房产所有权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工程实际投资的50%;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50%;以流转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的林权作抵押的,按产值计算,最高不超过总产值的40%;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应参照其他类型折现率作价,但最高不超过70%。

质押率的确定:以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以保险单的质押率不超过现金价值的90%;本票、支票、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85%;股权、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市值的70%;运单、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5%;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超过帐面价值的70%;收费权的质押率不超过借款期内收费收入的70%;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其他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具体比例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表有关规定执行。

(三) 按贷款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行承担,并由本行收回本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介质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基础信贷产品。本行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可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本行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本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三条 保函,是指本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本行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支付违约金的书面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以客户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为客户

提供包括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由本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群体、客户可提供的担保方式等实际情况,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按揭贷款等各种贷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可在信贷组织构架、商业模式、信贷产品、担保方式、业务流程、服务渠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业务创新应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

第二节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属保证贷款的,借款合同在保证合同后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二)属抵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三)属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在质物交付后生效;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登记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

第二十九条 对基层支行上报后通过农商总行审批的贷款,超过三个月末发放的,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时需重新申报审批。

第三十条 承办行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

次或分次填制借款凭证,客户必须签字并盖手模,不须签盖客户私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字与盖手模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字、手模一致。

第三十一条 承办行信贷人员将信贷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承办行会计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行会计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行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责任具体界定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节 定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行服务定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本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本行的贷款利率等服务

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本行制定统一的服务定价制度,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第三十八条 本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定价的基本原则。本行信贷业务定价遵循效益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

(一) 效益性原则。信贷业务定价以效益为中心,以实现本行确定的盈利水平为目标,价格的确定要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所期望的资本回报相匹配;

(二) 市场化原则。价格的确定要贴近市场,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 差异化原则。本行应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本行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

第四十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结息,其余贷款按合同约定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具体业务种类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浮动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

行。

第四十二条 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

第四十五条 承兑汇票、出具保函、保理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四节 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登记有效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3. 独立核算, 能够向本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

4.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

5. 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

6. 已在贷款行社开立结算账户或同意开立账户;

7.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 持有有效机构信用代码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管理系统中无不正常信息;

9.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10.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有固定住所、稳定的工作单位或固定经营场所; 3. 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 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用途合法;

6. 已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愿意开立账户; 7. 具备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客户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主要关联人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4.生产经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属于本行信贷支持范畴,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

5.能够向本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 6.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

7、具备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应从严控制贷款、审慎介入甚至中止介入。

1. 股权结构复杂,成员企业众多,主业不突出,股权结构、

子公司名单变动频繁;

2. 企业管理混乱,成员企业由实际控制人“一人”管理,资金调拨使用随意性强;

3. 超常扩张,进行超过自身管理能力的特大项目投资或兼并,资金筹集渠道不合理,过度依赖银行借款,长期非正常占用成员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资金;

4. 企业融资总量超过合理水平,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资产流动性不足,存在短贷长用现象,银行借款与资产流动安排及收益周期不匹配;

5. 集团间互保、集团内互保现象严重,集团关系与“互保”关系交叉出现;集团对外担保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或有负债金额巨大,被担保企业风险较高,甚至贷款已出现违约;

6.有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状况的。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的义务

1. 遵循诚信申贷原则,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时清偿贷款利息、本金; 3. 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借款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 发生经营方式、产权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变化,进行重大投资等情况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5.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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