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审计工作计划

2022-03-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工作中计划是我们完成工作,实现目标的重要工具,你在拟写计划时会感到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商行审计工作计划》,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农商行审计工作计划

信用社(农商行)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最终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2018年同业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XXXX(此处填汇报对象): 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同业业务风险控制水平,揭示同业风险,规范同业业务行为,维护资金安全,按照省联社《关于印发XX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农信发„2018‟338号)要求,本联社开展了“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本联社依据省联社《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方案》;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监事长、各副主任、各主任助理为副组长,部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2018年同业业务专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方案制订、现场实施、汇总报告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核审计部人员组成。

本联社于2018年9月3日至11日对办理同业业务的XX部开展了审计工作,审计范围为截至2018年6月末本联社所涉及的同业资产、负债等存量业务;审计的具体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与回购、同业存单等;审计内容包括同业业务制度建设情况、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授权授信管理、会计核算、档案管理 1

等方面。

本次共4人参与审计,投入7个工作日。调阅各类资料107份,其中质押回购业务资料57份,同业存单业务资料15份,同业授信资料18份,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业务资料16份,债券投资业务资料1份;检查同业业务74笔、金额425682万元,其中,同业负债业务3笔、金额7908万元,同业存单业务16笔、金额147000万元,买入返售业务54笔、金额265774万元,债券投资业务1笔、金额5000万元。

二、审计依据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X农信发„2016‟X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业借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农信发„2016‟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风险应急预案》(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操作规程》(X县农信发„2017‟X号);

其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部门、省联社及本联社制定的同业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同业业务基本情况

(一)同业资产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存量同业资产XX笔、余额XXXXXX万元。涉及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投资3项业务,详情如下。

1.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存量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共8笔、余额总计XXXXXX万元,涉及4家银行业机构。其中,(1)存放省联社3笔、余额合计96000万元,(2)……

2.同业存单。存量同业存单共10笔、金额总计XXXXX万元,涉及9家银行业机构。其中,(1)购买**银行同业存单1份、金额4979.28万元,(2)……。

3.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共1笔,资产金额5000万元,项目 3

为从二级市场买入的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5000万元10年期国债。

(二)同业收入情况

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业收入XXXX.XX万元,涉及存放同业定期存款、买入返售、同业存单和债券投资4项业务,详情如下:

1.存放同业定期存款收入情况。收入20笔、金额总计XXXX.XX万元,涉及本金XXXXXX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其中,(1)存放省联社定期存款利息收入8笔、金额合计2622.58万元,(2)……

2.买入返售收入情况。收入XX笔、金额总计XX.XX万元,涉及本金XXXXXX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其中,(1)XX联社2笔、收入1.31万元、涉及本金3083万元,(2)……

3.同业存单收入情况。购买同业存单的利息收入5笔、金额合计XXX.XX万元,涉及本金19786.80万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其中,(1)购买**银行同业存单1份、收入59.17万元、涉及本金4940.83万元,(2)……

4.债券投资收入情况。债券投资收入1笔、金额XX.XX万元,为购买“18国开05”债券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负债及支出情况

为弥补整体流动性,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3家银行业机构开展了质押正回购业务,融入资金合计XXXX万元,利息支出合 4

计6.92万元。其中,(1)以“18**银行CD109”同业存单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融入资金3038万元、利息支出4.47万元,(2)……

(四)同业授信管理

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作为资金融出方,先后同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1.先授信后用信的机构共8家。(1)2017年9月3日对**银行授信220000万元,期限1年,2018年4月25日用信;(2)……

2.先开展同业业务后授信的机构共10家。(1)2017年11月14日存放**银行10000万元同业定期存款,2018年9月1日对**银行授信;(2)……

3.未授信即开展同业业务的机构共2家。(1)2017年11月14日存放**银行同业定期存款10000万元,未对**银行授信;(2)……

(五)存放同业账户管理 1.账户对账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在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了存放同业账户。

(1)在**银行的存放同业账户,按月对账,2018年1至6月已对账;

(2)…… 2.网银管理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在5家同业对手机构(分别 5

是**银行**分行营业部、……)的存放同业账户开通了网银功能。

(六)业务系统管理情况

本联社进行同业业务时用到三个系统,分别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债登系统”)、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上清所系统”)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

2018年8月前,XX部负责同业业务时,能够登录中债登系统的用户“中台风险防控岗”使用XXX(此处填写姓名)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由XXX登录操作;“后台结算复核岗”使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能够登录上清所系统的2名“操作员”用户,分别用XXX、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能够登录本币交易系统的账户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操作。

四、审计评价

(一)制度建设情况。本联社坚持内控优先原则,基本能够做到开办一项新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针对各项同业业务制定了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本联社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职责,2018年上半年,同业业务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同业业务各岗位之间存在必要的监督 6

和制约,关键岗位纳入本联社重要岗位人员,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X县农信发„2018‟XX号)的要求轮岗。

(三)授权授信管理。本联社对同业业务采取集中统一授信模式,定期设定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未发现向独立核算单位法人机构辖下二级机构授信行为。为最大限度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所有同业授信业务均须经本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审议、理事长审批,未进行转授权。审计未发现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

(四)档案管理。本联社同业业务相关割单、合同内容等资料完整齐备,审批手续齐全,保管妥善。

(五)会计核算。本联社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专门章节,对所开展的同业业务制定了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规定及时全面记账。但部分同业资产业务的收入未按照正确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存在的问题

(一)同业授信方面

未授信即开展同业业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等需要进行授信的同业业务”。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先后同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同业业务。其中 7

与10家机构开展业务时存在先用信后授信现象,分别是**银行、**银行、……;与2家机构开展了业务但未进行授信,分别是XX商行、XX联社。

(二)同业用信方面

开展同业用信业务时,未发挥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职责。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存款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券业务操作规程》,同业用信(即开展存放同业、买入返售、债券投资等同业资产业务)时,须先经本联社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经本联社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能办理。但审计未发现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针对同业用信的会议记录纪要,也未发现该委员会成员在同业用信审批资料上的签字。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主任、理事长逐级审批的形式开展同业用信业务。

(三)同业业务限额管理

对单一机构的融出资金超比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县农信发„2017‟XX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联社一级资本的50%”。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联社一级资本额XX万元,向省联社融出资金XX万元,向XX农商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X**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XXXX农商行融出资金XX万元,向**银行融出资金XX万元。本联社向上述6家银行 8

业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均超过了限额要求。

(四)同业账户管理方面

存放同业账户未及时对账。本联社在XX农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2018年1月未对账。

(五)业务系统管理方面

业务系统的实名注册用户与实际操作用户不一致。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债登系统的用户“中台风险防控岗”使用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由XXX登录操作;“后台结算复核岗”使用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上清所系统的2名“操作员”用户,分别用XX、XXX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实际办理业务时,由XXX登录操作。

(六)会计核算方面

部分同业收入归属科目不准。2018年上半年,本联社同业存单收入XXX.XX万元、债券投资收入XXX.XX万元,合计XXX.XX万元,放入“其他投资收入”科目核算。实际应将同业存单利息收入放入“同业存单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债券投资收入放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本联社将对本次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项整改。 今后开展同业业务时,本联社将严格按照“先授信,后用信”的业务流程,严防出现未授信、超授信、超业务范围开展同业业务的现象;充分发挥资金营运管理委员会职责,对同业业务的规 9

章制度、操作流程、部门和岗位职责、授信用信、经营决策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议、审定;人力资源方面,将加强对本联社职工、特别是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全员在同业业务方面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核算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

201X年X月X日

第二篇:农商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农村商业银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保证**农商银行内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年工作的意见》等的要求,结合****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稽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年度目标

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年度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一季度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年内部审计重点将由合规性审计转向风险性审计和效益审计。一是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对本行总部同级部及分支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审计;二是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中高层管理人员履(离)职审计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三是对本行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四是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容

(一)立足常规序时审计

强化风险防范

***年度将继续坚持内部审计人员双人检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计划全年开展不低于一次常规稽核检查,对全辖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序时性审计,对潜在的各种风险点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以及重要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分支机构在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以及在制度执行

- 1异常现象,有针对性进行现场检查,做到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有机的结合。

时间按排:根据检查需要,利用系统立项审计。

(三)开展突击审计,发现并揭示内控薄弱环节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适时开展突击审计,揭示被审计机构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分析其风险状况、问题成因,促进员工增强合规意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严密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时间按排:全年不低于*次。

(四)实施专项审计,突出审计重点

***年度在立足做好常规序时审计的同时,结合本行工作中心和经营思路,有重点地组织以下专项审计:

1、以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为重点,加强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真实性审计。

计划***年元月份开展对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利润真实性检查,督促各支行加强财务管理,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2、开展一次对大额新增贷款、新增不良贷款专项审计。 计划对***年新增大额贷款、新增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纠正业务经营和信贷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切实防控信贷风险,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时间按排:计划在**月份完成。

3、开展同级稽核检查。按照省联社和银监会的要求,开展一次对总行统计业务质量专项检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专项检查。

时间按排:计划在下半年**月份前完成。

- 3律、业务和财务经营成果、个人责任行为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地鉴证和评价。

时间按排:按人力资源部人员调整按排。

9、其他工作。按时完成银监部门、省联社、合肥审计稽核中心及总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临时审计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各阶段性的中心工作。搞好审计稽核文书档案管理,做到使每次审计稽核检查程序合规,资料齐全,手续合法。年终,对种类审计稽核报告、报表、文件等要分类立卷,装订成册,随时备查。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分管,监事长协管的领导机制,制定部门职责和各岗位职责,设立经理岗、综合管理岗、现场审计岗、非现场审计岗等四个岗位,对审计人员进行定岗实行包片管理,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除参加审计中心和我行各种业务培训外,不定期组织内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学习《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三)加强沟通,提升职能

内审部门加强与被审计对象及业务部门沟通、交流和协调,营造良好的审计工作环境和氛围,把审计结论及时反馈到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对象,相互交换信息,形成共识,实现审计资源共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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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农商行组建工作主要政策依据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臵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本办法所称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银行所持股份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银行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与境外银行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设臵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上一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

(四)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银行;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一会计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其他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成熟的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对外投资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

(九)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十)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分行、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监管评级良好;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

(七)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三农”(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法人机构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行、专营机构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

(一)、

(五)、

(七)、

(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

(一)、

(五)、

(七)、

(八)、

(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1年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好;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村镇银行设立6个月以上,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法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申请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

第五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的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在分行所在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

第五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应符合第四十四条

(七)、

(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业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支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五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和合并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九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臵未变动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属地监管机构,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报告属地监管机构。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属地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社员,报告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的单一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向境外银行转让股权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投资人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六十二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

第六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向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监局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六十四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的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法人机构的合并,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分立,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的分立,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六十六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六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第六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七十一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解散的情形;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法人机构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七十三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七十五条 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七十六条 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七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七十八条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九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八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八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五)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八十四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五条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自身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 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自身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收单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统一品牌且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数量在5家以上;

(二)辖内机构统算后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建设维护的交易授权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四)辖内机构信息系统运行良好,具备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五)具备为发卡机构服务的专业客户服务基础设施;

(六)具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十九条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监管评级3级以上;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

(四)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使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信用卡品牌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以及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村镇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九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二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九十三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四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机构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业务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两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第九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

(二)、

(三)、

(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九十九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

(六)、

(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理事)会职责。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村镇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拟任独立董事(理事),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第一百零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零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营业部负责人,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营业部负责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行长,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五)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首席信息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六)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第一百零五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四)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副董事长、董事、副主任;

(五)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应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第一百零八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

(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地市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主任;

(三)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

第一百零九条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一百一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与该机构开业申请一并提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机构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报告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报告是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离任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后,于该人员离任后6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的书面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缺位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提交任职报告前不得到任履职,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任职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所列需审批的任职资格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事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事项及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本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本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在决定机关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后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申请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应一并提交。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后,其本部及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设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银行投资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比照适用境外银行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地辖区指城区法人机构所服务的当地市辖区、县域法人机构所服务的当地县域。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或本级,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银监办发[2015]118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

目 录

一、 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1.1农村商业银行 1 1.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1 1.3村镇银行 19 1.4贷款公司 26 1.5农村资金互助社 29

1.6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3

(二)分支机构设立 35

1.7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 35 1.8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辖区外支行 37

1.9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37

1.10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分公司 38

二、机构变更 39

(一)法人机构变更 39 2.1变更名称 39 2.2变更住所 40 2.3变更组织形式 40 2.4变更股权 40 2.5变更注册资本 43 2.6修改章程 47 2.7存续分立 48 2.8新设分立 49 2.9吸收合并 50 2.10新设合并 51

(二)分支机构变更 51 2.11变更名称 51 2.12机构升格 51

三、机构终止 52

(一)法人机构终止 52 3.1解散 52 3.2破产前审批 54

(二)分支机构终止 54

四、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5

(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55

(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56 4.1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56

4.2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 57

(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8

(四)开办信用卡业务 59

(五)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61

(六)开办其他业务 62

五、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3

(一)法人机构 63

(二)分支机构 65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66

(一)电子文档报送要求 67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67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农村商业银行

1.1.1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一般风险准备占比、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准备金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事会下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取消法人资格组建或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处置净资产等工作;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社员)委托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理)事签名。决议后附上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主要财务会计指标等),农村商业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①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

②企业法人发起人近2年的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③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 ④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股份数、转股和新认购股份以及各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⑤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商业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入股决议、营业执照副本、书面声明和承诺等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⑥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和收购的批准文件。发起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其中,拟合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受理机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相关执业证明。(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1)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报告。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于清产核资前2年内存在与政府进行不良资产置换的情况,应提交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不良资产置换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如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该资产的权证以及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置换资产在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等材料。如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小于股本的,应提交弥补缺口的现金到账证明。如地方政府出资弥补缺口的应提供弥补缺口措施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书等材料。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资质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贷款情况、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有效性、净资产处置包括老股金处置情况、各项扶持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最近一期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等出具初审意见,附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复验结论,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作为验收工作的重点内容)。 1.1.2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一般风险准备占比、贷款集中度等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出资额、出资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企业法人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4)拟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②其他材料参照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包括:

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分别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新增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准备金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7)拟开办业务范围中如有须经行政许可的业务,须提供有关批复文件,如贷记卡、外汇业务等。

(18)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9)如存在政府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资产变现证明。

(20)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2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附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组织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的谈话记录、考试成绩。

注: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要求执行。 1.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2.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准备金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包括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机构新设合并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对净资产进行处置;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社员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理事签名。决议后附上原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为原县联合社职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再新认购股份(股金)的,可以不上报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联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等]、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①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

②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③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 ④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份(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⑤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法人机构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联社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联社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联社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联社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⑦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和收购的批准文件。发起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其中,拟合并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0)净资产确认书。

(11)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的处置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非新设合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不申报第

4、

8、

9、

10、11条等材料。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如为新设合并,则应附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复验结论,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1.2.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考虑清产核资和新募股金因素),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社员资格的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法人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企业法人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持股5%以上的法人社员经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4)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②其他材料参照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包括: 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审议通过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决议; 聘任主任、副主任的决议;

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社员代表资格、会议召开程序、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新增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准备金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6)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7)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村镇银行

1.3.1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资质及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准备金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等(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①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最近2个会计盈利状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主要监管指标、最近2个会计盈利状况; ②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 ③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村镇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主发起人应同时作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的承诺。

⑤发起人基本情况、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近2年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出资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出资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⑥发起人(出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相关文件。发起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6)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7)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同意设立村镇银行规划备案通知书。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出资人)资质以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等出具初审意见。 1.3.2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制订情况,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最近2个会计盈利状况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主要监管指标、最近2个会计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要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②其他材料参照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①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②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③审议通过有关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的决议; ④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⑤选举董事的决议;

⑥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⑦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⑧聘任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⑨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分别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或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创立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程序、股东资格、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10)组织结构图。

(11)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准备金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5)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贷款公司 1.4.1 贷款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 、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投资人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网点布局、目标客户、风险控制、资本管理、拨备覆盖等)、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出资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授权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6)出资人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出资人为境内银行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的相关文件。出资人为境外银行的,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 1.4.2贷款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制订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包括对出资人投资资格的审验内容;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出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模、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出资人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出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所学专业和职称等)。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9)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对依法须消防审核验收的,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申请人出具加强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0)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办法及流程、财务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 (11)组织结构图。

(12)战略发展规划。内容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贷款规模、市场份额。财务发展计划包括收入结构、利润总额。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 (13)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农村资金互助社

1.5.1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等]、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①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认购股金占股本总额比例、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 ②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近1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发起人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

③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受理机关,受理机关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 1.5.2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认购股金、股权设置、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章程制订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经理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①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②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5)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经理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①拟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

②其他材料参照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7)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从事金融工作时间、拟从事岗位等)。

(8)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9)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①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②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③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④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⑤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⑥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⑦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⑧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0)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1)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6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1.6.1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集中度等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信息科技建设和最近2年经营管理情况,投资设立、参股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原因、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投资后对申请人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的影响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被投资机构基本情况,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经营风险分析。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对外投资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对外投资后的持股金额、持股比例等情况。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6.2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第四篇:信用社(农商行)工作总结

篇一:信用社主任工作总结

2011年,我在***信用社主任岗位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区联社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和带领信用社全体员工,不断加大筹资力度,大力清收化解不良贷款,狠抓利息收入,加强内部管理,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

一、全社任务完成情况

1、各项存款稳中有升。截止12月底,各项存款余额**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完成年计划任务***万的**%。

2、股本结构趋于合理。截止12月底,股金余额**万元,较年初增加**万元,占计划任务的**%。

3、信贷支农力度不断加大,贷款规模适度扩张。截止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万元,较年初增投**万元,有力的支持了国家级小城镇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不良贷款形态更加真实,资产风险管理意识逐步增强,信贷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截止12月底,四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万元,占比**%。较年初增加**万元。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万元,占比**%,较年初增加**万元,真实反映了信贷风险,增强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意识。

5、业务收入圆满实现。截止12月底。实现各项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利息实际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任务**万元的**%。

二、今年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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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宣传、树形象,提高农村信用社社会知名度。一是在“双节”期间,利用悬挂过街横幅、与**镇社火队联合拜年、散发传单等载体,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二是以网络上线,存款业务实现全省通存通兑暨各项存款突破亿元大关和省联社**办事处成立为契机,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让更多客户认识信用社、了解信用社、熟悉信用社,使“中国信合”品牌在客户心中扎根。从而促进了业务,提高信用社的知名度。

2、牢固树立“存款立社”的思想不动摇,狠抓资金组织工作。一是巩固代发**高速公路征地款到期存款留存率,做好万元以上大额存款的转存动员工作,使到期存款留存率在90%以上。二是抢抓机遇,积极争取**村**水泥厂租地青苗补偿款资金代发业务,转入青苗补偿款代发资金**万元;在联社领导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代发**村**电厂二期扩建征地款***万元;我社积极和**村协调沟通,转入粉煤灰场土地租金款**万元。三是抓好股金工作,确保股金结构合理,余额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3、大力清收不良贷款,逐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社的不良贷款余额**万元,较年初增加**万元,占比达**%,其中破产倒闭企业不良贷款**万元,占不良贷款的*%,无法盘活。农户贷款中,冒名不认账、垒大户、债务不实贷款**万元,清收盘活难度大。今年以来,不良贷款总额***万元,累计收回不良贷款***万元,其中:依法起诉收回贷款***万元,有效化解了信贷风险,逐步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

4、积极探索小城镇开发贷款发放模式,以实际行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针对***镇特殊地理位置及国家级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特点,结合镇党委、政府年初提出的“四个加快”和“六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社尝试开办了小城镇商品房开发住房抵押贷款和***镇辖内农户汽车消费贷款,适时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支持**村、**村、**村小康屋建设,着力支持高效示范园建设。全年累计发放**、**、**等村小康屋贷款*户**万元,**村养猪贷款**户**万元,**、**、**、**等村果园贷款**户**万元,**、**、**等村蔬菜种植贷款**户**万元,**、**等村修房贷款**户1**万元,**、**村水泥贩运及物流贷款**户**万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万元,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今年以来,结合省联社“管理年”活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了上级组织新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了各类登记薄,做到登记及时,责任明确。三是严格考核,加强管理。使规章制度执行力明显提升,员工素质明显提高,业务进展明显长进。

6、狠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我社始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观念,上报联社维修改造了**分社和**营业室及金库,柜台安装了防弹玻璃,装修了值班守库室。根据安全检查要求,对安全不达标的**、**分社积极争取修建,使得我社安全防范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内部管理上,重点对现金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计算机管理,往来帐款结算,夜间值班、守库,各种登记簿登记记载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通报整改,并作罚款处理。从而确保了全年安全经营无事故。

7、抓党建,促进业务大发展。今年是信用社党的工作起步年,我社党支部刚刚成立,工作千头万绪。作为党支部书记,我以身作则,积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党员形成了凝聚力,党组织有了活力,团结了广大干部职工,促进了业务的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1、自身学习不够,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老好人思想,影响信用社业务经营和发展。

3、管理方法单一,不能多层次、全方位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中国互联网事业,提高中国人民生活水平,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增强管理能力。

2、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加强团结协作,培养团队精神,防止发生内耗,杜绝推诿扯皮。

4、及时、主动向联社汇报工作,做到上下沟通,步调一致,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和谐发展。

5、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增加利息收入,尽力完成2011年各项目标任务。

篇二:2010年信用社主任年终总结

述职人,XXX,男,36岁,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现任始建荣强街信用社主任职务。

2010年里,我带领始建荣强街信用社全体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苦干加巧干,尽职尽责,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计划,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发展为第一要务,服务三农为己任,以规范管理为基础,以从严治社为保障,以增效为目标,较圆满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一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坚持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必须虚心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因此,一年来,我较系统的认真学习了《担保法》,《合同法》,《监管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市场营销法》,《货币银行学》,《国际投资学》等业务新知识,从而拓宽了知识面,开阔了视野,政治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为干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我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金融法律、法规,在班子中讲大局、讲原则、讲团结。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们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事事处处以大局为重,以集体和员工利益为重,做好全体的表率。

三、与时俱进、格尽职守,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强化存款营销,提高了竞争能力

“存款是立社之本、效益之源”,我深知存款的重要性,并始终将筹资工作作为业务经营的基础工作来抓,确立了“全员揽存,巩固农村,渗透城镇,辅射周边,激励促进,扩大总额”的筹资工作整体思路,主动出击、积极攻关。一是及早筹划、狠抓落实。为不务时机抓好组织资金工作,全年各项经营目标任务下达后,我及早筹划,分解任务,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组织人员上门做好存款大户的吸储揽存工作,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二是强化人员素质教育,提升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三是抓好蜀信卡的发行工作,除及时组织人员对蜀信卡进行宣传和动员,逐岗位下达任务外,还抓好外出务工人员、大中专学生、个体工商户的发卡工作。截止12月底,我社存款余额达9930万元,较上年净增1500万元。

(二)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提高了服务水平

认真学习、执行中央及地方相关文件精神,树立“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立足实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服务。

1、满足农户种养业的资金需求,发放种养业贷款。在春耕、夏收、秋收秋种时节,积极筹集,备足资金,不误农时,积极投放小额贷款。全年累计发放300笔500余万元。对种养大户,定期安排客户经理了解情况,服务上门。

2、支持信誉好,效益高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信誉好、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充分调查、完善手续的情况下,适时发放。共计发放23笔,150余万元,已经全收回本息。

3、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在着力授信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二大品牌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的贷款品种,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难贷款的实际问题。

篇三:信用社主任工作总结

20xx年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节约、勤俭办社;处处率先垂范,廉洁勤政,务实开拓,曾多次被评为县级“优秀共产党员”,具备了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当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先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宣传报道稿件数十篇。所负责的信用社2008被联社授予“先进集体”、“宣传报道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现就自受聘助理经济师特别是任**信用社以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强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制度观念,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工作中,把内部管理的重点突出在一个“严”字上,坚决响应联社提出的“宁听千声骂,不听一声哭”这一理念。利用每周

一、

三、五晚学习上级文件的同时,对法律、•法规定期进行集中进行学习,使每名员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力争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做到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合法化。截止目前,我所带领的信用社无一人因违规、•违纪受到任何处分。同时,结合联社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年”活动内容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进行追根求源,遵循边查边纠的方式,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决杜绝屡查屡犯的老毛玻在整个活动中,我紧密结合省办制定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所犯问题的处理结果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使广大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提出“存款立社、服务兴社”的经营理念,努力夯实资金实力

为保持**信用社的稳健发展势头,我积极带领全社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大胆实施创新经营。在存款工作中,克服种种预想不到的困难,•抢抓有利时机,完善存款考核办法,积极协调多方关系,牢固树立“存款兴社”的思想和阵地意识,坚持发扬“三勤四上门”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自去年以来,我针对存款不上则降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职工会议,找问题、查原因,•制定出强有力的奖罚措施,在职员工自办存款余额外勤必须达到50万元,•内勤人员必须达到40万元,•对客户经理年底存款余额达不到30万元的,一律取消客户经理资格。•在严格的考核制约机制下,广大员工呈现出积极的吸储热情,截止目前,•我社各项存款总额达****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万元,•农民储蓄存款**万元;低成本存款**万元,占总存款余额的%;各项贷款**万元,比年初增长***万元。今年,我发动职工利用全市通存通兑的优势,为外区县的亲戚朋友们开立储蓄存折户100多个,吸储存款200余万元。

三、倡导“立足农信干农信”的服务格局,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

在信贷支农工作中,引导全员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经营理念,把“兴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作为本份工作,找准信贷杠杆的支点,在政府规划、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资金问题就予以保证。通过发放联保贷款、开展信用村、户评定活动,全力支持农民发展药材、黄烟、蚕茧等高附加值的名优特产品,在服务农村经济中求得发展,有力支持了我乡春耕、“三夏”、秋收秋种、冬季农田管理、抗灾自救及抗旱双保工作。•由于措施得崐力,全乡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全乡经济作物人均1亩以上,预计全乡人均增收800余元。为培养个体工商户的守信意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建档立案,评定信用等级,使讲信用的工商户得到实惠,并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多方位服务。我到**信用社任职后,累计发放贷款万元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截止目前,我社贷款余额达万元,较我任职前增长万元。

四、树立“清非不畏艰难”的思想意识,全面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我带领职工级领导班子成员始终把化解经营风险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好存款增量,防止出现支付风险;一手抓好不良贷款的盘活促进经济效益的增加,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并把争取地方党政支持作为化解风险的支撑点,做到勤请示、勤汇报,反复多次找乡党委书记、乡长汇报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度,取得实质性的支持。同时,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实际,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的7人清非小分队,•专门对所有不良贷款进行集中力量清收。利用傍晚、•下雨农民不能上坡干活及外出务工人员回家过节与干农活的有利时机,进行突击清收,使有钱不想还的赖债户、•钉子户无处藏身,同时也被小分队成员的精神所打动,起到了良好的清收效果。仅今年上半年,累计收回不良贷款24.41万元,其中逾期贷款12.14万元,•呆滞贷款12.27万元,为历年来之首次,为今后的清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五、推行“奉献社会为己任”的金融观念,积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与党建工作

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人本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一是继续争创“文明单位”活动,从优化服务手段入手,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争取客户的最大满意。二是大力搞好宣传,•提高信用社知名度,通过与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帮其脱贫致富,•拉近了与农民的感情距离,使信用社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三是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培养了5名思想要求进步的青年,成为今年党员培养对象。

篇四:农村信用社主任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联社的综合治理既安全保卫在市信合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查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实行案件防范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权,紧紧围绕农村信用社系统“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才能发展”的安全工作特点,切实加大安全工作力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全辖农村信用社安全营运无事故,为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现就年初以来我们所做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落实责任制度

1、加强组织建设,提高认识程度,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年初,我们首先成立以联社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职能科室为成员的“三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基层信用社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专题会,研究部署各个阶段的“三防一保”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监督落实安全保卫制度,整改安全隐患。

2、为切实做好我辖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年初,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重新修订了《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三防一保”工作责任书》,印发了《营业、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武器使用等规定与责任书》,对《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联社主任、分管领导、信用社主任、保卫科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充实,要求基层信用社做到,制度上墙,措施到位,技能熟练,内容清楚。在此基础上,职工与社主任、信用社主任与联社、主管领导与一把手,各重要岗位人员与信用社、逐人、逐项签订责任书,制订奖惩并举、经济挂钩的防范措施,为保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安全检查,提高业务技能及防范能力

1、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联社领导及保卫科全体同志每月对全辖网点进行不少于一次全面的检查。同时采用白天普遍查,夜间重点查,晚上电话查,对检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单位就地处理解决,其他问题,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2、联社保卫科逐项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的规定》对全辖营业网点基本防范设施进行了更新整改,着重抓好“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室、运钞车、报警设施、消防器材”六个环节的防范设施建设。按照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关于在全省金融系统开展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活动的通知》标准对照检查,加大了安全防卫费用的投入力度。同时对基层的信用社、信用社、信用社等网点的营业场所、重要部位进行了改造,增设了卫生间。

3、为了保证现金调运途中的安全,联社除每天早、晚将城区内二十二个网点的款、帐接送外,改变基层信用社用普通车辆非武装押运的局面,实行统一武装押运,降低了风险、减少了费用。

三、加强联社机关夜间值班工作。联社班子成员、机关副股级以上干部轮流带班、值班,随时掌握基层信用社夜间值班、守库情况、带班、值班情况、库存情况、报警系统、车辆管理(夜间)及其他情况等,并做好记录备查,切实有效的监督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按上级行要求,认真开展防假、反假、识假人民币的宣传工作,利用宣传栏、过街横幅、新闻媒体、增设宣传柜台宣传假币的危害性和保护人民币重要性。

五、认真落实省公安厅、中心支行组织的金融安全防范技能练兵比武活动,全辖员工人人参与,认真学习。同时,联社抽调部分人员参加市信合办组织的安全防范练兵比武知识竞赛。通过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培训和我们组织的封闭学习使我县参赛员工在市办组织的知识竞赛上取得了好的成绩,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上半年联社在综合治理既安全保卫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市办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基层信用社防范设施落后,安全隐患较多,柜台、金库、不达标,大量网点未上防弹玻璃。

2、由于网点多、路途远,专用运钞车不足,部分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存在普通车辆运钞现象。

3、部分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制度观念差,有单人临柜、空岗、脱岗现象。

4、部分偏远网点经营效益差、人员不足,防范设施落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联社保卫科有决心、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找差距、查隐患,努力解决阻碍安全保卫工作的突出矛盾,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下办年计划做好如下工作:

1、加大资金投入,解除安全隐患。年底前计划对全部金库进行标准化改建;在调整网点布局的基础上,改建一批营业网点,力争全辖营业网点6xxxx达标。

2、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充实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联社专职押运人员,提高工作素质和对基层社的服务意识。

3、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力争做到每月对全辖营业网点普查一至二次,保证做到节假日安全检查到位,严格执行经济及行政处罚制度,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

4、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5、根据辖内实际,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辖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6、对全辖营业机构的自卫武器,报警、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对短缺的设施,即时进行配备和维修;

7、加强值班、守库、门卫等岗位制度的落实,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岗位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警钟长鸣,使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8、加强枪支管理。联社根据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将对持枪人员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及有关制度的学习。同时;严格执行枪支领用、归还登记制度、枪弹分离制度、严防涉枪案件的发生。农村信用社主任总结责任编辑:小胥老师阅读:人次

篇五:信用社主任个人小结

转眼之间,一年的时间很快的结束了,在一年的信用社工作中,我作为信用社主任,可以说是十分良好的结束了一年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最起码的工作基础。一年来我们的工作总体来说完成的十分优秀,总结一年来我的工作,也是做好了自己的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我相信来年中我还会做的更好。一年来,在联社的正确领导下,针对本人自身担任信用社主任,主要做好信贷管理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信贷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控制,重点在于使信贷人员的工作过程规范化、有序化,完善借款合同的各项要素,使之合法合规,杜绝信贷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现象。培训有的放矢,除通常对信贷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外,信用社更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专门学习,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信贷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管理规定的理解与认同,以及对信用社的忠诚,增强他们的信心。分类激励,优胜劣汰。对信贷人员的激励,不搞“一刀切”,而是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激励办法,营造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凡是不能胜任信贷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实行末位淘汰制,调离信贷岗位。

二、严把贷款投向关:放贷不滥。要求信贷人员“必须将每一笔贷款投放准确”作为信贷工作的一项准则。因此,我将经营方向定位为:立足“三农”,服务城乡,充当杠杆,实现“双赢”。一是着力推行农户小额信贷。二是着力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三、严把制度执行关。在实际工作当中,严格执行“贷前调查”和“贷后回访”制度。每个季度我均对贷款户的贷款运作情况进行抽查回访一次,次次都形成纪录。通过贷后回访,使自身对全社的贷款情况了如指掌,并适时提前收回有风险贷款。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

1、责任追究与激励政策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造成贷款损失的应给予处罚,对正确决策带来良好经济效果的给予奖励。有效改善在信贷管理中对信贷员只罚不奖、重罚轻奖的考核办法,调动信贷员发

放、管理、收回贷款的积极性。

2、信贷风险与资产运用的关系。信用社贷款业务的收益来自资金成本和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我将处理好信用社信贷风险与资产运用的关系作为重来抓。

3、贷款营销与严格管理关系。当前在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时,严格控制新的不良贷款发生。把握好贷款投入,并用准用好信贷增量,杜绝违规发放贷款、“垒大户”的现象,堵住不良贷款发生的源头。并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强化信贷监督与管理,严格贷款审批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信贷行为。同时,要求各位信贷人员根据“三农”的特点和企业、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

五、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有效规避信贷风险。要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员工素质是关键,特别是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信贷管理队伍。一要强化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使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信贷人员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防范信贷管理人员道德风险的目的。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信贷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和掌握多种知识,不仅要精通信贷业务,熟识贷款操作规程,还需要掌握企业的财务知识等,现有的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利用多种方式,对信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试,防范信贷管理人员的能力差带来的风险。三要敦促信贷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信贷资产质量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掌握并运用法律武器,这是时代对信贷人员提出的迫切要求。

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奖有罚、权责对等的管理机制。根据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征得联社同意的前提下,对信用社信贷人员适时推出了三包一挂的管理机制,从利息收入中拿出适当比例作为信贷人员的收入提成,这样一来明显加大了对放贷、收贷、收息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表彰力度,拉大信贷人员的收入差距,提高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明确责任贷款警戒点,当信贷人员责任贷款中不良贷款超过一定数额时,坚决从信贷岗位甚至负责人岗位上换下来,防止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质量的继续恶化和不良贷款的继续增加。通过一年的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社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了52万元,贷款收息收回率首次达到100%,各位信贷人员年收入比普通员工高出5000元左右,可以说集体个人的双赢。

七、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信贷责任,防止责任悬空和不切实际的集中。每笔贷款,尤其是大额贷款,明确调查人员、二级决策机构成员、以及贷后管理人员的责任比例,既杜绝将责任集中于调查人员一身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又防止“集体清收”的形式主义现象,真正使贷款责任有着落,保证各岗位、各环节人员能恪尽职守,各负其责。非信贷岗位人员不具有信贷管理的相关业务技能,不宜作为贷款责任人。对内部职工介绍、担保、甚至本人承贷的贷款与其他贷款一视同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清收责任应也由信贷岗位人员承担。

八、对信贷人员加强合理的激励和规范他们的工作过程。保持信贷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各种情况,并对信贷人员要提供通畅的沟通渠道,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的工作在完美的基础上结束了,这些都是我们一直以来必须要做好的事情,其实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很多的事情来组成的,很多的事实都是在不断的进步中,我的工作在来年中,只会做的更好,这是我们一直以来要做好的事情,但是其中可能有很多的挫折,需要我来面对,只要自己有良好的心态,我就相信没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我会做好的!

第五篇:农商行实习期工作总结

在行领导的悉心关怀下,同事们的热心支持,耐心教导下,如今我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自己这两个月来,无论是在工作思想还是在业务技能上,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下面我就此将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总结如下:

我所在的**支行是位于**镇的圩镇中心经济区,这里有各种行业坐落在这里附近,更重要的是这里有三间银行,农业银行,邮储分别两侧,**支行位于中间,可以想象到这里的竞争在圩镇中还是相当激烈的,并且**支行的营业厅还是老式的建筑,地板是水磨地板,周围的装修也不及农业银行的庄洁堂皇。正因如此,对员工的服务和形象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

我作为一个实习生初来乍到,更应该打起十二分精神,认真再认真,听从领导的安排,真诚团结同事,配合工作,牢固树立“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精神思想,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塑造农商行的形象,诠释农商行“助农兴商,惠泽城乡”的理念和灵魂。为此,我在实习过程期间,积极学习行在OA发下来的公文文件,提高思想素质,积极参与行内组织的活动;在平时的工作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搞好网点内的清洁卫生,在集市日饶有兴致地担当起大堂经理的部分职责,为顾客业务指引、抄写填单、人文关怀,求为创建一个令大家舒心的工作环境和营业环境而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同时一边配合老员工工作,一边观察老员工如何和顾客顺畅地沟通,这就是我刚来第一个月的实习工作。

月初,我参加了市办事处举办的全体新员工培学习培训班。在市办的领导和培训导师们的指导下,给我上了一个高品质的培训课程,短短几天时间,我和新同事、培训导师们在一起学习,共同生活,我亲身体验了加入农信系统是如此的幸运和自豪,同时感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又是如此的艰辛和重大。几天之后,通过学习和考试,我很快掌握了实用的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深刻地体会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礼仪培训过后,回到**支行,我更加要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工作中注意方式和方法,善于发现问题,并虚心地向同事们请教。在观察同事们上机操作的过程中,对同事们以前的工作方式不解,忽然恍然大悟,更加加深和巩固了礼仪培训的学习效果,对自己以后应如何规范操作有了一种更新的启示。

在实习期间,在领导的指导下和同事们的评点中,我逐步开始熟悉了工作的规范流程以及风险的预防制度。例如:在柜面工作,一定要人离章锁,同时系统必须临时签退;钱一旦进入窗口,必须要过点钞机,第一确认金钱的真伪,第二,则是让摄像机摄入保存视频资料,以备以后如有需要则可以翻查记录;做好业务后钞票要及时放回抽屉,预防与下一笔的金额混乱;只要是有空,要懂得把钞票叠放整齐,并及时结账,放在固定位置,查询流水的尾箱余额是否一致,以防能及时知道自己的业务办理是否完全正确,并且没做完一笔业务,要及时按顺序整理单页,以保持自己的桌面干净整洁,减少工作量,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除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外,在实习期间,行领导还组织了我们新员工加紧有关安全消防保卫知识的学习。刚来到**支行,我曾经很不理解我们的刘行长为什么如此执着地把安装维修空调的工人拒之门外,不让其进入银行的现金区,又是让其打电话给领导,又是要开取相关证明,我当时心想,不就是个身份证吗,真的如此重要吗,这身打扮应该就是维修工人了吧,况且当时天气酷热,空调也坏了,银行的程序真的如此重要吗?是的,通过两个月的深入学习,**镇同事们对安全观念身体力行的贯彻, 让我深深地体会到,银行的安全程序真的很重要,每走一步程序,潜在的风险就被防范在外,不仅仅是保护自己,更重要集体的财产安全,集体的生命安全,安全无小事,从自身做起!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同时,刚走出校园和社会接触,更重要的是为人处事,做人要重德、为人要坦荡、待人要诚恳、处事要谨慎、工作要勤奋。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结同志、诚实待人;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坚持以“认认真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搞好工作”为信条;始终保持一名青年员工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支行 周**

第六篇:##农商行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我受本届董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予审议。

一、xx年工作回顾

xx年是我行改革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重要一年。在省联社、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董事会切实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团结奋斗,锐意进取,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改革,大力拓展业务,加强内控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计划任务。截止 日,公司各项存款余额达 亿元,比上年增加 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 亿元,比上年增加6.95 亿元。年末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余额 亿元,比上年减少7572万元;不良贷款(含抵债资产)占比 %,比上年下降 %。贷款综合收息率 %,比上年增加 %;综合费用率达 %,比上年增长 %;实现账面利润 万元,比上年增加 万元;股金分红率计划 %,其中 %现金, %转增股本;资本充足率达 %,比上年提高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顺利完成。

在此,我谨代表董事会向一年来支持我们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朋友和全体股东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一) 董事会开展的主要工作:

1、积极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xx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对股东负责”的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大事,管方向,重决策,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扎实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一是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由于董事会、监事会能紧紧围绕发展目标,密切配合,较好地发挥各自职能,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5、重视、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

本,董事会十分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全体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地切实履行职责。本董事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共形成了对行长室授权、固定资产购置与出售、压降“三超”贷款实施意见、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27项决议,充分发挥了董事会的决策指导作用。各位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通过平时的学习、调研,较好地提高了决策水平,为董事会的每项决策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稳健发展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xx,我们尽管在法人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决策、经营机制转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人治理结构由“形似”向“神似”转变尚有很大差距,市场定位、发展战略还不够细化,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合规审慎经营的观念还不够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还不高,风险隐患较大。企业文化建设、员工队伍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xx年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xx年是我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实现三年规划目标的决胜之年。我们一定要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稳健发展。

xx年全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防范风险为重点,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着力强化业务拓展,着力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水平、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着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不断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为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和谐、平安的精品银行而奋斗。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公司董事会确定xx的工作目标任务是: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成 亿元,确保净增 亿元。年末贷款余额(不含抵债资产)控制在 亿元以内,比上年净增额不突破 亿元。国际业务外汇结算量超3 万美元,比上年净增 万美元;外币存款超 万美元,比上年增加 万美元。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压降 万元,抵债资产余额压降 万元。当年贷款利息收回率超 %。营业总收入 亿元;账面利润 万元,综合效益 万元。“金阿福卡”新增卡 张以上;卡消费总额超 万元,比上年增加 万元。综合费用率控制在 %以内。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会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五以内,出纳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一以内。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发生。

xx是机遇与挑战、困难与希望并存之年,董事会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本行实际,把握改革发展大局,加强调查研究,实行科学决策,确保稳健发展。

xx整个形势对我们的发展总体比较有利。一是有较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局稳定,经济将继续稳健发展,无锡地方经济发展势头较好,诚信社会建设的有力推进,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有较好的发展基础。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服务水平、竞争实力有所增强,特别是银行品牌效能的发挥、结算渠道的进一步疏通、金阿福卡进入银联网和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到位等等,这些都为全行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较好的物质基础。我们要倍加珍惜难得的历史机遇,千万不能满足现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稳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在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利因素,2007我们面临着许多严峻的考验。国家将继续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到一部分行业、产业的发展,最终影响到在这些行业、产业中信贷资产质量,造成较大的信贷风险;随着资本市场的重振,股市热、基金热必将造成资金分流,银行存款分流;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性改革与重组进程的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农发行支农贷款、邮政储蓄开办小额贷款等功能的增加,各大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抢夺,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另外银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原有经营灵活的优势也将可能逐步弱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的包袱还比较重。组建了农商行以后,国家取消了优惠政策,纳税大大增加,减缓了消化历史包袱的速度。公司在人才队伍素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等方面与先进的银行相比差距都较大。

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振奋精神,开动脑筋,迎接挑战,战胜困难,努力开创xx工作新局面。做好xx工作,重点要落实到“坚持一个方向,抓好五个重点”上来:

(一) 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

农村商业银行是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虽然名称改了,但市场定位不能变,要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针,即立足城乡,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居民。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走错位经营、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在“三农”服务上要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细致服务,做成特色,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xx我们要继续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主题,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抓住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大力组织资金,扩大市场份额,在实现各项存款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支持“三农”发展这一重点,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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