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贷款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环境与政策

摘要:文章立足于北京市,考察近三年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研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贷款环境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影响,并与津沪渝三个直辖市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其他城市,但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却处于垫底位置;北京市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下降,但垄断程度仍高于其他城市;此外,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相对落后。促进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善银行业市场结构外,还需加快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关键词: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银行业市场结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千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万亿元的资金规模,不仅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而且也超过创业投资、股权交易市场和债券市场(史建平,2015)。正是基于银行贷款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北京市,考察近三年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研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贷款环境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影响,并与津沪渝三个直辖市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发现北京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从而进一步推动银行小微贷款的健康发展。
一、 四直辖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较

1. 小微企业贷款绝对规模比较。

(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较。从绝对规模来看,上海市小微企业贷款连续三年领先,贷款余额从2012年的6 953亿元上升到了2014年的8 885亿元。2012年贷款规模排列第二位的是天津(2 745亿元),其次是北京(2 546亿元)和重庆(2 245亿元)。到2014年,北京市的贷款规模上升到了第二位(5 106亿元),天津(3 476亿元)和重庆(3 377亿元)位列第三和第四。

自2013年起,全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由高速增长转为趋于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银行从单纯追求“贷款余额”增长转变为追求“金额”与“户数”双增长(史建平,2014、2015)。2013年~2014年上海和重庆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相对平稳中有所下降。而2013年北京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在较低基数的基础上加速到25.88%,2014年增速达到惊人的59.31%。

这反映了竞争压力下银行在开发小微企业贷款时粗放的经营模式。在经济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如此高的增速难以持续。

(2)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比较。个人经营性贷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小微企业主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只要贷款用于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其目的与企业贷款无异。因此,以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一部分。

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表现不同,北京市个人经营性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的绝对规模连续三年领先于其他三个城市,到2014年达到2 198亿元,分别是上海(1 083亿元)、天津(555亿元)和重庆(1 458亿元)的2.03倍、3.96倍和1.51倍。从需求方面来看,北京留学回国人员达10万人,占全国四分之一。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北京市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在京创业,北京市个人经营性贷款需求可能更高。从供给方面来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小微业务与个人贷款、个人与家庭理财业务相结合而进行大零售管理。北京市作为四大国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光大银行的总部,银行大零售的发展进展更快。这可能是北京市连续三年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高居榜首的原因。
2. 小微企业贷款相对规模比较。

(1)小微企业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之和/GDP比较。为了更好地分析和比较四直辖市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必要计算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即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地区GDP的比重。在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机构贷款/GDP是衡量金融发展深度最经典的指标(?觬ihák et al.,2012),故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GDP可以看作是衡量各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深度的指标。上海的GDP最高,但其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也最大,2012年~2014年中其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对规模均在40%上下。而2012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GDP只有21.20%,处于垫底位置。但此期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惊人,到2014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GDP上升到34.24%,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超过重庆(33.89%)和天津(25.64%)。

(2)小微企业贷款/企业贷款比较。另一个比较小微企业贷款相对规模的指标是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比重,这一指标可以反映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相对于全部企业贷款的投入,以及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企业贷款相比的变化。上海该指标在2012年以27.68%排在第一并连续三年保持首位,到2014年已经上升到了29.19%。北京市该项比例一直是四个城市中最低的,2012年为9.49%,仅为上海市当年水平的三分之一,此后虽有所提升,但到2014年也只有13.75%,约为上海市和重庆市同年水平的一半左右。

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连续三年低于其他三个城市,说明近年来北京市银行的主要贷款资源用于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其他三个城市相比,北京市的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远远不足。
二、 四直辖市银行业市场结构比较

银行业市场结构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有重要影响。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特征及中小银行在处理“软信息”方面的优势使之有更大的激励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而大银行由于更加复杂的组织结构导致更高的代理成本,对小企业贷款时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问题(Berger & Udell,1995;2002;Stein,2002;李志赟,2002)。因而,高度集中的银行业市场不利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为此,有必要探究四地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特点及其与小微企业贷款之间的关系。

1. 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比较。资产的市场份额是传统的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指标。而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贷款成本高等特征还要求银行离小微企业尽可能近。中小银行机构数量太少、市场份额太低则意味着它们距离小微企业的太远,贷款成本过高对小微企业贷款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小微企业贷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收集和处理各种渠道的软信息,即使银行开发基于供应链的小微企业批量贷款模式,也仍然需要一定的人力在后台对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中小银行从业人员数量不足、市场份额太低,也不利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

2012年~2014年,四城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北京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份额分别下降4.74个百分点和3.2个百分点,前者降幅居首位,后者降幅仅次于重庆(3.37个百分点)。此期间北京市中小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对于推动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横向比较,由于五大国有银行中有四家总部设在北京,因此,北京市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比较高。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为41.45%,仅次于上海(42.29%)。而从业人员数量仍占据了银行业市场一半的份额,比位居第二的天津(45.10%)高出5.13个百分点。

从资产总额的市场份额来看,2012年~2014年间除上海外,其他三个城市五大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均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北京五大国有银行资产的市场份额下降2.5个百分点。但横向比较,北京市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仍然最高。

综合以上三点可知,无论以机构、从业人员,还是以资产的市场份额来衡量,2012年~2014年期间,与其他三个城市一样,北京市的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银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仍然高于其他三个城市。

2. 城市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比较。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以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地区经济为市场定位,它们的户均贷款规模多在100万元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国有银行千万元的水平,而且也低于股份制银行数百万元的量级,真正服务于更多以小商户、小业主为主体的小微金融受益群体(史建平,2014、2015)。因而,城商行市场份额的提升有利于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贷款的发展。

2012年~2014年,无论机构、从业人员或是资产的市场份额,城商行市场份额排列前位的均是天津,到2014年,天津市的城商行在机构数量、从业人数和资产三个方面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0.70%、12.14%和17.76%。同年,上海城商行机构与资产的市场份额排列第二,重庆城商行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排列第二,而北京城商行机构与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排在第三位,而资产的市场份额则排在最末。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三个城商行的市场份额基本呈增长态势不同的是,北京城商行从业人员和资产的市场份额却分别下降了2.05和0.74个百分点。

自2006年中国银监会放开城商行跨区经营限制以来,一些在总部城市具有良好表现的城商行纷纷开始在其他重点城市、特别是四个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入驻城市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也促进了当地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根据各城商行官方网站提供个数据计算,截至2014年底,已有11家异地城商行在北京设立82家营业网点,占北京银行业营业网点中的市场份额仅为2.07%,低于上海和天津。北京市城商行市场份额不高,与异地城商行引进数量不足有关。
三、 四直辖市小微企业贷款环境比较

1. 地方政府改善贷款环境的举措比较。在改善贷款环境方面,除了按照中央的部署将担保公司分期分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外,各地方政府还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抵质押物评估机制。但四直辖市政府工作的重点和推进速度有显著的差异。北京市除了推动相关部门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快速办理各类抵押物和质押的登记外,2011年还提出推广中小企业信用报告,2012年要求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基础信息,建设中关村信用信息平台和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2014年再次提出加快建立小微企业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

天津市从2010年开始就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2013年底开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2014年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上海市更是制度建设先行。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地方性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对知识产权评估师的基本要求、职业责任、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为促进银行向科技和文化创意产业小微企业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都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同时也于2014年初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对象,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将信用评级与开发信贷产品相结合。而重庆市于2012年依托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市工商局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服务。

综述所述,在改善贷款环境的举措中,北京市没有像上海那样着力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在地方小微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也落后于天津和重庆。除了在中关村高科技园外,北京市在全市小微企业法制和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方面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2. 小微企业贷款环境比较。为了量化和评价京津沪渝四直辖市的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我们利用王小鲁、余静文、樊纲主编的《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中的数据。其中的“法制环境”由“司法公正与效率”、“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两个指标组成,衡量地区司法系统执法过程中的公正程度及效率水平;“社会诚信环境”指适合企业经营的地区社会诚信环境。数据来自对全国4 000多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评分以5~1表示(数值越大表示该方面表现越佳)。

天津市在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两方面均表现优异,分别以3.63和3.56分位列全国首位;上海市法制和诚信环境分值分别为3.36和3.42,均排在全国第二位;重庆和北京的法制环境分别排在全国第四和第五名,分数为3.33。社会诚信方面,北京以3.31分排在天津、上海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而重庆社会诚信得分为3.17,排在全国第11位。通过比较可知,北京市的法制环境与其他三个城市相比较为薄弱,而社会诚信环境也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综合来看,当度量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难易程度的指标(包括从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和除贷款利率外的额外费用两个分项指标)时,北京市的得分只有3.02,排在全国第16位,不仅低于天津和上海,而且低于重庆。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总结全文,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首先,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高速增长,2014年绝对与相对规模仅次于上海。但北京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一直低于其他三个城市,银行的贷款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远远不足。其次,北京市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下降,但垄断程度仍高于其他城市,中小银行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最后,北京市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比其他城市更难。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善银行业市场结构、提高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除了鼓励在京中小银行发展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技术先进、业绩突出的外地城市商业银行加以引进,并支持已经进入北京市场的外地城市商业银行增设营业网点,以强化它们的示范效应和鲶鱼效应,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任务艰巨,但一旦完善,则可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为此,应将完善法制环境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办法》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从评估对象、知识产权评估师的基本要求、职业责任、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方面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使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有法可依,促进高科技与文化创意产业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还应该进一步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海关、质检等部门信息,建立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网,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并扩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例如:可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标准),构建完善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机制,制定P2P平台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于违规、跑路和诈骗的担保公司和P2P平台,其法人代表和高层管理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在京进入金融业。

第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鼓励差异化竞争和精细化管理。应该更注重小微企业贷款质量考核,注重贷款笔数、户数、贷款期限和实际需求的匹配程度,鼓励银行主导“下沉”客户对象,并进行精细化管理、规范竞争。

参考文献:

[1] 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2,(6):38-45,94.

[2] 史建平.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 史建平.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5[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4] 王小鲁,余静文,樊纲.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作者:粟勤 张娜

第2篇:高校银行贷款政策探析

【摘 要】 高校有贷款需求。高校面临贷款的困难,也存有政府买单动机。为了规范和优化高校贷款工作,文章提出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贷款。国家针对高校贷款设置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通过取消商业性银行对高校的自主贷款资格,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政策,可以加强对高校贷款的有效管理,解决高校真正的贷款需求,控制高校的债务风险。

【关键词】 高校; 银行贷款; 政策

高校①的发展,包括校园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验设施投入等,需要大量资金。国家财政拨款有限、学杂费收入不能提高,高校有向银行贷款的需求。同时,有些高校也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的动机。本文探析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银行贷款,从而既满足高校的真正贷款需求,又规范高校的贷款行为。

一、高校贷款需求分析

(一)政府财政拨款不够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国家财政对高校的投入比例不高,财政拨款对高校的办学支出而言是不够的。

从表1可见,财政拨款比例由2000年的73.39%下降到2009年的58.55%,并还有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拨款有限,高校需通过非税收入(学杂费收入)来解决将近一半的办学经费。在高职院校中,财政拨款收入占办学经费的比例更低。

从表2可见,我国的国家财政资金对高校的投入占GDP的比例不高。从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来看,1992年占2%,1996年占1.7%,2007年占3.07%,呈由高到低,再渐渐上涨的态势。目前,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还是在3%~3.5%之间。

(二)学杂费收入有限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施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政策。实施高校收费政策后,学生对高校收费的可承受能力②遇到了困难。高校收费标准(按学年计算,下同)超过了多数学生的可承受力。由于学生可承受能力有限,而且高校收取学生的学杂费项目和标准也是严格受到物价部门控制的,因此通过增加收费项目,提高学杂费标准来增加学杂费收入也是很有限的。

(三)高校发展有贷款需求

办好高等教育,离不开高校的发展。高校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做基础。在国家财力有限、学校又不能提高收费的状况下,高校实施跨越式发展需要集中资金办大事,日常的办学节余资金是满足不了时效性和某一时段的资金需求量的。因此,高校有筹资需求。

二、高校银行贷款现状

(一)银行贷款是高校的主要筹资渠道

目前,高校负债呈现金额大、形式多等特点。在我国,基本上每所高校都有债务,各个省市的高校负债也各不一样,东北、沿海一带的高校发展快,负债多,西北要少些。实施校园扩建战略的高校,负债金额较多,学校财务压力较大。至2009年底,我国高校银行负债总额达到2 500多亿元。

高校负债形式有银行贷款、工程欠款、社会借款和其他多种形式,银行贷款是高校的主要筹资渠道。譬如,2009年底,湖南省高校债务总额197.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余额110.7亿元,占56%;工程欠款33.28亿元,占16.8%;个人和社会借款18.32亿元,占9.28%。

(二)高校自主偿还银行贷款有困难

在目前,高校除了承担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的职责之外,还履行着大量的社会责任,譬如:校园社会稳定、不让学生因贫辍学、对学生实行物价补贴等等。在国家财政投入不够的情况下,高校日常运行资金压力大。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文件)对全国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减轻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湘教财[2011]9号文件)要求对湖南省82所公办高校截至2009年底所形成的197.4亿元债务进行清理和化解。政府为高校化债,从事实上说明了国家已经认识到高校自主偿还银行贷款的困难。

三、高校银行贷款政策性探析

(一)规范高校贷款行为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校领导科学规划、全力治校,离不开教师潜心科研、安心教学,离不开完善的教学实验条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以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的贷款,是有益于高校发展的。但是,如果贷款目标不明确,或者贷款动机不科学,那么不规范的贷款行为很有可能给高校带来财务风险,从而打乱了高校的发展计划,影响了高校正常的、健康的发展。从保稳定、促发展等角度来分析,国家应该规范高校的贷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高校等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高校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这一规定是规范高校贷款行为、防范高校债务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办法。

(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

规范即制约,仅有制约高校贷款的法规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还应该有帮助高校解决合理贷款需求的信贷政策。在现有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高校贷款相关政策,既可以解决高校发展过程中的贷款需求,又可以防止高校滥用贷款。

1.出台高校贷款政策的必要性

(1)高校贷款有障碍

1)高校贷款有法规性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然而,商业性银行一般不办理信用贷款,只倾向于办理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这样,高校按常规程序和要求是很难办理银行贷款的。

2)高校贷款有政策性障碍。实行非税汇缴和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除了零余额账户和贷款账户外,没有其他的银行账户。高校的资金全部汇缴财政账户,由于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只见额度不见钱,也就是说高校没有可自由调控的沉淀资金,这样高校不再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大户。商业性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然会考虑既做资产业务又做负债业务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他会将贷款优先发放给在本行有存款业务的单位,从而影响高校贷款的到位率和到位时效。

(2)高校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观念

高校争取贷款的原因很多,客观上有扩招扩建的因素,有财政资金不足的原因,主观上有领导政绩观念的动机,更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观念的影响。

大多数高校管理者认为,高校是国家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职责的具体实施者,高校所欠的债务,最终都还是由政府解决。2011年国家实施的高校化债工作证明了高校的债务最终还是由政府买了单。

(3)信贷政策应支持高校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高等教育。当今,我国的高等教育既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又是政治思想教育的大本营。高校的健康发展与和谐安定是国家繁荣进步的重要保障和重要体现。因此,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应从信贷政策方面对高校的科学发展予以支持。

2.高校贷款政策建议

有些高校确有贷款需求,但面临贷款障碍;有些高校力求扩大贷款,寄希望由政府买单等等。基于高校贷款的困难、高校盲目争取贷款等情况,国家应该针对高校出台新的贷款政策,从机构设置和政策规定两个方面来规范和促进高校贷款工作。

(1)机构设置

商业性银行是金融企业,带有一定的功利性。高校是由财政拨款支持的国有公办事业单位,对银行而言是优质客户。因此,各商业性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推销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会有选择性地、条件自定地与高校合作,往往是强强联合,也就是说越是有钱的高校越容易从银行贷到款。这样,不利于真正需要贷款的高校筹资,也不利于国家对高校贷款的总体监管。

为了满足高校的有效贷款需求,加强高校贷款的监管力度,国家可以借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关注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譬如取名为“中国教育发展银行”(下同),负责受理高校的贷款业务,并对高校贷款实施监管职责。

通过机构设置,为高校贷款开辟专门的贷款业务通道,将高校贷款工作纳入国家政策范畴。

(2)贷款政策

1)确定高校贷款经办行。统一高校贷款业务的经办工作,取消商业性银行向高校自主发放贷款的资格,高校贷款需求由中国教育发展银行负责办理和监管。

2)规范高校贷款审批权限。高校贷款实行政府部门审批制度。高校申请贷款时,必须出具翔实的贷款申请书,包括贷款理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等相关内容。由高校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然后再先后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报批。

贷款申请书通过审批之后,高校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高校持贷款审批文件向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应该从政策高度予以落实和快速放贷。

3)高门槛低利率。设置政策性银行专门受理高校的贷款工作,目的是要科学支持高校的发展。因此,要从制度和法规层面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高校的贷款申请时,能做到认真负责、科学务实、严格廉洁,实现高门槛的准入制度。同时,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应该对准入的贷款业务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以实现对高校的支持之目的。

四、结束语

国家财政拨款不够,学杂费标准不能提高,高校有筹资的需求。银行贷款是高校筹资的主要渠道。从银行贷款,高校面临法规性障碍、自主偿还的困难,也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的动机。为了规范和优化高校贷款工作,本文提出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贷款。国家针对高校贷款设置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通过取消商业性银行对高校的自主放贷资格,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政策,从而实现国家加强对高校贷款的有效管理,解决了高校真正的贷款需求,控制了高校的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简报(第1期)[S].2011-5-13.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0年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7-34;201-216.

[3] 李玉民.高校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

作者:罗述权 郑震

第3篇: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

【摘要】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保障之一。通过比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计提理念、计提技术等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性问题日益紧迫,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也受到考验。为此,本文提出了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和完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 会计准则 监管政策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从监管的角度,银行需要维持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以抵御预期风险;从会计计量的角度,银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准确反映贷款资产价值。因此,贷款损失准备一直备受银行业监管部门与会计主管部门的共同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政策主要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2005年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政策对商业银行风险准备的定义、种类、范围、计提方法、呆账核销中的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准备政策体系。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2001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风险准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

我国财政部为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于2006年2月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密切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文称为新会计准则)。可以说新会计准则第22号与前述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政策体系。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第22号在资产分类、计提方法等方面的根本性改变,使其与旧的监管政策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存在着较大矛盾和冲突。如何积极稳妥地实施新会计准则,尽量减少给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及其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当前我国监管当局、商业银行等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与正运行着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症结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所裨益。

二、新会计准则与监管政策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实施(3)贷款减值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分类为贷款的资产没有活跃市场且近期不用于出售,不具有公允价值,因而可直接采用现值法计量减值,即将其账面价值减计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担保物的价值,其一般表达式为:

PV=(1)

PV为一笔未来某时点到期贷款的现值,Sn表示该笔贷款在n年末时的价值,i表示折现率。计算该笔贷款保证、抵质押物、经营性现金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并与该笔贷款初始本金比较,其差额与该笔贷款初始本金之比即为该笔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率。

(4)贷款减值的测试。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2、监管政策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

(1)贷款损失准备的分类。《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类。一般准备是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要求银行按不低于全部贷款年末余额1%的比例计提,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附属资本;专项准备是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对可能的内在损失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分类结果计提的准备,是直接为不良贷款设立的;特种准备则是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

(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3)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贷款损失专项准备计提采用五级分类法。所谓五级分类法是指商业银行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分别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4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的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的通用表达式为:

SP=∑(LP-LD)×a(2)

SP为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LP为每笔贷款余额,LD为该笔贷款抵、质押估值,a为该笔贷款计提的风险系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级的计提系数分别为0%、2%、25%、50%和100%。银行在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纪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信贷管理。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的变革表明,贷款减值的会计定位愈来愈清晰,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在我国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是势在必行且不断深化。然而,由于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诸多问题,使其顺利实施面临着巨大挑战。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问题日益突出

从上述《准则》和《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本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在多处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主要的问题,一是计提理念上的差异。《准则》从维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中立性及持续经营等立场出发,不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减值准备;而《指引》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注重审慎性、强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1%的一般准备。二是损失准备计提技术上的差异。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采用简单的比例法即五级分类法来计算其应提取的专项准备;而新会计准则则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两种计提方法的较大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计提结果。如一笔一个亿的贷款,在账上可能表现为一个亿,但是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它的折现现金流只有9000万元,那么就需要计提1000万元的贷款减值准备。若按五级分类,假如这笔贷款只是关注类,则只需按2%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给商业银行的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和难度,因此监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兼容问题成为相关部门协调的重点。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当局的监管手段和权威受到挑战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贷款五级分类真实性的检查。从实践看,这两个手段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树立监管权威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手段的效果。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实行将使得刚性资本约束机制被软化。新会计准则虽然不要求提取属于附属资本的一般准备,但是却在收益、权益的确认上给予商业银行更大的灵活性。这样,在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未变的条件下,若银行发展面临资本约束时,银行就不再有动力去降低风险资产,“分母战略”也不再被重视,而是通过提前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权益,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等方式,使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其次,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将使当前的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陷入尴尬。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而不能再用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这意味着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贷款五级分类检查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将流于形式,使监管当局的传统监管手段面临着巨大挑战。监管当局于是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贷款五级分类对商业银行的约束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性监管手段,如对银行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的审慎性检查;要么将贷款五级分类检查与其他监管手段相结合。无论情况怎样,这两个选择都会影响当前的监管效率。

3、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受到考验

新会计准则的特色之一是各种估价技术的运用,如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依据是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的贷款预计损失。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的减值损失比较准确,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然而,目前国内对现金流折现法研究刚刚起步,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经验较少,国内也缺乏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操作指引等,使商业银行在运用中遇到诸多问题。

(1)估价基础信息不能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贷款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要想顺利完成测试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数据信息系统只能满足20%左右的数据信息所需,80%左右的数据信息需要前台客户经理手工录入,对录入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提供有效保障。另外,现有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还存在着数据分散的问题,给抓取数据带来不便。

(2)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贷款损失准备计量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会计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那么会计人员的判断对贷款损失准备计量结果的影响将是决定性的。如果一项会计信息完全依赖于主观判断的话,那么这种信息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贷款五级分类法而言,人为主观因素有一定程度减少,但并未完全解决贷款损失准备计量中的主观性问题,有许多指标值的确定还是必须依靠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如抵质押物的折扣比率、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的回收等重要指标。主观判断要做到恰当,客户经理和复核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还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否则会影响每笔贷款的拨备质量。

(3)未来现金流折现率难以科学确定。新会计准则注重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个参数,而折现率又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中的关键参数,为便于操作新会计准则规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担保物的价值。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将贷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虽然方便了实务操作,但并不能全面覆盖贷款风险。对于中长期贷款而言,外部经济环境、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都极有可能影响到中长期贷款的偿还,商业银行若单纯以贷款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会影响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运用效果。

四、几点建议

1、全面评估新会计准则变化对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要了解商业银行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听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意见和要求,收集、积累监管指标数据,同时了解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做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制定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做好准备工作。

2、监管当局要针对各种可能的影响,尽快出台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新政策的制定要注意监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协调兼容性,除保证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目标外,还应充分利用监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相同或相似的要求,以便减少商业银行执行的负担和成本。监管当局还要研究在当前银行监管法规的框架内可供挖掘和组合的潜在手段,在有效整合这些内外监管手段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权威,如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基于五级分类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以部分修复五级分类的约束力。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做好相关工作,监管商业银行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以防范金融风险。

3、财政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尽快合作制定出标准化的系列报表

这主要包括针对会计准则设计的标准化财务报表体系和针对资本充足指标设计的报表体系,统一报表的格式、内容以减轻商业银行编制不同报表的负担,减少各商业银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内部障碍。

4、商业银行要以实施新会计准则为契机,大力改善内部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银行等金融企业首先要通过借鉴国内外同行经验,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完善数据信息系统等措施,以确保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其次,为适应新的会计准则,体现新的核算、管理理念,银行还应考虑对现有的部门设置、职能划分、流程优化等作出重新安排,从而实现管理的整体改进。

【参考文献】

[1] 孙天琦、杨岚:有关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查报告[J].金融研究,2005(6).

[2] 王建军、杨坤、郗永春: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J].上海金融,2008(1).

[3] 杨华: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应用与讲解[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S].2002.

[5] 杨家新:贷款减值准备研究[J].金融会计,2007(11).

[6] 李杰、孟祥军: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与监管规则的冲突和协调[J].现代财经,2007(11).

[7] 扬州银监局课题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与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差异[J].金融会计,2008(2).

[8] 胡冬鸣:贷款损失准备两种主要会计方法的运行问题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7).

[9] 温信祥、王刚、郭晓斌:商业银行风险拨备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6(1).

(责任编辑:周 波)

作者:乔慧清

第4篇:谁获得了银行贷款?

摘要: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约束,那么在中国农村的农户层面上,这一问题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通过农户调查并获得了农户信贷行为的相关信息,回答了“什么样的家庭申请了贷款、什么样的家庭获得了贷款、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他们对贷款难易程度的评价如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中国农户信贷市场提供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本文对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及农村金融扶贫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农村金融;社会关系;教育贷款

一、引言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吸引中国经济学家的重要课题,现有的一个普遍观点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农户或中小企业缺乏资产作为抵押,同时也缺乏信用记录,导致了无法从正规的商业银行那里获得贷款。基于这种考虑,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校正这种“市场失灵”。在中国,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可以体现在农村扶贫贷款政策上,比如中国每年的几百个亿的农村扶贫资金中有超过一半的资金为贷款,部分是贴息贷款,部分是非贴息贷款。这些贷款的使用对象就包括需要资金支持且又能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

但是,通过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以支持农业经济的策略至少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些被确定为支持对象的低收入农户是否需要贷款(包括普通的银行贷款和扶贫贷款)以增加自己的收入?如果需要,那么他们能否真正获得贷款?如果他们能够获得贷款,他们又有机会、有能力进行各种投资经营活动以增加收入吗?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取决于我们对农村金融的一个直觉:那些能够贷款的农户可能并不是最需要得到支持的农户,那些最需要得到支持的农户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那些在政府或银行看来需要获得贷款的农户未必真的有能力捕捉并进行各种投资经营活动。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调查数据提出对这些问题的基本判断。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于2004年组织的农户问卷调查。该调查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了20个省份,并在这20个省份中各随机抽取2-3个村,每个村中再随机抽取20个农户,最后共获得了1000份数据完整的农户问卷。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该调查。

表1给出了问卷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和有效比例。从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样本基本覆盖了全国大多数地区。

表1样本农户的地区分布

下面针对被调查农户的各种背景资料作一些统计描述:

一般家庭内部的重大事务是由户主决定的,所以样本户主的教育背景对于一个家庭借贷行为可能会有重要影响。表2给出了户主的受教育情况统计。在调查问卷中,我们采取的是户主的受教育年限,下表中则根据受教育年限将其划分为5个阶段:文盲是指受教育年限为0,小学是指受教育年限为0-6年,初中是指受教育年限为6-9年,高中是指受教育年限为9-12年,高中以上则为12年以上。从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农户的户主受教育程度大多为小学或初中水平。

表2样本农户的户主受教育程度

农户家庭收入是一个反映家庭背景的重要因素,也可能是影响农户信贷行为的重要因素。我们用被调查农户在2003年的家庭人均总收入作为衡量家庭收入水平的指标,并将家庭收入划分为8个档次,总体收入情况分布如表3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将近一半的家庭的人均收入在869元到4000元之间。

表3样本农户家庭人均总收入水平

一个家庭的社会关系对家庭的各种行为也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在问卷设计中询问了被调查农户有几家亲友在政府部门工作、有几家亲友中有党员、有几家城里有经常联系的亲友、有几家亲友在学校里工作、有几家亲友在医院里工作,以及被调查农户中是否有成员任村干部。表4给出了被调查农户中是否有成员担任村干部、是否有亲友在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工作,以及是否有亲友在城里居住和是否有党员亲友等情况的统计。表4中的比例为有该种社会关系的农户数占样本农户总数的比例。

表4被调查农户社会关系统计

三、农户信贷行为分析

下面,本文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从几个角度对前面提出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统计性的描述和分析。

(一)什么样的农户申请了银行贷款?

统计显示农户申请银行贷款的比例并不是很高,在过去四年(2000-2003年)里共有138户农户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过254次贷款,平均每年有3.7%的农户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了贷款,这些家庭在过去的四年里平均申请了1.84次贷款。另外,我们整理的数据也显示:所有被调查农户中,在2003年共有305户农户还欠亲友的钱,占被调查农户的30.5%,这一数字说明,发生于亲友之间的民间信贷在农村非常活跃。这一方面体现了亲友之间的互相帮助,说明了目前的农户的信贷行为大部分还局限于亲友之间,而亲友之间的这种小范围融资显然存在有资金规模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了正规的银行贷款的高交易成本以及农户借贷行为的偏好。下面我们主要从户主教育背景、家庭收入、社会关系和地区分布等几个方面针对申请贷款的特征作进一步分析。

1.申请过贷款农户的户主教育程度。

为了观察户主的教育背景对于家庭的投资、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可能影响,我们对所有申请过贷款的农户的户主教育背景的分布与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户主教育背景的分布进行了比较。

表5被调查农户和申请贷款农户的户主受教育程度

我们首先将教育程度数据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描绘出申请贷款农户的户主受教育程度分布,然后描绘出申请过贷款的农户的户主受教育的分布情况。表5表明了这两个分布。从表5中的对比可以看出,对那些申请过贷款的户主而言,户主的教育程度为文盲、小学、高中以上的部分的比例都低于被调查农户的户主的对应文化程度的比例,户主的教育程度为中学和高中的部分的比例都高于被调查农户的户主的对应的文化程度的比例。这一点可能蕴涵着这样的解释:户主为文盲、小学的家庭可能缺乏捕捉投资机会的能力,或者即使捕捉到了投资机会,也未必有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的经营管理才能,所以他们很少申请贷款;而对于户主为高中以上程度的农户,他们可能会由于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而有较高的收入作保障,从而不需要进行贷款;而对于那些户主教育程度为中学和高中的家庭,他们可能需要,而且也有能力获得贷款并进行相应的投资经营活动。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用每一受教育水平下申请过贷款的户数除以该教育水平下的被调查总户数,所得比例可以来表示贷款意愿,即在每一教育程度类别中,有多少比例的农户申请过贷款。图1表明:在高中以前,随着户主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家庭申请贷款意愿在不断增强,而户主教育程度为高中以上的农户则只有较低的贷款意愿。

图1不同教育程度家庭的贷款意愿2.家庭收入水平与申请贷款比例。

下面我们来考察农户的收入水平与贷款意愿间的关系。我们依然按照将收入水平划分为八个档次,然后将每个档次中申请过贷款的家庭占该档次中所有家庭的比例与这一档次中所有家庭占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比例做一个对比,表6给出了对比的结果。

表6农户收入水平与申请贷款情况

从表6可以看出,在人均收入水平低于6000元的五个档次中,除了第三个档次中,申请过贷款的农户占该档次中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比该档次中的农户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高出0.42个百分点以外,其他四个档次中,申请过贷款的农户比例都低于该档次农户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而在收入水平最高的三个档次中,申请过贷款的农户占该档次中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比该档次中的农户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都要高出1.3个百分点以上。从这一对比可以得出的一个可能启示是: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越有可能进行贷款,可能的解释是收入水平高的农户更有能力偿还贷款,或者他们有自己的部分资金充当投资过程中的流动资金,他们可能会希望借助于银行贷款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或者满足更高水平的消费等目的。

3.农户的社会关系情况。

现有的很多研究都发现,受政府补贴的各种贷款或补助往往都被有社会关系的富人获得了,真正的穷人往往难以获得。那么,这一情况在正式的贷款中是否也存在?下面我们来考察我们所调查的农户的家庭社会关系与该家庭是否申请过银行贷款的关系。

表7的第三行给出了申请贷款者中有社会关系的农户占总申请贷款者的比例,通过与第二行中拥有某种社会关系的农户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比例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在拥有每一类社会关系的家庭中,申请过贷款的农户占拥有该类社会关系的农户的比例都高于拥有该类社会关系的家庭占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比例,特别是对于那些亲友在政府部门工作和有亲友是党员的家庭而言,这一贷款比例更高。从这里我们可以推断,拥有社会关系的农户可能会更有渠道申请并获得贷款。

表7申请贷款者的社会关系与总体社会关系比较

4.申请贷款农户的地区分布。

最后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申请贷款的农户在东、中、西部的分布,表8和表9给出了我们的调查结果。表8中的申请比例为某地区申请过贷款的家庭占该地区全部被调查家庭的比重,我们可以看出,西部地区申请银行贷款的家庭比例更高,这可能一方面体现了西部地区的农户更需要得到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可能体现了西部地区农户普遍收入较低,所以民间信贷相对于东部、中部地区不发达而致使他们向银行寻求更多的贷款。

表8申请贷款家庭的地区分布比较

表9给出了在2000-2003年的254次贷款申请以及被批准的243次贷款在地区间的分布。从申请贷款次数和批准次数来看,从2000-2002年,西部和中部都较东部地区更多,相应的,被批准的贷款次数也就越多;但是2003年却与前三年不同,东部地区的申请次数和批准次数都超过了西部和中部地区。从表9来看,总体而言,地区间的差别并不是特别明显。

表9申请贷款家庭的地区分布比较

(二)什么样的农户获得了贷款

在前文,我们只是从贷款意愿,或者说从农户是否申请了贷款的角度考察了农户的贷款行为与家庭背景的关系。但是,我们还需要更进一步搞清楚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样的农户最终获得了贷款?他们获得贷款与其家庭的各种背景有什么样的关系?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结果:在2000年到2003年中,共有138家农户申请过贷款,其中有135家农户的申请被批准,虽然申请者占总被调查者的比例非常低,但是他们总共申请贷款254次,其中共获得了243次贷款,在这四年里只有11次贷款申请没有得到满足,申请贷款的成功率平均高达95.67%,表10给出了这四年中申请贷款和获得贷款的情况:

表10申请者获得贷款情况统计

所以,我们这里已经不需要再按照前面那样,分析每一种家庭背景与该家庭获得贷款之间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贷款申请都得到了满足。我们可以根据前面关于申请贷款的分析做出如下推断:那些户主教育程度高的农户,收入水平高、拥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农户会更愿意申请贷款并且更能够获得贷款。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目前中国的农村地区,往往是那些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本或者社会关系、从而有经营管理能力和较高收入的农户,才会倾向于去申请贷款,并且也最终获得了贷款;反而那些缺乏人力资本、缺乏社会关系,从而缺乏经营管理能力和较低收入的农户,却不会去申请贷款。所以,如果政府希望通过发展农村金融,从而为那些低收入、低人力资本农户提供贷款,从而促进他们的收入水平的上升和生活状况的改善,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设想可能需要加以改变。因为,这样的贷款实际上最后根本到不了这些人的手中,即使到了,他们也未必有能力使其增值。

(三)农户申请贷款的动机是什么

农户的贷款动机也是了解农户信贷市场的一个关键点,我们在问卷中询问了申请过贷款的农户的贷款动机,并将贷款动机划分为6类:生活消费、农业生产、非农生产、子女教育、养老治病和其他。由于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询问了农户从2000年到2003年的贷款动机,从而可以从静态及动态两个角度看出农户信贷动机的结构和结构变动方向。表11给出了我们的调查结果:

表112000-2003年被调查农户申请贷款的动机

表11中的数字显示出了几个明显特征:

第一,从静态上看,农户贷款的主要动机为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而用于消费、养老治病、子女教育(2002和2003年例外)及其他方面的动机较少。这表明了农户的贷款主要动机还是投资性的,特别是用于消费和养老治病等非生产性行为的贷款动机则占非常低的比例。

第二,从动态上看,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在全部贷款动机中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从2000年到2003年,农业生产的贷款动机的下降幅度高达16.3个百分点,非农生产贷款动机的下降幅度达9.1个百分点;然而,农户贷款用于子女教育的动机却显示出了一个极快的增长趋势,从2000年的7.5%上升到2003年的23.8%。这一方面可能体现了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导致农户对于农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也可能体现了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使农户不愿意投资于农业及相关产业;对于子女教育贷款动机的上升,可能表明了两个原因:一方面由于近年来教育成本的上升导致农户不得不更多地贷款以进行子女教育,另一方面可能也体现了农户对于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的提高,对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或教育的高回报促使他们有积极性通过更多的贷款来培养子女。

第三,用于消费的贷款动机波动较大,但是总体上还是呈现下降趋势,基本保持在5%以下水平;用于养老治病的贷款动机在波动中有所上升,这可能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体制、医疗水平的落后,以及人们更加注重养老和健康,从而更多的贷款用于养老和治病。

从上面关于农户贷款动机的结构以及变动趋势的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农户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的比重在逐渐降低,而对于子女教育的投入在迅速上升,所以政府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大力加强对教育信贷的支持。无论是农户由于教育成本的上升而不得不贷款,还是他们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而更积极地贷款,满足了他们的贷款需求,对于农户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对于促进农户人力资本的积累,进而促进全社会的人力资本积累,从而促进农户收入水平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四)被调查农户对获得银行贷款难易程度的评价

在问卷中我们也设计了农户对于贷款获得性难易程度的评价问题,这一问题可以帮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了解农户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问卷设计了三个选项:容易、一般、很难。在样本中,评价贷款容易的农户占全部被调查农户的8.26%;评价一般的占31.51%,评价很难的占60.22%。这里我们仅仅根据人们的收入水平作为划分原则,分析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与他们对贷款难易程度的评价之间的关系。

表12给出了每一个收入档次下的农户分别给出“容易”、“一般”、“很难”的评价占该收入档次家庭总数的比例,该比例明显地反映出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对于贷款难度评价的不同: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给出的评价为“容易”和“一般”的比例就越高,给出的评价为“很难"的比例就越低。

表12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对于贷款难度的评价比较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在所有八个收入档次中,给出“很难”的评价的农户的比例比“容易"的比例都要高,在前面七个收入档次中,给出“一般”的评价的比例都比“容易"的比例高,而给出“困难”的评价的比例都比“一般”的比例高。

四、总结

第一,贷款倾向高的农户往往是那些户主教育程度为初中和高中的农户,教育程度为文盲、小学和高中以上的农户贷款倾向反而低;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农户人力资本过低会使得他们无力捕捉投资机会,或者没有利用贷款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的能力,或者由于人力资本水平过低而导致收入水平过低,从而无法提供与银行贷款相配套的流动资金;而那些户主教育程度在高中以上的家庭,由于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因而可以获得较高收入水平,从而不存在贷款需求;

第二,是否申请贷款和能否获得贷款与农户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相关性,这说明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农户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没有社会关系的农户可能无法获得贷款;如果还存在着大量的无社会关系但是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以及投资能力的农户,那么说明现有的农户信贷市场还存在较大的效率改进空间;

第三,真正申请了并获得贷款的农户往往是那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而那些收入水平最低的农户未必申请了贷款。所以,将目标瞄准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户的信贷政策(包括扶贫贷款)可能需要再考虑。因为我们所调查的农户的银行贷款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如果低收入农户是由于没有能力捕捉投资机会、缺乏经营管理能力、缺乏与银行贷款相配套的流动资金等原因,不需要获得用于投资活动的贷款的话,那么通过银行贷款使他们通过投资实现收入增长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而如果这些低收入的农户需要贷款以解决临时性的消费、医疗、养老等非生产性方面的难题,那么就要考虑通过其他政策来解决。

第四,农户申请银行贷款的动机主要还是用于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用于非生产性的贷款较少。但是近几年里,农户贷款动机中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值得重视:随着农户贷款的农业和非农业生产贷款动机的下降(体现为比例的变动,所以是一种相对下降),伴随着农户用于子女教育贷款的动机的大幅度上升。无论原因是什么,农户用于子女教育的贷款动机的上升,都应该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为无论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层面看,增加教育投资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我们还发现正规农户信贷市场还是很不完善的,农户通过银行贷款的途径获得资金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小,而通过亲友借款则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农户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评价为“很难”的比重还相当高,农户普遍认为获得银行贷款并不那么容易;这说明目前的农户信贷市场还存在较大的改进余地。

总之,由于我们所调查的是农户的银行贷款这一纯市场行为,它不同于农户获得有贴息的扶贫贷款或无偿的政府援助等,所以,对于认识中国农村的农户信贷市场和制定相关的信贷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我们深入反思现有的农村金融信贷政策提供了可能。

(责任编辑: 周智立)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张 弘 章 元

第5篇:银行贷款过程中以虚假材料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摘要: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民事贷款纠纷之间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难以区分。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民事贷款纠纷行为从主观、客观以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区分。

关键词:民事贷款纠纷;骗取贷款;非法占有;欺骗行为;兜底条款;贷款诈骗

作者简介:张倩(1982-),女,汉族,硕士研究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张恒(1994-),男,汉族,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9日,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向A市B银行申请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乙公司提供担保,李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贷款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一年。在申请授信过程中,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提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2012年11月28日B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后该800万元信贷资金用于偿还李某的私人债务,并没有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购置货物。2013年11月27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又通过使用虚假财务报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向B银行再次申请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13年12月2日,李某通过向A市财政局借款700万元,自筹资金100万元,合计800万由于偿还到期的贷款,当日B银行给甲公司发放700万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资金用于归还之前在A市财政局借款。2014年该笔700万元贷款逾期违约后,B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第一次申请授信过程中,吴某系B银行业务一部团队长,负责对该企业贷款资料的审查工作,乙公司也确实在经营。其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系企业,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就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二次的授信调查报告不是真实的,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达不到贷款的要求,B银行行长王某也是知道的,在此情况下仍给甲公司发放了700万元的贷款。2014年5月,该笔贷款欠息,李某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转移,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发起行损失700万元。

二、意见分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在申请贷款授信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提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以骗取B银行700万元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给发起行B银行造成700万元的重大损失。李某以使用虚假的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B银行贷款,给发起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李某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下的甲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在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出具没有实际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欺骗银行,骗取800万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没有用于公司的经营,因此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贷款纠纷,不构成犯罪。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李某在取得第一次贷款时,担保方乙公司确实在经营,也有愿意担保的主观要件,并且在第一次贷款到期后李某由A市财政局为其偿还了700万元贷款,使得其还贷,因此其没有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而是用于资金的周转。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在第一次贷款后李某虽没有按照之前约定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其公司的经营不善,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与之后无法偿还贷款没有直接的联系。最后,在李某申请授信调查过程中,B银行业务一部团队长吴某知道李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李某是用的是关联公司担保,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在第二次贷款授信调查中,B银行行长王某更是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授信调查报告中不符,公司经营不佳,达不到贷款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仍然给李某发放贷款。因此,B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银行的情况也值得商酌。

三、评析观点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贷款纠纷,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李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李某在第一次贷款到期后,筹借资金偿还了800万元的贷款,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还贷,因此可以看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中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李某虽然以虚假材料证明获取贷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因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因此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方面银行发放贷款不是基于受骗做出的意思表示

李某提交虚假贷款材料,B银行的业务团队长吴某是知道的,尤其是第二次贷款时李某的资金困难情况完全明知,对申请材料未进行核查,仍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对甲公司的贷款能力予以认可。由此可以看出银行并不是基于受骗而发放贷款的。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进行虚假陈述,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并未受骗,没有因此陷入认识错误,而是为本单位利益、增加自己业务量或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依然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则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第一次贷款到期后,李某积极筹集资金还贷,这表明其有意想偿还贷款,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能力偿还到期的第二次贷款。骗取贷款行为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本案的重点,“对于刑民界限难以把握的,应当坚持刑法谦抑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从严解释刑法,首先适用民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李某虽有欺骗行为,但B银行是在知道相关情况下对其发放贷款资金,且其主观上想还到期的贷款,应当以民事贷款纠纷处理。

(三)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了五种情形,第五条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为兜底条款,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本案中李某虽然以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和没有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得到了B银行发放的800万元的贷款,但根据其后来偿还了第一笔贷款,并且在公司经营不善的前提下无法继续偿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贷款的目的,也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申请授信的过程中虽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与没有实际背景的购销合同,但B银行工作人员是知道贷款企业与担保企业系关联企业,尤其是第二次贷款时对李某的资金困难状况完全明知,对申请材料未进行核实,仍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对甲公司的贷款能力予以认可,以此可说明,B银行并不是基于被李某的虚假证明所骗而发放的贷款。“虽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骗取贷款罪中是受害者,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求贷款人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是其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那么就不能认定贷款申请人其骗行为,也即不作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2]

综合上所述,李某虽然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交的公司资产情况、财务报表均属虚假,但其主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B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其没有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在授信调查报告中予以认可,并发放贷款资金,因此不能作为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笔者认为,本案应属于民法中贷款纠纷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周强.硕士论文骗取贷款罪罪与非罪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系,2011.

[2]陈鹤.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

作者:张倩 张恒

第6篇:公立高校银行贷款制度安排

摘要:解决公立高校银行贷款存在的问题,关键是构建新制度,对高校、银行、政府关于高校贷款的行为加以规范。新的公立高校贷款制度,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适度贷款制度,有计划政策性贷款、有条件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银行贷款制度,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银行贷款担保制度。

关键词:适度贷款;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担保基金

Key words: moderate loan; policy loan; commercial loan; guarantee fund

一、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

关于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我认为所谓适度就是“需要”和“还得起”的结合。虽然需要,但还不起,那不是适度;还得起,如果不需要也不会贷款,因此,适度贷款是“需要”和“还得起”同时作用的结果。具体到高校贷款来说,需要是高校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需要多少或者还得起的贷款数字是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申请、贷款银行同意的贷款额度。高校中出现的贷款规模过大、高校基本建设支出随意性大、资金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等问题,是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事实上拥有的财务自主权过大所致。并且,我们在扩大高等学校财务自主权的同时,没有及时地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因此,既要确定高校的贷款规模,又要从制度上限制高校贷款自主权,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包括:教育部门内部申请审批制度,财政部门监督制度,银行审批制度。

(一)公立高校银行贷款规模控制

贷款办学存在风险,因此,高校必须适度控制贷款的规模,降低负债给学校造成的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教财2004第18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文件就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贷款资金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出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该模型对高校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提供了量化的指引。但该模型没有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对高校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其测算的结果可能会误导高校的财务决策。笔者试图在分析影响贷款规模因素和控制方法的前提下,引入肯定当量系数的概念对该模型作出某些调整和完善。

1.构建模型的前提。

前提一:以一定时期高校在归还长期贷款本金和其他长期性开支后,可用于偿还银行利息的净资金来源与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关系为模型构建的基础。

前提二:主要以偿付利息的净资金来源为测算内容。一是利息来源形成渠道。主要由国家教育经费拨款、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校办产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其他收入构成。二是净利息来源应扣除的因素,一项是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另一项是清偿长期性借款,包括社会集资、债券类借款本金支出。

前提三:以长期资金来源与长期资金运用的前三年标准差系数为模型预测值的修正系数。

前提四:由于高校所在地区不同,不同的地区又存在不同物价水平,在全国高校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给高校带来收入上的差异。因此,在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前应乘上一个物价指数,使模型净利息来源情况更加准确。

前提五:由于学校学生的生源地不同,如果贫困地区的学生较多,就会影响学费的收缴情况,较高的拖欠率会使学校的正常收入水平受到较大的影响。学校的实际收入与理论值之差距由拖欠率来测定。

2.模型构造。为了建模的需要,笔者设定:A为国拨教育经费;B为教育事业收入,其中,n1为在校本科生人数,n2为在校硕士生人数,n3为在校博士生人数;m1为本科生学费,m2为硕士生学费,m3为博士生学费;C为校办产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其他收入;D为除利息外其他财务支出,E为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F为偿还贷款本金;M为净偿息资金来源;R为贷款利率;K为修正系数;Q为物价指数;S为学费上缴率;G为安全贷款规模;T为时间参数。根据前提一,得下列定义方程:

G=M/R(1)

M=(A+B+C)-(D+E+F)(2)

根据前提4和前提5,经过物价指数和学费上缴率修正过的偿息资金来源M′为:

M′=(A+SB+C)-(D+QE+F)(3)

B=n1m1+n2m2+n3m3(4)

那么G=[A+S(n1m1+n2m2+n3m3)+C-(D+QE+F)]/R(5)

此贷款安全规模的测定,既测定现在的安全规模,也预测今后的安全规模,加之采集上列公式数值为连续累计值,为准确显示预测期年度值,在此应将时间参数纳入公式内,由此得: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Fi]×Ti}

/∑Ti/R(6)

(6)式的计算结果是贷款安全规模的临界值,根据前提三的要求,引入修正系数K,得:

G=公式(6)×K(7)

(7)式为模型完整构造。另外,如在上列模型中把归还贷款F去掉,可形成债务陷阱的检测模型: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Ti}

/∑Ti×K/R(8)

当模型测定的贷款规模小于实际贷款量,反映了借款人偿息净资金来源在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条件下,仍不能清偿全部贷款利息,进而使非主动性债务(欠息)伴随时间延续不断增加,即借款人步入了“永远还不清”的债务陷阱。

3.贷款规模的敏感性分析。这是检测某一贷款规模对待定假设条件变化的敏感度。对贷款规模进行敏感性分析,主要由于在测算出某一高校安全的贷款规模后,高校的实际贷款并不一定要达到理论安全临界值,那么,就需要知道当改变贷款方式时,或某一特定变量发生变化时,可贷的资金是怎样变化的。

总之,只要正确认识高校的贷款偿还能力,使高校贷款偿还能力的测算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解决高校怕担风险不敢贷款的顾虑,限制那些不顾财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贷款规模的现象,并为高校贷款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公立高校的贷款审批监督制度

1.教育部门内部高校贷款审批制度。

(1)贷款申请。公立高校贷款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申请,申请报告包括:第一,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又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第二,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第三,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2)审批程序。分为五步:第一步,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主管教育部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二步,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第三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向财政部门报备;第四步,经财政部门审查没有异议,教育部们通知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第五步,有关学校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审批原则和内容。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4)审批结论与权责。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公立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高校财务风险。高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5)贷款方案的调整。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高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财政部门高校贷款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高校贷款进行监督,主动从高校财务自主权方面进行约束。首先,严格界定高校财务自主权的范围,公立高校从银行贷款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管制,原则上高校不能拥有自主从银行贷款的决策权。高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应该由政府来参与制定并监督高校实施。高校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市场融资,必须经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监督。其次,切实贯彻《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高校财务情况必须公开透明,财务自主权应受到严格监督,财务运作情况必须接受审计。建立严格的高校财务问责制,依法追究那些随意贷款、随意支出给高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决策者的责任。再次,高等学校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同时应分清高校各任领导的责任,硬化预算对学校和学校领导的约束。

3.银行对高校贷款审批制度。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都要按照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审批、贷后跟综检查的步骤进行贷款,对高校贷款也不例外。在高校贷款调查时,要特别注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通过分析高校几年来的收支情况、招生情况,认真研究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科学确定贷款使用时间。

二、建立公立高校“有计划政策性贷款、有条件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制度

笔者认为,对公益性建设项目或称难以有资金回报的项目,进一步说就是靠政府拨款和学费的增量来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实施有计划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对经营性项目或者说项目自身经营有资金回报的,实施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

(一)公立高校进行有计划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1.明确政策性贷款主体。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只有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较广,而且业务触角已伸向高校贷款,由其承担对高校进行贷款支持比较合理。也有不少学者建议组建政策性的教育发展银行,认为,组建教育银行不仅符合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而且将极大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持续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以外汇储备设立“中国教育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承担对高校建设和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职能。从学者们建议可见,认真进行高校银行贷款研究和制度管理非常必要。但是,我认为,为此新成立一家政策性银行必要性不大,只要明确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公立高校贷款和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因为,一是高校银行业务量并不是很大,不足以自上而下成立一个专门银行提供服务;二是国家开发银行无论从性质还是机构设置看都基本可以满足对高校的金融服务,关键是要重新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能。

2.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计划性。要强调对高校贷款计划性,表现在:第一,贷款高校的优先发展符合国家整体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其贷款规模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贷款高校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效率有大的提高,并随着政府拨款和学费增加,对长期贷款的还本付息有保证,即使需要展期,也有政府或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没有最终风险;第三,贷款高校还款计划性强,建设期满逐年还款计划具有可行性;第四,高校贷款具有政策保证,如贷款期限内招生数量变化、政府拨款的稳定和增长情况、学费收取标准的调整政策等都会影响高校收入;第五,高校贷款用途的计划性,即必须用于高校扩大校园面积、教学用房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建设等,强调专款专用。

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政策性银行贷款具有长期性和政府预拨款性,但是,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亏损并不是国家许可的。因此,认真预测未来若干年招生政策和招生人数的变化,确立发展重点和与招生人数相配套的高校规模是十分必要的。盲目默认高校自主发展,今后必然会造成高校设施闲置浪费,以至于出现新的有问题贷款。

(二)公立高校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

公立高校在商业银行贷款关键是要讲条件,过去和现在正在出现的有问题贷款就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讲条件所致。影响高校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很多,如公立高校的贷款资格、产权的特殊性、办学规模的变化、诚信意识和表现、管理水平等,最根本的条件是偿债能力。因此,笔者所指有条件发放商业银行贷款就是指发放有还款能力的贷款。

1.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公寓已经难以满足扩招的需要,现有的公寓每间平均住7至8人,且住宿、盥洗条件很差。如果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高校每扩招100名学生,公寓建设就需增加1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00元的造价计算需90万元。按此标准推算,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需求规模是很大的。据上海市38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经验显示,人均10平方米的大学生公寓每月收住宿费100元,开发商在13年内即可还本付息(政府有一定贴息和免税),每平方米造价为900元,房屋18年后归校方所有。从上海的经验可以看出,只要是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都可以借助银行贷款先行建设,用将来的购买力办好现在的事。

2.教师公寓建设贷款。高校教师的住房普遍达不到标准。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为40.7万人,教职工总数为103万人,约需住房8700多万平方米,而根据目前的典型分析,达标面积约短缺30%。同时,各高校伴随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需增加教师人数,从而使得住房矛盾更显突出。商业银行支持高校教师住房建设贷款,通过发放按揭贷款归还住房建设贷款。

3.高科技项目风险贷款。全国高校产学研一体化的势头发展很快,科技项目产业化已经成为既定国策,国务院对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也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如果高科技项目风险贷款面向高校推出,其规模和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4.高校食堂餐饮收入。按在校生规模5000人计算,一所大学一年的餐饮收入约为1500万元,按20%的盈利率计算,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因此,餐饮收入是还贷的重要来源。可见,高校后勤设施建设是商业银行支持的重点。

三、公立高校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高校既是独立的财务主体,又是国家预算的基层单位,是一个财政主体,高校贷款的终极承担者是政府。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对高校贷款加强管理。贷款风险的防范,直接关系到高校的信誉、形象和发展,关系到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甚至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

1.贷款额度管理。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履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能超过学校的偿债能力,高校年度内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数额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这是合理确定高校贷款规模最基本的标准。学费收入是高校还贷的主要来源,而学费的多少取决于学生人数及收费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在贷款额与学生人数之间建立适当的对比关系,即制定合理的生均贷款额作为衡量贷款风险、贷款规模的指标。另外贷款期限的结构也要合理安排,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相结合。

2.预算管理。(1)预算的动态平衡。预算动态平衡要求高校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在以后年度预期预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保障的前提下,为创造未来预期收益,允许适度举债,特定期间结束,偿还全部债务,收支平衡。(2)预算的现金流量平衡。根据预计的现金流入量安排支出预算,将年度贷款额度和还贷计划编入预算,并实现一种新的“收支平衡”现金流量平衡。学校财务预算的平衡关系为:年度预计收入数+预计贷款数=年度预计支出数+预计还贷数。

3.贷款项目管理。贷款高校应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贷款审批管理。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与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高校主管部门可以对贷款高校实行贷款审批制度。高校、高校二级机构和附属单位须将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上年度总收入10%及以上的高校的新增贷款项目,还须送高校主管部门审批。其余贷款高校,也要将学校贷款规模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向银行贷款:(1)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2)学校累计贷款余额超过前一年的总收入。

5.银行贷款用途的管理。教育部规定,银行贷款资金一般只能用于危房改造及维修、基本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不可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更不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高校贷款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高校的长期发展。如果依靠贷款资金来改善目前的教职工待遇,虽然近期可能会使教职工的待遇有所提高,但会给学校的未来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种盲目的贷款最终也会伤害职工的长远利益,一旦每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或新的资金引入用于还本付息,就只好依靠借新债还旧账,贷款不断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高校贷款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应严格限制贷款的用途。只有那些重要的急需的并有一定预期收入的投资项目才是高校贷款时优先考虑的项目。

四、公立高校银行贷款担保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高校贷款担保基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起到规范高校贷款,防止高校因过度贷款带来的财务风险,从而增加财政的负担,也能为高校解决贷款中的财产担保问题。如何构建高校贷款担保基金呢?

1.担保基金的注册资金和运营资金。公立高校贷款基本上可定性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是借助金融信贷手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担保基金应该是社团法人性的非盈利机构,其注册资金应由各级政府出资,主要职能是为公立高校贷款提供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靠存款利息、担保手续费、社会捐助等。

2.担保基金的组织管理。担保基金的管理隶属于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有国家和省两级组织。

3.担保业务运作。一是保证对象和费率。由于担保基金是为高校政策性贷款而设立的,其保证对象仅限于高校和在校大学生,包括中央、地方公私立高校。在保证费率的确定上,既要考虑贷款保证的风险,又要考虑包括担保费率在内的融资成本,更要考虑对借款人的优惠扶持政策,保证费率初步定为1%到2%,低于社会担保公司2%到5%的担保费率。二是信用调查和保证承诺。当借款高校申请担保时,基金组织将认真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为承诺决策提供依据。当保证对象为高校时,主要调查高校属性、规模、财产状况、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借款用途、项目论证审批报告、还贷计划等;当保证对象是大学生时,应重点调查其品德表现、学习情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还贷计划等。形成调查结论后,确定授信额度,按照银行要求作出保证承诺。承诺方式分别为:对高校基础设施贷款和后勤社会化贷款的担保,由基金组织逐笔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对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担保,以学校的院系学生的学年贷款总额为单元,由基金组织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附明细表。三是代偿、免责和求偿。当担保债务不能履行时,基金组织以保证合同代位履行。具体操作:先由贷款银行向债务人催收,确实无法履行的,由贷款银行请求基金组织代偿。超出担保部分,基金组织可以申请免责。基金组织代偿后,自动取得贷款人的债权人地位,获得代位求偿权,向借款人追偿。

4.代偿损失弥补。首先,由基金组织按照求偿权预期损失额计提的准备金弥补;其次,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再次,条件成熟时,实行高等教育贷款担保的法定保险。

参考文献:

[1]陆毅.关于高校贷款办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9).

[2]张海兰,田园.我国高校银行贷款规模控制模型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04,(6).

[3]王忠国.组建教育银行正当其时[J].黑龙江金融,2002,(12).

[4]刘崇献.用外汇储备设立中国教育银行[J].观点,2006,(1-2).

[5]阮丽芬,王艳.高校贷款风险及防范[J].会计之友,2006,(4).

[6]王志伟.利用银行贷款的利弊得失探讨[J].教育财会研究,2001,(3):29-31.

(责任编辑:贾伟)

作者:李文江

第7篇: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及银行贷款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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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及银行贷款有哪些类型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如果自己缺钱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及银行贷款有哪些类型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及银行贷款有哪些类型

贷款条件

1、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及证明,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3、当所贷业务有对首付的要求时,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较大额度的个人贷款,需要满足银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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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办理信用贷款,需要有良好的信誉;

6、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类型

一、个人信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是较为时尚的贷款方式,那么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通常情况下,银行要求借款人具有二代身份证、稳定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对借款人的收入也有一定条件的限制,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月均收入不低于4000元。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后,银行审核通过就可以申请到月收入的5-8倍的贷款,即: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平安银行(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新一贷贷款。

二、房屋抵押贷款

之所以越来越多人选择房产抵押贷款就在于,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还贷压力较小。那么申请该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般来说,除了对贷款人收入信用方面有较强的要求外,房屋的年限还要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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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年以内,房屋面积大于50平米;房屋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房屋评估值的70%。这样在提交相关资料、银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申请到最高不超过1500万、期限最长20年的贷款。

三、大学生创业贷款

大学生对此类贷款的关注度之高超乎我们的相信,很多地区都对大学生创业贷款有扶持政策,常见的有贷款补贴或者无息贷款。那么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般来说,大学生创业贷款要求:在读大学生、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大专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相对而言,对于该类贷款的申请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而后只需将学生证、成绩单、对账单等资料提交给银行,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贷款。

四、个人户贷款

个体户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部队了,但是面多个体户融资困难,许多人选择该类贷款,申请此类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般来说,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地户口;有本地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收入稳定;能提供合法的抵(质)押物;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银行要求的资料提交审核即可。

五、房屋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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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购房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那么该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呢?一般来说:具有有效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稳定的收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具有有效的担保。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即可,由银行审核决定是否放款。

贷款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有效的居住证明及身份证明;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及证明,有还款付息的能力、当所贷业务有对首付的要求时,有付全首付的能力;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及银行贷款有哪些类型http://s.yingle.com/zw/193120.html)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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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个人住房银行贷款需要的贷款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贷款资料与费用

一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贷款资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

2. 结婚证(未婚不需)

3. 户口本

4. 首期款收据

5. 收入证明(原件)

6. 购房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开发商提供)

7. 扣款帐号(银行卡帐号)

以上资料各复印一份并带原件核对 (客户自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二办理按歇贷款手续须交纳的费用

1. 房产局收取抵押预告登记费;住宅:表格费20元/套+查档费60元/档.

次+登记费80元/件=160元/套;商铺:表格费20元/套+查档费60元/档.次+登记费550元/件=630元/套

2. 商业贷款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收取大概贷款额1%

左右的贷款手续费用。(最终以银行收费标准为准)

3. 公积金贷款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工商银行收取工本费100元/套(最终

以银行收费标准为准)

房产局收取的相关费用如下:

1. 住宅 :备案 20元/套(表格费)+ 预告20元/套(表格费)+查档费60元/档.次+登记费80元/件=180元/套(开发商代办)

2. 商铺:备案20元/套(表格费)+ 预告 表格费20元/套+查档费60元/档.次+登记费550元/件=650元/套(开发商代办)

3.抵押权预告(客户自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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