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政策

2023-02-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商银行贷款政策

审计视角下农商银行线上贷款风控策略探讨

[摘要]如何评价农商银行线上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独立且客观的确认。本文通过分析阐述当前农商银行线上贷款的主要模式及存在的风险点,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总结线上贷款审计要点和主要方法,并就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从审计视角提出完善线上贷款的风控策略,提升线上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线上贷款 风险导向审计 风险管理策略

为适应当前市场变化和业务竞争需要,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农商银行必须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的需求愈加紧迫。线上贷款因其便捷化、自动化等特点,自然成为数字化转型的重点。但其特有的数据风险、模型风险和系统性潜在风险也随之而来,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加以重点关注,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推动线上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一、农商银行线上贷款主要模式及异同分析

线上贷款业务是指通过风险数据和模型自动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且申请受理、合同签订、贷款支付等环节主要在线上进行的信贷类业务,包括与第三方合作的联合贷款。从农商银行线上贷款业务实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助贷模式,农商银行作为出资方,合作机构提供获客引流、风险控制、系统运维、账户监控以及催收等方面的服务,向农商银行收取服务费。

二是联合贷款模式,农商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共同审批和授信,并根据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是自营模式,农商银行通过自建系统或场景将线下客户线上引流或直接通过线上模式引流,为客户提供线上贷款服务。此种模式在目前引导发放信用贷款和新冠肺炎疫情倒逼贷款业务“无接触”发展形势下,农商银行纷纷加速推进。

上述三种模式在获客渠道、资金提供、风险分担和收益分享等方面存在以下几点异同,见表1。

二、农商银行线上贷款主要风险点

除了传统信贷业务常有的信用、欺诈等风险外,该业务还有三大突出风险点需要加以关注。

一是监管合规风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线上贷款业务,特别是针对联合贷款模式和助贷业务模式,关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合作模式、职责定位和合作业务的开展范围均提出明确的合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则进一步要求农商银行线上贷款风控的独立性,明确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具体指标,严控跨地域经营,并设立合理整改过渡期。存量业务整改过渡期内的调整和新业务的合规开展是关注的重点。

二是技术能力不足风险。从监管政策导向看,线上贷款业务必须回归本源,针对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农商银行必须承担起独立风控主体责任。加之外部竞争环境的改变和内部需求的驱动,部分线下贷款业务主动转向线上自营模式,农商银行则面临业务系统搭建、外部数据获取、科技人员配置和信息资源来源等核心技术能力不足的风险,制约业务发展。

三是数据安全风险。从投诉来看,线上贷款特别是联合贷款和助贷主要集中在数据非法盗取、暴力催收等方面,这些都反映出线上数据获取手段不合规、数据被非法利用等数据安全风险。同时,线上贷款业务系统不仅涉及农商银行内部多部门协调配合,还涉及与合作机构、担保公司、系统开发外包等日常数据交互。在当前针对线上贷款严格监管要求下,信息与数据安全风险尤为需要重点关注。

三、农商银行线上贷款风险导向式审计

坚守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从线上贷款的业务特征和流程切入,重点关注核心环节和重大风险点,特别要结合当前监管部门要求,加强合作机构、数据安全和系统构建等方面风险的审计。

(一)加强合作机构与职能审计,强化核心风险控制

对于线上贷款尤其是助贷和联合贷款模式,要关注合作机构准入和职责履行情况。一是合作机构的准入是否严格,关注是否健全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对其进行准入前全方位评估,并实行名单制和分层分类管理。二是制度与协议约定是否严格,关注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重点关注合作协议是否合理约定职责分工、合作流程、收益和风险分担等。三是流程与风控是否严格,重点关注贷前、中、后等管理流程是否履行并发挥实质作用,通过查阅贷款审批流程关注是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关注本行是否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及监测机制,也可根据贷后检查结果判断模型及监测机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加强数据与信息安全审计,强化安全有效管理

关注内外部数据管理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重点围绕数据与信息的获取及使用等环节展开。一是查看数据来源的合规性,防止舆情风险,关注合作机构和本行获取客户数据的渠道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是联合贷款和助贷要关注推送的借款人信息是否全面,要素是否符合独立风控的要求。二是查看数据保密的可行性,關注设备日志及账户权限分析判断是否建立隔离制度并得以实施,防止非本行相关人员获取客户敏感信息,甚至修改部分参数和信息。三是查看模型运行的实效性,结合合作机构的模型清单、客户评分和本行建立的风控模型,分析判断是否能够覆盖线上贷款风险点,对于不良率较高的产品,应倒查分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合作机构对客户准入不严、模型存在漏洞甚至被恶意骗贷的情况。四是查看多数据整合运用的有效性,关注是否在线上贷款业务管理流程中整合现有的其他信贷和预警系统数据,有效利用行内多元化数据,防止因数据或系统的孤立造成线上客户准入标准的降低。

(三)加强整体经营与流程审计,强化业务合规管理

线上贷款业务监管要求已逐步细化,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管理尤其是部分指标是否达到要求。一是查看授信和用信的科学性,关注是否执行本行规定的授信额度、利率和授信期限,重点关注用信时间与授信时间间隔较长的客户,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给予重新授信或进行授信检查,严防客户信用变化带来的风险,并关注是否将关联人线上和线下贷款纳入统一授信。二是查看各类指标的合规性,对处于整改过渡期的指标要合理评判整改进度与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新发生的线上贷款查看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提出审计整改建议。三是查看贷后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是否存在全权委托合作机构进行贷后管理,重点关注贷款资金流向,把贷款资金真实流向作为评判线上贷款客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要关注是否存在归还小贷公司或其他高利贷、多笔贷款流向同一人等风险隐患。

四、审计视角下农商银行线上贷款风控策略

结合线上贷款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风险点,从审计视角下尝试构建“一二三”风控策略,即以满足监管合规要求为一个中心,以风险和合规管理为两个驱动,以系统思维、数据信息安全、风控体系构建为抓手,高质量推进线上贷款发展。

农商银行各层级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守住满足监管要求的这一中心地位,及时调整业务方向,确保整改过渡期内和新开展的业务符合规定。要明确坚守服务当地客户的定位,无论合作机构推送还是自行引流的客户,都必须在服务区域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严控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强化准入和退出管理,独立开展授信和风控等核心业务,严格客户准入、额度管理和贷款用途监测管理,明确各参与方的权责边界,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坚守风险和合规底线,强化风险合规意识培养与执行,构建内外一盘棋的系统思维,织密数据信息安全网,搭建严密的风控体系。对于外部合作机构,把合同要素的风险作为首要控制因素,以强有力的约束促成合规合作,确保外部数据的安全与风险可控。对于风控体系,可以采用“整合内外部数据建立数据集市+引进金融科技复合型人才+引入外部成熟的营销和风控模型或规则”等方式,积累多维度客户数据,为前台搭建营销模型,为中台构建预授信白名单,精细化分层客户,减少借款人自身本就无能力还款或主观上无计划还款的“第一方欺诈”。同时,审计部门必须将关口前移,探索事前和事中的跟踪审计方式,搭建涵盖线上贷款业务管理主要过程的审计模型,关注客户风险波动和异常贷款资金流向,实时向前中台推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并提出相应建议,不断完善全行贷款风控模型和规则,为织密数据信息安全网和搭建严密的风控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郵政编码:214125,电子邮箱:wenczhao@126.com)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耀增,郭荣,张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风控体系构建[J].当代金融家, 2020(9):65-68

[2]颜涵.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与内部审计应对策略研究[J]. 中国内部审计, 2020(12):20-23

[3]朱征健,刘蓓.新形势下防范线上贷款欺诈风险的路径思考[J].农银学刊, 2020(4):49-51

作者:赵文闯 许沁 陈彦超

第2篇:高校银行贷款政策探析

【摘 要】 高校有贷款需求。高校面临贷款的困难,也存有政府买单动机。为了规范和优化高校贷款工作,文章提出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贷款。国家针对高校贷款设置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通过取消商业性银行对高校的自主贷款资格,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政策,可以加强对高校贷款的有效管理,解决高校真正的贷款需求,控制高校的债务风险。

【关键词】 高校; 银行贷款; 政策

高校①的发展,包括校园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实验设施投入等,需要大量资金。国家财政拨款有限、学杂费收入不能提高,高校有向银行贷款的需求。同时,有些高校也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的动机。本文探析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银行贷款,从而既满足高校的真正贷款需求,又规范高校的贷款行为。

一、高校贷款需求分析

(一)政府财政拨款不够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国家财政对高校的投入比例不高,财政拨款对高校的办学支出而言是不够的。

从表1可见,财政拨款比例由2000年的73.39%下降到2009年的58.55%,并还有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国家财政拨款有限,高校需通过非税收入(学杂费收入)来解决将近一半的办学经费。在高职院校中,财政拨款收入占办学经费的比例更低。

从表2可见,我国的国家财政资金对高校的投入占GDP的比例不高。从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来看,1992年占2%,1996年占1.7%,2007年占3.07%,呈由高到低,再渐渐上涨的态势。目前,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还是在3%~3.5%之间。

(二)学杂费收入有限

从1998年开始,我国实施高校扩招和高校收费政策。实施高校收费政策后,学生对高校收费的可承受能力②遇到了困难。高校收费标准(按学年计算,下同)超过了多数学生的可承受力。由于学生可承受能力有限,而且高校收取学生的学杂费项目和标准也是严格受到物价部门控制的,因此通过增加收费项目,提高学杂费标准来增加学杂费收入也是很有限的。

(三)高校发展有贷款需求

办好高等教育,离不开高校的发展。高校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做基础。在国家财力有限、学校又不能提高收费的状况下,高校实施跨越式发展需要集中资金办大事,日常的办学节余资金是满足不了时效性和某一时段的资金需求量的。因此,高校有筹资需求。

二、高校银行贷款现状

(一)银行贷款是高校的主要筹资渠道

目前,高校负债呈现金额大、形式多等特点。在我国,基本上每所高校都有债务,各个省市的高校负债也各不一样,东北、沿海一带的高校发展快,负债多,西北要少些。实施校园扩建战略的高校,负债金额较多,学校财务压力较大。至2009年底,我国高校银行负债总额达到2 500多亿元。

高校负债形式有银行贷款、工程欠款、社会借款和其他多种形式,银行贷款是高校的主要筹资渠道。譬如,2009年底,湖南省高校债务总额197.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余额110.7亿元,占56%;工程欠款33.28亿元,占16.8%;个人和社会借款18.32亿元,占9.28%。

(二)高校自主偿还银行贷款有困难

在目前,高校除了承担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的职责之外,还履行着大量的社会责任,譬如:校园社会稳定、不让学生因贫辍学、对学生实行物价补贴等等。在国家财政投入不够的情况下,高校日常运行资金压力大。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文件)对全国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减轻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湘教财[2011]9号文件)要求对湖南省82所公办高校截至2009年底所形成的197.4亿元债务进行清理和化解。政府为高校化债,从事实上说明了国家已经认识到高校自主偿还银行贷款的困难。

三、高校银行贷款政策性探析

(一)规范高校贷款行为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校领导科学规划、全力治校,离不开教师潜心科研、安心教学,离不开完善的教学实验条件。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以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的贷款,是有益于高校发展的。但是,如果贷款目标不明确,或者贷款动机不科学,那么不规范的贷款行为很有可能给高校带来财务风险,从而打乱了高校的发展计划,影响了高校正常的、健康的发展。从保稳定、促发展等角度来分析,国家应该规范高校的贷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高校等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高校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这一规定是规范高校贷款行为、防范高校债务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办法。

(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

规范即制约,仅有制约高校贷款的法规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还应该有帮助高校解决合理贷款需求的信贷政策。在现有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高校贷款相关政策,既可以解决高校发展过程中的贷款需求,又可以防止高校滥用贷款。

1.出台高校贷款政策的必要性

(1)高校贷款有障碍

1)高校贷款有法规性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然而,商业性银行一般不办理信用贷款,只倾向于办理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这样,高校按常规程序和要求是很难办理银行贷款的。

2)高校贷款有政策性障碍。实行非税汇缴和国库集中支付后,高校除了零余额账户和贷款账户外,没有其他的银行账户。高校的资金全部汇缴财政账户,由于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只见额度不见钱,也就是说高校没有可自由调控的沉淀资金,这样高校不再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大户。商业性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然会考虑既做资产业务又做负债业务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他会将贷款优先发放给在本行有存款业务的单位,从而影响高校贷款的到位率和到位时效。

(2)高校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观念

高校争取贷款的原因很多,客观上有扩招扩建的因素,有财政资金不足的原因,主观上有领导政绩观念的动机,更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观念的影响。

大多数高校管理者认为,高校是国家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职责的具体实施者,高校所欠的债务,最终都还是由政府解决。2011年国家实施的高校化债工作证明了高校的债务最终还是由政府买了单。

(3)信贷政策应支持高校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高等教育。当今,我国的高等教育既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又是政治思想教育的大本营。高校的健康发展与和谐安定是国家繁荣进步的重要保障和重要体现。因此,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应从信贷政策方面对高校的科学发展予以支持。

2.高校贷款政策建议

有些高校确有贷款需求,但面临贷款障碍;有些高校力求扩大贷款,寄希望由政府买单等等。基于高校贷款的困难、高校盲目争取贷款等情况,国家应该针对高校出台新的贷款政策,从机构设置和政策规定两个方面来规范和促进高校贷款工作。

(1)机构设置

商业性银行是金融企业,带有一定的功利性。高校是由财政拨款支持的国有公办事业单位,对银行而言是优质客户。因此,各商业性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推销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会有选择性地、条件自定地与高校合作,往往是强强联合,也就是说越是有钱的高校越容易从银行贷到款。这样,不利于真正需要贷款的高校筹资,也不利于国家对高校贷款的总体监管。

为了满足高校的有效贷款需求,加强高校贷款的监管力度,国家可以借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关注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譬如取名为“中国教育发展银行”(下同),负责受理高校的贷款业务,并对高校贷款实施监管职责。

通过机构设置,为高校贷款开辟专门的贷款业务通道,将高校贷款工作纳入国家政策范畴。

(2)贷款政策

1)确定高校贷款经办行。统一高校贷款业务的经办工作,取消商业性银行向高校自主发放贷款的资格,高校贷款需求由中国教育发展银行负责办理和监管。

2)规范高校贷款审批权限。高校贷款实行政府部门审批制度。高校申请贷款时,必须出具翔实的贷款申请书,包括贷款理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等相关内容。由高校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然后再先后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报批。

贷款申请书通过审批之后,高校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高校持贷款审批文件向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应该从政策高度予以落实和快速放贷。

3)高门槛低利率。设置政策性银行专门受理高校的贷款工作,目的是要科学支持高校的发展。因此,要从制度和法规层面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高校的贷款申请时,能做到认真负责、科学务实、严格廉洁,实现高门槛的准入制度。同时,中国教育发展银行应该对准入的贷款业务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以实现对高校的支持之目的。

四、结束语

国家财政拨款不够,学杂费标准不能提高,高校有筹资的需求。银行贷款是高校筹资的主要渠道。从银行贷款,高校面临法规性障碍、自主偿还的困难,也存有学校贷款政府买单的动机。为了规范和优化高校贷款工作,本文提出国家对高校实施政策性贷款。国家针对高校贷款设置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出台高校贷款政策。通过取消商业性银行对高校的自主放贷资格,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政策性银行发放贷款政策,从而实现国家加强对高校贷款的有效管理,解决了高校真正的贷款需求,控制了高校的债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校化债工作简报(第1期)[S].2011-5-13.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0年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7-34;201-216.

[3] 李玉民.高校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

作者:罗述权 郑震

第3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环境与政策

摘要:文章立足于北京市,考察近三年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研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贷款环境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影响,并与津沪渝三个直辖市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其他城市,但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却处于垫底位置;北京市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下降,但垄断程度仍高于其他城市;此外,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相对落后。促进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善银行业市场结构外,还需加快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关键词: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银行业市场结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千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万亿元的资金规模,不仅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而且也超过创业投资、股权交易市场和债券市场(史建平,2015)。正是基于银行贷款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北京市,考察近三年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研究银行业市场结构和贷款环境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影响,并与津沪渝三个直辖市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发现北京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从而进一步推动银行小微贷款的健康发展。
一、 四直辖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较

1. 小微企业贷款绝对规模比较。

(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较。从绝对规模来看,上海市小微企业贷款连续三年领先,贷款余额从2012年的6 953亿元上升到了2014年的8 885亿元。2012年贷款规模排列第二位的是天津(2 745亿元),其次是北京(2 546亿元)和重庆(2 245亿元)。到2014年,北京市的贷款规模上升到了第二位(5 106亿元),天津(3 476亿元)和重庆(3 377亿元)位列第三和第四。

自2013年起,全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由高速增长转为趋于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银行从单纯追求“贷款余额”增长转变为追求“金额”与“户数”双增长(史建平,2014、2015)。2013年~2014年上海和重庆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相对平稳中有所下降。而2013年北京市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在较低基数的基础上加速到25.88%,2014年增速达到惊人的59.31%。

这反映了竞争压力下银行在开发小微企业贷款时粗放的经营模式。在经济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如此高的增速难以持续。

(2)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比较。个人经营性贷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小微企业主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只要贷款用于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其目的与企业贷款无异。因此,以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一部分。

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表现不同,北京市个人经营性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的绝对规模连续三年领先于其他三个城市,到2014年达到2 198亿元,分别是上海(1 083亿元)、天津(555亿元)和重庆(1 458亿元)的2.03倍、3.96倍和1.51倍。从需求方面来看,北京留学回国人员达10万人,占全国四分之一。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北京市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激励下在京创业,北京市个人经营性贷款需求可能更高。从供给方面来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将小微业务与个人贷款、个人与家庭理财业务相结合而进行大零售管理。北京市作为四大国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光大银行的总部,银行大零售的发展进展更快。这可能是北京市连续三年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高居榜首的原因。
2. 小微企业贷款相对规模比较。

(1)小微企业贷款与个人经营性贷款之和/GDP比较。为了更好地分析和比较四直辖市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必要计算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即小微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地区GDP的比重。在金融发展理论中,金融机构贷款/GDP是衡量金融发展深度最经典的指标(?觬ihák et al.,2012),故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GDP可以看作是衡量各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深度的指标。上海的GDP最高,但其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也最大,2012年~2014年中其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对规模均在40%上下。而2012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GDP只有21.20%,处于垫底位置。但此期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惊人,到2014年,北京市广义的小微企业贷款/GDP上升到34.24%,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超过重庆(33.89%)和天津(25.64%)。

(2)小微企业贷款/企业贷款比较。另一个比较小微企业贷款相对规模的指标是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比重,这一指标可以反映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相对于全部企业贷款的投入,以及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企业贷款相比的变化。上海该指标在2012年以27.68%排在第一并连续三年保持首位,到2014年已经上升到了29.19%。北京市该项比例一直是四个城市中最低的,2012年为9.49%,仅为上海市当年水平的三分之一,此后虽有所提升,但到2014年也只有13.75%,约为上海市和重庆市同年水平的一半左右。

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连续三年低于其他三个城市,说明近年来北京市银行的主要贷款资源用于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其他三个城市相比,北京市的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远远不足。
二、 四直辖市银行业市场结构比较

银行业市场结构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有重要影响。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的特征及中小银行在处理“软信息”方面的优势使之有更大的激励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而大银行由于更加复杂的组织结构导致更高的代理成本,对小企业贷款时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问题(Berger & Udell,1995;2002;Stein,2002;李志赟,2002)。因而,高度集中的银行业市场不利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为此,有必要探究四地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特点及其与小微企业贷款之间的关系。

1. 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比较。资产的市场份额是传统的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指标。而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贷款成本高等特征还要求银行离小微企业尽可能近。中小银行机构数量太少、市场份额太低则意味着它们距离小微企业的太远,贷款成本过高对小微企业贷款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小微企业贷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收集和处理各种渠道的软信息,即使银行开发基于供应链的小微企业批量贷款模式,也仍然需要一定的人力在后台对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中小银行从业人员数量不足、市场份额太低,也不利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

2012年~2014年,四城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北京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份额分别下降4.74个百分点和3.2个百分点,前者降幅居首位,后者降幅仅次于重庆(3.37个百分点)。此期间北京市中小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对于推动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横向比较,由于五大国有银行中有四家总部设在北京,因此,北京市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比较高。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五大国有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为41.45%,仅次于上海(42.29%)。而从业人员数量仍占据了银行业市场一半的份额,比位居第二的天津(45.10%)高出5.13个百分点。

从资产总额的市场份额来看,2012年~2014年间除上海外,其他三个城市五大国有银行的市场份额均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北京五大国有银行资产的市场份额下降2.5个百分点。但横向比较,北京市银行业市场集中度仍然最高。

综合以上三点可知,无论以机构、从业人员,还是以资产的市场份额来衡量,2012年~2014年期间,与其他三个城市一样,北京市的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银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仍然高于其他三个城市。

2. 城市商业银行市场份额比较。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以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地区经济为市场定位,它们的户均贷款规模多在100万元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国有银行千万元的水平,而且也低于股份制银行数百万元的量级,真正服务于更多以小商户、小业主为主体的小微金融受益群体(史建平,2014、2015)。因而,城商行市场份额的提升有利于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贷款的发展。

2012年~2014年,无论机构、从业人员或是资产的市场份额,城商行市场份额排列前位的均是天津,到2014年,天津市的城商行在机构数量、从业人数和资产三个方面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0.70%、12.14%和17.76%。同年,上海城商行机构与资产的市场份额排列第二,重庆城商行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排列第二,而北京城商行机构与从业人员数量的市场份额排在第三位,而资产的市场份额则排在最末。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三个城商行的市场份额基本呈增长态势不同的是,北京城商行从业人员和资产的市场份额却分别下降了2.05和0.74个百分点。

自2006年中国银监会放开城商行跨区经营限制以来,一些在总部城市具有良好表现的城商行纷纷开始在其他重点城市、特别是四个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入驻城市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也促进了当地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根据各城商行官方网站提供个数据计算,截至2014年底,已有11家异地城商行在北京设立82家营业网点,占北京银行业营业网点中的市场份额仅为2.07%,低于上海和天津。北京市城商行市场份额不高,与异地城商行引进数量不足有关。
三、 四直辖市小微企业贷款环境比较

1. 地方政府改善贷款环境的举措比较。在改善贷款环境方面,除了按照中央的部署将担保公司分期分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外,各地方政府还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抵质押物评估机制。但四直辖市政府工作的重点和推进速度有显著的差异。北京市除了推动相关部门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快速办理各类抵押物和质押的登记外,2011年还提出推广中小企业信用报告,2012年要求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基础信息,建设中关村信用信息平台和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2014年再次提出加快建立小微企业评级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

天津市从2010年开始就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2013年底开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2014年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上海市更是制度建设先行。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地方性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对知识产权评估师的基本要求、职业责任、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为促进银行向科技和文化创意产业小微企业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都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同时也于2014年初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对象,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将信用评级与开发信贷产品相结合。而重庆市于2012年依托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市工商局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服务。

综述所述,在改善贷款环境的举措中,北京市没有像上海那样着力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在地方小微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也落后于天津和重庆。除了在中关村高科技园外,北京市在全市小微企业法制和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方面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2. 小微企业贷款环境比较。为了量化和评价京津沪渝四直辖市的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我们利用王小鲁、余静文、樊纲主编的《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中的数据。其中的“法制环境”由“司法公正与效率”、“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两个指标组成,衡量地区司法系统执法过程中的公正程度及效率水平;“社会诚信环境”指适合企业经营的地区社会诚信环境。数据来自对全国4 000多家企业的问卷调查,评分以5~1表示(数值越大表示该方面表现越佳)。

天津市在法制环境和社会诚信环境两方面均表现优异,分别以3.63和3.56分位列全国首位;上海市法制和诚信环境分值分别为3.36和3.42,均排在全国第二位;重庆和北京的法制环境分别排在全国第四和第五名,分数为3.33。社会诚信方面,北京以3.31分排在天津、上海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而重庆社会诚信得分为3.17,排在全国第11位。通过比较可知,北京市的法制环境与其他三个城市相比较为薄弱,而社会诚信环境也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综合来看,当度量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难易程度的指标(包括从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和除贷款利率外的额外费用两个分项指标)时,北京市的得分只有3.02,排在全国第16位,不仅低于天津和上海,而且低于重庆。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总结全文,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首先,北京市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高速增长,2014年绝对与相对规模仅次于上海。但北京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一直低于其他三个城市,银行的贷款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远远不足。其次,北京市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下降,但垄断程度仍高于其他城市,中小银行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最后,北京市法制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比其他城市更难。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善银行业市场结构、提高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除了鼓励在京中小银行发展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技术先进、业绩突出的外地城市商业银行加以引进,并支持已经进入北京市场的外地城市商业银行增设营业网点,以强化它们的示范效应和鲶鱼效应,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任务艰巨,但一旦完善,则可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为此,应将完善法制环境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可以借鉴上海的经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办法》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从评估对象、知识产权评估师的基本要求、职业责任、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方面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使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有法可依,促进高科技与文化创意产业小微企业贷款的发展。还应该进一步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海关、质检等部门信息,建立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网,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并扩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例如:可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时考虑的一个重要标准),构建完善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机制,制定P2P平台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于违规、跑路和诈骗的担保公司和P2P平台,其法人代表和高层管理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在京进入金融业。

第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鼓励差异化竞争和精细化管理。应该更注重小微企业贷款质量考核,注重贷款笔数、户数、贷款期限和实际需求的匹配程度,鼓励银行主导“下沉”客户对象,并进行精细化管理、规范竞争。

参考文献:

[1] 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2,(6):38-45,94.

[2] 史建平.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3] 史建平.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5[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4] 王小鲁,余静文,樊纲.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作者:粟勤 张娜

第4篇:西宁农商银行贷款政策

一、小微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流程及条件

(一)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依法设立;

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人在农商银行开立账户,取得人行开户许可证及贷款卡;

7、农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初步审查---贷前调查、客户经理出具调查报告----贷款风险评价审查-----贷款审批、报备----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与支付---银行贷后管理---到期贷款处理---贷款收回

(二)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5、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6、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7、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西宁农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客户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初步审查---贷前调查、客

户经理出具调查报告----贷款风险评价审查-----贷款审批、报备----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与支付---银行贷后管理---到期贷款处理---贷款收回

(三)、中小微企业“一抵通”贷款

1、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放款、贷后管理与收回。

2、产品特点:对于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在核定期限内可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3、效率优先:在风险可控基础上,中小企业“一抵通”贷款实行“三简”。一是简化贷款调查手续,只对重点事项进行了解落实,不再评定信用等级;二是简化抵押物评估手续,尽量按双方协议到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三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4、客户申请“一抵通”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备贷款本息偿还能力;

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拖欠税款、水电费、职工工资等方面),法定代表人有固定住所,遵纪守法;

⒊经营或生产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环保要求,行业具备良好发展前景;

⒋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须到有权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⒌申请贷款额度必须在项目总投资(或净资产)的70%以内;

⒍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开立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量在90%以上。农商银行贷款份额占客户贷款总额数50%以上的必须开立基本账户;

⒎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贷款业务的流程及条件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产品特色:只需交纳一定比例首付款,并以所购房产做抵押,开发商提供担保,按月还偿还等额本金及利息的贷款。

2、贷款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效;

2、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3、具有城镇户口或有效证件;

4、具有稳定的职业

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已支付30%(首套房)或60%(二套房)以上的购房款,并已存入房屋开发商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中的首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6、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有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8、同意以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作为贷款的抵押;

9、接受农商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3、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的偿还方式

(1)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经济状况等情况决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2)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农商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4)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月付息分期还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4、贷款流程: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农商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公证→抵押物登记→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

(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

1、产品特色:只需交纳一定比例首付款,并以所购房产做抵押,开发商提供担保,按月还偿还等额本金及利息的贷款。

2、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西宁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具有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5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商业用房的首付款;

5、具有西宁农商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6、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年限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西宁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流程:提交借款申请书→我行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评估→贷款审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合同公证→划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结清贷款并撤销抵(质)押登记。

(三)城镇居民下岗再就业贷款

1、产品特色: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

2、贷款条件:

1、在青海省内有固定住所、具有青海省城镇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年龄在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一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习惯失业人员;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够提供农商银行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担保能力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资产状况、家庭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但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贷款利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浮动水平。

4、贷款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

(四)个人经营性贷款

1、产品特色:能满足客户在经营或投资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等需求。

2、贷款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信用记录良好,在西宁市拥有固定住所,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且从事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稳定的产购销渠道,经济收入稳定,盈利能力较强,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证明;5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6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7具有西宁农商银行认可抵押物或担保作为贷款保证, 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公证手续;8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资产状况、经营状况、

家庭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之内;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分次支用借款时,每笔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到期日;

3、贷款利率。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浮动水平。

4、贷款流程:客户申请→个贷中心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

(五)公职人员消费贷款

1、产品特色:能够满足客户各方面的消费需求。

2、贷款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宁市拥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西宁农商银行认可的公职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5、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

6、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农商行核定借款人的最高信用额度为3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3、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季付息,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金;

4、公职人员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农商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实行浮动利率。

4、贷款流程:客户申请→农商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保险、合同公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

(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产品特色:能满足客户各方面的消费需求。

2、贷款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西宁市拥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西宁农商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

5、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

6、西宁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a、西宁农商银行核定借款人的最高信用额度为50万元;b、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c、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季付息,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金;d、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农商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实行浮动利率。

4、贷款流程:客户申请→农商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合同公证→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

第5篇:农商银行贷款资料清单

公司类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资料清单

一、借款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同意借款的承诺书及借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同意借款的承诺书以及借款申请报告 2. 与借款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流动资金贷款需同步提供购货合同、营用资金计划及企业评级授信资料、规定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购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用信项目交易合同、企业评级授信资料(例如授信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自有资金到位证明(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近一个月账户流水明细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

----通常以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中所列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照为准收集。例如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

蔬菜制种等非主要农作物制种行业,需要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核发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登记证》、《制种基地准入证》及县级以上农牧局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本次列举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公司章程、批准成立的文件(非法人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主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样本。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需在借款申请书和贷前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签字及印鉴样本。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住所证明。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签字及印鉴样本(可以和主要管理人员签字及印鉴样本收集在同一张表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是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房产证复印件。

6. 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及印鉴样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上述决议和承诺是以股东会出具的,不需要收集董事会成员名单,直接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来佐证其股东会成员;如果设立了董事会且以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和承诺的,需收集董事会成立的文件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外融资或担保的授权书。需收集股东会成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

7.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借款经办人名单、签字及印鉴样本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

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股东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简历。

9.办理借款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含股东会向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借款事宜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人员授权办理借款事宜的授权书)。

10. 授权委托人签字样本、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及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书)。

11. 贷款证(卡)复印件及其年审记录(含担保企业的贷款卡及其年审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和主要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用报告。

12.借款企业开户情况说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我行开户许可证证明复印件(他行开立的账户需做出说明)。

13. 经审计的前三财务报告及借款企业近两年及借款前一期的完税证明。(注意只收集近两年年底汇算清缴和借款前一期的完税证明即可)

14. 信贷业务申请前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明细清单(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企业本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和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说明。

15. 借款企业经营场地及主要财产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主要财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亲笔签署的以个人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户籍、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

16.还款协议(超过1年期限或经办支行认为有必要分期还款的才需要签订)、用款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二)保证担保企业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 2.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 4.公司章程(非法人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主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样本;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借款经办人印鉴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住所证明;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 7.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分股东会向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借款担保事宜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人员授权办理借款担保事宜的授权书两种); 8.授权委托人签字样本、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9.担保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查询记录(授权书); 10.担保企业开户情况说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我行开户许可证证明复印件; 11.经审计的近三财务报告和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2.保证担保企业同意连带保证的合法有效文件(公司制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和同意担保承诺书)。

以个人贷款需要提供:

四、其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保证担保贷款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联网核查资料及婚姻状况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特行经营许可证(经营特殊行业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质及许可证明),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授权书;

4、签订的相关合同

(二)担保人资料 1.同意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合法有效文件(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出具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意见书和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 2.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联网核查资料及婚姻状况证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特行经营许可证; 4.担保人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授权书;

第6篇:关于请求农商银行贷款的

申请报告

尊敬的农商银行领导:

我系新市镇水西村11组村民名叫蔡松柏,2003年承包我村400余亩荒山开发种植有机果蔬。2006年种植优质柚子及其它果树2万多株,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投入300多万元,2010年耒阳市林业局确认发给了林权证,2013年用林权证作抵押从贵行贷款30万元。

现因果树已开始挂果,果园水利等基础设施急待完善,另计划今新开果园100亩,新建房屋搞农家乐及休闲采摘,新建鸡舍一栋,作果园散养土鸡,兴建储藏库一栋,用作水果保鲜,完成以上基础设施后预计3—5年水果进入盛产期,加上养殖及休闲农业的收入,预计年收入达到150万元,因前期投资过大。现恳求贵行在林权证抵押贷款3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贷款40万元,请贵行领导来我场调研考察,批准我贷款申请为感。我一定讲究诚信,按时还利,到期本利一次还清。

申请人:蔡松柏 2015年5月3日

第7篇: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 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 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第十一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

(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臵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

(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

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采用保证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产品的有关规定,并须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

(三)对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满足借款人同样的基本条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

2、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岗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贷款调查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主要调查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六)信用状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七条 各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要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

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五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行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业务发展部(机构负责人)为贷款发放的管理部门(人),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机构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严格按照本行“三查”制度规定,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稽核审计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贷款经办机构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五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八章 问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总行将按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进行严格问责。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未采用格式条款的;

(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依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洞口农商银行直接责任贷款清理情况汇报

洞口农商银行直接责任贷款清理及超诉讼时效贷款清理

情 况 汇 报

根据年初资产保全部工作计划安排,5月份资产保全部组成两个核查组,一组由尹XX、曾XX为成员,尹XX任组长,负责洞口、山门、竹市三个片区;二组由梁XX、陈XX为成员,梁XX任组长,负责高沙、石江、黄桥、江口、又兰五个片区的核查,历时一个月。检查组对辖内37个有贷款业务的网点进行了核查,特别是对直接责任贷款中提出异议的进行重点核查。核查组在核查中得到各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信贷人员及贷款直接责任人的支持和配合,为核查节约了时间,减少了工作强度。本次直接责任人贷款清理范围是指1996年10月1日以后新放贷款,该时间段以前发放的贷款不在本次考核之例。本次清理,共涉及责任人员405人,涉及金额217530.76万元;其中在职员工 317 人, 涉及金额203392.16万元,退休员工50人, 涉及金额2102.14万元,原信用站贷款11082万元,原基金会转入贷款41万元,无法落实责任人贷款1746万元。清理超诉讼时效贷款4141笔,金额16227.99万元;通过本次清理发现我们信贷工作当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信贷系统所反映的数据与实际责任人不一致。在检查中发现,有部分网点信贷人员在信贷系统中将第一责任人输成借款人,造成数据统计不准确。如总行营业部,花古支行等网点。

二、转据后贷款责任人难以认定。有的因原责任人已调离本网点,现有管理责任人在转据时没有通知原包收责任人到场签字确认,或原包收人不愿签字管理责任人也不到总行资产保全部对原包收责任人加以确认,而自行在借据上签上原包收责任人的名字,造成现有借据上非原责任人签字,而原始依据又无法找到或丢失或烧毁。如石桥支行,黄桥支行等网点。

三、人为将原有责任人改为信用站或原信用代办员名字,逃避责任追究。有部分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其本人的责任贷款在转据后改成信用站,将原始资料毁损,造成原信用站贷款越清越多。

四、部分信贷人员直接涂改借据或将原有直接责任人撕掉,造成责任无法界定。

五、原有利息转本贷款无责任人,无信贷人员签字,有的只有网点负责人审批,造成责任没有落实。

六、一户多借贷款转据后,对责任没有界定清楚,或原有老借据没有跟着转据后的网点走,有的只在借据上写上某某网点转入X元,造成责任无法落实。

七、信贷档案管理混乱,丢失毁损严重。信贷档案资料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我行依法维护债权的重要依据,在我们部分员工眼里可有可无的东西,随处乱丢乱扔,造成大量表外贷款原始资料缺失,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在贷款诉讼保全上也失去了重要依据,因此每诉必败。如XX支行原会计人

员在清理档案时,以为这些档案都是无用的,就一把火烧了,黄桥支行说搬家了,找不到原有资料了等等。

八、贷款转据后随意改变原有担保方式,降低风险防范措施。如文昌支行肖艳玲借款20万元,以屋子做抵押,后来转据时该网点将这笔贷款一分为二,分别以林X、林XX为借款人各立据10万元,一位为88年出生,一位为92年出生的单身女子,同时将抵押改成个人担保,责任人仍旧写成原责任人,在清理当中原责任人向资产保全部提出异议,并表示不再承担该两笔贷款直接责任,要求资产保全部重新认定。

九、表外不良贷款成为“珍品”被珍藏。检查中发现,表外不良贷款基本无人问津,特别是农商行改革前核销的和原票据置换的贷款,更是成为“珍品”被打捆封存锁于保险柜内,更不用说定期催收了;就是农商行改革时股东购买的不良贷款和新核销的呆账贷款也很难找到几份催收通知书,连我行委托太蜂公司清收不良贷款时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也不见几份。

以上九个方面的问题,充分暴露了我行信贷管理上的软肋,重投放,轻管理;重贷前调查,轻贷后检查。又因农商行改革,全行员工全力以赴,用了大量时间,加上这几年来总行没有搞过一次信贷业务大检查,造成员工重表内贷款,轻表外不良贷款,没有认识到表外不良贷款也是我行的信贷资产,没有真正领会表内表外只是我们在账务摆放上的区别,而不是摆在了表外,就可以不去理了;今年总行为了增加员工收入,在表外不良贷款清收

上采取只奖不罚,并提高了原有的计奖比例,以为这样既能增加员工收入,又能加大表外不良贷款的盘活力度,但我们的员工不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没有真正理解总行用意,更有一大部分信贷人员以为农商行成立了,清收不良贷款不重要了,特别是表外不良可以不去管了,这一思想严重影响了我行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另外我行部分员工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注重债权的保护,贷款的有效催收包括多种形式,有书面催收、公示清收、邮寄催收、律师见证清收等等清收方式,但我们的信贷人员就是没有去想办法,而是一味地等、靠、盼,两眼向上,希望总行能给他收回来,有的甚至说,不良贷款是资产保全部的事,特别是大额贷款一到不良就两眼向上,说自己没辙了,还说全行前100大不良贷不是你们资产保全部和总行领导的事吗?这些想法太单纯,要知道,总行领导与资产保全部只能协助清收,主要清收力量还是我们基层网点。针对以上问题,我想,总行在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同时,更应加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严从快,抓典型,防违规;树榜样,促发展。希望我行通过教育、培训、检查、奖惩树立一支过硬的农金队伍,通过防危杜渐,树立案防墙,把我行带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第9篇: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

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

第五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

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

(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

(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贷款方式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根据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预期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指项目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根据项目情况、投资回收期、借款人财务预测等因素协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以所融资固定资产本身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期限应不超过同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通过银团方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展期。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期还款,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未来预期现金流相匹配,对建成后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自建成后的次年起每年归还贷款本金不低于两次。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行对实施差别利率定价的个别企业客户可向总行提出意向利率,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调查人员应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

(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对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品等进行调查。

(六)其他对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十二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查:

(一)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详细判断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全面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建设条件、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等情况,详细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力及发展趋势,以此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三)审查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考察项目建设或生产进度,全面分析贷款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合理性与建设资金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借款人综合收益能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限额管理和整体还款能力、抵(质)押品价值、

保险等对贷款的保障作用,以此判断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五)预测融资后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不能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项目,重点考察其财务生存能力。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在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后,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结合贷款项目需求和借款人申请,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方案。

第十四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投资管理要求的,已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

(三)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在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或借款人已自行解决成本超支。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第十五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还款准备金账户的余额或现金流流入比例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书中设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

无效。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行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提款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

第十八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贷款行要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可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的专门账户,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受托支付。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由贷款行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确定管贷责任人(不低于两人),定期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

(二)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还贷愿望是否积极,还款能力是否能达到业务办理时的预期。

(四)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综合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中有关资本金到位、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等违约条款的约定。

(六)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确需追

加贷款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逐级申报。总行按规定流程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查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内,贷款行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还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平均资金存量是否达到约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易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必须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办理保险,保险种类必须涵盖抵押物的理赔内容,保险期限涵盖贷款期,保险受益人必须为贷款人。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应全额收回;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贷款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下列违约行为,本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提高管理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等,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他必要债权

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债务;

(四)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五)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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