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稿

2023-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生产法讲座稿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讲座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此中穿插小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一、我国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原因。(也就是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对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颁布施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1、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要增长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要突破4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

2、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这些老人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

3、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出现了“2+4+1”的家庭结构,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4、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二由于国家和地方这几年来相继出台了许多惠老的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固定下来。这个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新办法加以解决。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适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法律保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根据这一指示,2011年8月底9月初,由司法委、法工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基于上述原因,开始起草,以后又经过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部《老年法》从原来第一部《老年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法》第85条也作了规定。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困难入手,在吃饭、疾病风险、服务需求、住行方便、社会参与等问题上修订条文,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的五大问题。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全方位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方案和对策。

一、吃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2009年、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短短3年间,两大养老保险均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与此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道,为百姓织就了一张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网。

修改后的法律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这项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确实应该引起关注,目前独生子女负担老人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包括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应该考虑这些问题,还应该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疾病风险: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据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吕晓莉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半失能老年人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年人将近1亿,同时还将有7900多万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他们将面临突出的护理问题。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三、服务需求: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住行方便: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五、社会参与: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专家认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

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时间:2013/07/10 核心内容:7月1日施行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对家庭养老做重新定位,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变化。

三新、旧法的不同点。

新法和旧法的不同,我们可以从两个关键词来观察: 一是优待

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

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

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

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

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 二是保障

(一)精神上慰藉

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

(二)生活上照料

1、赡养人的责任。(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

2、监护人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养老机构的责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

4、国家的责任。(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三)经济上供养

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

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

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

4、国家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看完通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人感觉新法是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老龄化社会,有种主动出击、未雨绸缪的感觉。尤其是该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2、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大。那么结合中国的特色,我国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旧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也是尊重我国老人生活习惯,家有归属感,更能为老人创造幸福指数。政府将在宏观上承担养老责任,比如经费保障、组织协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

比如:社会保障: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

有的老人,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

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

3、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需要,为老年人生活创造安全、便利环境。该章重点是无障碍建设,这主要考虑到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

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

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2033年将突破4亿。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在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新法规定: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有名称、住所和章程、相应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新法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该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4、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此次立法创设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对传统立法的一种突破,以尊重老人的意愿为中心。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人,由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新法在两个方面突破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

一方面确立了意定监护优先的制度,充分体现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第二个方面是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精神病人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5、具体细化扶养协议的主体。新法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明确了相应组织可以与老年人签订扶养、扶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

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新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专章规定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样的优待原则。将经常看望老年人、问候老年人写入法律。

最近几天,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常回家看看”引起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些人担心和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

其理由有二: 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

二是不常回家看看者将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新法律中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持上述论见者大概是没有厘清“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的本质属性。我们知道,从宏观上讲每部法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法理和法条。法理是形成某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条是法理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当为与不当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它可以是宏观和抽象的。据《老年报》群体抽样方法调查的上海市老人中,子女与老人不交谈的占23.26%,较少交谈的占40.39%,而经常交谈的只占35.81%。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忠诚,但并没有对“不忠诚”者有何具体惩罚规定;《兵役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大多数人并没有从戎戍边的机会,法律也没有因此而惩罚谁。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们和“常回家看看”一样,都是一种法理精神,体现立法的善意,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条。

在一定的条件下,情理与法理的转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常回家看看”为例,这一规定从情理转化成法理,突出强调了法律对子女尽赡养义务(包括抚慰老人)的态度和要求,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制度托底。“公信、公约、公行”,法理上的要求、制度上的规范,有助于关爱老人的共识日趋牢固,促使其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

同时,这种法理上的规定对于调整社会生活也有显性价值。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已出台,“常回家看看”规定生效,那么相关的“下位法”就必须服从于这个法理规定,做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公众有切实而充沛的“探亲假”。

法理原则可以是抽象的,但也并非不可具象。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度就越低,个人意识就越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互助,很多法理上的原则就有必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比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民遇到其他人遇困境时必须援手或报警,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中国不一样。我们还是一个熟人、半熟人社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以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较为妥帖。

因此,公众与其苛求“常回家看看”要具备可操作性,还不如在道德与法律同时作用于社会之际,将尊亲孝亲意识转化为行动,拎上行囊回家看看,以免空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案例

李大妈家住宝丰县,老人告孩子只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守着空荡荡的家,退休后的李大妈和老伴,内心充满了孤独。最终,两位老人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每周末回家和父母团聚。

她的愿望只是能见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介入此案。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常回家看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

“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比如说市民李某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因此(不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四、老年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老年法》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就表明,中央非常关爱我们老年人,的的确确把老龄事业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四条)来对待。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老年人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先讲什么是老年人——就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条);再讲有哪些权益?根据我的理解,共有九大权利。即: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有获得赡养的权利、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有继承的权利、有财产拥有的权利、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下面,我就这九项权利结合新《老年法》进行解读。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国家的帮助: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全部由政府负责。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高龄补贴,这些保障措施逐步终结了五保户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社会的帮助: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

这里,请大家注意: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

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

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

第四,《老年法》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归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护(69条)。

4、有获得赡养的权利

《老年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种三结合的养老模式,既符合我国国情,也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模式。这里讲到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这是最基本的养老。而居家养老主要是靠子女的孝顺去养老,也就是要靠赡养人与扶养人尽心尽责去养老。那么,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叫赡养人与扶养人。赡养人《老年法》第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款也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下辈对上一辈的供养。扶养是上辈对下辈或者同辈间的供养叫扶养,《老年法》23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同辈间的供养);《老年法》23条第二款也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也是同辈间的供养)。搞清了赡养人与扶养人后,《老年法》又规定了哪些赡养内容?赡养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生病时医护”这样20个字。

经济上供养:《老年法》19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看:包括衣着、水电费、柴、米、油、盐在内,每人每月应该需500元左右的赡养费用,赡养人要足额付给。 生活上照料:首先要安排好住房,一要按照16条规定办事,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能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二要按照《老年法》第27条规定,尽量做到家庭成员和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老年人的住房还要及时维修。三要按照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精神上慰藉: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25条又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生病时医护:应当按照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的治疗与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5、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老年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举再婚子侄阻拦的例子,赡养人对老年人的再婚主要有四怕:一怕舆论压力大,二怕家庭财产被分割,三怕日后要赡养,四怕日后还要安葬,所以要反对老年人再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有继承的权利

《老年法》22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这里要讲一点小知识:父债子还的道理,是有条件的,就是子女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偿付多少;子债没有父还的义务。

案例:父母也有继承已故子女遗产的权利

赵某年近70,只有一个儿子李某。儿子早已成家,并生有一个孙子,儿媳与赵某平时关系冷淡,赵某早已习惯,并自我安慰道:”婆媳关系只要不紧张就好了。”李某因为经商,经常不在家,不过经过几年的奋斗,倒是积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李某是个孝子,经常在生活上接济老母,这才使没有劳保的赵某不用在生活上发愁。

可是今年,一则不幸的消息传来,李某在经商途中出车祸,不治身亡。赵某沉浸在悲痛之中,没想到会是白发人送黑发人;更令人难过的是,赵某的儿媳在李某丧事之后,就对赵某说,李某现在留下孤儿寡母和一笔50万元的存款,儿子才上小学,今后的费用还有很多,自己也不想年轻守寡,因此想带着儿子和50万元另嫁他人;还说,没有这50万元,谁还会要她。赵某一听,急得不行,这样一来,儿子没了,孙子没了,自己的生活来源也断了,今后可叫她怎么过呢?于是,赵某提出,50万元中她拿10万元养老,其余都要用于孙子身上,至于媳妇是否改嫁,她也就不管了。可是,儿媳就是不答应,还领着儿子回娘家了。现在,赵某生活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想寻求法律的帮助。

7、有财产拥有的权利

《老年法》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讲的处分可以老年人面对继承人直接处分(通常就是写分家契),也可以立遗嘱处分。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

8、有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

《老年法》55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交内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9、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老年法》70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话讲:活到老、学到老。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如老年电大、老年大学等。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五、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刚才讲了老年人九个法定权利。那么,如何去保障呢?我结合我自己承办的一些与老年朋友有关的案件进行总结,给老年朋友提几点建议。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搞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哪些单位和个人?他们是:家庭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上公民、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那么,维护我们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有哪些?大约有: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老年人自己的组织——老年人协会、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等。再讲我们老年人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法》72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途径只有两个:调解、诉讼。

1、涉及到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纠纷、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盗窃、诈骗、侵占、损坏老年人财物等权利时,我们老年人应寻求有关部门——老协组织、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和部门,先进行调解,通过批评教育达成调解协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向派出所寻求解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官司),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2、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上公民侮辱、诽谤老年人,我们应该向派出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法》77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涉及到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我们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寻求外界社会的救济和帮助的同时,我们老年人也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三个醒。

1、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时(房屋买卖、赠与、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在您落笔签字前请仔细阅读签字的相关内容。

老年人如若看不懂协议内容,可以邀请与协议无利害关系的亲友帮忙,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比如请律师帮忙。

比如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晚年健康问题。一些不良商家抓住不少老人们心软、易上当的特点,让老人掉入保健品消费陷阱。个别老人还因一意孤行高价购买保健品,不惜与子女闹翻,引发家庭矛盾。兜售高价老年保健品的商家,几乎都将“免费试用”作为幌子。在试用期间,商家还会讲解健康常识,给老人们一些心理暗示,让老人对自己的慢性病或老年疾病因心理暗示而感觉确实有疗效。免费试用的最终结果,大都是老人们甘愿掏腰包购买。健品商家往往抓住这一点,嘴甜地称呼老人们为“大伯”、“大婶”,每天主动邀请老人前去聊天,甚至不惜“血本”带老人们去郊游,取得老人的信任。老人们心软之下掏出“老本”购买相关商品。

有些商家还请“托”来现身说法,以说服老人购买。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老年保健品,只具备简单的保健功能,治病疗效甚微。老人购买市场上推销的器械或药物前,多与家中年轻人沟通,让年轻人帮忙把关。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凭证,一旦发现上当,老年消费者应及时向消委会或药监部门投诉。

要记住一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谨慎对待以免费帮老年人体检、举办健康讲座等为名的“馅饼”。

2、不要过早处分您的大部分财产。

自由处分遗产权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照顾自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把房产馈赠给子女,作为赡养的条件,没想到,个别不孝子女非但没有赡养老年人,反而把房产占为己有。据了解,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中有4成是由于房产等财产继承问题造成的。为了有效避免家庭矛盾以安享晚年,老年人不要把财产当遗产过早地留给子女。 (1)自身养老的风险,抗风险能力降低。 (2)子女自身管理财产的风险,如激进投资。 (3)子女婚姻风险,如离婚。

案例:子女买下父母居住的房子时,应签订协议保证老人的居住权 。

老钱在单位分给他的房子里住了30年了,现已退休在家,儿子小钱与其同住。小钱听别人说,用自己父亲的工龄只需一万多元就可买下现住公房,这样每月就可省下近100元的房租。于是他就向老钱提出说:“爸爸,不如我们把房子买下来吧。用每月100元的房租,十年就可买下房子,我们就可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买房的钱我来出好了。”老钱没有马上答应。第二天,老钱照常到公园里与一些老伙伴下棋,他边下棋边把前一天儿子的提议告诉了老棋友。棋友老周当时就提出来说:“老钱啊,这事你可要想清楚啊,你知道我的那个邻居老李吗?他就是因为他儿子把他的房子买下来,房产证上写着儿子的名字,现在他整天要看儿媳的面孔,他儿媳动不动就说房子是她们小夫妻的,给他们白住已经很客气了。你说这种话听了多气人!”老钱听了觉得也有些道理,虽然知道自己的儿子不会是个不孝子孙,那儿媳昵?但是儿子的买房想法也很有道理。想到这里老钱又拿不定主意,不知该如何是好。

房子对于一个老年人来说是他安享晚年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可是,老年人常常因为经济拮据买不起房子,而随着房租的上涨,这渐渐成为老年人心中的一块石头。那么子女如果经济上允许,买下房子为老人去掉一块心病,当然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也会引起许多问题,就如本案例中所述,小钱把自己父亲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上如写上了小钱的名字,那老钱对这房子的居住权就受到了威胁。

3、贫困者可寻求法律援助

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老年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普遍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行使平等权利、保障合法权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个醒,经济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可寻求法律援助。

目前,我市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我市已形成了一个为贫困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体系。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 咨询; 领取申请表;

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及经济进行审查,在2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莫道夕阳晚,为霞尚满天。 ”最后,祝老年朋友们身体健康,家庭美满,生活幸福!今天的学习到此为止,讲得不对的地方请老年朋友批评指正,谢谢!

第2篇: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

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

(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

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

- 4产各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新安法规定的综合性和基础性条款增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所引用,起指导和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新安法的一些基础性规定以及科技、经济、监管方面的规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的修改提供立法基础。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对于专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为此,新安法在第2条扩大了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范围,由‚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

以上转型,使新安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总的来看,新安法的调整机制和方法以行政法律机制为主,其仍然属于行政法。因为其具有公益性,兼有一些社会法的制度和机制,如对工会作用、劳动权益保障做出了一些规定,所以又可把其纳入社会法之中。

变化二:规范模式有升级

此次修改,把多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实际上意味着规范模式的大调整,即该法由传统的命令加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 6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看出,修改理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虽然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并列的立法目的,但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可见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是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法治的基本要义的。新安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因为安全生产属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

安法第3条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就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变化四:工作思路清晰化

此次修改,借鉴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做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理性问题,

- 8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臵、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 10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 12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14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臵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

- 16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

- 18

2、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 20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

- 22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 24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 26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

- 28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臵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 30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处以重罚,必将促使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了更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重大,强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促使其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1.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

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

- 32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2013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公职人员11人。对5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2012年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火灾 2012年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火灾,事故系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造成10人死亡。

- 34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针对‚全安责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事故隐患、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制定、建立、督促、检查、保证、消除‛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履行7条职责情况,并接受监督。

2、抓好企业安管员配备资格准入和履职的理解执行

凡涉高危险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另外,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法律规定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依据(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隐患排查、三违行为、整改措施等7项工作,认真履行其‚组织、参与、似订、督促、检查、建议、制止‛等7条职责的理解执行。

3、抓好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理解执行

- 36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臵当班事故隐患。

6、抓好如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运行,重点解决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之后,就如何抓好持续管理运行工作,应作为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管理性问题,必须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设推向深入。这样,就要求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扎实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运行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的理解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备案。主要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管控运行状态的定期报告备案、企业安全生

- 38这一法律条款要求每年度制定本地区执法检查计划,每季度通报一次计划执法检查落实情况,每月实施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率达到100%。每次检查应按‚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五个要素进行记录归档,凡检查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及时进入整改程序,重大事故隐患应实行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

2.按照许可备案规定,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新安法第六十条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安全许可备案的,应实行审查审批制度。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需做安全评价,安全设计需经政府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确认,试生产(使用)环节由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方共同完成,最后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确认,方可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另外,还应做好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品、易爆品以及行政管控事项等规定报批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制度。

3.按照相关强制标准,实行强制管理措施。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

三、四款明确规定了对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的,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政府安监部门有权联合其他执法机关

- 40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众有权对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的实施举报监督等多位一体监管。并建立完善‚社区报告监督、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等联合监督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多位一体‛监管作用。

(三)践行新安法,安监人员要勇于担当

广大安全监管人员是新安全法的执行者,要践行新安法,广大安全监管人员必须勇于担当,必须尽职守责。

1.要当好“宣传员”。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百谈不厌,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同时要教育和引导每个公民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非法

- 42授课完毕,谢谢大家!

第3篇: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前言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今年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试题考点的结构分布都没有一个定式。从今年考试的情况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这门课的重点在:安全生产法。其次是: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余部分相对出题较少。因为是第一年考试,所以在学习本课的时候,要重点和全面一起抓,以避免教材变动带来的影响。

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本讲内容:

1、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重点难点:

1、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 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 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 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

生产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例题

1、合法的原则是()(单选)

A 企业有法人资格B执行者有单位主管的授权书C 执法主体内容合法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答案D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

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

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

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

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

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 执法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联合执法的原则

例题

2、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中()单选

A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进行B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

C地方政府可以独立进行D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 答案B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

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一、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

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例题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制定的(单选)

A 国务院组织制定B人民代表大会制定C全国下协制定D 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A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

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

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

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

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例题

4、 国际劳工组织到目前一共通过了()个国际公约(单选)

A100B265C23D18

5答案D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例题

5、从内容上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可以分成8类是() (多选)

A矿山类B建筑类C危险物品类D水上交通类

答案D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1.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有《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

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例题

6、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多选)

A矿山、冶金B 交通、电力C电力、机械D石化、军工

答案C D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

本讲小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对安全执法的原则以及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做了重点的讲述;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着重对本章的重点内容做重点的掌握,对需要了解的内容,根据本讲中要求的识记点进行掌握。

第4篇:安全讲座主持稿

主持词

大家好,依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今天在这里举办一次安全文化及HSE风险管理培训,这次培训我们有幸邀请到***老师来为我们讲授“***”课程,大家掌声欢迎! 总结陈词:

感谢单老师为我们做了这样一场深入浅出的讲课,相信听了这节课后大家在日后的工作中也会对HSE风险管理和危害因素的辨识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让我们再次掌声感谢*老师的精彩讲授!

这次的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依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希望各部门单位能够注意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强化红线意识。以实现学院“消除隐患、杜绝事故”为目标,以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在日常工作中,时刻将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

2.宣传安全理念,落实安全责任。要认真参与学院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养成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

3.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高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善于总结自己工作中的特点和规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学院教学培训和服务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第5篇:安全知识讲座稿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陈光军

一、如何注意交通安全

1、行路安全

首先要认识并掌握各种交通信号灯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过;黄灯亮时,不准通过,但已超过停止线后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黄灯闪烁时,须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的含义:绿灯亮时,准许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通行。

横穿马路时,要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习惯。同时,还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斜穿或突然改变行路方向。不要倚坐护栏和隔离墩,也不要图省事翻越或钻越护栏和隔离墩过马路,而应走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在没有人行穿越道的路程,须直行通过,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抢行。 在城市里的马路上,一般都用白色或黄色的线把马路分成机动行驶的快车道,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其他慢行车辆行走的慢车道,及行人走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不要几个人并排行走,在没有划出人行道的路段,要尽量靠边行走。低年级的小同学们出门时,要有家长的带领,在行路时,如果有人在马路对面打招呼,不要突然横穿马路以防发生事故。

走路要专心,不能东张西望,看书看报或因想事、聊天而忘记观察路面情况。那样很可能被路面上的石块、木棍伴倒,摔伤或撞倒树上、电线杆上,甚至可能发生车祸。路边停有车辆的时候,要注意避开,免得汽车突然启动或打开车门碰伤。不能在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皮筋、做游戏或追逐打闹,更不要扒车、追车、站在路中间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雾天、雨天走路更要小心,最好穿上颜色鲜艳(最好是黄色)的衣服、雨衣,打鲜艳的伞。晚上上街,要选择有路灯的地段,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和路面情况,以防发生意外事故或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及各种无盖的井里。

穿越公路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慢、二看、三通过”

2、骑车安全

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各种人力车上街。就是满12岁,骑车上街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上街走慢车道,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间去骑。

骑车要直行,不能忽左忽右地拐来拐去,转弯时不能抢行、猛拐,要提前放慢速度,看清左右及后方,并要打出明确的手势,表示转弯的方向,超车时不能影响被超车辆的行驶。骑车经过交叉路中,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车辆,遇到路口红灯时,要及早刹车,不能越过路口的停车线。

两人或多人一起骑车上街时,不要并行,更不能互相攀扶,不要你追我赶地疯闹,或相互开玩笑。那样既影响别人正常行驶,也容易造成事故。

骑车时,不能撒把,来显示自己骑车技术,也不能图省力和好奇,去攀扶机动车辆。

骑车不要带人或过大、过重的东西,也不要手里拿着其它物品骑车。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

3、乘汽车安全

坐公共汽车时,要遵守秩序,在指定地点依次候车,等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要拥挤,不能在车还没停稳时就抢先上下车,否则很容易造成摔伤或撞伤。乘车时,不能向车外乱扔杂物,也不能把头、胳膊或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这样容易被对面来的车或路边的树枝刮伤。同时坐车千万不能携带鞭炮、汽油一类的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下了汽车要先走到便道上去。如果需要横穿马路,就必须从人行横道通过,绝不能一下汽车就急忙奔向马路中间,更不能不等汽车开走,就从车前、车后往马路中间跑,这样看不见路上来往的车辆,很容易出事。

打出租汽车时,不要站在机动车道上。一旦不幸遇到翻车事故,不要死死地抓住车厢的某个部位。而要去抱住自己的头,并缩起全身才是上策。如果遇上交通事故,要维护好现场,同时呼喊大人,通知医院,以便迅速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警察或治安人员报警;还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4、铁路及乘火车安全

不能在铁路口或铁路上行走逗留、打闹,拣拾废余物品,也不能钻车或扒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栏杆放下表示火车就要通过,千万不能钻栏杆过道口。不要横穿铁路,更不能在铁轨上玩耍。如果有火车来了,必须站到铁轨5米以外,在电汽化铁路线上,还要注意不能攀爬接触网支柱和铁塔,也不要在铁塔边休息或玩耍,防止触电。在站台等车时,要站在安全线以外,如果在没有安全护栏的小站上,一定要离开轨道两米发外。火车进站时速度很快。离近了就有被卷入的危险。 在火车上,不要玩火;不要到两节车厢的连接外去玩,这样容易被夹伤或挤伤;千万不能把头、身子、手等伸到窗外,免得被车窗卡住,或是被沿线的信号设备、树木等刮伤。用完的塑料饭盒、水瓶、包装袋等茶物,不能顺手扔到窗外。

二、防溺水

1、不要私自在海边河边、湖边、江边、水库边、水沟边、池塘边玩耍、追赶以防滑入水中,有句俗语:有事无事江边走,难免有打湿脚的时候。

2、严禁学生私自下水游泳,特别是中小学生必须有大人的陪同并带好就生圈。

3、严禁中小学生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 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而变很松散,有些水边长年累月被水浸泡还长了一层苔藓,一踩上去就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都有被摔伤的危险。

4、没有大人陪同或配带救生圈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结伙去划船。

5、到公园划船,或乘坐船时必须要坐好,不要在船上乱跑,或在船舷边洗手、洗脚,尤其是乘坐小船时不要摇晃、也不能超重,以免小船掀翻或下沉。

6、在坐船时,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保持镇静,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能轻率跳水。如果出现有人溺水,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

7、遇到大风大雨、大浪或雾太大的天气,最好不要坐船,也不要在船上玩。

8、如果不慎滑落水中,应吸足气,拍打着水,大声的呼喊,岸上的人应马上呼喊大人救援,并找附近的有长树枝、竹子、草藤什么的,便于抛向落水的人抓住,如果没有大人来救援,岸上的人应一边呼喊一边马上脱掉衣服、皮带并把它们接起来抛向落水的人。

9、如果不幸溺水,当有人来救助的时候应该身体放松、让救助的人托住腰部。

10、当自己特别心爱的东西,掉入水中时不要急着去捞,而应找大人来帮忙。

三、预防食物中毒,讲究卫生,从我做起。

1、不要随便乱买零食,特别是不要在路边小店、街头买一些包装粗糙,质量低次的冷饮、冰棍,不吃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商贩出售的爆米花、膨化食品、豆腐脑、熟肉、羊肉串、麻辣等食品。

2、隔夜食品要加热,不吃腐烂变质的食品,不要喝自来水,更不要随便乱喝水,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吃水果前要削皮,不要乱吃野果、野菜、蘑菇等野生食物。

3、要勤洗手,特别是在饭前饭后,上厕所必须要把手洗干净。

4、低年级的同学现在正是掉牙齿的年龄,不要乱吃零食,要时刻保持口腔卫生,这样才能长出坚硬、整齐、洁白的牙齿。

5、在购买食品时应认真看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

6、家里的餐具经常消毒,厨房要避风,防止发霉。

7、小孩子最喜欢嘴里含些东西,特别是一些比较硬的东西,这样很容易滑入肚内,并且也有很多细菌,会造成痛苦至危险。

8、不要偷吃果园的水果,可能有喷洒的农药,以免中毒

四、 火灾的预防与自救。

1、特别常见的火灾事故:我们的生活处处与火打交道,但火又给我们带来很多危害,所以我们不要玩火,平时不要携带打火机、火柴、鞭炮。

2、我们的家长有很多都是抽烟的,同学们要特别提醒家长不要躺在床上抽烟,特别是烟头不要乱扔。

3、使用电器要小心,使用日光灯、电热器时,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用灯泡、电热器烤衣服、手巾等物。

4、使用蚊香要注意,点燃的蚊香放在金属盘、瓷盘或水泥地、砖地上,同进还要注意远离可燃物。

5、使用火炉要小心,炉旁不要放可燃物,千万不要用火炉来烘烤衣服,如果要烘烤,必须要有人看管。

6、使用液化石油燃气灶要注意安全,点火时,要先开气阀,再用电子点火。用完后,要随手关阀门,同时特别要注意用液化气做饭、烧水时要专心看守,以防水把火浇灭。

7、不要私自在野外进行野炊、烧烤等活动,以防引发山火。

8、不要在人口密集,和有油库、炸药、酒厂、化工厂附近燃放鞭炮和烟花。

9、不要乱烧垃圾,同时不要把燃烧的煤渣放在垃圾堆里,这样容易燃烧引起火灾。

10、清明节时,扫墓也要特别注意香蜡引发的火灾。

11、家中发生大火应就立即就地取材,用湿毛巾盖住火焰,并迅速切断火源。

12、如果油锅着火,千万不要用水去灭火,更不要直接用手端锅,以免汤伤,应立即将锅盖盖上,或用沙土、棉被湮灭。

13、如果是电器着火,立即拉闸断电,用干的毛毯棉被捂盖,切记不要用水扑救,因为水是导电的。

14、发生火灾第一件事是拨打“119”讲清着火地点。

15、不要慌张,沿墙壁匍匐前进,并用湿毛巾包住口、鼻,如果衣服上着火,不能盲目乱跑,应该扑倒在地来回打滚或跳入近旁的水中。

16、如果在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镇静,要辨明方向,千万不要拥挤、盲从,不要往座位下、角落里或柜台下乱钻。

17、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常用的有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A、上下摇动 B、拔掉保险销 C、喷嘴管朝向火焰的根部 D、压下阀门,人离火不要太近,在喷射时人成弓步站立。

五、如何防止意外伤害

1、学习用电常识,不要用硬的物品接触电源,也不要用人体某个部位接触电源,以防触电。

2、不要乱插、私接电源,特别是不要用湿手去插电源插头。

3、要多注意观察家里的各种电器,插头插座、电线、灯是否有破损、老化的现象,如果有应立即告诉家长进行正确处理。

4、我们中小学生不要私自玩电,特别是当家里没有人时,一定要把所有的电源都关闭或拔掉。

5、凡是金属制品都是导电的,千万不要用这些工具真接与电源接触。

6、不要用湿的手巾擦电器,防止水滴进机壳内造成短路,以免触电。

7、在放学、上学的路上,特别注意路边的电线是否有脱落,见到一定要躲开。

8、雷雨天气,千万不要站在树底下避雨,以免遭到雷击。

9、暴风雨吹落了电线,有人不幸被电击倒了,千万要伸手去拉触电者,正确的方法是用干木棍等绝缘的物品,挑开电线,并告诉大人,通知有关部门。

10、不要在楼梯上玩耍,特别是楼道拥挤时必须靠右走。

11、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向下直滑或追逐奔跑 ,踩空或撞人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

12、严禁爬高或在阳台护栏上探取东西,特别是擦窗户时不要将身体探到窗户外面。

13、严禁用仿真手枪对准人或路灯、窗户、玻璃射击这样伤害他人和损坏物品。

14、抬餐、打开水时防止烫伤,应小心谨慎,在家使用高压锅前,一定要先检查气阀是否通畅,打开锅盖时,防止蒸汽烫伤,应侧过身朝另一个方向打开。

15、喝汤也要小心,慢一点去尝一尝、试一试。

16、大人炒菜时,不要站在油锅边,以防油星飞溅烫伤。

17、还要特别注意有些动物是有毒的,不要接近,如癞蛤蟆、马蜂、狗、蛇等。

18、不要在建筑工地玩耍,地上杂物较多,容易扎伤脚,楼房上面随时可能掉砖瓦砸伤头。

19、不要在垒放的木材、油桶、木箱等地放玩,以免物品倒下压着人。 20、不要在危房旁玩耍或捉迷藏,以免坠落砸到。

21、不要跟陌生人讲话、接触,更不要吃陌生人送给你的食物。

22、不要离家出走,与大人赌气出门在外,让大人操心,也避免遇上坏人。

23、放学回家不要在外面玩,应先回家,如果有什么事需外出应与家长商量,好让家人知道你的去向。

24、严禁进入游戏机室、网吧、录相厅、歌舞厅,以免接触到一些坏人。

六、牢记几个关键的报警电话

1、匪警:110

2、火警:119

3、急救中心:120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第6篇: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稿

同学们,你们好:

人们常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关注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是我们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今天我来了,给同学们讲讲真实的案例,讨论如何才能预防犯罪,谈谈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第一个案例:花季少年迷失网络

一天晚上,12岁的少年胡某在一间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说胡某水平太臭啦。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半尺长的尖刀,捅向那少年的胸口,结果那少年受重伤当场昏迷,而胡某依旧沉浸在他的网络暴力游戏中,直到警察赶到现场,胡某才从网络世界中回到现实世界,如梦方醒,还在问:“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胡某沉迷在血腥的暴力游戏中,已经失去理智,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了。他每天都在网络上看到枪杀、武打的暴力场面,刚开始接触暴力内容时,他觉得兴奋、刺激,再后来,因为看得太多,就麻木了,对再血腥的场面也习以为常。这种麻木的状态其实比兴奋更可怕,说明他对暴力已习以为常,就出现了在现实中模拟网络,血腥暴力的一幕。

第二个案例:迷途的羔羊

13岁少年小新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二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原本优异的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后来演变到了不读书了,整日泡在网吧。有一次,小新偷了爸爸的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星期,被爸爸发现后,爸爸对他抱以一顿老拳,可小新还是没办法戒除网络的诱惑。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咬着他的心。他正苦思冥想如何找钱时,恰好听说爷爷那有4000多元钱,于是小新趁着天黑去爷爷家,一看爷爷奶奶都已睡了,就去翻找钱财,可担心声音会把奶奶吵醒,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后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爷爷,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的口袋里找到了二元钱。事后,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小新准备的早点钱。在看守所里小新说奶奶从小最疼爱他了,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在看守所里,他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他说“我当时只想着拿钱后就去上网,根本没有想到后果。现在如果让我在网络和奶奶之间选择,我肯定毫不犹豫地选择奶奶,可是一切都太迟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小新想上网,可是没钱,那就去偷,如果有人胆敢阻止自己的行动,那就铲除障碍,灭了他。小新为什么会有这种思维模式?原因就如第一个案例一样,因为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解决冲突、矛盾的途径很简单很暴力,“杀人”是很平常的一件事,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当现实社会出现问题时,小新自然而然地就想用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来解决冲突,可是那仅仅是虚拟世界中的游戏规则!在网瘾发作时,小新,一个原本正常的人失去了理智,完全不顾及对方是亲人,也不考虑后果。所幸的是,在看守所里小新的一番话表现出,清醒之后的他依然保存着人性善良的一面,一个沉迷于网络的孩子,就象只迷途的羔羊,需要他自己、家庭、社会共同努力,引导他走到正轨。

许多青少年挡不住虚拟世界的诱惑,沉迷于其中,荒废了学业,更有走上犯

罪道路的,带来的是个人、家庭、社会的伤痛。可是,网络无罪,它给我们提供了获取知识信息的便捷渠道,带给我们欢乐,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学会正确使用网络,才能使青少年的青春更阳光、生活更充实、人格更健全。所以同学们千万要记住,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色情、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上网一定要有一个度,要有所选择,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处理,这样才会有益于身心健康。

同学们,日常生活中,你可能会碰到陌生人敲门、来访、来信、搭讪、盯梢

等情景,此时此刻,你该怎么办?听完我说的这个案例,相信你们一定获益非浅。

一天下午放学后,六年级的女孩小芳一人在家做作业,忽然听到有人敲门,小芳以为是爸爸妈妈下班回来了,就连忙去开门,谁知,进来的却是一个二十岁左右的陌生人,手里拿着一把尖刀,他从刚打开的门缝里硬挤进来后很快将门关上,用尖刀顶着小芳的胸部,恶狠狠地说:“你家里的钱放在哪里,赶快交出来!”一个人在家的小芳害怕极了,吓得连话也说不出来。于是,陌生人让小芳站在大房间门口,自己开始翻箱倒柜地寻找,见到值钱的东西就往背上的小包里放。当他走到一张抽屉被锁住的书桌边时,问小芳钥匙在哪里,小芳回答说不知道,陌生人很恼火,挥着尖刀,准备撬抽屉,见此情景,小芳灵机一动,说:“你这样会把抽屉撬坏的,爸爸妈妈可能将钥匙放在小房间里了,让我到里面的小房间去找。”陌生人就让她去了小房间,小芳进入小房间后突然关上门,陌生人大吃一惊,接着听到里面传来“110”110的”呼叫声,他顿时慌了手脚,拔腿就逃了!小芳站在房间的窗口看见陌生人跑出了大楼,才从小房间里出来,赶快将家里的大门关严后,打电话告诉爸爸,爸爸回家后,详细了解了家中被抢劫的情况,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民警根据小芳描述的陌生人脸上的特殊胎记,很快将其抓获归案。

同学们,面对手持尖刀的犯罪分子,小芳没有被吓懵,而是急中生智,想到了110报警电话,在小房间里并没有电话机的情况下,她故意大声呼喊“110”,终于吓跑了犯罪分子。更值得一提的是,小芳还记住了犯罪分子的主要特征,这给警察抓获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小芳的机智勇敢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我们在肯定小芳的同时,也看到小芳的不足,她在陌生人敲门时缺乏警惕轻易让陌生人进来了。小芳家遭抢劫是因为小芳缺乏警惕,没有运用正确自护自救方法所致;小芳急中生智吓跑犯罪分子,最终使自身和家庭避免了更大损失,又恰恰是因为正确运用了自护自救的方法。由此可见,在遇到意外情况或犯罪分子时,掌握必要的自护自救方法是十分重要的。由本案启发,同学们可以用以下几种自护自救的方法:

1.拔打1

19、1

12、110求救电话。这三个电话是联网的,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求助电话后,将迅速出击,给予你最迅捷有力的援助,但有些同学在拔打110时只知道一个劲地喊“出事啦,警察叔叔快来救救我啊”,却不知道说出出事地址或出事地段的主要特征,由此导致警察难以确定详细方位而不能迅速实施救助。当然,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2.一人在家,谨慎对待敲门人。现在有许多犯罪分子以抄电表、送货、抄煤气表或以是父母的熟人、家里的远房亲戚为借口,骗取青少年开门,然后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在暑假里,同学们一个人在家的时间很多,我建议当你一人在家听到有人敲门时,应问清来是谁,有什么事,可让来人将事情由自己转

告,或让来人等家中大人回来后再来,总之,不能轻易开门,以确保家庭和自身安全。

3.沉着冷静,急中生智。同学们,当你突然遭遇暴力袭击或意外情况时,难免紧张恐惧。但在紧张的同时可以通过“深呼吸”“自我安慰,告诫自己坚强一点”等方法迅速冷静下来,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同犯罪分子周旋智斗,或拖延时间,或吓退罪犯,或寻求有效的援助。同时当你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你要努力记住犯罪分子一项或几项比较明显的特征,比如个子是否高大,头发长不长,有没有胡子,脸上有没有伤疤或胎记等等,以便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提供线索。当然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举一不可思议的小女孩从六楼跳下找妈妈的案例:当时屋里还有楼下邻居家的一个8岁男孩。好像是一股风把屋门给反锁了,两个小孩很害怕。小雪就和小男孩商量跳楼找妈妈吧。小男孩没有答应。小雪自己抱着枕头,脚上还套着塑料袋跳下去了。

同学们,不知你是否因为有过错而被他人恐吓过,不知你是否被人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权益,当有朝一日你真正碰上了类似的情况,你想过怎么办吗?请听这个案例:小海同学有一个习惯,放学后喜欢去超市买一些零食吃,他的爸爸妈妈看见小海的牙齿开始蛀坏了,就劝他不要吃零食,但小海老习惯就是改不掉。后来,爸爸妈妈下定决心帮他改掉这个坏习惯,什么法子最管用?就是不给小海零用钱,没钱总买不到吃的了吧。从此,小海只好到超市饱眼福去了,一开始还好,但他禁不住琳琅满目的食品诱惑,一天放学后,他又来到超市,在确信周围没有营业员后,将一大块巧克力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当小海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走出超市时,即被营业员叫住了,原来,小海的所作所为没有逃脱监视器的“眼睛”。在超市的保安室里,小海受到了五六个保安和营业员长时间的反复询问,保安人员对他就像审犯人一样,轮番进攻,严厉训斥,有的还动手打、用脚踢,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多,小海禁不住折腾,就专心承认了自己多次到超市盗窃,保案让小海写下口供签上名,放他回了家。回家后,小海不敢将超市里发生的事告诉爸爸妈妈。当天晚上,小海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好觉,好不容易睡着了,又开始做恶梦,梦见自己被一群老虎包围着,怎么也逃不出去。当老虎张开大嘴,准备吃掉他时,他吓出一身冷汗,惊醒生就再也睡不着了。几天下来,小海头昏脑胀,上课萎靡不振,经常走神,对教师的批评无动于衷。小海的反常情况引起了班主任的注意,班主任主动找小海谈话,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小海终于放下了思想包袱,将发生在超市里的事情如实说了出来,班主任一面指出小海的偷窃行为是错误的,给予他批评教育,一面又带小海到超市,在让小海作了深刻的检查生,与超市经理就超市职工违法扣留小海并动手打人一事进行交涉。最后,超市经理代表超市向小海作了检讨,并表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扣发奖金,对其中动手打小海的职工,予以开除。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邪不压正,青少年要预防被害,首先自身要正,如果小海不到超市去偷巧克力,这一连串的事情就不会发生,当然,即使青少年本身有不足或劣迹,但在受到伤害时,也不必顾虑,自身的不足或劣迹应该受到批评和教育,甚至是必要的处罚,但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以各种借口来侵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纵然是有不足或劣迹的青少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同样会

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赋予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是对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懂得自己享有哪些合法的权利,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自己有错有劣迹,也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决不会混淆事件的性质,各打五十大板,更不会仅仅追究先有过错的一方的责任,因此,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应消除顾虑,大胆斗争,大胆告发,要回家告诉父母自己遇到的情况,必要时,寻求学校、公安机关等方面的运行和帮助。

同学们,如果我今天所讲的内容能引起你们的一点思索,对你们以后的生活有一点帮助的话,那是我最大的心愿,最后我预祝同学们过一个充实、平安而有意义的暑假。

董市镇水路派出所

大兰小学法制副校长王昌盛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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