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析

2022-07-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生产法解析

“自然养猪法”技术解析

“自然养猪法”是以建造通风、采光、控温、排湿猪舍为基础,以有益微生物发酵床技术为核心的一项生态环保养猪新技术。2006年,部队在国家外专局、农业部和中央农广校的大力支持下,引进该项技术,在总后农副业科技服务站先行试验,取得初步成功。2007年至2008年,由北向南,在黑龙江漠河、内蒙古满洲里、西藏拉萨、新疆石河子、广西贵港等驻地的30余个部队单位扩大试验,通过开展不同地域、不同形式的技术应用示范和培训,组织专家服务队进行巡回指导,使技术不断改进完善,建设模式不断创新,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在全军各大单位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驻大中城市和营区内集中养猪的部队逐步推开。目前,全军已有100多个单位推广应用了这项新技术,取得明显成效,较好地解决了驻寒区、城区部队和营区内集中养猪难问题,彻底改变了传统养猪又脏又臭的状况,得到了部队广泛认可,受到了官兵普遍欢迎,被誉为是部队养猪的一次“技术革命”。

为总结交流实践经验,促进技术推广,现将“自然养猪法”技术解析如下:

一、基本原理

“自然养猪法”技术原理,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利用空气对流、太阳光照原理,建造通风、采光良好,冬暖夏凉的新型猪舍,改善猪的生长条件。二是利用有益微生物分解消纳原理,自然降解猪的粪污,除臭去味,实现零排放,净化养殖环境。三是利用微生物占位排异原理,通过有益微生物繁殖扩张,占据生存空间,形成阻挡有害病原菌的天然屏障,减少疾病发生。四是利用有机物发酵原理,增加垫料的香味和营养,诱导猪拱掘采食,促进猪在运动中生长,改善猪肉品质。

二、技术要点

推广应用“自然养猪法”,有五个关键技术环节:

1.猪舍建造座落方位通常要求东西走向、坐北朝南。北方寒冷地区,多采用温室大棚式结构,在猪舍南面或屋顶南坡面,构建薄膜或阳光板覆盖的采光面,南北墙开设上下通风窗,屋顶开设可调式气窗;南方高温地区,多采用双坡双侧气楼式结构,南北墙用便于收放的帆布卷帘代替;南北过渡温区,多采用双坡式或双坡气楼式结构,南北墙开设采光通风窗,室内酌情配置降温、控湿设备。这些不同样式的猪舍,适合当地气候特点,可供部队选择应用。

2.圈床设置在育肥猪舍,建造80至100厘米深的发酵床,南方高温、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可选建半地下式发酵床或适当降低深度;发酵床四周加装围栏,在北侧设置喂料槽、南侧设置饮水器,并酌情设置水泥趴卧台,便于猪冬天睡“软床”保暖,夏天睡“硬床”纳凉;在种猪分娩和妊娠舍发酵床上,增设隔离栏,选设升降式、平面式、移动式产床,方便种猪繁育和饲养管理。

3.菌料制作菌料是发酵床的基本填充物,是“自然养猪法”的技术核心。其制作主要分3个步骤:一是菌种采集培养。用杉木盒装半生不熟的米饭并用宣纸封盖,放到当地山林草丛中或反扣在刚收割的稻茬上,待聚集形成许多白色的微生物小颗粒后收回,再将带菌米饭与红糖按2︰1混合封装培养;7天后,将生成的微生物原浆稀释1000倍,掺入麸皮或米糠,调整水分占到65%~70%,按30厘米厚度平铺在垫布上,盖上透气的编织布和秸秆扩增培养;从第3天起每天翻动1~2次(控温在50℃以下),7~8天后,将扩增的微生物原种摊晾备用。二是主料选用。选含水量50%~60%、碳氮比大于25︰1的木材锯末、稻壳、花生壳、秸秆和玉米芯粉碎物等搭配使用。三是辅料制作。(1)将耐寒、茂盛、富含叶绿素、香甜味的艾蒿、水芹、青麦等植物用红糖腌渍,制作天然绿汁;(2)将当归、甘草、桂皮、大蒜、生姜等用米酒浸泡,制作保健营养剂;(3)将淘米水发酵后与牛奶混合,制作乳酸菌;(4)将香瓜、胡萝卜、甘薯等与红糖、淀粉混合腌渍,制作果实酵素;(5)将鲜鱼的废弃物用红糖腌渍,制作氨基酸;(6)将鸡蛋皮、骨头粉碎,制作天然钙。

4.垫料填充菌料参考用量:每10立方米发酵池,填充主料1100公斤(锯末占50%左右,并预留10%作表层垫料)、深层土150公斤、天然盐3公斤、微生物菌种20公斤、辅料6公斤(将各种辅料稀释500倍后,各取1公斤)。填充时,按主料—深层土—天然盐—微生物菌种—辅料顺序,分三次混合填充,调整水分至60%并压实。随后,注意观察垫料发酵温度变化,一般夏季5~7天、冬季12~15天,当垫料最后温度基本稳定在45℃左右时,翻耙一遍,表面覆盖10厘米厚锯末,调整水分至60%左右,2天后即可进猪饲养。

5.日常管护主要有5项工作:一是严格猪种引进,新进猪种必须进行驱虫处理和隔离观察,防止传入疾病;二是控制饲养密度,平均每头猪占用发酵床约1.5平方米;三是搞好发酵床维护,每周翻耙1至2次以保持疏松透气,及时翻埋粪污以促进快速分解,适时适量喷水以保持床面湿度,定期补充菌料以增强生物活力;四是加强免疫消毒,搞好预防接种,落实物理消毒措施;五是调节室内环境,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及时开闭通风、排湿、控温设备。

三、技术优点

与传统养猪相比,“自然养猪法”具有许多优点:一是解决了环保问题,猪舍无臭味、无蝇蛆、无污染、无粪污排放,在大中城市也可以养猪了;二是提高了劳动效率,无需人工清扫粪污和冲洗圈舍,用工少,时效高,一个人可饲养400至500头育肥猪;三是提高了猪肉品质,拱掘采食使猪的运动量增加,免疫力增强,用药少,肉质好,是名副其实的放心肉;四是提高了综合效益,良好的生产条件,使饲养和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可省工40%~60%、省水70%~90%、省精饲料5%~10%、省治疗费用50%~60%、省供暖费用40%~100%,并可缩短饲养周期10至15天,平均每头猪多盈利90余元。虽然建“自然养猪法”猪舍的前期一次性投入比普通保温猪舍高,但环保节约优势突出,综合效益比较明显。

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农副业生产局叶 勇

作者:叶 勇

第2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摘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本文对我国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立法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分析了“两法分立”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弊端,阐述了“两法统一”的时机选择的合理性。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两法统一 税负公平 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升级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等都不同,外资企业实质上享有超国民待遇,而这种区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它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是近30年,中国经济无论在总量、规模上,还是在市场影响力方面,都已经成了世界经济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双轨制”的弊端也越发显现出来。

一、“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

1、内资企业实力增强。内资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磨砺在实力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和民族创新品牌不断涌现,正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变,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已经具有了内涵型发展道路的潜力。

2、内外资融合度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内、外资的融合度大大提高。

3、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市场对外资将进一步开放,内资准入限制较以前将大大减少,内资企业也将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收上更恰当的同国际惯例接轨是必然的要求。

4、税收优惠不是外商是否来投资的惟一考虑。社会稳定局面、经济发展速度、对外开放程度、综合投资环境、市场容量以及劳动力成本等诸多方面都是外商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这将确保中国这个大市场在国际资本流动上的吸引力不会因“两法统一”而受到大的冲击。

5、国家财力增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使得政府对于此次具有短期减收效应的两税合并改革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先期进行的增值税改革与所得税改革联动,对于企业的税负也正好形成“一增一减”的缓冲效应。

6、顺应国际税政趋势。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绝大多数国家企业所得税改革税趋势是实施宽税基、低税率,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而增加或者调整。这也营造了在税收制度辅助推动企业经营环境国际趋同的改革氛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革亮点

1、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2、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在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将基本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不至于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势头产生根本性动摇。另针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定所得有20%照顾税率。

3、收入分类重新梳理。首先对企业的收入总额做了更加细致的分类处理,如将原来在其他收入中反映的接受捐赠收入单独列为了一类。其次进行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分,对其具体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揭示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实质。

4、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之前外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内资企业一般只能扣除3%。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也逐渐显露。通过立法、政策引导,使集中在部分人手中的较多资金,在流向投资和消费的同时,也能够流向更需要的群体和阶层,这也是成熟的国家税收机制应当发挥的作用。

5、税收优惠大“变脸”。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格局。

(1)高新技术相关优惠突出。一是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所在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三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受鼓励。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小型微利企业有照顾。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逐渐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颇具活力部分,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市场良性竞争、也抑制了垄断。鉴于此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照顾税率。新税法此举是对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方针的体现。

(4)新增与保留有侧重。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的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等。

6、过渡期政策给于外资企业整理与迎接挑战的缓冲空间。一是针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给出了5年逐步过渡期;二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又区别了两种情形:已开始计期的继续未完享受、尚未享受的则从2008年起计期;三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定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7、反避税高调推出。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基本上是关于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资本弱化等手段避税而做的具体阐述和规定。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把反避税的范围明确扩大到内资企业,强度也较以前更大。

三、“两法统一”的积极作用预期

透过新税法变革的主要方面,此次以两法统一为主旨的新所得税及配套实施规定的相继出台将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建设中的多个层面起到相当积极作用。

1、有利于自主创新、推动扩大内需等战略的实现,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内部推动力的挖掘提供支持。一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有明显降低,税后利润的增加一方面将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研究开发的资金贮备,提高民族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二是企业的投资能力将会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企业员工工资的增加,从而形成更多的国内消费需求。三是在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统一后,内资企业将不再有客观条件上的借口,促使其苦练“内功”从管理效率上寻求解决之道。无疑这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2、有利于资源的进一步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引进外资在新时期发挥更大的效用。一是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淡化这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外资向几个税收优惠区域集中投放的现象,进而带动其他地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二是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等产业发展的行业优惠政策更加突出,这将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也对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三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生存的门槛得到抬高,加之以中国市场产生的巨大凝聚效应,将淘汰掉那些竞争力差、市场替代性强的外资企业;同时外资企业税赋优势将逐步丧失,为了确保其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中的利益势必将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促使外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于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产品,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部分外资将中国作为劳动密集型后方加工厂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外溢”而获益的机会是无疑是可以确定的。

3、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新问题是在国际收支中顺差偏大,两法统一后,随着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逐步小幅的提高,将有可能对出口高增长幅度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进而起到减少顺差的效果,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4、有利于税制完善和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在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情况下,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内企业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心计采取了“出口转内销”等办法,成立不少假外资企业,造成了税收的流失。统一企业所得税后,成立假外资企业来避税的诱惑将相当程度上得以消除。并且对税收机关的工作组织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税务机关目前的内部机构是按照两套税制来设置的,都有一个涉外分局或是专门人员负责涉外税务。两法统一后,税务机关内部的结构设置要重新进行调整、信息管理系统重新整合、真假外资核定重新认定等一系列工作都将紧锣密鼓的开展,这无疑将促成我国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与完善。

总之,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新形式要求的一项创新,是中国经济法律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还需不断完善,但其在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是可以充分肯定的。

【参考文献】

[1]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3-8。

[3] 人民共和国税政司:“关于新所得税法的若干解释”,2007-3-20。

作者:曾馨瑢 曾凡珂

第3篇:企业所得税法重点难点解析

【摘要】鉴于企业所得税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涉及较多,是CPA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每年平均分值为16分左右,客观题和主观题均可能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常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税收征管法相联系,跨章节出题,这就增加了出题的灵活性和难度。因此,只有对本章知识熟练掌握,才能达到以不变应万变。

为便于学好本章内容,特阐述如下:

一、关注今年新政策

每年新增的内容均作为考试的重点内容,所以对新增内容一定要格外关注,本年新增内容主要有以下十二个知识点: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标准提高至1600元;

(二)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提高至2.5%;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限额的基数改为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四)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取消10%增长的限制条件;

(五)引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本年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现综合题的可能性非常大;

(六)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率的规定;

(七)修改并统一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依据的限定;

(八)调整了服装企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九)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其采购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列支的规定;

(十)增加了明确查补所得税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

(十一)修改境内投资收益的补税规定;

(十二)增加了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特殊折旧的规定。

二、重点、难点讲解

(一)收入确认

1.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1)企业减税或返还的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不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还是先征后退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返还流转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出口退回流转税问题: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没有关系;二是退回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方,不作收入处理。

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相应就增加了会计利润,即出口退回的消费税应征收出口退回的企业所得税。

注意: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所得税

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所得税。

例:某福利企业2005年应减免增值税20万元,但2006年3月份上收到此项退税款,故应并入2006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因不同,其税务处理方法也不同。

(1)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2)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应相应调整账户,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1)据实逐年调整;2)综合调整。

例:某企业在进行股份制的改造过程中,甲固定资产的净值100万,经过确定的评估值为150万;乙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评估值为15万元。则因为资产评估增加的价值是55万,按税法规定,55万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需调整相应账户。

(1)据实逐年调整法:如果采用直线法折旧,甲的折旧年限为10年、乙的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残值)

企业会计折旧:150/10+15/5=18

税法的折旧:100/10+10/5=12

相差6万,则在当年纳税调整中调增6万。

(2)综合调整,不分资产项目,假定选定调整期限为10年,则每年调整

55÷10=5.5万元

(3)产权转让中净收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3.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记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题.某企业2006年8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为()。

A.6.64万元 B.7.72万元C.7.26万元D.8.18万元

解析: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本题受赠资产应纳所得税=(20+3.4)×33%=7.72万元

(4)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接上例:假设该企业2006年12月份处置以上资产,处置收入30万元,如果该资产已提折旧1.34万元,则该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30-(23.4-1.34)=8万元

4.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如表1)

5.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

(1)金融企业自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计提坏账准备金,对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注意:

(1)本项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02年11月7日。

(2)贷款逾期的规定:到期90天(含)以上。

90天以内权责发生制

90天以后收付实现制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该产品成本为150万元,对外产品对外售价200万元,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给贫困地区。

首先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50万元;

其次,该企业应按同类市价计算增值税=200×17%=34万元;

再次,确定该企业捐赠成本=150+34=184万元;

最后,根据税法规定按捐赠限额和标准进行调整,看是否需要调增。

(二)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支出

(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1)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可据实扣除;

2)生產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

3)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但可以扣除的借款费用要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限额重要变化)。

(2)不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1)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资本化问题看书270页)

2)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

3)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于2007年1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借款8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2年,年利率为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则:

2007年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1000×50%×6%=3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800×10%-30=50万元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应记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

2.计税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12(月)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实发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在2006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计算时,需要注意分段计算扣除限额。例如某企业2006年1-6月份和7-12月份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均为100人,1-6月份发放工资60万元,7-12月份发放工资90万元。

1-6月份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00×800×6=480000元

7-12月份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00×1600×6=960000元

所以按规定1-6月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7-12月份,未超标准列支,应据实扣除90万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三项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1)税前扣除方法:(如表2)

计算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公益、救济性捐赠;

第二步:确定是否可扣除或扣除比例;

第三步: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和扣除比例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第四步:捐赠支出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扣除比例

第五步: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数-允许扣除捐赠数

注意: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是有差异的。

与会计利润差异,纳税调整后所得已经调整的内容有:(1)调增了自产和委托加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2)考虑了受赠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无法支付款项以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等;(3)调整了利息、工资及三费、招待费、广告费以及坏账等超支因素。

与应纳税所得额相比,纳税调整后纳税所得没有调整的内容有:(1)尚未把国债利息等免税所得剔除;(2)尚未对投资收益进行还原;(3)做出了没有捐赠的假设(将捐赠支出暂时从扣除项目中剔除);(4)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但中介机构或企业自查的作为基数;(5)尚未弥补亏损;(6)尚未加扣“三新”费用。

例: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600万元,期间费用200万元,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向希望工程捐赠10万元,直接捐赠10万元,从联营企业分会利润8.5万元。联营企业税率15%。计算企业捐赠扣除限额。

解析: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8.5+-600-200-(30-10-10)=198.5

扣除限额:198.5×3%=5.96万元

5.业务招待费

(1)限额扣除标准(如表3)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2)计算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

6.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共同点与区别。

共同点: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均通过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开支。

区别:广告支出应符合几个条件,扣除比例如下。

广告费用:

(1)2%限额扣除:除列举特殊行业以外的一般行业。

(2)8%限额扣除:(2001年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及服装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3)25%限额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提高到25%。

(4)全额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的广告费。

(5)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或8%或25%),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各类企业,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例:某制药企业2005年产品收入为5000万,广告费用1300万,业务宣传费30万元,扣除限额5000×25%=1250,需要纳税调整50万,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0.5%=25万元,实际列支30万元,超标准列支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2006年产品收入4000万,广告费为900万,扣除限额4000×25%=1000万元,则可以在纳税时调减50万元。

7.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如表4)

8.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三新”费用):

(1)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

取消了: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

加扣方法:盈利企业,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加计扣除。

(三)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可能产生四种行为:投资、转让(整体和部分)、分红和整体资产置换。

A.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兴旺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5月以自产水泥投资给乙企业。投出水泥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转让所得=100-80=20万元

投资业务成本=100+17=117(万元)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B.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1.股权投资所得补税: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的,应先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所得形式: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股权投资所得确认时间: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

4.非货币性股权投资所得确认:

股票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股票:股票票面价值。

C.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甲公司以100万元对乙公司投资,使乙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支付额160万元,其中属于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50万元。确定其投资所得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解析:属于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50万元,故为投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160-50-100=10万元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如表5)

E.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如表6)

(四)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如表7)

(五)企業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如表8)

(六)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如表9)

(七)税收优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投资抵税

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年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某国有企业2003年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万元(2002年企业所得税60万元),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0万元,则这两年的投资抵免税额处理分别为:

(1)2003抵免税额20万元,实纳所得税额60万元;

(2)2004年抵免税额60万元,实纳所得税额70万元。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作者:司宇佳 苏翠棉

第4篇:解析行政强制法

浅谈行政强制法

--------市委组织部第二期培训班 赵红军

行政强制与每一个人都有密切关系。从市容环境到规划拆迁,从市场秩序到质量监督,都涉及行政强制。 有专家形象的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同法院打交道,但是他从出生报户口开始直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都要受行政强制权的约束。”

正因为如此,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过乱现象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过去存在的行政强制过乱现象的关键。

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目前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可能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2005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曾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财务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务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法制统一,草案还规定:“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二、地方法规可设定部分强制措施

针对草案中的”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后,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做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四次审议的草案中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了解,上述规定中的“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同时,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规定说明,草案原则规定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特殊事项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有一些事项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规定。

三、应将行政强制设定权收到中央

对于草案的上述修改,一些常委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不同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这是本法的基本原则。”有一个委员指出,新的草案规定,对没有制定法律的,而且属于国务院职权事项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并且对地方也开了口子。这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原则的突破。为什么开了口子,是因为要承认17件行政法规继续有效。立法要考虑长期效果,能否有一个更妥当的表述,在现阶段法律和法规没有完全衔接好时也可以正常运作。从长远来说,还是应该坚持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如何设定行政强制权,一直是行政强制立法中讨论的焦点问题。”任茂东委员说,草案四审稿有进步,但仍有两个问题可能发生:一是,如果某一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但已制定了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那就是允许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二是,如果某一事项虽然没有制定法律,也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如果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就等于允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权行事。任茂东建议,将行政强制设定权规定在中央,将草案对地方的授权内容删去。

严以新委员也建议删去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他的理由是,地方政府权利缺少制约,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应当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收回中央,不给地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四、地方设定的行政强制需报人大

“草案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口子开得比较大,缺少约束和监督。”吕薇委员认为。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但并没有提到设置法律为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需要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来监督,要不要报地方人大等。这样,地方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比较任意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约束性规定”。吕薇建议。

侯建国委员也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增加限制性条款。

吴晓灵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要分别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两年之内由报备机关对效用进行评估,作出继续保留或者取消该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这样既可以满足行政机关和地方的需要,又可以对行政强制权的设置有一个制约。”

第5篇:中考对联对法解析

中考对联对法指要

对联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题型,特别是结合文言文内容来进行对偶知识的考察,这是因为:一方面对联是一种传统文化现象,是一种骈句,这本身就依赖于文言作品而存在,借助文言语段来考察,那是再合适不过了;其次是因为文言文的骈句、对仗的语言形式具有示范性,结合文言文语境来训练,其要求实际也有了一定的降低。那么,如何对好对联呢?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总结以下方法:

首先,了解对联这种中国文化中特有的文学形式的特征。对偶是对联最基本的修辞手法,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字数相等,即上下句的字数必须相等,不能有一字之差。

2、词性相对。上下两联相应位置上的词,词性须相对,如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往细里说,颜色词要对颜色词,量词要对量词。

如:“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3、结构相应。上下联的句法结构应当一致,如动宾结构对动宾结构,主谓结构对主谓结构等等。

如:“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4、节奏相合。节奏是由停顿形成的,上下两联在哪里停顿,有几处停顿都应当吻合。如杭州西湖岳坟联:“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上下联的节奏都是二字一顿、二字一顿、三字一顿,节奏完全吻合。

5、平仄相协。古人把上、去、入三声归为仄声一类,与平声相对。上举杭州西湖岳坟联上联是平平仄仄平平仄,下联就是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相协,富于音乐美。

6、意义相关。对联的两联之间在内容上必须相互关联,体现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7、最好不要重复出句的字眼。

其次,注重平时积累。

1、应当了解对对子的一些基本知识,如词性、短语结构。

2、多读多记名言警句。其实,名言警句,很多都是对句工整的句子,读得多,记得多,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句子的练习吗?同学们随口就有的,如“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一水护田将绿绕,两山排闼送青来”、“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胸藏万汇凭吞吐,笔有千钧任歙张”、“水是眼波横,山为眉峰聚。”等等。

3、多关注一些对句高手的佳联、妙对。像王勃、苏轼、解缙、纪晓岚、郑板桥、郭沫若等的佳联、妙对。王勃的千古绝句:“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读后你不能不叹服!苏轼的文、诗、词、赋等绝妙,对句子也是一把好手,我们对其妙对、佳联之趣闻逸事,当然不止一次一时有所知晓,只要读书,时时有之。如苏轼有一天到乡间,见老乡们正在挑塘泥,一老妇人说:“一担重泥挡子路”苏轼随即答道:“两行伏子笑颜回”对得真是工整而有趣。

4、多读一些民间楹联和诗联。楹联产生于诗歌,是一种独特的文学形式,它的产生同汉语言文字有密切的关系。谁都知道,汉字是单音节的方块字,而汉语中最基本、最活跃的部分又是由单音字组成的单音词。如天、地、日、月、风、云、山、水、春、夏、秋、冬、贤、圣、是、非、红、绿、黑、白、有、无、大、小、来、去、先、后、左、右、歌、舞、飞、驰等等。这些单音词在古汉语中分别属于平、上、去、入四个声调。而同类性质的单音词,又常常分属于平仄二调,如天、地,为同类名词,天属平声,地属仄声;来、去为同类动词,来属平声,去属仄声;多、少为同类形容词,多属平声,少属仄声,等等。由这些单音词组成的多音句和诗句,就有一种因声调变化而产生的抑扬顿挫的音韵美,这也正是古人所以在诗歌创作中总结出平仄规律的原因。

楹联的特点是要求整齐、对仗、讲究平仄。以单音词为基础的汉语言文字,最适宜体现这些特点。如温庭筠《商山早行》:“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共六个名词,不仅对仗工整,平仄相间,而且能在不借助任何介词、动词的情况下表达完整的意思,创造完美的意境。又如黄庭坚《寄黄几复》:“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风雨十年灯。”陆游《书愤》:“楼船夜雪瓜洲渡,铁马秋风大散关。”等等。

最后,掌握确实可行的技巧。这里我要和同学们谈一种对对子最好用的方法--拆合法。即把一句拆成若干个词组,分别作对,最后又把分别对出的组合成一句。

如①句“扫千年旧习”,就可拆为“扫--千年--旧习”三段分别对之。我们一看就知“扫”为动词,可以迅速地对出“除、革、扬、去、建、展、破、树、立、起、乘、积”等等一大串;“千年”为数量词,我们可以对出“百岁、万载、一代、四时、三秋、两辈、五暑、亿回”等等;“旧习”为偏正词,可以对之“新风、恶俗、丑行、怪癖、陋风”等等。从中选出一些组合成“除--百岁--恶俗”、“革--万载--陋风”、“展--一代--新风”等等。同理,“祖国--江山--好”,可以对之:“家乡--风景--美”、“社会--政策--新”、“人民--生活--美”、“社稷--日月--新”、“乾坤--日月--新”、“黎民--心情--爽”、“大地--气象--新”、“百姓--喜事--多”等等。

一般说来,中考试题不在语言的平仄方面作更高的要求,答案能符合宽对要求即可,因此,做好上面的工作,相信在中考中一定不会失分的。当然,如果是结合文言语段来考,还应注意题目是否要求结合语段内容来作答。

第6篇:酒店服务营销50法案例解析

客房“迷你吧”促销十法

一计:灯光引诱法。

客房夜班服务员做完夜床,除开启床头灯外,再让“迷你吧”灯筒处于开启状态。客人进房一插电源板,除了“夜床”加背景音乐的温馨动人外,“迷你吧”的灯光折射出吧台琳琅满目的食品和酒水,正频频向下榻客人传递无声但却魅力无穷的召唤:过来,取用吧,就象使用你自己家里的冰箱那样方便!秀色可餐,你能拒绝它的诱惑吗?

二计:安民告示法。

当客房夜班服务员做完“夜床”,放置在床头或床柜上的不再是公式化的“晚安”之类的祝福卡,而是又附带了另一声敬告:如下食品/饮品有利您的健康,助您安度良宵:一杯牛奶有助于晚餐后的消化,稀释血液,助你入眠;一块巧克力,它会使你的睡意油然而生……;千万不要饿着肚子上床睡觉,“迷你吧”上的那份“来一桶”快速面就是为您准备的;来一小口威士忌,朦胧中伴你走进梦乡……;如果你想偎在床上看一会电视再就寝,“开口脆”(一种膨化小食品)就是你最好的伴侣:甜甜的,宜与情感型电影为伍;咸咸的,只宜和刺激型电视剧相佐,还有……;等等……你自己去“迷你吧”瞧吧!

三计:定时提醒法。

一如儿童玩具,在客房内放一个家庭化的“闹钟叫醒”似的装置在“迷你吧”上,定时播放如下悦耳动听的录音语言:“你享用„迷你吧‟的时间到了……”每隔十分钟一次,除非下榻客人关闭此“提示器”。有此座钟式“提示器”,还定时录音启闭,还怕客人对“迷你吧”置之不理吗?! 四计:积分奖励法。

也许下榻客人自己都不知道,其在饭店里的任何消费都会与客房里的“迷你吧”挂钩。即客人每递增十元或百元的消费都会成为取用“迷你吧”上食品或酒水的奖励折扣积分。你说这经济学上的“边际贡献”理论的逆向应用谁会熟视无睹?而这一切都已写在了“迷你吧”的消费指南上,甚至当你在饭店前台登记入住时就已被总台接待员告知了!

五计:加倍优惠法。

这是取用“迷你吧”食品或酒水前提下的促销方法。即“买一送一”、“买二付一”的诱导消费法则。当你饮尽一瓶“迷你型”红葡萄酒或啤酒后,又获悉再喝一瓶也是“白送”,此刻的你,除了再次委屈你的肠胃以外,别无选择。

六计:迷你厨房法。

这只对有“迷你厨房”的客房有效。其实只要在极小的空间增加微波炉+电磁炉+水斗,“迷你吧”里的贮藏食品就会丰富一倍乃至更多。精打细算的你会发现在无须应酬“充阔”的时光里,你会象简单条件反射的动物那般省下去饭店餐厅用餐的这份花销,而只耗用了在餐厅消费50%的钱即完成了一套简约有致的“个人套餐”。“迷你吧”里就为你列出了不下3种的“套餐组合”:海鲜、肉类、还有蔬菜套餐!

七计:玩具交换法。

此计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但只有携带孩子的父母型客人动用了“迷你吧”上的酒水或食品,才能凭有关“商标”凭证去饭店大堂一角的那个“小卖部”去兑换孩子吵着闹着要的那个“小熊猫”——盼盼。这一加一减,客人实际上还是少了50%的开销(如果原本就想又喝又买的话),你说你孩子的潜在需要能不让做父母的动心吗?!

八计:附加值法。

此计与上一计配套使用——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但一切尽在不言中:取用“迷你吧”上的酒和食品皆是为了获得那精美的“葡萄酒架”、“小巧克力盒”等等,用了就送“附属品”,而且还是“舶来品”——好似“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鸣呼!

九计:物有超值法。

即在饭店行政楼层的客房里,对“迷你吧”略动“外科小手术”,每天限量供应必备饮品/食品,而这一切都是免费的,“不吃白不吃”。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的额外开销,作为饭店的直接营运成本,早就摊销到比普通楼层高25%的行政楼层的房价上了,且还让客人感到下榻行政楼层我就是VVIP,连“迷你吧”里的一切也是我的。那一般VIP礼遇的一份“欢迎水果”又算得了什么!

十计:无所不在法。

除了“迷你吧”以外,难道就没有其它“迷你”食品、饮品可以诱惑你了吗?卫生间客用品盘架里的“口香糖”、床头柜上的10盎司洋酒、书桌上的小吃食品、沙发茶几上的香烟,等等……为什么它们只能躺在“迷你吧”里?!要知道人性的最大弱点就是怕不断地被“视觉诱惑”,其结果可想而知,一不留神,你就嚼着“口香糖”、叼着香烟、喝着洋酒、含着小吃、还看着电视多惬意!又是一不留神,你又看到了在电视屏幕上显示的房内消费“迷你菜单”,原来远离“迷你吧”的那些刻意摆放的“迷你”食品/饮品,价格比“迷你吧”里的“正宗货”便宜30%!快享用吧,还等什么?

客房促销十法

1.主题营造法:

如文学家/美食家/收藏家/书法家主题客房等。一般而言,应以当地历史文化元素为切入点。

2.VIP命名法:

在预定前提下,据其VIP客人要求做个性化布置并予以新的房间命名,可以其英文名代替房号如“911”?“OSCAR”。

3.延住奖励法:

如客人下榻2天以上,从第三天起每延长1天即可获得一定的餐饮有价券。或换算成客房折扣积分。

4.电话促销法:

客房电话机均采用IP制式并免收服务费,鼓励下榻客人在房内打长途电话。

5.退房延时法:

视饭店出租率情况可同意客人将退房延时到下午3-6时。

6.钟点定价法:

将客房“批发价”(以间夜为单位)改为“零售价”(以小时为单位),如一个小时的收费是25元,3个小时收70元,6个小时收110元,12个小时收180元……“钟点房”适合交通枢纽区、大学住宿区、商务办公区等。

7.积分奖励法:

以“间夜”为1个积分单位,每季/年统计并给予相应的免费房夜,或与其在饭店内消费的总额一并作为积分奖励的累计数。

8.绿色环保法:

鼓励下榻客人积极投入环保活动。如选择不放置或减少 “一次性客用品”的数量,或减少布草洗涤次数均可获得相应的房价折扣,并在离店结帐时兑现。

9.鼓励投诉法:

凡在其下榻客房内,据管家部列出的“产品质量承诺一览表”找出与“OK房”不相称(包括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内容而投诉者,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如免费取用若干“迷你吧”食品等。

10.常客计划法:

将饭店常客列入“常客奖励计划”,以“VIP跟踪服务系统”统计其入住饭店的频率,并实施奖励(包括“入住升级”等)。

餐饮促销十法

1.商标注册法:

以饭店餐饮招牌菜作为商标注册,既保护其知识产权又可获得市场推广效应。

2环境艺术法:

在餐饮与文化集合的休闲时代,环境艺术已成为现代餐饮的一个卖点和高附加值,应视为餐饮产品新类而发扬光大。

3.菜单促销法:

有固定式菜单(零点餐厅)、循环式菜单(菜品)、特选菜单(今日/每周/本月新菜、厨师长推荐)、个性化菜单(儿童/情侣/老年人/绿色蔬菜)、双休日菜单、美食节菜单等。

4.价格心理法:

国内客人视“8”为“发”;在经济等餐厅常以“9”结尾,给人准确便宜的感觉;在档次较高的餐厅,则多以“5”、“0”做为价格尾数,以显示其规格。

5.折扣优惠法:

当客人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或次数后就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赠优惠卡,促其成为回头客。

6.连锁服务法:

饭店餐饮可与其它相关企业联系,形成有强烈吸引力的餐饮、娱乐、购物、健身、美容美发、影剧院等一条龙消费服务的连锁体系,从而刺激客人重复餐饮消费而多获有价赠券。

7.实例展示法:

通过现场烹制炖煮,使客人能观其色、嗅其香、闻其味、赏其形,从而更有效地刺激就餐者的购买欲望。

8.试吃诱导法:

餐厅可将欲推销的菜肴陈列在服务车上,定点或巡回在餐厅展示、免费品尝,并可按客人之意烹制。

9.节庆气氛法:

“假日经济”已经成为当前消费经济的一个专用名词。周末、节假日已成为家庭消费的黄金时段,可以适时推出“周末快车”、“温馨家宴”、“儿童乐园”等针对性餐饮促销产品。

10.食客贡献法:

张榜招贤,敬请藏龙卧虎于民间的“食客”贡献“菜谱”秘笈,经评点确定不俗者即列入菜单,推荐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此不凡举措加上高悬的“黄榜”一定还有“现场促销”的广告效应。

会议促销十法

1.产品组合法:

将客房、餐饮、康乐等服务设施产品组合起来形成一个“会议专家”的产品系列。

2.功能配套法:

根据会议主办方的要求,配置“商务会议”、“董事会议”、“可视会议”等专业产品,如会议自助茶点、会议秘书等需求功能。

3.边际贡献法:

饭店当局事先推出一个“会议专案”推销策略,凡会议客户租用客房达到一定间夜数量或餐饮消费达到一定水准,会议场所即免费提供,或以购买“房夜数卡”来带动客房、餐饮的销售业绩。

4.场租时段法:

将会议场所划分为不同时段的“零售价”,以适应精于成本核算的客户选择租用,从而提升会议场所的使用率。

5.客房联动法:

凡是以门市价入住套房或“商务楼层”的VIP客人,均可免费享用相应的会议室,并可将其脱演为“家庭影视厅”功能。

6.时权享用法:

对于经常在饭店举办会议的公司客户,可以设计一个“会议时权条例”(借鉴当今流行的“分时度假饭店”概念),通过一次性购买“会议时段”或“会议面积”而分期、分批享用。通过会议产品时间/面积单位价格的优惠和事先认购,带动的会议促销业绩。

7.会议积分法:

饭店根据会议的实际使用频率和消费水平,为会议客户累计积分并到年底以客房房夜兑换奖励。

8.新闻曝光法:

饭店可与会议主办方约定,凡是利用本饭店会议场所而上了电视、报刊等媒体作宣传的,视影响给予奖励积分,前提是要有饭店名称或店标等的“出镜率”。

9.双赢冠名法:

如果属于行业系统投资经营的饭店,可以充分利用本行业的资源为会议促销鸣锣开道,如可以云南烟草系统的“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等品牌作会议场所的专用名称,但冠名是要付“冠名费”的。饭店和企业都有利可图,谓之“双赢”。

10.背景专营法:

为那些“品牌型”大客户免费设计并制作专门的会议布景及场景,每有会议举办即用此专题布置,视其为专利,使客户荣誉感徒增,进而提升选择会议场所频率。

康乐促销十法

1.品牌健身法:

利用白领欣赏品牌的消费心理,引进成套品牌康乐设备,营造“品牌健身”的氛围。

2.知识娱乐法: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传统康体、娱乐项目接轨就是“1+1>2”的效应,如“网栈”——一个寓休闲于娱乐之中的“网站式”茶吧廊。

3.时段消费法:

采取入会形式,买断使用康乐设施的若干时间,在每次消费中逐项扣减。

4.教练专业法:

“有教无类”,秉承孔老夫子的遗训,把“胖子”型客人变成“苗条淑女”或“威猛先生”,把“左撇子”变成“飞镖神射手”,等等。

5.个性租赁法:

客人可以将健身器材或其它娱乐型产品搬到客房里,如跑步器或“武士电子模拟器”等,以便客人在下榻的房间里一展“雄风”或大开“杀戒”。

6.私人空间法:

在一定的场合、时段,这个场所——从健身房到歌舞厅就是你的了,除了支付比门市价低得多的“包场费”外,还有专门为您配备的“服务管家”作为这个“私人空间”的专业顾问。

7.培训促销法:

根据市场细分原理将客人细分成不同职业身份或兴趣爱好的几个专题“培训班”,如“白领班”、“女主人班”、“儿童班”等等。总之“因人施教”让他们通过几周或个把月的“集成训练”,成为一个小小的“专家”,让他们在父母或先生太太面前露一“身”:潜泳、健美舞、壁球手等等。

8.名人效应法:

此法与上法并用,聘请退役运动健将,冠上合适的头衔,开办“乒乓”、“桌球”、“健美”等专业训练班,让客人与名人一起健康成长。

9.特许加盟法:

如果上述几招见效甚微,索性特许加盟某个品牌一劳永逸式地“轻松做老板”,如“真优美SPA生活休闲馆”、“健力美健身中心俱乐部”、“金色年代”演歌台等等。

10.物业招商法:

在饭店概念设计阶段就已留下康乐空间,但自己不经营,让社会上已形成品牌连锁的“航母入港”、招商经营,只收取“旱涝保收”的租赁费。

第7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种形式上适用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实质

内容适用的不同,而实质内容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异。应该说在确立此种分立模式的当初,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管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将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压力之下,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一方面之前确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已经可以由其他相关条件或将来创造相关条件来实现了,比如稳定的政治局面、持续的经济发展势头、优良的投资环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种对内资、外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断显现出来,将严重影响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简要归纳如下: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1]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3]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

鉴于我国目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

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8篇:2014年湖南法检两院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在湖南法检试结束后当天晚上,湖南华图会为你提供估分,以及名师解答考试试题。让你大体上知道自己的分数。也会公布行测和申论考试真题及解析。估分网址:http://hn.huatu.com/zt/fajian/

公务员考试逻辑判断精选题

【例题1】妻子:听说吃鱼可以使人头脑聪明。

丈夫:这怎么可能呢鲁迅先生因刺多费时,素不喜食鱼,而喜欢食鱼头的聂卫平,如果仅仅是一日三餐大吃鱼头,也绝无棋盘上的聪明。

丈夫的反驳实际上是质疑下列哪项断定()

A.如果不吃鱼,那么不会头脑聪明B.并非只有吃鱼才聪明

C.如果谁吃鱼,那么他就能聪明D.只有吃鱼或光吃鱼,人才会聪明

【例题2】关于读书,有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书不可不读,也不可死读,否则会变成书呆子;另一种认为与其变成书呆子,不如干脆不读,其依据是这样一段格言:“倘是读别人的着作,不过是在自己的脑子里给作者跑马。”可以从上述观点中推出的是()

A.别人的书该读还得读

B.读别人的书,时间长了会变成书呆子

C.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不能自圆其说

D.读别人的书,没有创造性的劳动

【例题3】理工学院的王老师在接受校刊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理科大学生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兴趣普遍比以前浓了。因为我上课的班级中大学生对于各类时事政治讲座几乎一次也不落,这在几年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王老师的结论基于以下哪项假设()

A.这几年国内外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极大地吸引了理科大学生

B.近年来入学的大学生的政治意识普遍比以前的学生强

C.对时事政治讲座的态度是衡量大学生对时事政治学习是否有兴趣的重要标志

D.在时事政治学习方面不能按文科大学生的标准来要求理科大学生

【例题4】每个人的DNA携带的遗传信息都不相同。只要罪犯是累犯,只要他在作案现场留下了身体上包括一根头发、一滴血、还是一点皮屑或内的任何物质,警方都可以通过鉴定人类DNA的遗传信息,马上确定罪犯的身份。由此可以推出( )

A.警方不能鉴定初犯的DNA携带的遗传信息

B.罪犯的DNA携带的遗传信息不会因作案时间不同发生变化

C.同一个人身上的头发和血分别带有不同的遗传信息

D.只有根据人类DNA的遗传信息才能马上确定罪犯的身份

【例题5】某地分别在两个工厂试行甲、乙两种生产管理方法。他们的试行工作是这样进行的:在一个领导班子文化程度高的大厂试行甲法;在另一个领导班子文化程度低的小厂试行乙法,结果是甲法的经济效益好,而乙法的经济效益不好。因此得出结论:甲法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因。

以下各项都能削弱上述结论,除了()

A.甲、乙两厂的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试验两种管理方法的实验基地

B.甲厂领导班子文化程度高,有利于对管理方法的理解和贯彻

C.乙厂领导班子文化程度低,不利于对管理方法的理解和贯彻

D.甲法与乙法比较,实际上乙法更好,可惜实行此法的小厂基础太差

解析:

1.【解析】D。鲁迅的例子反驳吃鱼,聂卫平的例子反驳光吃鱼。

2.【解析】C。死读书会变成书呆子,但人在读书的时候应该有自己的思想。

3.【解析】C。只有基于C的表述,才能证明大学生热衷于各类时事政治讲座是处于对时事政治学习的兴趣。

4.【解析】B。只有遗传信息不会因作案时间不同发生变化,罪犯在作案现场留下的身体上的任何物质才具有可用性。

5.【解析】D。题干中未提及工厂的基础,领导班子的文化程度不等于工厂的基础,而且D的表述仅在理论上比较两法的优劣。

第9篇: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B卷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已结束,教育提供了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B卷真题及答案解析以供查阅。

客观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

[解析] 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

[解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

[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

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

二、说明理由;第

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

[解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

[解析] 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15.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证人

D.第三人

15.D.

[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狭义)原告、被告 +(广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所以选择D选项。

17.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诉权的国家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

17.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所以选择B选项。

rn本篇文章来源于《大考吧》[] ;原文链接地址:http:///gwy/zhenti/zy/2010-04-26/12249_3.html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的是( )。

A.土地

B.毒品

C.军事设施

D.粮食 9.D.

[解析]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凡是法律不予限制和禁止的,应当都允许流通。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10.保管合同属于( )。

A.从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践合同

D.单务合同

10.C.

[解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所以正确选项是C选项。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 )。

A.由当事人约定

B.由法律规定

C.由行政规章规定

D.由领导规定

12.A.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28. 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 )。

A.个人

B.法人

C.其他社会组织

D.某党派

E.国家

28.A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择ABC选项。

33.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 )。

A.公司

B.企业单位

C.事业单位

D.机关

E.团体

33.ABCDE

[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以选择ABCDE选项。

34. 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包括( )。

A.财产

B.智力

C.年纪

D.性别

E.受教育程度

34.BC

[解析] 由《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可看出,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有智力和年龄,与财产、性别、受教育程度无关,所以选择BC选项。

35.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

A.公民的林木

B.公民的文物

C.公民的著作署名权

D.公民的承包经营权

E.姓名权

35.A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看出承包经营权按承包合同办理,不属于遗产;姓名权显然不属于遗产。所以选择ABC选项。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1.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立法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以法律规定

1.×

[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题中“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说法有误。

2.在司法机关中并不是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司法权

2.√

[解析] 司法机关里的非公职人员没有司法权,本题说法正确。 3.守法的定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以法律为准则,依照法律履行义务

3.√

[解析]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4.方某在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因拥挤而受伤,方某的行为构成违法。

4.×

[解析]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题中方某并没有违法行为,因此不构成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

5.×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非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因此题中说法错误。

6.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五分之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6.×

[解析]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题中“五分之二”错误。

7.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应当在7日立案。

7.√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必须公示,即必须登报。

8.×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登记”非“公示”,因此题中说法错误。

9.在我国,私人的合法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9.√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题中说法正确。

10.合同解除的唯一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商。

10.×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题中说法过于绝对,该题错误。

11.甲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履行合同,此时甲的责任是向乙做出赔礼道歉。

11.×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题中“赔礼道歉”的说法错误。

13.非病理性酒醉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13.×

[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说法错误。

1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4.√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5.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时,一方若不能前往,可以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

15.×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题说法错误。

主观性试题

四、简答题(两题,共10分)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4分)

[答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什么?(6分)

[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010河南检察院选拔检察官考试备考法律专业知识真题一

2010-09-01 14:58: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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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10河南检察院选拔检察官考试备考法律专业知识真题(2010年云南省法检招录法律专业知识B卷) 客观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 ...

关键字:河南检察院 选拔检察官 法律专业知识 初任检察官

2010河南检察院选拔检察官考试备考法律专业知识真题一

(2010年云南省法检招录法律专业知识B卷)

客观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京佳解析] 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京佳解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京佳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

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

二、说明理由;第

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京佳解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京佳解析] 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的是(

)。

A。土地

B。毒品

C。军事设施

D。粮食

9.D.[京佳解析]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流通、不得自由转让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凡是法律不予限制和禁止的,应当都允许流通。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10.保管合同属于(

)。

A。从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践合同

D。单务合同

10.C.[京佳解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所以正确选项是C选项。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

)。

A。由当事人约定

B。由法律规定

C。由行政规章规定

D。由领导规定

12.A.[京佳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15.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证人

D。第三人

15.D.[京佳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狭义)原告、被告

+(广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所以选择D选项。

17.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诉权的国家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

17.B.[京佳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所以选择B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28.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

)。

A。个人

B。法人

C。其他社会组织

D。某党派

E。国家

28.ABC.[京佳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择ABC选项。

33.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

)。

A。公司

B。企业单位

C。事业单位

D。机关

E。团体

33.ABCDE.[京佳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以选择ABCDE选项。

34.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包括(

)。

A。财产

B。智力

C。年纪

D。性别

E。受教育程度

34.BC.[京佳解析] 由《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可看出,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有智力和年龄,与财产、性别、受教育程度无关,所以选择BC选项。

35.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

A。公民的林木

B。公民的文物

C。公民的著作署名权

D。公民的承包经营权

E。姓名权

35.ABC.[京佳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看出承包经营权按承包合同办理,不属于遗产;姓名权显然不属于遗产。所以选择ABC选项。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1.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立法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以法律规定

1.×.[京佳解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题中“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说法有误。

2.在司法机关中并不是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司法权

2.√.[京佳解析] 司法机关里的非公职人员没有司法权,本题说法正确。

3.守法的定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以法律为准则,依照法律履行义务

3.√.[京佳解析]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4.方某在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因拥挤而受伤,方某的行为构成违法。

4.×.[京佳解析]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题中方某并没有违法行为,因此不构成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

5.×.[京佳解析]根据《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非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因此题中说法错误。

6.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五分之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6.×.[京佳解析]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题中“五分之二”错误。

7.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应当在7日立案。

7.√.[京佳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必须公示,即必须登报。

8.×.[京佳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登记”非“公示”,因此题中说法错误。

9.在我国,私人的合法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9.√.[京佳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题中说法正确。

10.合同解除的唯一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商。

10.×.[京佳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题中说法过于绝对,该题错误。

11.甲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履行合同,此时甲的责任是向乙做出赔礼道歉。

11.×.[京佳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题中“赔礼道歉”的说法错误。

13.非病理性酒醉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13.×.[京佳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说法错误。

1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4.√.[京佳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5.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时,一方若不能前往,可以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

15.×.[京佳解析]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题说法错误。

主观性试题

四、简答题:(两题,共10分)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4分)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什么?(6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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