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分析

2023-0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伦理学分析

网络曝光的伦理学多维分析

摘 要:网络曝光揭露腐败是网络时代网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方式。从后果论、义务论、契约论、责任论和美德论等伦理学理论视角来分析网络曝光,发现网络曝光一方面表现出积极的伦理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困境与问题。对网络曝光行为进行伦理“协商”,达成网络反腐伦理“共识”,有利于我们理性对待网络反腐,促进网络反腐的制度完善和实践拓展,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关键词:反腐;网络曝光;伦理学

如果仅仅把网络反腐看成网络举报,那么,这种网络反腐与传统的上访、写举报信等方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只是技术上更加先进而已。网络反腐侧重于网络公开举报,即网络曝光。这种方式的举报具有内容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网络舆论监督力度较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效率较高等特征。从伦理学角度来分析,网络曝光揭露腐败的方式虽然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甚至在民间还备受推崇,被认为是正义之举,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負效能,在诸多方面存在较严重的伦理困境与问题。

一、从后果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后果论是指“行为的对错或正确与否仅取决于行动的后果或效果”[1]。就人的行为后果而言,分为有道德意义的后果和非道德意义的后果。所谓“有道德意义”是指行为的后果本身直接具有道德意义,如善、正直、义举等,这类行为本身可以直接用道德概念词语来表达。所谓“非道德意义”是指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用自然性质的语言来表述,如“欲望的满足”只是事实叙述,不存在价值判断,无所谓好与坏。

网络举报是通过反腐机构设立的网络反腐举报平台向反腐机构提供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无论是正当举报还是带有某种个人利益动机的举报都涵盖在内。这种举报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成本较高的上访举报方式,体现了公民低成本参与网络反腐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都是正义的化身。当然,我们提倡正当举报,反对无中生有、打击报复的举报,这就要从义务论的角度来分析。

网络曝光则不同,虽然说曝光者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进行反腐,但是,他把腐败的线索和信息不是通过某种正规渠道进行举报,而是晒在网上曝光,容易产生不道德的后果。第一,容易侵害他人权益从而伤害他人。对网络反腐中的网络曝光要持谨慎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网曝虚假信息,将会对当事人产生长久影响及伤害。只有曝光了以后被反腐机构调查证实存在腐败的行为才真正具有伦理意义。公务员刘建忠因邻居陶某与自己发生矛盾,对方在当地的网络发帖称,身为当地公职人员的他有“包二奶、持刀威胁、半夜侵入住宅”等不端行为。公务员称全无事实依据状告其诽谤,不想却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麻烦,而且法院让他先自证清白。[2]这种网络曝光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务员的名誉权,而且给公务员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伤害。第二,影响并干扰反腐机构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在网上曝光腐败信息实际上是事先告知腐败者,腐败者有时间提前做好了反腐机构调查的准备,甚至串供、毁灭罪证、为查处设置障碍等。广东“顺德房局周锡开事件”中,公安副局长周锡开坐拥千万元房产被曝光之后,广东顺德纪委介入调查,结果是周锡开没有问题,还“是一个敢干事、有原则的好干部”[3]。网民心中都明白,就凭周锡开是“裸官”这一条,或者就凭公务员的收入难以拥有千万元房产这一条,他就不能再继续任职。由于网上公开曝光了周锡开房产、“裸官”、超生等信息,周锡开做好了纪检部门调查的应对之策,顺德纪委也在查处过程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和干扰”。

网络曝光揭露腐败的方式还会产生其它一些后果,因此也不具有伦理性。首先,网民个人所掌握的曝光信息资源有限,难以扳倒腐败者。大部分网络反腐都是普通民众,信息的不平等决定了网络反腐披露的仅是表面信息,并没有切中要害。江西万载汪冬根父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拍完视频十几天之后却被万载县警方带走,以破坏政治生态罪名受审。[4]其次,还有很多普通民众没有掌握网络技术,尤其是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网络的覆盖率和使用率并不高,网络曝光反腐方式离他们还很遥远,曝光的正义性并不能真正得到普遍体现。第三,民众更加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和陷害。由于网络公开甚至实名举报,举报者的信息是公开的,这为被举报对象的反击提供了机会,与反腐机构的实名举报相比更容易遭受报复和陷害。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微博实名举报副部级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王文志接到多起威胁恐吓电话,车胎被扎、车被砸。他自己称以后再不进行实名公开举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不想把自己置于风口浪尖上。[5]

二、从义务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义务论是非后果论,“义务论伦理学主张行为的对错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效果,而由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行为的性质则取决于行为的动机;或者说是动机的好坏决定行为的好坏”[6]。一个行为道德价值的大小与正负、行为的对错,不在于这一行为所促进的事态的改变。这里的动机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定,是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义务论是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它的特点是强调道德的自律,从道德主体的内部世界寻找道德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首先,网络举报只要是善意的,都是“当”的行为,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而恶意的举报毫无疑问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里就存在难以区分举报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说来,传统意义上的上访举报或者实名信举报,由于碍于举报人“在场”以及举报人坚定的决心与意志,应该说无中生有、恶意举报出现的几率较小。但是,网络举报由于举报人的“不在场”且不承担举报后果的责任,举报成本和门槛较低,因而相对容易产生这种恶意举报行为。

其次,即使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进行反腐的善意网络曝光也不值得提倡,因为这种网络曝光违背了制度反腐的“普遍道德律令”。这种网络曝光反腐方式并没有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也就是说,网络曝光者并没有不受外在利益的影响和约束按照自己的善良意志行事。“河南王帅诽谤案”中王帅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但一直没有结果,迫于无奈和义愤,他想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将老家灵宝市当地政府征地照片曝光在网上,王帅在看守所被押8天。王帅这一曝光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为,本意想政府关注此事,然而,却导致了当地政府形象受损,是不值得提倡的违背道德的行为。[6]

官员的腐败与否不是由某个人“曝光”腐败信息说了算,应由反腐机构的侦查为准。反腐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官员腐败问题,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手段和国家法律手段来解决。即便是官员,他仍然拥有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某个人或网络媒体披露了一些信息就想当然臆断为“腐败”,而是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机关对其腐败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提请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些企图以曝光他人隐私、打击报复、搞臭对方等违背善良意志的网络曝光行为都是有违伦理道德的。

三、从契约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契约论是从利害攸关的人权观点看待道德问题,用权利论分析的方法诠释道德观的推理模式。[7]这种观点与结果论相反,对于赞同契约论观点的人来说,行为的后果与道德无关。即使是行为的后果能给社会带来最大化的利益,但侵犯了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道德的。根据这种观点,契约论的伦理学方法主要关注把尊重个人法律、道德和契约权利作为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人们在这个基础上达成的契约、约定,是人们行動所依据的道德和政治原则。权利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为解决实际争端提供充分的评判标准。例如,网上曝光是每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对于被曝光者来说,这是对他的人权的一种侵犯,从而导致我们很难裁决这一冲突,也不能决定究竟哪种权利应该优先。此外,契约的签订以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为前提,因此,无理性判断能力者或者不能到场签订契约的人,就难以赢得与契约签订的参与者同等的权益保障和道德顾及。

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是正当合理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尤其是反腐的言论自由权利不能被剥夺,即使有少数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是正义合理的道德之举。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于人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同意”共识,所有的道德原则必须得到立约者的全体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

首先,每个不同阶层的群体对待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看法不一,难以达成网络反腐的“共识”,也就很难形成人们平等的“同意”上的道德。站在政府或者官员的立场上来看,网络曝光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对腐败者“打草惊蛇”,腐败者形成串供、同盟,不利于反腐,应采取体制内的反腐方式。站在百姓或者民间的立场来看,网络曝光揭露了腐败,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普通百姓拥有反腐的话语权,是正义的荣光与胜利。对学者而言,他们的认识是网络曝光对于反腐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认为网络曝光有其局限性和负面性。

其次,契约论是一种自由意志论。它强调的是人们自愿进行一种协商,一种讨价还价(哈贝马斯的话语商谈伦理学也强调这一点)。目前,全党上下对反腐基本形成“零容忍”的共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心中必须遵循的契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中央从严治吏、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只要达成了“共识”,从公民的契约权利角度来说,网络反腐有其积极的伦理价值。“山西房媳张彦”爆料人高勤荣入狱8年,仍然初心不改,抱定公开揭露腐败的决心。[8]微博爆料是他生活的中心,支撑他的是20多年的新闻理想。因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文章扳倒了当官的出了名以后,别人都找上门来向他爆料,成为一个曝光腐败的媒体人。高勤荣认为,“自己现在赶上好时候了,‘上头’号召我们‘老虎苍蝇一起打’,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群众实名举报,纪委就会查。这让那些欺负老百姓的人无处可藏” 。

从网络反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涉及到具体如何曝光反腐的问题上,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网络曝光的这种反腐方式,会伤害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曝光衍生出来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网络围观等都会侵犯每个公民的权利,站在公民契约权利理论基础上看待网络曝光,高举契约权利旗帜不能成为侵犯其他公民契约权利的借口。

四、从责任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责任论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当代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9]。责任伦理是一种责任形态,是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理念和价值诉求。责任伦理又是一种对科技进步的哲学反思、对社会现象的伦理追问和对人类未来趋势的忧患思索,体现的是一种伦理诉求。马克斯·韦伯依据对社会历史及当代人价值处境的深入分析,将伦理区分为“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认为责任伦理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信念伦理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网络技术在给予每个网民巨大自由的同时,并没有为我们指明前进的方向,这是自由的“极至”,却也是自由的“隐患”。利用网络曝光这种揭露腐败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对他人进行中伤、诽谤、造谣生事的案例时有出现。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中隐匿性的自由是非理性的,这为人性潜意识中蠢蠢欲动的攻击本能和破坏倾向找到了致命的“借口”。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相比则不同,网络举报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的理性举报,需要举报者审慎而为,组织举报材料,有理有据地揭露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负责任的有担当的行为,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举报者追求内心的一时快感或不负责任的恶意报复。

网络曝光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蠢蠢欲动,而是一种负有重大责任的自由选择。“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10]。责任是自由选择的基础,它规定了自由选择的方向、动机和目的。人要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担负责任,多大的选择自由就是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缺乏责任意识网络曝光的后果就是公民的自由得不到保证,公民的权益都面临受到侵犯的可能。网络社会的责任伦理要求网络行为主体审慎地选择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同时必须对自身行为有所限制,不能破坏网络社会的秩序和妨碍他人的自由,并对自身行为后果主动承担责任。这不仅不是对网络自由的破坏,而恰恰是对网络自由的一种维护。因此,对于网络曝光责任的要求本身就包含于全面正确地理解网络曝光自由之中,真正的网络曝光自由必须承担相应的网络曝光过程责任和网络曝光事后责任。

只有负责的网络曝光行为才具有伦理意义。又如《财经》杂志副主编、知名调查记者罗昌平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刘铁男。一个普通的记者在强大的对手面前没有惧怕,如若是没有一种负责任的锲而不舍的职业精神,怎么可能扳得倒副部级高官。而不负责的网络曝光揭露腐败则失去了反腐的正义性与正当性。王帅发帖子,不过是以讽喻的手法曝光、批评灵宝政府部门违法占地、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然而,正是因为这样一篇帖子,被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被关押了8天。因为王帅没有负责任核实自己曝光的内容,甚至移花接木把征地照片换成了抗旱照片,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正如灵宝市一位政府人员所说:“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6]

五、从美德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美德论(又称德性论)与功利论、道义论一样,都是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论和道义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上,而美德论着眼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上,即道德主体上。功利论、道义论解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美德论解决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性质的人的问题。[11]“德性是行为的积累也是行为的原因,行为则是德性的表现,也是德性的外在化”[12]。

美德论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品性,把人的道德素质放在研究的中心位置,这种理论对于提高公民的网络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曝光更大程度上关注的是曝光主体的道德自律以及曝光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我们可以关注网民上网产生的曝光行为,但是关注这一曝光行为本身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行为。我们也可以关注网民上网的曝光动机,但是曝光动机本身是一方面,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只有针对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和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行为进行考察,才能深入探寻网络曝光的伦理问题。

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引发的多重争论当中,其中揭发者“纪许光是真英雄还是伪小人”是问题之一。纪许光与第一提供者抢功以及他借此事搏出位等是否影响消息来源及反腐的正当性呢?只要纪许光并未在资料上造假,就不影响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自然也就没有所谓反腐过程的“程序正义”问题,更不影响该事件“反腐”的正当性,因为纪委、检察院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所以,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纪许光网络曝光行为,纪许光持有正义的品德进行了网络曝光,属于正义之举,不影响他的行为的伦理性。至于是为了所谓的“抢功”“搏出位”的动机,都无关他网络曝光的伦理性,因为美德论不关注功利与动机这两方面。

从美德论看网络曝光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不能用美德论来说明网络曝光的正义性和道德性。因为美德论在曝光者实施曝光行为之前就已经在他的思想中权衡了是否道德的问题了。后果论和义务论都是有规则的,哪怕是现代功利主义境遇伦理学标榜无规则,其实“视行为者的行为情境”也是规则。行为规则指导人们的行为,体现在行为上,久而久之,就成为品质、品德,即美德。美德伦理就是规则伦理的内化。道德与否,只能看行为的外化,很难用内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去权衡,也就是不能用美德论来说明网络曝光的正义性和道德性。但是,曝光者的品德对整个网络空间秩序维护具有正面的、积极的伦理意义,对网络曝光产生的负面价值起到了预防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制度有利于有效收集犯罪者的证据,节省破案成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已采用,只是在使用时特别谨慎。以“污点证人”为例想要说明的是,检举犯罪者的个人品德与惩办犯罪的正义性并无逻辑关联。纪许光就算是想借机炒作,有沽名钓誉之嫌,这些方面只是行为动机问题,根本不影响反腐的正义性。如果纪许光曝光雷政富不雅视频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也不能说就是不道德的,因为美德论也不关注行为的后果。

曝光公车私用闻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人人皆知,他就因涉嫌嫖娼在湖南长沙被行政拘留。[13]媒体持续追踪报道、网民纷纷质疑,都认为区少坤冤枉,是遭受了陷害报复。那么为什么要报复区少坤呢?因为,在报复者看来,只要搞臭了曝光者这个人,区少坤有这个污点,报复者的腐败就不复存在。通过区少坤有污点的品德来否认腐败者的腐败行为,这个逻辑是行不通的。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区少坤曝光公车私用具有维护正义的品德,即使他私德不检点有嫖娼的行为,也不能否认区少坤曝光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性。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有腐败就有监督,网络曝光的监督方式也不会停滞。从后果论、义务论、责任论、契约论和美德论等伦理理论对网络曝光行为进行伦理分析、伦理“协商”,达成网络反腐伦理“共识”。那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威慑”;坚持深化“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律”[14],有利于我们理性对待网络反腐,促进网络反腐的制度完善和实践拓展,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参考文献:

[1] 龚群.现代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0.

[2] 公务员被网曝多种“恶行” 有没有“包二奶”得自己证明[EB/OL].(2015-06-10)[2018-03-20].http://ah.anhuinews.com/

system/2015/06/10/006830249.shtml.

[3] 赖丽思,郑诚.裸官是否适宜继续任职[N].羊城晚报,2012-12-12.

[4] 王石川.有一種“罪名”叫破坏政治生态[EB/OL].(2014-06-23)[2018-03-2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6-23/

6310481.shtml.

[5] 新华社记者实名举报华润董事长宋林包养情妇[EB/OL].(2014-04-15)[2018-03-20].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415/

12127356_0.shtml.

[6] 郑琳,王俊秀.“王帅诽谤案”—— 一起典型舆论监督报道操作过程解析[J].中国记者,2010(5):78-79.

[7] (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

[8] 辛明.房媳爆料人悲喜人生:揭露负面疑遭报复入狱8年[N].中国青年报,2013-02-21.

[9] 田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

[10] 萨特.存在与虚无[M].北京:三联书店,1987:566.

[11] 周中之.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5.

[12] 魏英敏.关于伦理学教学与科研中的若干问题的再认识[J].伦理学研究,2011(1):1-8.

[13] 李秋婷.陈老板陷害我 这口气我咽不下去[EB/OL].(2015-04-17)[2018-03-20].http://m.ifeng.com/news/PZWtwT3u/

shareNews?aid=97976118.

[1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7.

责任编校 陈 瑶

作者:李晓红 戴小勇

第2篇:基于岗位的护理伦理学教学分析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工作中,工作能力越来越成为评判工作好坏的标准。锻炼工作能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岗位实习。护理伦理学作为护理专业的主干和基础课程,对于护理人员的护理道德、护理工作实践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学院护理伦理学教学中仍存在着学时安排少,教材少,教学内容混乱,教学模式单一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相应的教学分析,以更好地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学生临床应用护理伦理学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岗位;护理伦理学;教学

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人们对于医疗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护理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随着医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也越来被看重,在护理伦理学教学中,要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需求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意识、护理道德情感和护理实践。

一、护理伦理学的表述

1.护理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护理伦理学是护理学的一个分支,指的是以社会科学理论、伦理学为基础,在护理工作中,护理工作者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解决和调整护理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也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护理道德科学的学科。要求用人文性的关怀对病人进行疏导,用伦理学与道德的方法进行医护关系的相互调节,注重的是润物细无声的效果。长期以来,医学教育存在重医术、轻医德,重技能、轻伦理的思想观念。我国护理伦理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学护理院校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护理伦理道德教育,主要依托护理伦理学的课堂教学来实现,并把护理伦理学作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护理伦理学的教学情况

现在的护理伦理学教学的软硬件条件都很缺乏。一是缺乏志愿者,学生只能通过冰冷的模具进行锻炼。二是缺乏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很多教师都是从其他系或者科室调剂过来的。学校和教师不重视,学生自然也不会有多大的兴趣。三是学校缺乏合适的教学环境,现有的医学教学条件很多还是上世纪的水平,缺乏宝贵的专业器械,教材的缺乏也让学生无所适从。在这样的条件下,学生的水平自然很难提高。对在校学生来说,实习机会宝贵而且稀少,护理伦理学作为一门带有人文性质的学科,很多时候就是培养人文性质的心理关怀,这对学生来说是逐渐形成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是自身气质的形成过程,需要有大环境作支撑,这显然也是不足之处。

二、基于岗位的护理伦理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1.创新思维对护理伦理学的作用

必须在教学中突出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训练。在校园中,建立相互帮扶的医疗小组和学习小组,并在小组内部建立严格的分工与操作流程,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护理伦理学的要求,并根据学习成绩将组内成员划分岗位,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教师按照各个岗位的特点、主要职责、涉及的人际关系、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进行详细的讲解。做到知识与实践的统一,并进一步在岗位的具体实践中,实现学生知识的整体化与贯通化,提高学生的操作水平和知识迁移能力。

2.岗位实践的教学建议

积极进行岗位实践,通过观察病人的举止行为来理解病人的心理变化,提升学生的具体实践能力与应急处理水平。在岗位实践中,也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教导与评比,使护理伦理学教学密切联系护理工作岗位。学校还可以与医院合作,在医院建立实习基地,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学校也要加强自身的环境建设,如推广人文性图书阅读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最后,学校要加强对课程的关注度,精选教材,同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使教师有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的能力。

三、小结

本文围绕基于岗位的护理伦理学教学这一问题,通过分析学科的现状,对学科教学的提升作用进行了基本论述。护理伦理学这种带有人文性质的学科,只有在岗位的实践中才能培养人文情怀,也才能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龙亚香.发现教学法在《护理伦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当代护士(学术版),2005(10).

[2]李声华,肖绍闯,孔江联.《护理伦理学》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2006(1).

[3]苗梅静,苏鹏飞,雷娟.《护理伦理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8(8).

[4]杨晓玮,韩丽沙.护理伦理学考核方式的改革探讨[J].中医教育,2008(3).

作者:滕晓洁

第3篇:经济伦理学的道义论回归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也加剧了诸如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源所在就要重塑经济学伦理基础。阿马蒂亚·森在这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他开创的自由发展观。首先分析了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伦理观衍生的经济“权利”;接着,深入剖析森的自由发展观,论证它的内在稳定性以及外在开放性,是经济伦理学的道义论回归;最后,对森的自由发展观进行简要评价,并强调它在我国经济建设、转型过程中可能具有的理论参考价值。

关键词:阿马蒂亚森;功利;道义论;自由发展观

F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改革開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并逐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是,以西方主流经济思想-功利主义价值观为依托的市场经济体系,在中国的运行也导致了不少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不平等问题、社会正义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引发了我国学者对经济伦理学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王小锡教授在结合东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为框架,强调了经济问题的伦理道德属性,并将伦理道德引入到生产力要素中,成为独立的“道德资本”。厉以宁教授认为道德力量的调节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在经济活动中应充当市场和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对于贫富悬殊问题他则设想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夏伟东教授则认为中国是在“理论准备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经济”的,对伦理道德的功用认识不清,主张“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樊纲教授也同意经济学的分析离不开伦理、道德与价值观,并强调经济学应该是接受现存的“人性”后再做自己的分析,而不是预先假设了“人性”再去分析。对于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茅于轼、盛洪、张曙光、乔洪武、汪丁丁、万俊人等一批学者均有深刻的论述。

西方对于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财富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别的什么理由才重要,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最后东西。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也提倡道德情操作为经济学的内在基础,只是后来经济学与“工程力学”的结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庇古开创福利经济学,到埃奇沃斯、帕累托、阿罗等的理论贡献,西方经济学开始注重到收入分配等伦理层面;布坎南则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对道德与效率的冲突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解答方式;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伦理经济学原理》则明确提出对个人行为进行伦理经济制裁的主张;而阿马蒂亚·森基于自由-权利概念提出来的发展观,则是将伦理道德内化于经济活动秩序的完美结合,是经济伦理学的道义论回归。

森的自由发展观与西方伦理思想诉诸内己的特性相匹配,该理论具备了内在逻辑一致性以及开放性特点,所强调的自由-权利概念内涵丰富,对于解决我国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极高的理论参考价值。本文试图将自由发展观与康德的道义论伦理思想进行整合,以此为森的自由发展观建立一个更加牢固的道德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学论证将更具说服力和发展潜力。这是本文的一大亮点和创新之处;当然,若处理得不好,也会成为文章的败笔。

2 “功利”与“自由”所理解的经济“权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康德的伦理观看似差异很大,由它们引出来的实践权利也大不相同。由功利主义伦理观引出来的权利,特别是边沁的观点,可以称为基数效用论,讲究效用数量,实践权利是由实践结果的效用值来决定的。这样,它的裁决权是外化的效用数量值。道义论伦理观引出来的权利,尤其是由康德开创的自由概念,强调行为的善良性,实践权利是由实践的动机来决定的。这样,它的裁决权就内化成了善良意志。

作为我们行为的准则,按照边沁和康德的理论,两种伦理观所衍生出来的权利概念必然能够而且一定要在经济领域一以贯之地实行,而且两者只能择一而行;否则,便是成了人格分裂者。粗略来看,边沁的权利是一种求之外在的手段,而康德的自由权利则来自我们心中的自律裁决,是一种诉诸内在的本质手段。

但是,当我们回到康德的“任意的自由”概念时,问题便迎刃而解。康德的自由包括技术层面和道德层面:技术层面受到感性的干扰,本能一般是短视的,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做出冲动行为,这种短期的结果决定论,正是功利主义伦理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所在;道德层面则超越了感性体验,强调了行为者动机的单纯性,但动机具有内在性,难以得到考证,使得操作性不强。由此来看,两种伦理观在康德那里都得到了体现,但是作为哲学家,康德认为只有道义论伦理观才具备坚固的基础。但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康德会更加同意边沁的立法原理:“大自然利用人的贪图享受和爱慕虚荣的弱点,让我们尽量去追求自己的自由的任意和外部感官的满足,同时却借此暗中实现着自己的意图,即为我们在内心感到自己的道德价值而做准备。而这正是自由作为一种在外部世界中的法制状态下的合法性的‘权利’的意义。”康德也认为,作为自由显现在外部世界的权利主要表现在我们的感官体验上,而这也是边沁的立法原理基础所在。在《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一文中,康德就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权利出于自由”,但它“并不是自由意志本身,而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关系”;并且它还不是一般的经验现象,而是从理论通往实践的中介。

至此,我认为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伦理观都比较赞同把功利最大化作为外部世界的一种行为准则,而由此衍生出来的实质权利也该由功利原则确定。至少,可以认为在康德和边沁那个时代是这样的。

3 经济伦理学的道义论回归——森的自由发展观

然而,作为社会的发展结果,物质不断增长,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不仅仅是满足基本生理需求,还需要正视生活本身以及生存环境等问题,例如人们享受经济成果的权利、避免饥荒的权利以及高水准的受教育权利等。而这些在传统功利主义伦理观里面几乎毫无涉及,更加没有谈论经济发展的目的和意义。

在边沁时代,资本主义处于资本的积累时期,人们的生活质料没有得到完全满足,这时使用“功利”或“效用”来衡量经济的发展主要也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即纯感性(感官体验)需求。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过程,人们的生活质料得到了极大满足,纯感性需求也趋于饱和,甚至有些国家这方面的需求已经饱和到了麻木的地步,感性刺激已经不能满足人的需求,进一步的,需要更高的追求,即普遍的纯理性需求。但是如何把这种需求内涵扩大到经济领域,这需要对经济伦理观做颠覆性的修改。作为经济学的“良心”,森进行了这样一种尝试,创立了自由发展观——既有对感性的超越,又同时被理性所规定。

3.1 自由概念泛化、具体化,使得自由发展观更加开放、兼容

由功利最大化(理性经济人逐利)原则支撑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饥荒、不平等、公共物品等,不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更加阻碍了社会的整体发展。森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在于实质性地转变经济伦理观:“我们必须放弃那种假定,即认为人们仅仅被个人利益所驱使,而价值标准和规范简直就不起作用”,“在许多方面,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范围本身,也可以通过适当地培育起对上述问题(不平等问题以及公共物品问题)敏感的伦理观念来加以扩展。市场机制与多样价值观念的相容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它,并同时探求拓展体制安排以超越纯粹的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由此,森提出了自己的自由发展观: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

自由是什么呢?森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自由是一个具有内在多样性的概念”。这个“自由”概念还是很宽泛的,但强调的是内在性,即不依赖于外物而能独立存在。森是从自由的过程层面和机会层面来理解自由的,“这里所采用的自由观涉及到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的过程,以及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自由的过程层面,是一种程序性的自由,确保主体存在的环境能给它以一个公平谋生或者享受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规范,按照这种规范,(这种规范一般具有强制性,例如法律),主体能与其他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技。自由的机会层面,是一种能力的机会自由,用森的话来讲就是可行能力的自由、实质自由,确保主体能在所给的环境中进行体面的生活或者这个环境造成一个结果——扩展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都有获得至少不比别人差的生活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实现或者保留这种能力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由的过程层面强调的是公正、公平,自由的机会层面则强调平等,这就是森自由概念的内在性。按照康德的自由定义,森的自由这种独立力量与公正、平等相伴相生。

森的发展观与康德的道德观一样,都是通过内省而得。康德认为,内省而得的事物固然具备内在稳定性,但放到现实却未必能行得通。森在理论上没有克服这个难点,所以他沿用了康德的范畴概念,列举了能在现实中对应的五种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同时,森也没有断定工具性自由只有这五种(甚至没有断定工具性自由的可列举性),这种有保留的处理方法,使得自由的现实范畴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与充实。

为什么选择自由发展观呢?换言之,自由发展观能解决理性经济人逐利行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吗?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导论中说,自由是一个广阔的视角,“从扩展实质性自由的角度来看待发展,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到那些目标——正是它们才使发展变得重要——而不仅仅是某些在发展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的手段”。这里,森暗指转变经济伦理观的必要性,以及价值标准和规范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森的自由发展观以自由作为内在基石,既想拥有价值的稳定性,又想具备现实的操作性:自由发展观的评价性原因和实效性原因。评价性原因是指自由的增进应该成为评判社会进步的首要标准,这与康德道德层面的自由相对应;实效性原因指的是人的自由主体地位决定了发展的全面实现,人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凸显自我获得自由的能力,亦即康德技术层面的自由。同康德一样,森也没有完全否认理性经济人逐利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承认更博大的价值观的作用时,我们不能失察明智的自利追求以及粗鄙的物语和贪婪所发挥的广泛作用”。

这里可以看出,森的自由发展观吸收了道义论伦理观的内在稳定性因素,又保留了理性经济人的技术层面因素。经济发展问题,理性经济人逐利原则能很好地解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则在道义论伦理观内在价值的稳定性那里得到解决。至于森对工具性自由的阐发以及有保留的列举,也显示了森对理性有限性的默认,以及人类认知能够不断深化的乐观态度。

3.2 自由发展观倡导权利分析法

在现实世界,康德默认了理性经济人逐利原则,因为他找不出一个能够一以贯之的更好原则。但是,森却从“权利”与“自由”的关系中,找到了分析经济现象的一个新方法,即权利分析法。

在1970年的《政治经济学杂志》上,森发表了经典论文“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文章证明,在个人偏好无限制条件下,帕累托最优原则与最小自由原则是根本对立的。帕累托原则是解释现行经济秩序能顺利进行的基石,它解释理性经济人在实效性评价方面的最大化作用;而最小自由原则是评判社会发展的最低标准;二者的不可调和性说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不能同时满足所有人的感性需求和理性需求。换言之,按照理性经济人逐利原则建立的社会功利最大化成果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分享的,一部分人欲望的满足必然侵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

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必须在帕累托原则与最小自由原则之间作一取舍。森选择了后者,并倡导权利分析法作为分析经济现象的主要手段。森说,“支持基本自由以及与此关联的关于权利的阐述的理由在于:第一,它们自身固有的重要性;第二,它们在提供实现经济保障的政治激励因素上的后果性作用;第三,它们在价值观和优先主次的产生、形成上的建设性作用”。由此可见,森赞成康德“权利出于自由”的观点,并坚持把权利概念延伸到现实世界。在康德那里,权利被定义为“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之协调一致为条件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权利分析法,探讨的是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本该呈现的关系。所谓的权利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交换关系上:即“我”本身拥有什么,还能做什么;“我”的这些资源总和可以交换到什么东西,并强调对“我”需要的东西的实质控制权和使用权。在分析饥荒问题时,森侧重分析人与物,即人与粮食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分析粮食总量。因为就算再多的粮食,只要有人与此无关,也会遭受饥荒。

权利分析法侧重的是具体个人分析,反对总量分析。因为总量的满足,并不代表所有的研究对象都得到了满足,而在极端分化的分配规则下,总量的恰好满足,往往意味着大部分个体的不满足、权利遭到严重剥夺,这正是最小自由原则所不能容忍的。

3.3 权利分析法下的自由发展观逻辑结构

森的自由发展观与权利分析法是完美组合的,自由是价值世界的最高标准,权利则是自由在现实世界的显现,两者配合起来,使得发展观理论浑然一体,是伦理经济学对道义论的一次完美回归。下面是我根据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和《贫困与饥荒》这两本著作,概括出来的自由发展观论证框架。

预设:可行能力禀赋的正反馈机制成立,即每个人都拥有自身的可行能力禀赋,这些禀赋组成了各自的选择权集合,并且通过不断地使用自身禀赋,人们可以扩展自身的选择权集合。

森假设:自由表示选择权大集合,发展的手段和目的就是扩展自身选择权集合。

论证:(1)我们把扩大选择权的过程叫作发展;

(2)对于每个人而言,自由都是“好”(Goodness)的,每个人都想扩大自身选择权集合;

(3)因为自身选择权集合里面的東西能促使我们获得自身选择权集合之外的选择权,从而扩大自身选择权集合,所以扩大选择权集合是发展的手段。

结论:自由是发展的目的和手段。

3.4 对森自由发展观的评价

第一,森的自由发展观具备高度的自洽性。首先,森的自由发展观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精神气质——道德的内在性基础。作为人类的最高价值标准,自由具备无可挑剔的内在稳定性。亚当·斯密把《国富论》建立在我们的道德情操之上,森做了相同的处理,但却选择了一个更高的标准——自由。其次,把自由作为发展的目的和主要手段,使得自由发展观能形成一个独立闭合的理论体系:从理论体系外来看,自由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形成一个封闭式的逻辑框架;从理论体系内来看,自由概念的多样性又使得该理论能够不断发展推进,还能兼容吸收好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二,从思考问题的方式来看,与传统经济学简单的线性思维模式相比,森想通过理论对现实的无限逼近来完整地描述经济现象。他论证五种工具性自由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把经济问题与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社会等综合起来,采用的是复杂的综合性思考问题方法。

第三,森的发展观也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方法论上的不彻底。首先,森的发展观保留了理性经济人的原则,承认物欲追求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这是道德层面的自由对技术层面的一种妥协。其次,森沿用了康德现实世界与自由世界的划分方法,把工具自由作为两个世界的连接桥梁,他的权利分析方法也主要集中在对现实世界的解释上,并不能说明达到了价值世界(自由世界)的标准。作为对价值世界的回应,森把发展看成是对自由的各种可能性的一种社会承诺。这里,森并没有对自由的可能性做出现实论证,而仅仅是奢望于社会承诺。森自由发展观的实现问题在理论上成了一座“空中楼阁”,充满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

总的来说,森的自由发展观是对现代主流经济发展观念的一种深刻反思,正式提出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人的实质自由的扩展,让我们把发展的重点集中在每个人身上,而不仅仅是总体的经济增长数据。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攻坚阶段,科学发展观还需要在不断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毫无疑问,森的自由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2004,(2):24-30.

[5]王小锡,朱金瑞,汪洁.中国经济伦理学20年[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6]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作者:高钟琴

第4篇:伦理学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

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08康复2班舒晓峰20081250221

案情:

林某的左耳患有神经性耳鸣已达24年之久,2009年4月24日在报纸上看到一偏方并将其抄下,到一大药房坐诊医生韩某处咨询,韩某看过之后说可以服用,并开具处方,林某在该药房买了两剂药回家之后,于当晚服下该药,过了大约3小时,林某出现呕吐血水的现象,经医院抢救后出院,开支医疗费两万余元。林某认为,服用了药房的汤药是造成此次住院的原因,要求药房赔偿其医药损失,遂向法院起诉。

出处:110网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选择理由:该医疗纠纷案例存在分歧,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大药房来承担。本案中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事业法人,雇请的坐诊医师也持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他又向患者开具了处方,患者在主观上有理由认为这种开具处方的行为是一种诊疗行为,因此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医患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属于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医疗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患者是接受诊疗的患者。本案中的大药房虽然具备法人资质,但是它具有的仅仅只是药品经营的许可,而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医疗机构,不应对其做扩大解释。因此本案不属于医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林某应该对药品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他人评价: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本案中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坐诊医师也持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他又向患者开具了处方,应该是一种诊疗行为,患者也有理由认为该大药房可以也能够承担治病职责,因此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医患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大药房应该对其的医疗行为与林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我的评价:我认同上面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医患纠纷,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事业法人,雇请的坐诊医师也持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他又向患者开具了处方,患者在主观上有理由认为这种开具处方的行为是一种诊疗行为,因此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医患纠纷。同时,我也认为举证责任应该由大药房来承担,林某是因为服用了大药房所开处方之后造成的呕吐血水,而接下来所发生的情况也是由此引起,这之间存在明显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药房应该承担此举证责任。

第5篇:护理伦理学15个案例分析

【案例1】患者李某,男,40 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

答: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2】产妇李XX,41 岁,妊5 产1。因过去有习惯性流产,第五次妊娠保胎至31 周早产,新生儿体重1850 克,而且出生后呼吸多次暂停,最长一次达20 分钟。B 超检查发现新生儿有颅内出血,后来又发生吸入性肺炎、硬皮肿。医生向产妇及家属交代新生儿病情危重,即使抢救能够存活,未来的智力可能较差。但是,产妇和家属商定:即使孩子长大是痴呆也要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

答:该案例中,产妇有习惯性流产史,而且已经41岁,好不容易保胎分娩一早产儿,尽管早产儿病情危重且可能发生严重的后遗症,还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公益论考虑,孩子不是家庭的私有财产.医务人员应该劝导产妇和家属舍弃早产儿,以履行其社会责任。如果产妇和家属执意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医务人员只有尊重其自主选择,其后果由产妇家庭自负。

【实例3】患者张某,男,16 岁。因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准备进行肾移植,因肾源紧张,其父考虑动员其兄供肾。其兄,20 岁,因幼年患脑炎留下智力障碍后遗症,未能参加正常学习而待业。当父亲提出上述想法后,母亲不同意,认为对长子的智力障碍已内疚,不忍心再将其肾供给次子,但经丈夫说服最后表示同意。此时,医务人员能否让患者之兄供肾呢? 答:虽然父母均已同意让其兄供肾;但是医务人员应让父母征求其兄的意见。其兄为残疾人,更应尊重其自主权。如果其兄不同意供肾,其父母应放弃他们的考虑,对患者改用透析等治疗措施。

【案例4】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2.他本人年近46 岁,在40 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对此,应如何回信答复? 答: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获得支持的:

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毕竟个人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案例5】患尹李某,女,14 岁。现测iQ 在25-30 之间,这是出生5 个月时由于车祸导致大脑受损造成的智力严重低下,只相当于1-2 岁的水平,但外貌比较漂亮。因不能独立生活,被姥姥带去与其同住.李某、现已到青春期,每次月经期间疼痛难忍,而且无法应付这种情况以使自己保持清洁。姥姥想解除孩子月经期间的痛苦,也想保护她以后不会被强奸怀孕,于是来某医院寻求子宫切除术.试问:作为医生,你是否会为其提供帮助? 答:1.子宫切除手术是否实施对一个女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李某无明显的手术指征,似乎不能满足手术的要求。尤其是患者还未成年,此类手术更需要慎重。

2.考虑到患者的智商水平很低,难以应付月经期间的不适,也不会保护自己,因此,家属的要求还是可以理解的。

3.本着为患者谋利益的原则,在此特殊案例中为患者提供子宫切除术,从道德上说还是可以的。

【案例6】某医院内科病房,治疗护士误将甲床病人的青霉素注射给乙床,而将乙床病人的庆大霉素注射给甲床病人。当她发现后,心理十分矛盾和紧张,并对乙床病人进行严密观察而没有发现青霉素过敏反应。该护士原想把此事隐瞒下去,但反复思虑还是报告给护士长,同时作了自我检查。请对治疗护士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并说明应否告诉病人真相。

【案例7】患者周某,女,35 岁,在某医院妇产科就诊,医生问病人,你怎么不舒服?病人回答:我没有什么不舒服,然后,患者看了看周围的病人,接着小声说:厂医务室在普查时说我可能得了性病,让我速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医生又问,你怎么得上了性病?病人回答我也不知道,我素来是个规矩人!医生冷笑着说:不知道!好吧,上床检查检查看,围观的病人笑了,病人满脸通红地上床接受检查.请对医生的言行进行伦理分析。

答:该案例涉及医生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是否患本性病尚不清楚,而医生顺着厂医务室的可能诊断进行问诊,并且当着围观的病人采取讥笑和触动隐私的行为是不当的,即使是真正的性病患者也不能如此。医生诊治疾病,应当让其他病人回避,避免病人参与“会诊”。该案例有病人围观,而且病史涉及病人的隐私,因此医生没有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案例8】患者程XX,男,67 岁,知识分子。因胸透发现左下肺阴影,进一步CT 检查,CT 结果为肺左下叶后段胸膜下结节,恶性可能性大,故医生疑肺癌收入住院。住院后,主管的胸科医生告知患者准备在B 超引导下进行肿物穿刺以确定诊断和制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患者也告知医生自己无子女,仅与66 岁老伴相依为命,如果确诊为肺癌千万不要告知老伴,免得她冠心病发作或精神崩溃,自己已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手术前可以履行签字手续。肿物穿刺结果为低分化腺癌,准备开胸手术。请问:开胸手术之前医生应不应告知家属真相。

答:患者在肿物穿刺之前已告知医生如果是肺癌对家属保密,加之患者本人已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此医生应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但是,开胸手术和术后都要求家属的密切配合,如果医生欺骗家属不利于配合治疗。因此,医生应劝说患者选取最佳方式和时机亲自告知老伴真相,以利于医生与家属的协调,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9】患者王某,男,35 岁,钢铁工人。因大面积烧伤住某医院。医院虽进行了积极抢救,但两周后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接着又发生呼吸、循环和肾功能衰竭,故而难以使患者康复。当家属和单位得知医生告诉的预后信息后,表示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和抢救;单位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继续抢救。后来医生得悉患者的单位自行规定,如果一月内死亡即可定工伤死亡,如果一个月以后死亡即不能定工伤死亡,故而家属和单位是出自不同的利益需要而表现出对抢救态度的不同。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案例10】一对农村夫妇抱着白喉病患儿来院求治,患儿因呼吸困难,医生决定马上做气管切开,但患儿父母坚决不同意。这时患儿呼吸困难,面部紫绀,生命垂危。医生反复解释劝导,患儿父母拒绝手术签字,不同意气管切开。急诊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危急,毅然将患儿抱到手术室,患儿父母不顾一切追到手术室。在这关键时刻,急诊医生以特有的权威劝服了患儿父母,并实施手术。患儿得救,患儿父母给医生下跪致谢。请对此案例进行伦理分析。

答:此案例涉及如何对待监护人选择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要尊重病人(或监护人)的权利,并让其自觉履行承诺手续。这不仅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要求。通常医生的愿望与病人(或监护人)选择是一致的,但本案例中监护人的选择给医生带来棘手的伦理难题。

对此,医生的态度可能有四种:

1.以监护人的态度为转移,一切听从监护人的意见,免得引来麻烦 2.向监护人做必要的解释,摆明利害关系,最后听其自然 3.医生从患儿生命利益出发,果断地替监护人作主,尽职尽责

4.医生对患儿生命负责,既尊重监护人选择权,又敢于在关键时刻以患儿利益为重而采取行动。

以上四种态度各有其理由,然而从医德原则出发,第四种态度体现医德基本原则“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精神,又体现了有利、不伤害、尊重等具体原则,属于最佳选择。

【案例11】一位心理医生计划在给患者进行心理治疗时录像,一方面是为了积累科研资料,另一方面是为了教学使用。但是,如果让患者知道此事势必将影响其心理状态而不利于治疗,也不利于科研的准确性和教学录像的质量。试问:这位心理医生是否应该让患者知道录相的真相? 答:该案例中,如果心理医生事先告诉患者,既不利于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资料的准确性;如果心理医生不告诉患者,那么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因此,心理医生的最佳选择是,可在不告诉患者的情况下先录像,并将录像中患者的面貌进行遮盖处理,然后再告诉患者。如果患者回意,可以把录像带作为科研和教学资料;如果患者不同意,则当着患者的面把录像带销毁。如果不能保证此录像带只作为科研和教学资料而被安全地使用,那么就应在录像之前征求患者的意见。

【实例12】患者王××,男,35岁。因阳痿到某医院泌尿科就诊。医生从病史中得知,患者与爱人素来感情较好,但他在一次和女同事出差中发生了性关系,出差返回后总是精神紧张、焦虑,对爱人有负罪感,从而发生了阳痿。因其爱人不知何故,于是催促并陪伴患者来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患者为继发性阳痿,并予以开导,而后让患者离开诊室,又让其爱人进入诊室。医生将实情告知患者的爱人,、并希望她能合作而原谅丈夫的行为、这样患者的阳痿可以慢慢痊愈。患者的爱人当医生的面答应合作,但是返回家后却向其丈夫提出离婚。为此,患者不能谅解医生的行为,从而发生了医患纠纷。请对医患纠纷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伦理分析。

答:该案例中医患发生纠纷是因为医生没有保守患者的隐私、秘密,而将其暴露给患者的爱人造成的。医生的动机是好的,但是效果不好,因此应负一定的责任。可见,医生光有良好的动机不行,必须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案例13】患儿王某,男,3岁。因误服5ml的炉甘石洗剂到某医院急诊。急诊医生准备用20%硫酸镁20ml导泻,但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拿到处方心想:“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吗?似乎不能,但又拿不准。”又想:“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于是,将25%硫酸镁20ml给患儿静脉注射,致使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请间: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是如何造成的,护士违背了哪些护患关系道德规范,她又是如何理解医护关系的?

答:该案例中医生粗枝大叶开错了处方,而治疗护士又错误地绝对执行,这是患儿死于高血镁所致的呼吸麻痹的直接原因。起初护士对用药途径怀疑,而不去找别人商讨或提醒医生,只是“忠实”地执行医嘱,从而违背了认真负责、尊重患儿生命价值以及精益求精的护理道德规范。同时,她把医护之间理解成主从型关系,而不是互补、协作和监督关系,这也是造成她发生护理事故的思想根源。

【案例14】患者张某,女,29岁。患者曾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一年前出院回家。患者现已怀孕7周,其母亲与丈夫皆因担心怀孕和分娩的痛苦对她的精神状态有不良影响,于是都劝她去医院流产,但她坚决要求继续妊娠。于是,患者和家属准备到医院咨询。试问:当他们到医院去咨询时,医生应如何回答?

答:1.《夏威夷宣言》中规定:“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本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患者既然已出院回家,他人不应不尊重她的意愿。

2.鉴于患者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生育出的后代有可能也患此病,医生应建议患者认真考虑此事.如果患者同意流产,既可免除怀孕和分娩对其精神的影响,也不会生育出有精神病可能的后代.如果患者执意继续妊娠,医生和家属应尊重其意愿,可不流产,但要进行严密观察。 【案例15】患者郑某,男,75 岁,离休老干部,公费医疗。因肠梗阻和梗阻性黄疸急诊住某医院。体检:巩膜及皮肤黄染,右下腹轻压痛和肌紧张,左下腹触及一个直径4cm 圆形质韧肿物,边界不清且随呼吸上下移动。综合CT、B 超及胃镜检查结果,临床诊断结肠癌的可能性大,但不能完全排除淋巴瘤及十二指肠肿瘤,于是决定开腹探查。术中发现空肠近端壁上有直径5cm 的肿物,肠系膜上有直径2cm 的淋巴结肿大,空肠远端壁上有直径3cm 的肿物,胰头附近有多个淋巴结肿大,胆总管扩张,结肠未见肿物。活检冰冻切片为恶性肿瘤,有淋巴结转移,因而肿瘤已达晚期,失去了根治的可能性,故行姑息性手术。术后患者发生肺部感染、左心衰竭,继之又发生应激性溃疡而致上消化道出血,虽经抢救,但病情仍反复,患者处于多器官功能衰竭状态。医生下病危通知,告知患者家属已无康复希望,并劝其放弃治疗。家属不但不愿放弃治疗且要求输血等抢救措施。医务人员为避免与家属发生纠纷,遵照家属的要求而不惜一切代价地继续抢救半个月直至死亡,患者医疗费用总共为20 多万兀。请对上述案例中医务人员及家属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答:从上述案例中看出,患者因晚期肿瘤而导致肠梗阻和梗阻性黄道,医务人员为解除患者痛苦和延长其生命时间进行姑息性手术是正确的选择。但是,当患者处于多器官能衰竭、明知无望而怕与家属发生纠纷,医务人员屈从于家属的要求而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这不符合生命质量、价值及公益论的伦理要求。如果进行有限的抢救,既满足了家属不愿放弃抢救的愿望,也能节约大量的卫生资源,这样不失为最佳选择。

家属缺乏医学知识,虽医生告知病人无望,但仍抱着一线生还的希望而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出于其他动机,不惜公费医疗,那便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第6篇:工程伦理学与案例分析

起初选课时看到“工程伦理学与案例分析”的课程名时,并不太清楚这门课究竟是关于什么的,以为重点在“工程”。听了几节课后才意识到原来主要讲工程领域的伦理学。

伦理学其实在生活中的很多地方都会涉及到,人作为一种社会型动物,在与外界发生沟通交流时必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否则就可能引发误会和冲突。工作时也不例外,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每个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无论对自身还是对他人都负有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当面临非常规抉择和困境时职业伦理规范会为职业人员坚守职业标准提供一个基本原则。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

工程师作为人类文明的建造者,在社会发展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贡献均以成品的形式展现给大家,其中复杂的过程我们不得而知,尽管可见的仅是最终的产品,但制造施工过程中凝结了设计生产者的价值观和对产品自身的理解,不同的理念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最终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没有必要的工程伦理学对其进行约束,那么可能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工程师们也会沦落为一群有知识有文化的“流氓”。就像战争时期出现的原子弹和生物化学武器,稍有良知的人都会知道这些对人类的危害性之大,但“恶魔般”的科学家们却允许它们去祸害人间。所以这更反映出工程伦理学的重要性。

近年来建筑物垮塌及其它各类工程事故频发,除去外界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本身的质量问题值得关注。施工者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

质按量修建令人质疑,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和施工过程的含糊不清令人猜测。不禁想问,难道那些厚厚的施工规范,建设标准,还有安全监测都形同虚设吗,很明显,这些都与相关人员工程职业道德缺失有关。

通过一些实例体现了工程伦理学的必要性后,再谈谈对人类文明进步和生活改善的影响吧。

过去人们可能普遍认为自然的是最美的,所以都比较排斥人工景观。对一处纯自然的景观加以人为改变,添加一些人工元素(尤其是建筑物),我们都认为这往往是画蛇添足,破坏了自然的和谐之美。但是马尔代夫是个例外,单单是每年去那里的游客数就足以颠覆了我们的看法。

被称为“天堂”的马尔代夫由一个个珊瑚岛组成,但它们不都是纯天然的,而是经过了人类的开发。海岛大都或多或少有过填海造陆的过程;沙滩都经过了人工的整治;岛上的植被虽似野生,其实人为;酒店就更不用说了,当然是人造的,不过这里的酒店不是都市里那种高楼大厦式的商务酒店,这些酒店的外观大多具有传统风格,完全融入岛上的环境。为了保证不破坏海岛的整体风貌,海岛的开发严格遵循着几条原则:一个岛只允许一家酒店经营;酒店建筑不能超过两层,也不能超过岛上植被的高度;建筑物距离海滩至少10米。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任何一个珊瑚岛的开发面积都不能超过岛屿总面积的20%。

由此可以看出马尔代夫的美并不是纯天然的美,人为的工程建设

占了全岛开发很大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并没有像人们一开始认为的会影响生态平衡破坏环境等等,额外的建设反而为环境增加了韵味和格调,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

在马尔代夫,那些严格的法律约束就成了建设者的行为规范,约束他们合理地开发岛屿,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观平衡了道德心与利欲心,协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马代并不是处处都是天堂。在最南端的阿杜环礁上有一处很自然的小岛。沙滩完全是自然状态,遍布粗糙的砾石;海底生长着棕褐色的藻类,水面漂浮着椰子树的落叶;海水也不是一贯的清澈透明,而是浑浊到没人愿意下去游泳„„这就是最原始的状态,但是谁敢说这是美的呢?不经雕琢的玉石,在众人的面前也不过是块丑陋的石头罢了,毕竟“伯乐”是不常有的。

马尔代夫的魅力不仅仅是因为宜人的热带海洋气候,清彻的海水或是细软的沙滩,还有一样及其重要的东西,就是人与环境的相互调适。天堂并不是天然的,而是人类与上帝合作建造的。

而在我国南海的三沙市,有着无数和马代一样的珊瑚环礁、珊瑚小岛、珊瑚沙洲和水下礁盘,有着和马代一样的热带海洋,一样的蓝天,一样碧绿的海水,一样细软的沙滩,一样斑斓的鱼群。中国的三沙也具备成为天堂的基本要素,可是我们却没有“天堂”。

我们唯一缺少的是:敢造“天堂”的人。

作为珊瑚礁岛屿,陆地面积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沙市虽说陆地面积比马尔代夫少了很多,但是“干出礁”(即高潮时被海水淹没、

低潮时露出海面的珊瑚礁盘)面积大,如果投入开发,就需要进行填海造陆。在填海造陆的过程中,只是一个工程量的问题。说到填海造陆,我们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样做会破坏环境。但是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调节功能,所以即使珊瑚礁系统看上去很脆弱,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起来。

而且现在三沙的珊瑚礁岛处于无人管理的掠夺式捕捞状态,鱼类、贝类、珊瑚等都被劫掠殆尽,只有开发才能保护好这些珊瑚礁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就是保护。

通过马尔代夫和我国三沙市的对比,可以总结出适当的开发也是一种保护的工程新理念。在建设中我们顺应自然规律,同时改进一些天然的缺陷,尊重自然存在的事实,在开发自然的同时予以保护。这样,既满足了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也维护了自然的基本秩序。

这种理念使我们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观念,更为关注现实,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文明拓展向自然,更为科学地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生活改善做贡献。

课程:工程伦理学与案例分析

10 things list(括号内为个人感想)

受访对象:毕业四年的一位从事社会工作的师姐(回答经过提炼和筛选)

学习本专业受益最大的5件事:

1、 基础的专业知识(虽然我们现在觉得学的东西还想没什么用,

但是毕竟工作当中还是会涉及到相关知识的应用,所以觉得在学校时还是应该认真学习专业课程。据说仅面试时就会有所考察,如果学了几年对自己的专业都不了解肯定会被质疑在校期间到底都去干什么了)

2、 计算机办公软件的操作(像word,excel,ppt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办

公工具,提前掌握熟悉必定有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3、 英语(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流工

具,也许平时用到的并不多,但必要时还是很有用的)

4、 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上了十几年的学,不断地学

习各方面的知识,在长期的训练中,我们已经逐步从死记硬背上升到了理解运用的阶段,从被动记忆上升至主动分析,当遇到问题时会有自己的思维模式,也许这也是大学生与没有上过大学的人的主要区别吧)

5、 书面表达(学校里开设了应用写作的课程,虽然课程内容有些

枯燥,但是看来还是十分实用的)

从业后发现有用但未在学校学到的5件事:

1、 有效的沟通(在学校时,我们接触的最多的是和我们的同学,

但是工作以后,我们要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人,这时怎样进行适当、有效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这一点从目前来看是比较难在校内的到锻炼的)

2、 知识的转化能力(根据不少公司的反映说现在大学所教的东西

和工作时要用到的脱节,高校教育不现实。由此来看,其实并不是衔接不牢,而是我们缺乏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实践运用的能力。所以说我们现在还只是停留在学的阶段,而没有做到学以致用)

3、 危机处理(这应该和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没有经历过大场

面的人注定hold不住大场面,还有是因为缺乏经验和货真价实的内力)

4、 团队协作(以前还有班级的概念,但是现在没有固定的教室,

同学之间交流的机会就大大减少,而且在校期间的任务并不复杂,所以团队合作能力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培养和锻炼)

5、 人际关系的维护与拓展(这是个什么年龄阶段什么场合的人都

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身为社会人免不了要和别人打交道,看似简单但其实里面包含了不少玄机,这是我们一直需要学习积累的东西)

第7篇:伦理案例分析

案例:

女,38岁,2001年,外出打工多年的胡某回到家乡,时年29岁。因为长期在外地,胡某的婚事也就被耽搁了。回到家乡后,胡某认识了当地男子钟某,很快,两人开始交往,钟某当时只有23岁,也就是说比女方要小6岁,在交往时,胡某没有交待自己的真实年龄。两人交往一段时间以后,胡某意外怀孕,于是结婚这事被正式提上日程。这时候,胡某的真实年龄便也就被识破,钟某坚决反对他们二人结婚。最终,经过“一哭二闹三上吊”等一系列戏码,加上胡某已怀孕这一事实,婚还是结了。婚后,两人的感情却并不稳定,钟某一直对妻子隐瞒年龄一事耿耿于怀。从结婚第二年起,两人就开始常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但都因为种种的原因,两人依旧生活在一起。今年,两人的关系彻底恶化,钟某总是很晚回家或彻夜不归,胡某怀疑钟某在外面有外遇,经常查看其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钟某觉得她不可理喻,两人发生争执。两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渐无。最后胡某带着小女儿(两人生有一儿一女)回了娘家,现在两人分居。结婚9年,纠缠了8年,胡某早已青春不再,38,对女人来说是一个很残忍的数字。胡某究竟该何去何从?是爽快离婚,还是继续纠缠?因此,胡某请求社会工作者帮助。在与社会工作者的沟通中,胡某透露她曾经找人跟踪过钟某,并发现钟某确实有出轨行为,但她认为钟某是因为一直对她隐瞒年龄耿耿于心,真正还是喜欢她的。并要求社会工作者不要把曾派人跟踪这件事告诉钟某。

在这一案例中,

(1)我们分析这一案例涉及到的伦理问题:

第一,社会工作者的保密性原则,受助者享有资料保密的权利。

第二,受助者丈夫有对此事的知情权,以做自己的决定,解决受助者的家庭问题。

第三,受助者的派人对他人的进行跟踪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与社会的价值观冲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任何人私自进行跟踪调查、取证都是违法的。

(2)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观、责任及义务:对社会工作者来说,其专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他们解决婚姻问题,同时帮助胡某发挥她的最大潜力,以至让其自主作出决定。

(3)认识论理行动的各个过程及参与其中的人: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就受助者对其丈夫进行跟踪并认为其有出轨行为告诉受助者丈夫;并且是否对受助者的侵犯他人隐私这一行为进行批评。要认识到受助者虽然只是胡某一个人,但所牵连到的利益群体还包括双方的家庭、两个子女,不仅要帮助胡某解决婚姻问题,还要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教育、社会化问题。

(4)分析伦理决定的影响预估:

对受助者的丈夫钟某进行访谈,并告诉钟某受助者对其进行过跟踪,所形成的影响是,不仅钟某对受助者更加的怀疑、不信任、憎恶、心存瓜葛,更严重的后果是会引起家庭暴力,受助者家庭瓦解,两个子女的成长受到不好家庭环境的熏陶。

对受助者的丈夫钟某进行沟通,尊重受助者的要求,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将受助者的情况与其丈夫钟某进行沟通,了解受助者的丈夫钟某的感情状况。这样做的影响是以更好的给受助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机会,更好的结果是帮助受助者和其丈夫之间建立信任,解决婚姻问题,给受助者的两个子女一个更好的家庭环境。

(5)就自己的分析预估向同事和法律伦理专家进行咨询。

(6)做出伦理决定并记录决定过程:尊重受助者的要求,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将受助者的情况与其丈夫钟某进行沟通。并对受助者派人对他人进行跟踪这一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这一重要的法律知识告诉受助者,以确保受助者的行为合乎法律。

(7)监督和评估伦理决定。

第8篇:伦理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一:一张油纸毁掉东印度公司

分析:

1、企业的经营活动要遵守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企业经营中,坚持以人为本,不仅应该尊重、关心企业员工,促使他们自由全面的发展,而且也应该这样对待其他利益相关者。英国东印度公司曾经是身兼政经两种身份,手里有钱有权又有兵,影响了亚洲几个大国政治走向的一个传奇般的企业,然而作为一个企业,它缺乏相应的道德规范,对待企业员工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没做到尊重员工的宗教信仰。案例中东印度公司明知信仰穆斯林和印度教的士兵们将牛视作圣物,还给他们换发了一种外面裹着一层牛油脂的纸的弹药,用的时候得用牙齿咬开。印度兵很害怕,他们怕沾到这些油脂,会被打入地狱,所以奋起反抗“主人”。它把印度士兵看成奴隶般,从未关心和爱护。在对待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也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对印度当地人民进行镇压抢夺。很显然这些都不利于东印度公司的长远发展。

2、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案例中的东印度公司以自己利益为中心,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只有利于企业所有者,从未履行到社会责任。不仅这样,该企业还用武力镇压印度当地人民,抢夺当地资源土地,严重损害了员工及当地人民的利益。东印度公司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不仅不守法,在道德上也极为不道德,因此遭到人民的顽强反抗和国际上的强烈谴责,最终导致集团的灭亡。

3、要重视宗教伦理对社会的巨大影响

宗教伦理即在宗教领域里由特定的信奉者群体遵守的为调整信教者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人与终极以及俗世与圣世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套伦理观念和仪式、规范的系统。其实质是以神圣的信仰为依据来建立道德行为的准则。

在印度这个特殊的国度里,宗教对道德伦理的影响特别突出。印度教是全印度信徒最多的宗教,信仰穆斯林的教徒也不少。它们都有自己的教派,神职人员,种姓制度及管理机构,从而严格控制着千百万教徒的思想和行为。几千年来受印度教影响,其教规早已经深入家庭,深入人心。一个宗教的教义训诫在信徒们看来是至高无上的,如若违抗,轻则受之谴责,重则受惩处。这样宗教教义就成了强化形态的宗教道德,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印度它不仅是一种精神力量,更是一种社会力量。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与印度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心理、推动或抵制社会改革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印度教里有种转世的信念,教徒们要尊重一切生命。他们认为一个人的亲戚或祖先也许已经再生为一匹马或一只蜘蛛。从哈拉帕时代以来,牛得到特别的尊敬,这是由于它们的基本用途及母牛产奶造成的创造和母性象征。公牛自然象征着耐力和男子汉气魄,母牛则以其有光彩的大眼睛而象征温柔。但对印度教来说,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任何生物都是显示神的存在的伟大生命链条上的一环。因此,虔诚的印度教徒都是素食者,而伊斯兰教也是如此,不吃猪肉。

东印度公司下的印度士兵中有不少人信仰穆斯林和印度教,这也就是根本原因。一方面,他们对弹药纸上的油脂是用猪或者牛的脂肪熬成的感到很害怕,他们绝不会沾到这些油脂,这会被打入地狱。另一方面,东印度公司的官员把几名不愿意触摸新弹药的士兵送上了军事法庭,强迫士兵服从。士兵们认为换枪的事是英国人为了推广基督教而采取的阴谋。而且刚巧在那个时候,基督教传教士在印度很活跃,这两件事简直是互为佐证了。为了表示对所信仰的宗教的忠诚,印度士兵调转枪口对准了他们的英国主子,最终导致东印度公司的破产。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要注重宗教伦理的特殊力量。

医院管理2班杨运鸿201140502096

第9篇:安然事件商业伦理分析

一、案例概述

安然曾经是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 2000年总收入高达100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中的第七。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该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6.18亿美元,引起投资者、媒体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从此,拉开了安然事件的序幕。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2002年1月15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至此,安然大厦完全崩溃。短短两个月,能源巨擎轰然倒地,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当时的休斯敦天然气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和北联公司(Inter North)合并而成,主要经营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管道业务。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开始放松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导致能源特别是天然气与石油价格的波动加大。安然公司抓住时机,利用市场上随之出现的希望规避与控制能源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创造性地将金融市场中的期货、期权等概念移植到能源交易中,从提供能源产品的期货、期权等新型交易入手,广泛开拓其它大宗商品(如天气预报、通讯带宽等)的衍生交易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同时依靠所研制的能源衍生证券定价与风险管理系统,加上财力上的优势,占据了新型能源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成为一个类似美林、高盛,但以交易能源衍生产品为主的新型交易公司。

安然公司问题的暴露,是从一些以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而不是靠股票交易本身获得收入的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对安然公司的利润产生怀疑开始的。2001年3月5日《财富》杂志发表文章《安然股价是否高估》,对公司财务提出疑问。随后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不断披露安然公司关联交易与财务方面的种种不正常作法,认为这些关联交易对安然的负债和股价会产生潜在的致命风险。2001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该公司的财务问题。这些情况对市场产生影响,2001年10月安然公司的股价下跌至20美元左

右。在各种压力下,安然公司不得不决定重审过去的财务,于2001年11月8日宣布在1997年至2000年间共虚报利润近6亿美元,并有巨额负债未列入资产负债表。11月28日,在安然公司有6亿美元的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原准备并购安然的昔日竞争对手德能公司(Dynergy Inc.)宣布无法按照并购条件向安然公司提供20亿美元现金,造成市场对安然公司的信心陡降。同时,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将安然公司的债信评级连降六级为"垃圾债",安然股价立即大幅下挫,跌至每股0.2美元的最低点。股价严重下跌,又引发了由关联交易形成的高达34亿美元的债务清偿压力。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安然于2001年12月2日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二、社会反响

在安然事件中,不仅安然公司、安达信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投资者、安然的交易对象以及金融财团都受到了重大影响,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于这一事件,美国社会各界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布什政府的反应

安然事件后,美国总统布什立刻在1月29日的国情咨文演讲中要求加强公司的会计管制,实施更加严格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披露要求。白宫方面对布什在“麦克姆·鲍德里戈国家质量奖”颁奖典礼上的讲话进行了整理,并以“布什总统的十点计划”为名在白宫政府网站上公开发表。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者有权及时获取公司的定期信息、关键信息以及内部交易信息,公司的CEO以及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和充分;

2、SEC应监督并确保公司对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且这种信息应该用简单语言描述,并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

(二)美国国会的反应

在对安然公司和安达信公司进行调查的同时,美国参众两院都提出了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职业界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表决通过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

了该改革法案,从而使其正式成为法律。该法律的颁布也标志着美国会计职业界自律管制的历史成为过去。

(三)AICPA的反应

在这场事件中,兼任注册会计师行业保护着和监管者的AICPA却没有太多反应。直到2002年1月16日,AICPA理事会主席与AICPA总裁兼CEO联合发表了公开信,信中对会计职业界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同时也指出AICPA过去和将来都会积极致力于制定与SEC审计有关的新的管制模式。颁布的《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确定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的管制模式的同时也剥夺了AICPA持有达70年之久的行业管制全。对于这种局面,AICPA更多的是保持沉默,并恰当的表明了自己对这一决策的认可态度。

三、问题焦点

焦点在于会计造假和诚信危机。

安然破产案不仅仅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打击重大,对全球会计行业也引发巨大冲击,会计业可能出现重大的变化。全球五大会计师行的罗兵咸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和安达信均受到严重冲击。从辉煌的顶峰跌至破产边缘,从诚信样榜到因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就出在无节制地追逐利益、诚信丧失这一关键问题上。

企业无时不需诚信!诚信是企业的基石,只有立好这块基石,企业才能长盛不衰。诚信也是为人之本,只有讲诚信的人,才能融入社会,才能拥有发展的空间。我们不单单要从经济来搞活企业,我们还必须从伦理来为企业着想,这是各项长远之际,是企业生存的条件,也是关于企业的诚信,企业的信誉。

四、评论分析

从安然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安然公司为了短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毫不犹豫地用财务欺诈、商业贿赂、欺诈和其他非法手段坑害投资者。这不仅违反了美国的法律,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也违背了企业

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从安然的经营手法上,主要违反了企业伦理的几个方面:

(一)企业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伦理道德。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竞争应该是自由、透明和公平的。企业依靠自己的技术,管理和其他因素,以提高生产效率,以获得竞争优势。而安然采取了一种金融欺诈、欺诈、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规则的博弈,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同行业竞争的伦理道德。

(二)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伦理道德。企业最根本的责任是追求利润,因此企业必须积极管理,争取更多的利润,从而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然后,安然的欺诈最终将公司被拖进了破产的深渊,这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完全违背了股东的伦理道德。

(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伦理。双方签署了一份合同,相互信任,创造价值,而且也分享了价值结果,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随后安然公司的高管们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采取非法手段,最终走向破产,公司员工的养老保险无法保障。这大大违反了劳动伦理道德,侵害了员工的利益。

(四)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是密切相关的,企业不能脱离社会独立运作。企业的各种资源都是在社会中使用的,在社会中的应用。因此,企业要重视社会福利,增强企业形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天然气和电信公司之一,安然不仅向社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还承担起建立积极健康、遵守法律责任的企业形象。而安然的欺诈行为和其他行为使其成为腐败的象征,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美国公司的信用和形象,完全违背了社会伦理。

(五)企业和政府的政商伦理。政府的政策需要企业界的合作与支持,企业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政府规定,而且要应对和配合政府的政策。而安然的欺诈行为完全违反了美国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即违背了政治和商业伦理,将受到法律制裁。

安然事件等商业丑闻频频爆出,引起全世界商界和学术界对商业伦理的普遍关注。对于负责任的企业而言,为了得到顾客认同、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就必须将企业伦理作为其发展中的重要方面。那些漠视商业伦理的企业,其最终的结

局已经在消费者日益成熟的中国商界中显示了自身的短板,而那些注重商业伦理,对顾客、员工、股东、社会、政府负责的企业则受到了普遍认同,并基业长青。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体现的“礼义仁爱”一直影响着一代代有良知的中国商人。从古至今,中国商人素来以德为其经商的核心和要义,晋商精神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他们经商不忘忧国忧民,这正是重视商业伦理的一种体现。实践已经证明,只有注重商业伦理的企业最终才能实现卓越和持久化的经营,而中国管理学界对商业伦理的重视也日渐日明。

五、启发思考

国外有安然,在我国众多的上市公司中也不乏先例,如较早的有“琼民源”、“银广厦”等,都暴露出许多的上市公司的失德失信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伦理已成为全球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企业伦理是企业在处理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利润关系到每个企业的命运,因此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不把经营企业的目光放在“永续经营”上,而着眼于“短线操作”,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采取非法途径达到目的。假冒仿制、欺诈行骗、商业贿赂、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犹如商海里的一股逆流,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使企业误入歧途,万劫不复。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加强伦理建设。

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推动企业伦理的建立: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伦理守则

伦理守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员工、顾客、股东、社会大众等的责任关系,它同时包含公司的经营理念与道德理想,可以反映公司的文化与行为、生存的基本意义和行为的基本方向。企业信奉的伦理守则应贯彻到经营决策的制定以及重要的企业行为中。在建立伦理法则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奖励、审核以及控制系统加以强化,并对破坏伦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罚,公司必须让大家都明白,组织里决不容许违反伦理的行为。管理人员对违规者的默许,

将会严重破坏组织走向更具伦理气候的环境。伦理法规要想更具效力,必须把组织里经理、员工的思想和政策信仰予以具体化。

(二)设定伦理目标

企业伦理目标强调企业行为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必须具有伦理价值。企业在追求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不由自主地将获利作为衡量行为价值的惟一尺度,于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是有发生,这说明企业的经济目标需要伦理目标的调节和制约。企业目标制约下的行为不仅不能违背以法规形式体现出来的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且要进一步以伦理准则来约束自己,主动实现道德自律。企业要想获得持久的发展,其追求的经济目标中应该包含有伦理道德的要求,应该是经济目标与伦理目标的统一。实践证明,企业经济目标和伦理目标相辅相成,只有同时并举,企业才能真正兴旺发达。

(三)加强员工企业伦理教育

企业可参与一些有意义的社会活动,协助推动社会良性改革,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公司的向心力,激励员工士气,同时也可提升个人的品质,满足员工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这种需求的满足会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敬业精神,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这样,道德伦理风范不再是企业必须维持的一个负担,而是统治一个企业的精神风貌。

因此,企业应加强员工有关企业伦理教育,注重培养反应企业价值观的态度观念、思考方式等,让员工深刻了解到企业更高一层的使命。

(四)由上层开始推动伦理建设

事实上,作为成功的企业,应该是一个合乎高标准伦理的公司,在劳资关系、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令等企业文化上,都有相当的进步;而成功企业中卓有成就、德高望重的领袖人物,恰恰是最又资格提升社会伦理道德的人物。因此高层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赋予企业的指导价值观以生命,建立一个支持各种道德行为的环境,并在员工中灌输一种共同承担的责任感,让员工体会到遵守伦理是企业积极生活的一面,而不是权威强加于的限制条件。领导要敢于承诺,敢于为自

己所倡导的价值观念而采取行动,同时当道德义务存在冲突时,敢于以身作则。如果绝大部分的企业领袖能充分认识并致力于提高企业伦理,我们社会的人文精神、生活品质自然也就提高了。那时候,我们的经营环境会大大改善,产品的国际形象也会随之“水涨船高”,企业也将得到他们应享的“回报”。

企业管理的主要责任是教导、促进、启发员工的诚实、正直、公正感。一个真正的企业家,应该是净化社会风气的先锋。

目前,中国企业处于公平开放的国际化竞争中,这更要求企业以诚信为本,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将企业伦理作为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组织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伦理监督机制,肩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创人间净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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