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23-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36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耕地

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掌握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是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补充耕地的所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要求,主要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挂钩情况和补充耕地数量与

-1- 质量情况。为使考核更客观、合理和易操作,全面掌握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八个方面,即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项目挂钩、补充耕地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以及补充耕地方案执行情况等,分项考核,按权重评分,进行分数汇总(《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考核方法 采取省级检查评分和市级自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省厅对省辖市已批准的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评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内纳入年度考核的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自查评分,项目自查资料作为抽查备查资料。

四、考核步骤

(一)清理考核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清理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列入各所在市考核范围),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挂钩统计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346)要求,规范整理2008年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挂钩台帐,收集整理考核项目资料,及时部署考核工作。

(二)组织自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占补平衡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考核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逐个项目考核评分;如实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占补项目不在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法填写相关内容的,在考核表备注栏中说明,-2- 见附件2)、《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认真核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及补充耕地面积应与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整理完善上述自查资料,并作为考核备查资料。

(三)省级检查。省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检查,检查项目按10%的比例由省厅随机抽取,提前3天在省厅网上公布。计划从2009年3月上旬起利用10天左右时间、组成4个检查组开展检查。所有被抽查的项目,均由检查组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抽查项目《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抽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本年度占补平衡工作考核得分,并予以通报。

四、考核成果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成果报省厅(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其中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度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所提交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情况,以及今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对策措施等;

(二)所有考核项目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见附件2,作为表3的附件);

(三)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举措。

-3-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领导,积极为考核工作提供条件;安排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如实填报考核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二)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考核,无论是自查评分还是抽查考评,都要认真执行细化后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图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客观评价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情况。省厅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质量。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考核。

(三)确保考核工作进度。在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各地要妥善安排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注意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结合和衔接,拟定好工作计划,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间向省厅提交考核成果。

附件: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2. 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3. 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4-

附件: 1.附件一 2.附件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录入主题词

抄送: 录入抄送单位。 录入印发单位

200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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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179号

关于我省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

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好我省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四、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

2 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备案;

2、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必须健康,能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含2个)以上测绘单位。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3人。

(三)申请丙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在县级城镇以下(含县城)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取得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

3 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专科不少于4年、中专不少于5年)。

五、申请丙、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的数量不得少于1台;

(二)申请丙、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对GPS接收机和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不得少于《标准》的规定。

六、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注册、业务范围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软件》),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七、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测绘工作负责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4 明确聘用时限的任命或者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文件;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

(三)、

(四)、

(七)项材料。

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置的“保密管理”栏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性质属于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

5 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九、资质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工作。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工作。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涉及到县及以下所在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测绘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第3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36号

关于开展2008全省耕地

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掌握各地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是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补充耕地的所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列入本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要求,主要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挂钩情况和补充耕地数量与

-1- 质量情况。为使考核更客观、合理和易操作,全面掌握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2008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八个方面,即考核补充耕地资金落实、项目挂钩、补充耕地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以及补充耕地方案执行情况等,分项考核,按权重评分,进行分数汇总(《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三、考核方法 采取省级检查评分和市级自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省厅对省辖市已批准的单独选址和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及评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内纳入考核的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自查评分,项目自查资料作为抽查备查资料。

四、考核步骤

(一)清理考核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清理纳入本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列入各所在市考核范围),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挂钩统计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346)要求,规范整理2008年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挂钩台帐,收集整理考核项目资料,及时部署考核工作。

(二)组织自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占补平衡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考核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逐个项目考核评分;如实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占补项目不在同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法填写相关内容的,在考核表备注栏中说明,-2- 见附件2)、《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认真核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及补充耕地面积应与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整理完善上述自查资料,并作为考核备查资料。

(三)省级检查。省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检查,检查项目按10%的比例由省厅随机抽取,提前3天在省厅网上公布。计划从2009年3月上旬起利用10天左右时间、组成4个检查组开展检查。所有被抽查的项目,均由检查组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抽查项目《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抽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市本占补平衡工作考核得分,并予以通报。

四、考核成果 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成果报省厅(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1份),其中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2008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所提交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情况,以及今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对策措施等;

(二)所有考核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见附件2,作为表3的附件);

(三)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举措。

-3-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领导,积极为考核工作提供条件;安排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如实填报考核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二)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考核,无论是自查评分还是抽查考评,都要认真执行细化后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图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客观评价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情况。省厅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考核质量。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考核。

(三)确保考核工作进度。在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各地要妥善安排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注意与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工作的结合和衔接,拟定好工作计划,把握好工作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间向省厅提交考核成果。

附件:1.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2.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

3.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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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附件一 2.附件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录入主题词

抄送: 录入抄送单位。 录入印发单位

200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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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栏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发布日期:2003-07-16[双击自动滚屏]

皖国土资(2001)21号

各省辖市地矿局、土地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5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

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用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其是否压矿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压矿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作为建设用地报件的必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用地是否压矿进行行审查时,应提交带地理坐标、比例尺为l: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三、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分别提请工程所涉及行政区域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再向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或出具证明材料。

四、拟建工程确需压矿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压覆矿床评估和认定,并到省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手续。

附: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国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早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

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关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尝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5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113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

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三)注销土地登记是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为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封查登记等。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的正确实施。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服务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土地登记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事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6篇:安徽省2007年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安徽省2007年度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2007年度,在国土资源部的正确指导下, 我省深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持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使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按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07年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7年,全省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962件,涉及土地面积4951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575公顷。属于本年新发生违法的3459件,涉及土地面积3543公顷,其中,涉及耕地2056公顷,分别占发现总数的87.3%、71.6%、79.8%。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1.25公顷/件,较上年上升了89%(2006年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0.66公顷/件)。 2007年,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329件,涉及土地面积2917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1547公顷,立案率为58.8%,有相当一部分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在 1

加强动态巡查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发现隐漏案件503件,涉及土地面积1407.8公顷;查处360件,涉及土地面积813.4公顷,其中耕地为199.9公顷;本年发生案件立案1969件,涉及土地面积2103.5公顷,其中耕地1347.2公顷,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4.5%、72.1%、87.1%。

2007年,我省共处理结案土地违法案件2264件,涉及土地面积2313.1公顷,其中耕地939.5公顷,结案率为97.2%。其中,处理上年未结案件360件,涉及土地面积348公顷,其中耕地184.9公顷;处理隐漏案件280件,涉及土地面积770.5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处理本年发生案件1624件,涉及土地面积1194.6公顷,其中耕地575公顷。共拆除建筑物53139.7百平方米,没收构筑物28810.6百平方米;收回土地563.9公顷,其中耕地166.3公顷;罚没款12558.6万元。

2007年,全省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367件,涉及土地面积2604公顷,其中耕地1567公顷。及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2706件,涉及土地面积2332公顷,其中耕地1329公顷,制止率为80.4%,挽回经济损失6765.7万元。

2007年,全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给予责任人行政党纪处分132人,刑事处罚1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人。行政党纪处分建议160人,刑事案件移送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5人。

2007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74件,绝大多数为非法开采类,共173件。本年结案179件(含上年未结案件21件),结案率为103%。

二、2007年案件查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特点

1、违法行为数量较去年下降,但涉地面积有较大幅度增长。2007年全省发现违法3962起,立案2329件,发现违法和立案数量较去年都略有下降(2006年分别为4279起,2469件),但涉地面积增长明显。2007年发现违法行为涉地面积为4951公顷,比2006年增加了77%(2006年为2804.8公顷)。立案涉地面积为2917公顷,比2006年增加了57%(2006年为1856公顷)。

2、从违法主体上看,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在全省经立案的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涉地面积1854.5公顷,占涉地总面积的63.6%,而企事业单位违法案件仅占立案总数的28.5%,违法用地平均2.8公顷/宗。从违法行为的类型上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在全省经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中,未经批准占地案件1437起,占全年立案总量的61.7%,占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总量的73%。

3、对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共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149

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和刑事移送199人,分别比去年增加了45%和60.1%(2006年分别为103人,124人)。

4、在矿产违法行为中,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比例大。在全年立案的矿产违法案件中,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行为156件,占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总量的72.6%。

5、对案件处罚执行力度加大。2007年,全省通过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共没收和拆除违法构筑物和建筑物81.95万平方米,收回土地564公顷,罚没款12558.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85%,187%和351%(2006年分别为11.87万平方米,196.7公顷和2781.7万元)。

(二)原因分析

2007年,我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取得较明显成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通过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加大了对涉地面积较大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二是加大了督查督办和直接公开查处案件力度。2007年,省厅共督办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04件,罚款2619.3万元,退还土地3203.8亩,追究责任人42人,移交公安部门8件。同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了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公开查处力度,全省共公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38件,其中省厅先后三批次公开查处曝光了20宗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并直接调查了29件土地违法行为,移交各地,督促依法处理到位。三是全省各市继续加大拆除违法建设力度,

切实提高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实效。

同时,我省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查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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