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理财平台

2022-11-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p2p投资理财平台

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摘要】P2P理财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个人对个人金融行为。P2P理财行业这几年在我国呈爆发式增长,但P2P理财平台跑路、诈骗等情况迭出,因此P2P理财平台如何完善平台风险控制,是摆在监管层、行业和平台自身的重要问题。本文对P2P理财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大致阐述,分析了P2P平台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P2P 风险 措施

一、P2P理财概况

P2P理财,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信贷。P2P理财最早在英国出现,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P2P理财平台迅速在各国扩展开来。P2P理财是由具备资质的互联网网站即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在此P2P理财平台上对接起借贷双方,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可以是有抵押贷款或者是无抵押贷款,在此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借入到期后要偿还本金。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此P2P理财平台上有选择地向借款人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P2P理财平台会赚取一定的息差或按照资金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P2P理财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互联网交易平台,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实现了各自的需求,完成了一个三方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P2P理财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P2P理财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中国的P2P理财平台总数已经超过3000家,但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纯平台模式,指P2P理财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并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以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收益。二是担保模式。担保模式又可分为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即由平台自身建立风控团队,或把风险控制交给担保公司去做。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也存在着风险,不能认为有了担保就绝对安全了。有一些P2P理财平台,虽然有担保但还是出了风险。三是线上线下(ONLINE TO OFFLINE)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P2P理财平台,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原理是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而寻找借款客户部分则由线下完成。P2P理财平台在线上吸引投资者资金,并在平台网站上公开业务服务流程、借贷业务信息等,而在线下则寻找贷款客户并且强化风险控制,这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是P2P理财平台下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多对多”模式。在此模式下,指P2P理财借贷双方并不签署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平台先把资金贷给需求资金的客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后,将其作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这个流程就实现债权的转让。

中国的P2P行业起步于2007年,在随后的几年,我国的P2P理财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低,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平台总数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随着这几年P2P理财人气的攀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P2P理财作为个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12月底,2015年全年P2P理财行业累计成交量接近1万亿,达到了9823.04亿元,而历史累计成交量则约为1.4万元。

然而目前来看,有中间商平台、有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但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当前P2P理财行业的现状。在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之后,P2P行业的风险事件频发。到2015年12月底,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1263家,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而2013年及之前年份问题平台总数为92家,2014年问题平台为275家,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为896家,可见近几年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加。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跑路(含失联)、提现困难(包括主动清盘)和坏账逾期(导致停运)组成。这些行业乱象导致P2P理财平台的公信力受到大众的质疑,因此市场开始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在多年的呼吁下,P2P理财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此意见稿定义了P2P理财性质、明确规定了P2P理财的职能与红线。展望未来,我国P2P理财平台将不断完善自身的风控管理,国家也会不断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推进,我国P2P理财行业将逐渐规范完善。

三、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都存在着经营风险。而P2P理财平台的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P2P理财平台存在缺乏人气或者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平台持续亏损,从而平台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二是很多P2P理财平台以金融创新等名义,经营不在企业规定内的商业行为,这些活动没有得到允许,触碰到监管的底线,在法律上可能有很大的风险。三是很多P2P理财平台是债权转让或投资人直接向平台充值模式,这种模式能在P2P理财平台积累大量的资金,但投资者却不能掌控这些资金具体被平台投资于哪些方面,很多恶意诈骗或跑路的P2P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四是P2P理财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交易的纽带,本不应该参与担保业务,但是许多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也提供了担保业务。虽然P2P理财平台的担保业务对投资者起到保本作用,但其自身面临较大风险。五是很多P2P理财平台开展了与银行近似的理财业务。但P2P理财平台开展的这类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不到,这些业务普遍存在风险信息披露不足、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资金投向不明等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安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P2P理财平台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契约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这是平台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极度不完善,缺少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且P2P理财行业在中国发展并不久,只有几年的时间,很多P2P理财平台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而平台自建的征信系统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或缺少足够的数据积累等原因,加大了平台的风险。与此同时P2P理财行业中的大多数贷款人是无抵押贷款,也没有资产证明等信用数据,这意味着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无法通过传统的手段来进行。因此,我国P2P理财行业的信用评估整体水平远低于传统银行。而信用的建立是P2P理财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数据,那P2P理财平台很难继续发展下去。并且目前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和P2P理财平台的完美对接,甚至很多P2P理财平台出于保护自身业务数据等原因,不愿意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因此目前各个P2P理财平台信用数据还不能在行业中共享,这也使有些P2P理财平台必须通过线上审核和线下建立自身风控团队等途径,来对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从而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近几年来我国P2P理财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大量的P2P理财平台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因此P2P理财中存在借贷双方权责不是很明确等问题。首先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导致我国对于P2P借贷行为没有准确详细的规范与要求。其次由于P2P理财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使我国P2P理财行业一直处于自由无序发展状态,甚至出现打着在线融资旗号,实则是为了骗贷跑路的P2P理财平台等,严重影响了P2P理财行业市场秩序。

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理财机构的名称中,必须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标志着当前几乎所有P2P理财平台都将进行更名。《意见稿》确定了P2P理财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明确了P2P理财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为平台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些规定将直线提高P2P理财行业的门槛,能明显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并且还取消了P2P理财行业的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虽然P2P理财行业没有了准入门槛,但是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这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虽然《意见稿》为P2P理财平台的过渡安排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的P2P理财平台仅有不足3%的比例,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理财平台更是不足10家。由于银行对于P2P理财资金监管极为慎重,可能很多中小平台得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入场券,而大量近几年蜂拥而上、无风控能力、制度套利者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P2P理财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四)技术风险

由于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互联网安全对P2P理财平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P2P理财平台都在后台记录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盗窃或被黑客攻击,平台就会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P2P理财平台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就有可能导致用户账户被盗,账户信息被泄露,甚至出现用户资金被盗取转移等情况。

四、应对措施

通过上述对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可知,有以下措施可以控制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加强P2P理财行业自律

对于近几年我国蓬勃发展的P2P理财行业,既有运营良好的理财平台,也有倒闭甚至跑路的理财平台。P2P理财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由于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监管力度相对较低,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因此P2P理财行业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业内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和规则,搭建起统一的P2P理财行业的信用体系,促进P2P理财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P2P理财征信体系

信用是P2P理财行业的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快建立有效的P2P理财征信体系和完善的公民信用记录,促进P2P理财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加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P2P理财平台的市场行为和监管需求。近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P2P理财行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健全P2P理财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还需要国家继续对此新兴行业进行规范。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我国个人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并完善征信体系,建立起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且由于P2P理财行业没有准入门槛,很多平台钻法律漏洞,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规定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对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进行疏导,规范P2P理财行业发展。

(四)搭建安全稳定平台

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在根基上P2P理财平台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P2P理财行业应使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搭建安全稳定的服务平台。同时P2P理财行业应重视信息安全,强化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因技术问题导致平台资金损失。

参考文献

[1]高姗姗,于鹤鸣.浅析P2P理财风控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4(26).

[2]李安兰,郑嘉琪.关于我国P2P的风险控制探讨--基于“lending club”和“人人贷”的对比分析[J].价值工程,2015(24):149-151.

[3]牟宁波.当前国内P2P业务相关风险分析[J].中国金融电脑,2015(1):54-56.

[4]文星宇.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J].科学与财富,2015(15):286-287.

[5]邓凌云.P2P平台的风险和监管[J].港澳经济,2015(26):21-22.

[6]曹煦.P2P乱象三宗罪[J].中国经济周刊,2015(22):56-57.

[7]李俊超.P2P理财如何避免风险[J].卓越理财,2014(8).

[8]钱俞莹.P2P行业的风险及其防范[J].商2015(29):254-254.

[9]田野.P2P金融模式及风险控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23).

[10]陶然.P2P理财存在问题与风控措施分析[J].江苏商论,2015(25):25-26.

作者:阮亚东

第2篇: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P2P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研究

摘要:P2P借贷行业在西方和我国都得到迅速发展,原因在于其提高投融资效率并将民间金融透明化。英、美等国已初步建立对该行业的监管框架,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缺乏顶层设计。研究提出,有效率的P2P借贷监管应当兼顾投融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尽量给平台足够的发展空间。首先,加快民间信贷和隐私保护等立法进程刻不容缓。其次,基于国情,P2P借贷行业应当有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监管。再次,提出建立行业协会和促进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P2P借贷;人人贷;投资者保护;监管模式

一、引言

P2P借贷行业是协助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行业。自世界第一家网上P2P借贷平台zopa 2005年于英国成立以来,这一互联网金融子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英国,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形成行业三强。在美国,2007年成立的Lendingclub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交易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截至2013年10月,该平台已经累计撮合贷款26.4亿美元(约162亿元人民币)并实现盈利。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如zopa在意大利的分公司Smartika和澳大利亚SocietyOne。

与西方P2P借贷行业创立伊始就全是纯粹的网络平台不同,我国目前呈现线上、线下平台共存的产业结构。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使线上平台无法有效地通过网络进行借款人认证与信用评估。一些平台不得不线下经营以更好地实现信用风险控制,这就导致经营成本过高,不利于盈利。线上运营虽然成本低,但面临着信用评估困难和违约率高的问题,盈利能力也堪忧。我国P2P借贷行业起步早,发展迅速。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介绍,P2P借贷机构已经由2009年的9家增长到了2013年第一季度的132家。这些机构的交易量也逐年上升。根据在132家机构中选取的21家活跃度较高的平台的交易状况,2008年这些机构的交易量小于1000万元,2011年达到10.03亿元,而2012年已经达到104.13亿元,交易笔数也由2011年的5.79万笔增加到2012年的21.14万笔。

西方政府对P2P借贷平台经历了由不了解到鼓励发展两个阶段,英国政府甚至在Zopa上投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其监管框架仍在搭建之中,还不成熟,但监管机构、借贷平台、律师和学界已经在积极推进。目前我国对该行业的监管缺乏顶层设计,但从上海、江苏和山东等地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对P2P借贷服务表现出一定的热情。在此背景下,对该行业的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P2P借贷服务带来投融资效率的改善

P2P借贷平台之所以被市场和政府迅速接受并发展迅猛,根本原因在于其借力互联网弥补传统金融市场的空缺,提高借贷双方的投融资效率。也因此,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不构成直接竞争,有巨大的行业发展空间。

(一)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更优利率

商业银行为主的传统贷款机构以实体方式运营,营销、信用评估等依赖于实体网点,运营成本高。西方网上P2P借贷平台通过两方面的创新降低运营成本。第一,依靠互联网调取借款人信用信息,并开发电子化信用评估工具,极大地缩减了信用评估成本。第二,平台通过网络撮合借贷双方,不建实体店。运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与传统借贷相比,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平台分别能享受到更高的收益率和更低的贷款利率。以美国为例,LendingClub将出借人的收益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2.2%提高到9%以上,同时将借款人的成本从信用卡的年18%以上降低到13%左右。可以说,这一商业模式实现了同时增进借方和贷方效用的帕累托改进。但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成熟,该行业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实现网络化,部分平台仍然线下经营,并将额外运营成本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借款人在部分线下平台的总借款成本甚至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达到高利贷的水平。当然,出借人在线上和线下平台都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我国P2P借贷平台可以提供平均10%的年化回报率,而一年期银行理财约为4%~6%,定期存款与国债则仅为3.5%~4%。

(二)P2P借贷平台服务是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underbanked)的群体

我国注册的企业中,99.3%为小微企业。它们贡献了国民生产总值(GDP)的55.6%、国家税收的46.2%以及就业机会的75%,但只有13.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66%面临融资问题。可以说,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私募基金和风险资本对大多数小微企业都不友好。对个人来说,无抵押贷款亦难度较大。另外,小微企业和个人如果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通常要忍受畸高利率的盘剥,徒增还款压力。

作为小微金融的创新,P2P借贷平台提供了快捷、低利率的融资方式。一方面,平台贷款周期短,小微企业或个体户能够迅速获得贷款,解决资金周转的紧急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特别是信誉良好但资产微薄的个人也被纳入借款人范围,实现小额、临时性资金需求有了新途径。从投资角度讲,传统投资机构往往将低净值人士避之门外。虽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公募基金一般不设投资门槛,但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如私募基金和信托,都对起步投资额有一定限制,如当前我国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平均为300万元。但P2P借贷平台门槛低,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资金提供者都可以成为投资者。可以说P2P借贷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P2P借贷行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P2P借贷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在改进投融资效率的同时也内生了各种风险。2011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该行业风险的忧虑。当然,实践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大多源于业务模式的不成熟,而不是该行业本身。

(一)平台经营不规范引起的风险/欺诈行为。

1.平台非法融资风险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其中与P2P借贷机构相关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西方P2P借贷服务中,借贷行为是直接在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平台不参与交易。这在我国发生两种异化:一是某些平台获得出借人授权,替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二是某些平台先将自有资金贷出,再将贷款打包并以财富管理产品的方式出售给投资人。这两类金融服务行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我国P2P借贷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平台所有人携款逃跑的集资诈骗罪行为,如201 1年的贝尔创投欺诈事件以及2012年的淘金贷欺诈事件。这来源于饱受诟病的某些平台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不分离现象。

2.平台破产风险

2012年初,P2P网贷平台“众贷网”上线未满月便宣告破产,引起我们对平台破产风险的警觉。一般来说,平台破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缺乏客户(出借人或借款人),二是大量出借人停止投资撤回资金引起平台流动性短缺,三是坏账率高,四是平台对贷款提供担保却因为自由资金少而不堪重负。

3.平台泄露用户信息

对借贷双方进行保护的另一个关注点是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信息泄露可能由平台网络安全技术不过关引起,也可能是平台为牟利蓄意而为。

4.平台对出借人(投资人)区别对待

对出借人进行保护,还应保证其受到平台的公平对待。若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充当出借人角色,则可能会将优质借款人优先纳入自己的资产中,违背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另外,平台也可能将优质贷款项目预留给高资产投资人,损害小投资人的利益。

(二)借贷者的欺诈行为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给部分借款人伪造各类凭证、信息欺骗P2P借贷平台以可乘之机。常见的方式有利用虚假身份或盗用他人身份贷款,编造虚假收入、资产证明(小微企业甚至还可能在财务报表上作假)和虚构贷款用途(贷款滥用)等。以虚假身份和信用信息欺骗P2P借贷平台,一是危害出借人利益,二是对平台来说,引起客户流失并导致提供担保的平台不堪重负。借款人滥用贷款则有可能使贷款流入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甚至非法行为,引发违约或给出借人带来更大的麻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P2P借贷行业中出现的各种危害出借人利益的现象均由平台经营不规范或借款人欺诈造成。平台非法融资或者破产,都可能导致出借人本息无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或区别对待出借人,也是对出借人利益的损害。事实上,借款人通过伪造信息进行欺诈并侵害出借人利益,除了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外,平台在信用评估方面工作失当也是重要原因。可见,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保护P2P借贷平台上的出借人权益并防范各类风险,关键在规范平台运营,加强其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能力。

(三)无法消除或不宜过分强调的风险

现有文献对P2P借贷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类似风险的现象多有著述,但存在一定的误判,其中普遍的问题是没有把正常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和各种欺诈行为导致的违约区别对待。有些文献还夸大了某些风险的危害程度。另外,不同平台间的套利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却被有些文献当做行业风险来看待。

1.固有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甚至违约的风险。在P2P借贷平台规范运营的前提下,信用风险是无法通过监管消除的。首先,是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意愿。投资者参与借贷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其对风险、收益的认识和接纳。借贷有风险,即使是有形时空中发生的熟人间借贷,也存在借钱不还或违约使用借款的现象。当然,P2P借贷服务是新生事物,投资人,尤其是资产净值低的草根一族应该在对这一业务模式充分了解之后才进行投资。

2.影响宏观调控的风险不宜过分夸大

P2P借贷行为可能导致宏观调控效果打折,这一担忧言过其实。一方面,P2P借贷目前的交易规模难以影响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P2P借贷的主要借款人为个人或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投放资金的实力。事实上,中国银监会仅仅对这一风险做了提示,并没有出台任何应对措施,反映出监管部门并无特别担心。

3.洗钱的可能性存在,但风险较小

P2P借贷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可能。来源非法的资金可以被不法人员通过平台贷出,并以收回贷款的形式洗白。这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事实上,西方P2P网贷平台均没有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进行限制,也没有设置反洗钱机制,这与贷款为小微贷款的特点是一致的。

4.用户通过不同平台进行套利是市场行为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数目众多,所提供的利率各不相同。当一个平台的贷款利率小于另一个平台的投资收益率时,用户可以先通过前者贷款获得资金再通过后者放款,获得利差收益。现有文献认为这种套利不规范,需要规避。事实上,套利是给定制度框架下的合理市场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利率的形成,并给P2P平台确定有效利率提供激励,不应被视作违规行为。

四、英、美等国的P2P借贷行业监管经验

P2P借贷发源于英国,在美国的交易规模最大,各平台也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因此这两国对于如何监管这一行业讨论最多。英、美两国同属普通法法系,但对这一行业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方式截然不同,这也为我国的监管研究提供了广泛素材。

(一)英国的立法与监管经验

早在Zopa建立之初,便通过和监管部门的讨论确定P2P借贷不属FSA(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即金融服务监管局)监管。FSA的职责虽然是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业,但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当然,作为英国金融业最顶端的监管机构,FSA还是保持对P2P借贷行业的紧密观察。另外,Zopa虽然不是传统的贷款机构,但拥有贷款牌照(credit license)。由于贷款牌照由OFT(Office of Fair Trading,即公平贸易局)颁发,Zopa便顺其自然地由其监管。2014年后,OFT将改组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即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P2P借贷行业也会改由FCA监管。OFT的职责是“让市场为消费者良好地运行”,也就是保护金融市场上消费者的利益。在P2P借贷行业中,OFT的职责便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事实上,OFT并没有对该行业监管的成文条例,但我们根据OFT工作所依据的指导意见便可窥见其监管重点有三个:一是保证出借人被P2P借贷平台平等对待;二是严格规范平台的宣传;三是确保出借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

可见,英国监管部门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并不涉及上文提到的平台非法融资、破产、泄露用户信息等风险以及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上述不规范现象的避免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行业自律体现在两方面的努力:一是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 Finance Association(即P2P金融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二是它们都加入了英国最大的反欺诈协会,从而能够更及时地发现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借款人。从英国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其注重宽松的非审慎型监管,只对投资者保护提供顶层设计,将行业演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交给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己解决。事实上,英国政府显示了对P2P借贷行业的巨大支持,比如据英国《每日电报》,自2012年12月起,英国政府将逐步在上述两个平台发放贷款1亿英镑(约合人民币9.8亿元)。这种监管方式,不仅监管成本低,而且平台应对监管所需付出的运营成本也低,为提高借贷双方的投融资效率提供了足够空间。另外,由于英国现行法制体系有较为健全的投资者保护设计,可以说英国监管模式完美地体现了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

(二)美国的立法与监管经验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Howey检验,P2P借贷平台上借款人向多个非定向出借人的贷款被认定为“投资合同”,因此借款人通过平台贷款是证券发行行为,而平台则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的承销商并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2008年末,Prosper便因为没有在SEC注册而被叫停,直到2009年4月才恢复营业。现在的Prosper和LendingClub在撮合贷款方面,需要先公开发行不记名借款权证(notes)并将其在SEC备案。借贷双方达成贷款意向后,权证生效。出借人其实是以购买权证的方式向借款人贷款。SEC的登记费用为400万美元,而且平台还要定期向其递交报表,所以平台应对监管的成本高昂。这不但影响投融资效率,还易产生垄断。由于网络经济效应,平台越大,越有吸引力,越易垄断。为降低应对监管的高成本,Prosper已经在游说国会,想模仿英国,将P2P借贷行业置于CFPB的监管体系中。

同英国一样,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对P2P借贷中的投资者保护也有着良好的顶层设计,比如《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对借贷双方隐私的保护,《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保障投资人受到公平对待,《JOBS法案》强调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更有大量州法律也强调保护平台用户的利益和隐私。在监管执行方面,美国设立有CFPB(Consumer Finance Protection Bureau,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五、我国P2P借贷行业监管的现状

个人借贷在我国历来受到法律的允许。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P2P借贷平台签订的借贷合同属民间借贷,因此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受法律保护。但当前我国P2P借贷平台缺乏法律地位,也缺乏监管主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虽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赋予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但这种居问服务是否是特殊的金融居间服务,法律上尚未明确。P2P借贷合同涉及投资关系,与赠与合同或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这种投资关系比合同关系更复杂,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求更为突出。法律地位的缺失给P2P借贷行业带来极大的额外经营成本和不确定性。以P2P网贷平台为例,美国的平台能获得多轮大额的风险资本投资,但中国的类似企业却很少获得创业资本支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政策前景不明朗,创业资本不敢贸然进入。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上述两个部门并非金融监管机构,缺乏防控金融市场风险和金融欺诈的能力。“一行三会”中,也只有银监会明确对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发表过态度。

六、对我国P2P借贷行业监管的建议

我国发改委于2012年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国务院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确定了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指导思想。西方监管机构经历了逐步理解和接受P2P借贷行业的过程,我国政府也发出了改善该行业监管环境的信号。事实上,P2P借贷平台有利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其经营具有隐匿性,逃避监管是与生俱来的倾向,因此金融监管根本无法有效实施。P2P借贷平台一方面每笔借贷都会产生电子凭证供监管者查阅,另一方面每一次资金流动都会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记录在案,这种记录让“潜水”的民间金融大白于天下。另外,P2P借贷为民间闲置资金找到合法出口,为需要资金周转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息透明的融资入口,有利于让原本高炒作性和高投机性的民间金融变得平和。

(一)监管原则

由英、美监管的实践,我们提出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应当遵循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过度追求投融资效率可能引致过松监管。虽然监管成本低,但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目前监管主体缺失便是过松监管的极端例子。另一方面,过度保护投资者,则监管成本高并会被转嫁给平台,提高平台的运营成本,从而影响投融资效率,这是美国监管模式的教训。事实上,过度保护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二)加快信贷立法并确定部际联合监管制度

P2P借贷在我国并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不仅体现在其缺乏法律地位上,更在于《放贷人条例》和《隐私法》等的缺失上。正如花盆中长不出参天大树,培育P2P借贷行业要先从改善其外围环境人手,这就要求加快民间信贷和投资人保护方面的立法。

对于P2P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我们提出部际监管,即央行和银监会设立协同机构来监管。首先,影响投融资效率的不仅仅是平台运行不规范或借款人欺诈,更根本的原因是不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一体系的健全需要在央行领导下完成。其次,P2P借贷的正常运行也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漏洞的影响。央行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并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借贷平台合作的指导意见。再次,P2P借贷也牵扯到洗钱问题,而中国反洗钱监控中心也隶属于央行。最后,作为监管信贷业务的主要政府部门,银监会由于其资源和天然优势,当然要成为监管主体的一部分。

(三)非审慎监管

我们认为,为避免监管成本过高并给予P2P借贷行业提高投融资效率的空间,监管部门应当实行非审慎监管,只设立行业基本门槛并出具基本的指导意见或禁止性规定,而将大量约束平台运营的工作交给行业自律组织。

1.行业门槛

监管部门设置的基本行业门槛,应当能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认证、审核、信用评估、贷后管理及债务追索、信息技术与安全、企业内部控制和企业破产备案等方面满足一定要求。

2.禁止性规定

对于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安全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出具禁止性规定,而P2P借贷平台则可以在禁规之外自由发展。主要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包括:(1)禁止平台对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这一撮合模式进行异化,甚至异化为非法融资的金融机构;(2)禁止出借人账户资金进入平台自有账户;(3)禁止平台过度担保;(4)禁止投资者的投资额超过其收入或资产的某一比例;(5)禁止资金来源不明的投资者成为平台出借人。当然,监管部门不宜对禁止性规定进行过分解释。比如禁止平台过度担保问题,并不意味着平台不可以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只要平台所有者的撮合业务和担保业务之间有防火墙即可。

3.行业自律

英国式行业自律在规范P2P借贷平台行为和节约监管成本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在中国也会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一,行业自律应该体现在规范P2P借贷平台经营上。行业协会比监管部门更了解平台运作,因此更适合对具体业务模式进行约束。行业协会应当明确平台的网络技术安全和内控、风控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标准的形成。协会也应当约束各平台的宣传和信息披露行为。比如,对不实宣传应该予以曝光等处罚,对财务数据和关键经营指标的计算提供统一标准。事实上,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的经营指标计算方面异常混乱,违约率这一关键指标就有总体违约率、当前违约率、同期违约率和应收违约率等多种算法。这严重影响出借人对平台的选择,侵犯投资人的知情权。

第二,行业协会应该起到促进P2P借贷平台发展的作用。我们认为其关键是建立行业信息中心。2012年3月,温州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从事借贷信息的登记、资讯、发布和融资中介等业务。P2P借贷行业协会可以成立类似组织。信息中心可以为各平台设定的利率提供更高的透明度,促进有效利率的形成,也可以作为信贷合同登记中心,在发生贷款纠纷时提供法律依据,更可以作为出借人信用记录共享中心成为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网络人人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2):87-94.

[2]沈凤池.面向小微企业的点对点网络信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J].北方经济,2012,(10):108-109.

[3]郭忠金,李海霞.P2P网上借贷信用机制研究——以拍拍贷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3,(5):90-92。

[4]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I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31):24-36.

[5]王怡.论网络信贷的风险类别及其监管策略[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4):30-34.

[6]黄震,何璇.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1.金融电子化,2013,(2):56-59.

[7]苗晓宇.网络P2P信贷风险与防范[J].甘肃金融,2012,(2):21-23.

[8]Bradford C Steven.Crowdfunding and theFederal Securities Laws[J].Columbia Business LawReview,2012(1):1-150.

[9]王朋月,李钧.美国人人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3,(19):26-39.

[10]朱琳.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的分类研究[J].金融法苑,2012,(85):188-201.

[11]施俊,美国P2P平台如何做风控[J].新经济,2013,(8):15.

(责任编辑:张艳峰)

作者:宋鹏程 吴志国 赵京

第3篇:P2P平台风险与收益比较分析

【摘要】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也逐渐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贷款模式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负面消息,但是仍然无法阻挡其强势发展。本文针对P2P平台的风险与收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平台 风险 收益 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其以高收益率不断吸引着众多具有个贷需求、理财需求的社会大众,获得了庞大的客户群体。但是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在其高收益的优势下,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再加上监管工作的欠缺,导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问题。P2P平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保证其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比较分析其中存在的收益和风险因素,以不断调整P2P平台发展策略,维护各方利益。

一、P2P平台发展情况分析

P2P平台主要是为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而创建的平台[1]。P2P平台最早出现在2005年的英国,随后传入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6年,这一贷款模式进入我国,一年后,我国第一个P2P平台——拍拍贷也正式成立,随后,众多相类似的P2P平台在短时间内大量涌现,呈现出了一片蓬勃发展的景象。

据相关调查表明,自2012年开始到2014年为止这一阶段,我国上线的P2P平台,已经从原先的200多家增加到了1575家,在其高收益的诱惑下,全年累计交易额也已经从原先的100多亿元增长到了2528亿元,发展速度十分惊人。然而在其以高收益吸引客户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我国上线的P2P平台已经增加到了4948家,而其中出现突然停止经营、负责人跑路等网贷行业问题的P2P平台就有1156家,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然而在这一问题仍然无法阻止P2P平台的强势发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等保险公司和银行,都相继推出了陆金所、小企业e家投融资平台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了担保力度,也获得了十分可观的交易额。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P2P平台的高收益,由此可见,在这种反复循环的关系中,必须加强对其收益与风险因素的研究,尽快找出有效的监管对策,以保证P2P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P2P平台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

(一)P2P平台收益情况分析

P2P平台主要依靠先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2]。信息传递速度十分迅速,双方能够运用互联网实现实时对话和业务办理,操作十分便捷,无形中扩大了客户范围。P2P平台在为需要贷款的个人和微小型企业提供服务时,只会通过身份认证和银行信用情况判断其能够贷款的具体数额,并不需要其提供抵押物,贷款门槛较低。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其理财产品50元的最低限额,相较于其他贷款机构的5万元以上,更具有门槛低的优势,同时也与其他贷款机构相比,更具有收益方面的优势。

据第一网贷报告中的数据显示,目前P2P平台平均收益率能够达到12.05%,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5倍。例如网贷研究院对我国国内主要P2P平台在2015年3月时的收益率情况调查中发现,平安陆金所当月平均收益率为8.15%,人人贷当月平均收益率为12.14%,宜人网当月平均收益率为11.91%,微贷网当月平均收益率已经超过了14%,翼龙网当月平均收益率更是达到了18.05%。面对这种巨大的收益,很少有投资者能够拒绝其诱惑,甚至很多处于一般经济水平的公众,也开始关注P2P平台。例如一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接受调查时便表明,其第一桶金便是从P2P平台获得的首月收益50元,随后其看好P2P平台的高收益优势,经过多方面获取资金并放到P2P平台上,平均每个月都能获得2000元利息,每个标的年利率都不低于20%。

同时,相较于商业银行,P2P平台借贷期限较短,据2015年第一网贷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P2P平台借贷期限平均在6.22个月,相较于银行一些同类产品长达两年到五年的期限,更能够吸引投资者。

资本市场收益与风险成正比[3]。因此,在P2P平台高收益的优势下,必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P2P平台的投资者多为大众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承受能力都相对较差,通常只会关注收益率,例如在2016年一月交易人气最高的平安集团陆金所P2P平台,其在2016年一月平台发展评级中的成交积分已经达到了100,多数消费者仅关注其高收益率,而忽视了其资金杠杆和透明度方面的缺陷,极易因一时的利益追求而遭受到巨大的风险。由此可见,P2P平台收益与风险的比较分析尤为重要。

(二)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

对于投资者来说,高收益下的P2P平台中存在着两种风险。一种是传统借贷风险,一种是基础建设风险[4]。传统借贷风险是指投资人在传统商业银行借贷时,所面临的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而基础建设风险,主要是由于P2P平台监管工作方面的欠缺所造成的风险,这一风险也是传统商业银行中所没有的。在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中,主要针对于这种特殊风险进行了研究。

首先,设定在没有监管的社会背景下,投资人的投资理性十分有限,在P2P平台中投入资金A后,平台违规经营与合法经营的不同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率和收益率分别记为s(0

(三)P2P平台高收益优势下所面临的具体风险

逆向选择风险是P2P平台所面临的重大风险问题之一。P2P平台的优势在于便利高效[7]。因其门槛较低,贷款人不必经过繁琐复杂的过程便能够得到贷款。很多P2P平台在审核贷款人时,为了节省成本,并没有对贷款人进行实际的考查,未能够亲自了解贷款人和企业的还款能力,再加上P2P平台本身具有较大的收益优势,因此贷款利率与银行相比相对较高,极易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很多贷款人为了能够快速获得大量的资金,不惜接受高利率贷款,而选择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贷款人多为经济水平一般的公众,还款能力十分有限,给P2P平台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在P2P平台的收益优势下,也极易产生“庞氏骗局”风险。“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常见的投资诈骗[8]。最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查尔斯·庞齐所设的邮票投机骗局。“庞氏骗局”主要是通过高收益率的投资承诺诱惑新投资者,刻意隐瞒、弱化投资风险,不断吸纳新投资者资金,以填补上一轮投资者的收益回报,也就是俗话说的“拆东墙补西墙”。目前在P2P平台发展的过程中,这一风险十分严重,经常会出现一些P2P平台突然停止经营,负责人跑路等情况。例如优易贷、网赢天下、家家贷、城乡贷、天使计划、东方创投、淘金贷等多家P2P平台,最终都以歇业跑路的形式结束运营。例如在P2P市场中曾经家喻户晓的e租宝,在2015年12月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中发现,其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量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得不宣告停业,一时间给众多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直接影响了投资人对P2P行业的信任。

目前,人们都十分关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问题,我国消费者协会也对各企业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2P平台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还不完善,再加上P2P平台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运行,而系统安全漏洞较多,导致其在客户个人信息的维护上难以与商业银行相比。例如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在客户个人信息维护上,主要采取内网,任何人员不能使用移动储存设备拷贝资料,在用户录入个人信息时,也会由不同工作人员分别录入客户不同部分信息,有效避免了某一工作人员长期掌握一些客户全部个人信息的情况,提高了客户信息的安全性。而在很多P2P平台中,仅需要一个账号,便能轻易掌握所有客户的全部个人信息,给客户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另外,P2P平台中还存在严重的破产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往往有国家的隐形担保[9]。因此并不容易出现破产情况,即使出现破产情况,存款人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P2P平台一般都是由少数几个人建立的,初始资金有限,极易出现经营不善破产的情况,且这些平台通常没有完善的担保机制,一旦破产,也没有相关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赔偿,具有较大的风险。据相关数据表明,2015年一共有1156家P2P平台出现破产或是经营不善的情况,其中,仅2015年12月一个月内,就出现了202家破产的P2P平台,由此可见,P2P平台破产风险的威胁性巨大。

三、高收益优势下P2P平台风险监管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P2P平台监管工作方面较为欠缺,导致很多P2P平台在利用自身高收益优势诱惑客户后,出现负责人卷钱跑路的情况,因此,应针对P2P平台风险,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维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应明确P2P平台监管原则。在微观方面,保证P2P平台的合规运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宏观方面,则是应在建立风险防御系统的同时,鼓励市场创新,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实施行业准入、信息披露等制度。

其次,应加强监管主体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要求银监会作为P2P平台的主要监管主体,为提升监管有效性,应加强以银监会为主,其他自律组织为辅的监管体系建设,提升银监会法律地位,细化权利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减少高收益下的P2P平台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建立健全P2P平台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P2P平台方面的法律十分缺乏,还需要国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地位。

同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P2P网络贷款行业收益高的优势也吸引了更多人前来建立P2P平台,而在各平台的恶性竞争下,破产风险日益增加,需要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提高P2P网络贷款行业准入门槛,促进整体行业质量的提高,以防范破产风险。

为了对P2P平台注册资本监管达标情况进行分析,相关研究人员在近年来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计算最低监管资本的公式C=RWA×8%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RWA的公式RWA=K×12.5×EAD,再去除这一类型贷款中无需考虑的期限调整影响,得出计算监管工作中,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注册资本的要求限额K的公式:■。通过运用公式,发现了多家不满足要求的高破产风险P2P平台。针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也可通过运用该公式,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督促平台尽快补充资金,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三)构建P2P平台征信系统

为了避免逆向选择风险,P2P平台应构建较为完善的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各P2P平台、银行的联合,保证用户信息的准确、可靠。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P2P平台建立了相关的征信系统,例如以上海陆家嘴金融公司为首的网贷联盟,推出了“网贷黑名单”,但是由于其无法与央行对接,运用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还需P2P平台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这一征信系统的构建,并实现与央行的对接,降低运营成本,避免逆向选择风险、信用风险等高收益优势下的各类风险。

四、结论

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高收益的优势下,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还需要加强对P2P平台监管体系、监管制度、征信系统等的建立和完善,尽可能避免逆向选择风险、庞氏骗局风险、破产风险等对投资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促进P2P平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占韦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收益率风险及其相关风险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7(4):124-128.

[2]黄金波,李昀轩.P2P贷款的风险和收益研究[J].金融经济,2015,11(22):8-10.

[3]陈作章,赵敏.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4,10(20):39-42.

[4]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4(4):136-147.

[5]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2(2):20-23.

[6]王珍义,肖皓,何胡琴.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策略[J].武汉纺织大学学报,2015,1(1):11-14.

[7]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2):60-68.

[8]陆松新,兰虹.风险投资、第三方资金托管与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基于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视角[J].西南金融,2015,11(11):50-57.

[9]杨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7(19):222-223.

[10]张平,魏冬.P2P网贷:收益与风险高到尖叫[J].理财,2013,12(12):22-23.

作者简介:魏雨婷(1995-),女,蒙古族,辽宁省锦州市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金融专业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

作者:魏雨婷

第4篇:论国内P2P投资理财平台

XXX

指导老师:XX

系部名称: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会计

论文提交时间:2016年4月 论文答辩时间:2016年4月 学号:

2016年4月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近年来,P2P投资理财平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P2P平台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P2P平台投资理财行业相关法律、监管存在漏洞,P2P投资理财行业难以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与信任、集资诈骗的风险较高、投资理财存在相当的风险,往往这种风险难以控制。因此,本文通过介绍我国P2P平台投资理财的发展现状,结合实际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展现状 解决方案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

前言................................................................ 1

一、国内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 2

(一)P2P投资理财平台的概述 ..................................... 2

(二)P2P投资理财平台的特点..................................... 3

(三)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历程................................. 4

二、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5

(一)信贷平台门槛低,良莠不齐 .................................. 5

(二)贷款资金链断裂引发信用风险 ................................ 5

(三)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引发操作风险 ............................ 6

(四)资金诈骗普遍发生引发声誉风险 .............................. 6

三、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展的建议 ...................................... 7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7

(二)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 7

(三)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 7

四、国内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前景.................................. 8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21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前言

P2P理财投资是一种将互联网和小额借贷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创新性金融模式的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同时具有无需担保、交易便捷、低风险、流动性强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绝佳的理财渠道。这种投资借贷方式从英美等发达国家起源,现在在英美等国家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而中国则是在2007年才有了第一家这样的公司,现在P2P理财在中国一二线城市得到了蓬勃发展。虽然P2P理财方式在我国得到了许多人的欢迎,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的漏洞与缺陷仍需完善。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一、 国内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

(一) P2P投资理财平台的概述

1、P2P投资理财平台的概念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这样一来,P2P也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2、P2P投资理财平台的起源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一般有两种说法。一个是尤努斯(又称尤纳斯)教授;另一个是英国的Zopa。

尤努斯生于1940年,他的贡献是做了穷人的银行,解决了穷人的借贷需求而获得诺贝尔奖的,其模式跟现有的各大银行没有任何差别。

英国的Zopa则完全是基于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模式,网络的高效化使传统的借贷模式可以从N21(运用网络做直销),12N(企业网上申请贷款)的两步走模式,直接跨越到N2N(个人对个人放款)模式,省去了中间银行,这也是Zopa所宣称的,“摒弃银行,每个人都有更好的交易”的来源。P2P网络借贷充分发展的结果是把银行从借贷业务链中挤出去。P2P网络借贷的N2N模式可以兼顾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双重优势。

3、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原理

P2P投资理财的原理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在此过程中,专业的金融服务网站(P2P网站)或投资理财公司充当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而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二)P2P投资理财平台的特点

1、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七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2、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需求。

3、投资门槛低

许多平台都只需100元就能开始投资。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4、平台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三)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历程

2007年,P2P理财模式作为海外舶来品正式登陆中国,2006年国内首家P2P小额信贷服务机构“宜信”在北京成立,随后点点贷、人人贷、哈哈贷、拍拍贷、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安信贷、红岭、盛融、易贷36

5、808信贷、微贷网、E速贷、融信财富等数十个较大规模的网络信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发展起来。短短的七年间,P2P平台蓬勃发展。2011年我国国内的P2P平台仅为10家但是到了2013年8月,据媒体报道数量已经达到了2000家。在过去的三年里,中国的P2P行业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平均增长率达到245%。网络借贷平台的成交金额也迅猛增长,2010年P2P投资理财平台成交金额6亿元,2013年底突破1000亿元。尽管数量庞大,但P2P网贷在中国整体借贷总量中仍只占很少的一部分。

从区域分布上来看,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基础好,创业者多,借贷人文化程度较高,信用基础较好,我国P2P活动多集中在该地区。按照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对注册的132家P2P平台公司的统计分析,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地区合计占总数的60%以上。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二、 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P2P理财方式在我国得到了许多人的欢迎,发展十分迅速,不过,在近几年中,P2P网络借贷公司兑付困难和关停现象频频发生,这证明P2P理财投资的发展中还是有许多的问题。

(一)信贷平台门槛低,良莠不齐

P2P论坛“网贷之家”负责人石鹏峰曾说:“基本上,去工商局注册个公司租个像样的办公地,再买套IT模板,P2P公司就能开业了”,由此可见,P2P的门槛之低 。于是乎不同公司的质量也有很大的差别,运营和服务水平相差很大。从2008年开始兴起,也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信贷的诈骗和非法套现活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网站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对于信贷网站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管还是第三方进行监管还不确定,目前我国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个市场游离于我国监管之外,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正常的金融体系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贷款资金链断裂引发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利率受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约束,利率普遍低于民间高利贷,而且P2P网络借贷公司未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资金需求大但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又不愿意承受民间高利贷利率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可能利用P2P网络借贷公司信息不共享的漏洞,通过蚂蚁搬家,同时在多家注册、多笔贷款,积少成多,筹集大量资金。如果在20家不同P2P网络借贷公司注册多个个人账号,通过发布虚假借款信息,每家贷25笔、平均每笔贷款金额20万元,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单笔借款上限金额多为3万元或以上,就能迅速筹集,亿元资金。若不法分子通过借新还旧方式不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筹集的大量网络借贷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或“两高一剩”等国家限制产业获取高利差,在资金链断裂前风险极难被发现。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如约还贷,就会因涉及地域广、人数众多及金额巨大引发信用风险。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三)挪用第三方账户资金引发操作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若P2P网络借贷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失效被人利用,可能出现第三方账户资金被挪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公司经营模式同质化严重,同业竞争极其激烈,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使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堪重负,据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3年运营及推广费用高达500万元。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资金诈骗普遍发生引发声誉风险

由于对贷款客户的信息无法准确核查,P2P网络借贷极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不法分子诈骗资金的新渠道。湖北一家家电连锁店业主段某通过在“拍拍贷”、“红岭创投”和“速贷”同时开户,成功申请到多笔借款共计250元,逾期多日未还,各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情况下,只能向公安局报案。P2P网络借贷公司多规定由资金出借人自行承担贷款违约风险,许多客户既是借出人又是借入人,部分客户在资金借出遭受违约损失后可能因为违约成本低、收益高,也用恶意借款不还的手段来弥补损失。受破窗理论和羊群效应的影响,一旦这种违约行为蔓延,最终会导致P2P网络借贷市场和信心受影响,从而引发声誉风险。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三、 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P2P网络借贷这种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我认为政府应尽快颁发和出台针对网络信贷的法法规,例如《网络信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等,以法规形式来明确网络信贷的合法性,作为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应对网络信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予以具体规定,同时应明确划分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非法借贷中介的区别和范畴,由银监会或由央行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网站进行监管,对网站的经营范围、业务扩展、贷款发放、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管。同时政府应出台《网络信贷民事诉讼法》,一旦网站、借款者、投资者三方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靠该法律进行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二)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而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了,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经验,出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站对会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明确网站、投资者、借款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借鉴和学习国外对个人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从而制定适合我国的网络信贷评级标准。最后还应对失信者进行严惩,提高失信的成本,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三)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应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方面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掌握一定投资知识和技巧来规避风险,投资前要尽量全面了解借款者的所有信息,再确定是否要进行投资。同时,将资金尽量分散投给多个借款者,这样可以降低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风险。另一方面,信贷网站的经营者应该提前为借贷双方提供还款保障制度,一旦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或是网站账户被黑客,就可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例如:宜信公司就设有保证金制度,一旦投资者的钱无法收回,那么宜信就会从自身保证金中提取现金来补偿投资者所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对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借款者,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其还钱。目前诺诺镑客公司正在打国内的第一个网络借贷官司,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目前也只能根据民间借贷有关规定进行裁定,因此我国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应该尽早出台。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四、 国内P2P投资理财平台的发展前景

在国内,首先,征信体系不健全这是一块软肋。其次,P2P网贷进入中国时间比较早,但由于成长初期监管体制缺乏,行业入门门槛较低,虽然P2P网贷发展速度近乎疯狂,却避免不了乱象丛生,这些无疑给国内P2P网贷行业发展带来一定阻力。再者,是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P2P网贷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要求从业者既要具备充分的互联网技能,又要具备足够的金融行业经验,其次更应懂得部分金融法律常识。目前,一场激烈的P2P网贷人才争夺战正在国内大范围打响。总之,要彻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迈上良性化发展轨道,目前还需要一点时间。

当然,在国内市场我们也能看到不少助推行业成长的有利因素。第一,各金融集团、风投集团争相入场。不少上市公司纷纷涉足P2P网贷领域,有电商巨头,也有网媒大佬,更不乏保险公司,国资血统的银行系统等等。他们有的想通过互联网金融完成改革,有的通过成立新的事业群来拓展自己的金融业务,有的利用原本建立的大数据库,抢占商机等等。第二,我国联合监管正逐步完善,从政府到民间,再到平台自身严格自律的联合监管体系正在逐步起作用。同时,随着系列金融法规和竞争淘汰机制的完善,已经有一批优质平台脱颖而出,如安心贷、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已经占据了大众理财的主角,活跃在P2P网贷舞台创新发展的前沿。

无论互联网还是金融,或者搭上互联网快车的P2P网贷,目前都处于高速发展中。对于没有看清局面或不愿冒险的人来说,他会觉得这是一趟浑水。而对于能够正确判断行业方向的人,他会认为这是一场千载难逢的“翻身”良机。对于很多新鲜事物,都是机遇暗藏,彩虹总在风雨后。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结束语

通过对P2P的学习和了解,我认为P2P投资理财平台是一个很不错的行业,其理财方式的确存在高利润。就国家目前大力支持人民创业和支持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情况而言,有很多小企业的资质难以在银行的各类借款所需资料的条条框框中成功借到款,而有了P2P平台,可以帮助部分企业暂时性的资金周转,缓解企业当前压力,及时有效的借到资金。但对于借款人来说,高额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承担,企业的利润是否能及时还款,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相对于企业借款来说,个人在P2P的借款更需要斟酌。稳定的工作和高收入是借款的保障,但高利息对于家庭和个人来说都是挑战。P2P投资理财平台数量与日俱增,投资者如何正确分辨、合理理财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总之还是一句话——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马时雍.互联网金融 银行业新业态[J].银行家,2012 [2] 魏丽红.在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发展趋势[J].中国金融, 2012 [3] 齐日光,夏冰.网络信贷平台监管缺失应予关注[J].金融时报, 2010(6) [4]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 2013(5) [5] 陈伟.P2P网络贷款模式分析报告[J].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3(5) [6] 阿拉木斯.网络交易法律实务[J].法律出版社, 2006 [7] 邹志鹏.P2P 借贷网络平台分析[J].中国市场, 2012(1)41-44 [8] 莫易娴.P2P 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1(12) [9] 李爱军.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 11) [10]张金艳.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防范人人贷中的信用风险[J].征信, 2013(5)

重庆工商管理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致谢

本论文从立题到论文撰写整个过程都是在指导教师XX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特别是指导教师在学习上,思想上都给予我极大的关怀和帮助,在传授我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培养我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及创新能力,为我今后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开阔了我的视野。指导教师敏捷的思维和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我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无不凝聚着指导教师XX的心血,我将最诚挚的谢意奉献给我的指导教师XX。

第5篇:P2P平台投资协议

港视金融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号:

甲方(出借人):见本协议附件《投资人列表》

乙方(借款人):

证件号码:

住址:

港视金融用户名:

丙方(平台服务方):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紫竹七道18号中国经贸大厦4层I、J单元

组织机构代码号:33533023-9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资金需求,通过丙方的港视金融平台向甲方借款,甲方亦同意提供借款,甲乙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各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平台:在本协议中如无特别说明,均特指由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港视金融平台(网址为:),是专业提供借款项目信息发布与管理、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和商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甲方:指在丁方平台注册,向在港视金融发布借款需求的乙方提供借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具有合格的投资能力、相应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1.3 乙方:指存在资金需求,同意通过丁方平台发布其借款需求,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从而获得甲方借款资金的自然人。

1.4 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合法业务资质的,独立于交易各方的,为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

1.5 环迅账户:指甲方、乙方、丙方以各自名义申请注册的,以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可实现资金支付管理与托管的托管账户。该账户以申请人注册邮箱作为唯一标识,与其港视金融账户具有一对一的绑定关系,其充值、投标、提现、还款等操作指令均在港视金融平台做出。

1.6 第三方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独立的托管账户及资金交易结算服务,保证其资金独立性,与港视金融的自有资金相互隔离。

1.7 筹集期:指从乙方借款项目在平台发布之日起至借款资金筹集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该期限以港视金融平台具体留存记录为准。 1.8 借款本金:指乙方在港视金融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在筹集期所筹集达到的资金总额。

二、借款

2.1 借款基本信息,见下表:

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月。

起息日

日。

借款利率

借款用途

还款日、还款方式、月偿还本息数额,详见本协议附件《还款计划表》。

2.2 甲方通过港视金融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视为确认投标,即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等额于“借款基本信息”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环迅账户划转至以乙方名义开立的环迅账户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冻结甲方账户内相应资金。

2.3 起息日是指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放款成功之日。放款成功日是指借款人所需资金全部筹集完毕后,全部出借人将相应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至乙方环迅账户的最终时间为准。

2.4 借款期间是指起息日至借款期限界满之日止(以下简称借款期间终止日)。 2.5 就本协议项下放款成功日、借款期限终止日及还款日而言,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5:00点之前。

2.6 甲方在自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总额自甲方环迅账户划转至乙方的环迅账户时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出借义务。

三、各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承诺其为订立本协议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如果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甲方应自行解决。如甲方未能解决,则甲方不得对其出借资金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

3.1.2 甲方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自点击确认完成时即视为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及完全地授权港视金融自主生成出借信息完成最终借款项目的撮合,且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甲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甲方知晓并同意,借款金额自甲方点击确认投资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甲方有权从乙方处获得借款期间内基于借款金额的约定利息收益。 3.1.4 甲方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环讯账户中划转借款金额至乙方的环讯账户以履行出借义务。甲方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环讯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划款。

3.1.5 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独立对丙方在港视金融发布的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慎合理的判断,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借款决定,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丙方作为信息发布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

3.1.6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在做出借款决定及签订本协议时,对不能完全知晓乙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的情况应属明知,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3.1.7 甲方特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向乙方回收每月应还借款本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对乙方借款到期提醒及违约催收和提起诉讼。以上委托事宜,甲方同意丙方可进行转委托,无需另行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

3.1.8 就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符合平台交易规则和债权转让条件下对外转让。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承诺为订立本协议而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发布虚假信息给甲方、丙方及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丙方或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有权向乙方追责,各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2.2 乙方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且严格按照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3.2.3 乙方同意以签字、签章或电子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乙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 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金额划转至乙方的环讯账户即视为甲方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3.2.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及(或)偿还借款本金。

3.2.6 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3.2.7 乙方接受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同意向丙方支付一定居间服务费。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另行约定。

3.3 丙方的权利义务

3.3.1 丙方为甲方、乙方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服务。丙方在港视金融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交易信息、个人信息等均由甲方和乙方提供,并由甲方和乙方对各自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2 丙方为促成甲方和乙方达成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撮合交易的中介服务。甲方、乙方应根据其审慎、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丙方对于甲方、乙方借贷关系的订立、履行及风险不做出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承担对借款项目未按期偿还或造成任何损失等的垫付或赔偿等责任。

3.3.3 丙方有权在发布交易信息时暂不公布乙方部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丙方对前述信息的延时公布不承担任何责任。

3.3.4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向乙方收取一定服务费,具体数额及方式由丙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3.3.5 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相关交易信息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和乙方,丙方有权将甲方和乙方的虚假、违约情况对外公告,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丙方的港视金融、相关的金融网站、报刊等,同时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征信规定报送有关征信机构,甲方和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与丙方无关。

四、还款及逾期

4.1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2 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和时间支付本息及居间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偿还当期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应等同于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月偿还本息数额”的资金;乙方向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金额根据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确定。

乙方同意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乙方与甲方、丙方约定的本息、居间服务费直接在乙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环讯帐户中划扣。 乙方应确保在每一还款日当日15:00时前,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环讯帐户中具有足够的偿还金额;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乙方应还款金额划转至甲方及丙方的环讯帐户。

4.3 甲方知晓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甲方的环讯账户的到账时间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甲方协议确定为准。

4.4 还款日当日24:00前,甲方未依本4.2条约定足额收到应收款项的,则视为乙方逾期。在逾期情形下,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外,乙方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直至相关逾期款项清偿为止。

4.5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五、提前还款

5.1 乙方可以依本协议约定提前还款。乙方可于起息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通过港视金融的“提前还款”功能向甲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乙方不得只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5.2 乙方提前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包含6个月)的,按照剩余利息的20%计算;

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剩余利息的15%计算。

5.3 若乙方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提前还款的,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

5.4 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成立协议,协议成立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1.1 本协议经甲方通过港视金融页面点击确认,并经乙方、丙方各方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6.1.2 乙方设定的借款总额在筹集期已全部筹集完成;

6.1.3 港视金融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协议各方信息、第二条与本协议附件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港视金融查询且不可修改;当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本借款协议成立。

6.2 甲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丙方的通知,将前述借款金额从甲方的环讯账户划转至乙方的环讯账户时,甲方成功提供借款,本协议生效。

6.3 本协议成立前,丙方将不会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的环讯账户扣划相应的借款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原路退回至甲方的环讯账户。 6.4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协议各方同意以留存在丙方独立运营的港视金融的协议为准,各方认可该电子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承诺受该形式的电子借款协议的约束。生效的电子借款协议一式多份应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港视金融。

七、其他事项

7.1 乙方须确保到期后足额偿还包括本协议借款金额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所有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视为还款未完成,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及乙方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放款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

7.3 本协议项下借款记录等信息均以港视金融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协议各方可以通过港视金融账户登录港视金融查询上述信息。

7.4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5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6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借人):见本协议附件《投资人列表》

日期:

乙方(借款人):

日期:

丙方(平台服务方):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第6篇: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摘要】P2P理财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个人对个人金融行为。P2P理财行业这几年在我国呈爆发式增长,但P2P理财平台跑路、诈骗等情况迭出,因此P2P理财平台如何完善平台风险控制,是摆在监管层、行业和平台自身的重要问题。本文对P2P理财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大致阐述,分析了P2P平台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P2P 风险措施

一、P2P理财概况

P2P理财,全称为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信贷。P2P理财最早在英国出现,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P2P理财平台迅速在各国扩展开来。P2P理财是由具备资质的互联网网站即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在此P2P理财平台上对接起借贷双方,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可以是有抵押贷款或者是无抵押贷款,在此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借入到期后要偿还本金。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此P2P理财平台上有选择地向借款人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P2P理财平台会赚取一定的息差或按照资金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P2P理财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互联网交易平台,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实现了各自的需求,完成了一个三方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P2P理财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P2P理财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中国的P2P理财平台总数已经超过3000家,但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纯平台模式,指P2P理财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并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以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收益。二是担保模式。担保模式又可分为平台自身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即由平台自身建立风控团队,或把风险控制交给担保公司去做。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也存在着风险,不能认为有了担保就绝对安全了。有一些P2P理财平台,虽然有担保但还是出了风险。三是线上【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线下(ONLINE TO OFFLINE)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P2P理财平台,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原理是资金筹集部分由线上完成,而寻找借款客户部分则由线下完成。P2P理财平台在线上吸引投资者资金,并在平台网站上公开业务服务流程、借贷业务信息等,而在线下则寻找贷款客户并且强化风险控制,这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是P2P理财平台下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多对多”模式。在此模式下,指P2P理财借贷双方并不签署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平台先把资金贷给需求资金的客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后,将其作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这个流程就实现债权的转让。

中国的P2P行业起步于2007年,在随后的几年,我国的P2P理财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低,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平台总数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随着这几年P2P理财人气的攀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P2P理财作为个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12月底,2015年全年P2P理财行业累计成交量接近1万亿,达到了9823.04亿元,而历史累计成交量则约为1.4万元。

然而目前来看,有中间商平台、有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但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当前P2P理财行业的现状。在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之后,P2P行业的风险事件频发。到2015年12月底,我国P2P理财行业累计问题平台已经达到1263家,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而2013年及之前年份问题平台总数为92家,2014年问题平台为275家,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为896家,可见近几年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加。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跑路(含失联)、提现困难(包括主动清盘)和坏账逾期(导致停运)组成。这些行业乱象导致P2P理财平台的公信力受到大众的质疑,因此市场开始呼唤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在多年的呼吁下,P2P理财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此意见稿定义了P2P理财性质、明确规定了P2P理财的职能与红线。展望未来,我国P2P理财平台将不断完善自身的风控管理,国家也会不断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推进,我国P2P理财行业将逐渐规范完善。

三、P2P理财平台风险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一)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都存在着经营风险。而P2P理财平台的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P2P理财平台存在缺乏人气或者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平台持续亏损,从而平台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二是很多P2P理财平台以金融创新等名义,经营不在企业规定内的商业行为,这些活动没有得到允许,触碰到监管的底线,在法律上可能有很大的风险。三是很多P2P理财平台是债权转让或投资人直接向平台充值模式,这种模式能在P2P理财平台积累大量的资金,但投资者却不能掌控这些资金具体被平台投资于哪些方面,很多恶意诈骗或跑路的P2P平台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四是P2P理财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交易的纽带,本不应该参与担保业务,但是许多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也提供了担保业务。虽然P2P理财平台的担保业务对投资者起到保本作用,但其自身面临较大风险。五是很多P2P理财平台开展了与银行近似的理财业务。但P2P理财平台开展的这类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监管不到,这些业务普遍存在风险信息披露不足、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资金投向不明等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安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P2P理财平台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契约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这是平台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极度不完善,缺少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且P2P理财行业在中国发展并不久,只有几年的时间,很多P2P理财平台没有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而平台自建的征信系统由于技术水平不够或缺少足够的数据积累等原因,加大了平台的风险。与此同时P2P理财行业中的大多数贷款人是无抵押贷款,也没有资产证明等信用数据,这意味着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无法通过传统的手段来进行。因此,我国P2P理财行业的信用评估整体水平远低于传统银行。而信用的建立是P2P理财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可靠的信用数据,那P2P理财平台很难继续发展下去。并且目前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和P2P理财平台的完美对接,甚至很多P2P理财平台出于保护自身业务数据等原因,不愿意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因此目前各个P2P理财平台信用数据还不能在行业中共享,这也使有些P2P理财平台必须通过线上审核和线下建立自身风控团队等途径,来对客户信用进行调查,从而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

(三)法律风险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近几年来我国P2P理财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大量的P2P理财平台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因此P2P理财中存在借贷双方权责不是很明确等问题。首先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导致我国对于P2P借贷行为没有准确详细的规范与要求。其次由于P2P理财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使我国P2P理财行业一直处于自由无序发展状态,甚至出现打着在线融资旗号,实则是为了骗贷跑路的P2P理财平台等,严重影响了P2P理财行业市场秩序。

我国P2P理财行业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2月28号正式发布。《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理财机构的名称中,必须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也标志着当前几乎所有P2P理财平台都将进行更名。《意见稿》确定了P2P理财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明确了P2P理财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为平台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这些规定将直线提高P2P理财行业的门槛,能明显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并且还取消了P2P理财行业的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虽然P2P理财行业没有了准入门槛,但是意见稿规定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这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虽然《意见稿》为P2P理财平台的过渡安排了18个月的缓冲期,但目前与银行签订有存管协议的P2P理财平台仅有不足3%的比例,而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理财平台更是不足10家。由于银行对于P2P理财资金监管极为慎重,可能很多中小平台得不到银行资金存管的入场券,而大量近几年蜂拥而上、无风控能力、制度套利者的平台,也将在这次过渡中被市场淘汰,P2P理财行业将遭遇规范发展的大洗牌。

(四)技术风险

由于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互联网安全对P2P理财平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P2P理财平台都在后台记录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这些数据被盗窃或被黑客攻击,平台就会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P2P理财平台存在系统安全漏洞,就有可能导致用户账户被盗,账户信息被泄露,甚至出现用户资金被盗取转移等情况。

四、应对措施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通过上述对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可知,有以下措施可以控制P2P理财平台风险。

(一)加强P2P理财行业自律

对于近几年我国蓬勃发展的P2P理财行业,既有运营良好的理财平台,也有倒闭甚至跑路的理财平台。P2P理财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由于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监管力度相对较低,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因此P2P理财行业可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业内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和规则,搭建起统一的P2P理财行业的信用体系,促进P2P理财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P2P理财征信体系

信用是P2P理财行业的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快建立有效的P2P理财征信体系和完善的公民信用记录,促进P2P理财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加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P2P理财平台的市场行为和监管需求。近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P2P理财行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健全P2P理财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还需要国家继续对此新兴行业进行规范。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我国个人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并完善征信体系,建立起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且由于P2P理财行业没有准入门槛,很多平台钻法律漏洞,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规定P2P理财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对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进行疏导,规范P2P理财行业发展。

(四)搭建安全稳定平台

IT技术是P2P理财平台运行的基础,因此在根基上P2P理财平台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因此P2P理财行业应使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搭建安全稳定的服务平台。同时P2P理财行业应重视信息安全,强化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因技术问题导致平台资金损失。 【众信金服】安全靠谱的车贷理财平台:

参考文献

[1]高姗姗,于鹤鸣.浅析P2P理财风控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4(26). [2]李安兰,郑嘉琪.关于我国P2P的风险控制探讨--基于“lending club”和“人人贷”的对比分析[J].价值工程,2015(24):149-151. [3]牟宁波.当前国内P2P业务相关风险分析[J].中国金融电脑,2015(1):54-56. [4]文星宇.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J].科学与财富,2015(15):286-287. [5]邓凌云.P2P平台的风险和监管[J].港澳经济,2015(26):21-22. [6]曹煦.P2P乱象三宗罪[J].中国经济周刊,2015(22):56-57. [7]李俊超.P2P理财如何避免风险[J].卓越理财,2014(8). [8]钱俞莹.P2P行业的风险及其防范[J].商2015(29):254-254. [9]田野.P2P金融模式及风险控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23). [10]陶然.P2P理财存在问题与风控措施分析[J].江苏商论,2015(25):25-26.

第7篇:如何利用P2P平台进行理财

P2P投资理财如今的火爆也是让很多的投资者纷纷的加入的,但是很多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资讯的敏感度也是毫无疑问的,从之前的默默无闻,再到如今的快速扩张,但是,这个也并不成为投资者规避风险和损失的方法。面对如今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出现跑路的时间出现,在如今相关监管还没有及时的进行的时候,投资者需要如何来做呢?

投资者在选择P2P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理财的时候,都是很看重自己的资金安全的,每一位投资者在P2P平台投资理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讲一下。

第一,挑选信誉度较高的P2P理财大公司。

一般而言,P2P理财公司越大,资金规模就越大,从一定程度上也就保障了资金的流动性。其次,大公司的风控措施也更为规范,投资风险再降一级。

第二,了解P2P理财公司的风险管控措施。

如今纯信用贷款业务的坏账率增高,很多平台已转向抵押贷款业务。所以,投资者还可注重贷款的抵押物,比如房产或车辆、中心地区或郊区的房屋,内在价值不同,也会决定P2P理财的有效兑付程度。

第三,弄清楚借款用途以及还款方式。

借款人是用钱来做什么的,买房?买车?是否有固定收益等等。一般有实地认证的投标还款比较有保障。

第四,了解是否有公司担保、是否有风险保障金,一般是多少。

还款风险金保证,就是当投资者对应的债权清单上的借款人逾期或坏账,由还款风险金账户中的金额先行偿还本息。

总之,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所以说不仅要花费时间去观察将要去投资的P2P平台,有一个严密理财计划也很重要。

第8篇:云钱袋P2P投资理财平台可靠吗?大揭秘

云钱袋P2P投资理财平台揭秘

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发展迅速,云钱袋网,作为东方银谷集团 旗下独立运营的网站,凭借着七年的经验的积累、凭借专业的风控机制和健全的安全措施,云钱袋上线之后,就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为了不失信于客户的信 赖,云钱袋投资理财平台承诺,发展成为国内安全稳健的p2p投资理财平台,让更多的投资者放心。

与权威机构达成战略合作 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贷虽发展迅猛,但究其本质仍是金融,安全至关重要。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广大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云钱袋通过与专业的第三方金融机 构合作,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对借款项目提供本息担保,免去投资者顾虑。同时,有利网还工商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先进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云钱袋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保护用户在云钱袋账户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的安全。云钱袋拥有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网站的非 正常访问并做相应的安全响应。云钱袋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未经您的同意,云钱袋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您 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业风控机制 杜绝源头风险

在P2P庞大的红海市场,如何控制风险成为P2P平台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投资人审视一个平台的基本条件。风险控制没有捷径可以走,只有企业层层 把关,才能为投资者带来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据了解,云钱袋网非常注重平台的风险控制,并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严格。对每一个小贷公司,云钱袋都会进行严 格的审核,采取准入机制,并定期验证小贷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风控水准。针对每一个借款人,云钱袋会进行严格的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优秀的还款能力,从源头上 保护出资人的资金的安全。

云钱袋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云钱袋将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并结合线上和线下优势,实现对违约数据的掌握,通过量化风险模型实施,从本质上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云钱袋,立志为投资者打造一个安全、诚信、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渠道。

第9篇:分析P2P理财平台问题的产生原因

专业投资理财网站

分析P2P理财平台问题的产生原因

愈来愈多的P2P理财平台悄悄退出,有些人觉得归咎于监管?但你是否想过,是否综合分析过自身的平台,究竟哪里不合规,那为何别的平台就可以存活下来?作为投资者也要慎重选择好平台,各个方面去了解,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能只重视高收益,最终如果出了事,跑了路也不能全是平台的责任。

过去的几年,互联网企业流行轻资产运营思维,延伸到金融领域,信息中介 无疑成了轻资产运营思路最好的落地方式。于是乎,不仅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宣布轻资产运营转型,互金平台也在市场和监管的推动下一步步走向信息中介化。

但问题在于,鉴于金融产品自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当前甚至未来可预见的几年内,市场不能指望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的鉴别力有质的提升,在此背景下,消费者的金融产品选择必然严重依赖于平台的产品推荐,并更多地演变为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选择理财产品。这一点虽然从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上有不合理之处,但站在市场角度看又并非没有道理。

逻辑困境来了,在消费者把金融产品的选择权交到平台手中时,对平台而言就是沉甸甸的责任与压力,规模越大、责任越大,平台还能淡然地把底层资产的甄别权交给第三方而安心地做展示窗口吗?这种把自己的命运全然交到第三方合作伙伴手中的互金平台,真的有未来吗?可见,轻资产、平台化的运营战略,并非转型的灵丹妙药,一个不对,就是带来灭顶之灾的毒药丸。

问题频发背后可能是战略思路出了问题

理财产品违约,已经成为互金平台不敢触及的“红线”。这个红线,不在监管层面,而在实操层面。在当前的行业环境和舆论环境下,一旦平台未能及时兑付资金,很容易引发投资者挤兑潮,给平台带来灭顶之灾。基于此,对平台而言,良好的信誉是第一宝贵资产,平台通常会不惜一切代价来确保到期资金的按时兑付。

挤兑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流动性危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理财平台会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通过事先的流动性测算,基本可以保证流动性均衡。当挤兑发生时,平台在短时间内遭遇大量的资金流出需求,此时并无足够的流入资金接盘,导致兑付失败。兑付失败本身会加剧投资人的恐慌情绪,引发更大规模的挤兑,也会使得潜在的流入资金中断,使平台丧失资金来源,最终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由于缺乏类似

专业投资理财网站

的存款保险和央行最终贷款人 等制度安排,一旦遭遇挤兑,几乎就是灭顶之灾。

回忆2016年以来的P2P理财平台倒闭潮,在500多家跑路、提现困难或经侦介入的平台中,产品逾期几乎是唯一的导火线。产品一旦逾期,接着便是挤兑,再然后是提现限制,最终是经侦介入。因为提早可以预测到结局,一些平台索性选择在产品逾期或接近逾期的时点“主动”跑路。你要说有的平台本来就是骗子,不否认。但500多家平台都是骗子吗?肯定不是。相信大多数都是受互联网轻资产思维影响的创业者,怀着满腔热忱进入这个行业,以“轻资产、平台化”的思路去“链接”资源,终因经验不足接手很多的“问题资产”,至此,一些创业者开始黑化为不法分子,玩起庞氏骗局的游戏妄图自救,玩不下去就跑路;还有一些创业者,选择倾家荡产填坑,以后停业关门;还有一些,因无力兑付面对经侦介入。

当前不良资产高增长的趋势仍在持续,行业中也还有几千家平台,平台背后资产的质量状况将直接决定平台的命运。问题在于,由于奉行轻资产思维,平台在资产甄别、贷后管理等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合作伙伴,真要评估资产质量,恐怕平台自己心里也没底吧。结合监管门槛和不良资产暴露的趋势,笔者曾经断言2017年末还能持续运营的平台将维持在500家左右,意味着还有接近2000家平台需要出清。如此大规模的平台退出,不能不说是业务模式或者业务模式背后的战略思路出了问题。

轻资产还是重资产,金融企业要怎么选?

回过头来看,自2010年以来,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在很多领域都取得了成功甚至后来者居上,但唯独在金融领域,互联网思维似乎遇到了瓶颈。

互联网思维强调轻资产运营,大致的套路是通过免费思维和流量策略吸引用户并实施免费策略,然后以跨界思维寻找合作伙伴搭建平台,通过平台化的运作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提升粘性,对资产方收取通道费或流量费以获得盈利。

在互联网思维模式下,平台与资产提供方只是通道合作关系,对资产的质量无心也无力进行甄别,这就埋下了行业发展的隐患。要知道,普通的商品销售出去,服务基本就算结束了,而金融产品卖出去,一切才刚刚开始,只有底层资产不出问题,放出去的钱能收回来才算圆满。所以,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问题都是滞后的,片面强调当期规模并无任何意义,有时候一个资产逾期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挤兑而致全盘皆输。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业又是讲究杠杆效应的,像商业银行,基本是10倍的杠杆,10元钱本金可以放100元钱贷款,这意味着,如果不良率达到10%,就把本钱亏光了。很多分期公司,不良率达到15%以上,从资本的角度看,估计也已经资不抵债了。

在金融业,大家发现并不能照搬互联网的传统做法,估计也是互联网金融巨头纷纷从传

专业投资理财网站

统金融机构聘请高管的重要原因。然而,数以千计的小平台既缺乏对金融的敬畏之心,也缺乏从传统金融机构聘任人才的意识,即便有这个意识,也不见得能请来真佛,毕竟,传统金融机构里的人才也往往只会青睐巨头。于是乎,经过了短短一两年的高速发展后,行业的从业机构纷纷停业,表面上是监管合规成本提升,根本原因还是发展模式走进了死胡同,难以为继。

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并非谁都可以玩

对传统产业而言,轻资产运营的难点在于做大客户规模,有了客户才能吸引商家入驻,有了足够丰富的SKU,反过来也能提高客户粘性,于是流量运营的思路应运而生并大获成功。

对金融业而言,轻资产运营的难点在于借款人(即底层资产)的风险管理,风险做不好,轻资产运营就是虚的。既然轻资产本身决定了不可能深度介入资产的甄别和风控过程(这样就不是轻资产模式了),那就要求平台方具备极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资源协调能力,确保底层资产一旦出事,各方不会扯皮,生态圈能兜得住,保住平台的声誉。对于大多数中小平台而言,缺乏这样的影响力和协调能力,一旦底层资产出事,合作伙伴往往反目成仇,要么平台自己兜底,要么事情闹大,经侦接入,平台完蛋。而后者,正是数以千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已经经历和正在经历的事情。

因此,就金融业而言,轻资产的运营模式并非谁都可以玩,先要掂量下自己的影响力和协调能力。一旦选错了战略方向,必定事倍功半,而且多半会是个悲剧的结局。

为推进我国P2P理财健康发展,要尽力将P2P平台所蕴涵的普惠金融理念真正落地,实现风险与收益真正可控。强调P2P平台诚信经营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准则,确定平台运营红线,严厉打击非法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上一篇:体育游戏对兴趣培养下一篇:天保工程工程管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