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投资平台

2023-02-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p2p互联网投资平台

广西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研究

摘 要:近些年,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在国内发展十分迅猛,各种互联网投资产品、理财产品不断涌现。然而随着P2P平台数量的爆发性增长,P2P平台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跑路、倒闭的问题时有发生。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归纳出针对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监管措施,并提出规范发展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广西小微企业 互联网金融监管 P2P平台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P2P网络借贷的方式为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P2P网贷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特征的新兴金融组织形式,发展十分迅速。相比于传统金融,P2P网络借贷具有覆盖面广、投资门槛低等优点。过去几年,全国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相比于其他发达地区,广西地区的P2P平台发展相对缓慢,问题平台占比相对更高。因此,有必要加强P2P平台监管力度,以便进一步规范发展广西互联网金融P2P行业。

1 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展现状

2013年以来,全国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出现井喷式增长,截止到2017年4月底,全国运营P2P平台数量已达到2214家。2017年3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2508.43亿元,创出单月历史新高,环比2月上升了22.76%(全文数据来源:网贷之家)。广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起步虽然相对较晚,但发展势头却也十分强劲。就目前广西P2P网贷平台发展情况来看,在运营平台共有23家,而从2013年到现在,一共出现了46家问题P2P平台。运营平台中经营较好的主要有钱盆网、小鹅网、学信贷、金发所等。而在广西出现的46家问题平台中,属于提现困难平台的有7家,占15.2%;属于停业平台的有20家,占比43.5%;跑路平台的有19家,占比41.3%。

注册资本是考察一个平台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在出现问题的46家平台中,共有16家P2P平台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而这16家平台中有半数平台出现跑路问题。另外,在所有平台中,收益率超过20%的平台大都出现了问题,目前大部分平台收益率都在8%~15%之间。

2 广西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2.1 征信系统发展落后不完善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它是由央行搭建完成,主要服务于银行同业,对于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开放。在尚不能完全接入征信系统的情况下P2P平台只能依靠自身的途径去积累征信数据,对个人的审核方式并不全面,这样的话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在这种不健全的征信系统的环境下,P2P平台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弥补征信方面的不足,降低了运作效率的同时提高了经营成本。

2.2 信息機制不健全且监管不力

广西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尤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信息不对称在市场发展初期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实际上广西的P2P平台定位不够明确,既充当了信息中介也充当着信用中介的作用,换句话说,这些P2P平台不但提供借贷双方的意愿信息来充当信息中介,同时还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息”等承诺来充当信用中介,又由于P2P平台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各家平台放出的收益率越来越诱人,融资方的风险几乎都转嫁到P2P平台上,使运营状况恶化,坏账率升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投资方难以获得P2P平台的真实信息如坏账率等重要信息。因此目前的P2P平台往往会出现非法集资、跑路等问题,这些问题平台的产生与信息不对称有一定联系。

另外,P2P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形式,目前还未能为它量身定做的监管体系。广西目前出现的问题平台共有46家,占总数的66.7%,可以说广西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情况不容乐观,监管状况令人担心。究其原因就是进入门槛低,标准不规范,业务手续不齐全,风险控制能力差,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没有合适的方式对各个平台进行评级分类,加上监管的力度不够,出现监管真空和漏洞,致使P2P行业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于是,许多平台抱着非法集资的目的进入到行业中,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3 控制风险的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各种风险

在P2P平台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而且占的比例相当高。在这不断上升的数字背后,也暴露出了P2P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力弱的问题。P2P平台需要具备较高的流动性管理、风险识别和内部控制等经营能力,而当前广西P2P行业进入门槛低,大部分平台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团队进行管理或者引入担保等方法。P2P平台主要面对的风险有三个方面:第一,信用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不能完全接入征信系统且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P2P平台却在不完全了解借贷双方的情况下却做出“保本保息”等承诺,将会大大提高信用风险,不利于市场稳定。第二,资金风险。P2P平台的资金来源多是手头有闲散资金的投资个人,对于资金是否是正当来源并不清楚,因而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资金风险,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严格的资金审查制度。第三,操作风险。P2P网络借贷行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传统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并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个行业的要求。另外,P2P行业的许多从业者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知识,加上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从业者可能会通过漏洞获取私利,产生操作风险。

3 促进广西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1 利用大数据完善征信系统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各行业的深入应用以及获取数据的方式越来越容易,人们逐渐意识到大数据为征信系统的完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大数据本质上是对数据的高效收集和分析,它的信息来源更加多层次、多方面,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出主体的信用状况。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使全民征信成为可能,当一家小微企业的诸多数据被搜集归纳到一个平台上,运用合适的评级分析方法就能够了解到小微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从而降低了P2P平台的信用风险和征信成本。另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征信来构建网贷风控体系。阿里巴巴通过旗下的诸多电商平台收集了大量数据作为原始材料,通过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再给融资方贷款。事实证明,采取这种方法之后阿里的坏账率远比行业平均水平更低。因此,不仅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完善征信系统,还可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定价,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P2P网贷行业是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興起的新兴行业,这种线上的交易模式显然与传统金融的线下模式不一样,自然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一行业,以至于出现监管漏洞、监管真空等问题。目前全国多地区都有出台关于P2P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广西由于P2P起步晚,监管政策这一方面比较滞后。因此,广西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目标、监管原则以及监管路径等,促进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与传统金融行业优势互补,共同服务于广西经济振兴的目标。

完善的P2P行业监管制度应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目标重点在于预防而不是控制。换句话说就是这种监管体系应该能够将风险及早地识别出来并加以应对,而不是在问题发生之后去控制后果。在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初期,市场复杂,许多风险难以识别,导致问题发生之后的影响扩大,有效的监管体系应当能及早的发现问题隐患。二是要提倡行业自律。可以组建P2P行业自律性组织来帮助实施外部监管,这样的话不仅提高了监管效率也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

3.3 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宽松的行业环境

首先,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比如对注册资本提出最低要求,对公司的基本经营条件做出要求,另外还可以严格审核公司股东、管理层的诚信记录等。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应与实际情况相匹配,在广西这种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不应该将门槛设置过高,这样会放慢整个行业发展的脚步。其次,要严格执行合理的资金托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资金托管制度。《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很多P2P平台跑路案例中管理者就是捏造虚假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然后携款潜逃,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完善资金托管制度,可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来避免资金风险。最后,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给市场营造出一个宽松的环境。对广西来说,P2P网贷行业尚在起步阶段,宽松的政策环境会吸引更多的优质平台出现,在良性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因此,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抑制市场的活力。

3.4 加强行业信息披露

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不对称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P2P借贷过程中的主体信息的获取渠道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构建信用评级体系,加强专业评级机构与P2P平台的合作来解决。P2P评级对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具有重要影响,政府应当促进信用评级机构与P2P平台的合作,建立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特有评价体系,使市场中的借贷双方能够对P2P平台的真实情况有一个可靠的信息来源。除此之外,要明确P2P企业在信息披露和引导投资者方面的企业责任。P2P平台应当及时披露运营状况等相关真实信息,拒绝财务作假,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 结语

互联网金融时代下,P2P网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为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虽然广西P2P行业目前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行业对于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政府应该在不抑制市场活力的前提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监管,明确监管目标和原则,还应该出台各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在内部监管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风险传递和扩散。要积极促进P2P平台与征信系统的对接,促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值得乐观的是,近几年,政府越来越重视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也日益增强,P2P行业进入一个洗牌的阶段,不规范的平台退出市场,有实力的平台将会越做越强。

参考文献

[1] 陈春妤.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西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6(02).

[2] 昌盛,甘宜沅.试论互联网金融对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7).

[3] 陆岷峰,杨亮.关于P2P平台风险评估与监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台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J].西南金融,2015(11).

[4] 邹辉霞,刘义.P2P网络借贷模式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15(02).

作者:王晗 梁圣文 钟慧 陈敏娟

第2篇:P2P网贷平台分析及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传统金融体系改革的产物,在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下也促进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这种平台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本身也具有金融发展固有的风险。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

一、P2P网贷平台风险体现

1.信用风险体现。P2P网贷平台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客户个人的信用风险问题。现阶段很多央行都对P2P网贷平台开放,各个金融企业公司之间也建立了一种数据共享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会对顾客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等进行显示,但这些这些的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另外,P2P网贷平台的业务需要在网上完成,其信贷审核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另外,逆向选择的实行导致企业内部积攒了很多信用差的记录者,甚至还出现了借款人的包装行为,为P2P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力工作带来了负担。第二,合作企业和机构的信用风险问题。P2P网贷平台和一些小额担保贷款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小额担保为了留住高质量的顾客,会将一些不好的金融项目转嫁给P2P网贷平台,因此P2P网贷平台的项目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三,P2P网贷平台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监管,导致其发展的担保合同缺乏合理的认证,在和企业的发展合作中存在很多风险问题。

2.资金流动的风险体现。资金流动风险一般体现在产品的异化发展方面。P2P网贷平台和传统的金融管理模式不同,存在一些债券转让和违约担保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是一种信用贷款,且对不良贷款记录以及风险补偿信息没有明确的记录,对于一些借贷行为缺乏规范,在资金不受控制的积累下能够导致资金断裂问题,诱发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

3.技术风险的体现。小额信贷的技术风险一般是各种信贷产品中风险系数最高的,对于这种风险一般是通过社会发展指标的信贷技术来补偿。但尽管有补偿机制,但是从发展实际上看,P2P网贷平台的坏账率仍在3%以上,甚至达到了10%,这种现象对金融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同时,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环境不成熟,依靠网络的力量不能保证信贷平台的稳定、健康发展,很容易出现发展的技术问题。

二、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1.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对金融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P2P网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迅速,但是这种快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同一行业的发展出现三个巨头企业是市场发展规律支配下的正常情况,但是P2P网贷平台企业发展数量过多、过快会打破这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效果体现在是否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而投资者最关注的是自己的资金能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被收回,即资金应用的安全性问题,投资者需要选择风险最小的P2P网贷平台,由此意味着哪家平台风险控制做得好,投资者就会更青睐于哪家的网贷平台。但如果整个网贷平台的发展都不能让投资者满意,就会导致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疲软。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对整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对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影响意义重大

P2P网贷平台得到投资者的关注重要原因是高收益,但是并存的风险问题也容易让投资者望而却步,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的非正常风险,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秩序。P2P高收益和低门槛的特点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同时在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的情况下,加重了网贷平台发展的风险。

三、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策略

1.提升投资人员对风险的认识,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设。一般投资群众的非理性、从众性心理,加上他们对投资金融知识的了解不够,导致他们不能认识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有关人员需要借助多媒体以及网络平台的力量加强对一般投资群众的金融风险知识渗透,减少他们投资的盲目心理,从而实现理性的投资。另外,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也要加强自律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根据2014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处理好政府监督以及金融企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金融企业要建立金融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监督,并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过的重大风险和投资陷阱进行负面分析,从而保证P2P网贷平台的发展。

2.行政部门要积极应对P2P网贷平台的融资风险。金融企业自律发展的同时需要和监管部门一齐发展,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能够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第一,针对金融市场不真实的信息制定规定。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需要遵循五个原则,即客户信息的保存原则、不虚构借贷信息原则、风险告知原则、披露经营信息原则、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原则。P2P网贷平台发展具有资金和技术的支持,通过对其发展信息的披露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网贷平台发展中。在众多客户支持下,更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作用,及时管控金融发展信息,加强对信息的披露。第二,P2P网贷平台具有金融发展特质,为此需要采用行政手段规定其发展。首先,要设置其准入门槛,在对企业考核之后允许它进行发展。其次,对于网贷平台的资金池,要设定第三方托管制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具有金融企业的性质,在为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发展的风险,为此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管控,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知识培训的多管齐下下保证P2P网贷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通过网贷平台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沈建男,骆建文.基于P2P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管理策略[J].现代管理科学,2015,05:45-47.

作者简介:张浩敏(1999- ),男,汉族,江苏海安人,高中在读,研究方向:经济学

作者:张浩敏

第3篇: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P2P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研究

摘要:P2P借贷行业在西方和我国都得到迅速发展,原因在于其提高投融资效率并将民间金融透明化。英、美等国已初步建立对该行业的监管框架,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缺乏顶层设计。研究提出,有效率的P2P借贷监管应当兼顾投融资效率和投资者保护,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尽量给平台足够的发展空间。首先,加快民间信贷和隐私保护等立法进程刻不容缓。其次,基于国情,P2P借贷行业应当有央行和银监会联合监管。再次,提出建立行业协会和促进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关键词:P2P借贷;人人贷;投资者保护;监管模式

一、引言

P2P借贷行业是协助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实现直接借贷的中介行业。自世界第一家网上P2P借贷平台zopa 2005年于英国成立以来,这一互联网金融子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英国,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形成行业三强。在美国,2007年成立的Lendingclub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交易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截至2013年10月,该平台已经累计撮合贷款26.4亿美元(约162亿元人民币)并实现盈利。其他发达国家也有成熟的P2P网贷平台,如zopa在意大利的分公司Smartika和澳大利亚SocietyOne。

与西方P2P借贷行业创立伊始就全是纯粹的网络平台不同,我国目前呈现线上、线下平台共存的产业结构。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使线上平台无法有效地通过网络进行借款人认证与信用评估。一些平台不得不线下经营以更好地实现信用风险控制,这就导致经营成本过高,不利于盈利。线上运营虽然成本低,但面临着信用评估困难和违约率高的问题,盈利能力也堪忧。我国P2P借贷行业起步早,发展迅速。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介绍,P2P借贷机构已经由2009年的9家增长到了2013年第一季度的132家。这些机构的交易量也逐年上升。根据在132家机构中选取的21家活跃度较高的平台的交易状况,2008年这些机构的交易量小于1000万元,2011年达到10.03亿元,而2012年已经达到104.13亿元,交易笔数也由2011年的5.79万笔增加到2012年的21.14万笔。

西方政府对P2P借贷平台经历了由不了解到鼓励发展两个阶段,英国政府甚至在Zopa上投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其监管框架仍在搭建之中,还不成熟,但监管机构、借贷平台、律师和学界已经在积极推进。目前我国对该行业的监管缺乏顶层设计,但从上海、江苏和山东等地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对P2P借贷服务表现出一定的热情。在此背景下,对该行业的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P2P借贷服务带来投融资效率的改善

P2P借贷平台之所以被市场和政府迅速接受并发展迅猛,根本原因在于其借力互联网弥补传统金融市场的空缺,提高借贷双方的投融资效率。也因此,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不构成直接竞争,有巨大的行业发展空间。

(一)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更优利率

商业银行为主的传统贷款机构以实体方式运营,营销、信用评估等依赖于实体网点,运营成本高。西方网上P2P借贷平台通过两方面的创新降低运营成本。第一,依靠互联网调取借款人信用信息,并开发电子化信用评估工具,极大地缩减了信用评估成本。第二,平台通过网络撮合借贷双方,不建实体店。运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与传统借贷相比,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平台分别能享受到更高的收益率和更低的贷款利率。以美国为例,LendingClub将出借人的收益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2.2%提高到9%以上,同时将借款人的成本从信用卡的年18%以上降低到13%左右。可以说,这一商业模式实现了同时增进借方和贷方效用的帕累托改进。但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成熟,该行业在我国并没有完全实现网络化,部分平台仍然线下经营,并将额外运营成本转嫁到借款人身上。借款人在部分线下平台的总借款成本甚至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达到高利贷的水平。当然,出借人在线上和线下平台都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我国P2P借贷平台可以提供平均10%的年化回报率,而一年期银行理财约为4%~6%,定期存款与国债则仅为3.5%~4%。

(二)P2P借贷平台服务是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underbanked)的群体

我国注册的企业中,99.3%为小微企业。它们贡献了国民生产总值(GDP)的55.6%、国家税收的46.2%以及就业机会的75%,但只有13.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66%面临融资问题。可以说,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私募基金和风险资本对大多数小微企业都不友好。对个人来说,无抵押贷款亦难度较大。另外,小微企业和个人如果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通常要忍受畸高利率的盘剥,徒增还款压力。

作为小微金融的创新,P2P借贷平台提供了快捷、低利率的融资方式。一方面,平台贷款周期短,小微企业或个体户能够迅速获得贷款,解决资金周转的紧急需要。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特别是信誉良好但资产微薄的个人也被纳入借款人范围,实现小额、临时性资金需求有了新途径。从投资角度讲,传统投资机构往往将低净值人士避之门外。虽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公募基金一般不设投资门槛,但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如私募基金和信托,都对起步投资额有一定限制,如当前我国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平均为300万元。但P2P借贷平台门槛低,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资金提供者都可以成为投资者。可以说P2P借贷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P2P借贷行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P2P借贷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在改进投融资效率的同时也内生了各种风险。2011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该行业风险的忧虑。当然,实践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大多源于业务模式的不成熟,而不是该行业本身。

(一)平台经营不规范引起的风险/欺诈行为。

1.平台非法融资风险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犯罪,其中与P2P借贷机构相关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西方P2P借贷服务中,借贷行为是直接在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平台不参与交易。这在我国发生两种异化:一是某些平台获得出借人授权,替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二是某些平台先将自有资金贷出,再将贷款打包并以财富管理产品的方式出售给投资人。这两类金融服务行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我国P2P借贷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平台所有人携款逃跑的集资诈骗罪行为,如201 1年的贝尔创投欺诈事件以及2012年的淘金贷欺诈事件。这来源于饱受诟病的某些平台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不分离现象。

2.平台破产风险

2012年初,P2P网贷平台“众贷网”上线未满月便宣告破产,引起我们对平台破产风险的警觉。一般来说,平台破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缺乏客户(出借人或借款人),二是大量出借人停止投资撤回资金引起平台流动性短缺,三是坏账率高,四是平台对贷款提供担保却因为自由资金少而不堪重负。

3.平台泄露用户信息

对借贷双方进行保护的另一个关注点是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信息泄露可能由平台网络安全技术不过关引起,也可能是平台为牟利蓄意而为。

4.平台对出借人(投资人)区别对待

对出借人进行保护,还应保证其受到平台的公平对待。若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充当出借人角色,则可能会将优质借款人优先纳入自己的资产中,违背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另外,平台也可能将优质贷款项目预留给高资产投资人,损害小投资人的利益。

(二)借贷者的欺诈行为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给部分借款人伪造各类凭证、信息欺骗P2P借贷平台以可乘之机。常见的方式有利用虚假身份或盗用他人身份贷款,编造虚假收入、资产证明(小微企业甚至还可能在财务报表上作假)和虚构贷款用途(贷款滥用)等。以虚假身份和信用信息欺骗P2P借贷平台,一是危害出借人利益,二是对平台来说,引起客户流失并导致提供担保的平台不堪重负。借款人滥用贷款则有可能使贷款流入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甚至非法行为,引发违约或给出借人带来更大的麻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P2P借贷行业中出现的各种危害出借人利益的现象均由平台经营不规范或借款人欺诈造成。平台非法融资或者破产,都可能导致出借人本息无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或区别对待出借人,也是对出借人利益的损害。事实上,借款人通过伪造信息进行欺诈并侵害出借人利益,除了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外,平台在信用评估方面工作失当也是重要原因。可见,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保护P2P借贷平台上的出借人权益并防范各类风险,关键在规范平台运营,加强其信用评估、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能力。

(三)无法消除或不宜过分强调的风险

现有文献对P2P借贷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类似风险的现象多有著述,但存在一定的误判,其中普遍的问题是没有把正常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和各种欺诈行为导致的违约区别对待。有些文献还夸大了某些风险的危害程度。另外,不同平台间的套利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却被有些文献当做行业风险来看待。

1.固有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甚至违约的风险。在P2P借贷平台规范运营的前提下,信用风险是无法通过监管消除的。首先,是否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意愿。投资者参与借贷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其对风险、收益的认识和接纳。借贷有风险,即使是有形时空中发生的熟人间借贷,也存在借钱不还或违约使用借款的现象。当然,P2P借贷服务是新生事物,投资人,尤其是资产净值低的草根一族应该在对这一业务模式充分了解之后才进行投资。

2.影响宏观调控的风险不宜过分夸大

P2P借贷行为可能导致宏观调控效果打折,这一担忧言过其实。一方面,P2P借贷目前的交易规模难以影响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P2P借贷的主要借款人为个人或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投放资金的实力。事实上,中国银监会仅仅对这一风险做了提示,并没有出台任何应对措施,反映出监管部门并无特别担心。

3.洗钱的可能性存在,但风险较小

P2P借贷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可能。来源非法的资金可以被不法人员通过平台贷出,并以收回贷款的形式洗白。这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问题。事实上,西方P2P网贷平台均没有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进行限制,也没有设置反洗钱机制,这与贷款为小微贷款的特点是一致的。

4.用户通过不同平台进行套利是市场行为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数目众多,所提供的利率各不相同。当一个平台的贷款利率小于另一个平台的投资收益率时,用户可以先通过前者贷款获得资金再通过后者放款,获得利差收益。现有文献认为这种套利不规范,需要规避。事实上,套利是给定制度框架下的合理市场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利率的形成,并给P2P平台确定有效利率提供激励,不应被视作违规行为。

四、英、美等国的P2P借贷行业监管经验

P2P借贷发源于英国,在美国的交易规模最大,各平台也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因此这两国对于如何监管这一行业讨论最多。英、美两国同属普通法法系,但对这一行业的法律界定和监管方式截然不同,这也为我国的监管研究提供了广泛素材。

(一)英国的立法与监管经验

早在Zopa建立之初,便通过和监管部门的讨论确定P2P借贷不属FSA(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即金融服务监管局)监管。FSA的职责虽然是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业,但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并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当然,作为英国金融业最顶端的监管机构,FSA还是保持对P2P借贷行业的紧密观察。另外,Zopa虽然不是传统的贷款机构,但拥有贷款牌照(credit license)。由于贷款牌照由OFT(Office of Fair Trading,即公平贸易局)颁发,Zopa便顺其自然地由其监管。2014年后,OFT将改组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即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P2P借贷行业也会改由FCA监管。OFT的职责是“让市场为消费者良好地运行”,也就是保护金融市场上消费者的利益。在P2P借贷行业中,OFT的职责便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事实上,OFT并没有对该行业监管的成文条例,但我们根据OFT工作所依据的指导意见便可窥见其监管重点有三个:一是保证出借人被P2P借贷平台平等对待;二是严格规范平台的宣传;三是确保出借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

可见,英国监管部门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并不涉及上文提到的平台非法融资、破产、泄露用户信息等风险以及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上述不规范现象的避免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的。行业自律体现在两方面的努力:一是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 Finance Association(即P2P金融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二是它们都加入了英国最大的反欺诈协会,从而能够更及时地发现可能进行欺诈行为的借款人。从英国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其注重宽松的非审慎型监管,只对投资者保护提供顶层设计,将行业演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交给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己解决。事实上,英国政府显示了对P2P借贷行业的巨大支持,比如据英国《每日电报》,自2012年12月起,英国政府将逐步在上述两个平台发放贷款1亿英镑(约合人民币9.8亿元)。这种监管方式,不仅监管成本低,而且平台应对监管所需付出的运营成本也低,为提高借贷双方的投融资效率提供了足够空间。另外,由于英国现行法制体系有较为健全的投资者保护设计,可以说英国监管模式完美地体现了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

(二)美国的立法与监管经验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Howey检验,P2P借贷平台上借款人向多个非定向出借人的贷款被认定为“投资合同”,因此借款人通过平台贷款是证券发行行为,而平台则被界定为证券发行的承销商并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2008年末,Prosper便因为没有在SEC注册而被叫停,直到2009年4月才恢复营业。现在的Prosper和LendingClub在撮合贷款方面,需要先公开发行不记名借款权证(notes)并将其在SEC备案。借贷双方达成贷款意向后,权证生效。出借人其实是以购买权证的方式向借款人贷款。SEC的登记费用为400万美元,而且平台还要定期向其递交报表,所以平台应对监管的成本高昂。这不但影响投融资效率,还易产生垄断。由于网络经济效应,平台越大,越有吸引力,越易垄断。为降低应对监管的高成本,Prosper已经在游说国会,想模仿英国,将P2P借贷行业置于CFPB的监管体系中。

同英国一样,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对P2P借贷中的投资者保护也有着良好的顶层设计,比如《公允信贷报告法》要求对借贷双方隐私的保护,《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保障投资人受到公平对待,《JOBS法案》强调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更有大量州法律也强调保护平台用户的利益和隐私。在监管执行方面,美国设立有CFPB(Consumer Finance Protection Bureau,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五、我国P2P借贷行业监管的现状

个人借贷在我国历来受到法律的允许。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P2P借贷平台签订的借贷合同属民间借贷,因此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受法律保护。但当前我国P2P借贷平台缺乏法律地位,也缺乏监管主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虽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赋予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但这种居问服务是否是特殊的金融居间服务,法律上尚未明确。P2P借贷合同涉及投资关系,与赠与合同或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这种投资关系比合同关系更复杂,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求更为突出。法律地位的缺失给P2P借贷行业带来极大的额外经营成本和不确定性。以P2P网贷平台为例,美国的平台能获得多轮大额的风险资本投资,但中国的类似企业却很少获得创业资本支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政策前景不明朗,创业资本不敢贸然进入。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上述两个部门并非金融监管机构,缺乏防控金融市场风险和金融欺诈的能力。“一行三会”中,也只有银监会明确对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发表过态度。

六、对我国P2P借贷行业监管的建议

我国发改委于2012年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国务院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确定了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指导思想。西方监管机构经历了逐步理解和接受P2P借贷行业的过程,我国政府也发出了改善该行业监管环境的信号。事实上,P2P借贷平台有利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其经营具有隐匿性,逃避监管是与生俱来的倾向,因此金融监管根本无法有效实施。P2P借贷平台一方面每笔借贷都会产生电子凭证供监管者查阅,另一方面每一次资金流动都会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记录在案,这种记录让“潜水”的民间金融大白于天下。另外,P2P借贷为民间闲置资金找到合法出口,为需要资金周转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信息透明的融资入口,有利于让原本高炒作性和高投机性的民间金融变得平和。

(一)监管原则

由英、美监管的实践,我们提出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应当遵循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过度追求投融资效率可能引致过松监管。虽然监管成本低,但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目前监管主体缺失便是过松监管的极端例子。另一方面,过度保护投资者,则监管成本高并会被转嫁给平台,提高平台的运营成本,从而影响投融资效率,这是美国监管模式的教训。事实上,过度保护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二)加快信贷立法并确定部际联合监管制度

P2P借贷在我国并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不仅体现在其缺乏法律地位上,更在于《放贷人条例》和《隐私法》等的缺失上。正如花盆中长不出参天大树,培育P2P借贷行业要先从改善其外围环境人手,这就要求加快民间信贷和投资人保护方面的立法。

对于P2P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我们提出部际监管,即央行和银监会设立协同机构来监管。首先,影响投融资效率的不仅仅是平台运行不规范或借款人欺诈,更根本的原因是不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一体系的健全需要在央行领导下完成。其次,P2P借贷的正常运行也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漏洞的影响。央行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并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借贷平台合作的指导意见。再次,P2P借贷也牵扯到洗钱问题,而中国反洗钱监控中心也隶属于央行。最后,作为监管信贷业务的主要政府部门,银监会由于其资源和天然优势,当然要成为监管主体的一部分。

(三)非审慎监管

我们认为,为避免监管成本过高并给予P2P借贷行业提高投融资效率的空间,监管部门应当实行非审慎监管,只设立行业基本门槛并出具基本的指导意见或禁止性规定,而将大量约束平台运营的工作交给行业自律组织。

1.行业门槛

监管部门设置的基本行业门槛,应当能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认证、审核、信用评估、贷后管理及债务追索、信息技术与安全、企业内部控制和企业破产备案等方面满足一定要求。

2.禁止性规定

对于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安全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出具禁止性规定,而P2P借贷平台则可以在禁规之外自由发展。主要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包括:(1)禁止平台对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这一撮合模式进行异化,甚至异化为非法融资的金融机构;(2)禁止出借人账户资金进入平台自有账户;(3)禁止平台过度担保;(4)禁止投资者的投资额超过其收入或资产的某一比例;(5)禁止资金来源不明的投资者成为平台出借人。当然,监管部门不宜对禁止性规定进行过分解释。比如禁止平台过度担保问题,并不意味着平台不可以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只要平台所有者的撮合业务和担保业务之间有防火墙即可。

3.行业自律

英国式行业自律在规范P2P借贷平台行为和节约监管成本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在中国也会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一,行业自律应该体现在规范P2P借贷平台经营上。行业协会比监管部门更了解平台运作,因此更适合对具体业务模式进行约束。行业协会应当明确平台的网络技术安全和内控、风控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标准的形成。协会也应当约束各平台的宣传和信息披露行为。比如,对不实宣传应该予以曝光等处罚,对财务数据和关键经营指标的计算提供统一标准。事实上,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的经营指标计算方面异常混乱,违约率这一关键指标就有总体违约率、当前违约率、同期违约率和应收违约率等多种算法。这严重影响出借人对平台的选择,侵犯投资人的知情权。

第二,行业协会应该起到促进P2P借贷平台发展的作用。我们认为其关键是建立行业信息中心。2012年3月,温州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从事借贷信息的登记、资讯、发布和融资中介等业务。P2P借贷行业协会可以成立类似组织。信息中心可以为各平台设定的利率提供更高的透明度,促进有效利率的形成,也可以作为信贷合同登记中心,在发生贷款纠纷时提供法律依据,更可以作为出借人信用记录共享中心成为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网络人人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2):87-94.

[2]沈凤池.面向小微企业的点对点网络信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J].北方经济,2012,(10):108-109.

[3]郭忠金,李海霞.P2P网上借贷信用机制研究——以拍拍贷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3,(5):90-92。

[4]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I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31):24-36.

[5]王怡.论网络信贷的风险类别及其监管策略[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4):30-34.

[6]黄震,何璇.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1.金融电子化,2013,(2):56-59.

[7]苗晓宇.网络P2P信贷风险与防范[J].甘肃金融,2012,(2):21-23.

[8]Bradford C Steven.Crowdfunding and theFederal Securities Laws[J].Columbia Business LawReview,2012(1):1-150.

[9]王朋月,李钧.美国人人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3,(19):26-39.

[10]朱琳.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的分类研究[J].金融法苑,2012,(85):188-201.

[11]施俊,美国P2P平台如何做风控[J].新经济,2013,(8):15.

(责任编辑:张艳峰)

作者:宋鹏程 吴志国 赵京

第4篇:互联网金融平台P2P的分析

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小额借贷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各大银行为自保普遍出现惜贷情况。急于发展业务的中小企业苦于借贷无门,常为一小笔周转资金不到位而束手无策,网络金融服务首先在英国兴起。目前中国的情况:银行信贷偏向国企和大企业,处于夹缝中的中小企业往往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支持,借贷无门。小额贷款公司则受限于资本金的限制,服务客户有限。在此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

网络借贷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通过中介获得融资,既能做到方便快捷,又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本,再加上机构通过网络能有效降低服务成本,符合小微企业需求,投融贷P2P就很符合。

最早的网贷模式就是采用无担保线上模式的网贷机构用网络平台规范个人借贷行为,让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得到收益。网贷机构的所有借款均是由借入者和借出者之间通过签订电子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资金由第三方平台支付宝、财富通、银行等托管,网贷机构本身不存放用户的投标保证金。

无担保线上模式目前处于不能理想化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监管不善、技术薄弱,以及征信系统不开放导致的信审成本过高等。然而在此之外,借款人资源的匮乏同样是阻碍中国发展的主要原因。

随着发展,中国的网贷平台市场走入了多元化发展阶段,除了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外,以投融贷P2P网贷为代表的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也正成为一种新趋势。

第5篇:P2P平台投资协议

港视金融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号:

甲方(出借人):见本协议附件《投资人列表》

乙方(借款人):

证件号码:

住址:

港视金融用户名:

丙方(平台服务方):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紫竹七道18号中国经贸大厦4层I、J单元

组织机构代码号:33533023-9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资金需求,通过丙方的港视金融平台向甲方借款,甲方亦同意提供借款,甲乙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各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平台:在本协议中如无特别说明,均特指由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港视金融平台(网址为:),是专业提供借款项目信息发布与管理、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和商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甲方:指在丁方平台注册,向在港视金融发布借款需求的乙方提供借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具有合格的投资能力、相应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1.3 乙方:指存在资金需求,同意通过丁方平台发布其借款需求,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从而获得甲方借款资金的自然人。

1.4 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合法业务资质的,独立于交易各方的,为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

1.5 环迅账户:指甲方、乙方、丙方以各自名义申请注册的,以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可实现资金支付管理与托管的托管账户。该账户以申请人注册邮箱作为唯一标识,与其港视金融账户具有一对一的绑定关系,其充值、投标、提现、还款等操作指令均在港视金融平台做出。

1.6 第三方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独立的托管账户及资金交易结算服务,保证其资金独立性,与港视金融的自有资金相互隔离。

1.7 筹集期:指从乙方借款项目在平台发布之日起至借款资金筹集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该期限以港视金融平台具体留存记录为准。 1.8 借款本金:指乙方在港视金融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在筹集期所筹集达到的资金总额。

二、借款

2.1 借款基本信息,见下表:

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月。

起息日

日。

借款利率

借款用途

还款日、还款方式、月偿还本息数额,详见本协议附件《还款计划表》。

2.2 甲方通过港视金融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本协议后,视为确认投标,即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等额于“借款基本信息”中列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资金由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环迅账户划转至以乙方名义开立的环迅账户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冻结甲方账户内相应资金。

2.3 起息日是指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放款成功之日。放款成功日是指借款人所需资金全部筹集完毕后,全部出借人将相应借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至乙方环迅账户的最终时间为准。

2.4 借款期间是指起息日至借款期限界满之日止(以下简称借款期间终止日)。 2.5 就本协议项下放款成功日、借款期限终止日及还款日而言,如当月无该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5:00点之前。

2.6 甲方在自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总额自甲方环迅账户划转至乙方的环迅账户时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出借义务。

三、各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甲方承诺其为订立本协议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如果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甲方应自行解决。如甲方未能解决,则甲方不得对其出借资金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

3.1.2 甲方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自点击确认完成时即视为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及完全地授权港视金融自主生成出借信息完成最终借款项目的撮合,且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甲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甲方知晓并同意,借款金额自甲方点击确认投资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等),甲方有权从乙方处获得借款期间内基于借款金额的约定利息收益。 3.1.4 甲方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环讯账户中划转借款金额至乙方的环讯账户以履行出借义务。甲方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环讯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划款。

3.1.5 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独立对丙方在港视金融发布的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慎合理的判断,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做出借款决定,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丙方作为信息发布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

3.1.6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在做出借款决定及签订本协议时,对不能完全知晓乙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的情况应属明知,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3.1.7 甲方特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丙方向乙方回收每月应还借款本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对乙方借款到期提醒及违约催收和提起诉讼。以上委托事宜,甲方同意丙方可进行转委托,无需另行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

3.1.8 就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符合平台交易规则和债权转让条件下对外转让。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乙方承诺为订立本协议而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发布虚假信息给甲方、丙方及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丙方或其他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有权向乙方追责,各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2.2 乙方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且严格按照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3.2.3 乙方同意以签字、签章或电子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乙方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 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金额划转至乙方的环讯账户即视为甲方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3.2.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及(或)偿还借款本金。

3.2.6 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3.2.7 乙方接受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同意向丙方支付一定居间服务费。服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另行约定。

3.3 丙方的权利义务

3.3.1 丙方为甲方、乙方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服务。丙方在港视金融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交易信息、个人信息等均由甲方和乙方提供,并由甲方和乙方对各自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2 丙方为促成甲方和乙方达成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撮合交易的中介服务。甲方、乙方应根据其审慎、合理的判断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丙方对于甲方、乙方借贷关系的订立、履行及风险不做出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承担对借款项目未按期偿还或造成任何损失等的垫付或赔偿等责任。

3.3.3 丙方有权在发布交易信息时暂不公布乙方部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丙方对前述信息的延时公布不承担任何责任。

3.3.4 丙方有权就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向乙方收取一定服务费,具体数额及方式由丙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3.3.5 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相关交易信息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和乙方,丙方有权将甲方和乙方的虚假、违约情况对外公告,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丙方的港视金融、相关的金融网站、报刊等,同时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征信规定报送有关征信机构,甲方和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与丙方无关。

四、还款及逾期

4.1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2 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和时间支付本息及居间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偿还当期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应等同于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月偿还本息数额”的资金;乙方向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金额根据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协议确定。

乙方同意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乙方与甲方、丙方约定的本息、居间服务费直接在乙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环讯帐户中划扣。 乙方应确保在每一还款日当日15:00时前,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环讯帐户中具有足够的偿还金额;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乙方应还款金额划转至甲方及丙方的环讯帐户。

4.3 甲方知晓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甲方的环讯账户的到账时间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甲方协议确定为准。

4.4 还款日当日24:00前,甲方未依本4.2条约定足额收到应收款项的,则视为乙方逾期。在逾期情形下,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外,乙方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剩余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直至相关逾期款项清偿为止。

4.5 除上述约定外,乙方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五、提前还款

5.1 乙方可以依本协议约定提前还款。乙方可于起息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通过港视金融的“提前还款”功能向甲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乙方不得只提前偿还部分应付款项。

5.2 乙方提前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息、剩余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包含6个月)的,按照剩余利息的20%计算;

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照剩余利息的15%计算。

5.3 若乙方存在逾期还款时申请提前还款的,则应先支付结清所有逾期款项后方可提前还款。

5.4 乙方提前还款的,乙方与丙方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成立协议,协议成立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1.1 本协议经甲方通过港视金融页面点击确认,并经乙方、丙方各方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6.1.2 乙方设定的借款总额在筹集期已全部筹集完成;

6.1.3 港视金融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协议各方信息、第二条与本协议附件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港视金融查询且不可修改;当且仅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本借款协议成立。

6.2 甲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丙方的通知,将前述借款金额从甲方的环讯账户划转至乙方的环讯账户时,甲方成功提供借款,本协议生效。

6.3 本协议成立前,丙方将不会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的环讯账户扣划相应的借款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原路退回至甲方的环讯账户。 6.4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协议各方同意以留存在丙方独立运营的港视金融的协议为准,各方认可该电子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承诺受该形式的电子借款协议的约束。生效的电子借款协议一式多份应以不可修改的格式保存在港视金融。

七、其他事项

7.1 乙方须确保到期后足额偿还包括本协议借款金额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所有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视为还款未完成,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及乙方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放款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

7.3 本协议项下借款记录等信息均以港视金融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协议各方可以通过港视金融账户登录港视金融查询上述信息。

7.4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5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6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借人):见本协议附件《投资人列表》

日期:

乙方(借款人):

日期:

丙方(平台服务方):深圳前海港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第6篇:P2P理财平台如何通过互联网来考察?

P2P理财行业内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共计60家平台已经跑路或倒闭,很多投资者由于在不良P2P理财平台投入甚大以至于血本无归,这样看来投资P2P理财平台前期考察非常关键,如果误入诈骗性质P2P理财平台陷阱,将会对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伤害。但是网贷平台很多都不在当地,想去考察又嫌远,可不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神奇的工具来对平台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考察呢?答案是肯定的!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用户可以登录当地的红盾信息网,里面会有企业信用展示这一栏目,直接输入企业名称便可查询到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法人姓名,公司经营范围等等,如果查询不出结果就证明这家公司不存在,碰到这样的平台应该果断远离。再有就是网站备案的查询,可以通过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备案情况,如果查询不到则证明该网站并没有在大陆进行备案,这样的平台大多不正规。

以融易理财rylc9.com为例,融易理财在投资项目中会把抵押材料等上传,如果平台不能讲这些材料公示出来,遇到这样的平台还是要尽量远离,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投资理财不是赌博,要把风险控制到最低。还有一点就是在平台的官方QQ群里进行考察,这里可以看出一个平台的客服是否专业,大家对平台服务的满意程度怎么样,还能够向老用户了解一下平台的详细情况。

互联网是现在信息传播的主流,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查看出一个平台的口碑,但是这些信息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像一些网传的P2P理财公司排名不是权威机构做出的排名,因此不可全信。

如果在不方便去平台所在地进行考察,一定记得通过网络工具来对平台进行一个深度调研,动动手指就能够帮助用户淘汰出一大批诈骗性平台,把投资的可控风险降至最低,这样才能成为P2P投资理财的赢家。

第7篇:P2P整改期,投资人应该如何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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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整改期,投资人应该如何选平台?

p2p网贷在2016年迎来了它的监管元年。从去年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2016年3月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建立和近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等,都预示着网贷行业正接受着国家高强度的监管。

没做资金存管的要找银行对接资金存管,做了第三方资金存管的,要把“第三方”调整为银行;还在做债权转让的,要把交易模式改成直投;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要开始着手对照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当然,还要抓紧时间拿个ICP……

忙坏了--这大概是这个阶段大多数平台的共同心声。但没办法,硬性要求掺不得水分,该怎么做就得怎么做。

如何在运营的优化和合规性上作出最好的平衡--这是目前所有P2P平台必须面对的问题。以银行资金存管为例。在没有做资金存管的时候,投资人在平台进行投资的体验是十分顺畅的,因为注册手续简单,资金流动效率很高,甚至相关费用也比较低。但一旦上了资金存管,这种便捷性将会大打折扣。当然,我们不能因为体验牺牲安全,但就现实情况来说,这确实是作为运营方必须要权衡的问题。

这还只是一方面。最让人“头疼”的现实是,从合规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平台可谓是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小型平台来说,合规的步子迈大了,确实容易扯着蛋--对投资人来说,体验变差,费用增加;对借款人来说,手续、流程更为繁琐,资金到位的时间往往会被延迟。从平台运营和行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其实是在削弱平台的竞争力(起码现阶段是如此),搞不好会把自己玩死。

所以,如何在规定的期限内,控制好合规调整的步伐和节奏,应该是当前P2P平台的头等大事。

以上都是从平台的角度作出的分析。之所以从这儿开始说起,是因为投资人一直在抱怨某些平台在合规上迟迟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但说句良心话,真正还想在这个行业持续做下去的平台,它们对合规的重要性的理解同样是非常深刻的。

道理谁都明白,但尴尬的是,在合规调整这样一个敏感期,投资人应该怎么选?

有的人很偏激:凡是没有做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哪怕是在第三方做了资金存管,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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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投,哪怕你宣称正在对接银行,也不行。还有一种投资人认为,平台没有ICP,那就是不合法,也不能投。还有投资人则认为,大的平台一时半会儿倒不了,什么存管ICP都不重要,继续投自己的就是了。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至于不能投的理由,真的是千奇百怪,无奇不有。如果完全按照这种标准,把也许80%以上的平台都不是投资的对象。

那到底该怎么办?笔者有几个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按照监管要求,P2P平台的合规整改其实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银行资金存管、ICP、借款项目的额度限制、交易模式(债转被禁止)等。但在所有的因素当中,对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影响最大的还是是否进行了资金存管。所以,这应该是投资人首要考虑的因素。不过,过分偏激也不可取。毕竟现实情况是,尽管监管部门作出了平台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硬性要求,但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银行,其实都没有完全做好准备(多数银行存管系统体验太差,对接效率太低,费用门槛过高等)。

所以,即使没有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了资金存管的平台,目前来说也是比较现实的选择--有存管比没存管要安全得多,但没有进行任何存管的平台显然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分清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对于合规,平台需要作出的整改有很多,但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投资安全的基本因素确依然没变。相比ICP这类的技术性因素,资金存管、项目质量和保障措施依然是投资人要全方位考虑的三大因素。不要被“细枝末节”蒙蔽了眼睛,要抓住核心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与其去纠结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不如回到本原,去认真考察下平台的项目质量如何,保障措施是否完备和有力。

第三,合规也不能包治百病,“打铁还需自身硬”。拿着监管指导意见,照本宣科、对号入座显然不是成熟的表现。举个例子,P2P平台在本质上是信息中介,理应不需对任何非平台自身给投资人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不担保、不刚兑。但在现实中,没有哪家平台敢这么做,这是中国P2P的现实和信用体系的现实问题决定的;

反言之,如果平台不刚兑了,投资人也不敢投了,那中国的P2P是不是应该趁早关门大吉?更何况,所谓的“合规”仅仅只是规范了平台的所作所为,尚没有上升到产品、运营、服务等更能体验信息中介“品质”的层面。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抓住核心问题,有所取舍,才是正确的态度。

《暂行办法》给了p2p平台12个月的整改期,这段时间内,一定是平台和行业从非规范到规范,从亚健康到健康的过程。因此,在这期间,投资人选择平台时要擦亮眼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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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规的平台投资。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第8篇:云钱袋P2P投资理财平台可靠吗?大揭秘

云钱袋P2P投资理财平台揭秘

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发展迅速,云钱袋网,作为东方银谷集团 旗下独立运营的网站,凭借着七年的经验的积累、凭借专业的风控机制和健全的安全措施,云钱袋上线之后,就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为了不失信于客户的信 赖,云钱袋投资理财平台承诺,发展成为国内安全稳健的p2p投资理财平台,让更多的投资者放心。

与权威机构达成战略合作 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贷虽发展迅猛,但究其本质仍是金融,安全至关重要。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广大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云钱袋通过与专业的第三方金融机 构合作,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对借款项目提供本息担保,免去投资者顾虑。同时,有利网还工商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先进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云钱袋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保护用户在云钱袋账户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的安全。云钱袋拥有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网站的非 正常访问并做相应的安全响应。云钱袋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未经您的同意,云钱袋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您 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业风控机制 杜绝源头风险

在P2P庞大的红海市场,如何控制风险成为P2P平台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投资人审视一个平台的基本条件。风险控制没有捷径可以走,只有企业层层 把关,才能为投资者带来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据了解,云钱袋网非常注重平台的风险控制,并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严格。对每一个小贷公司,云钱袋都会进行严 格的审核,采取准入机制,并定期验证小贷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风控水准。针对每一个借款人,云钱袋会进行严格的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优秀的还款能力,从源头上 保护出资人的资金的安全。

云钱袋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云钱袋将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并结合线上和线下优势,实现对违约数据的掌握,通过量化风险模型实施,从本质上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云钱袋,立志为投资者打造一个安全、诚信、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渠道。

第9篇:汇投资揭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审制度

汇投资坚持信审承诺安全

对于风起云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投资方式上创新,但金融的本质不可变,那就是投资安全。相对于P2P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而言,P2C个人对公司的投融资形式更具有创新性和安全性,在当今中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P2C显然更加适合国情和用户的投资体验。面对众说纷纭的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协会、专家提出虽然提出“试错式监管”的方式,但无疑也是在降低各方压力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在刚刚开完的互联网金融大会上,聚集了汇投资、人人贷、宜信、陆金所、有利网、积木盒子等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大家一样在反复强调“投资安全”的问题。面对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细分,相信未来P2P与P2C会存在着相对不同的监管模式。在采访到汇投资董事长张征时,对方谈到:“汇投资已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达成长久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汇投资P2C将致力于为优秀的中小微企业和有投资意向的用户提供投融资服务。我们汇投资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体现在"前""后"两个层面。”“前”指“投资项目准入的信审制度”,即为出借人投资提供更安全稳定的项目;“后”指出借人投资后的“风险保障的本息保障计划”,担保公司与汇投资双重控制风险并本息偿还。这两环相扣,汇投资将会在政府、行业监管出台前,对于本平台的P2C投资方式全方位进行自卫式监管,一切只为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用户即出借人的利益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一利益。

汇投资“前置”的项目准入“五审”信审机制

汇投资拥有一套非常完善的信审制度,在项目的信审方面做到了严查、严防、严守。

1、 审资质:融资的企业方将向汇投资提交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初步申请包括融资企业信息、经营范围、资产提供、融资用途等。

2、 审现场:汇投资的专业评估团队,将根据融资企业提供的申请到企业方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属实完整性。

3、 严复审:融资企业将进入严格的复审阶段,并且由审贷会介入,对于实地考察的企业情况进行后期评估,对于资金用途与偿还能力进行纵向评估;对于融资金额与实际情况进行横向评估。

4、 签合约:之后融资企业将签属融资企业制度、以及经过法律团队审核的统一融资合同。

5、 监管理:企业融资完毕后,将进行后续管理、催收等多层保障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融资企业将须进行各项书面确认。投资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事件,汇投资将立刻采取合同中约定的代偿回购措施,并向融资企业追偿。汇投资“后置”的双保险(放心保)“本息保障计划”

汇投资董事长张征先生在采访中反复强调“投资安全与用户信赖”的重要性,想必这也是汇投资用实力赢得用户的关键。据记者了解,在风险控制上汇投资用双

重保险进行风控管理。首先,审核通过并上线的项目均由汇投资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具有雄厚实力的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最大程度上保护交易参与各方的权益。并且,担保公司在前期项目信审准入环节就已介入,担保公司将对融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与信息进行核实,并且将对该企业的项目提供本息担保,对融资企业到期还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其次,汇投资还提出了“本息保障计划”,“本息保障计划”是汇投资为保护平台全体出借人的共同权益而建立的信用风险共担机制。平台的所有出借人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后,在平台的投资行为均适用于“本息保障计划”,出借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汇投资出资1000万作为本息保障金账户初始资金,当出借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超过24小时),担保公司因意外不能按照约定执行代偿,汇投资平台将通过本息保障金账户向出借人垫付此笔借款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本息保障计划”为出借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分散了出借人投资行为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营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的投资环境,保障了出借人的权益,使出借人获得本息收益保障的双保险。汇投资“全程”资金流转的资金托管机制

除汇投资“前置”的项目准入“五审”信审机制,以及汇投资“后置”的本息保障计划外,汇投资在资金流转层面,也启用了“全程”资金流转的资金托管机制!在投资过程中,出借人资金的流转不会经过汇投资,汇投资也不会有任何权限去支配资金。目前汇投资已经委托京东网银在线为发售项目提供在线支付和提现服务。资金的流转全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的每一次流动都能被投资者清晰地监控。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为京东集团全资子公司,2011年5月3日首批荣获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企业,并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任常务理事单位。该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子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包括五大国有银行、银联在内的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互联网、POS、手机、电话等多种线上线下的终端支付形式,以及银行卡、外卡、电信卡等各种支付工具。现已形成银行卡网银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信用卡无卡支付、手机充值卡支付、电话支付、银行卡POS收单、预付费卡发卡及受理等业内领先产品。汇投资与网银在线的资金托管机制,将使每一位用户的投资获得安全的第三方托管,获得稳定安全的收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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