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劳动价值论论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劳动价值和价格理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一是体现在直接劳动耗费;二是体现在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

第一篇:劳动价值论论文

利用劳动价值论深化对科学劳动的认识

【摘要】本文关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论述,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倡导的科技研发这一生产要素,使用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了科学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与价值分配的量化问题,并且通过对科技产品使用价值的描述加强了对技术要素的理解与认识。

【关键词】收入分配 科学劳动 科学技术

1 导言

在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方针,决定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1]这表明自我国十五大建立了以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后,在十七大我国全面完善并且强调了这套新的收入分配制度。

近日,省部级干部中央党校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发表了要毫不动摇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讲话,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上他提出8点意见。而排在第一位的便是“按照优化需求结构、供给结构、要素投入结构的方向和基本要求,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可以说收入分配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结构变革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头等大事,那么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新的收入制度的理解便有了新的必要。

回顾一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掀起了一场以激励机制的改革和分配制度的变革为开端的改革开放浪潮,第一阶段为1978年到1987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农村改革为突破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长期以来实行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这一阶段主要恢复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二阶段为1987年到1992年,提出了多元分配格局的理论,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第三阶段是2002年以后,形成了多元的分配格局。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

1954 年斯大林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倡导按劳分配,即每个工作者从社会产品中得到的份额取决于他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而其所创造的价值正是劳动质量相同条件下由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劳动的数量决定的,那么按劳分配的规律其实正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规律。

经济活动过程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如何分享创造出的财富,是分配要解决的问题。[3]因此劳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对我们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构建科学的价值分配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科学技术在现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生产中的比例也逐步超过传统操作性劳动,本文着重针对收入分配中技术这一生产要素进行分析,利用劳动价值理论探讨科学技术劳动的特征与价值创造,并分析适应新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对技术要素贡献的分配特点,加深对科学劳动的认识,并根据对技术要素的理解深入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解。于是,利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科学劳动进行深入的分析不仅可以更好的对马克思理论体系进行新时代的内容理解,更可以加深对我国经济变革方针的理解。

2 技术要素与价值创造

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价值是由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创造的。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科学技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多,相比直接操作劳动者相比贡献大,那么科学技术劳动者获得相适应的报酬,正是贯彻了我国当下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4]然而对科技创造价值的讨论离不开对科技本身创造价值还是科学劳动创造价值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学界也有着对这两种看法的争论,一些学者甚至产生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怀疑。

2.1 技术本身无法创造价值

一些理论认为,科技本身能够创造价值,他们认为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活劳动不变,如果采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使生产的价值量增加了,该理论就认为其增加的价值量是科学技术创造的。[5]该理论颠倒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概念。把由于技术进步而导致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增加或使用价值的增加,理解为价值量的增加。

另一个理论认为知识是价值的源泉,社会进入了知识创造价值的时代,称为知识价值论。知识价值论最早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的约翰·奈斯比特在其著作中提到的:“在信息社会里,知识是最重要的因素。知识具有合作增强的作用,整体的值要大于各部分的和。在信息经济里,价值增长不是靠劳动,而是靠知识实现的,知识是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劳动。”[6]于是知识价值论者认为马克思由于所处的时代原因,工业生产为主,阶级革命为目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失效了。[7]但其实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理解马克思的本意。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知识在物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了,但是决不能由此证明知识创造价值。如果离开劳动者本身,知识单纯是无法产生价值的。那么价值产生于活劳动的凝结,知识本身是无法创造价值的。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知识可以作为一种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人脑力的一部分,在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过程中创造价值[8],不过那时知识已经依附于劳动者本身了。

其实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已经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过,他认为,再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也不会改变其物化劳动的性质,作为物化劳动,它不能创造价值,价值只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他说:“机器与工场手工业中的简单协作和分工不同,它是制造出来的生产力。机器具有价值;它作为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在那里,它作为机器,和为不变资本的一部分而起作用。机器和不变资本的任何一部分一样,把它本身的价值加到产品上,也就是说,它使产品由于加入生产它本身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变贵。”[9]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成果不会创造新的价值,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

2.2 科学劳动创造价值

科学劳动一词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10]这就是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商品价值中来自直接劳动的部分降低到微不足道,商品价值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马克思所说的“一般科学劳动”,是指掌握了一般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者的劳动。

科学劳动本质是脑力劳动。脑力劳动的耗费是抽象劳动支出的一种形式。于是科学劳动创造价值是劳动价值论一个规范的体现。

但是科学劳动创造的价值跟普通操作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不一样,科学劳动创造价值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11]科学劳动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科学劳动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而是一种以脑力劳动为表现形式的高智力劳动;科学劳动是一种知识积累型劳动,科技成果一般不是少数人或者一两代人的劳动结晶,通常是人类长期摸索、配合协作的结果;科学劳动的成果一般是非物质产品,科技成果与一般生产的重要区别便在于科技成果不能像生产成果那样是真实可见的物质产品;科学劳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具有相对性,根据适用范围与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发挥不同的特定效用。

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对科学活动作为劳动的性质给了我们一个解决的思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总体工人”的范畴。他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的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12]那么按照总体工人的观点,企业里的工程技术人员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那么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完成的是总体工人的智力劳动部分或为生产提供目的方式,他们的劳动当然也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

一种劳动,如果它的生产劳动的性质已经确定,那么这种劳动在什么地点进行,是不会影响劳动的性质的。既然工厂里的技术人员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那么作为独立部门的研发活动当然可以进行地点上的转移,随着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科技研发部门逐渐分离成为独立的法人后,他们仍然是企业生产性的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3 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决定

3.1 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

科学技术商品的生产是一次性的,是不能重复进行的,产品也始终是一个。如果有几个单位同时进行同一个课题的研究,只有首先取得成功的单位才对该项技术拥有所有权,其他单位则是竞争的失败者,他们的劳动单就局部来看,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劳动无法和有效劳动直接并列来求平均值,因此科学技术产品只存在个别劳动时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于是有学者认为衡量的方式可以采用计算发明过程中所使用、耗费掉的其他各种物质商品的价值的总和方法。[13]但是显然无法解决的是在发明过程中耗费掉的商品价值不一定完全转移到科技成果产品中,而且科技成果产品的价值往往大于期间科技人员的生活资料与研究用品价值。

纵观各种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赵学清老师提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决定方法最为清晰可行,他认为科学技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科学技术劳动的生产能力和社会需求共同决定的,即生产能力与社会需求共同决定了科技商品的价值。[14]

根据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科学技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同样需要考虑两层含义:

一是考虑当时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水平及该课题研究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因为作为“总体劳动”的产品,科研成果是直接以及间接参与的所有研究者的共同成果,那么尽管最终成功者只有一个,但是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的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那么在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应该是所有成功与不成功的科研人员的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用社会总体耗费在取得科研成果的劳动时间除以社会科研成功者们所共耗费的劳动时间得到一个系数a,那么对于个别科研项目来说,该科研成功者所耗费的个体劳动时间p上升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q需要乘以系数a并乘以复杂劳动系数b,即q=p*a*b。

二是考虑某项科学技术劳动在社会总体需求中的水平,即通过社会对某产品的需求来分配该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设社会总科学技术劳动时间为s,分配给某类科学技术研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r,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总类数为o,则某类科学技术研究所分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社会总科学技术劳动时间分配中的水平c=(r*o)/s。设社会总劳动时间为T,全社会行业总数为N,分配给某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U,那么某行业分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社会总劳动分配中的水平d=(U*N)/T。

那么综合两方面的考虑,该科研成功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q=a*b*c*d*p。[15]这其实正是科学劳动产品价值的量化表现,而我国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正是可以以此为一个思路来参考进行衡量的。

3.2 科学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

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永恒的范畴;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是历史的范畴。价值的创造不可能离开使用价值的创造。

虽然我们知道科学劳动成果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科学劳动成果的作用非常巨大,在生活生产中大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概括一下科技劳动成果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先进生产那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同样的时间内生产出的产品数量有所增加。二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使简单劳动转变为复杂劳动,从而使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创造更多价值。三是为企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创造条件。

前两方面较好说明,第三方面利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可以这样理解:由于企业在本行中率先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使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平均价值,获得一般企业不能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这部分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不是来自本企业劳动者做的更多的劳动,而是由于采用了高科技成果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了社会平均水平以上。超额剩余价值会维持一段时间,直到同行业其他企业效仿进行科技创新使整个行业的生产率重新回到统一。

追求超额利润使得企业不断追求技术的进步,进行科技研发,而整个行业所有企业的同时科技研发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十七大提出倡导科研的“创新型国家”新型发展战略正是希望以此来推动经济发展,拉动产业升级。

4 总结

本文利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科技产品以及科学劳动进行了分析,更加深入的理解了作为一个劳动产品非物质化,劳动性质复杂化,劳动力人才的特殊化的科学技术生产要素。通过分析修正了一些以往学者的论述的错误,指出科技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创造价值的是科学劳动。

而通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范式,更加清晰了技术要素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理解到了我国目前施行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必要。并且针对讨论了科学技术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提法进行了对科技产品价值的量化,可以给我国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制度中对科研人员的收入报酬的分配执行上一个参考思路。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解放军出版社,2007年10月,37页.

[2] 汤益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政策的演进,理论视野,2004年第一期,20页.

[3] 吉宏,刘静,杨太康,生产力视角下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理论分析,求实,2008年10月,33页.

[4] 赵学清,劳动与劳动价值新论,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10月,11页.

[5] 卢希悦,科学技术是创造价值的巨大源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27页.

[6] 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5-16页.

[7] 刘冠军,科技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困境与出路,学术界,2008年3月,19-20页.

[8] 杜月昇,价值与劳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300-30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6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12页

[11]徐伟平,劳动价值论的深化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219-221页.

[12]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556页.

[13]王峰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当代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115页.

[14]赵学清,劳动与劳动价值新论,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10月,117页.

作者:章通

第二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与旧劳动价值论根本对立的理论

[摘 要] 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发展,甚至将其当作后者的一个别支,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各种曲解的产生原因之一。实际上,二者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完全不同的理论。旧劳动价值论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劳动是交换价值的来源,其中有的从生产成本角度,认为一切成本归根到底是劳动成本;有的从先天的道义角度,认为劳动理所当然地必须得到交换价值的回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它不再把劳动仅仅看成个人的活动,而是看成创造历史的作为总体的“社会劳动”,个人劳动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创造着人与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集体生命的结晶的价值实体,通过使用价值载体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活生生的物质化的社会关系。于是通过社会总劳动所生产的全社会的产品体系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物化的社会关系体系。

[关键词] 旧劳动价值论; 社会总体性; 物化的社会关系

[

关于商品的交换价值到底由什么因素决定的问题,经济学思想史上早就出现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交换价值的来源。威廉·配第把价格区分为自然价格和政治价格。用今天的话语系统讲,自然价格实际上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而政治价格则是指商品交换价值的市场表现——市场价格。政治价格围绕自然价格(交换价值)而波动,而自然价格(交换价值)则均取决于劳动,劳动量是货币和其他商品得以比较和交换的基础。斯密严格地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提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但他同时又认为 “无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入来自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1 ]1、47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后来演变为经济学领域的两派的争论。大卫·李嘉图则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提出“每件物品的实际价格,每件物品对于那些想得到它的人的实际成本,就是获取它时所耗费的辛劳”,[2 ]由此建立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理论体系。而认为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最基本的出发点。正因如此,西方经济学界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实质上就是全面继承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是李嘉图学派的一个别支。例如,马克思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这个理论(马克思的)与其说是一般价值理论,不如说是来自李嘉图的费用理论”。[3 ]400由此把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致命缺陷加到马克思的头上,用于反对马克思。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遭受各种不当批评与误解的重要原因。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哲学思想与理论内涵上,与他之前的各种劳动价值论具有天壤之别,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论。把二者混淆起来,产生了当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各种曲解与误会。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旧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顾海良、张雷声所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未创立自己的劳动价值论之前,曾是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4 ]青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原因是什么?导致这一事实的原因,主要是早年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的理论判断失误,还是旧劳动价值论本身的错误所致?他们后来又为什么会成为他们自己的劳动价值论的创立者和最坚定的捍卫者?搞清楚这个问题,对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对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旧劳动价值论的区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青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李嘉图等人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关于交换价值的理论主要有两类:有人认为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的效用,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 Baptiste Say,1767—1832),他认为:“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 [5 ]而另一派主张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的生产费用(成本),而劳动是最终的成本。亚当·斯密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 [6 ]大卫·李嘉图进一步论证生产成本说到底是劳动:“有些商品的价位是由其稀缺性所决定的。劳动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然而,这些商品仅占市场正常交换商品的很小部分。迄今为止,人类所需要的商品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由劳动获得的。”因此“每件物品的实际价格,每件物品对于那些想得到它的人的实际成本,就是获取它时所耗费的辛劳”。[2 ]这是从成本角度来理解的劳动价值论。

以上两种关于交换价值的理论当然不会获得马克思、恩格斯的赞同。如果从个体经济行为来理解商品的交换价值,无论是效用价值论还是成本价值论都无法充分解释交换价值本身。而在成本价值论中,李嘉图将劳动作为唯一的成本,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就每一项微观的生产实践来说,毕竟存在着非劳动的成本——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的成本。而且,我们知道,商品的交换价值至少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成本,第二是利润。如果把交换价值的来源仅仅看成由劳动成本(即人力成本)所致,劳动成本决定了商品的全部交换价值,那么就无法真正解释利润的来源,因而也就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秘密。因此,这样的劳动价值论无法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完全接受,他们反对这种劳动价值论是有充分理由的,而不是他们当时的理论失误。

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两个角度出发,对旧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批判。由于他们自己还没有找到对交换价值的科学解释,还没有发现旧劳动价值论中的合理成分,这些批判还不能算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批判,而只是他们不成熟甚至有些不正确的理论直觉。而在他们的直觉中,已经包含着他们独特思想的萌芽,也包含着旧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的致命的错误:

一是从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上,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将连同斯密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学”都作为“从商人的彼此妒忌和贪婪中产生的”科学,“在额角上带有最令人憎恶的自私自利的烙印”。而且“经济学家离我们的时代越近,离诚实就越远。……李嘉图的罪过比亚当·斯密大,而麦克库洛赫和穆勒的罪过又比李嘉图大”。[7 ]56、59

二是从科学性的角度进行的批判。恩格斯说道:“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因素(指生产费用与效用——引者),争论的双方都要强行把这两个因素分开,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是徒劳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决定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然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目前的情况怎样呢?我们看到,它的每一个方面都叫嚷自己是整体。” [7 ]65可见他主张成本与效用二者结合决定商品的“比较价值”,劳动只是其中因素之一。

马克思深受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影响,可以说二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后来在他们合著的《神圣家族》中,他们在批评用“合乎人性的观点”来解释宗教观念、工资现象之后,提出下述对当时的价值理论的反对意见:“最初, 价值看起来确定得很合理:它是由物品的生产费用和物品的社会效用来确定的。后来才发现,价值是一个纯粹偶然的规定,这个规定根本不需要同生产费用和社会效用有任何关系。工资的数额起初是通过自由的工人和自由的资本家之间的自由协商来确定的。后来却发现,工人是被迫让资本家去确定工资,而资本家则是被迫把工资压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强制代替了立约双方的自由。商业和其他一切国民经济关系方面的情况也都是这样。” [8 ]这段话表明,明确反对根据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个人行为(效用和成本,包括劳动成本)作为决定价值的东西,而主张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解释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形成。从上下文来看,这里的“一个纯粹偶然的规定”实际上指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进行的强制规定。这表明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确立了从社会关系角度来解释交换价值的取向,虽然当时他们尚未找到这个问题的科学答案,以致把将社会关系对价值的强制规定表述为“一个纯粹偶然的规定”。

(二)马克思对蒲鲁东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批判

如果说上文中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旧劳动价值论的怀疑与反对,还是其理论尚未成熟时期,那么,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的“劳动价值论”的猛烈而辛辣的批评,则是他们在成熟时期的观点。马克思在1859年说过,“我们见解中有决定意义的论点,在我的1847年出版的为反对蒲鲁东而写的著作《哲学的贫困》中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虽然只是论战性的概述”。[9 ]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是这样批判蒲鲁东的劳动价值论的:“蒲鲁东先生在政治经济中的全部发现——‘构成价值’是什么呢?只要承认某种产品的效用,劳动就是它的价值的源泉。劳动的尺度是时间。产品的相对价值由生产这种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来确定。价格是产品的相对价值的货币表现。最后,产品的构成价值不过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所构成的价值。像亚当·斯密发现分工一样,蒲鲁东先生也自以为发现了‘构成价值’。” [10 ]88乍看起来,蒲鲁东的这些“发现”似乎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因为都主张“劳动就是它(指产品——引者)的价值的源泉。劳动的尺度是时间。产品的相对价值由生产这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确定。价格是产品的相对价值的货币表现”。但是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蒲鲁东的这种劳动价值论只是基于对个人行为分析的理论:它认为个人既然花费了一定的劳动就应当取得等量的劳动的回报,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公平合理的社会。因此,在这里作为商品交换价值来源与尺度的“劳动时间”是个人的劳动时间,个人的劳动时间之所以成为“价值尺度”是因为这是合乎人性的先天的理性要求,应当根据这个先天理性要求来建立平等的合理的社会。所以马克思说:“被蒲鲁东先生当作由劳动时间先天决定交换价值中所得出的结果,大概只能用下面的这种规律来说明:今后产品应当完全按照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来交换。不论供求关系怎样,商品的交换应当永远像商品的生产量完全适合需求那样来进行。” [10 ]103

然而劳动之所以成为价值的来源,劳动量之所以成为价值的尺度,并不是由于从个人本位的立场出发所要求的“公平合理”,而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性所至。在这一点上,蒲鲁东的基于个人主义理性的“劳动价值论”,比李嘉图基于“成本论”的“劳动价值论”还要落后与退步:因为“成本论”虽然也以个人经济活动为本位,但成本毕竟是一种由社会施加在个人之上的客观现实。所以,马克思严厉地批评蒲鲁东“劳动价值论”的这种退步:“李嘉图给我们指出资产阶级生产的实际运动,即构成价值的运动。蒲鲁东先生却撇开这个实际运动不谈,而‘煞费苦心地’去发明按照所谓的新公式……来建立世界的新方法。李嘉图把现社会当作出发点,给我们指出这个社会怎样构成价值;蒲鲁东先生却把构成价值当做出发点,用它来构成一个新的社会世界。” [10 ]92-93正因为蒲鲁东主义的这一根本缺陷,它成为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经济学基础,马克思才予以严厉批评。不幸的是,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蒲鲁东劳动价值论的这些观点,今天却被某些人当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不能容忍的理论曲解。

应当承认,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为了反对蒲鲁东,自然要树立一个理论权威,以有利于自己的论战,所以马克思有意抬高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以达到批判蒲鲁东劳动价值论的目的。这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似乎马克思是李嘉图理论的继承者。这是一种根本性误解。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是: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当时对工人运动产生广泛影响的蒲鲁东的劳动价值论,不但不是什么“新的伟大理论”,而且是对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拙劣剽窃,同时也是一种理论的倒退,从现实考量向空想的理论倒退。这样,通过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相比较,从理论上彻底摧毁了蒲鲁东的理论根底。于是,马克思为了集中力量批判蒲鲁东,忽略了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批判。马克思这种论战策略是成功的,但也给后世人们误解马克思,将他视为李嘉图的理论继承人,提供了口实和所谓“经典依据”。我们应当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本质出发来理解这一历史史实,而不能脱离历史情境地断章取义。实际上,马克思自己曾经十分清楚地指出他的劳动价值论与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区别,指出:“瓦格纳先生从‘资本论’和季别尔的著作(如果他懂俄文的话)中应该看到我和李嘉图之间的差别。李嘉图实际上把劳动只是当作价值量的尺度来考察,因而他看不见自己的价值理论和货币的本质之间的任何联系。” [3 ]400而这种“货币的本质”正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 [11 ]187这种权力关系要通过货币来表现:“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个人的产品或活动必须先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形式,转化为货币,并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才取得和证明自己的社会权力。” [12 ]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只是产品的生产成本,是物与物的关系(产品与生产过程的消耗物之间的价值关系),而没有看到物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

(三)马克思对旧劳动价值论的批判的正确性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马克思之所以反对当时形形色色的劳动价值论,是因为这些理论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劳动是交换价值的来源。这些旧劳动价值论,有的从生产成本角度,认为一切成本归根到底是劳动成本;有的从先天的道义角度,认为劳动理所当然地必须得到交换价值的回报。而在发现了唯物史观之后,马克思对商品与劳动的本质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对待劳动的看法上,马克思不仅把劳动看成个人的活动,而是看成创造历史的作为总体的社会劳动,个人劳动是社会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而正是社会总劳动所生产的全社会的产品体系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在这个基础上看待商品,于是不再仅仅从个体的行为上来理解商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从“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的角度,从历史的总体性角度来分析商品交换价值的本质。由此超越了李嘉图以及其他古典经济学家,找到了一种新的立场与新的理论路径来分析商品交换现象。

由此可见,马克思创立了的新劳动价值论,是与基于个体行为的旧劳动价值论(包括蒲鲁东的劳动价值论)根本不同的科学理论——这就是《资本论》的关于社会劳动的劳动价值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劳动价值论。将二者混为一谈,必将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旧劳动价值论的困境。现在许多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批评,实质上正是混淆这两种劳动所产生的乌龙现象。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的本质: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

上述各种关于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理论,虽然在现象上含有某些表面合理的成分,但都没有真正理解交换价值的本质。从而一旦深入到交换价值产生根源时,这些理论必然陷入理论困境中。这是因为它们仅仅从个人行为角度分析交换价值,而没有从社会关系上分析交换价值的本质。

实际上,市场中一切物对物的交换,其背后当然是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只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但不是孤立的个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全社会总体的社会关系结构产生的现象。每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实质上是整体社会关系在全社会商品体系中表现出来的物对物的关系。现在,让我们通过实事求是的现实分析,来找到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社会关系。

(一)交换价值的来源:所有权关系

表面上看,商品交换是物与物的交换,然而从交换的本质和来源看,被交换的对象并非物质材料本身,不是组成商品的分子和原子,而是物的所有权:交换者将某一商品的所有权(包括其衍生的其他产权如使用权等等)让渡他人,以获得他人对另一商品的所有权。所以交换价值本质上是交换双方所拥有的不同商品的所有权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比值关系。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交换。

那么,所有权的本质又是什么?直接看来,“人对物”的所有权只是人对物的权力,然而实质上它是社会总体结构中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对人的关系。人类社会中除了源于自然的血缘关系外,一切社会关系都不是这种赤手空拳的“裸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以物作为媒介来实现的关系,而物品归谁所有,于是成为此人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手段。例如,个人通过对其物品的所有权而发生与他人的交换关系;国家机构与是通过对有组织的暴力机器、传媒机器和物质资源的所有权而实现的相应的社会关系;资本权力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现对工人的关系,等等。普遍地说,人正是通过对物的所有权,从而拥有对他人的支配权(因为他人以此物作为其生存和发展条件)。因此,所有权本质上是人对人的权力关系,其以物为媒介和工具,也即物质化的人对人的权力关系。

(二)交换价值的所要实现的目的: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

那么,人们将对物的所有权进行市场交换的目的是什么?由此建立了人们之间的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亚当·斯密对交换价值缜密分析后发现,在市场中人们所具有的对商品的所有权,通过交换过程将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这是令人惊叹答案。他是这样论证的:“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财产对他(指财富的所有者——引者)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恰成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一个人拥有的财富量,“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1 ]26-27

由此可见,交换行为虽然受到交换双方的利益或效用价值的驱使,但商品的交换价值却并非被交换的利益(使用价值)本身,而是为了获得对于他人劳动的支配权,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初步看到了交换价值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极其宝贵的发现。马克思认识到旧劳动价值论中掩藏的这一合理成分,对其做出高度评价,他说:“我所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从威廉·配第以来的一切这样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相反,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而庸俗经济学却只是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它为了对可以说是最粗浅的现象做出似是而非的解释……”。[11 ]99马克思正是从这个社会权力关系的角度,而不是从生产成本的角度,来接受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

但是,由于亚当·斯密的基本思想范式仍然是当时英国盛行的个人主义思想范式,同时由于受到认识条件的限制,他对交换价值包含着劳动支配权的这一发现只停留在胚胎状态,并且包含着许多混乱与错误:他未能,而且也不可能将“支配劳动力”与“支配劳动”二者区别开来,从而不可能将“购买劳动力”与“支配劳动”区别开来,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导致他无法解释利润的来源,因而不能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贯彻始终。而他最根本的缺陷是:他所说的“支配他人劳动”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上升到社会总体层次。因此他所说的“劳动”只是个别人的劳动,而不是社会总体的“社会劳动”。因此他的这一思想只能停留在单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不可能建立起从社会总体劳动的角度,解释全社会的交换价值体系如何形成的问题。

实际上,每个商品的所有权,通过交换所支配的劳动,不只是被交换商品内部的个别性劳动,而是社会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因为商品的交换价值能够交换全社会各种商品。因此全社会商品的交换价值体系,交换价值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的比值体系,但其在交换过程中会转化为对全社会劳动总体的支配权力的体系。因而商品交换价值,实际上是其背后的全社会的经济权力关系的物质表现。马克思正是从社会总体性思想发现,追溯作为物与物的关系的交换价值背后的社会劳动总体的经济权力结论,从而把物与物的关系归结为全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系,把商品中所蕴含的权力归源于人类的社会劳动,由此打开了用唯物史观剖析社会经济结构的思想之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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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

[3]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顾海良,张雷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与现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1-23、30-31.

[5][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M].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59.

[6][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25.

[7]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6-257.

[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3.

[10]马克思.哲学的贫困[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摘选[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51-52.

[责任编辑:李君安]

作者:鲁品越

第三篇:生态补偿的劳动价值论基础

摘要: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劳动价值和价格理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一是体现在直接劳动耗费;二是体现在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正是经过人类劳动——对资源的培植、修复、保护、再生等在资源及其产品中凝结了价值,在这个价值决定的价格基础上,加入由资源所有权垄断而决定的那部分价格,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全部内容。

关键词: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

累积效应不仅使区位内(边缘地或中心地)的经济与生态矛盾增强,也使区位之间,特别是边缘地与中心地之间的经济与生态矛盾扩大、加剧。莱斯特·布朗指出,大自然也是依赖于平衡的,“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子孙后代”。因此,我们的经济“一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如果违背这个原理,就一定会由盛转衰,江河日下,终致崩溃。”我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提高生态补偿接受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把生态保护内化为各个人的持续行为;同时也使支付者承担了成本,养成资源有价、使用付费的观念和习惯,形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这是边缘地分享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利益和效应的有效机制或途径。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来看,资源价值与价格理论是生态补偿及其价格决定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价值及其源泉新探

“价值”既是哲学领域的重要范畴,又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范畴,更是日常用语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其词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1.日常含义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2.哲学含义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当客体对主体有积极意义时就有正价值,反之则为负价值。3.专指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它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可以说“价值就是劳动”,就是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即支付的劳动成本。劳动成本越低即价值量越小,说明劳动生产率越高,人类的生产能力越强。由于“人与自然是共存、共生、共荣的关系。”因而自然本身既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又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生态价值”,“善待、保护自然就是关爱、保护人类自己,建设自然就是造福人类;伤害自然必定伤害人类,破坏自然就是毁灭人类自己。”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把自然的这种价值分为:经济价值,生命支撑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生命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价值,辩证的(矛盾斗争的)价值,以及宗教象征价值等。并强调,“人们不可能对生命大加赞叹而对生命的创造母体却不屑一顾,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这整个源泉——而非只有诞生于其中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大自然是万物的真正创造者。”这个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自然资源的这种价值除了来自于其本身属性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之外,还受其数量有限性和稀缺性的制约。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其内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和外在的数量有限性与稀缺性决定。

的确,作为存在物,大自然及其相应的自然资源必然对人有用,从而形成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也就是说,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价值是属人的,“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就是也只是因为它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人的利益。离开人类的利益和需要,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界的各种事物(如占据特定生态位的生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能说它们具有什么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毫不相干的‘内在价值’!这些自然事物能够起到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因而被人们认为是有价值的,恰恰是因为生态平衡符合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倘若地球上根本不曾有人类,那么,即使生态系统再完整、稳定、平衡,又有什么意义呢?或者即使整个生态系统都彻底崩溃了,又有什么关系呢?”但是,这种满足关系是果而不是因,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其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方式、方法、程度等等,都要依赖于人的发掘、赋予和实践,也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的效应是盲目的、间接的,甚至无效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还是要回到劳动价值论中来认识。

二、自然资源的劳动价值源泉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物质条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类劳动加工的人化自然资源,二是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发的原生自然资源。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效用——存在价值或意义,使人类无法离开自然而独立存在,马克思认为,“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料,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分离出来的即捕获的鱼,在原始森林中砍伐的树木,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例如,他用来投、磨、压、切等等的石块就是土地供给的……土地本身又是这类一般的劳动资料,因为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他的过程提供活动场所”。所以,必须维持自然资源的存在,那么,如何维持其存在呢?是劳动。“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一方面,通过劳动开发自然资源,使其满足人或人类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劳动重置这些被消耗了的资源,以延续其存在,才能保证人类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本身的持续发展。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不是来自于其本身的价值或价格,而是来自于人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曾说“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因而也没有价格……”。

从劳动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劳动耗费。商品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耗费,没有人的劳动耗费,或说人的劳动支出,就没有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真谛。“由于加进价值而保存价值,这是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即活劳动的自然恩惠”。“一切商品(包含劳动在内)的价值(实际交换价值),决定于它的生产费用,换句话说,决定于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那么,劳动是怎样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呢?“劳动被使用,被推动,因而工人的一

定量体力等等被耗费了,结果是工人筋疲力尽。但是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动形式转变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在对象形式中被固定,被物化。”这就是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也就是劳动的的消耗过程,正是人类劳动的耗费,一方面在具体的有形的形式下支出,把生产要素转化为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劳动的耗费、凝结或物化,作为同质的人类劳动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西斯蒙第就曾说:“不管自然恩惠如何大,也不能白白送给人们任何东西;……大凡不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劳动而产生或获得价值的东西,不论对人类生活怎样有利、怎样重要,绝不是财富。”马克思也指出:“机器和自然因素能大大增加一国的财富……但是……它们不能给这种财富的价值增加任何东西。”

二是对自然资源的重置劳动耗费。由于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质,使其必须不断地得到重置,即被再生产出来。“无论是可再生资源还是可耗竭资源,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都是有限的。为了维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也应该得到补偿或替代。”其中,可再生资源只有在其利用速度超过再生速度时,才需要人力资本的投入进行强制性恢复;而可耗竭资源则只能依靠替代品的研发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因此,重置可再生资源(复原型重置,即把资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水平,更新型重置,即重置后的资源强于重置前资源的规模、功能、状态或水平)和可耗竭资源(替代型重置,即用新的资源代替已消耗的资源)的劳动耗费及其相应的各种投入必然是该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一切商品,包括自然资源的价值源泉不仅是其直接劳动耗费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其重置劳动耗费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能够被生产的那段劳动时间或者说再生产所必须的劳动时间。”“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和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如果改变了条件再生产同一物质资本一般需要加倍的时间,或者相反,只需要一半的时间,那末货币价值不变时,物质资本价值及利润加倍或减半。”因此,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在现有生产条件下,再生产资源而消耗的人类劳动决定的。”原始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按照再生产该资源所预期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决定的。

三、创造自然资源价值的劳动形式

生产物质商品、提供服务或再生自然资源等创造价值的劳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社会形态等条件下是不同的,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即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范围是不断扩展的。“凡是创设、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都必然形成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所谓创造使用价值是指通过劳动把生产要素转变为一种人们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一种新的使用价值。所谓增加使用价值就是指通过劳动使原有使用价值的功能得到提升或使用范围得到扩展。所谓转移使用价值,一是指使用价值的存在状态的转移,即通过劳动使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变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二是指使用价值存在空间转移,即通过劳动把使用价值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保存使用价值包括一是延续性保存,即通过不断附加劳动使原有劳动成果随着生产过程的延长而不断地得到延伸、保存,如钢铁工人把采矿工人的劳动保存在其劳动产品中,制造工人又把钢铁工人的劳动保存下来,随着劳动过程的延长,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也不断拉长,特别是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保存的链条很长,甚至很难寻找到它的源头,也无法计量它的价值;二是存在性保存,即要保存使用价值而不得不附加新的劳动,增加价值,如文物的保护,要完整地保存其原有使用价值而不得不增加新的劳动,否则就会因为腐化、污染而使其使用价值丧失,所以文物是在保存中不断增加价值的,而不是因为时间本身或使用价值本身就增殖了其价值。在自然资源的劳动中,无论是直接劳动耗费还是重置劳动耗费都具有创设、增加、转移和保存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属性,即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属性,从而使资源及其产品具有价值。在商品的价值组成中,除了劳动价值外还包含了原料、资本、技术等各种投入要素价值,使其各种投入要素价值得以补偿。

在环境保护中必然消耗各种投入,没有投入,不解决这些投入是无法形成良好生态环境这种产出的。其中,最主要的投入是人力、资本、技术等三个核心内容。人是主导性要素,没有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自己对他人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恶果进行修复、补救性投入,是不可能保持良好生态环境或改善已破坏生态环境的。可见,必须提高劳动者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积极性。劳动者的劳动投入量取决于其牺牲闲暇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与获得劳动报酬的边际收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只要其边际劳动报酬大于其边际成本就会投入更多的劳动量。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手段促进生态保护者增加其劳动投入、并使生态保护投入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其他劳动投入的收益,这样,不仅可以稳住现有生态保护者,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行列中来,从而全面地提高社会的生态保护参与率。资本注入是生态保护中不可缺少的投入,它既要解决生态保护劳动投入的报酬问题,又要解决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各种实物投入的成本问题。事实上,无论是生态脆弱地区还是生态良好地区,都存在资本约束问题:生态脆弱地区因为生态环境的制约使其生产率低下,自我资本积累和投入的能力欠缺;生态良好地区一般是工业经济比较落后、发展缓慢的地区,是一个还没有来得及污染和破坏的地区,也存在收入水平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外部,特别是国家的资本注入,完成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始资本投入和积累。技术进步是解决一切发展问题最好、最根本的手段。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具有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不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是无法解决生态保护的生产效率的,因此要加大生态保护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可见,生态补偿实际上就是承认、支付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各种投入价值,相应地,这些投入也就构成了生态产品的价值组成。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资本、技术等要素都是过去劳动的结果,商品价值由过去的死劳动和现在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共同组成。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劳动价值和价格理论,正是经过人类劳动——对资源的培植、修复、保护等在资源及其产品中凝结了价值,在这个价值决定的价格基础上,加入由资源所有权垄断而决定的那部分价格,构成了资源价格的全部内容。对于可再生资源而言,其价值不仅取决于生产该资源及其产品的耗费劳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再生产该资源的预期劳动耗费,在资源越来越稀缺,人类生态赤字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资源的再生产越来越困难,而使其价值不断增加,再生产价值远远高于生产该资源及其产品的耗费劳动价值。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而言,其再生产价值由其替代品的生产价值决定,当替代品价值低于当前资源及其产品价值时,替代品就会被大量供给,反之则使当前供给产品的价值上升。与一般商品价值的创造一样,决定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的劳动,从投入角度讲由活劳动和资本、技术等死劳动耗费构成;从活劳动的支出形式看,创造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的劳动有创设、增加、转移和保存资源及其产品的劳动形式。可见,资源及其产品价值由劳动价值论决定,从而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到底。当然,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基于供求关系状态和交换双方对未来预期的讨价还价过程,而使其价格的决定和形成更为复杂。

作者:胡仪元

第四篇:“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进展

摘要: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中,形成了八大理论,可把研究者划分为拓展派、综合派、质疑派和否定派。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及各种争论,核心问题是是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判断最新研究是否正确,要看其是否正确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遵循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否遵循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规定的范畴和原则,是否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有积极作用。要认识到正本清源是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实事求是是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创新是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生命力所在。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西方价值论;比较研究

一、“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概述

“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主要形成了下列理论:

一是“广义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扩大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活劳动范围,在承认马克思“活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基础上,认为“活劳动”不仅指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而且还指一切社会经济部门的“活劳动”,这些活劳动都创造价值。程恩富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及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①。

二是“物化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尽管承认马克思“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但把马克思的“物化劳动”内涵扩展了,认为物化劳动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此,物化劳动与活劳动都是价值的创造者。钱伯海认为“按照传统的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这是一种严重的理论扭曲”。“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相对剩余价值,简称创造价值”。这是因为物化劳动被认为“一定是过去活劳动的物化了。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在他看来,“物化劳动肯定是本期生产的,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此讲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归根结底还是活劳动创造的”②。

三是“多元价值论”或“泛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价值不仅仅是劳动创造的,而且还是多种生产要素创造的,劳动与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晏智杰认为,“财富和商品的源泉与其价值的源泉必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自然资源等多要素共同创造的,多元财富论在这种条件下也就是价值多元论”③。刘有源等人认为应该“认可自然力创造价值”,“这是在更根本的意义上解决了价值的真正源泉”。因此,“土地、机器也能够创造价值”④。

四是“革命的劳动价值论”或“历史局限性的劳动价值论”。一些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的时代特征与马克思创立 “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特征相比,具有很大的变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时是正确的,科学的,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因此是一种“革命的劳动价值论”。但这个理论在如今的现代化建设时期不再适用,应该发展为一种“建设时期的劳动价值论”来指导今天的实践。例如,晏智杰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教育、鼓舞和动员作用。但随着时代条件的变迁,在搞现代化经济建设的条件下,这个理论就具有历史局限性⑤。

五是“广义劳动价值论”。以秦其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同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已经有了很大区别。过去认为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实际上不仅仅如此。第三产业的服务劳动、知识劳动、管理劳动都可以创造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

六是“整体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劳动”是一个整体,包括主体与客体。价值由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共同创造,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事实及逻辑。钱津认为:“凡劳动产品或说商品,都必须是具有整体性的劳动统一体的产物,不可能只是劳动主体活动的结果”。“按照劳动整体性的客观界定,在人类劳动中,活劳动及物化劳动都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要素”。因此“缺少活劳动的劳动是不存在的,缺少物化劳动的人类劳动也是不存在的”⑥。崔佳斌也认为:“劳动价值论概念并没有错,但参与、完成价值创造的并非人耗单要素,而是人物力、智体力、耗费创造、产需结合的全要素劳动;也不仅仅限于物质生产局部领域,而是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甚至整体人类有机相关的整体劳动”⑦。

七是“统一价值论”。这种理论企求将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加以锲合。这个理论认为劳动价值论主要是研究生产关系,而西方效用价值论及均衡价格论主要研究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对立的统一,而两种价值论也是可以统一的。杨万铭认为“把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结合起来,因而劳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融为一体、本质与现象表里如一,费用与效用自然结合、主观与客观一致、抽象与具体合一、供给与需求均衡、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统一”⑧。李松龄也认为:在吸收效用价值论的有用成份基础上,引入稀少性概念,使用价值理论与效用价值理论就没有多少差别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不仅能被用来研究西方经济学所难以说清楚的生产关系,而且也能被用来研究似乎只有西方经济学才能研究清楚的生产力问题⑨。

八是“非劳动价值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罗默。约翰•罗默认为: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的大部分思想一直是很重要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其剥削理论。剥削是存在的,但不能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应建立旨在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的非劳动价值论及其剥削理论⑩。但这种非劳动价值论受到反对。段忠桥认为,“罗默在没有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就说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这让人难以接受”,“罗默认为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只在于表明了资本主义的不公正,这显然是颠倒主次”,“罗默采取的是从孤立个人出发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这种研究方法本身就值得怀疑。”{11}

二、“劳动价值论”最新研究的核心问题

21世纪 “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新进展,是100多年来“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继续和传承,也是其发展与创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理论指导是否仍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并用来解决关于商品经济运行,以及货币、资本、再生产、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问题等等,是这方面研究的核心问题。

对劳动价值论最新研究理论的学者进行简要分类,可以归结为下列几个学派。第一是拓展派。这一学派的理论包括“广义活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价值论”、“广义劳动价值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承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承认“劳动二重性”,“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拓展了“活劳动”的内涵,把“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拓展到“一切经济部门的活劳动”,把“过去的活劳动(物化劳动)”拓展为“现在的本期的活劳动”;等等。第二是综合派。这种理论包括“统一价值论”、“多元价值论”或“泛价值论”。这个学派的理论试图通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西方“价值论”的结合,将两种理论综合起来,既承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又承认其他生产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认为这样就可以解决两者研究对象不统一的问题,处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理论的对立问题。第三是质疑派。“革命的劳动价值论”或“历史局限的劳动价值论”以及“整体劳动价值论”属于这一学派。这一学派的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其一是对其现实适用性进行质疑,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提出是100多年前的事,当今世界的社会经济与马克思时代不可同日而语,如今的社会生产已不是当年的传统机器大工业,而是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大产业。社会关系已不是当年绝对贫困的工人与贪得无厌的资本家的阶级对立,而是共享利润,共创和谐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今社会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只是“革命的劳动价值论”。其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进行质疑。例如,对“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涵“劳动创造价值”提出质疑,认为“劳动不仅仅是活劳动”,而且还指资本和自然力。“对商品使用价值创造起作用,就同样对商品的价值创造起作用,才合乎逻辑”{12}。“而马克思只承认劳动客体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不承认劳动客体对创造价值起作用,同时却认为劳动主体对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都起作用,即抽象的劳动主体作用创造价值,具体的劳动主体作用创造使用价值,以其对劳动主体作用的抽象与具体的划分模糊了对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作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这对于马克思的自身逻辑,也是无法作出解释的”{13}。第四是否定派。这一学派的主要理论是“非劳动价值论”。这个学派的理论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科学,不实用,其通过“劳动价值论”推论出的其他理论,如剥削理论,通过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就可以证实,因而“劳动价值论”是无意义的,乃至是错误的。这一学派的理论,实质上是秉承了凯恩斯和萨缪尔森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实质。

上述四大学派的理论,尽管各不相同,但中国不少学者对他们的理论也提出了或多或少的质疑,批评和批判。无论大家的结论正确与否,客观上为推动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判断21世纪学者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是否正确,应从几个方面判断。第一,是否正确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如果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知之不深,可能曲解马克思的原意,得出错误的理论。如果对其一知半解,可能对马克思的话断章取义,主观发挥,也必不妥。如果对其根本不了解,可能会受所谓“主流”的影响,乱加指责,横加评论,更不可取。第二,是否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方法。包括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内的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以唯物辩证法为主的方法,并辅以历史的——逻辑方法、归纳法、演绎法、抽象法、数理方法等多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中,找到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不可否认,方法在建立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是一种“工具”,它既可以成为正确理论的“工具”,也可以成为错误理论的“工具”。方法本身无正确与否,只有使用的正确与否,当它与不同的理论框架结合起来,才能显示出它的正确或错误的“作用”来,从而促使形成错误或正确的理论内容。因此,如果不按照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劳动价值论”,相当于做事错用了工具,既无法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不能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当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许多原理和相关理论,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加以证明,这是方法的普适性、多用性及专用性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理论正确与否的问题。不能说用某一方法能得到某一结论就否认另外的方法或否认运用另外的方法论证的结论。“非劳动价值论”的錯误就在于此。第三,是否遵循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规定的原则和范畴。前已所述,单从方法而言,难以说某种方法的正确与否,只能判断“方法运用”的正确与否。方法运用得不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其一是将方法用到不该用的理论框架之中;其二是将方法用到了错误的理论框架之中。排除了这两个方面的方法运用错误,则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其理论,还必须要符合其理论的内涵、范畴,因为这些内涵和范畴体现了其理论原则及内容,是其世界观、价值观及其他理论精髓的反映。否则,我们对“劳动价值论”同样既不是坚持,也不是发展,只能是“指鹿为马”,背离劳动价值论。第四,是否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有积极作用。劳动价值论最新研究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其理论指导中国市场经济实践的确“管用”,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如贫富悬殊问题、宏观经济稳定问题、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问题等,只有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这方面的新理论,才是坚持和发展了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因此,21世纪“劳动价值论”研究新进展的核心问题,仍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问题。

三、“劳动价值论”最新研究应有的态度

“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成果颇多,但最新研究成果是否正确,与任何学者在深入研究劳动价值论时应持的态度有很大关系。

第一,正本清源是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而形成最新成果的基础。在研究劳动价值论,特别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如果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则必须对其本身的内涵、范畴,按原意进行理解,不能加入研究者的任何主观臆断。例如马克思“创造价值的劳动”,究竟是狭义的“纯粹的物质性生产部门的劳动”还是广义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因为后者包括前者不包括的“非物质性生产部门的劳动”。而对于“活劳动”的内涵到底是指的“非物化的活劳动”还是包括“过去的活劳动在内”的“活劳动”。又如“价值”到底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还是指“凝结在一切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在价值创造方面到底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还是“包括活劳动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等等。如果不能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来进行研究,首先会在内涵、范畴上引起歧义及曲解,则无论在研究过程中,其方法运用得多适当、多正确,都要引起理论的混乱,都会偏离“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要义。

第二,实事求是是研究 “劳动价值论”从而形成新的正确理论的根本。在坚持正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而达到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还必须“实事求是”。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的实事求是;其二是实践的实事求是。前者要求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研究报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凡是马克思未说的,不能强加给马克思;凡是马克思提到但不完全的,研究者不能通过猜想或演绎强加给马克思;凡是涉及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所表达的原理,就不能断章取义,各取各需。后者要求我们对待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实践难题,也要抱以极为严肃认真的实践态度,凡是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条件、实践基础的普遍原理,我们不能借口历史性而弃之不顾;凡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指的经济范畴、内涵乃至个别结论,我们仍然要运用。相反,如果当今社会出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内涵、结论所无法涵盖的现实经济现象,我们也不能将这些现象强加于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乱加运用。

第三,创新是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生命力所在。这里所说的创新,是指在正本清源、实事求是基础上,秉承正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遵循马克思的方法,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规定的内涵和范畴,经受得住时间和实践的检验等四个方面的原则,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性发展或传承性拓展。创新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发现。例如,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早期思想基础的新发现;对其理论内涵的新发现;对其理论运用的新发现;等等。其次是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范畴的新拓展。例如,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产部门的领域已较马克思时代大为拓展,而马克思所认为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源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的结论仍然成立,理所当然应涵盖当今的物质生产所有部门。因此认为当今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的理论,仍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又如马克思认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4}。在马克思时代,这种物(商品)主要指有形的物。但当今时代,商品除了以有形物形式存在,更多则以无形物(商品)形式存在。在研究“劳动价值论”时,按马克思的原则形成的无形商品的价值理论,也应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所以,有的研究成果认为:“只要是劳动创造了商品,即使是非实物形态的商品,投入劳动也就创造和形成了商品价值”{15},就是这样的新拓展。

四、“劳动价值论”最新研究的质疑及评析

第一,关于“广义活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人类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将“活劳动”涵盖于一切社会经济部门。将“活劳动”定义为不只是“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的劳动”,而还包括“劳动力商品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以及“管理劳动”,“科技劳动”{16}。有些劳动尽管马克思并未论及到,但符合马克思理论中“商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畴、内涵及研究原则。现代社会,商品形态日益丰富,但仍然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这些商品都是劳动者现实的劳动(活劳动)创造的,仍由“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形成价值。这个理论坚持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

第二,关于“物化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虽然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正确性,但变相地把“物化劳动”等同于“活劳动”。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或“结晶”{17},即“凝结”和“结晶”的“人类劳动”,并以使用价值为载体。它显然是一种过去的、凝固的“死劳动”。“活劳动”是劳动者现时的、正在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性质是由劳动力这种“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8}的性质决定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显然并未按马克思的原意来理解两种劳动,而将两者的界限模糊了,从而导致活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结论。

第三,关于“多元价值论”或“泛价值论”。这种理论明显不承认“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种理论认为。其一,活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也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二,任何劳动都不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三,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这种理论涉及的有关“劳动”、“商品”、“价值”的若干内涵、范畴,都难以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相关内容相符。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价值”仅指“人类无差别的劳动”,而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价值也不等同于“价格”。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承认劳动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其它生产要素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从没有说过生产要素“创造”使用价值。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过程中,土地、资本这些要素,只是价值创造的条件,只“转移”价值或有助于形成价值和有助于劳动创造价值。况且就一般意义说来,“创造”本身就是指人们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开创性劳动或活动,任何除人或劳动者以外的事物,都不能进行“创造性”活动。

第四,“关于革命的劳动价值论”或“历史局限性的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尽管没有否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它在历史的继承性和理论的完整性上割裂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条件是有限制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存在偏颇,应建立没有历史局限性的“劳动价值论”。这种理论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卢希悦认为这种想重建劳动价值理论的作法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而是向庸俗价值论的倒退{19}。这种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去甚远。首先因为这个学派要建立的“新的价值学说”,不是“劳动价值学说”,而是“要素价值学说”,方法上采用的也不是唯物辩证法为主的研究方法,故而这个学派的理论的分析逻辑及对“劳动二重性学说”的研究必然与“劳动价值论”本身发生冲突。再者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的全过程来看,马克思从商品的分析入手,通过商品这个社会关系的细胞,揭示了资本主义必将被共产主义替代的客观规律,整个过程并不是先验性地赋予“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这种革命性恰好是揭示了规律后的一种最终结果,而这种规律至今仍起着作用。显然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说成只适合过去的“革命的”、“历史局限的”理论是不妥的。当然,这个学派的理论主要依据的是当今社会与马克思时代相比的巨大变化,来认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有历史局限的”,是“革命的”而不是建设的“价值论”,对此,应分析马克思时代与当今社会是否存在共性,这种共性是否还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前提和相关内容。笔者认为,两个时代是存在共性的。首先,在社会形态上具有共性。尽管我们已处于社会主义社会,但达到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谓社会主义,即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和成长着的共产主义,两个时代仍然存在共性。其二,在经济形式上具有共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商品社会的规律,我们当前的这个社会也是商品社会,只是商品这种经济形式的形态更多,财富的内容更丰富,两个时代的经济形式具有共性。其三,在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内容上具有共性。马克思所指的商品是一种“社会关系”,不仅过去的“有形商品”如此,当今的“无形商品”也是如此。“抽象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的理论,无论过去和在当今社会,仍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过去具体劳动是使用价值的源泉,现今,即使使用价值的多样化,也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多样化所致。显然,劳动价值论的相关原理及结论仍有时代和现实的意义。

第五,关于“广义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认为,当今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商品形态多样化,劳动形式(具体劳动)也多样化,因此劳动形成价值的形式也多样化,即是说“价值”是由多种劳动创造的。这种理论的实质,在于混同了多种具体劳动形式(包括服务劳动、科技劳动、知识劳动)等与“人类无差别的劳动”的区别,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有关范畴。

第六,关于“整体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通过逻辑推绎方法,认为“劳动”这个范畴应包括“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是劳动的这两个方面同时对“价值”进行创造。在方法上,这种理论认为“只要与客观逻辑不相符,其认识肯定与事实不相符”{20},这种通过客观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判断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相符及真理性的方法,不符合辨证唯物论的认识方法,也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采用的方法。此外,就“劳动”范畴而言,这种理论所指的“劳动”既不是“具体劳动”又不是“抽象劳动”;既不是“物化劳动”又不是“活劳动”;既不是“简单劳动”又不是“复杂劳动”,既不指“私人劳动”又不指“社会劳动”,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劳动,这不属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这种理论的核心,实际是承认“价值多元”。该理论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相关范畴,因为马克思认为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他尽管说过“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但并没有说过“自然条件”或“资本”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自然条件”只是“形成使用价值的源泉”,没有说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而该理论认为“马克思承认劳动客体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不承认劳动客体对创造价值起作用”{21},其实是没有理解马克思的原意。

第七,关于“统一价值论”。这种理论不否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又认为西方价值论的若干范畴和方法是可取的,因此试图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来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应该说,这种理论的思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该理论并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其次,愿意遵循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并辅之其他一些方法;再次,该理论的本意是为了探索一条解决理论与实际矛盾的路子,希望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今社会发扬光大。但难题是这两大理论体系的“价值”范畴不一致。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指“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西方理论中的价值是指“效用”、“市场价格”等等,即使将西方的“效用价值”看成是“使用价值”,还得说明其来源,这又是一个难题。还有,如果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侧重说明生产关系问题,效用价值论侧重说明生产力的问题,那么两者即使统一起来,将出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西方效用价值论的研究对象的扩展。因此,“统一价值论”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第八,关于“非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从形式到内容都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格格不入。该理论研究抛弃了马克思的理论范畴、内涵;采用的方法也不是马克思的方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出的其它理论,如“剥削理论”,也作了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论证,因此,这种理论从根本上就是凯恩斯、萨缪尔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非难和反对的继续。

综上所述,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新研究及各种争论,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判断最新研究是否正确,要看其是否正确理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遵循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否遵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规定的范畴和原则,是否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有积极作用。任何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应抱以认真、严肃的态度。

注释:

①{16} 程恩富、汪桂进:《价值、财富与分配“新四说”》,《经济经纬》2003年第5期。

② 钱伯海:《关于深化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十个问题》,《理论前沿》2002年第7期。

③ 晏智杰:《应当承认价值源泉与财富源泉的一致性》,《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④ 刘有源:《论土地、机器为什么创造价值暨泛价值论》,《经济评论》2004年第5期。

⑤ 晏智杰:《劳动价值论:反思与争论》,《经济评论》2004年第3期。

⑥ 钱津:《对劳动若干基本范畴划分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⑦ 崔佳斌:《本义整体劳动价值论引论》,《经济评论》2003年第4期。

⑧ 杨万铭:《对劳动价值论的世纪沉思》,《中国〈资本论〉年刊第一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⑨ 李松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新论》,《中国〈资本论年刊第三卷〉》,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⑩ 参阅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1} 段忠桥:《约翰•罗默的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3期。

{12}{13}{20}{21} 钱津:《劳动价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3-24、34、34页。

{14}{17}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51页。

{15} 刘诗白:《现代财富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89页。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页。

{19} 卢希悦:《关于劳动价值论与时俱进的几个理论问题——对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技术、资本要素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责任编辑 陈孝兵)

作者:蒋南平

第五篇:劳动价值论若干问题新探

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确立的基石。正是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二重性、劳动二重性的分析,建立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全部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为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不断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从而让劳动价值论更好地指导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价值;劳动;按劳分配

一、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时下,有些人为了给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供理论依据,借以证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正义性、合理性,重新拾起西方经济学早已提出的要素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认为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生产要素共同构成了价值的源泉。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还有人通过区分价值创造、价值形成和价值分配,来说明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唯一源泉作用以及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以此来说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并没有从价值创造和增值过程中真正说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正义性,因为真正参与价值分配的并不是生产要素,而是站在生产要素背后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人。要论证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必须论证多种所有权存在的正义性,否则,要在劳动价值论中寻找生产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的理由是徒劳的。

1. 关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评析

作为财富的使用价值是由劳动者和劳动客体共同创造的,而作为人类抽象劳动凝结的商品市场价值只能是由人独立创造的。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是物,是不会自己创造价值的,任何加于其上的所谓价值都是人类劳动的直接结果或间接结果。只不过,我们这里所指称的劳动范畴已不是传统政治经济学所指称的劳动范畴,这里的劳动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我们所讲的劳动,是指人类特有的活动和特有的行为,是人类有目的的脑力和体力活动。如果不反对这一前提设定,那么,一个总的分析问题的原则只能是:人类利用动物来帮助人们提高劳动效率,人类创造机器并运用机器来提高生产效率,人类借助自然力来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服务,都只能看作是人类能动的劳动实践;一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切劳动成果,都只能看作是人类劳动作用的结果。

任何具体的劳动都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不存在没有劳动主体的具体劳动,也不存在没有劳动客体的具体劳动,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像磁石的两极一样互为存在条件,必然统一在一个整体之中。”①任何具体劳动都离不开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这就是说,任何具体劳动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特定的自然条件、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劳动。因而,我们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我们只有把因空间、时间不同而引起的劳动成果变化,把因自然条件不同、社会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劳动成果变化,统统纳入到劳动者的特定劳动过程之中,把它们统统看作是劳动自身的必然具有的内容,才能更好地诠释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鉴于当代社会科学技术条件、资本条件、土地及其他资源条件、自然环境条件、社会条件等在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一些人往往把这些因素看作是外在于劳动的力量,因而认为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诸如主张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科学技术创造价值,土地、资本创造价值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觉,是对劳动范畴的误解。现实中的社会劳动永远都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动,而特定条件下的劳动自然包含着特定条件对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劳动效率、劳动成果的影响。虽然劳动都是人的脑力和体力支出,但不同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其所创造的价值量是大不一样的。比如两家同行业、生产同种产品、相互竞争的企业:由于一家企业首先购买和采用了先进技术设备,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生产出了更多产品,获得了更多利润。这只能说明,这家企业的个别劳动因改变了劳动条件提高了劳动效率从而使企业生产出了更多的价值,而绝对不能说是这些技术设备创造了更多价值。再比如两户从事同样农作物生产的农民:一户农民的土地比较肥沃,另一户土地比较贫脊,结果土地肥沃的农户生产的产品比土地贫脊者多,这只能说明劳动条件不同的劳动会创造不同的价值,具有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不能说是土地创造了更多价值。有学者通过引入技术变动等新的因素来扩展“劳动”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将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使用价值所体现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而且认为,这里的劳动生产率有劳动的自然生产力、社会生产力、资本生产力和劳动者自身的生产力等多种形态,在明确了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和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后,说这些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就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②。这一观点引人深思。

2. 对两种错误观点的剖析

其一,关于“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有学者提出:(1)“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2)科技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先进设备可以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3)由于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所以“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并不存在剥削问题。”③ 这种观点主要是混淆了活劳动与死劳动的范畴界定,忽视了死劳动背后的人的力量作用。对资本、生产资料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马克思早已批判过的。如马克思针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罗德戴尔提出的“机器可以代替劳动创造价值”、“资本本身可以离开劳动创造价值,因而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指出:“对这种观点来说,固定资本,特别是以机器体系为其物质存在或使用价值的资本,是最能使他们的肤浅诡辩貌似有理的形式。”“罗德戴尔把固定资本说成是和劳动时间无关的、独立的价值源泉,是何等荒谬。”④任何科学技术成果诸如先进技术设备,任何先进管理技术,当它作为既定的物也就是死劳动存在时,其自身是无法自行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只有被人所掌握、所运用才能转化为创造剩余价值和价值的巨大力量。只有在活劳动的驱使下,作为物化劳动的先进科技设备、资本等才能转移其价值,同时这种活劳动才由于拥有特定的条件而创造出非常巨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而,无论从微观领域的企业活动看,还是从宏观领域的经济活动看,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先进科技知识、技术、设备对企业、社会的生产发展所发挥的巨大推动作用,首先应当归功于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劳动,特别是科技创新型劳动。袁隆平发明了杂交水稻技术,这种发明劳动本身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与此同时,那些传播、推广、使用这一技术的劳动在转移这一发明劳动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再比如,电脑技术的创新发明劳动无疑创造了巨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传播、使用电脑技术的劳动,由于改变了劳动条件、劳动手段,这种劳动也创造出了比过去大得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尽管从某个企业的劳动者角度看,他的自然劳动时间减少了,如每天工作由8小时变成了5小时,体力支出减轻了,然而,他的劳动质量更高了,劳动更复杂了,他现在1小时的劳动可能等于以前数小时或数十小时的劳动。显然,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以活劳动的抽象支出形式,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比过去更多的价值;而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在有效转移价值的过程中吸收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激发并扩张、放大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效能⑤。无论科技怎样发展,没有人的劳动都是不可能产生出新价值来的。不是新知识、新科技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科技的劳动者在创造价值⑥。“先进技术以及作为先进技术体现的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物化劳动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劳动,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存在都不能创造价值。”⑦

其二,关于“生产要素创造价值”。有学者提出“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认为除劳动之外的土地、资本、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成和增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还有学者在其“广义价值论”中认为,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这一原理本身,就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对单一生产者的价值创造所起的作用,以一个多元函数Y=f(L,T,S. K. N)为例(其中,Y和L、T、S、K、N分别表示产出、工人的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和土地),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⑧。很显然,更多的学者已经看到了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过程中的重大作用,看到了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要素价值论忽视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形成的区别,忽视了站在生产要素背后的人的作用,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以及科学的组织管理,其本身就是极具创新价值的创新型劳动,而资本、土地的有机整合、高效利用也是在人的作用下进行的。“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为前提,否则商品不可能被生产出来,价值也自然不可能形成。”⑨ 因此,在商品的价值形成中除劳动以外,生产要素诸如作为死劳动的科学技术、资本、土地等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对价值量的增加,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增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无论如何,这种价值增值的功劳不能归结到物的身上,因为价值是一个特指的社会关系范畴,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只为人类所独有,因而价值只能由人的劳动而创造,我们只能从人身上、从劳动那里寻找答案。

二、社会总体的生产性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1. 什么是价值

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厘清一下有关“价值”的概念。如果我们把“价值”还原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那么,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人类的劳动都具有价值。然而,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与哲学中的“价值”有一定相通之处,如都代表一定的有用性、有益性,但它是商品经济社会里特有的经济范畴。严格说来,马克思并没有给价值下真正的“本体性”定义,他是通过指出价值是商品的一种本质属性,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体现人和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来定义价值的。相对于马克思对其他概念诸如商品、货币、资本所下的定义来说,马克思对价值概念所下的定义是不彻底和不明确的⑩。我们可以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但我们不能说,价值是劳动或抽象劳动,因为劳动和抽象劳动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只是在商品生产中才存在。马克思虽然没有给价值下一个本体性的定义,但他实际上给出了价值的三个层面的定义,即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内容和实质;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价值是构成资本主义财富的元素。有学者通过研究分析马克思的三层定义,给价值下了一个本体性定义,即价值是商品交换上的有用性,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它体现着人的劳动支配人本身的关系。商品具有两种有用性,使用上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交换上的有用性及价值。“归根结底,价值就是创造商品交换上有用性的劳动”{11}。很显然,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只具有“工具价值”意义,不具有“终极价值”意义。尽管人类社会的许多劳动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根本目的上看都极具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但从商品交换的角度看,却不具备“价值”。明确了价值概念,我们就可以作一个原则性的推论: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创造交换上的有用性的客体的劳动才创造价值。

2. 创造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不是所有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然而,到底什么是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这是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阶段,生产性劳动主要表现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在具体形态上主要表现为直接地和间接地生产物质性商品的劳动,在劳动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体力性劳动。因而,马克思在给生产劳动下定义时,侧重于对物质产品生产的强调,侧重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强调。马克思认为,生产性劳动就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这是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还具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生产劳动是直接增值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显然,马克思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各种新型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方式不断涌现,科技劳动、管理劳动、信息服务劳动在当今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位置,脑力劳动、智力劳动在整个社会劳动中的比例不断上升。在这种条件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关于生产劳动的界定受到了严重挑战,马克思原来认为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今天都在创造价值。很显然,我们不能苛求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预见到今天的劳动变化,也不能无视马克思是为了分析方便起见而舍象掉了当时不占主导地位的劳动方式如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第三产业的劳动等一些内容,而且马克思也认为生产性劳动的概念是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拓展的。我们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创新生产劳动观念,拓展生产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

根据笔者对劳动的研究以及对“价值”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从人与自然、劳动者与劳动客体的关系角度看,“生产是人们运用劳动手段、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出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成果的过程”。凡是从事直接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消费需要或为这种生产提供直接和间接服务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简而言之,生产劳动就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劳动。这一定义是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适应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同时,从人与人的生产关系角度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凡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肯定是生产劳动,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总是以一定的使用价值生产为载体的。当然,即使是在十分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也不会完全等同于整个社会的生产劳动。

孤立的一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为了生存、发展,人们就必须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生活。孤立的一个人的劳动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为了生产,就必须进行合作、分工。因而,人类社会的劳动很早就存在社会分工。分工现象不仅在家庭、在社区,而且在整个社会都存在着。人类的整体劳动可以从大的方面相对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所谓非生产性劳动主要是指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劳动。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内容、形式会不断发展变化,尽管不同立场的人对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会有不尽相同的区分标准,但不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今时代,社会劳动的这种大的分工始终存在着。当今时代,生产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惊人地扩大了。就“一般规定”而言,当今时代,从社会劳动角度看,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营销劳动、信息咨询服务劳动等都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人——劳动者的劳动角度看,脑力劳动、智力劳动越来越成为劳动的主要方式,劳动效率越来越高,劳动成就越来越大。就“特殊规定”而言,能够生产出交换有用性客体的劳动越来越多,也就是说能够生产出“价值”的劳动越来越多。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能够生产出卖成钱的东西的劳动种类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看到:不仅物质生产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而且许多非物质生产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不仅提供具有物质形态的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而且许多提供不具备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服务产品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不仅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而且第三产业的劳动其绝大部分也是生产性劳动;虽然传统的体力劳动在现时代依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营销策划劳动、信息咨询传播劳动等以脑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已成为更加重要的生产性劳动。所有这些劳动都创造价值,而且,作为复杂劳动的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等创造着比简单劳动大得多的价值。

3. 科技劳动是当代社会创造价值的主导力量

众所周知,在当代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巨大力量。有资料显示,20世纪初,工业化国家科学技术的贡献率,即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中所占的比例,仅为5%-10%,在20世纪中叶为50%左右,而在当代,发达国家由于广泛采用高新技术,使这一比例已提高到60%-80%,有些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已高达95%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企业最广泛充分地应用计算机管理,从而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提高20%-30%,有的甚至达到40%{12}。在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丹尼森教授依据索洛的模型,对1948年-1973年间有关资料进行分析与计算,得出结论:技术进步对美国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0.3%,对提高劳动率的贡献为68.6%。在日本,根据1988年日本经济企划厅有关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研究报告推算,在1982年~1986年的5年间,每年实际经济增长的约60%是技术进步贡献的结果{13}。即便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也在不断提高。2007年,我国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达到60%左右。科技进步特别是科学技术的重大创新,不仅会带动大量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且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会给传统产业注入巨大活力,极大地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

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更加证明了科技劳动特别是科技创新劳动是当今社会创造价值的主导力量。科学技术是不会自行创造价值的,真正创造价值的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劳动。那么,科技劳动到底是如何创造价值呢?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就整个社会而言,就科学技术成果的创造发明而言,科技劳动(主要是科技创新劳动)所生产的科技产品,本身包含着巨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种科技成果(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成果)的应用、推广,会导致新产品、新部门涌现,导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比如电脑的创造和发明给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变化。这种电脑的价值(哲学意义)之巨大是我们用商品价值难以准确计算的。科技成果(广义而言)不仅催生了新产业、新部门,而且内化在劳动者、机器设备、工艺流程等生产要素之中,为其他部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就科技成果的应用而言,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先进科学知识、先进技术设备、先进工艺流程)作为死劳动必须同活劳动相结合,才能够由潜在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要素,才能够通过提高劳动效率而使活劳动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很显然,广义的科技劳动应该包括科技成果(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的推广、应用。市场竞争的现实很能说明问题:生产同类产品的两家企业,谁先应用先进技术,谁就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谁就能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就能在竞争中取胜。总而言之,科技劳动特别是科技创新劳动是当代社会最能创造价值的劳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任何企业,要想谋求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要想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都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劳动特别是科技创新劳动。

4. 经营管理劳动是特别重要的创造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注意到了管理劳动、智力劳动的存在及其对生产的重要性。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化生产时曾提出了“总体工人”的概念:“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4}马克思还注意到,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15}。很显然,马克思是把物质产品生产中的经营管理劳动包括工程师、工艺师的脑力劳动看作是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的,只不过由于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局限以及为无产阶级利益而斗争的需要,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更多地去分析经营管理劳动的重要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些经理、监工往往在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同时成了资本家的帮凶,成了工人阶级的对立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督、管理劳动的不存在和不重要。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生产越来越社会化、复杂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管理劳动越来越显示了其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过程中的重要性。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细胞,企业的发展关乎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而言,能否把企业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组织好、整合好、管理好、应用好,关系到企业的劳动效率、生产效率,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能力、竞争能力,严重的情况下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很显然,管理劳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企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管理的特别重要,以至于不少企业都提出了“管理就是生产力”、“向管理要效益”的口号。就企业外部的经营竞争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发挥着作用,能否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能否在此基础上对项目投资、产品营销、市场开拓作出科学决策,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组合,关系到整个社会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增多,而且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个别劳动能否顺利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关系到企业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惊险的一跳”,能否创造和创造多少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企业不能实现那“惊险的一跳”,企业生产再多产品也不能生产出价值。很显然,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对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实现至关重要。

我们在这里着重论证和强调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主要是想让人们更好地认识科学家、科技工作者、包括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主在内的企业家及经理阶层,在推进经济发展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形成更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利益激励机制和良好风气。在强调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重要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尊重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正如同军队行军打仗存在有机的分工合作一样,整个社会的劳动也存在着有机的分工合作。科技劳动、经营管理劳动正是在广大普通劳动者劳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创造并实现其巨大价值的。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巨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科学家、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工人、农民以及各行各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普通劳动者共同创造的,他们都是价值的创造者,因而应该是价值的分享者。

5.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在价值创造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社会必要劳动从大的方面划分,可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两大部分,而其中非生产性劳动主要是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组织机构的公务人员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等所从事的制定法律、政策、制度,提供公共产品,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规制,为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服务,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生产性劳动离不开非生产性劳动,离不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尽管在剥削阶级占领统治地位的社会,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为了更多地无偿占有直接生产劳动者的社会剩余劳动,利用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对劳动生产者进行残酷的统治、剥削,从而使公共管理职能发生了种种变异,附加上了更多的阶级属性,导致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尖锐对立和冲突,然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所具有的一般社会属性却始终存在着。在劳动过程越来越社会化、劳动内容和形式越复杂化的今天,特别是在当代中国这样实行了人民民主政治、消灭了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的必要性、重要性更加凸显。

首先,公共管理劳动通过提供制度规则,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保持生产性劳动的有序、有效进行。如同军队的行军打仗需要严明的军纪和组织管理一样,生产性劳动也需要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组织管理以保障生产性劳动有序、有效进行。在当今社会的生产性劳动中,国家和政府需要通过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来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社会福利的供给;需要通过一定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制度的安排,保护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监管制度的安排,规范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避免和打击少数生产经营者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垄断经营、非法谋利等各种各样的无效劳动或有害劳动行为;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来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从而促进自然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的有机结合,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公共管理劳动尽管不创造价值,但对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效率的巨大推动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有人提出了“制度也是生产力”、“制度也产生生产力”的命题。没有人会怀疑,我国30年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首先应该归功于我国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归功于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大政策,正是这些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极大地调动了各行各业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种创造财富的社会活力得以迸发,从而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尽管制定制度和政策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但这种劳动成果通过内化为从事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的行为动力和准则,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性劳动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公共服务劳动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为广大生产经营者的生产性劳动提高效率奠定了一定基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强烈的正外部经济效应。由于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上的非排他性、经营上的垄断性以及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无直接生产利润甚至是负利润,因而主要应由国家和政府投资兴建。这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具体的投资者而言尽管是无利的甚至是赔本的,但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而言,它却为广大生产经营者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平台,在生产性劳动的价值创造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有了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兴建,为广大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极为便利的生产经营条件,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生产率获得了极大提高。现实经济活动中,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运用了现代化的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生产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信息交易费用,劳动生产率较传统农业成千百倍提高;由于交通、通讯设施的方便,广大商品生产经营者在材料选购、产品生产、产品运输、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其单位劳动生产率也是成千百倍提高;再者,就区域竞争的角度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搞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区域内众多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生产率,进而也影响着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能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劳动作为一种提供公共产品的劳动尽管不创造价值,但却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提供了重要前提条件。

第三,公共服务劳动通过为社会广大成员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不仅增进了社会公共福利,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而且也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为了生命的健康、延续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有效增进社会福利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和政府必须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娱乐设施、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却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公共服务劳动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质。劳动者不是机器人,而是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意志有智力的社会人,其所受教育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素质高低,进而关系到劳动者的价值创造。现代社会的生产劳动,越来越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劳动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仅是人类劳动的一个目的,是劳动者的一种幸福所在,而且也是从事劳动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身心健康的劳动者才能在劳动中保持旺盛的精力并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而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可以为生产性劳动提供更多的身心健康的劳动者。与此同时,公共服务劳动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为生产性劳动创造一个既有充分竞争又能安定有序的劳动环境。人的生存权可谓是人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自人类社会进入机器生产的工业经济时代以来,特别是人类社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越来越多的机器生产、自动化生产代替了人类的简单的体力劳动和简单的智力劳动。这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比如,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导致一些拥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找不到劳动机会的失业现象。失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当然也会影响生产性劳动的正常进行。这些失业的劳动者并非是不愿劳动,而是由于劳动力竞争,由于机器生产、自动化生产对简单劳动的排斥,把有限的劳动机会给了别人。从劳动者竞争的角度讲,正是由于失业者的失业保证了就业者的就业,正是一部分人失去了劳动机会,才使另一部分人获得了劳动机会,劳动失业者以自己竞争的失败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做出了贡献,为生产劳动的高效运行做出了贡献。因此,由国家和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来保障这些失业者的基本生存权利乃是公平正义之所在,同时也是保持生产性劳动正常进行之社会条件。不仅如此,国家和政府还应从人道主义出发,从基本人权出发,保障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这是人类作为类存在的必然要求。很显然,只有搞好社会保障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生产劳动才能更有序更有效进行。

三、劳动价值论是实现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石

时下,有几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是两回事,人们不应该在劳动价值论中寻找价值分配的依据;认为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而实行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具有合理性;还有一些观点,或根本否定按劳分配,或否定再提按劳分配,主张只提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已经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正确认识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并对上述诸种观点进行剖析。这不仅牵涉到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问题,也牵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问题,牵涉到中国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方向问题。

1. 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理论的基石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目的,正在于通过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的分析,揭示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全部秘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度的不合理性,揭示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应该看到,劳动价值论与分配理论之间的内在学理逻辑是: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因而价值应该归劳动者所享有;资本家凭借所有权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不合理的,因而应该剥夺剥夺者,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显然,我们绝对不能割裂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理论的基石。尽管由于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我们无法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尽管我们还必须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但这绝对不能够构成否定实行按劳分配合理性正义性的理由。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是社会财富之父,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力量,因而在整个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中实行按劳分配是具有法理合理性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些学者割裂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从而使劳动价值论的探讨变得毫无意义,不知其最终要说明和解决什么问题。我们今天之所以要继承和创新劳动价值论,最起码有三个目的:其一,解释社会现实,明确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如何发挥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其二,阐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其三,阐明在当代社会是什么样的劳动最能创造价值,因而其在价值分配中应该占取更大的份额。

2.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制度的合理性

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也是社会历史现实的真实反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说明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说明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但马克思并没有从价值论中去寻找解决价值分配的途径。在马克思看来,要实行按劳分配特别是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则必须通过实行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显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无法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但这并不能否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济制度的内在合理性。应该说,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中国现实分配制度构建的一个根本原则。在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现代社会条件下,劳动的内容、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我们绝对不能放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一根本原则。放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仅是彻底放弃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而且也不利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时下,有些学者主张不应该再实行以按劳分配或主张不要再使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这不仅有悖于研究、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初衷,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也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断不可取的。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并没有错,也没有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我们应着力探讨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内容和形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关系,确保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3. 要根据不同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合理调整分配结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管理劳动、科技创新劳动、科技服务劳动、信息传播和咨询劳动、投资策划劳动、市场分析和营销劳动等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可能创造着巨大价值。因此,对从事这些劳动的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同时,我们还要持续关注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报酬。要创造更加公平、更加充分的就业机会,努力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要通过《工资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能随着国民总收入的增长而获得不断增长。

4. 要充分认识和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推动企业不断进行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

社会需要和市场需求首先决定着社会必要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比例,是价值的第一决定因素。商品生产者要想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并获得高额利润,就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结构及其变化。它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才能从社会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企业首先要始终围绕市场需求及其结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投资方向、项目选择、产品结构,不断开发适合社会和市场需求的新项目、新产品。平均劳动生产率是价值的第二位极其重要的决定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提高个别劳动价值、增加商品价值量的主要途径。在当今时代,关注人权,重视民生,提高公民的福利待遇,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任何企业想通过增加劳动强度、延长自然劳动时间等途径来达到增加个别劳动价值的做法都是极为笨拙甚至是不可能的。同类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必须注意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资源整合利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有这样,才能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5. 要搞好“剩余价值”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

资本凭借所有权可以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但并不是决定剩余价值分配的唯一力量。笔者曾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对接论》一书中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绝对性、相对性有过专门论述。其观点之一就是指出作为整个社会生产组织者、管理者、协调者的社会公共组织(通常以国家为代表,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可以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直接的或间接的控制,从而制约和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实现的形式和内容{16}。不同的劳动者根据自己在价值创造和使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也应拥有不同的剩余索取权。因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国家和政府(包括国际公共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通过法规政策搞好剩余价值在不同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分配。主要应搞好以下几方面的分配问题。

其一,要搞好“剩余价值”在企业与政府间的分配。国家和政府可通过税收将企业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转化为财政收入,并用这部分收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大型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支付国家公务人员和文教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搞好社会救济等。很显然,“剩余价值”虽然是企业劳动创造的,但离不开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离不开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因此,国家和政府收取企业一定剩余是完全应该的、合情合理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应该把握好度,一方面,不能影响广大企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和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来满足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劳动群体的利益要求,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其二,要搞好“剩余价值”在企业间的分配。国家和政府必须制定正确的法规政策,保障企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坚决防止和打击各种非法垄断经营、非法谋利行为,从而保证“剩余价值”能在企业间相对公平的分配。

其三,要搞好“剩余价值”在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分配。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不同的劳动者根据自己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理应享有不同的剩余索取权。如何保障劳动者享有剩余索取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是当代企业产权理论需要深化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 钱津:《论当代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

② 谷书堂、柳欣:《新的劳动价值一远论》,《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③ 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6页。

⑤ 杨建瑞:《论知识技术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功能》,《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

⑥ 吴易风:《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

⑦ 赵振华:《对知识、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的思考》,《理论动态》2001年第2期。

⑧ 蔡继明:《关键是弄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作用》,《学术月刊》2001年第10期。

⑨{12}{13} 逢锦聚等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248、252页。

⑩{11} 赵凌云:《劳动价值论新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0、112页。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111页。

{16} 李太淼主编《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对接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2页。

(责任编辑 陈孝兵)

作者:李太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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