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水污染防治责任状

2022-06-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乡镇水污染防治责任状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政府环境责任分析

【摘要】农村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与破坏,还威胁到农村居民在健康安全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本文从政府环境责任的视角出发,在厘清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政府环境责任的不足之处,通过完善政府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的环境责任,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 政府环境责任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现代化农业进程的推进,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经历着从分散式农户饲养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方式的转变。然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却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大量畜禽粪便的集中排放不仅污染了农村的水体、土壤与空气质量,还严重威胁着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防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意识。

一、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

《人类环境宣言》第2条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加大力度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由此可见,治理环境污染特别是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法律所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应尽的职责以及政府因违反该职责而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1]。这里的政府指的是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不恰当履行环境职责就会使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有效性不足,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缺陷从而使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出现失灵现象,最终没有达到国家与社会公众原先所设定的期望。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必须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信力与执行力,通过不断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能力与环境公共服务的能力来完善政府环境责任,保障环境法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作为中央政府要关注宏观战略与规划,诸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平衡协调发展、实现环境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环境权利、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等等;作为地方政府要关注具体环境事项的执行力度,诸如保护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管、实现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公平与正义等等[2]。特别是在保护农村环境方面,尤其要发挥乡、镇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农民广泛参与的前提下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保障农民在健康舒适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

二、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现状

(一)农村畜禽养殖场分布不合理

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在通风、采光、交通便利、远离污染源的地方,并且要和居民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农村畜禽养殖场规模大小不一且分布广泛分散,没有实施统一的规划与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还没有完全纳入严格统一的审批管理程序,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包括分散经营的农户还没有纳入常规化的审批管理体系,农村畜禽养殖场的规划与布局没有从整体上实现科学化的合理分布[3]。许多小型畜禽养殖场由于缺乏政府政策上与技术上的引导,仅从自身经济利益与饲养方便的角度出发,把畜禽养殖场建设在农田边、水塘边、农民房屋附近,在空间布局上分布散乱,畜禽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随意排放污染了周围的水源与土壤,影响了农村居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场进行整体规划与布局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缺乏认识,使得政府在防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上责任感与执行力不强。

(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不配套

农村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是粗放式经营,环境资源消耗量高,污染破坏性大,而经济收益却不高。为了节约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有的畜禽养殖场在建立的时候没有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畜禽粪便无法经过无害化处理实现合理有效的利用,畜禽污水没有经过设备处理直接排入水塘、河道等水体中,畜禽恶臭也没有经过处理从而无法达到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给周围农村居民的生命与健康带来威胁。即使有的养殖场在建设的时候配置了化粪池、沼气池等设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堆肥、发酵、脱氧等技术处理,但规模化的养殖使得原先配置的污染处理设施无法容纳不断增加的畜禽污染物,防治措施的不完整与不配套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没有达到有效的治理与实现综合化与循环化的利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

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牧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鼓励和支持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和实现畜禽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是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与合理规划,至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也不是该部门的主要职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把治理环境污染的重点放在城市,把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关注点放在城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上,而对农村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够,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涉及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畜禽养殖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制度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4]。

三、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府环境责任的不足

(一)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分布在广大农村各个乡、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地方政府重农村经济发展,轻农村环境保护。在绩效考核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片面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意识到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长期以来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农村环境遭到畜禽废弃物的污染与破坏,农民在舒适安全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没有得到维护与保障。虽然我国法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规制,要求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农村畜禽养殖户监管力度和手段不够,体现出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二)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政府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设置呈递减趋势,即中央政府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环保监测装备较先进、环保专业人才较充裕,而在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环保监测设备较落后、环保专业人才缺乏,地方政府环境执法能力较中央政府薄弱[5]。特别是乡、镇级的地方政府很多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甚至没有配置环境监测设备和专业的环保人员,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监管上力量相当薄弱。目前我国农村的畜禽养殖业处在从分散式的饲养向集约型饲养的转变阶段,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占养殖总量的比例不高,农村仍以大量小规模的畜禽养殖方式为主。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制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由于无法可依很难对其实施监管。

(三)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不深入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政府引导、养殖户自律、全民参与监督的社会氛围。由于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与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宁愿被罚款也不愿采取措施治理畜禽养殖污染,足以说明有些畜禽养殖户环保意识不强甚至缺乏。政府在支持鼓励农村畜禽养殖业发展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加强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引导农村畜禽养殖业的有序发展。

四、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一)转变政府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理念

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上,政府不仅要加强环境管理责任,还要加强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责任,同时要兼顾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协调关系,推进环境公平与正义从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级政府要重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在制定本区域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废弃物的处理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循环化的途径与方式,通过政府的有效管理、畜禽养殖企业的积极治理与农村居民的广泛参与,实现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效益。政府在监管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同时也不可忽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在防治步骤上优先解决污染范围广、破坏性大的养殖区域,同时对规模以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与污染数据采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信息以便采取相关风险预防措施[6]。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上要加强协调与密切合作,通过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综合整体性效应,严格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

(二)完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为了增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力,应该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地位与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提供法律保障[7]。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监管的范围,但法律层次较低且对畜禽粪便排放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指导性不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农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最终趋势,但现阶段还存在大量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由于养殖散户饲养数量非常少且有足够的土地容纳畜禽粪便,相对而言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小,而大量养殖专业户集中饲养畜禽产生的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不亚于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政府应该充分结合农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与污染防治的特点,尽快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户实现分类管理,继续完善畜禽废弃物排放的立法技术标准,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科学合理的防治。

(三)加强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户的监管力度

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对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超标准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对不积极履行环境职责的政府主管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此确保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8]。在不断完善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纳入监管范围后要积极引导,将无序布局与防治设施简陋的养殖专业户整合成集约化养殖小区,集中统一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为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畜禽养殖户实施监管提供便利。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畜禽养殖户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环境检测与数据统计,形成畜禽养殖环境报告后要及时向广大农村居民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是调动其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前提。

(四)深化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

政府在加强对农村畜禽养殖户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提供环境公共服务,通过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积极引导与广泛宣传,提高畜禽养殖户防治污染和保护农村环境的自觉性,增强农村居民对畜禽养殖污染危害性与严重性的认知水平,形成政府引导、畜禽养殖户自律、农村居民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乡、镇级政府要增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对本区域的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进行综合决策与规划,加强对农村畜禽养殖户政策扶持的宣传力度,通过财政补贴与税费减免等措施增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成效。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栏、科技信息交流会等形式深化对畜禽养殖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帮助农村畜禽养殖户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进行科学养殖,鼓励畜禽养殖户自觉参与污染防治计划,推动农村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结语

政府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环境责任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成效,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不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甚至逃避环境责任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要根源。因此,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要不断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有效履行环境职责,合理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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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燕(1984-),女,湖北黄石人,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国际经济法;刘珊(1988-),女,河南信阳人,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作者:刘燕 刘珊

第2篇: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有效落实

摘要:随着我国有关土壤防治的相关条例与行动的实施,土壤防治工作正逐渐的向前推进。作为环境保护治理环节中的政策指导层,生态环保督查工作落实能够保证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从而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矛盾中的问题。但是由于工作基础薄弱、污染因素复杂、地域之间的差异导致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处理不到位。文章主要以生态环境督察为主要因素,促使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有效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奠定坚实的土壤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安全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土壤污染问题;“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文献标识码:A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Soil Pollution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by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Supervision

YANG Jun-yang

(Shaanxi Technic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anyang Shaanxi 712000.China)

Key words :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soil pollution prohlem;ten soil articles;soil polluti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文明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改革举措。继开展以来的实践证明,不仅对突出的生态环境推动解决,也促进了地方发展新理念,对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1]。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17日印刷发行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作为第一部法规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监测土壤环境的主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水平的提高,能够切实改善土壤产品质量以及我国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在未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呈逐渐恶化趋势的状态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机制成为落实土壤防治责任,是切实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结构转型升级的原动力。

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部署

1.1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

现如今我国人民群众对白己生活周围的环境问题非常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指数逐渐上升。习近平总书记在第6次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中提出,要对大气污染,环境和土壤问题加强防治,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同时,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也相继提出,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要加强。今年来有些地方频繁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如“毒大米”“毒土地”等,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的广发关注[3]。土壤污染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大问题,党中央也高度重视,根据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尽快建立。

1.2促进土壤防治立法

当前国家以群众身体健康为重点,对大气和土地污染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在“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并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2013年1月、3月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律,要求完善政策法规;并在水和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重点加以整治。也正因如此,促使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性部署,推动防治立法的具体行动,对综合治理和土壤保护做到最根本的保障。土壤环境是大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推动立法的落实,使各级管辖区和政府明确白己的分工以及環境保护、土壤修复的主要责任。在法律条款中将土壤污染防治撰写进去,保证治理资金;鼓励社会引入资金投入到土壤保护和治理。形成社会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并明确责任,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开展了积极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局面。

2全面实施土壤防治立法

2.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遏制土壤污染

土壤、水、大气是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当无法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时,当生态环境质量没有及时得到整治和修复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当前国家经济发展依靠扩大耕地面积来提高产品总量,土地作为主要消纳地,由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该环境必然会受到污染[4]。我国目前在土壤防治方面期,有着具体对现有环境保护的条例和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这些对土壤质量的改善和防治,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2.2提高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对日常生活环境的保护意识,平常听到环境保护,人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水,空气。但是对于土壤方面的保护就有点陌生了。其原因是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待完善。使人们对土壤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累积性产生的土地变化不易察觉[5]。所以导致环境土壤被污染的同时,人们还不懂得防治,对法律也不了解,更是缺少了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不够全面。

3全面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在现在的法律上,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相结合制定摸索起草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编制下发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战略部署,应该全面行动。

3.1要确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

在土壤污染严重,防治形势险峻的问题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按照“一二三四”的总体思路来开展。如图1所示“一二三四”思路图;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二个重点,抓住三个环节,夯实四个基础,抓好土壤环境保护重点T作,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6]。

3.2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对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防治工作,建议统筹联动机制,由一个部门管制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三中全会中的所有相关要求,理清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和权限,抓住文明体制改革契机,完善监督管理条例,实现组织统一,环保部门统一,加强推动土壤防治,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7]。

4推动区域突出土壤污染问题逐步根本解决

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优美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任务。在过去的几年当中,由于一些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再加上人口比较密集和部分化工污染,导致有大量的土地被污染,一些重金属也对周边的农用耕地造成了污染。解决突出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让生活在周边的群众不在为其担忧。由于部分土壤被污染的原因比较复杂,而且问题严重,风险也极难管控。很多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导致农用土地被污染的情况很大,尚有部分企业分布比较密集,另有些企业搬迁或关闭时,都会留下污染地。因此,需加大政府的监管度,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生态环境督察推动解决土壤环境问题,还可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8]。如图2所示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的安心”,是对人民群众的保障。土壤环境监管的两个重点是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尽快实施对污染土地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分析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并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完善建设用地的环境监管体系,对工厂企业的关闭搬迁,和密集人口区域划为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落实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严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营造安全健康环境。

5土壤污染问题防治防护措施

5.1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对群众反映的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问题加以防治。对于部分重污染、高能耗、乱排放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把防治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到这类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排放工作中,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收集城镇的污染进行化验处理,给群众提供更好的优质水源。坚持“防、控、治”三位一体,对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对于定点项目的防治和修复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作为重点,实行分类管控,对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有积极推进的作用。

5.2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贯彻“山、水、林、草、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对自然系统的稳定性加以保护,对生态服务功能加以维护。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强管理,尽可能完善动态监测体系,保护生态体系,实现“天地一体化”。并对保护区定期监测与核查。实行多样性保护,深入实施行动计划与保护战略严加防控有害物种的入侵,加强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

6启示与建议

文章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表1所示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发展趋势。

6.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印发并施行)可作为当今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土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政策性指引[9]。由于土壤污染场地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可通过环境介质法律法规的分散式管理实现,但它的约束能力有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与之间的协作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土壤环境调查、责任追溯与市场融资和公众参与机制等。

6.2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法律法规要做到有效落实,必须要有依法制定的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和主要工具。如果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作为全国通用标准,该标准覆盖范围小,污染物类型少。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多数空白或滞后,无法满足当前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现实需要。

6.3建立基于风险分类分级的可持续管理体系

根据土壤的多样性和污染的复杂性特点,有关部门制定了按污染程度和土地用途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决策。按照污染程度对农用地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控制农作物金属超标和农田污染情况。对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别具体表现如图3所示。

根据企业的生产状态分别对建设用地以安全再利用,清洁再生产,预防污染并防治污染扩散等作为重点分类管理。实行对建设用地的全程监控和可持续再利用的技术体系[10]。

7结语

文章主要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设计进行规划,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建设,但是由于污染因素复杂,地域之间的差异导致土地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并且城市人口密集,污染场地又多位于其中,导致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也不够完善,技术标准配套落后及法律法规的缺少诸多问题,适当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有助于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建立,作为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保护的长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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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慧,高吉喜,乔亚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形势和问题及建议[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5):28-32.

收稿日期:2020-02-03

作者简介:杨俊样(1982-),女,陕西户县人,大学本科,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杨俊样

第3篇: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与履职能力提升

〔摘要〕 政府能否有效履行城市空气污染预防及治理责任,是目前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预防及治理中应承担政策调控、协同治理、监督管理、考核问责等责任。由于长期奉行GDP至上主义,各级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存在主体地位缺失、政府间协作低效、社会参与不足、监管方式虚化、问责机制不健全等缺憾,迫切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升政府履职能力,构建有效的政府城市空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关键词〕 空气污染治理;责任缺失;履职能力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由城市空气污染问题诱发的社会焦虑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共治理面临的现实难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了环境保护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之一。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是当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目前深受群众责疑的履职缺失,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依法明确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职能,明确履职缺失,提升履职能力,构建有效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体系。

一、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政府法定职能

近年来,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大众谈“霾”色变,社会舆论普遍追问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是否尽责,并由此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治理空气污染不力的抱怨和不满。这不仅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也容易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因此,依法梳理政府在城市空气环境污染防治中的职能定位,明确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是提升政府治理城市空气环境污染能力的前提。

职权法定是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突出强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可见,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是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综合分析上述法律、法规,并结合政府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律,可以将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能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构建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调控体系。政策调控是政府施政的重要途径。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政策与之配合。即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来鼓励引导,以搭建空气污染防治的制度环境,明确各方责任与行为边界,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分区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这些举措无不是在利用政策调控手段来控制空气污染行为。

第二,构建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协同治理机制。空气的流动性和污染源的多样性使得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十分必要。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间协作治理能力。地方政府不仅要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的职责,做到“我的地盘我做主”,还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区际之间的合作,做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强调“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另一方面还要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通过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的行为偏好,鼓励全民参与治理,培养全民保护空气环境的自觉性,促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形成。

第三,构建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是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最主要的职责,当前实行的是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下,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从排污项目建设审查批准、排污报备、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许可证、限建限排限期治理、污染处理设备淘汰制、应急处理、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政府在空气污染防治中的具体权责做了规定,概括起来包括强化源头控制、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监测防控、加强扬尘整治和汽车尾气防治等职责。从监管对象来看,既包括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排污行为的监管,也包括对政府自身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内部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偏离治理目标的行为。

第四,构建空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机制。对责任履行的考核问责是保障责任落实的关键。政府既是考核问责的主体又是考核问责的对象,既要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违反大气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追责,又要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职效果如何进行考核问责。《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处以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更强调对政府责任的考核,因为政府责任履行到位意味着有悖于治理目标的行为将得到遏制,治理成本将大大降低。上述四项综合职能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于空气污染防治。

当然,也可以根据空气污染源的不同,对政府部门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具体责任分工进行划分。如:由工业点源和火电厂等造成的固定源污染防治责任主要涉及环保部门、城建部门、发改委、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无组织排放的城市面源污染和扬尘污染形成的面源污染,责任主体则主要是环保部门、城建部门和交通部门;机动车等造成的移动源污染防治责任则由环保部门、城建部门、交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承担(参见图1)。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尽管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不仅没有明显改善,反而有出现“十面霾伏”的严重趋势。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发布《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报告》对“十一五”期间我国28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现状与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其中好的城市占1067%,差的城市占7580%,极差的城市占1352%。〔1〕究其原因,与各级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缺失与履职能力不足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重权力轻义务,主体地位缺失。目前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立法虽然明确规定政府是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主体,但偏重对政府监管权的授予,忽视对政府防治空气污染义务的设定。如《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监管权的授予比较充分,但对政府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责任界定模糊,对政府责任落实路径缺乏可操作性,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概括式的表述,把责任更多推给企业和公民,导致各级政府防治城市空气污染的责任虚化,责任主体地位弱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企业和公民的法律责任作了十八条的详细规定,而对政府因监管不当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只用了两条来说明,现实中除非发生重大空气环境安全事故,否则因行政低效、环境决策失误等情形去追究政府责任的可能性不大。简而言之,立法“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重政府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轻对政府的问责”〔2〕,这势必淡化政府的空气污染防治意识,进而削弱治理力度,导致政府空气污染防治意识与污染治理执行的双重缺失。

第二,政绩利益驱动,政策调控乏力。以空气污染防治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切入点,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增长质的追求。然而空气污染具有渐进性,地方政府往往不太重视。在强调以地方发展速度相对绩效排名决定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中,地方官员为了出成绩赢比赛,本能地忽视空气环境责任,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长远利益置于眼前利益之下,更多地追求经济量的增长,表现为牺牲环境利益,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加之,我国地方主要领导任期过短,而环境问题又具有滞后性,大多数环境危害在数年后才会显现,我国环境问题终身追责制尚未建立,更加剧了地方官员任期内的不负责行为。责任意识淡薄导致空气污染防治政策调控乏力,重后端治理轻源头防范,重污染处罚轻治理引导,导致治理结构失衡,最典型的表现是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本倒挂。我国实行的是以筹集污染治理资金为目的的排污收费制度,但由于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参见表1),难以激发排污者为降低成本而寻求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旨在引导排污者治污的政策异化为用经济手段诱导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恶法”,凸显空气环境外部性问题突出。

第三,责任边界模糊,政府间协作低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但空气的流动性决定了空气污染防治的难度,也决定了打破层级与区域藩篱,促进各级政府间联动治理的迫切性。然而目前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同级政府之间在空气污染防治中权责不明晰,协作治理机制缺失。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实际追求目标的差别、利益博弈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出现政策执行偏差,政策效果打折。如在环保部门给出抗霾攻坚战时间表后,不少城市纷纷争当重污染城市,拖延达标期限,“重污染城市”瞬间变成和贫困县称号一样的“香饽饽”,也增加了“被达标”的风险〔3〕;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导致规制权分散、效率低下,职能分割、各自为阵,部门利己主义、权力腐化等现象。同一空气流域内的政府之间由于责任意识差异、履责能力不同和利己考虑,导致空气环境的“公地悲剧”。

第四,利益协调失衡,社会参与不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政府、企业、社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其各自的“经济人”属性决定着它们同样会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形成与执行中,构建以利益协调为核心的生态补偿与激励机制。当前生态补偿机制激励动力严重不足。如企业超标排污违法成本较低,严格履责保护空气环境获得的支持度也不高,空气环境负面影响的处罚与正面影响的激励失衡,排污者和施治者权责配置不当,空气污染的外部效用没有内化,很难激发企业防治空气污染的积极性。此外,尽管政府在设立门槛、政策支持等方面大力扶持环保公益组织的发展,但在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将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环保公益组织以给予其更多的发声权和成长空间、促进其实质性发展方面做得依然不够。环保公益组织利益表达失声,成熟度不高,部分组织实际已名存实亡。环境决策中公民参与途径障碍重重,参与深度与参与效果不佳,公民环保权益长期被漠视或损害,对政府多有抱怨和不信任,极端维权行为时有发生。总之,由于政府整合社会力量保护空气环境的利益驱动与协调激励机制缺失,整个社会对空气污染防治呈现出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环保公益组织力量有限、公民个体参与碎片化的状况。

第五,监管方式虚化,执行力不足。政策措施的有效执行是实现空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基础。美国学者艾利森曾指出:“在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4〕在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保护与改善空气质量责任的监管中,往往以工作汇报、领导考察、查阅管理运营资料、定期考察等形式为主,缺少专业化的、持续性的、不定期的考察,缺乏长效机制,监管流于形式,突出表现为对政策措施的宽松执行或变样执行。这样的监管方式不仅给污染者开了后门,也容易使权力异化,产生权力寻租。2013年,环保部对北京29家企业的暗查中发现有22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5〕而在空气质量监测中,许多地方将监测点选在空气质量好的地点,并采用各监测点加权平均值的方法来评价本地区的空气质量,以实现达标目的,这是对政策措施的变样执行。监督缺位、执法不力是对空气污染行为的放纵,势必付出昂贵的代价。

第六,问责机制不健全,生态问责乏力。对环境责任的考核问责是落实空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重要保障。相对于企业和社会组织而言,各级地方政府既是空气质量的监督者,也是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但现实中各级地方政府对监督者的身份认同更多,常常忽略自身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主体角色,重对企业等监管对象的环境责任追究,轻自身环境责任的担当。大多数地区没有把空气污染防治内化为官员政绩考核的硬性指标,即使一些地区有这方面的考核内容,也多是对静态投入量的考核,缺少动态投入效率和效果的追问,地方官员多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不惜牺牲空气环境换取政治资本。

三、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政府履责能力提升

“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责任机制, 这样才能在社会广泛的支持下进行运作。”〔6〕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围绕“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构建各级政府责任体系,是提升政府空气污染防治能力的基本前提。

第一,以完善法律法规为前提,依法治理空气污染。要适应目前空气环境保护发展形势,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措施,增强空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制度化与规范化。首先,立法要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在空气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着重将政府责任具体化、详细化;增强政府责任主体意识,明确政府责任实现路径,为责任落实与问责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加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缺,完善空气环境立法。尽快将散见于行政规章的“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的上位法支撑十分必要。各地亦应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紧研究出台地方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地区空气质量目标和行动路线,落实本地区空气污染防治中各责任主体的责权利,推进地方空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第二,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发挥财税激励作用。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环保技术革新、降低空气污染防治成本和行政监管成本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外在约束”向“内在约束”、管制型环境政策向治理型环境政策的转变。首先,加大可持续性财政投入,保障空气污染防治财力基础。设立空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完善空气污染处理设施、公害防治设备、环境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研发、科技推广资金投入,为空气污染防治提供物质支撑。其次,创新融资模式,吸纳社会资本。通过环保债券、环境保护基金、排污权抵押、环保信托、绿色信贷、项目运营BOT模式等,建立多元化的空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化解环保资金短缺的困境,增强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最后,完善排污税费政策,有效发挥税费杠杆效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严格执行“排污即收费”,平衡排污费与治污成本。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形成对排污者具有实质刺激作用的成本压力;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空气污染的产品征收产品费,如含铅汽油;区分同类产品的环保性质,实行差别税,通过这些政策来调节生产,引导“清洁消费”;补贴是激励排污者治理的一项可行措施,但其违背严格意义上的排污者付费原则,应代之以执行鼓励金制度,即对违规排放造成空气污染的主体征收附加费,而严格落实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措施的主体则给予奖励,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交易市场,探索排污权交易模式,实现市场调控下的排污量再配置。

第三,以项目监管为重点,提升源头治理能力。将空气污染问题解决在源头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降低治理成本的理想途径。首先,强化审批环节中的环评前置。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对环评不合格的项目坚决不投产,停止在建或即将投产的重大污染违规项目。合理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率,发展智慧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其次,强化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加强施工工地、矿山的扬尘环境监管,推行清洁生产、低尘作业;对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餐饮经营场所,强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家庭及个人推广使用家用型吸油烟机;加强城郊结合部面源污染治理,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严禁秸秆焚烧和垃圾露天焚烧;扩大绿化面积,持续推进居住区绿化、道路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公园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其三,鼓励能源结构调整。在工业企业推广使用电、气、清洁煤、洗煤、焦炭等清洁燃料,加紧工业排放的净化设备检查、改造升级。采用清洁能源集中城市供暖,限期拆除分散供热设备。逐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加速淘汰含铅汽油,研发和推广乙醇、甲醇、丙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料电池、太阳能等替代燃料,尤其要重视对年平均行驶里程长、使用率高、集中运行于城市交通繁忙地带车辆的排污控制,对公交车、出租车等推广清洁能源、安装机外净化排气装置。其四,加大对高污染源企业的整改。对能耗高、污染大、布局分散的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逐步压缩过剩产能。对布局不合理的产业,限期搬迁或转产。大力培育环保产业,支持环保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与投产,促进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四,以厘清权责为关键,提高政府间协同共治能力。空气污染防治需要政府间的纵横协同作战,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合作区域统一调控的矩阵管理模式。首先,要纵向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空气污染防治责任。中央政府从宏观上就全国空气环境治理问题作全局性部署,对地方政府空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并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健全空气环境治理制度框架;制定空气环境治理总体战略;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并逐步淘汰过剩产能;构建空气环境指标体系和量化评估指标;承担空气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责任;建立中央空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监督地方政府的防治工作,并通过提供资料数据、技术支持等指导和协调的方式,帮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规划,减少环境决策失误。地方政府承担辖区内空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责任,地方财政划拨专项资金以弥补中央财政投入的局限。其次,明晰横向权责,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加强区际合作。将过度分散的管理权适度集中,改善多头管理造成的“权力争抢,责任互推”情形。对不同污染源责任部门在空气质量控制各个环节中承担的职责,实行精细化管理,严格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代表组成空气流域内的空气质量管理协调机构,建立空气协作治理的地方法规体系,加强政策体系的衔接性和一体化,实现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加强同一空气流域内空气质量特征、污染来源、移动规律的研究与监测,共享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分解落实责任目标,制定联防行动计划,避免信息壁垒和以邻为壑的现象,形成以空气流域管理机构统筹指挥与行政区域治理相结合的,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的空气污染防治机制。其三,以行政协议为依托,构建责任落实机制。要通过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厘清上下级间、区际之间、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和目标责任,形成公法契约,推动空气环境目标的实现。

第五,以利益协调为核心,扩大城市空气污染防治中的全民参与。吸引全民参与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需要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引导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均衡,从而使分散的利益偏好转变为整体的利益偏好。”〔7〕首先要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的原则,提高企业排污成本和治污激励,加大企业环境责任宣传,采用上述经济手段,提高企业治污动力,引导企业自主治理;其次要鼓励并扶持环保公益组织、高校环境研究基地、环保企业的发展,将政府的部分空气污染防治职责转移给社会组织,促进其实质性的成长;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在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中畅通言路,充分听取并吸收公民有益建议,在空气环境监测中调动公民监督检举力量,通过价格税收杠杆,培养公民“绿色消费”习惯,引导公民由被动式接收空气环境信息向主动参与空气污染防治转变,由空气治理的旁观者向责任主体转变。

第六,以空气质量监测为抓手,提高污染预警能力。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是发现城市空气污染源,构建预警和激励机制的基础。首先要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布局合理的空气污染监测网络,全面、科学地掌握不同地区空气污染物成分差异、季节特征、扩散规律,解析污染物形成机理与来源,推进区域空气污染观测数据共享与经验交流,为空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其次要按照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及时预警的原则,提高空气污染检测频率,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物对空气环境的负面影响。其三,要建立空气污染预警应急网络指挥中心,各级政府配备应急设施,规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流程,简化行政报告程序,地方政府“先行先动”,做到应急有序、防治有效。其四,要提高空气环境影响综合评估能力,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空气环境污染源普查、污染现状调查、空气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调查,丰富空气环境统计数据,定期开展空气质量与生态环境变化评估及环境经济核算,为环境决策提供支持。其五,构建城市空气质量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高效、及时、便捷的空气环境信息查询,辅之以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全国以及省、区、市范围内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通过排名对比的方式形成空气污染防治的外部压力;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以及重污染企业,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严格重大空气污染事故信息公开上报时限,争取防治及舆论的主动权。

第七,以考核为牵引,构建责任落实机制。考核问责是落实政府责任,持续改进绩效的有效工具。首先要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分地区、分部门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履行空气污染防治责任的效果,将考核重心下沉、端口前移,通过实地考察、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形成考核长效机制。其次,要建立无缝隙的地方行政首长环境责任追究制。将监督考核重点锁定在“一把手”,使空气质量指标成为官员政绩考核表上的必备项。考虑到我国官员任期短、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等因素,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通过民众监督、建立官员环境绩效考核档案等方式将离任审计、终生追责“进行到底”,减少官员在任期内的不负责行为。其三,要健全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空气环境保护中的公共利益目标分解为相关部门绩效目标和地区绩效目标,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严格追责,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国家项目及资金投入,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EB/OL〕.(2013-03-29)〔2014-04-18〕.http://cn.chinagate.cn/environment/2013-03/29/content_28395013.htm.

〔2〕周霞,李永安.论政府环境责任及其体系之完善〔J〕.延边党校学报,2010(4):56-57.

〔3〕汪韬.地方治霾:人在囧途——争抢“重污染”名号,忧虑“被达标”风险〔EB/OL〕.(2013-03-08)〔2014-04-18〕.http://www.infzm.com/content/88652.

〔4〕王福生.政策学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167.

〔5〕南方周末.环保部暗访北京29家企业,22家超标排放〔EB/OL〕.(2013-09-06)〔2014-04-18〕.http://www.infzm.com/content/94117.

〔6〕〔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30.

〔7〕范仓海.中国转型期水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9):1-7.

(责任编辑:周中举)

作者:姜晓萍 张亚珠

第4篇: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的调研报告

为了解****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找出****镇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结合近几年****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暴露的短板与本人工作实际,对****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

全镇现有大小河道总长约112公里,其中****河流域约42公里(包含****河段、****河沟段、****至****段),****河流域约70公里(包含****段、****河段、****河段、洞子河段)。全镇现有大小水库18座,其中小一型水库5座,小二型水库13座。

(一)河流现状

1.****河流域。****河流域****河段大部分地段属****镇与********区、沿****区、****交界,污染治理协调难度大,前期通过与****镇(原****乡)沟通协调,已建立****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并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对流域内河流开展了以打捞水葫芦为主的面源污染整治。目前流域内水葫芦等水生植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河面保持了常年的畅、清、绿。

2.****河流域。****河流域在我镇流域面积广、河段距离长,其中****河段、****段位于****镇与****莲花镇(原****乡)交界地段,管治难度较大。通过前期河(湖)长制工作的开展,流域内水域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治理,但因未与****莲花镇灵通信息,两地水葫芦打捞的时间不统一,造成****段水葫芦打捞效果不理想。

(二)水库现状

1.部分农用灌溉型水库周边存在养殖排污。以****水库为例,****养猪场位于****水库边,其养猪场虽然建有化粪池等治污设施,但产污与治污能力不相匹配,存在养殖粪污直排情况。

2.饮用水源型水库周边生活污水有待持续改善。一是****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户养殖粪污、厕污已有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处理,但厨房污水、洗衣污水等仍然存在直排;

二是********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其上游与********区、沿****区部分乡镇交界,存在上游污染顺河而下污染水质风险。

(三)生活污水现状

1.场镇生活污水。

一是已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镇辖区有****场镇、****场镇等7个场镇,现已建成****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吨)、****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吨)、****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400吨)、****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100吨)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4座,****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吨)目前正在设计中,预计今年年底完成建设。二是未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场镇情况。目前****场镇、****场镇生活污水主要通过场镇周边池塘消纳,待下一步规划实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

2.农村生活污水现状。

一是普通散居农户生活污水处理情况。现阶段绝大部分散居农户厕污已开展简易处理,处理方式以粪坑、化粪池处理为主,少部分农户建有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等处理效果较好的粪污处理设施;

二是新农村与自然集聚区域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已建新农村如****新农村、****新农村建有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能够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自然集聚区域如****、****湾等地域农户厕污尚可以通过自建的粪坑、化粪池处理,但厨房污水、洗衣污水及粪坑、化粪池满溢污水等生活污水因人员集聚原因,易以“积小成大”的方式通过污水沟、公路边沟对周边农田造成污染。

二、主要困难和不足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场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一是未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场镇如****、****场镇需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二是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场镇如****、****等场镇需继续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扩大生活污水收集率。

2.农村生活污水整治。一是农户水污染治理意识不足,尚停留在对厕污治理阶段,不重视其它如厨房污水的收集处理;

二是自然集聚区域农户户数、集聚区域不断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数量不足。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户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生态屏障等项目已开始规划、设计,正在施工建设。

(二)管治权限方面

1.共管河流“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未全面建立。一是****河流域虽然在前期与****镇(原****乡)建立了****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但未与****河上游****镇(原****乡)、****镇建立相关机制,造成如****镇苕粉厂污水进入********水库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问题;

二是****河流域****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的沟通协商,因乡镇合并原因而中断,****镇与莲花镇未建立起相关机制,无法对****河、****共管部分开展联合治理,单独治理功效大打折扣。

2.生态环境监管权限缺乏。一是****镇与其他友邻乡镇的共管水域、岸线在面源污染整治、禁渔禁钓等工作中无法跨区域监管,“躲猫猫”现象突出;

二是乡镇涉及水污染监管执法的单位、部门缺乏执法权限(以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为例,既没有执法证、也没有区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柔性监管,效果有限。

(三)信访矛盾方面

随着群众生态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到市、区、镇级的生态环境问题件、问题留言不断增多,这其中分为两大类。一是督促整改类,这类问题为镇、村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治(如****养牛场因扩大饲养规模,牛粪处理能力跟不上而将牛粪露天堆存,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

二是邻里纠纷扩展类,这类问题多为邻近两家农户因其它非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纠纷,而“用”生态环境达信访到其目的(如****小学一退休职工反映其老家老屋旁有人修建养猪场,影响其生产生活,后经核实其本人户口已迁出,其兄弟在自家院坝内搭建了一个猪圈,且并未养猪。)。

三、水污染防治对策

从现状来看,通过近几年的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厕所革命、河(湖)长制等工作的开展,****镇水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自然水体、场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得到初步的整治处理。下一步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将转移到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档与配套管网的延伸、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等方面。

(一)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档与配套管网的延伸方面。

因场镇沿革等各种因素,现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未实行雨污分流,导致雨季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出现超负荷运转(如****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吨,但在今年6月平均处理量达2****吨左右),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不仅对处理机械有影响,也造成污水处理出水水质不稳定。同时,因场镇地形、地貌等因素,场镇及周边部分居(村)民生活污水未接入现有场镇管网(如****场镇移民小区周边、****场镇****组堰塘周边、****场镇****方向右侧沿街段),目前处于就近排放阶段,严重影响周边居(村)民生产生活,信访隐患较大。

1.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问题。一是对接区住建局等部门申请项目,开展****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处理站提档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二是邀请专业公司设计,对主要街面雨水进行分流,减少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管道量。

2.地形、地貌受限无法接入现有污水管道问题。对接区住建局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建设玻璃钢缠绕三格式调节池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经璃钢缠绕三格式调节池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农灌标准,可直接还田还土),条件允许的地点可配套三格式化粪池提升处理效果。

(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方面。

全镇现有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待规范化建设完成后,能基本解决周边生活污水直排、人员垂钓与畜禽活动等问题。********饮用水源点属井水,其水质指标中****超标9.1倍,此问题无法根除解决。建议参照原****场饮用水问题,争取自来水项目投入,由甜源自来水公司向****场及周边供水,取消********饮用水源点。

(三)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全镇农村村(社区)中,原****、****开展了质量较高的“厕所革命”,****、****正在开展中。通过类似高质量的“厕所革命”,上述村的生活污水已基本能得到处理。****在今年将实施区住建局下达的整村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农村生活污水也将得到有效处理。建议继续对接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持续开展“厕所革命”与农村污水整治项目,逐步实现全部农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达标化”。

第5篇:2021乡镇水污染防治调研报告思考建议

为了解X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找出X镇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结合近几年X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暴露的短板与本人工作实际,对X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

全镇现有大小河道总长约X公里,其中X河流域约X公里(包含X河段、X河沟段、X至X段),X河流域约X公里(包含X段、X河段、X河段、洞子河段)。全镇现有大小水库X座,其中小一型水库X座,小二型水库X座。

(一)河流现状。

X.X河流域。X河流域在我镇流域面积广、河段距离长,其中X河段、X段位于X镇与X莲花镇(原X乡)交界地段,管治难度较大。通过前期河(湖)长制工作的开展,流域内水域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治理,但因未与X莲花镇灵通信息,两地水葫芦打捞的时间不统一,造成X段水葫芦打捞效果不理想。

X.X河流域。X河流域X河段大部分地段属X镇与X区、沿X区、X交界,污染治理协调难度大,前期通过与X镇(原X乡)沟通协调,已建立X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并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对流域内河流开展了以打捞水葫芦为主的面源污染整治。目前流域内水葫芦等水生植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河面保持了常年的畅、清、绿。

(二)水库现状。

X.饮用水源型水库周边生活污水有待持续改善。一是X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户养殖粪污、厕污已有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处理,但厨房污水、洗衣污水等仍然存在直排;二是X水库作为X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其上游与X区、沿X区部分乡镇交界,存在上游污染顺河而下污染水质风险。

X.部分农用灌溉型水库周边存在养殖排污。以X水库为例,X养猪场位于X水库边,其养猪场虽然建有化粪池等治污设施,但产污与治污能力不相匹配,存在养殖粪污直排情况。

(三)生活污水现状。

X.农村生活污水现状。一是普通散居农户生活污水处理情况。现阶段绝大部分散居农户厕污已开展简易处理,处理方式以粪坑、化粪池处理为主,少部分农户建有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等处理效果较好的粪污处理设施;二是新农村与自然集聚区域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已建新农村如X新农村、X新农村建有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能够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自然集聚区域如X、X湾等地域农户厕污尚可以通过自建的粪坑、化粪池处理,但厨房污水、洗衣污水及粪坑、化粪池满溢污水等生活污水因人员集聚原因,易以“积小成大”的方式通过污水沟、公路边沟对周边农田造成污染。

X.场镇生活污水。一是已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X镇辖区有X场镇、X场镇等X个场镇,现已建成X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X吨)、X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X吨)、X场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X吨)、X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X吨)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X座,X生活污水处理站(日处理量X吨)目前正在设计中,预计今年年底完成建设。二是未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场镇情况。目前X场镇、X场镇生活污水主要通过场镇周边池塘消纳,待下一步规划实施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

二、主要困难和不足。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X.农村生活污水整治。一是农户水污染治理意识不足,尚停留在对厕污治理阶段,不重视其它如厨房污水的收集处理;二是自然集聚区域农户户数、集聚区域不断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数量不足。

X.场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一是未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场镇如X、X场镇需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二是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场镇如X、X等场镇需继续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扩大生活污水收集率。

X.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户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生态屏障等项目已开始规划、设计,正在施工建设。

(二)管治权限方面。

X.生态环境监管权限缺乏。一是X镇与其他友邻乡镇的共管水域、岸线在面源污染整治、禁渔禁钓等工作中无法跨区域监管,“躲猫猫”现象突出;二是乡镇涉及水污染监管执法的单位、部门缺乏执法权限(以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为例,既没有执法证、也没有区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柔性监管,效果有限。

X.共管河流“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未全面建立。一是X河流域虽然在前期与X镇(原X乡)建立了X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但未与X河上游X镇(原X乡)、X镇建立相关机制,造成如X镇苕粉厂污水进入X水库影响X饮用水源地水质问题;二是X河流域X河“共商共管共治共享”机制的沟通协商,因乡镇合并原因而中断,X镇与莲花镇未建立起相关机制,无法对X河、X共管部分开展联合治理,单独治理功效大打折扣。

(三)信访矛盾方面。

随着群众生态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到市、区、镇级的生态环境问题件、问题留言不断增多,这其中分为两大类。

一是督促整改类,这类问题为镇、村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治(如X养牛场因扩大饲养规模,牛粪处理能力跟不上而将牛粪露天堆存,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

二是邻里纠纷扩展类,这类问题多为邻近两家农户因其它非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纠纷,而“用”生态环境达信访到其目的(如X小学一退休职工反映其老家老屋旁有人修建养猪场,影响其生产生活,后经核实其本人户口已迁出,其兄弟在自家院坝内搭建了一个猪圈,且并未养猪。

)。

三、水污染防治对策。

(一)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档与配套管网的延伸方面。因场镇沿革等各种因素,现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未实行雨污分流,导致雨季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出现超负荷运转(如X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X吨,但在今年X月平均处理量达X吨左右),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不仅对处理机械有影响,也造成污水处理出水水质不稳定。同时,因场镇地形、地貌等因素,场镇及周边部分居(村)民生活污水未接入现有场镇管网(如X场镇移民小区周边、X场镇X组堰塘周边、X场镇X方向右侧沿街段),目前处于就近排放阶段,严重影响周边居(村)民生产生活,信访隐患较大。

X.地形、地貌受限无法接入现有污水管道问题。对接区住建局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建设玻璃钢缠绕三格式调节池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经璃钢缠绕三格式调节池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农灌标准,可直接还田还土),条件允许的地点可配套三格式化粪池提升处理效果。

X.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问题。一是对接区住建局等部门申请项目,开展X污水处理厂二期、X污水处理站提档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二是邀请专业公司设计,对主要街面雨水进行分流,减少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管道量。

(二)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

全镇农村村(社区)中,原X、X开展了质量较高的“厕所革命”,X、X正在开展中。通过类似高质量的“厕所革命”,上述村的生活污水已基本能得到处理。X在今年将实施区住建局下达的整村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毕后,X的农村生活污水也将得到有效处理。建议继续对接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持续开展“厕所革命”与农村污水整治项目,逐步实现全部农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达标化”。

(三)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方面。

全镇现有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待规范化建设完成后,能基本解决周边生活污水直排、人员垂钓与畜禽活动等问题。X饮用水源点属井水,其水质指标中X超标X.X倍,此问题无法根除解决。建议参照原X场饮用水问题,争取自来水项目投入,由甜源自来水公司向X场及周边供水,取消X饮用水源点。

第6篇: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_自查报告

时间:20XX 年 X 月 X 日

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1-05-14

为全面客观的掌握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务实推进工作,X 镇精心组织工作人员,对全镇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深入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仅 2021 年上半年,张贴宣传标语 32幅、悬挂宣传横幅 26 幅、发放宣传单 3200 张,广大居民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拆除水源地保护区内养猪场 5 家,水源地保护区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X 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

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四、重在环保,全面开展河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巡河活动和河道清洁活动,镇、村河长全部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开展河道清洁活动 12 次,清理各类垃圾、杂物 63 吨,清理河道 2021 米,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对河道附近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实行达标排放;全面监管河道及周边采砂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无违规采砂行为,目前,全镇违规采砂现象。同时,对河道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全面提升周边环保水平,确保河道清洁。推荐阅读:乡镇爱国卫生突击活动自查报告范文 2021 文明乡镇自查报告乡镇大团委建设自查报告乡镇党建自查报告乡镇半年工作自查报告乡镇农机购置补贴自查报告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相关内容:乡镇档案执法自查报告 加快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下面是我们优秀的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镇档案执法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乡镇档案执法自查报告范文(一)为进一步提高我乡档案管理的水平,加快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关于创建人民满意教育乡镇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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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

致自己的励志语录: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不问收获,但问耕耘!

所谓的成功,就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功夫都用在工作上了。

浪花,从不伴随躲在避风港的小表演,而始终追赶着拼搏向前的巨轮。

天道酬勤,加油,加油,再加油!

第7篇: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0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江苏省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防治工业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环境与效益协调发展,特制定内部管理责任制度。

2.0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3.0 职责

3.1 公司所有部门负责将环保任务栏入部门工作计划,定期考核;

3.2 行政部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3.3 环境控制指标和范围有发生变化时,行政部对所有部门进行通告培训; 3.4 行政部部负责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进行预案演习; 3.5 环境污染物的贮存由仓务部负责;

3.6 环境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由行政部联系资质机构处理;

4.0 工作流程图

5.0 工作内容说明

5.1 术语

5.1.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1.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5.1.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5.1.4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5.2 公司所有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污染物的处理坚决做到达标产生、达标排放、达标转移,并保留相关记录;

5.3 行政部每年不定期检查防污染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5.4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5.4.1 危废处理

5.4.1.1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规范化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及流向情况。

5.4.1.2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制度,明确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转移措施。

5.4.1.3 仓务部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5.4.1.4 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和标识和转移制度,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标识和转移。

5.5 防治责任制度:

5.5.1 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

5.5.1.1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本部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5.5.2 环保工作报告制

5.5.2.1 每年公司管理例会上,各部门经理就本部门工作期间环保问题进行汇报。

5.6 考核与奖惩

5.6.1 由行政部对各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报告公司总经理,作为评价部门经理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次:第 1 頁

共 2 頁 5.6.2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热心环保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成绩较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8篇: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及防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级责任制

工程名称:泉星小区

施工单位: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C3#楼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级责任制

一、 经理:

1、 负责组织本施工队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组织宣传扬尘传染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部门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各项扬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 负责组织本施工队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激励先进。发现问题,落实措施,不断巩固、提高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水平。

4、 组织技术攻关,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提高扬尘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管理员责任

1、 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防止方案,根据工程做好对现场扬尘污染源的辨识,并制定应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的工作措施。

2、 负责监督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工作。在实施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前,要对工作班组进行扬尘控制措施的交底工作。

3、 根据拟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提前落实现场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的具体工作措施,做好现场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 对施工作业班组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工作行为,有效制止,并根据现场管理制度,报项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

三、 班组长:

1、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认真落实班组扬尘防治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类防尘设施齐全、完整。

2、 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开展扬尘防治要求知识的学习,提高做好扬尘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 负责检查班组员工对防尘设施的使用,有效及时制止施工过程违反扬尘防治措施的工作行为。

4、 对不符合扬尘防治工作要求,没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积极提出建议,对没有扬尘防治措施的工作任务,有权拒绝接受。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工程名称:泉星小区施工单位: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C3#楼

泉星小区C3#楼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泉星小区三期C3#高层住宅楼 施工单位: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范围:西临泉星小区C5#楼,东临东工商河,北靠汽车厂东路。

施工时间:2011年02月-2012年12月

二、 主要措施:

(一) 管理措施:

1、 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经理(或副经理)任组长,并有专人刘海林同志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 本工地已制订“扬尘污染防治各级责任制”并实施。

3、 本工地员工对防尘要求的知晓率达95%以上。

4、 本工地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

5、 本工地列入工程概算中的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 为 万元。

6、 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作业记录台帐。

7、 其他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 防尘措施

1、 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 施工期间,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3、 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4、 开挖、运输或填筑土方的施工作业时,辅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5、 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掩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6、 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7、 施工期间,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清扫冲洗。

8、 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用搌布覆盖,搌布边缘至少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9、 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10、 其它应采取的防尘措施。(根据本工地实际情况列入)。

三、其他环保措施:

除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外,对其他环保措施页应予以公布,以体现建设工地环保工作的全面性,应公布的主要措施有:

1、 噪声污染防治;

2、 废水污染防治;

3、 建筑和生活垃圾处理;

4、 光污染防治;

5、 工地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等。 以上措施,应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本工地欢迎和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联系人:丰宗河 联系电话:15269186217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级

领导小组

长:丰宗河 员:丰宗柱

康长安 丰宗水 丰宗兴

一、 组

二、 副组长:刘海林

三、 成

第9篇: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 项目经理

1、负责组织本施工队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组织宣传扬尘污染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部门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防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负责组织本施工队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激励先进,发现问题,落实措施,不断巩固、提高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水平。

4、组织技术攻关,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提高扬尘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 扬尘污染专项管理员

1、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具体管理工作。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

2、结合本工地具体情况,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建议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 班组长

1、各班组长要向班组人员经常宣传扬尘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组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各班组长负责督促根据本工程中的特点,做好各工序落手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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