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监督

2023-01-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反腐监督

各国政党如何反腐执纪监督

金钱和权力是政党政治绕不过的迷宫。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腐败。无论是法定执政型政党,还是自由竞选型政党,很容易受到腐败滋生、党纪废弛、派系斗争等“政党疾病”困扰。特别是长期执政的政党,因长期掌握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一旦监督制约力量受到削弱,极易导致累积性腐败,有的甚至出现政权易手、党旗变色。

苏联共产党在有20万党员时顺利建国,有200万党员时成功卫国,有2000万党员时却亡党亡国,主要原因之一是腐败蔓延,党纪涣散,干部群众离心离德。苏共于1920年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斯大林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变成中央委员会的下级机构,监察机关地位急剧下滑。赫鲁晓夫时期,重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合并党和国家的监察机构,监察工作呈现出新气象。但勃列日涅夫上台后,行政监察机构被分拆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和人民监督委员会,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不再兼任中央书记和部长会议副主席,地方监察委员会完全归当地党委领导。自此,苏联权力监督体制彻底遭到破坏,并最终造成灾难性后果。

印度国大党作为百年老党,历次选举失利都与腐败有或多或少的关系,特别是取消党内监督委员会后,腐败之风愈演愈烈。1977年选举失败与英迪拉总理的选举舞弊和家人干政行为直接相关。1989年选举失利主要是因为拉吉夫政府因“博福斯军火贿赂案”名誉扫地。1996年惨败是因为拉奥政府牵涉“哈瓦拉贿赂案”,一半以上的内阁部长涉案。2014年全国大选中,腐败丑闻缠身和反腐败不力依然是国大党的最大软肋。

墨西哥革命制度党连续执政71年,但由于长期忽视党的自身建设,贪污腐败丑闻迭曝,党的威信一路下滑。1995年,前总统萨利纳斯的哥哥因涉嫌贩毒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捕,萨利纳斯流亡海外。1997年,国家缉毒局局长雷沃略将军因参与贩毒被捕。2000年总统大选期间,国家旅游部长比利亚雷亚尔因涉嫌贪污4500万美元逃往国外,使革命制度党因成功发展经济建立起来的威信瞬间瓦解,最终丧失执政地位。

日本自民党成立于1955年,曾一党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但党内腐败丑闻不断,特别是1992年佐川快件公司贿赂丑闻牵涉到竹下登、金丸信等党内元老,导致1993年大选失利,不得不黯然下台。

政党一旦执政,就变成了权力的主人。执政党的反腐败决心和反腐败举措,不仅关系到民心向背和政党命运,还直接决定了国家反腐败事业的兴衰成败。在当今法治时代,实现依法用权和加强监督制约成为政党政治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

在发达国家,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主要机构是议会党团,议会党团内的督导员或干事长(又称“党鞭”)由党的领袖直接任命,负责贯彻党的意志,防范权力和金钱的腐蚀作用,维护政党的生命力。美国民主党、共和党等过去比较松散,现在越来越强调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发挥议会党团和党鞭的独立监督作用。英国保守党将议员党团、中央总部和全国联合会合并为“保守党管理委员会”,督导员改由党的领袖直接任命,实现监督力量的集中统一。德国社会民主党设有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党的其他领导机构的职务,规定党员遵守纪律不分八小时内外,并为每个党员建有诚信档案。法国社会党、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等建立了完善的党内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独立的裁判权,仲裁制度和诉讼程序皆仿照国家司法体制,以此体现“依法治党”。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的执政党,纷纷强化党内纪律检查机构建设,健全党内法规,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巴西劳工党于2009年出台《劳工党道德和纪律条例》,强化全国道德纪律委员会的职能,要求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必须给予处分,若涉嫌犯罪,党组织和个人必须支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越南共产党第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直接领导,中央反腐败委员会主任由越共中央总书记担任,重点是加强顶层设计,解决党政机关负责人反腐败决心不足、惩治不严等问题。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于2012年底成立廉政委员会,负责党内财产申报,治理党员干部贪污腐败问题以及捍卫党的核心价值观,凡是挑战党的权威、违背党的决议、违纪违法的党员可立即开除党籍。尼日利亚人民民主党学习中国经验,于2013年9月成立全国纪律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建设,保证党员廉洁从政。印度国大党于2013年底联合主要在野党通过1968年就列入立法计划的《公民监察法》,为建立独立的最高反腐败机构扫清了法律障碍,被印司法部长称为“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精英党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是各个政党获得和维护执政地位的领导力量,但权力掌握者被权力腐蚀的风险亦较高。新加坡前领导人李光耀多次表示,“如果我要贪污,没有人可以阻止,但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因此,加强对精英党员的监督一直是各个政党和各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在西方,党内监督主要体现在督促议会党员遵守党纪。一般情况下,议会党团事先会将党内立场通知本党议员,议员投票时必须与本党保持一致,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甚至葬送掉政治生命。据加拿大学者霍尔曼的统计,2001年6月至2012年4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议会的32328张投票中,仅有80张票(占比0.25%)不符合所属政党的政策主张;2004年10月至2013年5月,加拿大众议院仅有0.7%的投票与党内其他议员存在差异。

除政治纪律外,随着世界各地反腐败呼声的高涨,越来越多的政党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支持国家大力惩治腐败。英国议员违规报销事件曝光后,373名议员或前议员被勒令退款,27人辞职,迈克尔·马丁成为英国300余年来首位被迫下台的下议院议长。2012年以来,德国前总统武尔夫、巴西前总统卢拉、菲律宾前总统阿罗约、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爱尔兰前总理埃亨、斯洛文尼亚前总理杨沙等因涉嫌贪污贿赂或利益冲突,先后被立案调查或被判入狱。

巴西劳工党以“反腐斗士”形象上台执政。2011年以来,罗塞芙政府先后将涉嫌腐败的总统办公厅主任、交通部长、农业部长、旅游部长、体育部长、劳工部长、城市部长等一大批高级官员解职。在最高法院审理“大型月费案”过程中,劳工党两任前主席、前财务主管等党内高官锒铛入狱,罗塞芙顶住了党内部分元老压力,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提拔案件主审法官巴尔博萨为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司法委员会主席。

俄罗斯反腐败工作经常被认为是“只抓小虾,不动大鱼”。普京第三次就任总统后,强调反腐败没有“不可触碰的人”,要“用烧红的铁燃尽腐败”。2012年11月,深得普京信任的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被解职,这是俄罗斯20年来第一次以涉嫌腐败名义解除部长职务,国防部三名副部长和国防订购总局局长沃罗比约夫也相继被解职。此后,彼尔姆州前州长帕诺夫、农业部前部长斯克伦尼克、俄罗斯航天系统公司总经理乌尔利奇和联邦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斯捷尔秋克等均因涉嫌腐败接受调查,有的甚至被判刑。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冉刚

第2篇:高校反腐民主监督刍议

摘要:新形势下的高校反腐民主监督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高校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反腐民主监督的重要性、现状及不足,明确当前高校民主监督建设工作面临的种种挑战,力求探索出提高高校民主监督工作成效的途径,从而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关键词:高校;反腐败;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运用民主权利对党组织、政府、公务员施行的监察和督促。高校中的腐败就是指高校工作人员对高校公共权力的非公利用,是以高校公共权力的运用超出社会制度、法律或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为前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民主监督机制是我国高校权力运行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由于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的目标,因而并不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质,其核心是如何依据一定的规范来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之达到和谐。完善和加强高校民主监督机制是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高校的重要标志和体现。民主监督的功能贯穿于整个监督过程,帮助决策和运行机制提高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而避免出现失误。

一、高校民主监督缺陷性分析

(一)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欠缺。

自党的十五大制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后,党在加强和完善高校腐败监督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这充分说明了党在推进高校反腐倡廉监督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我国高校反腐监督法规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刑罚严厉但不确定因素过多等缺陷,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监督高校腐败的法律应该是能够及时预防犯罪、监督犯罪、处罚犯罪的法律。打击高校腐败只能治标,预防高校腐败才是治本之策。我国高校反腐败法律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数额的限制上,形成了同样性质的行为却得不到同样对待的结果。此外,法律中事实上往往把所收受的烟酒及形形色色的馈赠认为是灰色收入,不计入犯罪数额。所有这些,实质上是对高校腐败的放纵,因为它混淆了高校官员的是非观念。

(二)监督机构建设有待加强。

我国高校有一套较符合国情的监督机制。高校党代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权进行监督,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于同级党委,它们对于维护党纪、政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还有不断完善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监督机构体系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表现为:第一,由于高校党代会向高校党委负责,因而此权力机关不可能真正对它进行监督。第二,高校行政监督体系隶属于党的监督体系,有的高校主要领导不但凌驾于各种权力之上,还利用手中的权力阻碍监督。第三,高校党的纪检机关隶属于同级党委,纪委几乎无从对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

(三)民主监督重点不够突出。

高校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及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目前,大部分高校监督机构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只停留在学校规章制度等表面工作上,有的学校也建立了校务公开网站和宣传栏,但是公开的内容比较狭窄,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疑,公开的程序、制度等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

(四)高校腐败文化根深蒂固,腐败分子接力化。

高校腐败分子,认为他们手中拥有的权力与得到的报酬之间的悬殊太大,认为如果在位时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换取“应有”的价值是不可思议的。如当前“笑贫不笑贪”“送礼潜规则”以及“有关系你就没关系、没关系你就有关系”的“深奥”腐败文化在高校传播,使得当下腐败分子出现接力化的特点。

二、推进高校民主监督的具体举措

(一)问责制是推进高校民主监督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建立健全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问责制有利于推进责任主体充分负起责任。高校管理干部的权力与职责是对等的,建立责任主体的问责制就是为了解决责任无法落实的怪象。任何责任主体,无论权力多大,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一旦权力超越职责范围或法律规定,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有效的问责制是推进高校民主监督建设的重要保障,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二)良好的纪检监察队伍是做好高校民主监督的组织保证。

高校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一支专业、精干、高效的队伍。高等学校扩招带来了纪检监察队伍的不断扩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纪检队伍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做支撑,要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高校纪检队伍更要以身作则,严守党纪国法,规范执行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维护好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新闻舆论“第三只手”的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很强的心理压力。反腐败需要有新闻舆论的监督,它是高校民主监督的有力补充。高校反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重视广播、电视台、校报、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的同时,通过建立反腐倡廉网站,实行网上举报,事后奖励制度,进一步拓展高校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总之,高校民主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高校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当下,正处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项矛盾的凸显期。我们在对高校进行准确定位的同时,更需要认真监督高校中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例,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进一步扫清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的障碍,为高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沈林.浅谈民主监督[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4).

[2]顾昭明,陈利平.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状与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

[3]姚蔚.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

[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1).

[4]侯志山. 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和特征[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9,(1).

[5]祝光英.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0,(21).

[6]邓洪禹,骆广东.新形势下强化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探析[J].学理论, 2010,(5).

责任编辑朱守锂

第3篇: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及其实现机制

摘 要:作为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政治有机结合的产物,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提供贪腐线索,及时惩治腐败分子;二是批评不当言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三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四是监督司法权力运行,保障司法公正;五是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网络监督的上述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方能实现,具体包括网络反腐举报机制、网络反腐信息收集机制、腐败行为查处机制、网络监督主体激励机制和网络监督结果反馈机制。

关键词:网络监督;反腐功能;实现机制;司法公正;党风廉政建设

网络监督是公民通过互联网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包括网上举报、网络曝光和网络舆论批评等基本形式。作为现代网络技术与民主政治有机结合的产物,网络监督具有重要的反腐功能。所谓“功能”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设计出来的制度在理论上有什么用处,即网络监督的“应然”功能;二是现实中的制度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什么,即网络监督的“实然”功能。实践证明,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威力和效能,就必须优化其运行环境,逐步建立健全网络反腐举报机制、网络反腐信息收集机制、腐败行为查处机制、网络监督主体激励机制和网络监督结果反馈机制。

一、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络监督已经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监督方式,在我国的党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网络监督的反腐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贪腐线索,及时惩治腐败分子。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网民对身边的腐败分子及其他违纪、违法现象进行秘密举报或公开揭露,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案件线索,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的统计资料,2011年1月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4581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960461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55008件,立案137859件,已结案136679件,处分142893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人员中,仅县处级以上干部就有4843人,还有777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除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举报之外,网民还通过其他方式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抨击,以引起纪检、监察机关或国家检察机关的注意,从而启动专门机关的调查处理程序。就目前网络曝光的载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民间反腐网站。2003年10月,李新德创办了最早的民间反腐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次年6月9日,该网站在其首页上刊载了一篇题为《下跪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的文章,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李信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5年7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是网络论坛(BBS)。2008年7月6日,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在多次反映均未奏效的情况下,在网络论坛发帖揭发“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7月17日,被举报人董锋被“双规”,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三是博客或微博客。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在微博上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问题。2013年5月,刘铁男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实名微博举报让许多“蛀虫”无以遁形。[2]

2.批评不当言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不管网民的身份或地位如何,只要反映的问题是客观、真实的,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具有一定的道理,就能在网络空间引起共鸣,并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从而收到实际的监督效果。例如,2010年6月18日,一名广东网民给广州市市长万庆良留言,反映该市法制办一公务员态度蛮横,并形象地称其为“咆哮哥”。21日,广州市法制办为此专门召开了记者会。23日上午,市法制办负责人与当事人一起上门到发帖网民家中道歉。[3]2010年8月11日,针对“温州惊现史上最牛高尔夫球协会”的网帖,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指出“市委对此事要承担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的领导责任”,并责成温州市纪委介入调查。网民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形成了一个强大而隐蔽的监督网络。不管监督对象在什么地方,即使在国外,也逃不脱网民雪亮的眼睛。2011年10月4日,一辆挂有“云E84547”车牌的中国公务执法车停在老挝著名景点,网友“闲事嘎嘎”将其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在网络上引发了“难道是跨国执法”的质疑。10月8日云南楚雄州委做出回应,表明驾驶该车辆的赵朝魏是楚雄州农业局执法支队支队长,系公车私用。

3.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各种信息的传输与通达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使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从公民的强烈愿望变成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所谓信息公开,是指信息持有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或经申请将信息内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范围的人群公开。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顺应广大网民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5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2009年10月8日,网民“吴君亮”通过“广州财政网”提出在线申请,要求公开广州市2009年本级部门财政预算。8天之后,该市财政局就在网站上公开了114个财政预算,受到了网民的普遍好评。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或不当行政的情况,这就需要加强对权力行使主体的监督制约,促使其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要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是2009年发生在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另一个则是2012年发生在陕西的“强制引产”事件。

4.监督司法权力运行,保障司法公正。为了加强网民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2008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设《网评法院》栏目,接受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的批评和建议。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民对全省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重点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人和事。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据有关统计,截至2009年5月,已有618家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5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16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1万余份;组织嘉宾访谈、现场直播、庭审直播1353次。[4]在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实践中,网络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而要求改判;二是认为法院量刑过重而要求改判。在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以及“临时性强奸”等案件中,网络监督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网络不仅成为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而且还是公民有序参与、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问政”的发展,网民与政府可以通过公共论坛、政治博客等平台,在日常政务和重大决策过程中进行非正式的对话与交流,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协商民主。2011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有7489人提出了80953条修改意见,充分地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在对国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网络舆论还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厦门“PX项目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实践表明,网络舆论的强大力量是不能忽视的,任何政府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

二、网络监督反腐功能的实现机制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体系,由于其内部结构和外部条件的作用,使得该体系在其事物内部形成的一种具有一定向度(导向)和律动(自律)作用,以及自动纠偏和稳定效应的工作(运作)方式。”[5] 机制广泛地存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为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人们还可以在遵循客观规律的情况下,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去建立某种人为的机制。就网络监督的实现机制来看,主要是由下列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子系统构成的。

1.网络反腐举报机制。举报是检举和控告的合称。一般来讲,检举是个人或组织就与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违纪、不当行为向有关机关、部门进行揭露的行为;控告则是将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违法、违纪、不当行为,向有关机关、部门进行揭发、控诉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报内容与举报人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举报人来说,举报是一种行使举报权的监督行为。举报的基本構成要素包括:(1)举报主体。举报主体即通常所说的举报人,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且不受国籍、年龄、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条件的限制。(2)举报客体。举报客体即举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事件。前者是举报人所检举或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后者是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或言行不当的事实。(3)举报方式。举报方式即举报人将举报信息送达受理举报的专门机关所采用的方法,如信函举报、来访举报、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其中,网上举报是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将举报人所掌握的案件线索或材料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到专门机关或相关网站。

就现有的举报制度来看,实际上包括举报和受理举报两个方面:一方面,举报人向专门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并协助其调查;另一方面,专门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只有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使举报人的举报和专门机关的调查处理衔接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举报权利。举报人掌握了一定的案件线索,然后向专门机关进行举报,这只是举报工作的开始。举报能否奏效,举报权利能否实现,关键要看举报能否得到有效处理。举报受理是举报工作的独立环节,是办案初核、信息反馈的基础。为了使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举报的机构,以接待举报人、接听举报电话、收阅举报信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受理举报线索。这些专门受理举报的机构,有的称为“举报中心”,有的叫做“举报站”。由于性质不同,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也有明确的分工:(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主要是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规定,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以及其他破坏党风的行为;(2)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3)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举报人反映的案件线索或材料,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由专人进行分类登记。如果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转交给相应的机关进行处理。

2.网络反腐信息收集机制。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网上举报之外,还可以通过公共论坛、新闻跟帖、民间网站、博客、微博客等对身边的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进行网络曝光。因此,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反腐作用,不仅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网上举报案件,还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分散在民间反腐网站、各类论坛以及(微)博客上的腐败案件信息。在这方面,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都进行了成功的尝试。2009年4月,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包括网络舆情收集和应急处置在内的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收集涉及本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等方面的网络监督信息,并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一旦发现重大的腐败案件线索和苗头性情况,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领导小组,并由该领导小组通过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快速反应机制。2011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每天对互联网进行巡检,主动从各大网站及其论坛中收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相关业务部门在接收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不及时报送、处置重大线索的,给予纪律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对网络监督信息进行监测和收集,使网民的舆论监督与职能部门的制度反腐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网络舆情,从中筛选违法、违纪线索,提高腐败案件的破案率,而且还能够有效掌握主动权,使网络舆论朝着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相对于在公共社区或个人空间“爆料”,通过党政机关和官员微博进行举报则是一种更加理性的举措。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较为具体明晰的网络信息,如涉及到具体人、具体地点和具体事件并能够提供证据的,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和举报人进行沟通,一旦线索比较明确,就可以直接转给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腐败行为查处机制。腐败行为查处机制是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运用司法、行政的手段,将政策和法律中规定的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措施落到实处,从而使控制腐败的制度设计能够在现实中充分发挥作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主要分为对违纪型腐败的惩处机制和对违法犯罪型腐败的惩处机制。

(1)违纪型腐败的惩处机制。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活动,應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中,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个人的党纪处分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于党的组织可以改组或者解散。对于监察机关审理的政纪案件,应当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2)违法犯罪型腐败的惩处机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其主体具有特殊性,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涉嫌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查询、冻结存款,扣押物证、书证、邮件等,还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拘留和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表明,通过对实施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治,一方面可以教育当事人,使其不敢而且也不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教育所有公职人员,尤其是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为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依法适用财产刑,不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否则,腐败分子就会“坐牢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甚至“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二是慎重适用减轻刑罚的特别规定。处罚过宽,不仅会失去法律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效果,还会使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产生怀疑。三是正确适用缓刑。有些地方职务犯罪的缓刑比例过高,使刑罚失去了应有的威慑作用,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而且也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4.网络监督主体激励机制。网络监督主体激励机制是有关机关根据反腐倡廉的需要,利用物质的和精神的手段,强化网民监督的内在动力,激发网民的监督热情所采取的措施的总称,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网络监督,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目前我国的监督主体激励机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所谓举报有功人员,是指那些举报内容真实,对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违法、违纪和侦查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或关键证据,或者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逃跑、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的人员。对于这些有功人员,应当根据其贡献大小,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7条、第5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二是对网友提出批评和合理化建议的鼓励。例如,2010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一个名为“认真”的网民曾因批评该市环保局工作失职,获得了2000元的网络监督奖。[6]

建立网络监督主体激励机制,以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的方式肯定网络监督行为的社会价值,不仅可以激发行为人继续进行监督的动机和热情,保持监督行为的持续性,而且可以引起众多网民的兴趣和仿效,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举报光荣、踊跃监督的良好氛围,从而使网络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鼓励网民对党和国家机关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监督,针对目前国内举报奖励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的现状,应当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和适用条件;二是规定切合实际的奖励种类和奖励标准;三是详细规定奖励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四是明确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办法;五是规定奖励争议的解决途径。

5.网络监督结果反馈机制。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已成为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形成有效沟通与良性互动。一方面,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向专门机关反映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者检举、控告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并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查处。另一方面,专门机关则可以通过网络倾听网民的意见和呼声,并从中发现大量有价值的举报案件线索,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

网络反腐不仅需要双方互动、及时交流信息,而且还需要信息的反馈。信息反馈是指系统通过一定的途径将信息输送出去,再经过一定的途径将该信息的作用效果返送回来,然后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将反馈分为案件受理反馈和处理结果反馈两种。首先,网络信访员收到网络信访举报件后,要在三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反馈: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查办、交办、转办或暂存的程序性反馈;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将信访件转给有关部门。在信访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向信访人作出下列反馈:(1)举报问题属实且已党纪政纪立案查处的,可通报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法规依据;(2)举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未构成党纪政纪立案的,可反馈“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因未构成党纪政纪立案,已按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作出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等处理”;(3)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可反馈“经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已按程序作信访了解”。对于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告诉举报人,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回音”。此举可借鉴并加以推广,建立网络反腐信息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周英峰.中纪委监察部通报2011年查办案件工作情况

[N].检察日报,2012-01-07.

[2]罗昌平VS刘铁男:网络反腐扳倒“部级高官”[N].南方日

报,2013-05-13.

[3]郑天虹.以“咆哮哥”为契机整治“衙门作风”[N].检察日

报,2010-06-25.

[4]沟通民情民意,传播法治理念——中国法院网开通七周

年回望[N].人民法院报,2009-08-18.

[5]李晓明.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5.

[6]南都报系网络问政团队.网络问政[M].广州:南方日报

出版社,2011:178.

[责任编辑:张亚茹]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网络监督问题研究”(09BDJ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党(1961-),男,河南南阳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家欣(1990-),男,河南南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作者:陈党 陈家欣

第4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监督

1.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原则性和规范性、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2.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

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原则。

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的原则;

5.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三是坚持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的原则;

6.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四是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7.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五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原则;

8.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六是坚持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9.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七是坚持深化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的原则;

10.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八是坚持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原则。

11.在适用法规制度时,对同一种法律、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12.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13.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14.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15.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四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6.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五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7.我国多年来反腐倡廉实践科学总结的原则:六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18.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19.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②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20.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③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21.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④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22.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3.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⑥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情况。 24.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⑦廉洁自律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5.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6.社会监督主要由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三个部分组成。

27.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①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体现了依靠人民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②全面符合的监督网络,体现了对权力的全面监督原则。

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③实行审检分离,体现了提高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的要求。

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特点:④发挥党内监督体系中特殊作用,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稳定性。

3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①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3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②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3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6.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职责: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7.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应注意:①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的联系与区别;②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③要加强述职述廉后的监督工作。

38.实行干部谈话应注意:①要坚持原则;②要讲究方法;③要注意实效。

39.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40.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一:①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41.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二:②是加强宏观调空、改善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42.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三: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武器;

43.审计监督的四种作用之四:④是加快民主进程,完善政治体制的有力工具。

44..司法监督特点是一是监督主体的特定性;二是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三是监督方式的法定性。

45.社会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其特点表现在一是监督的广泛性;二是监督的敏感性;三是监督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46.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党务、政务活动和党政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实施民主监督。

47.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48.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与处理。

第5篇:反腐倡廉必须加强监督机制

切实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当前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一、加强体制监督,防止权力腐败

反腐败斗争要深入进行,必须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体制上构筑防止权力腐败的坚固屏障。其中,完善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 建立严格的干部权力规范

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随意性,使其在工作中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许多消极腐败现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如何掌好权、用好权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权力具有两重性,既可用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创造财富,也可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给社会、人民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说,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但是确实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将人民给予的权力私有化,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胡长清、成克杰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一面镜子。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像胡长清、成克杰那样,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忘乎所以,用权捞钱,那是党性原则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 要制订严格的权力行为规范,对领导干部职权范围,权力行使标准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用法律规章来引导,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在这方面,我们确实制定了不少制度规章,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很难,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严重脱节。如果对政治体制不作相应的改革,建立一个保证制度落实的有效机制,再好的制度规章也不会真正落实。必须依赖行之有效的科学监督机制,才能严格的约束领导个人的权力,才能防止“一把手”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腐化变质,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的政策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向上级党委报告的原则,防止因个人说了算而造成决策失误。

(二) 建立建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要积极推进人民监督机制的建设。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权力自我监督之外的最重要的对权力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督,它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党的方针政策轨道上运行。积极推进人民监督机制建设的关键性工作,就是要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能充分享有和行使言论自由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其次,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健全监督网络。一是切实加强党的监督,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大力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对党政机关和党的干部进行监督。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实施监督的渠道。三是立足法制建设,切实抓好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一种强制的监督形式,我们必须努力把从严治“吏”纳入依法治“吏”的轨道。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制定新闻监督法及其相应细则,实施案件曝光追查制度等方法,确保其正常发挥监督作用。

(三)实行全程监督。要着力解决现行滞后性问题,把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主动监督,加强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对其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四)突出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要放在对其权力行使实施制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钱交易,特别是对职责交叉,责任重大,权力集中的部位要加强监督,突出对领导干部重大决策问题的监督。

每种监督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使不同监督主体能够取长补短,并注意处理好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疏而不漏的权力监督网络,从而创造出强大的监督合力。要强化各种监督手段,创造新的监督优势。如群众监督,当前要逐步克服群众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渠道狭窄的局限性。要把党内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各级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中党员占大多数。因此对权力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党员在权力监督中的模范行为和表率作用,是对教育,引导和团结广大群众投身于权力监督的推动。

二、加强腐败预防机制,坚持末雨绸缪。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乘机而入,滋生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腐败现象。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打开窗户进来了新鲜空气,难免飞来了苍蝇,蚊子。我们不怕苍蝇蚊子,关键是怎样对待它们。从严治理领导干部首先立足廉政教育,着眼于防范,建立健全预防机制,使许多问题防患于未然,既是对干部的爱护,也是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的有效途径。

(一) 强化廉政教育机制

这是搞好监督的前提。一是要强化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支柱,是奋斗的动力,是前进的目标,如果丧失了理想和信念,就丧失了立身之本。我们要通过教育,真正解决党员、干部“人生为什么,入党做什么,掌权干什么”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是要强化学习教育。胡长清,成克杰等犯罪的案例再次证明,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迷失方向,就会步入人生歧途。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增强党员干部抵御各种腐败诱惑的能力。三是要增强党纪国法教育。要通过正反两个方面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学性,使广大党员干部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真正管住自己,把纪律、法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转为内在自觉。

江泽民同志指出,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归根到底是世界观,人生观出了问题。要使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的世界观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因此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对于党的各级干部来说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

(二) 建立严格的警示机制

首先建立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在严格自省中加强自我监督。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取决于内因。坚持党员干部的严格自律,对每个党员干部的进步和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一定要加强自我监督,做到时刻处处用党性原则要求和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做到警钟常鸣。组织上要确实采取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自律自省的督促。要坚持未雨绸缪,对那些出现不良苗头和错误的领导干部及时提醒,促其警醒,避免其走上严重违法违纪的道路。

三、建全公开竞争机制从源头遏制腐败

腐败是权力的伴生物。公开竞争是防止领导干部腐败的根本之举,坚决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关键在于“用权的人”,归根到底,在于坚持“阳光精神”用阳光防范腐败,不实行公开竞争,不足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一) 健全民主机制,用竞争遏制腐败

公开竞争是公平,合理有效配置公共权力的前提条件,是防范权力私有化和权力腐败的重要保证。

公开竞争是一种高效率的民主实现形式。民主是一种多数人参与的活动。失去了多数参与就不是民主,或者就不是充分的民主。同时,民主是一个多种选择与比较的过程。失去了多种选择和比较,就不是民主,或者就不是充分的民主,而公开竞争就是保障这种真正而又充分的民主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途径。

竞争可以激发活力,好中选好,强中出强。由于是公开,就会使得多数人有了本来就应该有的知情的机会,参与的机会,监督的机会,由于有竞争,就会使得多种选择有了比较的可能,优化的可能。

所以只有公开竞争,才能确保大多数人的真正民主,才能确保真正的选优任贤,人才辈出。

选好人,用好人对防止权力腐败至关重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认真走群众路线,是我们选好人,用好人的唯一保证。这是党长期积累的一条历史经验。应该指出,在新时期的干部任用工作中,群众的民主参与程度不断扩大,民主选举,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法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运用。但总的来说,目前的选举制度还不完善。在一些地方,选举还只是一种形式,远没有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和愿望。因此,加快对现行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仍是一项很紧迫的任务。

(二) 实行竞争上岗是防止干部腐败的根本措施。 加快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改革进程。对于遏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腐败现象,具有十分紧迫而深远的意义。

实行公开竞争制度,在竞争者之间开展竞争,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转变干部作风,通过公开,透明和民主化的途径,防止权力专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防范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通过公开听取人民的呼声,采纳人民的意见,领导干部的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让人民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

通过公开,人民群众不仅享受到了自身应有的权利,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了解,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有利于凝聚民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加强基层民主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从严治党

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方针。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保证。

实现“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必须解决好两大课题:一是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二是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邓小平指出:“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的高层腐败,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 党的作风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不容轻视的问题。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作风,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风及自我批评的作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少数腐败分子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和胜利之本,只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我们党就无往而不胜。

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纪律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建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女的考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我们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总之,反腐倡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完成好这一艰巨的任务只有加强完善监督机制,按照江泽民指出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去从严治党”就一定能够完成“坚决克服党内存在消极腐败现象”的历史使命。

第6篇:强化自身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强化自身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保障和促进“十二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当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检察机关自身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和促进揭西“美丽山城”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不仅是我们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

扎实做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提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树立起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1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纪律和作风保证。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认真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加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抓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人员执法是否严格公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形象,关系到法制权威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近年来,通过持续不断的教育和整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执法作风和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定要充分认识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持之以恒地把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抓紧抓好。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加快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

三、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着力解决和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钱的问题,以各种名义、各种借口、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违纪违法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在社会交往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深入推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的案件,利用检察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的案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案件,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结合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

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加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大力加强执法作风建设,在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纠正和解决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侵犯案件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接受他人请托,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法犯法的问题;在人民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生、冷、硬、横,执法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受利益驱动办案,非法干预经济活动,插手经济纠纷、吃拿卡要、捞取好处,严重侵害群众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问题。不断完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机制,坚持把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下阳光运行。狠抓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加强检察队伍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坚持检察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一起抓,使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为落实检察机关反腐倡廉任务提

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检察机关的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事关检察事业兴衰成败。在“十二五”期间,更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强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认真研究“十二五”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7篇:完善反腐机制 形成监督合力 07-6-13

○竹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以保证廉洁从政为目标,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各方面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因此,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必须完善反腐倡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作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惩防体系建设,形成了有效的纵向监督体系和惩处措施,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与集团公司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跨部门的横向监督协调机制和措施,致使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管,导致了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的发生。因此,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决策机构(个人)及权力执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以监促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勤俭、廉洁、高效的企业形象。

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各种监督机制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制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制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制既能发挥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形成监督系统的合力。重视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一言堂"和个人专断;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的,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控机制。从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看,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却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某个部门或某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言堂"的专权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订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即以权制权。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当一种权力的行使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引起相关权力的自行制约与限制,这样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应包括规定权力实施的程序和标准、权力行使各个环节上的互相制衡、厂务公开、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离职审计和岗位交流等制度。

加强专职监督力量,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由于种种现实因素,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同级党委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这便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集团公司特色的做法。一是考虑到目前改革的可行性,可以采用"分散宣教,集中惩处"手段,即各基层纪委在行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方面,只对同级党委进行宣教工作、效能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日常考核等工作,而查办案件工作要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集中管理,纪委不办本单位的违纪案件,而是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统一从其它单位协调办案人员和力量进行案件调查核实。其经费及物资设备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报请集团公司专门渠道审批拨付,各基层纪委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负责。二是赋予更大的权限,增强监督手段。也就是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实践的新特点、新动向的要求,不论所建什么样的监督主体机构,都必须充分协调以纪检、监察、审计、保卫四个部门的职能和手段,赋予一定的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从而形成案件调查和惩处四位一体的高度集中的调查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而官员们的态度、感染者的命运、疾病导致的鳏寡孤独们的现状和未来,也都被持续不断地记录着。这个被疾病改变的村庄,某种程度上也被传媒改变着。不管是文楼本身的独特性使然,还是新闻的职业惯性使然,它变成了一个农村艾滋病医疗的试验田,一个艾滋病政策的试验田,也变成了中国艾滋病报道的试验田。最终,它也检验着民间力量、政府作为和媒体在灾难面前可能达到的效率,以及这种效率的实现方式。

事实上,新闻发源地的形成,不仅三农问题和艾滋病问题如此,也不仅湖北、安徽、河南如此。2003年的一篇新闻学的论文曾对一家报纸自1998年到2003年5月5年中所谓"批评报道"所涉及的省份进行定量分析,涉及出现频率最高的5个省份的报道,占该报"批评报道"总数量44.6%,而湖南、湖北、河南3省均居其中,各占8.5%。当然,它们都属于国家"中部崛起"战略中所指的中部。

"中部"的新闻事件频发和中国媒体记者的"心理惯性"相辅相成,共同把"中部"塑造成了中国新闻传播的地理中心之一。诸多全国性的政策、话题、社会现象,都在这个地理中心里变成细节翔实的新闻事件。

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新闻事件及其揭示的社会问题,对观察者而言,像是公众传媒上的伤口,从中可以窥测中国时代转型的错位和落差,以及它们带来的伤痛。

从这一点来说,中国的新闻本无所谓地域的分别。"中部"作为传媒观察的关键出现,是因为"中部"新闻事件的高密度使公众传媒的伤口变成了舆论的溃疡,不仅触目惊心,而且经久难愈。新闻发生的密度也成了新闻。

监督传播效率

阜阳假奶粉和大头娃娃一事天下大白后,本地媒体在全国瞩目前已有报道;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引起全国关注的报道却最早见于北京《新京报》。

许多年轻的记者在采访中常常遇到年长的采访对象突然跪倒在地,声泪俱下。属于"上层建筑"的来自远方的新闻媒体,常常被含冤受屈者视作冤情获得转机的可能性之一。

地方性的新闻个案受到全国媒体的一致关注,并且很快形成某种倾向性的舆论,过程十分复杂。市场化媒体的机动性近年已有增强,但覆盖范围还很难做到无远弗届。网络新闻的普及,以及同行间的竞争,一方面对媒体快速有效地采集新闻提出了高要求,另一方面缩短了媒体的触角所及,或者说操作半径。中部6省地处北京、广州和上海之间,乘坐飞机或汽车等快速交通工具,基本上一日可至。这使它天然地处于几个媒体集中而且影响力大的媒体重镇的操作半径之中。中部事件成了本地新闻而外的全国性新闻竞争的第一落点。中部的事件动辄惊动全国,与此不无关系。

这些跨地区的新闻操作,一般被读者也被报道涉及的地方政府归之于所谓"负面新闻"或"批评报道"。地方官员常常认为,媒体的"批评报道"有损本地区在全国舆论乃至社会心理中的"形象",因此转而从动机上指责具体报道的记者和媒体。中国新闻媒体一线的记者常常遭到某些重大新闻事件当事人的质疑:

全国都有这样的事情,为什么单单要报道我们?

那些象征性的新闻事件,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4年的"阜阳假奶粉事件"和"嘉禾非法拆迁事件",背后指涉的收容遣送制度、农村食品安全和城市化中的拆迁问题,不独广东、安徽或湖北才有,而是全国大范围长时期普遍存在。媒体对各地相关事件的舆论监督也一直不断。然而只有上述事件最终惊动高层,社会呼声强烈,指向鲜明。政府也正是借这些个案,因势利导,出台了相关政策,使类似事件朝着可以解决的方向迈一大步。

实际上,这些并不鲜见的新闻能够被广泛报道、转载和评论,促成经年积久的社会现象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究其原因,只能说那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充当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问题普遍存在和媒体的关注旷日持久,使矛盾充分显露,舆论背后集聚的社会力量才能形成明确的改革诉求,这种诉求将寻找个案作为突破口,从而得以表达。新的政策在民意的支持下,迅速出台推行。

有人将"中部"各省的高曝光率,归之于中部与中国几个媒体密集的城市的距离,以及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改革难度大,暴露问题相对较多之故。

"中部"的新闻事件之所以易于形成全国性的舆论合力,与中国新闻的"地缘格局"的确有关。中部作为重要的资源和劳动力输出地,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这种资源输出的经济位置,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被再三强化。中部"发展慢,改革难,问题多",背后实有更深远的历史结构在发挥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中部"的媒体形象是一个象征符号,从更长远和更大范围内来说,传媒对"中部"的观察,是将其视作中国历史格局--尤其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切片和标本。中部的水灾和矿难,三农问题和河流污染和艾滋村,这些与中国发展未来走势高度相关的议题,急需媒体形成接近的价值判断,形成舆论的合力,集体发挥社会功能。

新闻的惯性与惰性

艾滋病防治志愿者乌辛堃给本刊记者发来邮件说,他刚刚经历了一次Journey to the heart of china(中国心脏地带的旅行),途经山西、河南和安徽3省。他解释说:用"Journey to the heart of china"来形容这次旅行,首先是因为This land of the Yellow river and red earth supposed to be the birthplace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power and wealth.(这块有黄河和红土的土地被看作中国文明、权力和财富的源头),而如果不是用"心"体验,不是共同生活的经验,很难对这块土地上的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他委婉地说,媒体对艾滋病的报道,使更多的人了解了中国艾滋病和艾滋病人的现状。然而,媒体有一种"渲染悲伤"和"报忧不报喜"的倾向。当跟他一起到艾滋村的大学生看到感染者仍然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之前,很多人一直以为,一旦感染艾滋病,就会气息奄奄。

在2005年春节前安徽、江苏等地发生流脑的时候,传染病专家姚文虎略带不满地表示,很多采访他的媒体,连"暴发、散发、流行、大流行"这些流行病学的术语的区别尚还一无所知,新闻标题用语有误。"这绝对不利于人们判断形势、不利于传染病医生开展工作。(未完)

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知情权与表达权对舆论监督的意义 关键词: 舆论监督 知情权 表达权 法制保障 [摘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本文认为,知情权与表达权的确立,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制化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

2007年春天以来,我国新闻媒体掀起了此前少有的舆论监督浪潮:"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无锡太湖蓝藻"、"山西黑奴工","陕西华南虎"......无不激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令人刮目相看。 新闻界一向感叹舆论监督难,为什么如今能够突破某些条条框框的限制,大刀阔斧地开展舆论监督?原因自然多种多样,而党和国家有关舆论监督的新理念、新政策以及相应法规在十七大前后的出台,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报告中庄严承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如此一再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且"四权"并举,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决心与信心。

字面上,上述"四权"并没有明确讲到"舆论监督"。但是,"监督权"已包含了"舆论监督"的内容。我国宪法第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 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监督权具有宪法依据。"从概念上看,公民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1]而公民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就是舆论监督。所以十七大报告讲到监督时很明确地讲到了舆论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舆论监督"就成为此后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以及其他中央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建设,舆论监督已经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2]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现象的"警报器",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曾有人把舆论监督难概括为"四难":一是采访难,二是取材难,三是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四是解决问题难。[3]当然,千难万难,主要难在被监督者往往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殴打记者,非法拘禁记者。2008年初的"西丰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其中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三天后,西丰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涉嫌诽谤,要求拘传记者,令舆论一片哗然。

为什么我国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受到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支持,一方面又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呢?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曾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4],并且领导我国新闻媒体在50年代初开展过有声有色的舆论监督。遗憾的是,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没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没有成为新闻媒体的内在需求。相反,长期以来奉行"正面宣传为主"的 方针政策,不仅弱化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内在冲动,而且为不少人压制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报喜不报忧"成了新闻宣传的一种"常态","捂盖子"成了不少人对付舆论监督的家常便饭。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的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5]。试想,90%都能"捂住",这难道不正是最生动的注解吗? 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是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只有公民知情,并且能够自由表达,才谈得上舆论监督。在民主法制的意义上,要有效开展舆论监督,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1945年首先提出的概念,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

就舆论监督而言,保障知情权是顺利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公民不知情,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但是,舆论监督仅有公民的知情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而舆论的形成,则是公民自由表达的结果。厦门PX项目、山西黑奴工等重大问题的妥善处理,离不开公民的自由表达。因此,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让公民自由地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就成为舆论监督的内在要求。

所谓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6]在宪政意义上,表达权属于精神自由权范畴。因此,表达权也就是表达自由。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从权利内容和特点上看,知情权与表达权具有明显的差异:知情权本质上表现为公民对多种信息来源的诉求,而表达权本质上则表现为公民对表达意见的自由的诉求。但是,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当代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精辟地指出,"多种信息来源"(即知情权)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即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两项必要条件。[7]事实上,知情权与表达权何尝又不是舆论监督的两项必要条件呢?对于舆论监督来说,知情权与表达权缺一不可。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才能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化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1982年宪法已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了表达权,但保障的有效性仍然不足。譬如,缺乏政治性重视,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整个社会也缺乏基本的表达权意识[8]。好在历史终究是要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1987年,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党的文件最早涉及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内涵。可以这样说,十七大前后党和国家的几个重要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是一种政治性重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这种政治性重视必将逐渐转化为法制性规范。

事实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落实为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经过数年努力,一部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根本理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2007年4月5日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专门法律删除了2006年草案中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即:"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这一删除表明,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畅通、透明和准确,已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确立。这样,舆论监督也就获得了一种法制化的制度保障。2007年11月3日,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采访,因涉及对当地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横加阻拦,甚至辱骂、威胁记者。对此,新华社发表的一篇时评严正指出,"阻挠舆论监督是蔑视人民知情权"[9]。这一评论表明,保障知情权已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制依据。 在确立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也受到党和国家的充分重视与大力提倡。1945年7月,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解决一个国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0]毛泽东"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理念,令人怦然心动,不过这仅仅是一种"私下"谈话,而非正式文件。令人鼓舞的是,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毛泽东的话,首次在国家正式文件中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强调各级政府"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民监督"。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毫无疑问,"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并且"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已经成为国家对舆论监督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欣喜地看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倡导,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人的自觉追求。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感慨,"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是促进我们解决老大难问题的一种契机。"[11] 2008年1月,新一届云南省政府上任伊始,即推出两项"舆论监督新规":一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纳入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二是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12]。尽管云南省政府如何落实这两项舆论监督新规还有待观察,但这种重视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4月15日,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胡春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欢迎新闻界的朋友监督我,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我"。 有理由相信,在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制度保障下,舆论监督必将达到一个前所未的广度与深度,也必将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民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第8篇:舆论监督视角下的反腐倡廉

山东科技大学政治学基础 结课论文

舆论监督视角下的反腐倡廉

摘要 衡量一个政府优劣最重要的标准是办事效率和清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力大为增强,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近年来我国暴露出的官员贪污腐化和外逃问题,在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相当严重,如果不加以重视,社会的大量财富必将集中在许多贪官污吏与其亲属的手中,社会矛盾将会激化,国力就一定会日益衰落,势必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舆论监督有其自身具有的独特功能,通过表达真实的民意,使权力受到民意的约束,从而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隐蔽性,已成为当代社会监督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重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作用的最大化,对我们党的建设意义巨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巨大。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反腐倡廉 社会主义建设

正文

自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几十年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当今社会贪污腐败问题频发、大批高官相继落马,在共产党的队伍中有极少数人抱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享乐主义还有部分人在权利和欲望中迷失自我,侵蚀共和国的根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1],我们必须予以重视。近年来党和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把反腐倡廉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红头文件加以整治,如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决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但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从高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充分发挥各个可用单位的作用,逐步实现对整体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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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对腐败问题的认识

明确腐败问题的途径,深入剖析腐败问题的根源,对腐败发生的根源、途径整个过程都有全局的了解,才能“从源头上根除,在途径上斩断”,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断积聚和丰富的产物,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封建残余意识是滋生腐败的历史渊源。虽然新中国建立已半个多世纪,但封建社会的利己动机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金钱至上、权力至上的思想残余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以致有些党员干部因迷信金钱万能和权能通神而陷入腐败之中。

因此,腐败的根源归根结底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先期教育问题。教育对一个人的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早期的教育中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伴随一生。教育问题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在上学阶段接受教育时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误定位和理解,以至于他们携带着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进入,社会危害社会;第二个阶段是官员上位以后面对金钱与权力诱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重塑,走入歧途。

二是监督问题。监督在反腐倡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有意识的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违法乱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和揭露作用。但政府部门运作的不透明化,政府对媒体行为的干预及媒体对政府权力的畏惧,人民群众对政府运作监督意识的薄弱,这些问题导致舆论监督对政府官员监督的力度跟不上,给了贪污腐败一片滋生的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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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滋生的两个根源,前者是主观因素,后者是客观因素。避免造成主观的腐败一方面要端正对当代学生的教育,净化教育体系,还学术教育一片乐土,避免校园教育的行政化和功利化,如某些大学中的学生会等学生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变成一个“微型官场”,使学生过早的形成了官本位思想,功利思想严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服务人民、做人民公仆的意识。以防止被腐化。如果对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教育的活动基层能够进行实质性的落实,一定会取的非常显著的效果。对于客观因素,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最容易在这里取得效果。因为客观因素不涉及体制上的东西,比较容易操作和实施。如从法律上增加媒体的独立性,避免政府权力对媒体的干扰压制;增加政府运营的透明度,为公民、媒体监督扫清障碍;提高公民对政府运作的监督意识等等,这些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当前形势下,中央也就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一系列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的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反腐倡廉将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舆论监督的优势

舆论监督因其自身具有的独特功能已成为当代社会监督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它通过表达真实的民意,使权力受到民意的约束,从而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和隐蔽性。在我国现阶段,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等现代传媒,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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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成本低。舆论监督的社会成本最为低廉。这是因为,报纸、广播、电视、杂志本身都存在,现阶段中国的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了自负盈亏,自我消化了社会的监督成本,无需专门投入。这是对社会的一个贡献,也是媒体赢取人民信任、获得经济回报的正当渠道。另外个体的上访,国家也只是附设一个接待机关而已。而监督机关的监督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要聚集相当数量的精英人才。

2.便捷迅速。发达的舆论监督体系可以在几个小时或数十天内即可产生舆论效果,干预非常迅速,这是现代舆论监督非常显而易见的优势。对于报纸,今天的事情明天就可以见报;对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可以做现场直播,新闻记者可以现场实录,形成“铁证”。

3.具有威慑力。与其他监督形式特别是法律监督相比,舆论监督具有非直接强制性,但舆论监督同样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不怕通报,就怕见报”,舆论监督在各阶层尤其是政府及商业部门中立下“虎威”。

4.预防作用。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国家政治生活或社会生活中的不良行径。虽然舆论监督不像法律监督那样具有直接强制性和制裁性,但也能较早地发现不良行径,及时地制止危害社会公德的丑恶现象发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已经对贪污腐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重要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彰显。加强舆论监督,有助于吸引广大群众参政议政,增加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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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与科学化;有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加强立法执法工作,促进民主治国和依法治国;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但在实践中,我国舆论监督遭到抵制和对抗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应有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究其原因,从根本上来说,与我们的舆论监督体制有关,即舆论监督在我国大多要得到官方的事先认可。这种舆论监督的权力背景,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扩张,进而使得公民的权利流失。基于此,我认为,在我国实施舆论监督,必须妥善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党的领导、舆论监督与立法权、舆论监督与行政权、舆论监督与司法权以及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关系,改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为间接监控,以防止舆论监督过程中自上而下的各种权力干预,避免新闻媒介的批评和监督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从而保持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等等。

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1. 健全政府公示制度,增大政府权力运行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监督的前提在于知情,最大限度地拓宽与群众交流的渠道,是舆论监督开展基础性工作的重点。

2. 完善舆论监督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的保护机制,使舆论监督有话敢说、“有丑敢揭”。刚刚开通的胶州湾跨海大桥,为了赶进度,尚未完工就已经开通,置行人安全于不顾,可率先曝光的却是中央电视台,而不是尽在眼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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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其中的渊源耐人寻味。

3.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从严立法。贪污腐败是危害国家、危害民族的行为,包庇腐败的行为更应从严处罚。

4. 提升舆论监督品牌效应,形成良性发展,提高舆论监督的良好形象。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会被滥用,舆论监督是揭发政府体系中的不作为和不法行为,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武器,也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4]。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胡锦涛明确指出,全党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包括消极腐败在内的四个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因此,我们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任人唯贤、广纳人才,以事业感召、培养、造就人才,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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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鲜血液,始终保持党的蓬勃活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视并及时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的肌体健康”[5]。我们必须从新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 叶战备.权力制约视角下的舆论监督[J].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2页

[3]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2010.3.5 [4]中国反腐倡廉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12.29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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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反腐倡廉预防为主,群众监督警钟长鸣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和心理状态。

3)客体: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可分为哪四种/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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