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2023-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行政管理制度汇总》,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 第一章 总 则

·2· 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5·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

·6· 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 ·7·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0·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 · ·11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12·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13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14· 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 · ·15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 · ·17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

·18· 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 · ·19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

·20· 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21第七章 附 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节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 自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

·22· 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 ·23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24·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2

5(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

·26· 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节选)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 ·27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办法(节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并可以通知仓储、运输、银行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节选)

·28·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 · ·29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30·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

(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 · ·3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32·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节选)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 ·3

3(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节选)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广告条例(节选)

第三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限期修改广告内容,或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35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选)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36·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节选)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查实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37第十六条 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38·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节选)

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 ·39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

·40· 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选)

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 · ·41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4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43军服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44·

第2篇: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本站推荐]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

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

一、高效。

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

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

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分为层级制、职能不同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第3篇:武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考研信息汇总

武大每年考研报考总是火爆,近几年更是位居榜首。而行政管理专业的硕士,在录取人数和报考人数上近几年一般都是1:10左右,可见竞争之激烈。在这里说这些,不是说考上有多难,或者标榜什么,只想说,回报和付出总是成正比的,只要你坚定信念,心无旁骛,打好基础,耐心备考,你就一定会成功的。我和我的同学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而以下这些许文字,算是一点经验吧,希望能对大家到这个阶段的复习有所帮助。去年我曾经常常在休息之时泡论坛,在这个论坛学到了很多,收集到很多有用信息,这些也算是对论坛的一点回报,对那些曾经发帖对我有用的朋友的一点回应吧,也是互联网2.0精神的一点展现吧,可能很多东西由于水平所限,并不是说的很好,大家有问题的话可以跟帖和我交流,有时间一定回复。

刚出招生简章的时候,考生们可能会一惊,毕竟没有指定用书,复习时不是再那么敢确信的理解和记诵某些知识点,更怕无法在答题时串联自己所学,毕竟答题纸可是12页呀。据相关负责部门的话语的意思大致就是,为了让考生增大阅读量加强基本功,而这种情况下答卷中更能看出学生的知识积累能力和学术研究潜质吧。但不用担心,招生简章中给出了考点,其实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这些考点是可以看到一些端倪的(资料来源:珞珈武大考研网)。

例如,专业课1——公共管理学的指定知识点有:公共管理及其相关概念、公共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渊源、公共管理的主体及其作用、公共管理职能、公共管理过程、公共管理的绩效管理与目标管理、公共管理的责任与监控、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角色、公共管理中的非营利组织、公共物品的含义及其管理、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公共管理的新策略、公共组织理论、行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公共项目评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其实这些正是往届指定用书黎民老师的《公共管理学》中的基本要点,相信大家也能想到看往年的指定用书,带着些不确定而已,但也只有这样了。不过后来政管院网站公布了指定用书,还是和近几年一样,这样指定用书我们就可以确定了。

120401行政管理

公共管理学:(资料来源:珞珈武大考研网)

①黎民主编《公共管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②陈振明主编《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综合知识(含西方行政学理论、国家公务员制度、政策科学):

①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胡象明《公共部门决策理论与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复试笔试科目参考书目:(资料来源:珞珈武大考研网)

行政学原理:丁煌主编《行政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参考书目:

行政组织理论:傅明贤《行政组织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4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社会调查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社会调查研究: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社会事实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进而做出描述、解释和提出对策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它是一个由系统的理论和方法组成的完整的知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类型、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等。

2.定性研究:以现有的文献资料或调查材料为依据,对某一社会现象运用演绎、归纳、比较、分类、矛盾分析等方法,以判断事物性质为目的的的社会调查研究。定性研究在调查方式上多通过大量个案调查获得资料,得出结论,所得出的结论多具有概括性或概貌性,只能向人们展示被调查事物的基本性质,若想了解具体事物的状况还需进行更为细化的调查。此外定性研究由于缺乏精确数据的支持,势必造成可比性较差。它一般用于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研究、历史问题的研究、探索性研究或者是对难以定量的问题的研究。

3. 定量研究:运用概率、统计原理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数量变化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在收集资料方面,定量研究强调如果不能进行普查,则应当运用抽样技术选择样本;在对样本进行调查研究时,定量研究必须有一定结构,能对调查过程、调查方法和调查技术实施严格控制,对调查结果能够进行量化。定量研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特点,调查结果更为细化。

4.普查:普查是普遍调查或全面调查的简称,是指对研究对象的全体进行无一例外的逐个调查。其目的是把握某一时期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现象的总体情况。普查一般适用于宏观调查。普查又分为一次性普查和常规性普查(经常性普查)。它是最全面、最准确的调查类型,能够较精确地反映总体的基本情况、一般特征和性质。但普查往往是对调查对象最一般、最基本的描述,调查内容较缺乏深度。此外,普查规模大、人力、物力、资金消耗巨大。

5.抽样调查:非全面调查的一种,是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中,按照一定的方式选出一部分个体进行调查,并通过所选样本的情况来推论总体状况。20世纪初期,抽样方法逐渐发展起来,与问卷法、统计分析结合在一起,形成抽样调查,成为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主要标志。抽样调查分为概率和非概率两大类,前者是随机抽样,后者是主观抽样。

6.个案调查:是从研究对象中选取一个或几个个体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的类型。其调查目的不是描述大量样本的总体特征,而是针对具体调查对象的独特情况进行研究,以了解其全貌。个案调查是一种定性研究方法,调查方式多样化,适用于对事件、人物和个别问题的深入研究。

7.变量:变量是概念的一种类型,是指本身可变动的概念。社会调查研究所涉及的大多数概念都是变量。变量可以用数值表现,表现变量的数值即变量值。变量说明了社会现象在规模、质量、重量、速度等方面的变化状况和程度差异,具有明确性和可观测性。社会调查研究经常涉及的变量类型有离散变量、连续变量、自变量、因变量、中间变量、定类变量、定序变量、定距变量,定比变量等。变量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有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社会调查研究需要精确描述社会现象和事物的状况,了解它们之间发展变化的关系,因此必须使用变量语言,了解变量间的相互关系。

8.命题:命题是关于事物的一个或多个概念及其关系的表述,它通过这种表述,使各种社会现象和事物联系起来。社会调查研究中的命题一般就表现为观点或逻辑上的判断。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公理、定理、经验概括、假设等都属于命题。命题可分为单变量命题、双变量命题,多变量命题三种类型。单变量命题是对一个概念的表述,直接指出社会现象和事物的性质或直接说明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存在着什么社会现象或结果。双变量命题是对两个变量之间关系的表述。多变量命题是对多个变量之间关系的表述,

9.假设:假设是未经调查研究资料证实的命题,通常是陈述两个社会现象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假设可由理论演绎得到,或由经验观察得到。客观性、科学性、可检验性是社会调查研究假设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假设的陈述方式有三种,即函数式、条件式和差异式。假设是整个调查研究方案的理论框架的主要内容之一,指引资料的收集,通往客观真理,因此十分重要。

10.探索性研究:它是一种先期的试探性的初步研究。进行探索性研究是为了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课题;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对象;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观点;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探索性研究的一般方法有查阅文献、咨询和实地考察。探索性研究是社会调查研究的基础。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证社会调查研究的质量。

11.社会测量:社会调查研究中的测量,是指对所确定的调查指标进行有效的观测与度量的方法。具体说,它是运用一定的测量工具,根据一定的测量规则,对调查研究对象的特征(变量)进行观测与度量并赋予一定数值的过程。测量有四个要件:测量工具;测量规则;测量对象;测量数值。其中确定测量规则是测量中最基本的和难度较大的工作。有效的测量规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准确性;完整性;互斥性。测量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成四个层次,即定类测量、定序测量、定距测量和定比测量。测量是使社会调查研究定量化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社会调查研究中定量分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项调查研究指标测量的过程。

12.信度:信度是指测量的可靠性。这种可靠性一是测量方法的可靠,二是测量结果的可靠。所谓可靠,是指用同一个测量工具,对同一事物反复多次测量,其结果应该始终一致。检验测量的信度,通常有再测法、复本法和分半法。

13.效度:效度指的是测量的有效性,即一个测量准确测量的程度。测量的效度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测量方法的效度,主要表现为测量指标与所测量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第二,测量结果的效度,主要表现为测量结果与变量值的相关程度。测量的效度又有两层含义,即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前者是指一项测量的方法、资料和结论对该测量本身的有效性;后者则特指一项测量的结论在普遍应用时的有效性。对测量效度的检验很重要的是对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的检验。检验效度的方法分为内容效度、构想效度和效标效度三种。

14.抽样:抽样指的是从组成某个总体的所有元素、也就是所有最基本单位中,按照一定的方式选择或抽取一部分元素的过程和方法,或者说是从总体中按照一定方式选择或抽取样本的过程和方法。抽样存在的必要性缘于总体本身所具有的异质性。抽样存在的合理性是由辩证唯物主义个别与一般的理论和建立在概率论基础上的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律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抽样成为一种通过部分个体的集合1

反映总体的性质和特征的有效方法。它与问卷方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方法相结合,形成了当今社会最主要和最常用的调查类型,即抽样调查。

15.总体:它是构成事物的所有元素、也就是所有最基本单位的集合。在社会调查研究中,最常见的总体是一些社会群体,而个人便是构成这类总体的元素。

16.样本:它是从总体中按照一定方式抽取出的一部分元素的集合。一个样本是总体的一个子集,一个总体中可以抽取出若干个不同的样本。在社会调查研究中,资料的收集工作往往是通过样本来完成的。样本的调查结果可以推论和说明总体。

17.概率抽样:又称随机抽样。概率抽样以概率理论为依据,通过随机化的机械操作程序取得样本,所以能避免抽样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样本的客观性。虽然随机样本一般不会与总体完全一致,但它所依据的是大数定律,而且能计算和控制抽样误差,因此可以正确地说明样本的统计值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总体,根据样本调查的结果可以从数量上推断总体,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的性质、特征。概率抽样主要分为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类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等类型。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抽样调查都采用概率抽样方法来抽取样本。

18.非概率抽样:又称为不等概率抽样或非随机抽样,就是调查者根据自己的方便或主观判断抽取样本的方法。它不是严格按随机抽样原则来抽取样本,所以失去了大数定律的存在基础,也就无法确定抽样误差,无法正确地说明样本的统计值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总体。虽然根据样本调查的结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的性质、特征,但不能从数量上推断总体。非概率抽样主要有偶遇抽样、主观抽样、定额抽样、滚雪球抽样等类型。

19.文献:所谓文献最早是指历史典籍,后来又泛指社会中记载信息的一切书面文字材料。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把利用各类物质载体所记录并用以交流传播的一切文字、图表、数字、符号、音频、视频等知识信息资料统称为文献。任何文献都必须具备三个特性:第一,必须有知识内容的表现。第二,必须有一定的客观物质载体。第三,必须有人类的记录行为。根据不同标准文献有许多分类方法。

20.文献法:文献法也称历史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信息,以达到某种调查研究目的的方法。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文献群中选取适用于课题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的问题。在社会调查研究中,文献法具有特殊的地位:首先,它是最基础和用途最广泛的搜集资料的方法;其次,文献法是一种独特的和专门的研究方法。文献法的基本步骤包括文献搜集、摘录信息、文献分析三个环节。在文献法独立或主要担纲的调查研究中,这些环节缺一不可;而在其他调查方法为主的调查研究中,文献法一般特指前两个环节,文献资料的整理、分析是和其他调查后资料的整理、分析一并进行的。

21.文献搜集:所谓文献搜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献搜集是指将文献按照一定方式集中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按照文献用户需求查找出有关文献或文献中包含的信息内容的过程,它包括文献的存储和文献的检索两个过程。狭义的文献搜集则专指后者。社会调查研究中文献法所使用的是狭义的文献搜集概念。文献法的实施是从文献搜集开始的。文献搜集的方法包括文献检索和文献搜集两个环节。文献检索有人工文献检索、计算机文献检索和参考文献查找法三种。文献搜集的渠道主要有个人、机构和互联网三种。

22.文献定性分析:文献定性分析是通过对文献内容的分析,来揭示文献所反映事物的性质、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其特点是侧重对文献的个案研究,不太考虑所用文献资料的样本大小与完整程度;注重对文献内容的含义和深层解释,不太强调文献的外在形式、表面内容和量化构建;关注文献作者的动机与影响效果,不太在意内容的表达方式。目前存在的文献大多数都是通过定性分析而形成的,因此,它是最常用的一种文献分析方法。文献定性分析的步骤是:整理资料;分析和确定文献资料与调查研究主题的关系;初步确定调查研究课题的基本框架。

23.文献定量分析:文献的定量分析也叫内容分析,是对各种文献的明显内容进行客观的、系统的和定量的描述。所谓“明显内容”是指各种文献外在的、表面的内容,而不是它们的内在含义。“进行客观的、系统的”描述是说文献定量分析要求研究者根据预先设定的计划,采取一定的步骤对文献内容进行如实的描述。而“定量的”描述是说明这种分析方法的基本性质是定量,它的作用通常在于明确文献内容中某一问题出现的频率,或者决定某一类别在整个内容中所占的比例等等,另外,还要对这些定量的结果进行一定分析。文献定量分析方法的程序和基本方法大致是:抽样;确定记录单位;编录。

24.问卷法:也称问卷调查法,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其中,问卷是社会调查研究中收集资料的一种工具,它的形式是一份精心设计的问题表格,用以测量人们的特征、行为和态度,以及社会事物、社会现象的有关情况。根据问卷分发和回收形式的异同,问卷法分为直接发送法(访谈发送法)和间接发送法(报刊发送法、电话发送法、网络发送法和邮政发送法);根据问卷填答者的不同,则分为自填式和代填式两种。另外,社会调查研究中常见的“量表”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问卷。问卷法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最常用的抽样调查使用的主要调查方法就是问卷法。

25.量表:一种专门用于主观性指标的特殊类型的问卷。它是在经验层次上对社会现象进行主观评价的具有结构强度顺序的测量工具。其主要作用在于能通过间接的、定量的方式测量那些难以直接观测和客观度量的人们的主观态度,特别是测量态度和观念的不同程度和差异。量表通常由多项测量内容综合而成,测量的是变量的综合指标。量表通过对变量的不同变异赋予相应的分值,使不同选项能够反映变量变异的强弱,这是量表和问卷等其它测量工具之间的最大的区别。量表在现代社会调查研究中应用十分广泛,其类型从内容上看,最主要和最常用的类型是态度量表,此外还有能力量表、智力量表、性格量表、工作成绩量表、社会地位量表等多种类型。从形式上看,目前最流行的是总加量表、语义差异量表和累积量表。

26.访谈法:访谈法是由访谈者根据调查研究所确定的要求与目的,按照访谈提纲或问卷,通过个别访问或集体交谈的方式,系统而有计划地收集资料的一种调查方法。访谈法本来是特指直接的、面对面的口头交流,但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已增加了电话访问、网上交流等间接访谈方式。访谈法按照操作方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按照访谈对象的人数可以分为个别访谈和集体访谈。

27.结构式访谈:又称为标准化访谈、问卷访谈,是按照统一设计的、有一定结构的问卷所进行的访谈。这种访谈的特点是:整个访谈是严格控制和标准化的。访谈对象按照统一的标准与方法选取,访谈中所提的问题及其顺序、提问的方式、对疑问的解释以及调查结果的答案纪录都严格遵守问卷的要求或访谈任务书的要求,甚至连访谈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外部条件,也要求同访谈任务书保持基本一致。它便于对访谈结果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

28.非结构式访谈:又称为非标准化访谈、深度访谈、自由访谈。它是一种无控制或半控制的访谈,事先没有统一问卷,而只有一个题目或大致范围或一个粗线条的问题大纲,由访谈者与访谈对象在这一范围内自由交谈,具体问题可在访谈过程中边谈边形成边提出。对于提问的方式和顺序、回答的记录、访谈时的外部环境等,也没有统一要求,可根据访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各种安排。其类型有重点访谈、深度访谈、客观陈述式访谈等。同结构式访谈相比,非结构式访谈的最主要特点是弹性和自由度大,能充分发挥访谈双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灵活性和创造性。但访谈调查的结果不宜用于定量分析。

29.集体访谈:集体访谈也叫会议调查法,就是调查者邀请若干被调查者,通过集体座谈方式或集体回答问题方式搜集资料的调查方法。它既可以是有结构访谈,也可以是非结构访谈;既可以是访谈者与被访者面对面口头的直接调查,也可以是书面咨询或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的间接调查。目前最常用的还是面对面口头的集体访谈,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会采用书面咨询式的集体访谈。集体访谈按照调查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以了解事实为主的访谈和以研究问题为主的访谈;按照调查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综合性访谈和专题性访谈;按照调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访谈和间接访谈;按照被访者发表意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各抒己见式的访谈和讨论式的访谈。

30.观察法:观察法也叫实地观察法,是观察者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自己的感觉器官和辅助工具,能动地了解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客观现象的方法。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收集到真实可靠的资料,并通过对资料的科学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它通常用于在实地调查中收集社会初级信息或原始资料,而且通常结合其他调查方法共同使用。根据观察程序的不同,观察法可分为结构式观察和非结构式观察两大类;根据观察场所的不同,观察法可分为实验室观察和实地观察两大类;根据观察者的角色不同,观察法可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与观察两大类;根据观察对象的不同,观察法可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两大类。

31.结构式观察:结构式观察也称有结构观察、有控制观察或系统观察,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观察项目和要求进行观察的类型。它要求事先对要观察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加以标准化,明确研究假设,规定要观察的内容和记录方法,并统一制定观察表格或卡片,卡片上明确列出各种观察范畴和分类,观察者只须在相应的格内标记,而不做出自己的评价。在实际观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并作详细的观察记录。结构式观察有些类似于问卷调查,对观测数据的整理、分析也近似于对问卷资料的处理分析,即可进行定量分析和相关分析。但它缺乏弹性,而且比较费时。

32.非结构式观察:非结构式观察也称无结构观察、无控制观察或简单观察,是没有先期具体设计要求的观察类型。它一般只要求观察者有一个总的观察目的和要求,或一个大致的观察内容和范围,但是并没有很明确的研究假设和具体的观察内容与要求;也不是仅专注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与现象,而是到观察现场去根据当时环境和条件变化随时进行观察内容和观察角度的调整。无结构观察比较灵活,适应性较强,而且简便易行,因此最为常用。但非结构式观察所得的材料分散在许多方面,也没有制定适于量化的观察结构,故无法进行定量分析和严格的对比研究。它主要用于对观察对象的定性分析。

33.参与观察:参与观察也称局内观察,就是观察者参与到被观察者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与观察者的共同活动从内部进行观察。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它常用于对现代社会某些特殊群体和社区的调查研究,目的是全面地、深入地描述某一特定的社会现象。 它是在自然场所里进行的直接观察,而且多采取无结构的形式,预先并没有什么具体的理论假设,因此需要根据调查研究主题,进行长期观察,从大量现象中逐步概括出调查对象的主要特征。参与观察根据参与程度不同,又可分为完全参与观察和不完全参与观察。

34.非参与观察:非参与观察也称局外观察,就是观察者不加入被观察者的群体,不参与他们的活动,完全以局外人或旁观者的身份进行观察。这种方法的突出特点就是要使被观察者意识不到他们正在被观察,保证他们在极其自然的、不受观察者任何干扰的环境中行动,以避免被观察者感到不自在而影响到观察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般来说,非参与观察比较客观、公允,但不够深入,看到的多是一些表面的、甚至偶然的社会现象,所获得的也多是感性知识。它比较适用于对某些公共场所或某些公众活动中人们行为和表现的观察。

35.实地观察:实地观察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场景中所进行的观察。它不需专门对观察场所和观察对象进行控制,而是直接地深入到现实生活场景中,对观察对象进行观察。它多数是非结构式观察,适用于定性类型的调查研究。它在社会调查研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社会现象的绝大多数观察都是实地观察。

36.实验法:实验法也称试验调查法,是实验者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改变某些社会环境的实践活动来认识实验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方法。它是一种最重要的直接调查方法,也是一种最复杂、最高级的调查方法。实验法是有一定结构的,即不仅有明确的实验目的,而且有较严格的实验方案设计和控制。其主要任务就是明确实验对象和实验激发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实验结果既可以用于定量分析,也可以用于定性分析。实验法按照不同标准,可有多种分类。

37.对照组实验:也叫平行组实验,是指既有实验组又有对照组(控制组)的一种实验方法。实验组即实验单位,对照组是同实验组进行对比的单位。两组在范围、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对照组实验中,要同时对两个观察客体(试点客体和控制客体)做前测与后测,并比较其结果以检验理论假设。

38.单一组实验:也叫连续实验,是对单一实验对象在不同的时间里进行前测与后测,比较其结果以检验假设的一种实验方法。在这种实验中,不存在与实验组平行的对照组(控制组)。同一组在引入自变量之前相当于实验中的对照组,在引入自变量之后则是实验中的实验组。检验假设所依据的不是平行的控制组与实验组的两种测量结果,而是同一个实验对象在自变量作用前和作用后的两种测量结果。

39.经典实验设计:也叫两组前后测实验设计,就是选择一批实验对象作为实验组,同时选择一批与实验对象处于相同环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对象作为对照组;然后,只对实验组给予实验激发,而对对照组却听其自然;最后,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前后检测的变化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实验结论。这种实验设计要求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具体对象完全匹配,并要求实验环境基本相同,所以操作难度较大,成本也较高。但它能够将实验效应与外来非实验效应区分开来,从而使实验结论更为客观和准确,这一点明显优于单一实验组设计,因此应用更为广泛。

40.资料整理:它是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审查、检验,分类、汇总等初步加工,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并以集中、简明的方式反映调查对象总体情况的过程。资料整理是从调查过渡到研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一个必经的中间环节。资料整理主要是指对文字资料和对数字资料的整理。

41.定性资料整理:定性资料是指文字资料,主要包括包括无结构式访问和观察的记录和以文字形式叙述的文献资料。定性资料的整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可划分为审查、分类和汇编三个基本步骤。

42.定量资料整理:定量资料是社会调查中最具价值的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所收集到的数字及其组成的图文、图表资料。另外,很多文字资料,在经过了审核、分类并赋予一定数值之后,也转化成了数据资料。定量资料整理的一般程序包括数字资料检验、分组、汇总和制作统计表或统计图几个阶段。

43.资料分析:它是运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对社会调查所获得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和推测,以揭示社会事物或现象的性质、特征与规律的过程。一般认为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理论分析。传统的资料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和理论分析,但当前最流行和最受重视的是定量分析即统计分析。

44.资料定性分析:它是对调查资料所反映的社会事物或现象的性质的分析方法,着重于确定研究对象具有哪种性质及特征。其基本内容主要是识别属性、要素分析和归类。资料分析阶段的定性分析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原来调查资料的分类以及所使用的概念、变量间关系做进一步的分析、确认;根据整理后的调查资料,从定性角度对原定的研究假设和理论建构证实或证伪,或提出新的理论观点。

45.资料定量分析:也叫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学原理对资料进行定量的研究、判断和推测,以揭示事物内部数量关系及其变化规律的分析方法。它是当前最流行、最受重视也是最复杂的资料分析。它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描述性分析,另一类是推论性分析;按照涉及变量的多少,又可以分为单变量分析、双变量分析和多变量分析三类。

46.资料理论分析:它是资料分析的高级阶段和最终环节,主要是对调查得到的资料和统计得到的数据,运用各种思维方法进行系统化的理性分析并做出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理论分析承担着透过调查感性材料,揭示事物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证实或者证伪理论假设的任务,对于应用性调查课题,还承担着在理论说明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实际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的任务。它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为必要前提,依靠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进行。逻辑思维方法种类繁多,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常用的有因果分析法、辨证分析法、比较法、系统分析法、逻辑证明法等。

47.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某一事件、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根据调查资料所写出的真实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一般认为,调查报告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调查报告,也叫社会调查报告或事务文书类调查报告;二是学术调查报告,也叫科研调查报告。这两类调查报告依据不同标准又可划分为多种类型。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调查研究非常普遍和频繁,所以调查报告成为一种特别常用的文体,对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5篇:行政查房情况汇总

北桥街道卫生院2010年11月行政查房情况汇总

2010年11月2日,北桥街道卫生院行政查房小组对全院各科开展了例行查房,查房内容涉及劳动纪律、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处方质量、院内感染、台账资料、核心制度、病人随访及满意度调查,并听取了患者及各科医务人员的意见。查房总用时3小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查房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归纳如下:

一、环境卫生。通过社会化管理,医院整体环境有所改进,特别是新病房大楼总体卫生情况比较满意,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门诊老楼,药房、挂号室物品摆放较乱,挂号室电线插头杂乱且与纸质发票接触,有安全隐患,也影响整体环境。外科换药室墙面不洁净,吊扇积满灰尘,水池、桌面不洁净,脚蹬、地面血迹未及时清洗。口腔科、门诊注射室花卉摆放太多,不宜于院内感染管理。新门诊楼垃圾桶放置不合理,病区禁烟效果不明显,急诊输液室卫生清扫不及时。各门诊科室墙面“牛皮癣”较多,桌面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杂乱。

二、劳动纪律。导医台等候5分钟,未见人。药房有部分医务人员还在玩电脑。针伤科利用手提电脑上网。口腔科、药剂科、妇产科部分医务人员未佩戴工号牌。本次检查未发现不在岗或未请假休息现象。

三、安全管理。部分科室电源插座脱落,挂号室、机房布线杂乱。空调内机未及时清洗。消防说龙头没有定期检查记录。安全出口指示灯脱落未及时安装好,河边无警示牌。防保科用电水壶及微波炉加热食品。另外中心药房结账余款未及时处理,存放的保险柜未专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四、院内感染。口腔科、外科门诊、妇产科人流室无菌器械罐无灭菌标识或未注明开启时间,口腔科操作未戴帽子,外科门诊换药未戴手套。门诊注射室放体温表的盘子未及时灭菌。换纱布盘表面有灰尘、铁锈。外科门诊治疗室缺紫外线消毒记录(建议以后由值班医生打扫换药室并行紫外线灭菌)。门诊人流室卫生纸与抢救药品摆放于一柜,消毒登记不全,医疗废弃物处置、交接登记不全。心电图室床单应定期更换。检验科门前生活垃圾桶内有乳胶手套。病区、急诊补液室处置室门未关上。另外,七步洗手法掌握均不够全面,希引起重视。

五、处方质量。处方质量较前有所下降,部分科室合格率低于90%。主要存在问题是剂量未写、处方结底下划线缺或太短,处方信息填写不全,药品大于5种,偶有涂改无签名未注日期,部分处方还存在只写商品名。(具体处方合格率见处方抽查表)。处方复评应将处方点评结果送一份被点评处方科室。

六、台账资料。内科随访抽查存在不真实,二个号码不全的有随访结果,二个号码全的,随访结果的抽查下来未得到确认。外科7.8月份随访不全,抽查二个一个有回访,一个没有。妇产科两个均随访到位。超声科、影像科随访本未留电话。超声科缺科内自查,外科缺10月份自查,内科质控自查不全。科内业务学习,内科业务学习登记本不全,学习无时间无记录,只有材料。各科交接班记录均过于简单。如“一例„„”无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住院病人交班不能体现巡视记录。病例讨论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常规保证一星期一次病例讨论,疑难、重症、死亡病例应全部进行讨论。

七、护理操作。本次共抽查了心电监护、葡萄糖耐量试验、轴线翻身法及脐部护理四个方面的知识点。其中急诊室心电监护回答较全面,操作较规范。内科葡萄糖耐量试验的目的、要求、注意事项及操作过程均不全面。外妇科轴线翻身

法及脐部护理操作也掌握不全面,应加强基本操作规范的演练及培训。

八、临床基本知识和临床路径。

内科:对癫痫持续状态急救流程回答比较好,比较完整。

对急性胰腺炎主要症状(如频繁呕吐、左上腹刀割样疼痛、腰背放射)没有回答,对发病诱因回答不全,治疗上对(禁食、胃肠减压)没有回答,对运用(洛赛克和硫酸镁)没有回答。

阿托品试验没有回答出,对抗生素运用不清楚,对伤寒临床表现治疗知道得较少,治疗方案回答不全。对急性左心衰竭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回答不全面。 外科:对急性阑尾炎临床路径基本清楚;对手术后引流管放置位置回答正确;对现病史和鉴别诊断不够;对手术后病情观察缺乏经验;对尿常规分析不够;阿托品试验没有回答出;对急性化脓性胆管炎“

三、五联症”回答正确。

妇产科:徐莎:对剖宫产指针掌握明确,对手术后病情观察缺乏经验。查一份病历,对既往史描述缺乏正对性。

护理部:汤晓丽、朱霞、易雅萍:阿托品试验基本能回答出,对大隐静脉手后观察要点回答清楚。对疝气手术后注意要点回答基本正确。对尿量(正常、少尿、无尿、尿闭)都能回答基本正确。

九、满意度调查。本次共发放十五份调查表,其中挂号室有两份不满意、药房两份不满意、护理一份不满意、对医生技术满意度有两份表示一般。

北桥街道卫生院行政查房小组

2010年11月3日

第6篇:行政法时间点汇总

一、公务员

聘任合同(省人保厅批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1-5年,试用期1-6个月

予以辞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救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处理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内处理

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民事)

二、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例外:外汇、国安、货币(外国货)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报全人常备案,规章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

应当不予处罚:2年

治安处罚6个月 一般程序中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

不在场,7日内送达

治安处罚,不在场,2日内送达 听证(责令停产、吊销、较大数额—治安2000+):3日内依申请

7日前通知

四、行政许可(均为工作日)

一般程序中受理: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审查:“下审上决” 下级初审20日

决定:当场决定

20日内决定,延长至30日

45日内决定,延长至60日(集中实施)

延续: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前申请

申报材料虚假,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利益等:未遂1年,既遂3年 听证(重大利益):依职权 应公告

依申请 5日内

20日内组织

7日前通知

五、行政强制(≤10日为工作日,>10日为自然日)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冻结期限:一般≤30日

复杂≤60日

金钱给付: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仍不履行,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义务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行政机关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受理:5日内

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听取意见30日内作出裁定

不予执行5日内送达并说理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15日内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行政公开

应当公开:制作完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答复: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15日内答复,延长至30日

七、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60日 复议审查期限:≤60日

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依申请—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无权,7日内转交有权国家机关

八、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经过复议又起诉,15日内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2年

不知内容——知或应知内容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20年)

举证期限:被告:10日内,可延长10日(超过视为没有证据)

原告:开庭前,可延长至法庭调查(超过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判决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公民1年,单位180天

九、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行政赔偿诉讼:3个月内起诉

不知诉权——知或应知诉权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决定之日起1年

十、司法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知或应知侵权之日起2年

2个月内决定,10日内送达

复议机关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赔偿决定)

2个月内决定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30日内申请(收到复议决定)

7日内(立案or不予受理)

3个月内决定,特殊可延长至六个月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