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法律基础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关键是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在教学观念上应以法律信仰教育作为教学的立足点;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律信仰教育作为教学的重点;在教学手段上应以“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的主要方法。

第一篇:法律基础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性研究

[摘要]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中,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和目标直接影响教学内容的设置、教学模式的运用及教学方法的实施。文章探讨了只有科学定位法律基础教育、优化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才能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有效实现教学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青年人才。

[关键词]法律基础教育 有效性 定位 优化

[作者简介]黄馨(1981- ),女,四川达州人,四川外语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工作。(重庆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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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面向广大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新生,群体相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当庞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既需要法学专业人才的引领,也需要发挥各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青年人才的作用。法律基础教育在整个高校教育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准确定位教育性质和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基本素养,促进青年人才法律水平的普遍提升。

一、领会课程基本精神,准确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

法律基础教育是高校“基础”课的基本内容。对法律基础教育的定位即是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目标以及教育主体进行准确的界定,科学设置“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方法,有效实现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对法律基础教育进行科学的定位,首先必须全面领会“基础”课的基本精神和宗旨。关于“基础”课的性质,由全国统一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绪论”部分作了如下表述:“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课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法律观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大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即“基础”课隶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范畴。这一属性决定了这是一门培养人、使人健康成长、成为人的课程。所谓“使人成为人”,就是讲授做人的基本理论、价值和知识,使学生具备现代社会做人的基本知识和素养,成为合格的现代人。高等学校的课程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二是“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所谓“使人成为某一种人”的课程,就是讲授某一类理论、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胜任某一类工作,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某一种人。这类课程可称为“专业课程”。“基础”课属于高等学校“使人成为人”的课程,不属于“专业课程”,肩负着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

深刻领会“基础”课的基本精神,把握“基础”课的属性和任务可以帮助我们对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性质、教学目标作出以下基本界定: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不是传授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课教育,而是隶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目标不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发大学生法律方面的潜能,激发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习、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质。

二、围绕教学目标,把握教学重点

从“基础”课教材来看,“法律基础”部分内容丰富,包括第七章和第八章,基本可概括为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精神、基础理论和具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部分。在教学中,存在“教学内容多”与“教学时间少”的矛盾,若试图通过法律基础教育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体系统统触及无疑是空谈,势必造成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难以把握重点,影响教学效果。因此,要有效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教育主体必须重新整合教材内容,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根据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法律基础教育应重点围绕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的提升两个方面展开教学。

(一)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1.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指社会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制约下,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主体法律生活的实践而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情绪和习性。大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具有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生理发育日臻成熟,心理尚处于断奶期,发展不成熟,法律心理不健全,法律认知模糊,往往违法甚至犯罪以后全然不知、后悔不已。因此,对青年大学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心理教育与引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对大学新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心理教育需要抓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行的思想、观念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律专业,只要不违法,就不必学法;有的学生甚至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走上了犯罪之路。药家鑫这样的“好孩子”撞人后为了掩盖罪行再杀人,这一悲剧虽只是极端个案,但给我们以警醒:当前部分青年法律意识缺失,教育必须肩负起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重任。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通过开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引导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学习法律、学习这门课程的自觉性。二是培养学生正确的诉讼心理。我国公民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生活中个体难免与他人发生纠纷,权利随时可能被侵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而据调查显示,大学新生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选择法律途径维权的微乎其微。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培养学生正确的诉讼心理,帮助学生形成诉讼权利意识,使他们懂得国家建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公民的权益纠纷,制裁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帮助大学生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信仰属于信念的范畴,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而信念就其内在产生过程来讲,是人们对基本需要与愿望强烈的坚定不移的思想情感意识。可见,信仰是坚定的信念,是一种高级的意识形态;法律信仰乃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形态。法律信仰的培植体现了法律意识教育的终极目的,培养大学生坚定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另外,法律基础教育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学教育的生命就在于教师传授给大学生新颖的、符合其自身思想的知识,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这种所谓的思想是原理性思维与追根究源的“本体论”思维习性,植根于对客观事实的终极性信仰。大学教育的精神决定了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应当重在培养大学生对法的终极性信仰。因此,在教学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改变“压缩饼干”式的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主线,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内容体系,使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真正融为一体。

(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最高级形态,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提高是检验其法律素质的核心依据,因此,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归宿应是提升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

1.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基本表达能力。刚从中学跨入大学的新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和考核的影响,运用法律的能力比较弱。以四川外语学院“基础”课为例,从考核结果来看,学生的法律基本表达能力欠缺,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加强对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培养。首先,提高大学生法言法语的口头表达能力,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引导学生在记忆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理解书本上的法律词语;二是让学生比较法律词语的表述与一般词语的表达方式的区别;三是设计实践环节,让学生操练法律口头表达,其关键在于组织者要对学生的表现做出针对性较强的评析,并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录在案、予以反馈,以此激励学生持续训练的积极性。其次,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书面表达能力。“基础”课的课程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因此学习完“基础”课后,学生至少应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如起诉书、简单的合同等。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诉讼法时,适当扩大教材的知识范围,重点补充法律文书的写作。通过对基本的法律文书的讲解,使学生对法律相关知识的认知不囿于理论阶段,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学以致用”,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提高大学生的案情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法律基础课的基本教学方法,其关键在于列举的案例必须是具有很强代表性的经典案例,让学生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所举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既能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又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对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期末考试中,应避免对书本知识教条式的考查,必须设置一定的案例分析题目,全面考查学生的案情分析能力,以检验学生学习的效果。在案例分析考查中,可将口试和笔试结合起来,对学生的法律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能力进行综合考查。大学生法律能力的提升必须在实践中实现,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要尽可能带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法律院校观摩或观看相关的录像片,还可以请司法人员走进法律基础教学课堂作报告。

三、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优化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属性决定其主要功能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学中,应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主线,从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发挥和目标实现的角度,探索、优化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模式。准确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功能是解决“基础”课教材内容“多”与“实”矛盾的有效途径。“基础”课教材是众多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时代性较强的好教材,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教材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教材法律部分为了保持教材体系的完整性,内容层面过多过细、知识点繁多,而“基础”课教学时数非常有限,教师如果力求面面俱到,只能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轻描淡写的阐述,难免有不透彻、不实在之嫌。这就需要牢牢把握法律基础课的课程属性,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价值目标,合理取舍教材内容、设置教学重点。如第八章实体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广,教师若想花大量时间详细介绍每一种法律、法规,讲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较少的教学时数内是无法完成的,而且其背后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挖掘。以宪法权利义务的讲解为例,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该清楚自己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部分内容应该是宪法部分教学的重点,教师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线,着重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价值两个角度去灌输引导学生,使其认识到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一对紧密相连的法律概念,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是为了神圣的权利得到实现,从而帮助学生理解宪法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和法治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内在的自由价值、平等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安全价值、效益价值,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他们就会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体。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大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自觉进行思想转化和行为控制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基础”课程的内在要求。再如,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教材的过渡章节,既有道德又有法律知识,对于这部分的讲解,教师可以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通过灌输梳理相关知识,使学生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的内在依存关系,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基础、评判标准和推动力量,充分展现法律价值观念对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导向性,从而顺理成章地从道德部分过渡到法律部分的讲解。只有这样的教学模式才能真正达到“基础”课对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进行有机整合的根本目的。

法律基础教育教学首先应科学定位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以及教育的主体。在准确把握法律基础教育的根本性质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必须对法律基础的教材内容进行有机整合,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根本着力点,有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功能,找准教学重点,拓展法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只有如此,才能不断优化法律基础教育,有效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邱伟光.人生导航的行动指南——一门引领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新课程[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

[3]陈秉公.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J].江汉论坛,2007(6).

[4]孙志娟.整合与导向: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4).

作者:黄馨

第二篇: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思考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其中法律部分最终的教学目的在于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目前,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中存在许多不足,不能达到培育学生法治思维的目的,因此,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统领;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强化;以生活化语言讲述;以思想引领、价值导向为目的来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

关键词: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思路;教学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旨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提高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从课程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其包含两大块的教学内容,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根据2018版“基础”课程的教材设计,法律部分的知识集中在第六章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包含六节的内容。该章节逻辑为法律基础——法制体系——法治体系——法治思维。这样的编排符合学习基本规律,由内而外、由表到里、由静到动、由浅到深、由理论到实践。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特别是我国法律、法制、法治的学习由“知”即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到“情”即树立法律情感,再到“意”即保持法律信仰,最后到“行”即转化为合法行为的过程。因此,“基础”课程法律部分最终的教学目的在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法治意识的树立,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法律行为方式的形成。

毋庸置疑,教学目的的达成需要在具体知识的传授中达成。部分教师在“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教学中都想当然的认为大学生对于法律的基本知识是掌握的,加之整体课时量的限制。对法律基础的知识的讲授是大而化之,精而化粗,笼统、理论性地讲授一下就结束。实际上,根据多项对大学生法治素养或者法律意识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但不深入,知道但不系统,更不要说法治思维的培育。“万丈高楼平地起”,地基没有搭建好、巩固好,其他方面建立肯定不踏实、不牢靠。因此,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从“知”的角度即法律基础知识的强化,谈谈在具体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时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二、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思路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中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是法律部分基础的基础,主要围绕着四个问题展开,第一,法律是什么?第二,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什么?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第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过程是什么?因此笔者围绕此节的内容进行最基本的教学思路展示。

(一)法律是什么?

关于法律定义讲述:首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规范?在这其中特别要注意法律这种规范衡量的是人们的行为,是行为导向的规范。例如可以列举中国古代的一种罪名“腹诽罪”或者谚语“百善孝为先,此事源心不源迹;万恶淫为首,此事源迹不源心”等来说明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心理。但是也要注意法律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与处罚时也考虑动机,也就是说主观恶性影响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轻重。其次,引导学生分析法律和其他规范的区别,引出法律和其他规范的区别从而得出法律的三个特征,即法律不是凭空产生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规范,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三点的讲述看似容易,实质上想要讲深、讲透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讲述的过程中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来指导和分析。如在讲述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特征时,可以列举《刑法》的颁布经过多次修改来说明法律变还是不变,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的条件之上。也可以引用马克思“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说明法律规则的间接来源问题。历史上的法律,尤其是在封建专制时代,看似带有统治者任性的痕迹,其实不然。如果法律不符合社会的需要,为社会绝大多数人们所接受、自觉实行。这个国家无论多么集权、专治,拥有多么强大的军队、警察、实行多么严酷的刑罚都不能将法律付诸实施。按照马克思的法治理论,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通过深入的分析来说明法律这个行为规范和其他规范的区别。通过分析得出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体系。难点在于法律的基本特征的讲解,特别是关于法律是一定物质条件的反映。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是怎么样的?

通过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引出问题:“法是不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通过讨论引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而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在阶级社会中存在法,而非阶级的社会中如原始社会是不存在法的。在上述讨论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问题“道德是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中是否存在道德?”通过讨论比较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基础不同得出法律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按照社会形态的不同具体地讲述不同时期法的具体特征和原则,例如讲述奴隶制度法时可以列举一些酷刑,说明剥削制度下法律的残酷性,得出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即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在讲述社会主义法律特征时要突出社会主义法与以往剥削类型的法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对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的超越。教学难点和重点在于法律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通过问题即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划分,如何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可以结合《民法总则》制定过程阐述。第一步,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和要求;2016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就做好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草案审议修改做出重要的指示。按照党中央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列入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中。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式启动。从意志属性上看,我国人民的意志通过党的意志表现出来,法律体现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二,立法进程。2016年6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深入各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在互联网上公开争取意见,听取专家和各界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反复斟酌和修改。通过这样的程序体现出立法要讲科学性和先进性。第三步,法学学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据统计,《民法总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都将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累计收到了七万多条意见,为我国立法历史所罕见。第四,法律通过及公布。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重要的法律,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这一法律,至此成为中国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通过《民法总则》的通过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但是在讲述的过程中务必注意一个难点问题即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根据《宪法》《立法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立法情况,以法律制定为例讲述。第一,法律制定定义,其简称为立法或者法律的定、修、废的过程。具体来看包含三个方面: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第二,立法的主体和权限可以穿插起来一起讲解。横向来看我国立法机关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立法的权限。纵向来看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纵横交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四个立法主体,具体可以结合以下图表清晰讲述。总之,我国立法体系是一元、两级、两类多层次立法,法制体系已经健全。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具体讲述一下法律的效力,突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三、关于法律部分的教学方法

(一)以马克思基本理论为统领

思想政治课是培养合格社会主义接班人、立德树人的主阵地。“基础”课更是高校新生入校首先接触的思政课。因此,在讲述该课程的知识时要以马克思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统领,特别是要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总领全局,统筹知识。如在讲述法律基本知识时,始终要以马克思关于法论述为指导。如关于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为基准进行分析和阐述。如在讲述法律运行时,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决定》中确认的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其进行阐述。总之,要始终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明确思政课的定位,基础课不仅是“法治课”,更是“政治课”。

(二)以问题为导向引入

法律基础部分在整个课程中的比重较少,想要面面俱到把法律条文、法治原则、法律精神讲述到位,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贪全贪多反而会造成教学效果的下降。因此,根据讲述的重难点,预先设置所讲述章节的问题,以问题为靶向,引出教学内容,讲述重难点知识。如从道德到法律部门的讲解时,可以提出问题“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通过分析使得学生既能了解两者区别不同,又能知晓两者的联系。特别要强调,在现实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如在讲述宪法时提出“宪法日是什么时候?为什么要设立宪法日?宪法和普通法律有什么区别?宪法规定了那些内容?”等一些列问题链进一步引入相关知识,步步深入。例如在讲述婚姻法可以提出“结婚的条件有那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怎么计算?。问题导向的导入有诸多的优势,除了对症下药之外,还有启发性功能,引导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从而使得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更扎实、牢靠。总之,问题导人能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性作用,提高法律知识学习效果。

(三)以案例方法强化

案例引入能够提高课堂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单纯的理论灌输会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降低,课堂的时效性下降。案例的解释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如在讲述“公正司法”时可以联系司法系统对法官进行的员额制改革,这就是加强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审判公正性的最好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对加强司法公正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如在讲述民法时的不当得利,可以通过学生捡到钱包或者是别人误给自己的手机或者支付宝的账号转账等例子。在讲述犯罪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犯罪的构成主观动机,如丈夫想杀死妻子,明知其儿子可能与母亲分食仍在饭碗中投放毒物。丈夫对妻子和儿子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心态。总之通过案例的讲述能够使得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和理解程度更高,强化学生用法律思维分析身边事、社会事,增强自觉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四)以通俗易懂、生活化语言讲述

马克思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基础”课程中法律术语、法律语言多复杂,如果给学生直截了当的讲术语、讲专有名词,恐怕学生因为感到无法理解而对课程失去兴趣而注意力下降,不要说基本知识的掌握,就连法律精神的传递也是很困难。因此使用通俗易懂、生活化的语言去阐释和解读,能够更好提升教学效果。例如在讲述《民法总则》时,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的讲述时,可以打个比方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假设学校现在给本学院的老师分房子,是不是本学院的老师都有资格享有,而其他学院的老师肯定是没有资格享受。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由资格享有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分到房子,它还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这样的描述中使得学生了解到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就享有的权利,但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总之,生活化、通俗化的语言解读能够很好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将理论语言转化为教学语言,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才能在理解基础上把握。

(五)以思想引领、价值导向为目的

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客观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只是表层的教学目标,更重要的是通过基础知识的讲授,使得学生在意识层面接受法治理念和树立法治思维。如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对于“出生”的法律概念要做深层次的解读,尤其和民间所讲的“虚岁”进行区分。在分析讲述的过程中使得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的伟大意义,从而敬畏生命、热爱生命。再如在讲述婚姻法时,关于《婚姻法》结婚禁止条件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讲解,拓展到亲戚关系,使得学生进一步明确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是两个家庭的事情;通过夫妻双方财产认识权利和义务的讲述传递婚姻还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对《婚姻法》讲述既可以使学生知晓基本法律知识,更潜移默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戀观和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总之,“基础”既要发挥其显性的功能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知识,更要发挥其思想政治理论的隐形功能,即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思维。

四、结论

“基础”课程中法律教学的终极目标是法治价值的引导,但终极目标的达成需要在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中传递,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我们不能忽略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述,讲述的过程中首先要讲清楚、讲明白,深入浅出,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统筹、问题导人、案例分析、通俗易懂语言等多种方式,让学生能够系统性地把握我国法律基本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否则,泛泛而谈,一带而过,只能让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同时我们也不能顾此失彼,单纯为了讲法律知识而讲法律知识,更要注重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价值引导。只有将以上两个层次很好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法律基础知识讲述的教学目的。

作者简介:张文雯(1988-),女,新疆塔城人,新疆医科大学克拉玛依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李直)

作者: 张文雯

第三篇:强化法律信仰教育:《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关键

[摘 要]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关键是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在教学观念上应以法律信仰教育作为教学的立足点;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律信仰教育作为教学的重点;在教学手段上应以“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教育;《法律基础》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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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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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余香

第四篇:动物权利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权加上刑事责任。但这个框架在现实中还是面临着很多争议:国有化是否是最优的模式?动物权利与人的尊严又孰轻孰重

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是这十年最频繁的热词。

近些年来,我们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实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政府和民间之间的和谐、人伦关系的和谐,还包含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要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人与自然首先应当是不分离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在白天鹅保护方面所经历的变化和结果,这就属于典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过程。

德国的动物保护

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怎么进行保护,从历史上和各国来看,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选择是不一样的,

对于野生动物,最早人们是把它当做无主物来看待的,认为它不从属于任何人,就是大自然的恩赐。在古代社会,这等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时生存是第一位的,谁先猎捕到动物,谁就取得它的所有权,鱼类、包括林木都是一样的,这是最早认定为无主物的观念和方式。

当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现代化的社会以私有制为核心,这个时候没有无主物,都是有主物,有主的怎么办呢?

在这个问题上,近代的德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上走得相对早一步。德国的《物权法》首先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概念,通俗来说,这个条款认为物就是财产,是民法上的客体,可以任由主体权利人支配。这样,对于自己的私有物,你可以任意宰割,不管是吃掉它,还是消费掉,都是不违法的。

但是在德国《物权法》物权编里,在对“物”进行定义的条款里专门有一个但书,即物但动物除外。这里的动物,不仅仅指野生动物,也包括家养动物。也就是说,这些都不能当成物来看待了,就是采用了“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

“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其实对于许多学者来讲,也引起来一个疑问,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

德国学者后来给出一个解释,认为动物不是物,意味着它没有伦理上道德上的色彩,而只是记录上的物。动物这种特殊的物,特别是野生动物,它不受《物权法》的调整。既然这样,动物又是否应当接受法律调整呢?德国采取了专门的单行法的保护方式,设立了专门的特别法庭,也有专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则。

因此,德国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而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其实也很奇怪,是一个很臭名昭著的人,是纳粹战犯,纳粹党的二把手格林。

格林很喜欢打猎,也修建了很多庄园。他喜欢小动物,并且作为一个热爱自然、热爱动物的人,他促成了全世界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但是这么一个人却对人没有任何感情,格林杀了很多犹太人,这也是让人很玩味的事。

现代动物权利理论与物格

在德国,采取了把动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方式,那么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还有环境保护运动如火如荼,动物权利理论就开始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理论实际上就是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做主体来看待了,就是把动物拟人化来进行保护。这个理论的理论基础,就是动物权利理论。在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是这种观点。

人们传统认为人是有权利的,动物不是主体,所以它不享有权利,它是权利的客体。但按照动物权利理论,动物不仅仅是客体,同时也是主体了,所以要作为人来保护,一些传统法律学者认为这一点难以理解,这样怎么设计我们的法律?

国外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一些设想。譬如认为动物虽然没有人的意志,没有人的灵魂,就把它当成婴儿,即无行为能力人。国外在实践方面的探索也很前沿,已经有把动物当做无行为能力人来看待。认为一个人拥有他的宠物,但不是宠物的所有人,而是它的监护人。这个人没有权利,只是一种义务,你是为了它的利益,去抚养它,喂养它,就像你的孩子一样。

动物权利理论在国外的这种探索已经相当多,但在中国,仅仅是学者在这十年来在理论上提出来的一个前沿的设想,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的火花。

在这方面,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很有创造性地提出一个理论,就是物格理论,这种理论其实受到动物权利的影响非常大。杨立新认为,人有人格,人又分成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物怎么不能有物格呢?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物格理论,把物也分成三六九等,这个范围比较大,动物只是其中之一,分成纯粹的财产和有人格性的财产。包括有特殊重大人格意义,比方说尸体,比方说器官,但这些其实是物,但他的人格性跟人无法区分。但其中还包括动物,它虽然是一种客体,一种客观存在,但从中折射出的人的一种感情,人的一种对自己的定位。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一种定位,所以按物格理论,动物不是一种统一的财产,不是任你支配的一种东西,要具体化,分成三六九等,这也是一种探索。

杨立新教授的这种物格理论,据作者所知,在学术界还是不太被广泛接受,但我认为至少还是有创意的,从无主物到动物不是物,到动物是不是能作为人,到动物是不是能分为几种不同的等级去进行不同的对待。这样一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学术界、知识界,对这个问题也是在不停地思索,不停地探索,来提供一些知识上的资源,去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

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基础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对还是比较传统的模式,从立法上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权利的归属上,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其实把动物还是当做财产来看,即传统的所有权模式。比较特殊的是,我国的所有权模式是分开的,是二元的所有权模式,分成国家所有权模式和私人所有权模式。私人所有权就是我们私人养的宠物,农村养的家畜,作为私人财产,一般动产没有特别规定,就按照财产规则。

而像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珍稀动植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些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再是能够被私人财产权所拥有的了。也就是如果你对它捕猎,进行销售,贩卖,消费,其实就侵犯了国有资产。

除了《物权法》确定归属之外,特别法上我国还专门颁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刑法》中也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苛以了比较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于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但现实中也有漏洞,卫生部正在起草的《动物保护条例》。目前在条例的制定中有一个争议,就是禁止虐杀动物,不仅是珍稀野生动物,还包括非珍稀不受国家保护的像猫狗等。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滥杀的问题。

“禁止虐杀动物”这个条款的出现与现实的刺激有关。众所周知,前两年网络视频上就有“虐猫门”,好多人把猫狗踩、烧,弄死了,令人发指,社会舆论很大。因此,卫生部的这个部门规章里在起草上就考虑加上禁止虐杀动物这一条,但还没有出台。

主张者认为这些一般的动物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也可以进行消费,但却不能滥用权利。《论语》中孔子讲“君子不忍杀”,但吃肉时吃得挺香。

反对者的疑问是,虐杀是不是就挑战人类感情的底线了?这个争议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市场经济下,动物饲养业工业化条件下怎么去看待?特别是对于养了就是为了杀的动物,特别像现代化工业养殖出来的猪、鸡、鸭,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对这个条款它可能就构成违法了。这些工业养殖者通过生长素,几天就把动物催肥并且杀掉,养殖环境也是非常拥挤、暗无天日,这构不构成虐杀?所以虐待动物这个条款,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权加上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框架在现实中依然面临着诸多争议。

争议一:国有化是否是最优的模式

前文提及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确立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个基本原则。其实《物权法》2007年公布之前的历次论证中,大多数民法学者对这一条都是反对的。

反对者主要是认为规定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只考虑了权利归属国家,却没有考虑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责任和权利是不可能只要一边不要另一边。

法理学上有一条基本常识,是有权利就有责任。假设一个人在野外一不小心被野生动物给咬伤了,按照《国家赔偿法》,这就属于国有资产致人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损害赔偿。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东北虎咬伤人、熊把人弄伤的事件都很多,这时候国家是否应当赔偿?

还有就是可能引起一个荒谬的后果。动物是流动的,例如白天鹅,属于候鸟,它不停地飞来飞去。对于我国的一些栖息地来说,天鹅只是一个过客,它可能飞到西伯利亚,飞到外蒙古。如果按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天鹅属于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它飞到人家外蒙古,那构成外交纠纷,构成侵略了。中国政府的资产飞入外蒙古、飞到俄罗斯上空,法律上一只野鸭子和一只白天鹅以及一架军事飞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外国政府的资产。所以这种流动性使得确定所有权在外交上、国际关系上就带来了麻烦,所以很多学者是不太主张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反对国有化的第三个原因就是国家所有,需要国家保护,国家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经费从哪儿来,充足不充足?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当然一些经济比较好、政府也重视的地方就有资金投入。像三门峡市关于白天鹅的保护就能投入几十万、几百万的经费。但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人的生存发展都有问题的情况下,要政府提供保护动物的经费会导致很多问题。

所以说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模式是我们现在选择的一个保护模式,但这个模式是不是最优的,是不是存在改进的必要?

争议二: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价值

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提到过一个问题:就是在轻刑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怎么进行?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但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轻刑化,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不滥用刑事刑罚。猎杀白天鹅就判了十几年,这在过去的司法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过于薄弱,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效应,使大家树立起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但现在在一个常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就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教育为主的问题。如果仍然科以很重的责任,就会忽视了另一面:人权保护与动物权利哪个重要?

《论语》中有一个故事,一个马棚失火了,夫子跑过来,他不问马烧得怎么样,先问看马的人怎么样,受没受伤。天底下人为贵,和谐社会最核心理念,就是人为本,不能空谈。

如果要通过对人很严酷的制裁去保护动物,在利益考量上就有一个适当的问题。在轻刑化的趋势之下,需要我们检察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尊严、牺牲人的价值来保护,是不是能够通过其他综合性的方法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动物保护不只是政府的问题

应该说,目前动物保护法律领域的一些争议,某些东西可能过度强调了,但某些东西还是不足,这是现实当中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肯定不是个人财产,但也不能是国家政府的财产,国家政府的财产也是一种私有权的体现,只不过他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其实野生动植物这种宝贵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是一种公共财富,跟空气、阳光、干净的水、自然风貌一样。公共财产作为人类的自然遗产,确立了公共财物的观念,公共财物不是无主物,不能任意去获取,而是全人类的财富。把野生动植做这种定性可能更准确一些。

保护野生动物,单一靠政府是不够的。

这时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积极性,可以放开权利给一些NGO组织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通过自发的方式去给动物进行维权。特别是经费方面,不能光靠政府,通过税收去保护动物。现在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慈善逐步蓬勃发展的时代,那么在动物保护上,可以考虑通过利用慈善基金的方式使社会民间的财富更能够吸纳起来,再加上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来通过公益基金法人的方式进行运作。

除了民间组织和基金的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例如熊猫保护方面就有经验,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实行个人领养制度。这样就不是任意消费掉动物,类似于动物的监护人一样,定期拿出一部分钱照顾它。这样可以通过拟人化的方式激发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爱心,来增加野生动物和个人的亲和性,能够更紧密地把个人的爱心、个人情趣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大的命题连接在一起,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来更好地保护动物。

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它不是政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而是需要我们社会各个层面各种不同阶层共同去关注去投入,去做出贡献的事业。

(作者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根据其在“野生动物保护与检察实践研讨会”上的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张羽

作者:马特

第五篇: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内容的优化

[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重在培育具备优秀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新时代有为青年。对未来身担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大学生而言,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需求对预备警官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扩充和融合,从而引导公安院校大学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执法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关 键 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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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体系到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体现的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彰显的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就。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执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对于承担公安人才培养重任的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工作队伍,既是公安院校面对的常态化教学内容,又是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反思的教学重点。

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论述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真正走向国富民强和长治久安,都必须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法治道路。同时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水平,对身担未来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预备警官法治素养的培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课。

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普通高校的课程开设内容大体一致,但从公安院校培育人才的特殊性而言,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的扩充与融合,既要做到知识的全覆盖传授,更要重视道德和法治的培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公安院校的应用不足

(一)重要概念未做论述

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选用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本的教材,教材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部分涉及很多法律概念,如关于何为法律体系、何为法治体系,并没有进行阐述和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知识传达方面,多数是法律的整体宏观性知识,无法像部门法一样细化,该课程在法律素养的培塑方面欲达到的目标,一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对法治的尊崇并能内化于心,二是将模范遵守法律的要求外化于行。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队伍来源的主渠道,其对预备警官的培养,不仅是信仰和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从而达到规范、严格的执法。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养成,最基础的前提之一是明晰各法律概念,理解法源、法意、法理。因此,關键性法律概念的论述,对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容侧重应用有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在201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教材修订内容变化幅度较大,将原来八章修改为六章,不仅修改了章节名称,而且在内容方面进行了很多调整与融合。此次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到教材中来。教材的修订对普通高校来说,更加切合师生教与学的需求,符合新时代大学生的认知与接受的特点。但就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而言,对公安院校学生的使用略有不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作为公安专门人才培养摇篮的公安院校,其承担着培养执法工作队伍的重任。公安专业不同于普通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中仅属于公共基础课,并不纳入专业课程范围内,因此涉及法律方面的课程一般仅包括执法工作中常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执法等,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相关内容涉及较少。法律课程教育质量是未来承担执法工作的学生能否具备合格法律素质的保障。从实战角度来看,在公安院校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能有效地为办案提供服务。在公安院校现有教学计划无法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时进行扩充。

三、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的优化

(一)重要概念明晰、准确

为了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对诸如“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等概念进行明确表述。在理解“法律部门”概念的基础之上,重点讲授程序法律部门内容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在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的骄人成就,增强维护法律的自豪感与荣誉感。在理解“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安执法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重点讲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做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二)按需增加教学内容

在目前没有专门适用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使用的前提下,公安院校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和扩充。

1.增加法律的词源讲解,强化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联系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关于法律基础知识内容的讲授,更要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工作人员作为手握执法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在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与运行”部分,可就汉语中“法”的古体,即“灋”的造字构意来解析法的含义,“灋”字左边的“氵”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灋”字部分的廌与“去”,则代表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从“灋”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对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做到心中有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重视宪法的修订内容,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

新教材的修订,已将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成果体现在其中。在讲授此部分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注重强调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着重讲解宪法序言第七段中为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从“制”到“治”,不仅要求公安院校大学生牢记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执法,更要深刻理解“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温情执法。

(三)内容实时更新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很快,学习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落伍。只有时不我待地学习和实践,夯實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科学知识储备,才能胜任肩负的责任,才能把工作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知识涵盖面广、实时性强,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教学设计,一是要注重掌握基本的理论,二是要注重在日常教学中的实时更新。如在2018年教材改版之后,2019年10月份召开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等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要讲深、讲透。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公安院校要充分应用好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内容的深入挖掘,讲清、弄懂我国法治化进程,增进公安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豪感,为未来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3]韩晓恩.公安职业院校法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8(20).

◎编辑 常超波

作者:杨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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