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2022-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论现阶段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基本规范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我国各行各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众多大小企业的出现也进一步盘活了整个经济社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进步。在企业运行管理当中,牵涉到资金运营的收支问题则需要专职会计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对于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基本规范则应提高重视。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基本规范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中,出现了诸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而这一现象也导致企业、国家以及公众的利益受损,甚至对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为确保我国社会秩序的正常稳定发展,也为了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则有必要加强现阶段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促使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达到基本规范。

一、构建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相较于国外会计事业的发展而言,我国由于起步较晚,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该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并未做具体要求,导致行业队伍“鱼龙混杂”。从我国现阶段对会计人员从业具体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看,其中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提及甚少,可见并未有完善的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展开约束,也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所以有必要构建明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同时不断结合企业发展需求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在该项制度当中,需要明确政府审计、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以及内部审计的道德规范,其中包含职业精神、责任、修养与公正等四个方面要素。在此规范督促下,促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提升,在工作实践中能够以此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克服贪欲,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服务。

二、优化现行的会计人员录用考核制度

笔者认为,可采取下派与录用制度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的委任,其中有各地区财政部门牵头成立会计公司,主要对优质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与推荐输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企业以及直接关乎国计民生的企业,则可实行直接委派推荐的方式输出优质会计人员;针对其他企业则可实行委派与企业自身录用相结合的方式。通常来讲,会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层次高,其展现出的财务独立性便更强,而这一点有助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升。反之,会计人员及其财务工作会受到企业领导、部门主管及相关人员的牵制,其独立性则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此外,针对单位企业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提升,要求其能够坚决履行《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纵观众多企业财务造假实情来看,大部分都与单位企业领导层的直接授意有关,可见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单位企业主管领导及财务责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做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唯有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以有组织、有计划且有目的的教育活动开展去对会计人员形成内外在的影响,进而使其能够对该行业的职业道德与基本规范有全面认知,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将所受教育中的职业道德与规范原则转换为自身的职业行为,提供更为良好的会计服务。通常来讲,对会计人员实行的职业道德教育可分为在校教育与在职教育两个阶段,具体分为以下几点:1)思想品德教育。重在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好公私关系,在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之间能够权衡利弊,同时助力会计人员原则性、坚韧性的心理能力养成;2)法制教育。加强会计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使其能够执法守法,自觉履行自身职责,树立遵法守纪的会计职业道德;3)专业教育。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做好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经验与教训。由此可见,通过做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才能助力其形成职业道德自律,在生活、工作中便能够不断提升自控能力,以浩然正气抵御不正之风的影响,坚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高地。

四、建立科学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需要以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合理地评价,以此方式清退职业道德存在缺陷的会计人员,不仅能够肃清会计队伍,也能够给予其他人员警示作用。具体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构建工作,首先需要有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去构建针对会计工作的职业道德追踪系统,实现对会计人员工作行为中的职业道德体现有全面监测;其次,由国家会计、注册会计师等协会牵头,组织建立会计工作职业道德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行为展开指导下评价,以此去逐步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最后,该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充分利用新媒體的力量,在吸引社会公众对诚信意识的广泛关注之下,去强化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对职业道德行为的把握,进而自觉以职业道德去规范自身行为,以促进对自身评价的提升。而基于该评价体系所衍生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则可成为会计人员的“名片”,助力其今后工作的开展,无形中对会计人员的不法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诚信社会中,唯有诚信为本才能立足于社会生存,因此,加强现阶段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以完善立法与提高监督力度去把握好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进而推动会计工作的合理合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进而企业与社会得到稳健发展,国民经济秩序得以保持良好。

参考文献:

[1]李宗彦,傅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国际准则:实施框架及中国实践[J].会计之友,2017,(13):15-18.

[2]崔芳.心理资本对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研究[D].西安外国语大学,2017.

作者简介:马媛媛,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作者:马媛媛

第2篇:规范行政罚款的基本思路

〔摘要〕 行政罚款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极为广泛,如何规范行政罚款,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规范行政罚款,可在设立、执行、使用环节三管齐下,即在立法层面,将行政罚款设定权提升至法律高度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在实施层面,构建强制说明理由制度来压缩裁量空间;在用途层面,透过阻却执法经费化现象背后的利益驱动防止行政罚款目的异化。

〔关键词〕 行政罚款,设定权限,行政罚款理由,行政罚款经费化

行政罚款由于对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小,并能对其行为实现有效调控,因而成为执法实践中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处罚手段。但是,罚款不是万能的,对行政罚款这种责任形式的运用应该有一个限度。实践中,一些地方和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被异化为“执罚”,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事件频仍。所以,如何规范行政罚款,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目前,学界对规范行政罚款的研究重心,主要放在完善数额设定与制定罚款基准上。设置优化与基准创制路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罚款僵化局面,缩小和统一了罚款裁量权,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罚款的主观化积弊。有效规范行政罚款,应当选取可控的、能通过制度安排加以推进、实施成本相对低廉的路径。笔者认为,相对于前述路径,提升行政罚款设定权限、强制说明裁量理由、加强行政罚款执法经费化的外部监督等措施,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一、提升设定权限,从立法层面限制行政罚款适用范围

行政罚款设定是行政罚款实施的前提和依据,规范行政罚款,首先应当从设定行政罚款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源头着手进行分析。在此,本文无意探讨行政罚款设置方式优化问题,仅以行政罚款设定权限配置作为研究对象。

行政罚款设定权限之高低与其适用范围负相关关系要求将行政罚款权限提升至法律层面。行政罚款设定从表面上看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创制,背后反映的却是设定权限的配置,即规范性文件创制主体在设定罚款上的分工。行政罚款设定权限配置状况,与行政罚款适用范围有着密切的关系。行政罚款设定权限越高,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就越高,享有行政罚款设定权的主体就愈少。这样一来可作为行政罚款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总量上就会相对减少,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就会缩小,使用频度就会降低。相反,行政罚款的适用范围与频率将会高企不下,行政罚款滥用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基于行政罚款设定权限配置与行政罚款适用范围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完全有必要通过将行政罚款权限提升至法律层面以压缩其适用范围,从而在立法层面加强对行政罚款滥用的预防。

大陆法系法域的成功实践为我国将行政罚款权限提升至法律层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内地与大陆法系的典型法域在法律传承上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这些法域的实践对我国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在大陆法系法域,罚款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秩序罚或行政罚在原则上往往只有行政罚款这一种形式。为了避免行政罚款滥用,大陆法系法域非常重视从规范层面对行政罚款设定权进行节制。其中,将行政罚款设定权仅赋予法律这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其共通的立法模式。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反秩序行为是违法的和应受谴责的、使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得到实现并为该法律准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可见,在德国,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罚款。《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章第1条亦规定,行政罚款只有在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释字第三一三号指出,“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科处罚锾,涉及人民权利之限制,其处罚之构成要件及数额,应由法律定之”。〔1 〕 (P190 )该解释明定了行政罚款设定权,并诠释了作出此等配置的理由。大陆法系罚款立法设置模式的理论依据是法律保留原则。按照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之密度与干涉强度成正比,对人民权利干涉强度高者,法律保留密度大,反之亦然。〔2 〕 (P258 )一方面,行政罚款导致相对人合法财产由私有变为公有,属于典型的干预行政,法律保留原则在此显具备适用之余地。另一方面,财产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公民独立人格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财产权应当纳入基本权利的范围予以保护。因此,行政罚款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其设定权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不得授予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比如,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 ① 就不得科处罚款;否则,行政法院就会以违背法律保留原则为由拒绝适用。〔2 〕 (P63 )

我国将行政罚款设定权限提升至法律层面已具备基本条件。与域外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至第13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所作的划分,上至法律下至部委规章、地方规章均可设定行政罚款。而在实践中,大量规章习惯性地将行政罚款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违法责任。正如学者所言,参与立法过程的多个主体,如提案者、起草者、立法辅助工作者等对行政罚款存在偏好,行政罚款设定出现了普遍化的趋势。〔3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罚款泛滥是从罚款设定门槛过低开始的。为此,我国很有必要提升行政罚款设定权限。同时,我国也已经具备进行此等配置的法治条件。第一,我国宪法已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也即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这为把行政罚款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二,人身罚的法律保留实践,为行政罚款法律保留的实施扫清了观念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及立法法第8条之规定,人身罚的设定权不同于财产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说明,我国已接受按照权利类型及其重要程度分别配置处罚设定权限的观念。至于人身权与财产权孰重孰轻的问题,在民法典草案编章安排上也曾引发过争论,出现了所谓“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其实,这样的争论并无太大价值,财产权相对于人身权的基础性是不会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对人的尊重,须臾不能离开对其合法财产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法律已规定以人身为标的的处罚由法律设定的背景下,我们有理由把以比人身更为基础的财产为标的的行政罚款设定权提升至法律。

二、强制说明裁量理由,对行政罚款裁量实施软约束

根据效能原则,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成方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备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作成。〔1 〕 (P182 )立法机关只宜规定行政罚款适用条件与幅度,具体罚款数额则须留待行政主体来确定。行政主体在法定幅度内对罚款数额的具体确定,属于法律效果的选择问题,当定性为行政裁量。对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是行政罚款实施的核心环节。然而,我国现行法对于行政罚款裁量控制失之于软,执罚文书对确定罚款数额的理由基本不作说明,人们无从知晓罚款裁量权是如何运作的。裁量肆意是行政罚款滥用的另一重表现,规范行政罚款必须加强对行政罚款裁量权的控制。

在当下中国,对行政罚款裁量进行控制存在一定困难。行政裁量,是一种“合义务裁量”或者“受法约束之裁量”。〔4 〕 (P169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韦德曾指出,对裁量权进行控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5 〕 (P26 )行政罚款裁量权控制,不仅事关行政罚款实施的质量,而且关乎该制度的未来。我国当前控制行政罚款裁量的路径主要有二:一是外部的司法审查;二是内部的裁量基准。行政诉讼法第54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似乎在特殊情况下可代替执罚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决定,从而实现对行政罚款裁量权的制约。事实上,司法审查路径的控制效果十分有限。其一,司法审查重在解决合法性问题,而行政罚款裁量更多的则是一个合理性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院具体进行罚款裁量,无异于代替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超出了法院在制度上的能力。〔6 〕其二,“显失公正”内涵模糊,标准不易把握。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如果人民法院广泛采用“变更”判决,无疑将加入更多的人为因素,进一步增加罚款数额的不确定性。正因如此,行政系统内部制定的罚款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勿庸讳言,罚款基准对于统一裁罚尺度、缩小裁量空间等,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裁量基准只是将一个大的法定罚款幅度划分成了若干个小的罚款幅度,执罚机关依然享有罚款数额的裁量空间,如不进行适度约束,仍然存在恣意的风险。可以说,行政罚款裁量权的上述硬性约束机制实际效果不容乐观。

在硬性制约机制可能失灵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通过建立一种强制说明罚款理由的软性制约机制以实现对裁量权的控制。说明裁量理由制度不同于传统行政程序中的告知制度,后者告知的内容主要是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事项,而前者告知和公开的重点是在法定幅度及裁量基准内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的理由,其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对违法后果的评估、对法律依据的诠释等方面。强制说明裁量理由制度,在一些国家对裁量权的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英国司法界早在1971年就指出,没有规定行政决定应当提供理由的一般义务阻碍了英国行政法的发展。〔7 〕 (P962-964 )美国在作为其司法审查转型标志的国营农场案中,明确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应当重点突出对行政推理程序的询问。〔8 〕其中,行政推理就包含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在法国,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处理是越权行为。俄罗斯行政处罚采用严格的准司法程序,该程序不仅对证明对象、证据收集、证据形式等作了规定,而且要求办案人员在对全部案情的总和进行全面、充分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对证据做出评价。〔9 〕

强制说明裁量理由之所以具备裁量权控制功能,主要因为其建立在行政公开的基础上。如果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了罚款裁量理由,那么伴随着处罚决定的公开,裁量理由也得以公开。裁量理由的公开,可以让社会了解行政罚款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从而形成裁量公正的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戴维斯曾言:“在裁量中提供认定和意见的理由……会防止草率或仓促行为,有助于确保主要事实和观念都获得考量,使更高级别的官员更易于监督,有助于当事人决定是否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10 〕 (P116 )申言之,裁量理由公开后,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行政监督主体就可以看到罚款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情节,并对不合理裁量进行准确识别,进而从法律或非法律的途径进行谴责与救济,这样就给裁量主体形成了外部压力。同时,在外部压力的制约下,执罚主体为了取得外部信任和争取一个好的社会评价,便有了审慎、公正确定罚款数额的内在动力。在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的交互作用下,各执法主体在制作罚款决定时,为防止出现非议就有可能参照该机关过去的相关处罚,甚至借鉴兄弟单位的类似处罚。如此,不仅行政罚款处罚文书将得以规范,而且可推动行政惯例的形成,近而为硬性约束机制的建立创造条件。

强制说明裁量理由制度,可能会面临来自行政效率的挑战,要求行政罚款决定提供裁量理由,确有可能延缓行政决定的速度,影响行政效能。为此,需要最大程度地实现强制说明裁量理由与行政效率的调和,在公正有效的行政与保护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进行价值权衡。一方面,行政的目的在于增进公益、保护权利,任何以牺牲公民合法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行政效率的作法都是不可取的。说明裁量理由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其价值位阶不应让步于效率。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公民的福祉离不开行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权利保护目标之下应当兼顾行政效率的需要。美国移民局对于裁量理由的卡片式处理堪称二者兼顾的典范。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移民局起初以需要增加一倍以上的官员为由,反对提供拒绝申请的书面理由。后来,移民局迫于压力为36种申请准备了印制的卡片,罗列了所有常见的拒绝理由,由相关官员将适用的理由打勾并交给申请的外国人,而这一新制度并没有导致职员数量的增长。〔10 〕 (P116 )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日常的高频罚款类别,可在预先拟定的处罚决定书中列出常见的裁量理由,以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适用。而对于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案情复杂、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以接受公众监督。

三、阻却行政罚款经费化背后的利益驱动,防止行政罚款目的异化

罚款使用本不属于执罚行为的组成部分,但若用途不当有可能诱发逐利动机,导致执罚目的异化。近年来,一些地方为筹措执法经费而采取下达罚款指标、罚款包年、放水养鱼等非正常手段,引起了社会对于罚款流向的广泛关注。一时之间,罚款执罚经费化现象成了众矢之的。实际上,并非如此。

一定条件下,罚款执法经费化有其合理性。行政执法之目的在于维护公益,执法经费由公共财政负担理所应当。行政罚款作为公共财政的来源之一,在上交财政后就与其他公共资金浑然一体。伴随着执法经费的财政拨付,行政罚款自然而然地被转化为执法经费的一部分。此时,对行政罚款是否用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用作执法经费进行评判,甚至是对此种进程加以阻止,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同时,由于行政违法导致了行政公益损害,行政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相对人对行政公益损害的一种补偿。如果说在民事赔偿关系中,受害人如何使用赔偿款项完全是其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那么在罚款关系中,政府作为受损公益之当然代表,也应享有在公益范围内自主安排罚款用途的权利。执法经费也显属公益目的,行政罚款用作此类用途显属正当。因此,行政罚款的执法经费化,在全球是一个普遍现象。德国违反秩序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如果本法没有其他规定,联邦的行政机关所作的罚款决定,罚款归联邦财政;其他的归州财政。俄罗斯的做法与德国相近,其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行政罚款须全额上交预算账户。既然是上交财政,那么当然存在将罚款用作执法经费的情形。美国罚款收缴后,总的流向是上交国库,尔后主要用作特定的执法经费。然而,在这些法域并没有因此引发像我国这么突出的执罚异化等问题。这也说明,行政罚款的执法经费化并不必然导致罚款目的异化。

行政罚款执法经费化虽有其合理性,但确有可能引发利益驱动,进而异化执罚目的,为此,需预防其消极影响,严加防范罚款执法经费化可能诱发的利益驱动。

第一,改进执法经费拨付办法,切断其与罚款数量之间的联系。从理论上讲,行政执法经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财政负担能力进行拨付。然而,在我国一些地方,在划拨执罚单位经费时,往往与其上交的罚没款数量挂钩;更有甚者,为完成特定任务设立一些临时机构,仅赋予其罚没权,而不提供经费保障。这两种现象的共同特点是,以收定支,执罚机关及其成员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罚款数量。于是,产生预防与制止违法目的之外的执罚冲动,就在所难免。准确地讲,相对于罚款执法经费化,基于罚款数量的执罚经费划拨方式,才是滋生利益驱动的深层根源。要遏制此等利益驱动,单凭“收支两线”传统治理路径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必须改进执法经费拨付办法,切实回到按工作任务而不是罚款数量进行保障的轨道上来。

第二,加强执罚经费使用的外部监督,确保其服务于公益目的。执罚主体的逐利动机表面看来自组织,实际上根源于其成员。如果能够确保执罚经费真正用到公益用途上,而不使执罚主体成员从中受益,那么执罚逐利动机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因而,确保执罚经费使用的公益性,就是遏制行政罚款背后利益驱动的经常化保障措施。公益主体不确定,执罚主体仅仅是公益的代理人,而不是公益真正的享有者。为了防止执罚主体在公益认定上的偏差,必须推进公益确认的民主化进程,〔11 〕健全罚款使用的外部监督机制。美国对 “海关罚没基金”执法经费化就采用了两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方式:向国会报告收支使用情况和接受外部审计。在高强度的外部监督之下,行政罚款用于满足个人及组织的私利变得十分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罚款执罚经费化现象进行规范,外部监督缺位,出现了不少问题。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交通执法部门对于近四千万“钓鱼执法”式罚款去向没人能够说清。近年来,中央部委公开“三公”经费的实践,应该说是执法经费管理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这一做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执法经费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局面。笔者以为,为确保行政罚款使用的公益性,不仅应向社会公开执法经费使用情况,而且应当落实人大预算监督,引入外部审计监督,同时赋予公民、社会组织行政公益诉权,以弥补公共监督之不足。

注 释:

①在台湾地区,行政命令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单方面订定的具有抽象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规范,其主要类型包括:紧急命令、法规命令、行政规则。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吴 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阎 锐.行政处罚罚款设定普遍化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5(2).

〔4〕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

〔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6〕Ronald M. Levin, “Vacation” at Sea: Judicial Remedies and Equitable Discre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2 Duke law journal 363(2003).

〔7〕〔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M〕.杨传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8〕See Sidney A. Shapiro and Richard E. Levy, Judicial Incentives and Indeterminacy in Substantiv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6 Duke law journal 1051(1995).

〔9〕朱维究,李红枫.中俄行政制裁制度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3(6).

〔10〕〔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M〕.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1〕石火学. 公共政策视域中的公共利益解读〔J〕.理论探索,2012(4).

责任编辑 杨在平

作者:陈太清

第3篇:基本权利规范的正当程序价值

摘 要: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丰富的正当程序价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挖掘基本权利规范的程序价值,使之得到行政程序法的保障。基本权利条款的设置从整体上表征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要求行政程序法建构起交互式的行政程序,吸纳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过程。人格尊严既包含个别的权利,又是概括的“人权”,表征公开、公正的价值,需要行政程序法通过建构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关键词:基本权利;行政程序法;平等;公正;公开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共识,立法的可能性及可能的程序法条文成为当前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程序——不管是司法程序抑或行政程序——建构的目的在于抑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权利。为此,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与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接,使行政程序法成为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基于此,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即是宪法解释的过程,是挖掘基本权利之正当程序内涵、将宪法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落实为行政程序法的具体条文的过程。实际上,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包含了丰富的正当行政程序价值,可以成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依据;而依据宪法制定的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为根本价值追求的行政程序法也将够得上“良法”的标准进而推动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建设的进程。

一、宪法解释:基本权利之程序价值的发现机制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的内涵的活动,宪法解释的过程,实质上是解释者依通行社会观念解读宪法以弥合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裂缝的过程。“法治国家中宪法最高规范性的确立,决定了行政程序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拘束。”[1]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挖掘和发展宪法中的正当行政程序因素,使之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最高依据。

(一)从实体到程序:基本权利的解释进路

众所周知,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首先是宪法中的程序条款,这个条款经由宪法解释而经历了从程序性原则向实质性原则发展的过程。由程序向实体的解释进程,是由美国“重程序”的法律传统所决定的。美国“重程序”的法律传统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令状制度是英国普通法的重要制度,英国普通法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令状。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其欲寻求法院的救济,首先应当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请求给予特权令。不同的令状作为不同的程序规则而存在,当事人申请的令状不同则适用的程序规则也不同,最终可能取得不同的法律后果。令状演变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2],从而也形成了程序重于实体的法律文化。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的重程序观念,在其宪法中写入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并通过宪法解释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之内在涵义得以扩充,囊括了立法或行政决定之结果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

反观我国,我国历来缺乏正当法律程序之传统。在观念上,民众和行政人员缺乏对程序弊端的宽容,人们普遍认为程序在一定情况下表现的冗长、呆板和繁琐,致使办事迟延或效率低下,为了程序正义甚至使得某些违法之人不受追究和处罚[3]。在规范上,不管是宪法抑或行政管理法皆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宣示。然而,我们认为,宪法中正当行政程序规范的缺失是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机制弥补的。正如上文所述,基于美国重程序的传统,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美国宪法的青睐。而随着法治的进展,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条款实现了从程序到实体的演变,经由宪法解释从程序性原则扩展为实质性原则。既然我国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宪法中亦存在内涵丰富的实体性规范,基于此,我们可以采用与美国相反的解释进路,从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中阐释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通过宪法解释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从实体规则向程序规范的演变。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实体规范——如宪法第三章的基本权利条款尤其是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蕴含丰富的正当行政程序因子,立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挖掘宪法实体规范中的正当行政程序内容,并使之成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宪法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宪法并不缺乏正当程序内涵,缺乏的只是对它的解释与发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周海源:基本权利规范的正当程序价值——兼议行政程序法如何保障基本权利(二)通过立法的宪法解释:基本权利解释的展开

对美国而言,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自然可以通过其司法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的解释而得以发展,然而,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虽然也确立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体制,而这个体制在现实中从未全面有效运行——纵使面对公民孙志刚之死,纵使面对《收容遣送条例》的严重弊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然没有动用宪法赋予其的“尚方宝剑”。在违宪审查体制运行不畅的情况下,我国的宪法解释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专门的解释。但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而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作为“统一法典”,其效力范围应当遍及全国,与其它行政程序规范相比也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成为规范行政机关之行为过程的基本法律——只有这样才符合“统一法典”之名。并且,行政程序法将与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诉讼法一起构成中国的行政法体系。因而,行政程序法典自然应当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制定。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解释权的享有主体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基于立宪主义和分权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得代为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权。基于此,由承担制定行政程序法任务的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宪法解释的合宪性缘何得以证成呢?

我们认为,宪法解释主体并不是单一的,宪法解释活动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得以展开,不仅违宪审查的过程和法定机关专门解释的过程涉及宪法解释权的行使,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涉及到宪法的解释。这是因为,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点,立法者在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自己的主观因素,并结合当前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对宪法条文之内在含义加以探寻和筛选,使依据宪法所立之法能够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因而,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实际上也行使着一定的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寓解释于立法的解释方式,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第62条所赋予的立法权的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以这种方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不构成对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宪法解释权的不当干预。通过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对宪法中的正当行政程序进行挖掘并将之具体化于法律条文中,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价值将得以真正进入公民的生活世界,成为约束行政权恣意妄为的利器。

二、基本权利条款的程序价值 我国宪法专设一章即第二章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不仅建构了公民与国家间基本的法律关系模式,更弘扬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平等的理念。这种平等理念具有丰富的正当行政程序内涵,其反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的垄断,倡导平等型、交互式的程序机制。

(一)基本权利的平等属性

通说认为,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秩序”两方面的属性。“双重性质”理论之下指导的基本权利之宪法解释框架,构筑了一个精致严密并井然有序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使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界限、政府组织形式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安排都在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得以整合[4]。

除了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秩序两方面的属性之外,基本权利还具有第三方面的属性——平等。基本权利建构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在此关系中,公民与国家一样,都是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者存在,不存在公民依附于国家之状况,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并可依其自由意志请求国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平等权能够构成除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秩序之外的第三种属性,甚至是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性属性而存在。这是因为,其一,从古典自然法的角度而言,为了使社会得以存续,为了确保自然法和国家法的实施,人们必须缔结两个基本契约。第一个契约是人们之间为了放弃自然自由状态并为了保护其相互间的安全而结成一种永久的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在缔结共同体契约的前提下,人们还需要缔结第二个契约,即公民和政治共同体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统治者宣誓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公民则承诺服从统治者,并在一切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方面,使自身的意志受制于统治者的权力[5]。如果说自然状态下的契约观念约束着宪法的制定的话,那么上述两个契约则着实构成了宪法的基本内容。并且,第二个契约所表彰的,不仅是公民的安全需要和国家的作为义务,其实质上建构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等而产生,其对公民与国家间的权利义务之配置,着实也彰显着公民与国家间平等的理念。因而,平等实乃基本权利的基本内涵。其二,从实证的角度而言,平等属性依然构成主观权利属性和客观法律秩序属性的前提。这是因为,一方面,基本权利具有的主观权利属性彰显了公民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在国家与公民平等的前提下,公民向国家所为的“请求”才不是“乞求”,故国家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将满足公民之合理请求作为一种“赏赐”。即是说,只有在国家与公民平等的前提下,主观权利所具备的“请求”属性方具有强制力,促使国家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就基本权利所具备的客观法律秩序属性而言,基本权利固然是督促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客观秩序或者客观法,这种督促若非以平等为前提,同样会使国家之保护义务沦为国家对公民的恩赐。因而,基本权利之基础在于国家与公民的平等,平等是基本权利的第三种属性,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旨在建立一种国家与公民间的平等关系。

当然,这种平等关系与《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平等权是不同的。《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是私主体间的平等,其仅具有要求国家对公民予以平等保护的作用。而基本权利条款则从总体上彰显国家与公民间的平等,反对国家对公民自由意志的干预,为建构公民与国家间的商谈模式奠定基础。

(二)行政程序对平等的保障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从总体上建构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不仅具有实体上的价值,还具有程序上的价值。甚至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平等的实体性价值还需要通过程序机制来实现。

具体而言,在行政法领域,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而不对等的关系。所谓平等,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者,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行使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而双方的不对等则主要表现在其权利义务在质量和数量上不对等,即在质量方面,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具有优越性,行政相对人行使的是普通的权利义务;在数量方面,行政主体之权利要多于行政相对人之权利,而相对人所负义务较多。基于此,为扭转实体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应当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即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这种制约通过在程序中为行政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性规范来实现,从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6]。

上述试图通过行政程序之制约功能建构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对等关系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其建构的立体式的平衡机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行政程序本身并未形成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即公民优于行政主体的关系,而是一种使公民与行政主体处于对等的地位规则。这是因为,程序本身是一种公平竞赛的机制,竞赛的参与各方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各参与主体都能够依自己的意志参与博弈的过程,从而影响另一方的策略选择而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达致参与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如果一方参与主体具有支配和控制另一方的实力和地位,则决策做出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支配者的意志而为的,这样的程序机制难以说是正当的程序机制。另外,正当程序还具有分化的功能,分化意味着“程序中的决定者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派体系来完成。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7]基于分化的功能,在行政程序当中,行政主体在实体法上所具有的优越地位被隔离于程序机制之外,此时的行政主体,与其说是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还不如说是作为程序的参与一方更为贴切。“这可不是那种我‘就是我’的自由竞胜之所。相反,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服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公平——就被戏剧化了。”[8]

因而,行政主体对其实体权力的行使,将不可依其单方意志而为之,行政决策做出的过程,也应当掺和相对方的意志,决策的结果由双方主体经博弈而生成。具体而言,行政主体应当在听取对方意见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做出认定,并严格依据行政事实做出决定,行政主体于实体法上享有的裁量权将被程序法所分割和限制。因而,从这种意义上说,基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二者间的平等关系实际上需要通过程序来建构,宪法实体规范所宣示的平等精神,实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之最高依据。

将宪法实体条款中的平等价值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依据,在具体的程序规则设置方面,则需要打破行政机关对程序的垄断[9]。正当程序的意义在于为程序的各方参与者提供平等对话的机会,而所谓的对话,不仅是意见的表达,还包括意见的听取和合理的意见对最后决定的影响。因而,只有程序各方都能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且其意志能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样的程序才有消弥冲突的可能,才算得上正当的程序。换言之,正当程序的生命在于打破程序垄断,秉承宪法平等精神的行政程序法,必须打破行政主体对行政程序垄断,方能实现程序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正义。

打破行政机关垄断的途径有二:一是设置吸纳相对人参与的程序,实现程序的交互性。所谓程序的交互性,即是指程序机制应当充分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为各方之利益诉求提供协商、交涉和辩论的渠道。“从本质上讲,协商型程序也是一种参与过程。在合作(协商)模式下,参与可以改进规则的信息基础从而提升决定的质量,并因此增加成功实施的可能性,并且就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提供重要的反馈。”[10]实质上,源于英国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的正当程序理念从其产生之时起,即具有意见交涉的要求。在交涉性的程序中,相对人的介入构成制约行政主体的力量,行政权力行使之合理性经由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意志交涉而得以证成。二是强化相对人之意见对行政主体之决定的影响。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表达其意见,更多地仅具有机会平等的意义,其意见能否被行政主体所听取并被吸收到行政决定所做出的结果中,这不仅事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是程序平等的核心内涵。也就是说,在听证程序中,公众不仅应当能够“参与”行政过程,参加听证的公众意见和意志还应当起到决定性作用,使行政决定或行政决策所体现的就是参加听证的公众的意志,而非行政系统的单方意志[11]。只有行政相对人之意志具有制约行政机关意志、影响行政决定之结果的力量,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才真正地具有平等的地位。

在现代行政法实践中,保证行政相对人之意见能够体现于行政决定之结果的制度是存在的,这种制度就是案卷排他制度。所谓案卷排他制度,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以通过听证形成的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12]。而听证过程所形成的案卷,实乃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意见交涉之集中地,是相对人意志制约行政主体意志的战场。因而,我国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案卷排他制度,从而使相对人的意见能够约束行政权的行使,进而建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博弈的机制,只有这样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平等精神。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存在案卷排他制度,如《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然而,案卷排他制度并未存在于所有的行政听证过程中,如行政处罚法尽管制定了听证程序,听证笔录对处罚决定的作出并无约束力。行政程序法应当将案卷排他制度作为所有听证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使之存在于全部的听证过程,从而从程序上保障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平等。

三、人格尊严条款的程序价值 上文提到,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从总体上表征公民与国家间或者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具有程序平等的内涵,是打破程序垄断和增强相对人之意志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的宪法依据。不仅基本权利条款从总体上具有正当程序价值,基本权利条款中的人格尊严条款作为独立的条款,其亦构成行政程序法立法之依据。

(一)人格尊严条款解读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即为我国宪法的人格尊严条款。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是一个难以界定和解释的概念。至于人格尊严条款表征的是个别权利还是权利集合,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宪法学者大都从个别权利的角度解读人格尊严条款,即认为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具体权利。“人格尊严,是指与公民人身紧密相连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13]将人格尊严解释为个别权利的作法是值得肯定的。按语法解释的方法解释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宪法》第38条上半部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半部分则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说明人格尊严作为主观公权利,其保护方式主要为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侮辱、诽谤和陷害的指向对象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具体的权利,因而,人格尊严条款之基本内容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具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个别权利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语法解释只是宪法解释方法中的一种,除了语法解释之外,尚存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体系解释要求解释者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联系及其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等方面入手,系统地、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按体系解释的方法解释《宪法》第38条,我们可以发现《宪法》第38条前段与后段之间以句号隔开,前段可以视为一个具有一定概括性的一般规定,而后段则可视为是以前者为基础的特别规定,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只是对有关禁止性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完全列举,并未完全将前者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因而,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关系。基于这种独立关系,前段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中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或《日本宪法》第13条中的“所有国民作为个人而受尊重”的那种原则性的概括条款,因此体现了整个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价值。[14]

从这个角度理解,一方面,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另一方面,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使公民享有私生活领域的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不受他人利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其人格、破坏其名誉,或者捏造虚构的事实损害其人格。为此,我国宪法规范中的人格尊严即既包含了个别权利,同时又是一种“集合的人权”。

(二)行政程序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如上所述,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仅包含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个别权利,还从总体上表征人之为人所具有的价值和应当受到的尊重。人格尊严对于正当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其甚至是正当程序的内核和程序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换言之,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不仅表征着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个别权利的保护,更作为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存在,同时弘扬着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

1.人格尊严对程序公正的要求

人之为人,首先要求其能够被其他人视为自己的同类,从而予以其公正的对待,这样才能构成对人之为人所具有的人格与尊严的尊重。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之权利的恣意处置,对相同情况的不同处理,莫不构成对公正、对人性尊严的讽刺!因此,人格尊严的保障首先要求行政活动的开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公正的。实体公正要求行政机关之决定结果符合人之一般理性所认同的正义标准,对同样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程序公正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未通知、未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15]。

基于人格尊严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行政程序法即应当设置一种隔离机制,将不相关的因素隔离于做出决定的程序之外。影响行政决定之公正性的不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决定者的个人偏见以及决定与待决定事项之间存在着利益牵连。利益牵连不仅包括财产利益或金钱利益,还包括其他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素,感情利益和精神利益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偏见主要指个人情感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其构成要件为决定者不当地偏向一方或对另一方怀有敌意。行政程序要将不当因素排除于决定过程之外,并且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决定过程是公正的,就需要一系列程序制度予以保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

回避制度始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经演变和发展的自然公正原则不仅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还要求任何人不得做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案件的法官。“它要求主持者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无偏私的客观立场,排除利益的干扰,使当事人受到同样公平的对待,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16]回避制度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前提,也是人之尊严的需要。这是因为,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前提,也是人之情感的追求。当人类进入行政程序中时,程序的公正性是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着有利于操纵者的方向发展[17]。此时,人之公正情感将受到巨大伤害,人性尊严将受到严重侵犯。而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和职能分离制度实质上是回避制度的延伸,在行政程序的过程中,如果行政主体之工作人员与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的接触,或者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决定,该工作人员难免对该当事人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或为偏私,或为敌对,或者对其调查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顽固的印象,从而影响行政事务的公正处理。

因而,如果行政程序立法追求正当程序的价值,那么立法就应当以人格尊严为其价值指引,从宪法的人格尊严条款中挖掘出程序公正理念,并通过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和职能分离制度的建构,使得相对人之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中真正得到行政主体的尊重。

2.人格尊严对程序公正的要求

人格尊严条款不仅表征程序的公正,还意含着程序的公开。这是因为,人之尊严在行政过程中受到尊重,则意味着人在行政活动当中并非行政管理的客体,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者。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意味着相对人并非任由行政主体宰割的羔羊。相对人应当有权知晓其权利被行政机关依何种法律规范、以何种方式做出何种处理。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成为维护相对人之主体地位的制度性机制。基于此,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可以成为行政程序法制定过程中设置行政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

行政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一是事前公开职权依据。在现代社会,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职权皆由法律赋予,无法律即无行政。因而,行政主体之职权依据即为赋予其职权的法律。法律经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而制定,其是人民主权的行使结果,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基于社会契约的理念,人们一旦参与这一法律制定的过程,则默认了对立法结果的遵守。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之前公示其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则能够使相对人知悉法律对行政权的确认和限定。相对人基于其在参与立法过程中以默示方式作出的遵守法律的承诺,对依法而为的行政权亦应予以配合。因而,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之依据的公示,能够增强行政权行使之说理性,使得相对人能够因“理解”而予以合作,而非因“强力”而予以服从。如此,人之尊严方得到尊重。其二,事中公开决定过程。行政主体之决定的做出,应当吸纳当事人的参与,使得当事人对与自己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做出能够发挥有实质效果的影响。因而,处理过程公开对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三,事后公开决定结果,即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事后公开决定结果对于维护人之尊严的意义在于,相对人对影响其利益的结果的知晓,是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前提,而相对人对其正当权利的救济主张,则表明其权利不是任由行政主体处置的客体。行政程序法对以上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将有利于相对人之人格尊严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曾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标准研究[J].晋阳学刊,2013,(4):132.

[2]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9.

[3]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36-237.

[4] 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法学研究,2005(3):21.

[5]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8.

[6] 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J].法学,2002,(8):5.

[7] 张文显.法理学[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8.

[8]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

[9] 王军.程序失灵的揭秘与拯救——以“六连号”事件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0,(2):63.

[10] 唐明良.新行政程序观的形成及其法理——多元社会中行政程序功能与基本建制之再认识[J].行政法学研究,2012,(4):50.

[11] 关保英.论公众听证制度的程序构建[J].学习与探索,2013,(9):70.

[12] 金承东.论行政案卷排他原则的运作原理——听证者与决定者的统一机制[J].行政法学研究,2009,(3):46.

[13] 秦前红.新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02.

[14]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1.

[15]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5-76.

[16] 吕新建.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J].河北法学,2011,(11):168.

[17]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3.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作者:周海源

第4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爱岗敬业

学习目标

1、掌握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2、树立敬业精神质量意识为良好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打好基础。

认知明理

1、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每个从业者是否有职业道德的首要标志。

2、爱岗敬业要做到乐业、勤业、精业

能力培养 通过学生思考、研讨、用文字或漫画描述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活动加深对爱岗敬业的理解同时联系各行各业的实际说明对学生概括能力文字或形象表达能力的培养。重点难点

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对学生今后从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是教学的重点但在实践上做到这一基本要求也是不容易的又是本课的难点。

教学方法 分析法、实例说明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一个人要想像雄鹰一样的振翅高飞就必须有智慧和良好的道德这 两个坚硬的翅膀而职业道德素质则是一个人未来职业生涯是否成功的关 键作为新世纪主人的中职生掌握职业道德及其规范的内容与要求树立起现代职业道德观念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又有利于在职业活动中增加成功的机会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风气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那么什么是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有哪些具体内容和要求下面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进这节课。

二、授新课

(开始板书)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爱岗敬业

1、指导学生自学教材并注意黑板上问题

(1) 什么是爱岗敬业?在行为上有哪些要求?

提问学生、让学生提问、小组讨论、学生代表发言

教师分析归纳: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人们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爱岗敬业要做到乐业、勤业、精业。

(2) 那么什么是乐业、勤业、精业?

组织课堂讨论,并要求学生用自己身边的实例说明什么是爱岗敬业,在行为上乐业、勤业、精业的具体事例表现。

乐业,就是喜欢自己的专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

李素丽同志具有90年代新劳模的时代特点。

她以强烈的首都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交窗口意识在三尺票台和车厢服务中把党的关怀、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传送到每个乘客的心坎上净化了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心灵把流动的车厢变成了展示首都精神文明的窗口。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交服务的新要求她刻苦学习文化知识认真学习英语、哑语并努力钻研心理学、语言学利用业余时间走访地理环境潜心研究各种乘客心理和要求有针对性地为不同乘客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她亲切、诚恳、朴实、大方、得体的服务使平凡的售票工作升华为一种艺术化的服务。

李素丽同志在近20年的售票工作中岗位作奉献真情为他人用真情架起了一座与乘客相互理解的桥梁把微笑送给四面八方被广大群众誉为老人的拐杖盲人的眼睛外地人的向导病人的护士群众的贴心人模范体现了公交一心为乘客服务最光荣的行业宗旨赢得了广大乘

客的尊敬和爱戴。

1992年荣获首都劳动奖章1993年晋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优秀售票员称号1994年被评为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1996年起先后荣获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职业道德标兵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她在参加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受到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建国五十周年大庆之际荣获首都楷模称号2000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现实生活中像李素丽式的人物不胜枚举如掏粪工人时传祥、纺织工人郝建秀、水电工人徐虎、他们能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作出出色的成绩是我们学习的楷模是爱岗敬业的具体体现。是乐业理论的实践。

勤业,就是勤奋学习专业钻研自己的本职工作。

问:怎样才能做到勤业呢

答:要做到这一点一要勤奋、二要刻苦、三要顽强

问:同学们你能举出生活中具体勤业的表现吗

答:电脑打字员每天要击打无数次的键盘常常手会麻木商店的营业员每天要接待许多顾客有时会口干舌燥汽车司机长时间的高度精神集中长时间的保持同一个姿势需要有一种吃苦精神才可能胜任。

例:大庆的新一代“铁人”王启民忘我工作说明了什么?

凡是在本职工作出贡献的人无不具备坚强的意志有不怕困难和挫折的精神。

(典型事例“李姐的碗最铁” )

什么叫精业呢?

精业,就是使自己的本职工作的技术,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精益求精。

问:售货员张秉贵“一抓准”“一口清”说明了什么?

答:搞好工作需要有严格要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2、教师小结:

我们今天所说的敬业就是爱社会主义事业并为它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地工作辨证看爱岗与敬业爱岗与敬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

爱岗敬业,用一句通俗的话说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3、教师留作业:

从正反两方面用文字或漫画描述“乐业、勤业、精业”的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行为特征:

玩忽职守坚守岗位不学无术

勤于学习浅尝辄止精益求精

第5篇: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一、爱岗敬业

1.什么是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亦称热爱本职。敬业包含两层涵义:一为谋生敬业,二为真正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敬业。

2.怎样才能做到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要求做到乐业、勤业、精业、干一行爱一行。

二、诚实守信

1.什么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忠诚老实,信守诺信,是为人处事的原则。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言必信,行必果”。

2.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原则,更是树立行业形象的根本。

3.怎样才能做到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要求我们做到诚信无欺、讲究质量、信守合同。诚信无欺,即待物接人诚恳可信,不采用欺骗手段。讲究质量,即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把质量关。信守合同,即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认真履行承诺或合同。

三、办事公道

1.什么是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2.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要求人们做到客观公正,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即遇事从客观事实出发,并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照章办事,就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不徇情枉法、不徇私枉法。办事公道的核心就是要克服私心,正直无私。要做到办事公道,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能明确是非标准,分辩善恶美丑,并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公道办事。

四、服务群众

1.服务群众的涵义

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

2.怎样才能做到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要求做到热情周到,满足需要。

热情周到,即从人员对服务对象抱以主动、热情、耐心的态度,把群众当作亲人,服务细致周到,勤勤恳恳。

满足需要,即从业人员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关心他人疾苦,主动为他人排忧解难。最后,做每件事都要方便群众。

五、奉献社会

1.什么是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表现。

奉献,就是不期望等价的回报和酬劳,而愿意为他人、为社会或为真理、为正义献出自己的力量,包括宝贵的生命。

2.奉献社会要求人们做到把公众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

(1)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

(2)奉献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

第6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个中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着想,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帮病人之所需。

二个服务:为病人服务,为同事服务。

三无:在护理工作中,做到无纠纷、无差错、无事故。

四轻:在护理工作中,做到说话轻、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

五心:接待病人热心、护理工作专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执行医嘱细心。

六声:病人来时有迎声、问时有回声、走时有送声、合作有谢声、工作失误有道歉声、接电话有问候声。

七不:不擅离岗位、不以貌取人、上班不做私事、上班不打私人电话、不聊天、不叫病人或陪伴做护士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做损害病人利益的事。八及时:卫生整顿及时、健康教育及时、巡视病人及时、观察病情及时、护理处置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心理疏导及时、送水、送便器及时。

九知道:知道病人的床号、姓名、诊断、病情、治疗、饮食、护理、心理状态、检查结果。

十做到:

1、病人询问时,做到热情礼貌,有问必答。

2、病人误解时,做到和颜悦色,耐心解释。

3、病人急噪时,做到轻言细语,劝解安慰。

4、病人不合作时,做到耐心解说,争取配合,平息事态。

5、病人骂人时,做到骂不还口,化解矛盾。

6、病人有意见时,做到主动检查,及时向领导汇报。

7、抢救危重病人时,做到刻不容缓,争分夺秒。

8、接待老年或儿童病人时,做到格外小心,优先照顾。

9、接待领导病人时,做到热情周到,按保健工作要求处理。

10、接待熟人时,做到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

护士职业素质:

1、强化敬业意识,树立无私奉献精神

2、强化乐业意识,树立自强不息精神

3、强化勤业意识,树立艰苦奋斗精神

4、强化精业意识,树立与时俱进精神

第7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 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共中央 2001年9月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 纲要》中提出。爱国是一个公民对 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一个 公民的首要的道德要求。要以热爱 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 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 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 备的道德品质,是公民的立身之本 和处世之本。公民不仅要有知法、 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 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依法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以法律 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和履 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明礼是讲 文明讲礼貌,是做人的起点。明礼 能创造充满爱心的环境,是投资环 境、国家形象的一个组成部分。诚 信,就是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 取得他人信任。诚信是道德建设的 根本,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 提倡诚信,就要实事求是,做老实 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团结是做 人处事的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一 种高尚的品格修养。团结就是在共 同点上把矛盾的各方统一起来。团 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友 善是以友好善良的态度处理人际关 系,融洽地与同事、家人和朋友相 处。融洽友善的人际关系不仅能使 人心情愉快,还可提高生活质量和 工作效率。勤俭是一种高尚的品 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厉行 节流(俭)、珍惜财富,大力开源 (勤)、创造财富,是社会不断进步的 要求。自强是努力向上,是奋发进 取,是对美好未来的无限憧憬和不 懈追求。祖国的强盛有赖于每一个 儿女的自强。敬业是敬重自己从事 的事业,专心致力于事业,千方百计 将事情办好。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 重要任务。奉献是一种真诚自愿的 付出行为,是一种纯洁高尚的精神 境界,是人类尊崇的高尚的道德品 质、道德行为和道德境界。 什么是教学反思

1、教学反思的涵义

教学反思是教师以自己的教学活动过程为思考对象,来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决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的过程,是一种通过提高参与者的自我觉察水平来促进能力发展的途径。

这里所说的反思与通常所说的静坐冥想式的反思不同,它往往不是一个人独处放松和回忆漫想,而是一种需要认真思索乃至极大努力的过程,而且常常需要教师合作进行。另外,反思不简单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它是伴随整个教学过程的监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活动。

有人提出了以下三种反思:对于活动的反思。这是个体在行为完成之后对自己的行动、想法和做法的反思;活动中的反思。个体在行为过程中对自己的表现、想法、做法进行反思;为活动反思。这种反思是以上两种反思的结果,以上述两种反思为基础来指导以后的活动。

这三种反思在产生用于指导行为的知识的过程中有重要意义。首先,教师计划自己的活动,通过“活动中的反思”观察所发生的行为,就好像自己是局外人,借此来理解自己的行为与学生的反应之间的动态的因果联系。而后,教师又进行“对于活动的反思”和“为活动反思”,分析所发生的事件,并得出用以指导以后决策的结论。如此更替,成为连续的过程。教师在反思过程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演员,又是戏剧批评家。反思成为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对话,是它们两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

2、教学反思的过程

教师反思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有人以经验学习理论为基础,将教师反思分为以下四个环节:具体经验→观察分析→抽象的重新概括→积极的验证。在此过程中来提高教师的反思能力,从而也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

(1)具体经验阶段

这一阶段的任务是使教师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并明确问题情境。在此过程中,接触到新的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人的教学经验、自己的经验、各种理论原理,以及意想不到的经验等都会起作用。一旦教师意识到问题,就会感到一种不适,并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于是进入到反思环节。这里关键是使问题与教师个人密切相关。使人意识到自己的活动中的不足,这往往是对个人能力自信心的一种威胁,所以,让教师明确意识到自己教学中的问题往往并不容易。作为教师反思活动的促进者,在此时要创设轻松、信任、合作的气氛,帮助教师看到自己的问题所在。

(2)观察与分析阶段

这时,教师开始广泛收集并分析有关的经验,特别是关于自己活动的信息,以批判的眼光反观自身,包括自己的思想、行为,也包括自己的信念、价值观、目的、态度和情感。获得观察数据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自述与回忆、观察模拟、角色扮演,也可以借助于录音、录像、档案等。在获得一定的信息之后,教师要对它们进行分析,看驱动自己的教学活动的各种思想观点到底是什么,它与自己所倡导的理论是否一致,自己的行为与预期结果是否一致等,从而明确问题的根源所在。这个任务可以由教师单独完成,但合作的方式往往会更有效。经过这种分析,教师会对问题情境形成更为明确的认识。

(3)重新概括阶段

在观察分析的基础上,教师反思旧思想,并积极寻找新思想与新策略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此时,新信息的获得有助于更有效的概念和策略办法的产生,这种信息可以是来自研究领域,也可以来自实践领域。由于针对教学中的特定问题,而且对问题有较清楚的理解,这时寻找知识的活动是有方向的、聚焦式的,是自我定向的,因而不同于传统教师培训中的知识传授。同样,这一过程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

(4)积极的验证阶段

这时要检验上阶段所形成的概括的行动和假设,它可能是实际尝试,也可能是角色扮演。在检验的过程中,教师会遇到新的具体经验,从而又进入具体经验第一阶段,开始新的循环。在以上四个环节中,反思最集中地体现在观察和分析阶段,但它只有和其他环节结合起来才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实际的反思活动中,以上四个环节往往前后交错,界限不甚分明。

3、教学反思的成分

教师要对哪些方面进行反思呢?教师反思应包括以下三种重要成分:

(1)认知成分

指教师如何加工信息和做出决策。在人的头脑中,大量的相互关联的有关事实、概念、概括和经验的信息被组织成一定的网络,成为图式,可以有效储存和快速提取,构成了个体理解世界的基础。莱因哈特和格里诺对专家教师和新教师对课堂事件的解释做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专家教师在教学决策过程中体现出更深刻的、具有丰富联系的图式。这些图式使得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哪些事件是值得关注的,并从记忆中提取出有关的信息,以便选择最恰当的反应策略,这是使得他们能够自动化地处理各种问题的基础。

(2)批判成分

指驱动思维过程的基础,包括经验、信念、社会政治取向以及教师的目标等,更强调价值观和道德成分,比如教育目标是否合理,教育策略和材料中所隐含的平等与权力问题等。它影响到教师对情境的理解,影响到关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式。研究者发现,反思过程中,教师不再像以往只关注解决问题,而是更关注提出问题,他们对这些没有确定答案的、非线性的问题更感兴趣。

(3)教师的陈述

柯奇伦、史密斯等提出,要反映教师自己的声音,它包括教师所提出的问题,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写作、交谈的方式,他们用来解释和改进自己课堂教学的解释系统,这些就是教师的陈述的基本成分。它可能包含一些认知成分和批判成分,但重点是指教师对做出各种教学策略的情境的解释,这种解释可以使教师更清醒地看到自己的教学决策过程。

4、教学反思的方法

教师应当怎样对自己的教学进行反思呢?布鲁巴克等提出了以下四种反思的方法:一是反思日记。在一天的教学工作结束后,要求教师写下自己的经验,并与其指导教师共同分析;二是详细描述。教师相互观摩彼此的教学,详细描述他们所看到的情景,对此进行讨论分析;三是实际讨论。来自不同学校的教师聚集在一起,首先提出课堂上发生的问题,然后共同讨论解决的办法,最后得到的方案为所有教师及其他学校所共享;四是行动研究。为弄明白课堂上遇到的问题的实质,探索用以改进教学的行动方案,教师以及研究者合作进行调查和实验研究。它不同于研究者由于外部进行的旨在探索普遍法则的研究,而是直接着眼于教学实践的改进。

如何写课后反思

1、记成功之举

将教学过程中达到预先设计的目的、引起教学共振效应的做法;课堂教学中临时应变得当的措施;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的板书;某些教学思想方法的渗透与应用的过程;教育学、心理学中一些基本原理使用的感触;教学方法上的改革与创新等等,详细得地记录下来,供以后教学时参考使用,并可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

推陈出新。

2、记"败笔"之处

即使是成功的课堂教学也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对它们进行回顾、梳理,并对其作深刻的反思、探究和剖析,使之成为以后再教

时应吸取的教训。

3、记教学机智

课堂教学中,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师生的思维发展及情感交流的融洽,往往会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产生瞬间灵感,这些"智慧的火花"常常是不由自主、突然而至,若不及时利用课后反思去捕捉,便会因时过境迁而烟消云散,令人遗憾不已。

4、记学生见解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总会有"创新的火花"在闪烁,教师应当充分肯定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一些独到的见解,这样不仅使学生的好方法、好思路得以推广,而且对他们也是一种赞赏和激励。同时,这些难能可贵的见解也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与完善,可拓宽教师的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因此,将其记录下来,可以作为以后丰富教学的材料养分。

5、记再教设计

一节课下来,静心沉思,摸索出了哪些教学规律;教法上有哪些创新;知识点上有什么发现;组织教学方面有何新招;解题的诸多误区有无突破;启迪是否得当;训练是否到位等等。及时记下这些得失,并进行必要的归类与取舍,考虑一下再教这部分内容时应该如何做,写出"再教设计",这样可以做到扬长避短、精益求精,把自己的教学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总之,写课后反思,贵在及时,贵在坚持,贵在执着地追求。一有所得,及时记下,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以记促思,以思促教,长期积累,必有"集腋成

裘、聚沙成塔"的收获。

教学反思:多怪自己少怪生

教师不能只把教案写得详细周全,满足于“今天我上完课了,改完作业了,完成教学任务了。”而应该常常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记录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所得、所失、所感,为不断创新,不断地完善自己,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要反思的内容很多,但以下几个方面经常反思是非常重要的。

一、 总结精彩片断,思考失败之处

一堂成功的数学课,往往给人以自然,和谐,舒服的享受。每一位教师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学法指导等诸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在教学过程会出现闪光点。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精彩导课语,在教学过程中对知识的重难点创新的突破点,激发学生参与学习过渡语,对学生做出的合理赞赏的评价语等诸方面都应该进行详细记录,供日后参考。在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总会有这有那的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时候是语言说话不当,有时候是教学内容处理不妥,有时候是教学方法处理不当,有时候练习习题层次不够,难易不当。等等对于这些情况,教师课后要冷静思考,仔细分析学生冷场、不能很好掌握知识这方面的原因。对情况分析之后,要做出日后的改进措施,以利于在日后的教学中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如在教学《年、月、日》一课时,我精心备好课,上课时先提问题:小红今年12岁,奶奶今年60岁,小红和奶奶今年过生日,小红已经过了12个生日,可奶奶只过了15个生日,这是为什么?我刚说完,聪明的学生甲立马站起来说:“因为奶奶的生日是在闰年的2月29日,每四年才过一个生日。”这样就把我精心设计好的情境打乱了,我压住怒气,对学生甲面无表情的说坐下。然后继续按照自己备的课一步步上下去。结果是平平淡淡,平时积极的学生甲也不再举手发言。课后,我在办公室里说,“唉,这样的学生是聪明却也搅了我精心备的课”。只认为是学生甲的不错,破坏了我精心备的课。

一次去听课,同样是《年、月、日》这课的教学,课的开头设计跟我的差不多。教师提问:小华和奶奶今年过生日,小华已经过了10个生日,而奶奶只过了14个生日,这是怎么回事儿?教师说完,有一学生举手说:“因为奶奶的生日是在闰年的2月29日,每四年才过一个生日。”我坐着想,看来这节课又要被破坏了。教师接着问:“你是怎么知道的?”原来他课外读过这类知识。于是教师接着说:“这个同学真能干,有那么多的知识。这节课就叫我和这个同学,当你们学习的小老师,我们一起来学习这节课的内容。”通过教师灵敏的反应,把学生引入了新授课来,也使教师自己走出了困境,活跃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也对这位学生做出应有的赞赏,提高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这句话真是好,让我受益非浅。

二、 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是否对学生有伤害

班级中有一位男学生数学成绩是倒数的,平时又特别调皮,经常上课不认真听讲。一天下课他拿着作业本到我面前,小心翼翼地问:“江老师,这道题怎么做?”我接过本子,一看,见是我早上课堂里刚刚讲完的习题,他还没订正好。我心头的怒火不打一处来,“你上课在做什么?我不是刚刚才讲过的题目?去问学习小组长。”

我这么凶的对待他,我想这个学生也许现在还会记得我当时那副凶巴巴的面孔。如果是位好学生,我想我会心平气和的为他讲解一遍。即使他上课没有听。静下来想一想,我这样做是不是太偏心了?事实上,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这样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想他是用了很大勇气才敢来问我,被我这么一吼,怕是弄巧成拙,本想他能改正不认真听课的缺点,现在可能会使他更不喜欢听数学,上数学课了。同时我也轻而易举的把他的上进心给扼杀了。

事实上,像我这样有意无意伤害学生的教师可以说是有很多。如果学生上课回答问题错了,立即批评,要他坐下。学生能够站起来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本身一点就是勇气可佳。更何况他举手回答问题,说明他在认真听课,他在思考。久而久之,学生肯定不会在上课时回答问题了。有的教师经常会说我上数学就是没气氛,举手的学生就是这么几个。我想上面这点会占了很大一部分。对于差生,教师的态度可能会更差一些,考不及格不会给好脸色看,还不停的说他学习这么差,成绩是倒数的,拖班级的后腿……

虽然学生只是小孩子,但他们也有自尊。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里说:“任何时候都不会给孩子不及格的分数”,其用意是希望教师任何时候都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三、 反思教育教学是否让不同的学生在数学上得到了不同的发展

应该怎样对学生进行教学,教师会说要因材施教。可实际教学中,又用一样的标准去衡量每一位学生,要求每一位学生都应该掌握哪些知识,要求每一位学生完成同样难度的作业等等每一位学生固有的素质,学习态度,学习能力都不一样,对学习有余力的学生要帮助他们要更高层次前进。平时布置作业时,让优生做完书上的习题后,再加上两三道有难度的题目,让学生多多思考,提高思含量。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则要降低学习要求,努力达到基本要求。布置作业时,让学困生,尽量完成书上的习题,课后习题不在加做,对于书各别特难的题目可以不做练习。

四、 反思自己的教学是否真正在谈到了教学目标

以下是教学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的几种方法:

1、教师直接说出乘法交换律与简洁结合律的公式,学生记忆和运用公式。

2、教师演示导出公式,学生记忆和运用公式。

3、教师指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导出公式,然后理解和掌握公式。

4、教师引导学生看月亮图进行联想,接着看加法交换律与加法结合律联想,联想到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然后验证联想,进而概括运用,从而理解和掌握公式。

这几种方法都可以完成教学目标中的任务,知道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能运用公式进行计算,简便运算。

哪种教法真正能完成教学目标呢?

《数学课程标准》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数学课程的总目标,提出从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等四个方面来进一步阐述。

第一种教法是教师教知识,学生记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教学。

第二种教法,教师试图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的知识,但是忽略了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教师替代了学生的学习,无法使每个学生学习有意义,有兴趣,使学生全心的投入到学习活动。

第三种教法,学生通过自己操作,自己学习,来理解和掌握知识。在完成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方面有较好的作用。但对于后面两个目标有所欠缺。学生的情感,兴趣没有尽情发展。

第四种教法,通过学生的联想,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通过验证联想,使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教师给了足够的思考空间,通过验证进而概括,使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积极愉快的进入到运用。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了知识,同时又培养了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也帮助学生在乘法与加法进行建构,使学生获得了真正的发展。

人无完人,我们只有在教学工作中,多多反思,改正教学中的缺点与不足,不断进步,不断完善,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教而思之天地宽

教学是一门有“遗憾”的艺术,更是师生互动对话,心灵沟通,获得知识,提高素养的途径。教师在课堂教学后,总会有所思考,有所体会,此即“授课心得”、“教后感”。在此教师会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设计和实施过程进行回顾和小结,将变化、经验、教训和体会记录下来,以利于自己不断思考、提高。

一、反思教学过程中的“亮点”

所谓教与学过程中的“亮点”,就是师生在课堂中积极互动对话的成功表现。每节课的成功之处是不一样的,或许是巧妙新颖的引入;或许是形象贴切的比喻;或许是教学难点的突破;或许是直观手势的合理运用;或许是画龙点睛的小结。只要教师在课堂上积极抓住学生学习的兴奋点,随机生成精彩的环节,就会使之成为课堂画龙点睛之处。这不仅可以作为以后教学的参考,提高教学效率和师生互动的合理性,更能为以后教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反思教学过程中的“败笔”

再完善的教学预设也会因教学情境的不断变化而有疏漏失误,产生始料未及的结果。如一次没有成功的演示实验,安排不妥的教学内容,步骤烦琐的解题过程,甚至由于某种原因对学生创造积极性的挫伤等。例如,教师在提出一个问题后往往有这样的口头禅,“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这个问题不难”等诸如此类的话。学生听到这类话后,可能有这样的心理反应:这个问题回答出来了也没什么,因为它很容易;如答不出来,很没面子。这时教师随便的一句话就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将这些课堂教学中的“败笔”记录下来并对其原因做深刻的分析与探究,吸取教训,并在相似的情境中有意地加以分析、探索,抓住适当的时机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弥补与矫正,就会使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反思教学过程中的随机变化和调整

预设的教与学会因教学情境的变化而偏离原有的设想,在师生活动中产生新的变化,此时教师要适时地改变、调整课前的设想,实施新的教学策略。在学习戴望舒的《雨巷》时,教材偏重于从政治抒情诗的角度来讲解。而课堂上,学生们却常常认之为爱情诗,想像着结着丁香一样愁怨的姑娘到底有着怎样的韵味,并沉浸于诗人所描绘的江南雨巷的意境中。教师对这些课堂随机变化和调整及时进行反思,剖析学生的学习心理,探究其中的教学规律,就会有所收获。

四、反思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奇思异想”

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教学过程应遵循“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原则。学生是学习主人,学生始终是学习的主体,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总会有智慧的火花或奇思异想出现。学生往往会从多角度、多方位、多渠道提出问题,一些发言和做法可拓宽师生的思路,促使学生顿悟。有时好的方法、好的思路可以把教学引向学习高潮,补充完善教学。教师应予以肯定,甚或是虚心地接受,可以为以后的教学补充一些新鲜“血液”,做到教学相长。

五、反思学生探究学习中的“拦路虎”

教师要善于在学生动手实践、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等不同形式的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可以通过与学生交谈或问卷的形式,征求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了解学习中的困难所在。教师若对难点吃不透、对重点找不准就容易以面代点,忽视学生个体的学习特征。如教师在布置、检查课后作业时,应做到“四有四必”,即有发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评,有评必补。经过这几个环节,教师能较快掌握学生的问题所在,提高课堂效率。只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突破课堂难点,针对课堂中学生反应强烈的部分进行分析,对共同疑惑集体进行探究,学生个体学习困难及时予以辅导,这样就能及时查缺补漏,对症下药。反思这些探究过程,把握其中的教学原理,就会使教师从“经验型”向“智能型”、“理论型”转变,成为“专家型”的教育者。

六、反思“再教反思”

著名的语文特级教师于漪老师,有这样的习惯,她每教学完一篇课文后,总要思考下次再教学时该如何做,并把所思记下来以备再反思,因此她的课教得炉火纯青,常教常新。我们应该学习于漪老师这种良好的习惯,在教学完每一节课后,坐下去,沉下心来,思考一下这一堂课的得与失,根据这节课的体会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反馈的教学信息,思考一下再教学的策略。考虑一下再教学这部分内容时应该如何改进,才能比此堂课更精彩。这是一种对反思的反思,是反思的元认知,只有这样才可以扬长避短,才能把自己的教学水平提高到一个又一个新水平、新境界。

课堂是师生互动的主阵地,及时地进行课堂教学反思,有助于教师迅速接收课堂中的反馈信息,克服教学中的干扰因子;有助于找出教学预设在具体课堂互动过程中的成功和不足之处,为以后调整教学策略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有助于为今后教育、教研提供充足“能量”;有助于加深对新课程标准的领会、教材的理解和教法改革的力度。它是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能力提高以及理论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8篇: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1、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全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2、我国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我国公民应遵守的社会公德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4、我国公民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5、我国公民应遵守的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第9篇: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 (P9---13) 依法执教是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依法执教的实质,就是要求教师从严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职业行为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首要准则。 • 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

• 热爱学生是教师处理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精髓。

• 严谨治学是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方面应当遵循的准则,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团结协作是教师处理与同事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优化校内育人环境的关键因素

• 尊重家长是教师处理与学生家长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促进教育合力的形成、提高育人效果的重要环节。

• 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应当注意保持的品德。

• 为人师表是教师处理职业劳动与自身人格塑造之间关系的准则,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提出的特殊要求。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核心 • 爱岗敬业 • 教书育人 • 为人师表 • (P9)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 调节作用 • 榜样作用 • 促进作用

• (P13---16)

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主要问题

• 现代教育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高要求与中小学教师对自身职业低认同之间的冲突。

• 教师树立权威形象与学生渴望“尊重”的需求之间的冲突。

• 在教育过程中团结协作的道德要求与教育内部分歧之间的矛盾冲突。

• 家长渴望与教师沟通和教师无暇与家长交流之间的冲突。

针对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对策 • 营造“尊师重教”的大环境 • 规范和完善对教师队伍的管理

• 建立职前、职后互相衔接的师德培养体系

教师应具备的七种职业精神 • 爱国主义精神 • 奉献精神 • 爱岗敬业精神 • 开拓创新精神 • 廉洁自律精神 • 团结协作精神

• 民主法制精神

(P17—21) 为什么要提倡教师的职业精神?

• (P21----28)

• 提倡职业精神是教师为人师表的需要 • 提倡职业精神是教师自我完善的需要

• 提倡职业精神是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需要 • 提倡职业精神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 爱国主义精神

• 教师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教师职业精神的核心. (P33)

• 在自己的教育教学中如何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思想教育及其他学生活动中)(P42—47)

奉献精神

• 教师的奉献精神 (P51) • 如何理解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 教师的奉献精神 (P51) • 如何理解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 教师如何做到爱岗敬业?(P71—84)

• 要树立教育事业心

(安心从教,不见异思迁;爱校如家,关心学校发展) • 坚持正确的教育理想 (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自我发展能力)

• 确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讲究职业良心;认真教学生做人;认真搞好教学工作)

• 师生交往中,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 (参考案例研究师生交往中的师德) • (P85—96)

关心爱护学生(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一视同仁、多给后进生一点关爱、了解学生加强心理沟通)

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的自尊心、充分信任学生、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

严格要求、耐心教育(严而有格、严而有度、严而有恒、严而有理)

开拓创新精神

• 开拓创新精神的基本内涵(P112)

• 有创新意识和奋斗目标,敢于冲破影响教育和科技发展的旧观念的束缚,有魄力,讲科学,善开拓,勤实践,不断深化对教育规律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素质的教育教学模式,竭立成功,争取成功;

• 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敢于求真知、说真话、做真人,站在教育事业的前列,引导学生去探索未知领域及其规律,敢于追求真理,走前人未走过的道路,解决前人未解决的问题,并同伪科学、伪知识进行不懈的斗争; • 敢于到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去开拓创新,为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奉献才智,建功立业。

• 开拓创新型教师的基本特征(P113—122) • 具有为追求真理而无所畏惧的献身精神 •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

• 具有较强的创造力 (善于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弘扬学生的主体精神,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善于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激励氛围;善于指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注重课堂教学改革,努力解放学生的创造力)

• 怎样使自己成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P122—133) • 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全面的质量观、科学的人才观、教育创新观、现代教育价值观、现代学生观等)

• 现代学生观的特点:承认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是具有巨大潜力并等待开发的人;是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是有差异的人。 • 坚持终身学习,更新知识 结构(学习哲学与教育哲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对专业知识有高层次的追求;与课堂教学环境有关的实践性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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