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2023-07-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招标办〔2010〕24号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

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验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审所需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并通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聘请异地专家或评审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须提供评审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

五、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劳务费的计发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评标专家 劳务费 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附表

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 第二天及以上(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 招投标项目类型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劳务费标准 300 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无 发文:2011

类别:武汉市有关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

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组长),该负责人一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人确定,或随机选定。

该负责人(组长)负责填写评标报告;在统计汇总时,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评委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 对招标人拟选派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招标人评委代表实行身份确认制度。招标人对其选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也不得推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一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评委抽取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可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 第二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开标前,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准《抽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后,按照核准的评标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三)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

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

3、在同一单位抽中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

5、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其评标报酬应高于常备专家和应急专家:

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

2、重特大项目的评标;

3、处理有关投诉的技术问题、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的抽查时。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和行为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专家存包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将投标文书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一)日常管理详细记录出勤情况、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几个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定期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

1、根据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评分、排名;

2、对于第一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3、对于在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包括《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及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记录以及考核、任期考核结论;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专家资格复核情况。

第六章 评标专家资格终止、警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评标专家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资格退出机制。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4、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被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自被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若三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委资格,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且暂停6个月的评标专家抽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退出评标专家库:

1、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未主动提出的;

2、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本次评标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意见,及时安排应急评标专家替换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在武汉建设网、武汉建设信息网发布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信息。

评标专家对发布的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如有疑问,可在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考核内容 扣分/次 备注 评 标 出

勤 不接听评标通知电话 2 (5) 常备专家扣2分; 应急专家扣5分。 拒绝参加评标 3 (5) 常备专家扣3分; 应急专家扣5分。 迟到 1-2 (3-5) 常备专家迟到时间少于10分钟扣1分;10—30分钟扣2分;30分钟及以上视为缺席。应急专家迟到10分钟扣3分、20分钟扣5分、2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

请假 1-5 专家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上请假扣1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内请假扣3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20分钟以内请假扣5分。 缺席 10 (15) 常备专家缺席扣10分; 应急专家缺席扣15分。

早退 10 评标委员会的全部评标工作没有结束时退出评标视为早退。

回避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回避条件的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 10 每次发现一次扣10分,并终止其该项目的评标资格或将其评分结果作废。

履行义务 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 5 个人信息变化未及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 评标

纪律 在评标过程中有偏袒或贬低特定投标人的言行 10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第

(五)款有关规定的 10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 10 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影响、干预其他专家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不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不提交个人独立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委员会因严重失误导致重新开评标的 20 每个评标专家扣20分。

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及以上的且无正当理由 15 每发现一处扣10分。

说明:(1)每名评标专家的基础分为100分;

(2)评标出勤情况记录以交易中心电脑记录为准,“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等情况将按项目记录确认; (3)每年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分进行汇总、排名;

(4)评标专家如对所得分数有疑义,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要求。

第2篇:论统一评标专家费支付标准的必要性

摘要:多年来,评标专家们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我国招投标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家和地方级专家队伍规模扩大,评标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标准也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将围绕统一评标专家费支付标准的必要性展开论述,以期能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所益助。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工程、货物、服务中的招投标活动有了法律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完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项目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法律明确了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以及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1年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行业的不同特点陆续颁布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评标办法等规定。一系列的规章分别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评标工作要求、评标工作内容及评标标准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形成了我国招投标活动体系中有关评标专家的现行制度和评标规范制度。多年来,评标专家为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专家们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依法评标,确保推荐的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招标人能够选择到优秀的供应商。正是基于评标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性,2011年12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机构和各省级政府需要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这一立法目的,一是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以规范国家和地方专家队伍,二是充分肯定评标专家制度在我国招标投标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对评标专家进行规范,以利于评标环节更加认真严格。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专家需为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才能加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所以说,评标专家均是在本行业达到高级职称并有一定学术成绩或科研成果的知识分子。专家们在被抽取为某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后,都是请假从工作岗位上到评标现场进行评标,根据评标项目不同,少则一天,多则三五天,甚至还要晚上加班,他们审阅、评审、对照和比较大量的招标文件,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相当大,工作非常辛苦。有时,在评标工作中还要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公正地评选出最合格的中标人。正是由于这些评标专家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在招投标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

地保证招标质量,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应当充分尊重评标专家的工作,付出合理的报酬,积极配合和支持评标专家完成好评标工作。

关于专家的劳务报酬问题,我国评标制度与评标专家制度建立后,针对专家们的工作,有关部门也下发了相应规定,发改委2002年在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评标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其收取的代理费中支付, 在2004颁布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也确定了专家的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代理公司从其收取的代理费中支付。200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货物和服务及政府采购中的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用数额及支付上,针对评标中意见集中反馈较多的现象,有的地方招投标协会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如山西省招投标协会出台了《山西省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标准指导意见》。但专家费用支付多少,如何支付,国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都是按每天800元人民币/人或以下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工程类的或者工作量较大的评标则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人劳务费支付。但随着招标投标的规模越来越大,评标工作越来越多,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在支付评标专家报酬也出现了各种内部规定,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各种各样:有的规定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为每天600元人民币/人,半天300元人民币/人;有的每天支付为500元人民币/人;有的从成本考虑把明明需要三天完成的工作量压缩成两天,仅支付两天的费用;还有的在评标时不说明评标报酬标准,完成评标后,如未能达到其理想结果,则以各种理由变相的克扣;还有的明明是两个评标工作,在完成后不考虑评标工作量,仅按一个评标工作支付报酬。评标专家很多时候都以一种“给多少,算多少”的心态,不会据理力争,同时,也出现过因专家费过少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案例。总之,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越来越低,造成在抽取专家评标时,有的专家根据以往经验判断费用是否合理才决定是否参加评标,专家拒绝参加评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笔者在评标工作中亲身经历的,这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专家的评标工作积极性和认真程度,长期以往,不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如果一味地压低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势必影响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对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只有统一规范地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才会使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更加规范,也会使专家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评标工作。

笔者认为,评标专家费的标准应体现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合理确定评标专家费的政策指导标准有利于规范专家库管理。标准过低将降低评标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影响评标工作质量;标准过高则加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负担,并

容易造成评标专家过分看重个人收益而忽视评标工作本身。

总之,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是完善评标制度的一部分。韩国是全世界公认招标采购制度最为规范和先进的国家。笔者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赴韩国调达厅访问时了解到,韩国的专家费一般规定在每天1500~2000元人民币/人。众所周知,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国情,考虑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及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招标代理公司成本,参考有关专家授课的劳务报酬,适当进行统一规范,我国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统一在每天1000~1500元人民币/人较为适宜。建议相关部门应出台规范专家评标费用支付标准。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笔者希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能注意到这个细节,能够在实践中重视并予以研究解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也应就评标费用问题明确加以约定。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我国的评标制度及评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周淑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第3篇:评标专家回避

对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4篇:第三批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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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评标专家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政令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分)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将主动回避,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4、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也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评审、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更不会有接收投标人吃请、活动、馈赠财物等涉嫌不公平行为。

5、自觉抵制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在招投标会议以外的公开场合以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身份发表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6、无正当理由,不缺席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

7、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第6篇: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与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zjk.ahzbtb.gov.cn)或“安徽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的“评标专家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资格初审。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四)资格复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专家情况按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应急专家等予以分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工作。专家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通过专家评审组认定,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专家库管理系统及职业道德的入库培训和考试。

入库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获得评标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已在两年内接受过省直部门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的专家,可提出免予培训申请,同时应提交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经确认后,可以酌情免除相应课程的培训,但仍须接受专家库管理系统操作业务的培训。

第八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评标专家开展集中继续教育培训。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计入考评。

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于《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聘,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参与评标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聘期内参与评标已达30次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其评标专家资格需重新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解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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