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标准

2022-10-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务派遣协议标准

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

摘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做了规制,但是仍有一些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低。在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的交汇之处,例如被派遣劳动者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频繁地发生劳动纠纷。本文以我国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竞业限制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喻某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依据公司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2008年11月19日,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喻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喻某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公司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故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以喻某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东城区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喻某辩称,其是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食品公司无权主张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其是因为生病而提前离职,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其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喻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

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1)英国A.B.C代表处的起诉主体是否适格。(2)被派遣劳动者喻某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喻某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二、法律问题分析

(一)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近年来,受到许多企业的追捧。其中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实际的工作。这种涉及到三方性的责任关系由于其复杂性也引起了许多问题。学界通常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我国《劳动法》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采取的是一重劳动关系说,即只承認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承认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按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赋予了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具有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适格当事人。iii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主动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劳务派遣机构而是用工单位,但双方之间只是特定的劳务派遣关系,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

2、即使劳务派遣机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受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的影响,双方无法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确定,也不能将用工单位想约束的竞业限制范围视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

3、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接触到用工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概率比较小。如果不是现阶段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些用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也不可能由被派遣劳动者去任职。因而不能从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去讨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而应当从合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探讨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两条条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并有效的要件:(1)主体要求: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是依法规定的三类人;(2)内容要求:必须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3)形式要求: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一般不支持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4)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要达到双方的意思一致。必须同时达到这四点要求,两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才是真实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喻某与英国A.B.C代表处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没有具体的竞业禁止的领域,只是笼统地要求在职期间不能从事与英国A.B.C代表处类似的领域。且喻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也不可能实质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重要信息等商业秘密。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效力的。

(四)商业秘密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劳动者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当劳动者在受雇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知识的时候,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显然不构成商业秘密。 作为区域销售经理的喻某掌握的应该只是些客户名单,客户资料而已,根本接触不到影响公司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三、法律意义

竞业限制和劳务派遣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同时也是争议点。竞业限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能更好的发展,达到一种企业与员工权利的平衡,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所以这种平衡的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相关的劳务派遣岗位已经由临时工,逐渐扩展到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总裁级岗位,这些不可避免地就会接触到公司的高层商业秘密,而如何规制好这些特殊用工群体的保护企业秘密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和商业秘密(尤其是竞业限制)之间的交汇,这方面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也越来越频繁,采取怎么的有效途径来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在签订初期就有好的規制,在解约也能有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候,我们要明确规定协议的签订主体,应该是由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共同签订的协议,所以就不太适合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种协议应当是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另外单独签订的,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性质定下后,在以后有关这个协议出现了纠纷,不应该通过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而是通过民事案件来处理,不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直接可以去法院去上诉。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符合民事合同的四个要件,即主体,内容,形式,意思一致合法。这样才能使协议产生约束力。其中内容一定要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

最后,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机构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对派遣机构进行备份,再被辞退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派遣机构也需要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做约定。

注释:

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http://www.cnpension.net/index_lm/2010-01-26/news1264445558d1033753.html

欧阳杰.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吴圣奎.离职竞业限制的自由约定和法律规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5)

陆占奇.劳务派遣员工的保密协议的签订.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

作者:杨淯娴

第2篇:劳务派遣协议书(标准)

劳务派遣协议书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

日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就甲方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劳动者)共

名。到乙方单位从事

工作,工资

元/月,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

第二条

乙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乙方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乙方要求招聘、推荐人员,由乙方确定派遣到岗。 (2) 组织派遣劳动者岗前体检或年度体检。

(3) 组织派遣劳动者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和劳动政策培训。 (4) 与派遣者自乙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系本协议书附件。

(5) 与派遣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变更、鉴证、存档等手续。

(6) 协助乙方制订派遣劳动者薪酬福利方案。 (7) 为派遣劳动者的薪酬进行核算和按时发放。

(8) 为派遣劳动者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续保、转移手续及落实相关待遇。

(9) 为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保手册、工资卡的申领和发放。 (10)为乙方提供合法票据,依法依规代扣代缴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及其它费用。 (11)参与派遣劳动者与乙方之间的劳务纠纷处理,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

(12)处理派遣劳动者医疗、工伤事故、根据乙方需求,代理商业保险投险及理赔手续。

(13)开展派遣劳动者余缺调配,提高乙方人力资源利用率。 (14)管理派遣劳动者档案。

(15)协助乙方组织派遣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16)协同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7)协同乙方开展派遣劳动者奖优评先等活动。 (18)协同乙方开展派遣劳动者文体活动。

(19)做好派遣劳动者的信访工作,及时与乙方反馈相关信息。 (20)做好乙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派遣劳动者被甲方派遣到乙方之前,与乙方因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由乙方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

(2)为甲方提供所需用工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奖金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规章制度、劳动定额、录用条件、试用期限、用工期限、上岗时间等信息资料。见用工情况明细表,系本协议附件。

(3)与到岗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管理协议,岗位管理协议系本协议书附件。

(4)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服务费拨付到甲方的银行帐户上(县工商银行 账号:

收款人:

)。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

县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

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6)负责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乙方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和岗位考核管理。 (9)不得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10)乙方有权将下列情形的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D、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需要退回派遣劳动者时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2)负责每月5日前将派遣劳动者增、减情况及工资发放明细表报给甲方。逾期不报的,甲方将在次月办理增、减派遣劳动者相关手续。

第五条

双方协商事项

(1)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乙方负责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2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2)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乙方垫付。

(3)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的费用。

(4)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甲方负责相关事宜的协调处理。乙方承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

(5)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退回甲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需支付的费用。

(6)乙方提出退回派遣劳动者,负责承担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相关费用。乙方停止支付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报酬的,视同为已退回该派遣劳动者。

(7)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甲方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派遣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乙方不同意继续接受其派遣的,由甲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乙方承担甲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8)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追索赔偿。

(9)由于甲方的过错给派遣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由于乙方的过错给派遣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应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因工伤(亡)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的伤亡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非政策支出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应积极参与配合事故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12)本协议期满,如不续签,甲乙双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3)本协议有效期以乙方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为准,如有不同期的情况出现,本协议有效期限自行延续至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一致。乙方与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期限为本协议所称的派遣期限。

(1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有损害对方的行为。被害方可终止本协议,并向对方追索赔偿责任。

(15)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本协议期限为自

日起至

日止。协议期内如有政策性变化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后生效。

方(单位公章):

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3篇:劳务派遣协议书(新标准底稿)

协议编号: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北京经中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金服聚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劳务派遣事宜协商一致,制订此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各项协议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相关劳动法律、法

规为劳务派遣行为准则。

第二条乙方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相关劳动法律、法

规, ;制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甲方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相关劳动法律、法

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各项劳动法规,有权

解除或终止与劳务人员的合同。

第五条派遣员工因享受的权益。

1、甲方派遣员工与乙方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生产用品。

2、甲方派遣员工享受与乙方员工同等的政治权利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3、甲方派遣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和计划生育假待遇。

4、甲方派遣员工享受患病、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待遇。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 派遣的劳务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力使用规定。其文化程度和年龄须达到乙方用工标准,经乙方确认符合用工单位的标准后方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到乙方工作。

2、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代乙方缴社会保险。

3、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收入明细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税款。

4、 甲方负责办理劳务人员保险增减手续,负责处理各项保险事宜。

5、 甲方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工伤认定、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批手续。

6、 甲方依据医疗保险规定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医疗费报销手续。

7、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派遣岗位员工名,在岗派遣人员辞职流失的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人员补充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对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前培训》等教育,培训合格后,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2、依据国家劳动政策为甲方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全工作环境”及“劳动保护待遇”,确保生产安全。

3、劳务人员享受乙方有关加班规定的待遇,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相关劳动政策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4、劳务人员在乙方务工期间,乙方应把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降低工伤发生率。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因工作遭受伤害,乙方应采取急救措施,救治费用乙方先行垫付,并及时通知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工伤手续。乙方提供必要的发生工伤事故的文字材料,属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范围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事务由甲方协助办理。如果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外应由企业负担的相关费用,具体事务由甲方协助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劳务人员当月入职后,因推迟交纳社会保险时间而造成的空档期,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因疾病住院使甲方无法办理工伤申报和住院医疗报销手续,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6、乙方应支付劳务人员在岗期间因病休假的病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执行)。

7、乙方应支付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8、劳务人员因违反乙方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等不好影响,乙方可按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劳务人员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9、协助甲方办理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增减手续。

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及标准

双方确认: 150元/人/月

第九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甲方承办,乙方应于每月前按实际发生员工人数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社会保险费、派遣人员工资。

2、当月15日后入职和15日前离职的人员,当月管理费按50%支付。

3、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后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结算方式:支票形式或转账形式。

5、甲乙双方核实各项费用后,由甲方出具等额发票到乙方处换取支票。

第十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停缴与工资发放延迟解决

1、如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未支付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支付甲方以上各项费用(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工资、加班费、奖金)甲方负责垫付,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甲方以上各项费用(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工资、加班费、奖金),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停缴与工资发放延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附加约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执行期限自 2013年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

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

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

行变更或解除。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任何一方

要求续签或不再续签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就相关后续

问题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存在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协商解决原则,

如协商未果提交北京劳动仲裁机关裁定。

第十四条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执行。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小时工劳务派遣协议书标准版本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协 议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乙方(用人单位):江门市汇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耀洪

注册所在地:江门市跃进路70号4楼A6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派遣临时工至甲方工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按甲方用工时间要求,为甲方组织输送劳务工,甲方按议定标准支付乙方劳务费等相关事宜。

一、合同期限及劳务费用:

1.合同期限暂定为 6个月,人数为 50人,自2012 年 03月09日至 2012年 8 月31日止。

2.本协议期满,经过双方协商后可续约,反之则本协议终止。

3.如一方要解除合约或续约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议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派遣员工有如下情形的,甲方可以提出退回及更换,乙方须及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退回和

更换:

A、发现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者。

B、严重违反甲方所提供的厂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C、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岗位的。

2、甲方给乙方派遣员工合理岗前培训及不可存在歧视行为。

3、甲方应为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安全条件,必须将派遣工派到无毒、无害、无高

危险的岗位,劳务工因工受伤或死亡或非因工受伤及死亡所造成的伤亡意外事故,由乙方协助处理工伤社保或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但社保工伤理赔或商业保险理赔后所涉及到的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治疗费、及工伤补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可就劳务工是否购买从化单工伤社保进行友好沟通,如甲方要求乙方劳务工需

要购买从化单工伤保险,则甲方按照每月每人支付35元的单工伤社保费用,反之则无需支付该费用,但因此产生的用工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按如下要求支付乙方劳务工待遇:

4 页 第 1 页 共

乙方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按每小时 8.5-9.0元结算(该费用包含乙方劳务服务费),加班按同种价格计算(但法定假日除外);甲方免费提供食宿(水电费全免),如未能给员工提供住宿的,将由甲方按照每人每月60元标准支付住房补贴(满7天不满15天的支付30元,15天以上的支付60元)。员工用餐标准参照甲方正式普工用餐标准。每月最低保障上班260小时, 每天正常上班10~12小时(含加班时间),遇到特殊情况每天上班不得超过14小时。若因甲方货源不足或者停电等情况,甲方应该保障每月补足260小时(注:每月上班时间不足260小时需补到260小时(按 8.5-9.0元/小时);

6、甲方每月至少保证劳务工休息2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1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

7、乙方派遣工进厂甲方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免费提供工衣、厂牌及必要的劳保用

品(员工离职后,必须将厂牌交还给公司),甲方不可以随意解雇乙方派遣员工,如甲方随意解雇乙方派遣工的需按500元/人的费用赔偿给乙方。如有违纪事件需要解雇时,甲方应通知乙方负责人,以便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确定事实无误后,甲方可以退回乙方劳务工。

8、甲方派遣的劳务工必须严格遵守工资保密原则,不能向我司员工吐露有关薪资收入信息,

若有发现,合同终止。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输送派遣工:

A、员工年龄在16 至43岁之间,民族不限,男女不限,身体健康。乙方劳务工需要入厂面试通过后,由乙方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为劳务工先自费,后凭体检发票报销的形式由甲方进行支付,期间如属员工自行离职的除外。

B、无任何传染病或精神病等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疾病。

C、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1寸相片两张。语言沟通无障碍。

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生产用工要求,经协商后,增加或减少派遣员工。

2、乙方负责做好所有员工的思想和稳定工作,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50名(含50人)派遣

配置一名驻厂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发管理人员1800元/月的工资。甲方提供免费吃住。

3、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间,需要服从甲方工作、生活、住宿、上下班和休息等规章

制度。如有违反甲方规定的,按甲方规定处理。并通知乙方管理人员出面协助。

4、乙方派遣工到达甲方时,要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的花名册,以便双方协调管理。

5、中途出厂人员空缺岗位,乙方应及时补充上岗人员。

6、乙方派遣员工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或违纪犯罪的,甲方将按照贵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派遣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付及法律责任,乙方协助解决。

7、乙方劳务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派遣工受到身体损害,

甲方应对受害派遣工予以赔偿,并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四、费用结算

1、甲方每月号前,将乙方上月劳务人员的考勤表发送到乙方客服人员,乙方在收到考勤表

后应在2天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

2、甲方收到乙方核准后的考勤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认。

3、双方确认费用无误,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应当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

乙方劳务费用发票后应当于当月 15 日前以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将费用支付给乙方,转账账号见附件一。

4、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劳务服务费,逾期3日

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并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5、乙方劳务员工的工资由甲方代为发放,按照甲方薪资发放时间执行,具体薪资结算标准为

的,甲方则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6、甲方须在协议期满

四、附则:

1、双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甲

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如一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则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付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协议未提及之事项或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

可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劳务人员,包括离职后三个月内,不能编制为工厂正式工人,如有违

约,甲方应按1000元/人的费用赔偿给乙方。

5、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整体劳务市场单价提升,甲乙双方应协商进行调升单价。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5篇:劳务派遣协议

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协 议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协议编号: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派遣人员提供劳务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为

协议,协议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年(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需要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名提供劳务。

(二)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用人需求(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向社会公开招聘,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推荐拟派遣人员候选人,候选人数一般不得低于乙方需求人数的150%。

(三)甲方接到乙方筛选的人员名单后,于3日内办理派遣手续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甲方要建立健全派遣劳务人员个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代交各项社会保险。 ①、乙方向甲方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书人数办理社会保险; ②、凡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手续;

③、乙方如不按实际签订人数缴纳社会各项保险金,一旦发生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教育劳务人员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七)甲方向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劳动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处理,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对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款按程序解除和终止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拟派遣的劳动者进行面试、笔试,确定所需要人员后书面通知甲方。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乙方查验劳务人员与甲方所签劳动合同后,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在无工作期间,乙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乙方须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集体部分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由甲方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明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单位规章制度),乙方负责按岗位协议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知识教育,需达到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

(四)乙方按照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五)乙方可以依照本企业同等岗位人员工作待遇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考勤,依据熟练程度可适当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各种津贴与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六)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劳务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并按相关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七)乙方要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事故经过,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应在2日内报告,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如不按时通知甲方,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八)被派遣劳动者再乙方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死亡,在合同期间患职业病的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34号文件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规定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按照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的有关规定解决。

(九)被派遣劳动者再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病假和女工四期等福利待遇由乙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并要求甲方重新选派人员: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除本协议第二天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退回派遣人员,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甲方,由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其他

(一)被派遣劳动者在到达乙方岗位之日起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满,乙方根据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二)乙方以实际签订协议人数,每人每月按(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将派遣人员上月工资的综合考核结果反馈甲方,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的,乙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0.2‰的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自

日至

日止,有效期为

年(月),如需续订协议,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协商,并续签书面协议。

方: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第6篇:劳务派遣协议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鉴于乙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乙方派遣至甲方服务,甲乙双方形成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关系,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工作内容及期限

1、乙方的工作岗位是: ,工作地点为 。 该岗位(属于、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该工作岗位(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3、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是:

工作岗位的工作标准是:

4、甲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或其他因素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但是应当三方协商一致并与派遣公司及乙方签订岗位聘任变更合同,三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用工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固定期限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任务完成,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6、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二、乙方之权利

1、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劳动保护义务,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

(2)甲方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有权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加班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不计入甲方与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完成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4、培训及服务期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严格遵守其岗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鉴于乙方系劳务派遣工,甲方与乙方不约定服务期条款。但是甲方实际出资给派遣公司定向培养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不受限制。

5、工资、福利及其支付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基本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

(2)乙方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乙方的津贴、补贴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 (4)乙方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由派遣公司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5)乙方在派遣期间,享有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的权利。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乙方。

6、跨地区派遣的工资标准

跨地区派遣的(甲方和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按照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乙方之义务

1、规章制度

乙方服从甲方和派遣公司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和派遣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甲方对于乙方实行的监督管理权程度不低于甲方的正式职工。

2、用工管理

(1)对于乙方违法违纪情形,甲方可以向派遣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考核,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表现予以相应的奖惩。

3、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3)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无异议的,如甲方提出使用要求,乙方同意无条件授予甲方该成果法定最长期限的独占使用许可权。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4、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秘密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直到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发布为止。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信息

指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许可证、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b. 经营信息

指与甲方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c.乙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d.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在被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a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d.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双方其他约定

1、工伤

(1)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甲方与派遣公司共同处理,派遣公司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接到通知 4小时 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3)甲方应向派遣公司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派遣公司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4)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2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超出2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派遣公司垫资。

(5)乙方发生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国家规定由甲方承担除外。

2、侵权责任

乙方造成第三方伤害的,由乙方和派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3、病假、医疗期及待遇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派遣公司继续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

4、事假、年假及其待遇

(1)乙方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不计薪。乙方结婚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但婚嫁应当在结婚登记日前后三月内休完。

(2)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年的,甲方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5、女职工“三期”待遇

(1)乙方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不得降低乙方工资待遇,不得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规定承担工资支付。但乙方无法提供合法婚育证明及医院证明除外。

(2)派遣公司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育状况及“三期”情况。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

1、在派遣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与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派遣公司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占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派遣公司),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乙方与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14)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5)被证明隐瞒或虚构真实身份、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履历)的;

2、乙方被退回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3、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通过派遣公司及时支付乙方。

4、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不得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派遣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未经协商擅自离岗或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事项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2、其他用工纠纷,由乙方向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派遣公司主张。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甲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乙方侵犯甲方权益的,甲方可自行或通过派遣公司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1)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2)甲方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 ; (4) 。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遣单位留存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党团关系组织关系由派遣公司处理。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过甲方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派遣公司方亦对本合同及《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各条款给乙方进行详细解释,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3、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5、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第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岗位的用工,由乙方派遣。具体用工岗位和人数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甲方用工的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派遣足额并满足甲方岗位任职要求的劳动者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的岗位及其对应的被派遣劳动者姓名、基本情况清单,由乙方另行制作,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附件三。

二、劳务派遣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费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医疗期、工伤期、三期(即女性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6、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所规定的标准通知甲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为 元/月/人。支付方式为 按月转帐支付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 10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直接划入以劳动者名义开立的工资账户;乙方的划账的日期为每月的 15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5、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扣代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须按甲方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有关要求工作。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事项,甲方有权监督。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调整的,乙方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向甲方提供其他合适人选。

第十条 甲方有权利监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导致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因此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就上述已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追加派遣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已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证据;如证据查验属实,甲方应在收到追加要求5个工作日被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不能折扣乙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决定取消派遣岗位的,又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派遣劳动者工作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后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十二条 按照乙方派遣的实际岗位人数按时足额支付派遣费用并取得付款 后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名单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素质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随时提出增加被派遣者数量的要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减少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更换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条 制定相应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组织纪律、新酬体系及分配等。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从事业务工作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甲方应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加班,确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押金由甲方垫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退回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有权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不补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数量,提供合适人选甲方考核,经甲方审验候选人及相关材料后,由甲方决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处,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派遣费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提供相关的人事、劳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并定期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有效的跟踪维系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受到甲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个工作日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扣除依法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费用后转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的支付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生育情况。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办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所有人事、档案、劳资和保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乙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保密条款

第三十四条 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自本协议生效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后授权,不得披露、使用后处置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甲方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甲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甲方岗位时,应向甲方交回有关文件资料、培训教材(有商业秘密的)、办公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未按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3、乙方或者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保密约定的;

4、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劳动争议的;

5、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未按照约定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支付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仍未改正的。

7、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的,甲方要求期限支付,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召回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未按时足额要求支付派遣费用,且逾期支付打一个月的;

2、甲方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要求威胁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或者一方无本协议约定的正当理由,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申请费、签定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因国家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四十三条 劳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鉴劳动协议,双方协议关系自然终止。

七、其他

第四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应由劳动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依法缴纳。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一概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伤残或患职业病的,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12小时被告知乙方,并协助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把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甲方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劳动争议及纠纷,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向劳动行为发生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十九条 如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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