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新版

2022-08-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务派遣协议新版

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

摘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做了规制,但是仍有一些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低。在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的交汇之处,例如被派遣劳动者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频繁地发生劳动纠纷。本文以我国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竞业限制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喻某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依据公司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2008年11月19日,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喻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喻某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公司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故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以喻某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东城区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喻某辩称,其是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食品公司无权主张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其是因为生病而提前离职,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其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喻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

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1)英国A.B.C代表处的起诉主体是否适格。(2)被派遣劳动者喻某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喻某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二、法律问题分析

(一)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近年来,受到许多企业的追捧。其中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实际的工作。这种涉及到三方性的责任关系由于其复杂性也引起了许多问题。学界通常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我国《劳动法》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采取的是一重劳动关系说,即只承認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承认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按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赋予了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具有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适格当事人。iii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主动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劳务派遣机构而是用工单位,但双方之间只是特定的劳务派遣关系,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

2、即使劳务派遣机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受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的影响,双方无法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确定,也不能将用工单位想约束的竞业限制范围视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

3、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接触到用工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概率比较小。如果不是现阶段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些用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也不可能由被派遣劳动者去任职。因而不能从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去讨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而应当从合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探讨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两条条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并有效的要件:(1)主体要求: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是依法规定的三类人;(2)内容要求:必须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3)形式要求: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一般不支持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4)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要达到双方的意思一致。必须同时达到这四点要求,两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才是真实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喻某与英国A.B.C代表处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没有具体的竞业禁止的领域,只是笼统地要求在职期间不能从事与英国A.B.C代表处类似的领域。且喻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也不可能实质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重要信息等商业秘密。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效力的。

(四)商业秘密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劳动者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当劳动者在受雇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知识的时候,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显然不构成商业秘密。 作为区域销售经理的喻某掌握的应该只是些客户名单,客户资料而已,根本接触不到影响公司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三、法律意义

竞业限制和劳务派遣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同时也是争议点。竞业限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能更好的发展,达到一种企业与员工权利的平衡,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所以这种平衡的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相关的劳务派遣岗位已经由临时工,逐渐扩展到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总裁级岗位,这些不可避免地就会接触到公司的高层商业秘密,而如何规制好这些特殊用工群体的保护企业秘密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和商业秘密(尤其是竞业限制)之间的交汇,这方面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也越来越频繁,采取怎么的有效途径来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在签订初期就有好的規制,在解约也能有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候,我们要明确规定协议的签订主体,应该是由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共同签订的协议,所以就不太适合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种协议应当是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另外单独签订的,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性质定下后,在以后有关这个协议出现了纠纷,不应该通过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而是通过民事案件来处理,不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直接可以去法院去上诉。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符合民事合同的四个要件,即主体,内容,形式,意思一致合法。这样才能使协议产生约束力。其中内容一定要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

最后,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机构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对派遣机构进行备份,再被辞退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派遣机构也需要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做约定。

注释:

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http://www.cnpension.net/index_lm/2010-01-26/news1264445558d1033753.html

欧阳杰.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吴圣奎.离职竞业限制的自由约定和法律规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5)

陆占奇.劳务派遣员工的保密协议的签订.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

作者:杨淯娴

第2篇:新版权合作协议

花稿版权合作协议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面料花稿达成如下协议:

一、花稿的名称:(具体见附件)

二、交付花稿的形式:

三、花稿有效期:

四、合作方式:

1.乙方预付金额给甲方 2.甲方同意将花稿的版权在上述有效期内转移给乙方 3.如经过一段时间使用,乙方如果想买断该花稿版权,甲方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乙方权利:

甲方同意将花稿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乙方:

1.花稿的使用权;

2.对花稿的改进,并且根据花稿设计新的产品

3.乙方还可以将其根据花稿制作成的产品在市场销售

六、甲方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甲方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所转让的权利不能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有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花稿或类似相关内容各项专有权与其它公司合作。

七、甲方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结束后个月后没有相应的续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乙方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乙方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八、乙方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九、保密协议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此花稿以任何形式传递给其他任何人或单位

2.甲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乙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保密协议,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

一、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由甲方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

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广东省广美玉兰软装艺术创意研究院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新设计大

楼301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020-34263100/020-34028052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

第3篇: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乙方:(派遣单位)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甲方提供优质劳务派遣服务,建立并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数量、派遣期限等由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下签订。输送频率根据所组织的人员状况及甲方需求紧急程度而定。

第三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劳动者时,应依据法律、法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至甲方工作。

第四条 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条款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第五条 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如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章 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第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向乙方推荐派遣员工。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员工进入甲方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 协议期间内,派遣人员若有增减,双方应及时变更《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方式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3、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的完成工作情况,并受乙方委托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5、可以根据确定的用工期限,要求乙方依法与首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6、甲方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7、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8、对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确定推荐派遣员工名单后,应于5日内,将名单交由乙方审核办理录用以及派遣手续。

2、对派遣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3、为派遣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安排派遣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做好防治职业病措施,并应在其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对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6、派遣期间,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按时足额支付每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员工报酬、社保费用等。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支付付款:延迟支付管理费及员工报酬的,逾期 30 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延迟支付社保费用,导致当月社保未按期缴纳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对甲方违法、违约侵犯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回复乙方。

2、派遣员工由于甲方原因而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3、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

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有权敦促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用及员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必须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按乙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将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一份。

2、根据本协议和附件的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派遣以及退工等手续。

3、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派遣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等;

4、接受处理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可退回情形而退回的派遣员工。

5、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管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努力工作。

6、当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以及派遣员工个人资料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7、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8、按时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如甲方已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却由于乙方不如实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起的劳务纠纷,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签收单或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以及为被派遣劳务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的复印件。

9、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照社保缴纳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协助派遣员

工理赔事宜。派遣人员由于工伤产生的费用中,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务院第586号令修改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由乙方承担10%,甲方承担90%。

10、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事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1、在乙方权限范围内,为甲方及派遣员工出具相关证明。

12、根据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及劳动资讯信息。

第四章 退工

第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的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方不需要该员工继续提供派遣服务的,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约定结清派遣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社保费用及管理费。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在20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或身体不合格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遵守生产规范、工艺规程、质量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2000元及以上)的;

5、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6.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限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本人。

1.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岗位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计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任务减少、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企业搬迁、改制、转让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务协议达成一致的。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期间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派遣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派遣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法定事由,甲乙双方不得将派遣人员退回或调回,给对方及派遣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二十条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劳务派遣管理费:

1、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条件组织招录的派遣员工,按每人每月 70 元。

2、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的派遣员工,按每人每月 30 元。 收费类型在《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中注明。 (2)派遣员工的工作报酬。 (3)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

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时间系数(当月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时间系数为0.5,当月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时间系数为1。)

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及日期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上的人数、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将派遣员工上月的工作报酬、劳务派遣管理费及当月保险费划到乙方指定帐户上,乙方收到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派遣员工工资总额、保险费和管理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送达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为 壹 年,自 2012 年04月01 日至 2013 年 03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同一个协议期限。

第七章 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而无需支付对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如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向并经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将不再向甲方派遣新的劳务人员,但本协议终止期限应顺延至乙方所派遣的最后一批劳务人员的派遣期终止日期。如未及时办理协议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到期后,甲方仍继续使用劳务人员的,则视为双方已续订同一期限的协议,双方应及时补办续订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双方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资质证明资料。

2、《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3. 其他必要资料。

第4篇:劳务派遣协议

彩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协 议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协议编号:

方: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派遣人员提供劳务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为

协议,协议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年(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需要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名提供劳务。

(二)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用人需求(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向社会公开招聘,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推荐拟派遣人员候选人,候选人数一般不得低于乙方需求人数的150%。

(三)甲方接到乙方筛选的人员名单后,于3日内办理派遣手续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

(五)甲方要建立健全派遣劳务人员个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代交各项社会保险。 ①、乙方向甲方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书人数办理社会保险; ②、凡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手续;

③、乙方如不按实际签订人数缴纳社会各项保险金,一旦发生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教育劳务人员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七)甲方向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劳动纠纷,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处理,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对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款按程序解除和终止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拟派遣的劳动者进行面试、笔试,确定所需要人员后书面通知甲方。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乙方查验劳务人员与甲方所签劳动合同后,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在无工作期间,乙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乙方须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集体部分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由甲方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注明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单位规章制度),乙方负责按岗位协议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知识教育,需达到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

(四)乙方按照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五)乙方可以依照本企业同等岗位人员工作待遇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考勤,依据熟练程度可适当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各种津贴与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六)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劳务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并按相关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七)乙方要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事故经过,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应在2日内报告,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如不按时通知甲方,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八)被派遣劳动者再乙方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死亡,在合同期间患职业病的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34号文件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规定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按照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文的有关规定解决。

(九)被派遣劳动者再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伤、病假和女工四期等福利待遇由乙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并要求甲方重新选派人员: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除本协议第二天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退回派遣人员,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甲方,由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补偿或赔偿。

四、其他

(一)被派遣劳动者在到达乙方岗位之日起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满,乙方根据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二)乙方以实际签订协议人数,每人每月按(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将派遣人员上月工资的综合考核结果反馈甲方,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的,乙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0.2‰的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自

日至

日止,有效期为

年(月),如需续订协议,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协商,并续签书面协议。

方: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第5篇: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第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岗位的用工,由乙方派遣。具体用工岗位和人数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甲方用工的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派遣足额并满足甲方岗位任职要求的劳动者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的岗位及其对应的被派遣劳动者姓名、基本情况清单,由乙方另行制作,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附件三。

二、劳务派遣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费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医疗期、工伤期、三期(即女性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6、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所规定的标准通知甲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为 元/月/人。支付方式为 按月转帐支付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 10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直接划入以劳动者名义开立的工资账户;乙方的划账的日期为每月的 15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5、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扣代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须按甲方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有关要求工作。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事项,甲方有权监督。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调整的,乙方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向甲方提供其他合适人选。

第十条 甲方有权利监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导致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因此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就上述已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追加派遣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已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证据;如证据查验属实,甲方应在收到追加要求5个工作日被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不能折扣乙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决定取消派遣岗位的,又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派遣劳动者工作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后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十二条 按照乙方派遣的实际岗位人数按时足额支付派遣费用并取得付款 后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名单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素质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随时提出增加被派遣者数量的要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减少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更换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条 制定相应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组织纪律、新酬体系及分配等。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从事业务工作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甲方应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加班,确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押金由甲方垫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退回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有权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不补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数量,提供合适人选甲方考核,经甲方审验候选人及相关材料后,由甲方决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处,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派遣费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提供相关的人事、劳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并定期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有效的跟踪维系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受到甲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个工作日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扣除依法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费用后转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的支付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生育情况。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办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所有人事、档案、劳资和保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乙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保密条款

第三十四条 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自本协议生效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后授权,不得披露、使用后处置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甲方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甲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甲方岗位时,应向甲方交回有关文件资料、培训教材(有商业秘密的)、办公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未按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3、乙方或者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保密约定的;

4、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劳动争议的;

5、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未按照约定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支付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仍未改正的。

7、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的,甲方要求期限支付,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召回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未按时足额要求支付派遣费用,且逾期支付打一个月的;

2、甲方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要求威胁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或者一方无本协议约定的正当理由,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申请费、签定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因国家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四十三条 劳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鉴劳动协议,双方协议关系自然终止。

七、其他

第四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应由劳动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依法缴纳。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一概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伤残或患职业病的,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12小时被告知乙方,并协助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把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甲方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劳动争议及纠纷,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向劳动行为发生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十九条 如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第6篇: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部分项目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

二、劳务派遣的岗位、人数及期限

岗位, 人数,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而项目尚未结束,同时甲方需要继续用工,经甲、乙双方协商无异议,合同顺延,顺延至工程结束。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可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工单位的职责。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与乙方协商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1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乙方的劳务服务费,甲方应一次性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足额发放工资,同时缴纳派遣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1)、(2)、(3)项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7.甲方无故与乙方提前终止劳动派遣协议的,若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9.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0.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七、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费用为每人每月 元; (2)社会保险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每人每月 元;

3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工资的总额收取 % ;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劳务费用共计: 元(大写: )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合法的发票后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九、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法律规定的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4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赔偿。 十

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

二、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5

第7篇:新版机电产品采购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

新版机电产品采购协议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参考合同-参考合同-机电产品采购协议

1.定义

本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新版机电产品采购协议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_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_宽_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_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_宽_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_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_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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