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协议

2022-12-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劳务中介协议

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

摘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做了规制,但是仍有一些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低。在劳务派遣和竞业限制的交汇之处,例如被派遣劳动者能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频繁地发生劳动纠纷。本文以我国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竞业限制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喻某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依据公司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2008年11月19日,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喻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喻某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公司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故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以喻某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东城区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喻某辩称,其是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食品公司无权主张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其是因为生病而提前离职,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其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喻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

所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1)英国A.B.C代表处的起诉主体是否适格。(2)被派遣劳动者喻某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喻某与用工单位英国A.B.C代表处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二、法律问题分析

(一)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近年来,受到许多企业的追捧。其中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实际的工作。这种涉及到三方性的责任关系由于其复杂性也引起了许多问题。学界通常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我国《劳动法》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采取的是一重劳动关系说,即只承認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承认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按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赋予了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具有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适格当事人。iii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主动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劳务派遣机构而是用工单位,但双方之间只是特定的劳务派遣关系,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

2、即使劳务派遣机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受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的影响,双方无法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确定,也不能将用工单位想约束的竞业限制范围视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范围。

3、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接触到用工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概率比较小。如果不是现阶段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些用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也不可能由被派遣劳动者去任职。因而不能从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去讨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而应当从合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探讨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两条条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并有效的要件:(1)主体要求: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且是依法规定的三类人;(2)内容要求:必须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3)形式要求: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一般不支持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4)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要达到双方的意思一致。必须同时达到这四点要求,两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才是真实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喻某与英国A.B.C代表处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没有具体的竞业禁止的领域,只是笼统地要求在职期间不能从事与英国A.B.C代表处类似的领域。且喻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也不可能实质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重要信息等商业秘密。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效力的。

(四)商业秘密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用人单位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劳动者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当劳动者在受雇中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在同一行业已成为普遍知识的时候,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显然不构成商业秘密。 作为区域销售经理的喻某掌握的应该只是些客户名单,客户资料而已,根本接触不到影响公司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三、法律意义

竞业限制和劳务派遣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同时也是争议点。竞业限制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能更好的发展,达到一种企业与员工权利的平衡,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所以这种平衡的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迅速,相关的劳务派遣岗位已经由临时工,逐渐扩展到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总裁级岗位,这些不可避免地就会接触到公司的高层商业秘密,而如何规制好这些特殊用工群体的保护企业秘密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和商业秘密(尤其是竞业限制)之间的交汇,这方面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也越来越频繁,采取怎么的有效途径来处理好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在签订初期就有好的規制,在解约也能有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候,我们要明确规定协议的签订主体,应该是由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共同签订的协议,所以就不太适合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种协议应当是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另外单独签订的,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性质定下后,在以后有关这个协议出现了纠纷,不应该通过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而是通过民事案件来处理,不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直接可以去法院去上诉。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符合民事合同的四个要件,即主体,内容,形式,意思一致合法。这样才能使协议产生约束力。其中内容一定要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

最后,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机构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对派遣机构进行备份,再被辞退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派遣机构也需要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这种义务可以在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做约定。

注释:

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http://www.cnpension.net/index_lm/2010-01-26/news1264445558d1033753.html

欧阳杰.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吴圣奎.离职竞业限制的自由约定和法律规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5)

陆占奇.劳务派遣员工的保密协议的签订.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

作者:杨淯娴

第2篇:劳务中介协议

劳务输入单位(甲方):

电 话:

地 址:

劳务中介单位(乙方):

电 话:

地 址: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中介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协议:

一、 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

日起派遣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中介服务费用。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女性: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矫正视力1.0以上,年龄18—35周岁;男性: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矫正视力1.0以上,年龄18—35周岁。

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 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协议条款条件组织招录,派遣的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中介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中介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日终止。

四、费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中介费用标准:派遣的劳务人员在自在甲方报道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一个月中介服务费为一百元/人,工作满三个月后中介服务费为肆百元/人。

(二)、劳务人员的费用的标准:

1、劳务人员的薪资福利标准按照甲方单位的薪资福利标准确定,并由甲方向劳务人员本人支付。

2、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试用期结束后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3、每月应支付的劳务中介服务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到期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

4、当月实际使用到期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中介派遣人员清单》人数为准。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劳务派遣服务费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将当 (月、季)费用以转帐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权利

(一)、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三)、确定和调整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四)、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务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五)、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六)、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甲方义务和责任

(一) 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 试用期满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并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三) 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 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的,应提前

三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换劳务人员。 (五)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务中介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

(一)、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二)、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 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

(二) 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三) 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若甲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公司经营调整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前30 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

十、其他

(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属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期:

第3篇:中介劳务协议

服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与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约定将账户(具体为:沪深资金账号:。)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管理,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即从年___月___日起至年月___日截止。为确保委托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有关权利得以实现,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1条 乙方咨询管理服务内容

1.1 就委托协议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1.2 为了确保账户资金(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除外),不得撤销指定交易及股票转托管;乙方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若发现有上述行为,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合法方式进行有效制止。

1.3 在委托协议委托期内,协助甲方将委托账户部分利润(按照

1 /

3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内)划出,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1.4 委托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协助甲方完成委托协议结算事宜。

第2条 乙方保密义务

2.1 在委托协议签订、履行和结算过程当中,乙方应当对知悉的有关委托协议的交易结构、证券投资信息、客户资料、收益情况等信息保守秘密。

2.2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2.3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需保密的信息。

2.4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任一款项,乙方须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3条 服务费支付

3.1 若委托协议委托期限顺利执行完毕并完成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服务费按照下面约定分4期支付。

3.1.1 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满3个月,甲方于第4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服务费,第一期服务费为服务费总额的25%。

3.1.2 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甲方于第7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服务费,第二期服务费为服务费总额的

25%。

3.1.3 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满9个月,甲方于第10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服务费,第三期服务费为服务费总额的25%。

3.1.4 甲方于委托协议委托期满并结算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服务费,第四期服务费为服务费总额的25%。

3.2 若委托协议提前终止,根据委托协议委托期限存续时间长短,甲方按照2.1款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4条:其他

4.1本协议在执行中若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4.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

第4篇:劳务中介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经营人力资源业务、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乙方拥有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资源,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服务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为劳务人员寻找提供工作岗位等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能、资质证书、简历等能表明劳务人员身份和能力的有关材料,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从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中招录,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用工单位;甲方依照当地政策为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三、甲、乙双方约定以招录派遣的劳务人员的计时工资差额部分(详见每月工资结算单)进行收入分成,甲方分得

%,乙方分得

%,按月结算,甲方每月在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后

日内将收入分成部分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提供发票。

四、在用工期间,招录派遣的劳务人员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它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用工单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协调处理。

五、无论何种原因,招录派遣人员若人数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结算数据,据实结算分成收入。

六、甲方不得干预、插手乙方与上述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和关系;乙方也不得干预、插手甲方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和关系。

七、任何一方在合作中若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额损失。

八、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日至

日。

九、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5篇:劳务中介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人住址:

受托人:

根据甲方驻国外工作需要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事宜,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上及费用

1、乙方提出申请赴务工。甲方向乙方提供出国务工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出国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乙方向甲方缴纳出国劳务中介费用人民币元。

2、乙方出国劳务所需费用,包括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护照费、国内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机票和签证费合计26000元人民币暂由甲方垫付,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押金15000元人民币,半年之后甲方返还乙方押金15000元人民币)乙方确认,甲方一旦为乙方办妥上述出国手续,乙方无论何时或何种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中途返回国,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押金等其它费用都不退还)。

二、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有权更换国外雇主,乙方必须服从。

2、负责与国外雇主之间保持合作关系,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3、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工作。

4、鉴于建设工程劳务中安全等方面的特殊性,甲方负责协助国外雇主对乙方在外劳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和现场协调进行安排,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保证具务提供劳务所要求的各项技能,拥有符合中国国家规定要求的资格证书;同时,乙方应保证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以积极努力的态度、高质高效完成劳务工作。

2、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办理各项出国手续,并按时提供相关证件等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确定的各项时间安排、保证在办理完签证并购买机票后按时成行,否则相应发生的费用和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1、本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自乙方离京之日起至工作期满回国之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3-

2、每天工作9小时,加班另算。

4、乙方在国外提供劳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及国外雇主对劳务事项、生活、分工及在工程所在国各地各项目间的统一安排,以及返回国内时间统一安排。

5、乙方应遵守工程所在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外雇主和甲方声誉的行为。

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外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返工、修补、重做等情形的,根据所在国法律及国外雇主的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非正常损抔的,根据所在国法律及国外雇主的规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未经国外雇主和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工作或提供劳务,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劳务关系的其他经营业务事项,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

9、乙方自备个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10、乙方到达项目所在国后,必须将护照和工作准证交国外雇主统一管理。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和乙方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退回向乙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不可抗力条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供证明。

3、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生效及终止条款

1、本合同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由乙方及甲方授权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根据合同签定协议,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出国务工,责任由甲方承担,并退还乙方全部费用元,并视情补偿损失元。

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在同等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该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甲方(盖章):乙方(手印):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第6篇: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是使用文本。南通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出国劳务中介(居间)的企业和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增加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内容,均有权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或举报。

三、签订合同前请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如对本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

四、本合同由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解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特别提示

一、对中介方违反《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从事行政违法行为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时,请向属地工商、劳动、公安等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或投诉。

二、中介方必须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国内劳务中介经营范围的企业。中介方向本合同委托方介绍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境外就业中介企业。

三、中介方不得收取中介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代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 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 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 1.6 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 1.7 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 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 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1.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 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 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

2.5 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 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 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 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 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 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 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4.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 元人民币。 4.3 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 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 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 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 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6.6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附则

9.1 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7篇:出国劳务中介的合同范本

劳务中介机构是那些专门向组织提供人力资源的机构。我国劳务中介机构的形式有临时劳务市场、固定的劳动介绍机构、各类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和专门从事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猎头公司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出国劳务中介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出国劳务中介的合同范本1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执照注册号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____________。

1.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____________内(合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1.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素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枝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

2.5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晨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晨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素要相关证明材料。

3.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3.5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3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速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捉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合同一方选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造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造约责任。

6.5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伸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晨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附则

9.1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本合同自签字(益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出国劳务中介的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 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 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

1.6 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1.7 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 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 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1.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并在 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 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

2.5 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 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 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 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 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 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 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4.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 元人民币。

4.3 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 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 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 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 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附则

9.1 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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