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提纲

2023-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谈话函询提纲

谈话函询制度,大全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 zhì dù,意思有 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谈话函询制度 3 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谈话函询制度·1

“非常感谢组织的提醒教育,我内心感到很惭愧,由于我在工作中没有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群众对我们工作的不满,接下来,我将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改正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日前,南华县某局副局长在接到县纪委监委的函询后,深有感触地说。

南华县纪委监委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准确运用谈话函询制度,做到潜在问题早发现,露出苗头早提醒,发现违纪早处理。

前段时间,南华县某局副局长遇到点“小麻烦”,因为有群众到南华县纪委举报其工作态度恶劣的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后,根据问题导向对信访举报件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信访举报件属于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是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根据新的《规则》要求,案管室将此线索交给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对被反映人采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理。

经过函询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信访人到该局申请办理业务,但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副局长在向其解释沟通中没有把握好情绪,从而造成信访人的误会,将其举报到县纪委监委。

经过组织的谈话函询,及时给该副局长提了醒,事后及时对发生的错误进行补救,得到了信访举报人的谅解。同时,也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认识到自身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其红脸出汗正视自身问题、促使其知错就改、轻装前进。2018 年,南华县妥善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 589 人次,占“四种形态”总数量的 56%。

谈话函询制度·2

谈话函询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干部监督室处置问题线索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是落实落细日常监督第一职责,加强教育提醒、纠正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切实推进谈话函询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日前,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在不断探索、总结内部监督中谈话函询工作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对标“高质量办案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监督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对谈话函询的内容、程序、文书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具体明确了 6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精准谈话函询的使用方式。明确使用谈话函询方式的 5 种情形,结合被反映人的职务、日常表现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综合研判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二是规范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根据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对制定谈话函询方案、组织谈话函询实施、报批谈话函

询情况和处置意见等流程均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提高谈话函询工作效率。对确定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就下一步相关文书起草、呈报均明确了具体时限。四是强调谈话函询工作质量。为落细落实“高质量办案”相关要求,《办法》对举报材料研判不够,谈话函询对象反映问题避重就轻、不深不透,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均明确了处置方式。五是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后半篇文章”。《办法》明确了谈话函询工作后的思想疏导、抽查回访、案卷资料留存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六是通过澄清正名体现对干部“厚爱”。在督促监督干部做好整改、“严管”干部的同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坚决做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谈话函询制度·3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为方便读者准确把握《工作规则》内涵,促进在实践工作中将规则精神执行到位,本版开辟针对如何落实《工作规则》的相关栏目,精选各级纪检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对规则实践与思考的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编者

《工作规则》第四章“谈话函询”共四个条文规定了对谈话函询的要求。第十八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的启动程序,第十九条是关于谈话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函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

1 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属性

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2013、2014 年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也明确了谈话函询问题处置方法。可见,《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区分谈话函询与其他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括谈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

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也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

把握谈话函询的制度价值。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问题。在《工作规则》中对谈话函询作出规定,有利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 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规定

谈话函询的启动和审批权限

《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谈话函询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即可,需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则须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还要理解把握以下问题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鉴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不仅仅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谈话函询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干部监督室在处置问题线索中都会使用谈话函询,这没有异议。但《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这就意味着今后执纪审查部门将不再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工作规则》没有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

谈话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

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里要重点把握几点

谈话人员的组成。《工作规则》规定了三种情形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可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可委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上述规定理解,“谈话”至少要由两人进行,一名领导同志担任主谈话人,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谈话的内容。《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书面说明。《工作规则》没有对被谈话人就谈话事由写出书面说明作硬性规定。考虑到谈话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原则上要就谈话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

函询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函询的通知。目前我们的操作模式是,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委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经办,编信访室函询号。《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由办公厅(室)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要求抄送其所在纪委(纪检组)。

函询的报告程序。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承办室。承办室报领导批准了结或暂存,另复印给信访室备案。《工作规则》规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同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里要特别重视谈话函询成果运用。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

3 完善谈话函询配套制度

制定或完善谈话函询实施细则。坚持合规性,对于已出台的相关谈话函询办法,应当对照《工作规则》修订校准。强化针对性,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完善总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单项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场所的安全要求,谈话人的确定、谈话的内容、谈话记录的要求、谈话回复材料的要求,对函询谈话回复的分类处置、谈话函询的时限及材料归档,谈话函询的相关保障措施、纪律要求,等等。

规范文书格式。为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议借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文书格式的方式,根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设置相应文书格式,如《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记录格式》《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情况说明》《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格式。

廉政档案建设。从《工作规则》规定来看,建设廉政档案主体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参考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各级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档。分步推进,由各室对联系地区或部门的干部建档,逐步纳入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信访举报材料、谈话函询材料等各方面廉政材料,不断充实完善。集中管理,廉政档案建议由党风室或案管室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第2篇:诫勉谈话、函询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 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

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20日印发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

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20日印发

第3篇:【解密】谈话函询,你知多少?

导读什么是谈话函询?你清楚吗?

让小编先来科普一下:谈话函询,从字面就能看出来是谈话 函询。对于谈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而函询,其实就是用信件的方式来进行查询。

纪检干部说,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处置方式,也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

那么,谈话函询的流程是怎样的?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要点?……

今天,小编跟着金华武义县纪检干部廖惠健的脚步,去一探究竟。Part1:信访初核

看到这封信访件了吗?!它可是一封实名举报信哦!!!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要从这封信讲起~~2016年3月初,武义县纪委第一纪检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实名举报信访件。 信上说的是武义县某局的副局长陈某,在一家电站投资入股。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投资入股”,根据这个规定,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廖惠健立即对内容进行了初核,并迅速制定调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记者:哇,这是封实名举报件哎!!!执纪者:根据经验,实名举报件的可信度比较高。 接信后,要调取资料或者调查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的真实性做初步判断。

若信访内容有违纪可能的,需制定调查计划。Part2:函询申请

上面这份调查计划~~就是廖惠健专门针对这次案件制定的~~计划已审批,下一步就是实施啦!“你们电站的股份构成情况怎么样?”

“近几年来运营方面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为了掌握实际情况,廖惠健他们根据调查计划,赶往信访件所指的水电站,向水电站工作人员询问取证……

一番调查,廖惠健他们并未发现陈某入股该水电站的证据。 “是信访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廖惠健和同事重新调整了思路。 “有没有入股小水电站的行为,陈某自己最清楚,函询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带着这样的想法,廖惠健向县纪委领导递交了函询申请。记者:终于要用到函询了!执纪者:不同于违纪公开通报,函询是党内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被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

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Part3:发函问询

“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简单的一句话,门道可深呢~~“我们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在某电站入股,这样容易泄露相关信息。询问不宜过细,一般往面上问就可以了,当事人心里实际上清楚得很。”

廖惠健向陈某当面送达了《函询谈话督办单》,并要求他在收到函询的规定时间内,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记者:这么简单的几个字,其中的门门道道究竟是啥?执纪者: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

“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面前,就看有没有珍惜……”出于对干部的关心,让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党员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没把握好,在组织函询时不以为意,或回避、隐瞒或编造事实问题,那么最后走向“悔恨”的结局也怪不得他人了。Part4:回函核实

这份就是陈某的回复右下角,是他的手写签名“我并没有在信访中所指的水电站入股,但是我在另一处水电站持有股份。” 发函后的第三天下午,廖惠健收到了来自陈某的回复。 廖惠健立即将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进行核对,并赶往陈某所交代的水电站重新调查取证。

确实,陈某在其交代的水电站投资入股情况属实。记者:这个案件里的陈某,如实交代了问题。但函询毕竟只是内部的书面询问,会不会有人想蒙混过关?执纪者:其实不然, 今后如果该同志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第一次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等,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会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进行深刻反思。Part5:谈话提醒

呶,看到了没,这就是谈话现场县纪委责令陈某对问题进行整改“要不是纪委领导及时找我谈话提醒,并在问题初始让我反思整改,差点就成了被通报曝光的‘名人’了。这是组织对我的关爱。”

谈及此次触及纪律“红线”被“拉”了回来的经历,陈某仍心有余悸。

谈话结束后,陈某在县纪委监督下,退出了其在水电站的股份。记者:纪委谈话,提醒之意明显!执纪者:确实! 每次函询谈话结束后,纪委都要提出处理意见,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说到底,如果能及早进行谈话提醒,对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拉袖咬耳,红脸出汗,可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第4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

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5篇: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

1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2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 函询

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目的

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 廉政谈话

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 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 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 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 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 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4.2.1 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 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 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 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 谈话内容

4.3.1 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 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 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 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 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 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 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 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 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 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4.3 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 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 4.4 谈话要求

4.4.1 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4.4.3 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 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

5 诫勉谈话

5.1 诫勉谈话的范围

5.1.1 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 诫勉谈话的对象

5.2.1 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 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1.2 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2.1.3 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2.1.4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5.2.1.5 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2.1.6 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 5.2.1.7 工作成绩不佳,在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3 整改期限

5.3.1 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 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

5.4.1 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 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 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 5.4.5 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 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 诫勉谈话措施

5.5.1 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 被谈话人在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 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6 函询

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 函询程序

6.1.1 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 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 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 函询结果处理

6.2.1 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7 组织程序

7.1 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科和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厂纪委批准。

7.2 党员干部职工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3 党员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7.4 相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6篇: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

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

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的;

(四)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分管和所负责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管理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审计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的。 第九条

对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或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二)对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委托公司分管领导、区域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根据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执行谈话时,可商请党委领导、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以及其他专业部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函询 第十一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二条

由专业部室、审计室提出函询意见,拟定《函询通知书》,报公司党委、纪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函询对象发送。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或经函询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提出函询的部室,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向批准函询的公司领导报告情况。

函询形成的材料,在一个月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属纪检工作内容的,由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四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谈话的建议,由专业部室、监察审计室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六)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七)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八)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剖析存在问题,拟定具体整改措施,报送专业部室和主谈话人。

第十六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谈话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三)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谈话整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警示约谈及诫勉谈话期限。原则上警示约谈期限为1-3个月,诫勉谈话考核期限为3-6个月;

(二)明确考核意见。诫勉谈话考核期内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发放;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三)明确整改反馈要求。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内,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每月须把职责履行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或领导;组织谈话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督促提醒谈话对象加快整改进度。

第十九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期满后,被警示和诫勉对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对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呈报单位批准后,由相关专业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下发《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对警示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诫勉谈话;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或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延长诫勉期限,重新填写《警示约谈/诫勉谈话拟办呈批表》,诫勉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对诫勉期内不能纠正问题的,按程序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在警示改进期和诫勉考核期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批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一条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呈报单位按照类别将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的拟办呈批表、通知书、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月度反馈情况报告、解除警示/诫勉通知书等材料,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谈话时要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注意方法,严肃耐心地促其主动就有些问题说明实情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通过谈话认定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要对问题予以澄清;对被谈话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要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意见;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反馈的,需明确反馈要求;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涉及重要问题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也可针对有关情况提供书面材料,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谈话人认为谈话所涉内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时,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组织反映,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密纪律。谈话和记录人员不得向除被谈话人之外的任何人透露谈话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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