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

2023-05-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领导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公务员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共210人)

呼和浩特市(21人):

安敏

赫天宝

刘斌

谢疆

慈立太

任宝鑫

李咏梅 牛素娴

马艳琼

郭海军

王凌云

祁凌跃

龙菲

侯丽峰

祁东

侯俊清

陈美芳

李淑军

李洪飞

郭嘉

张文铎

市(23人):

杜富乐

王向峰

张清

邬慧如

曾永福

崔海森

高晋晓

陈宇通温黎明

齐炎

苏瑞峰

萨仁其其格 刘志国

哈图

徐路

郝云涛

张媛

殷秀清

关少杰 姚轶非

刘丰颢

田超

李志鹏

呼伦贝尔市(14人):

臧著强

高鑫

梁景禄

鄂黎明

孙艳民

田寒

韩佩佩

刘宪鹏

高杨

沈国臣

万慧慧

张铁成

于冰峰

章仿秋

盟(13人):

白雪峰

郭长春

陈文俊

李斌

哈斯额尔敦

张冠志

郭云鹤

崔荣新

苏静波

苏日娜

苑欣欣

李军香

钱莉艳

市(7人):

王春廷

韩巍

唐宪东

陈晓艳

慧星

申玉秀

佘英华

市(24人):

云阿荣

刘文杰

阎敏

薛英杰

张剑

于瑾

张明亮 孙兴华

史亚东

苏坤

李梦晴

王子奇

赵娜

许建慧

宋云芬

林百梅

孙雅静

鞠李宏

姚中云 乔璟

韩耀新

王宁

朱奇才

董其锐

锡林郭勒盟(20人):

娜仁图雅

郭颖

王振鹏

刘亚飞

马宁

曹琼

孙海 雅茹罕

张明山

刘泽华

薛建国

刘亮

李文辉

孙岩

王秀锦

王功

王勇刚

杨锦程

姚国贤 付佳媛

乌兰察布市(12人):

王敏

韩燕霞

郎需东

宋常玉

郭越兴

刘玉臻

蔡雪娜

李志斌

任志强

沈冬梅

田苗

冀宏

鄂尔多斯市(12人):

张敏

王建军

刘鑫

郝有福

胡永明

董燕

王勇敏

吴金城

杜春雷

黄玉亮

李耀军

田峰印

巴彦淖尔市(20人):

彭劭芬

康民德

吴雅恒

郝文彪

吴刚

白云钧

陈满乾

刘文华

张永泉

韩志业

唐韬

袁永

张振业

赵国琴

徐海源

那仁满都那

陶德龙

李今南

吕华东

刘志强

市(8人):

张英

张庆

王俊武

胡鑫

郭大鹏

康艳红

付瑞彪

郝俊伟

阿 拉 善 盟(4人):

郑红梅

阿拉腾其木格

刘鑫

孔祥如

区 直 机 关(32人):

沙其拉

王海燕

郭一频

王连福

刘善勇

白羽

张艳蕾

李华东 刘建军

张延龙

包桂英

包桂荣 范红兵

郝春

杨首君

贾晓玲

杨惠民

张双良

丁健

王智强

钱晓明

陈鹏

潘向东

张志华

王敏

祁纲

张欣瑞

阿伊莎

刘长春

韩珍

张志飞

袁方

第2篇: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关于遴选参照公务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4-5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管理员〗

〖背景色: 〗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关于遴选

参照公务员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队伍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同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所属内蒙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内蒙古新闻工作者协会(均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拟以遴选的方式从全区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中补充工作人员(大部分分配到宣传部机关处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人数和范围

本次计划遴选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参照公务员10名,其中综合岗位6名,蒙汉兼通岗位4名。遴选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生报名时只选择填报岗位,录用后由我单位确定其工作单位。

二、遴选条件和资格

参加遴选者除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和已经是区内登记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等限制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在33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四)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 尚在试用期内的;

(二)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遴选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纪检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参与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遴选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程序包括发布遴选公告、报名与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部长会议决定、试用期、调任审批等步骤。

(一)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本次遴选参照公务员的报名和推荐工作,以本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根据以上必备条件,由本人自愿报名并填写《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参照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表请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文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及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经本人所在单位初审、核实和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

报名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根据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宣传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应试人员名单。

(二)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命题及评卷、评分等工作在宣传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考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书,重在考察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基本知识素养、文字和口语表达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5。若某类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则核减该类别岗位数量,相应增加另一类别岗位的数量。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综合岗位考生用汉语答题,蒙汉兼通岗位考生用蒙古语答题。笔试成绩通知本人。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分别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因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当场评分,当场公布成绩。两种岗位的考生面试必须用汉语答题。面试方案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考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后,按照1:2的比例分别确定考察入围人选。

(三)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前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人事档案、与本人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入围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四)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选调对象。

(五)部长会议决定。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拟选调人选,报部长会议决定。拟遴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试用期。选调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免去其职务。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者报组织部门履行调入手续,不合格者继续回原单位工作。

四、遴选工作的有关要求

1、遴选工作一定要严谨认真,确保公正公平,确保选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人才。

2、为加强对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遴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安排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干部处,负责处理与遴选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3、考试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另行通知。

4、请参加遴选人员在2012年4月20日之前将材料报送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呼和浩特市区人员将材料直接报送至我单位,外地人员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接收材料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联系电话:0471-48126

43、4812047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党政办公新区综合楼1105房间

邮编:010096 附: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参照公务员登记表(点击下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12年4月5日

第3篇: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反对

党委宣传部领导班子反对“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一、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淮北矿业党委、淮北矿业的决策部署,确保执行有力。

二、带头增强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和谐。

三、带头遵守党委宣传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勤勉尽责。

四、带头贯彻落实《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二十条规定》,深入基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带头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淮北矿业厉行节约各项规定,切实控制四项费用支出。

六、带头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工作需要。

七、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淮北矿业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利用自身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班子成员诚恳接受矿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对以上承诺进行监督。

第4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

内党办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4-10发文单位: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适应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要求,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这支队伍还满足不了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数量不足、科技带头人缺乏、结构不合理及部分人才外流等问题,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和影响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经济发展面临着更趋激烈的竞争。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

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每年选拔一些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一批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由自治区重点资助培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技术骨干到国外研修或攻读学位。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公派留学工作。

3、自治区科委、计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专款,用于自治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的博士点、硕士点,增加招生数量,提高培养质量。在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设企业博士后工作实验站,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探索为企业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新路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所需专业和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

生凭合同定向来自治区工作。

三、拓宽渠道,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国内外人才

4、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硕士;我区科技、经济发展急需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到我区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吸引人才方式要灵活多样。既可以正式调入长期工作,也可以采取聘用、技术入股 、技术承包、聘请讲学、咨询、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短期合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带着项目、课题、岗位等有针对性地到国内外引进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个地区、一个产品、一个学科等发展的拔尖人才。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人才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四、深化改革,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市场机制

6、大胆探索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加大市场化、效益化、公开化分配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较高的合法收入。事业单位可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有偿转让,从成果转让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创造者和直接参与人员。带技术、项目、专利投入生产或开发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合同付给报酬外,政府酌情对本人给予奖励。

7、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凡在自治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

一、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自治区给予特殊奖励。获以上奖项其它等级奖

励,自治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

8、实行在职院士、博导、正高职称、博士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制度。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级职称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4 00元、博士每人每

月300元。

9、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也可以通过出资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为急需的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提供科研开发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科研启动经费。

10、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努力创造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

而出的环境。

12、允许人才按照市场机制流动。科技人才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等限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的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优先聘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科研开发和经营

服务。

13、实行高层次人才共享模式管理。对于自治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科技人才,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双重或多重档案、工资关系。其档案由自治区组织部管理。自愿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跨地区兼职应聘或从事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工作,其待遇由受益单位同科技人员商定。

14、科技人员出版(发表)有重要学术科研价值的论著(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科研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提供经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资助。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住房等条件。自治区有正高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体验和疗养。在购买现有住房时给予10%的价格优惠。按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并配备交通工具。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调入我区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入。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盟市和单位,要建立专家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

16、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专

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同等对待。

17、(略)

五、加强领导,为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18、设立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现有的有关人才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开发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基金注入500万元左右。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自治区由有关部门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厅。

19、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真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尽快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组织、计划、人事、劳动、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人才状况认真进行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为建设内蒙古建功立业的优秀人才典型。对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领导,自治区将适时予以表彰。

20、对企业引进和招聘的人才,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但其具体待遇由企业自定,不受此件规定的限

制。

2000年4月10日

第5篇:山东黄金于常青与内蒙古森工集团领导

2013年9月18日上午,山东黄金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于常青,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陈玉民,副总经理侯成桥热情接待了到访的内蒙古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学勤、副总经理王彦伟一行,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与张学勤等人就进一步推进合作进行了坦诚交流,这次交流对于山东黄金于常青收货颇多。

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对张学勤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向他们介绍了山东黄金集团的战略方向、产业布局、资源结构等情况。山东黄金于常青指出,双方的合作既符合山东黄金的发展战略,也契合内蒙古森工集团业务转型的需求。双方应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推进合作进程,充分发掘大兴安岭地区的矿产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张学勤对山东黄金未来发展思路和前景、矿产资源整合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并对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等人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张学勤结合森工集团正在探索的发展模式转型需求,就进一步与山东黄金深化合作,携手推进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提出了建议。

森工矿业公司总经理闫义,集山东黄金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有色矿业集团董事长王立君,山东黄金集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色集团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参加会谈。

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表示此次交流会对于山东黄金的发展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山东黄金于常青还表示山东黄金将会针对此次交流会做出相应的企业战略调整。山东黄金董事长于常青希望尽快与森工集团合作。

参考资料:经纬网 《山东黄金于常青一行会见内蒙古森工集团领导》

第6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发〔2011〕48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的群众上访投诉反映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今年全区计划建设38.54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完成6万套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确保今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 切实抓好建设资金筹集政策的落实。一是严格执行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二是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要把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千方百计拓宽新的融资渠道,借鉴保障性住房建设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二) 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要实行单报、单列,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土地指标、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建设用地的其他解决途径,可采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10%保障性住房。政府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时,可把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 规范各项建设程序和行为。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负责,保证送检材料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以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验收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对砌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用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施工,严格落实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变监督模式,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重点采用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同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资格的相符性,严厉查处非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加大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强度和使用功能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力度,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好监督记录。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检测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 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盟市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民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五) 深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执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详细检查方案,严格检查标准,采取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履行工程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资格的一致性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出借、挂靠资质,明招暗定、手续不全、质量低劣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好、管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 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保障条件标准,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 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应采取电脑排位公开摇号的方式,轮候期限及摇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注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 强化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要确保有限的资源让低收入家庭享有,必须完善和强化退出机制,形成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定期不定期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行之有效的退出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责令其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在建设环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公示,分配结果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布。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环节阳光操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分配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分配情况;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保障房分配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住房分配公平合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

(二) 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适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后期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政策的制订、实施、监督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基本建设监管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和建筑市场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三) 强化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格实行按月统计通报制度,根据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启动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要约谈和问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分配方面发生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地党政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 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大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和住房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主题词: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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