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报告

2022-11-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随着国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报告在工作与学习方面,已经成为了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是有着写作格式与技巧的,写出有效的报告十分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评标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1篇:招标评标报告

建筑工程土建招标评标办法

摘 要:招标评标是建筑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标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等,对工程招标投标的预期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有着非常严重的影响。规范、完整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有利于招标工作和合同的管理,同时也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招标的方法以及改进办法,提高测算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推动我国建筑工程顺利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土建工程;招标;评标;方法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关系到整个招标是否公平、公正;同时也是招标结果能否给招标人带来最大效益的关键。一般来说,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影响的程度最大,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优劣决定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方式,也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重要手段。

一、建筑工程现有的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投标办法,能够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进行满足,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其优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能有效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机制的发展,进而促进承包商努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以综合评估的方法来进行评标,由此一来,中标人的投标就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办法的优点是在时间和费用上比其他招评标方式相对来说能够减少很多,招评标的程序相对简单,选定中标人的信誉、履约能力相对更有保证,风险少。另外参与投标的人数有限,每次招标末中标的人数也有限,因此投标费用损失有限。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其他评标方法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类其他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以下五中方式:(1)平均报价评标法、(2)合理低价评标法、(3)两阶段低价评标法(4)抽签法(5)a+b值评标法。虽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类其他评标办法不是市场的主流,但相对其他方式而言灵活性大,适应了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二、建筑工程土建招标中错误的评标办法

(一)根据标底的确定来进行招标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计划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土建工程的标底主要是业主委托比较资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招标文件来确定的。标底主要反映的是建筑企业的社会生产力的平均水平,以标底为准则的招标方法,不利于促进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并且对招标单位对优秀承包商的选择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投标商可能会对标底进行不择手段的窃取,造成投标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根据最低价办法进行招标

最低价这种评标形式是指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审查后,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候选人,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来节约了工程投资,减少了评委的主观倾向,并且体现出投标单位生产技术及价格的有事。但是这种投标方式不能体现互利互惠的原则,投标商的利润得不到保护,一旦资金不到位,会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并且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土建工程招标办法的选择

想要选择适合本土建工程的评标方法,首要条件就是土建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对现有的评标办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彻底缜密的研究,对这些评标方法中的利害关系要进行完全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根据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准确的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多适用于市场条件成熟的项目,具体的建设工程多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潜在投标人充足、没有其他特别限制条件的项目。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要着重审核一下几点关键因素:1.招标评标人员应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投标者有能力完成此工程,并對其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的资质也要进行严格审核。2.投标人要有独立的四人估价信息,避免出现成本较低的报价。3.要保证招标措施齐全,尤其是工程担保措施。4.保证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工程规模越大,招标书越要准确细致,以此来避免招标后出现纷争的现象。

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有一定的缺点,其缺点主要包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恶性竞争等。

(二)综合评估法

土建工程中用的最多的招标方法就是综合评估法,这种招标方式对使用于行业特点明显,或市场条件不太充分,或时间要求紧张、或业主综合考虑不愿公开招标的项目。此方式的优点就是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优惠条件、安全生产等,兼顾了材料价格技术,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因素,能够全面客观的反应工程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此外,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值权重及调节评分项目,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

但是,综合评估法也有一定的缺陷性,综合评估法中部分项目的量化不科学、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进行详细的了解与核实,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比较大,易造成不公正的评标出现。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其他评标办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评标办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点,总体来讲,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慢慢成为现在乃至今后应用和研究的重点对象,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办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应理性对待。因此,当建筑工程的规模比较小,技术及工艺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采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评标办法,如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当工程量比较大时,并且对工程技术和性能有一定要求的,例如工程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此外,在工程就管理水评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且投标单位具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此情况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四)标底的选择

根据工程金额的大小、项目复杂程度、合同执行期等特点,测定一个固定的静态总价标底不太合适。因此,可采用直接规定标的的办法,在采用此方法时选择一个复合方式选择基准价用于评标和打分,具体方法如下:根据一期的结算数据,并参照市场价格和其他项目的造价制定一个价格范围[m,M]在根据报价情况按下列方法计算基础价格Q,基准价在综评价份上得最高分。设投标总价分别为A、B、C,且A>B>C,业主初步测定的成本价格为m,最高价格为M:第一种情况,若M≥A>B>C≥m:若(A-C)/C≤8%,则Q=C。第二种情况若M≥B>C≥M,A>M,则Q=(B+2C)/3。第三种情况若三个投标价格中有两个或三个均低于m,则Q=m:若三个投标中有两个或三个均高于M,则Q=C。至于综合单价合理性评价,由于进度、分析工作量等,可在没发标是确定下来。

四、改进土建招标评标办法的建议

(一)加强我国投标、招标合同文件的标准化

开发商应根据地区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可以引进FIDIC合同系列,制定标准化的投标招標文件,并且严格执行。这样,有助于投标单位对招标工程的深度理解,如此一来,编制的施工方案以及报价书更为具体、明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便快速提升我国建筑企业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打好一定的基础。

(二)对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优化

开发商可以对于信息网络中类似工程的项目采用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并且对于标底可以暂时不设,只需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工程清单。由此一来,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不计算工程量,从而可以降低标书的编制成本,此外,建筑企业可以将有限的人力与财力用于改善企业管理,以此来提升企业的劳动水平。对于信息网络中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开发商可以采取有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使业主清楚了解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

(三)改进我国现有的评标方式

开发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制定详细的评标细则,量化每项评定内容并严格实施,并且对评标人员的资格实行准人制度,要使其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对比标书进行审核,并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评标时要求每位评标人员必须给出对各个标书的评语,同时也应对公开投标结果予以监督,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招投标流于形式的状况,以此,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招投标工程信息网络

政府招投标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建立有形市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网络,收集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特殊工艺、工程总价及标底测算、工程性质等,并实行全国联网,由此,网络信息能够给进入市场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投标方式的信息资源,并且能对标底招投标的标底测算提供监督及审核依据。

总之,评标办法是整个招标工作中的核心,只有公平合理的评标办法,才能激发出投标单位的积极性,使之认真投标,合理报价。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环境,最终选择到对建设单位最有利的中标施工单位,以此来实现真正的招标效果,因此,建设单位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参考文献:

[1]曹让福.土建工程国家招标的评标程序及方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3013,12(24).12-13.

[2]孟燕俊.建筑工程土建招标评标办法初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5(10).22-25.

[3]况青梅,高月虹.改进现行土建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建议,[J]浙江建筑,2013,2(3).14-17.

作者:刘晓旭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的现状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措施,监理招标是各种招投标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随着招标市场不断发展,监理招标评标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使建设工程监理及其招投标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招标评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一提到工程招标,必然是施工环节的招标,业主、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对工程施工的招标很重视,研究的比较多,运行比较

规范。但对工程监理招标则重视不够,研究不多。实践证明,监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措施。如何选择一个满意的监理单位是至关重要的。监理招标是各种招投标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项。

从建设工程施行招标制度以来,监理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对优秀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促使监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招标市场的活跃,以及工程招标咨询行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招标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探讨如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如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行为,意义重大。

1、陪标、串标问题:一是目前社会上一些监理单位已形成一种组织,这些组织约定在投标时互相帮助,相互勾结破坏监理招标制度,处罚根本无从下手。二是招标前已内定好中标单位,只是邀请一家拟中一、当前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标监理单位找几家陪标走走过场而已。三是一些业主,特别是私营业主的违规操作,也造成监理市场招标的不公正,妨碍了公开性的实现,如无原则的压价限价,有的业主干脆自己监理,找一家监理单位挂靠盖章即可。

2、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有的代理机构为了代理项目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3、业主过分压低中标价格。招标价格、合同价格是为了应付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的,更多的情况是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为了揽活,接受业主的另

外一个不合理的谈判价格,即采用阴阳两份合同,执行按阴合同,有的谈判价格以很低的价格执行,如此低的执行价格,监理单位很难投入高素质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在监理人数上也很难达到合同要求。这样一来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和安全生产责任措施难以得到控制。

4、投标书质量好坏与中标后履约兑现严重脱节。目前各监理公司投标是经营部门在做,经营部门投标时总是以最好的水平与人员配置进行投标,而中标后进入现场监理水平又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投标书评价的高低与实际履约能力、好坏严重脱节。如:部分监理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重复使用等级高业绩好的项目总监投标。

5、部分评标专家对于监理评标方面的业务薄弱,不能及时学习掌握新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影响评标质量。监理评标过程中,部分评委责任心不强。如:有的评委验证不够严格,造成假证轻易蒙混过关;有的评委也看业主眼色行事,迎合招标人心理评定。

二、针对目前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1、对陪标串标问题:进一步整顿监理市场。一是加大对串标、挂靠的查处力度;二是加大监理单位履约能力考核,重点是检查监理单位在册人员数量,是否符合需求,对其拥有的设备设施、已完成工程监理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定该监理单位年完成监理合同限额指标。此外枣庄市招标办为了防止个别投标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抬高或是压低报价来陪标串标,招标文件增加了确定本工程预期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浮动幅度值,增加了评委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设定上下限内来调控幅度值80%比例,投标企业占浮动幅度值20%比例合成浮动值,来确定相对合理工程预期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最终价。这样既保证了业主经济利益,也保证了监理企业利益,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与纪律,规范服务,建立准入与清除机制,进一步整顿招标代理市场,加大对招标代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总量控制,把好优胜劣汰关。加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资格的管理,建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教育制度。近两年,枣庄市招标办连续举办了两期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培训班,很大程度地提高了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从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代理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

3、在监理报价管理方面也应在制度上进行规范,以消除阴阳合同。考虑采用监理经费托管形式,即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费用由业主按期打入政府指定帐户,由政府部门或监理协会出面进行监督支取,使监理真正成为独立的第三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监理的公正性、权威性、公开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

4、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理工作职能到位,及时到主管机构备案登记。监理机构项目总监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为中更多标利用公示后不备案,或是中标后没有进场就更换项目总监。为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枣庄市招标办建立了项目总监登记备案制度,对工程项目总监的要求: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的,按废标处理。工程项目总监负责的工程以山东省岗位证书备案登记为准;未备案工程项目以中标公示结束后确定中标队伍的总监为准;中标公示未结束交叉投标的项目总监再次中标的,第一个的工程中标公示结束后,总监如果达到规定工程个数上限,第二个工程由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5、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使评标专家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严明评标纪律,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责任意识。

建立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备案登记,严格准入清出制度。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记录的专家,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其评标、清除专家库。

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不同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有它自己的特殊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监理招投标必将不断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不断提高监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董明

第3篇: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方案初探

摘 要 文章介绍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概念,阐述了装配式建筑在招标评标过程中面临的窘境,简单介绍了常用的评标方法,对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方案进行了初探,提出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评标方法-两阶段评标法,意为今后装配式建筑的招标评标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装配式建筑 工程量清单计价 评标方案 两阶段评标法

一、相关概念

(一)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指将在加工厂或现场预制的构件,通过机械运输、机械吊装及一定的连接手段,把一些零散的构件连接成为一个整体而建造起来的房屋。这种建造方式具有施工速度快、劳动强度低、环境污染少及资源有效节约等特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经过相应竞争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三)评标方案

评标方案是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选择一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批和选择。评标标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制定。评标方法则要根据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建筑物的特点等确定。

二、装配式建筑在招标评标过程中面临的窘境

装配式建筑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投标时存在一定的问题。

(1)现有的《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特征描述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确定,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投标人项目划分不明确、特征描述不准确和工程量的计算随意性大的情况。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完成的计量单位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时,增加了折旧和摊销中的损耗量,导致工程量增加,费用增高。

(3)预制构件的生产厂家为了尽快回收建设成本,将对构件厂的长期投资常常采用加速折旧法摊到预制构件中,导致预制构件的单价提高,从而间接提高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4)装配式建筑在我国尚且属于新技术,具备施工工艺和施工能力的投标人相对较少,导致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相互串标等潜在的不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象。

三、常用的评标方案

(一)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是指选择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在合理最低价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制定了标底价。评标人根据招标人制定的标底价,并将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可以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除外)进行对比,选择符合条件的报价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的中标价。合理最低价评标法杜绝了某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降低企业的投标报价,甚至以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价报价的现象。

(二)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之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个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最为最终的中标人。在综合评标法中,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个因素根据其重要性赋予不同的权重,专家对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要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打分,考虑各个因素所占的权重,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数整理,最终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综合评标法相对全面的考虑了投标人的各个因素,竞争性大,是目前常用的评标方法。

(三)两阶段评标法

两阶段评标法是指针对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同一个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两个阶段投标的方法。第一阶段主要评审资质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编制的第一阶段招标文件(技术标不完善的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技术的要求进行投递技术标。招标人根据各个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完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制定完善合理的正式招标文件。第一阶段中招标人根据各个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的投标文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商务标的评审。第二阶段主要评审商务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制定的完善的最终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人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得分情况,选择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装配式建筑评标方案

(一)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评审技术标。第一阶段主要评审各个投标人的技术标,包括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的总体规划、根据施工进度与预制构件的生产数量要求、如何根据施工进度的合理采购预制构件、如何保证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预制构件运输、起吊和安装的安全有效实施及如何配置预制构件、灌浆料等主要资源等。另外还要考虑投标人的资质、资金情况以及已有的装配式建筑的类似施工经验、预制构件质量等。

(二)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主要评审商务标。选择符合第一阶段要求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商务标的评审,不符合第一阶段评审要求的投标人即被淘汰。第二阶段商务标的评审主要考虑:综合单价的内涵是否完整、综合单价报价是否合理、预制构件的报价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及措施费用是否合理等。

两阶段评标法中,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赋予不同的权重,各个投标人最终的得分为各阶段相应的得分乘以各自的权重,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五、结语

本文考虑目前装配式建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装配式建筑在招标评标过程中面临的窘境,提出适合的装配式建筑的评标方法-两阶段评标法,降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的可能性,提高招标的效率,加大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强度,改变了招标人的被动局势,促进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香.实施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分析[J].建筑与预算,2014,09:21-23.

[2]王爽,王春艳.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现浇建筑造价对比浅析[J].建筑与预算,2014,07:26-29.

[3]丁勇.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几点思考[J].土木建筑工程信息技术,2014,03:103-105.

[4]乔鹏军.小型建筑企业的企业定额与投标报价[J].山西建筑,2014,24:247-248.

[5]刘兴.投标前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及对中标的影响[J].四川建筑,2014,04:271-272.

(薛红单位: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章诚单位: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作者:薛红 章诚

第4篇:招标评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办:

我单位拟建的兴宜路雨污管道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依法组建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于2008年12月16日15时30分~2008年12月16日18时00分,对该工程进行了招标投标的评审工作,目前工程招标投标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招标投标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程综合说明:

1、 项目名称:兴宜路雨污管道工程

2、 建设地点:宜阳县城区

3、 建筑规模:5884米

4、 招标范围:雨污管道等

5、 工程质量:合格

6、 建设工期:90天

二、 招标过程:

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 报名情况:

报名并接受的投标企业共3家,分别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 施工单位资格预审情况:

通过的资格审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3家施工企业均通过资格审查并购买了招标文件参加本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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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标、评标情况:

1、 开标时间:2008年12月16日15时30分

2、 开标地点:建设局三楼会议室

3、 会议主持人:业主委托主持

4、 建立评委会:

评标委员会共5人组成,其中招标单位1人、评标专家4人,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5、 购买招标文件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3家投标人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了投标文件,并派代表出席了开标会议。

7、本工程采用定量记分制的评标方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家投标文件进行了初审、详评。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前二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8、 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为: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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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507-公开招标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文件

公开招标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1G]0499号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1P—0097号

项 目 名 称 :湖南省卫生厅结核病防治设备公开招标采购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12月

集中采购机构- 1 -

公开招标评标报告会签单

公开招标评标报告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南省卫生厅的委托,对其结核病防治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443.85万元,共分四个包,每个包均公布了预算且能分包定包,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11G]-0449号,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1P-0097号,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确认,于2011年12月13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公示期:21天)。共有11家投标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实际应标投标商10家,分别是:

1、湖南福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2包

2、甲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包

3、长沙四方科贸有限公司

3、4包

4、湖南博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3包

5、湖南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包

6、长沙民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2包

7、长沙深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包

8、湖南郝瑞特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包

4、

9、湖南海尔斯科技有限公司3包

10、长沙市环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包

2012年1月4日上午10:00,在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对该采购项目组织开标。

二、评审程序

1、开标程序:①主持人宣读公开招标有关规定及程序;②参加本项目随机的3家供应商授权代表和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③检查投标文件完

好无损签字并确认;④公开唱标; ⑤资格证明检查后技术符合性检查,⑥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由财政厅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5位评标专家代表组成。

2、公开唱标报价(见价格对照表):

唱标完毕,投标供应商现场确认唱标无误, 第一包有两家投标商报价在预算价格之内,第二包、第三包报价均只有一家投标商在预算之内,第四包3家公司均没有超预算。

3、投标商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

评标小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仔细、认真地进行了商务和技术的符合性检查,发现湖南郝瑞特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第四包品目4-2打*要求提供“全中文分析软件一套”,该公司公开招标按无效投标处理,其它二家公司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打*的必备资格要求,且该公司其它商务和技术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打*的必备资格要求。

4、评标结论:四个包由于合格的投标人不够法定家数而废标。

三、评标委员会及相关人员

1、项目主持人: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员兼中心副主任 汤沪湘

2、项目负责人: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管理部欧益清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长:湖南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聂盛丹

成员:湖南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武 意湖南农大 副 教授冯斌

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教授赖绍斌

中南大学湘雅附医院教授宁建平

3、监标人员:湖南省卫生厅 纪检刘益民

四、评标事项

㈠、评标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保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3、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4、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是评标的依据。

5、评标委员会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从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投标商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方面确定“评标基准价”,进行综合打分评定中标优选方案。

㈡、中标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2、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3、该投标人的报价对采购人最为有利。

4、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㈢、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㈣、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2、详细评审;

3、评分。

附:

1、授标建议一览表

2、授标建议

3、资格符合性检查表、技术符合性检查表

4、投标商投标报价格对照说明表

5、基准价确认书

2012年1月4日

第6篇:监理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封皮

鄂托克旗赛乌素绿苑小学附属工程

招 标 评 标 报 告

招 标 编 号:EFL-2012-26

人: 鄂托克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鄂尔多斯市富利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期: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7篇: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深化改革

——再论“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沈恂达

(中电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81)

摘要:本文结合河北省某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从依法治国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施工资质等层面,详细地分析了“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存在的问题;并对招标评标工作的深化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招标评标;公正与公平;价格的形成;施工资质管理;深化改革

一、概述

两年前,笔者曾在本刊发表了“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1]的评论文章,该文结合国内曾经施行 过的类似评标方法做了综述,并发表了看法。文章主要从现行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对该法进行了评述,结论是“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

两年多过去了,到底该评标方法可取还是不可取?笔者的结论仍然是“不可取”!。为此,笔者想结合河北省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某工程”)的实际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来论证这个结论。

由于工作的关系,笔者有幸参与了该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耳闻目睹了这种招标评标方法的方方面面。如果说,2012年那篇文章主要从理性或概念上谈的多一些的话,那么本文的侧重点则是放在具体的问题上,根据该工程的的招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论证该招标评标方法的确是不可取!

二、坚持依法搞工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又在2014年底提出了“四个全面”,其中一个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也被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

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今天的中国,强调“依法治国,始于足下”,最终必须“落实、落细、落小”,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

国家的大事情是由许许多多的具体小事情组成的,只有在每一桩具体的事情上都依法办事,才能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并最终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搞工程建设项目也不例外,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在公权领域,从政府的层面来说,法律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或“法已禁止不可为”。

对于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而言,无疑所依据的最高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在原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规范招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

交通运输部新制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中也明文规定,“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以下简称“抽取法”)却明显地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评标方法。很显然,采用摇号来确定中标人的“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是违法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

(四)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第

(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某工程”的监控系统的关键设备评选结果,有两种设备(交通视频事件分析仪和激光夜视高清摄像机)专家只推荐了一个品牌!这就等效于在第二阶段投标时,限定或指定了特定的品牌,显然这种做法是违反上述条例的,是违法的。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来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一切违法现象加强监管,并依法进行坚决的惩处,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也就是说要对一切违法现象“零容忍”!否则,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

三、《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体现了最大的不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它所有的部委、省级的相关文件中也都提到了招标投标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和“诚信”也被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抽取法”的第一条中也有类似的提法,即“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那么“价抽法”是否能体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能”!

何谓“公平”、何谓“公正”?

在英语中,公平为fairness,而公正是justice ,它们二者的区别在于: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带有明显的“工具性”,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由此可见,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公平是为公正服务的,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公开、公平也就失去应有的意义。公开、公平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正。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

但是,“抽取法”却明显地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方法本身看起来是很公平的,但实际做法上体现了最大的不公正!

“公平”的具体标志是“同一个尺度”、“一视同仁”。的确,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而且也不需资格预审。所以说,“抽取法”要求的投标人的门槛很低。但是,恰恰就是“抽取法+门槛低”造成了最终评标结果的最大不公正!

众所周知,工程项目的招标与买彩票摇号是完全不等同的两回事!虽然都是通过摇号来决定中标人或中彩人,但后者是没有任何“价值取向”的,任何人中彩就能从体彩中心得到一笔巨款,至于这笔钱用来来干啥,体彩中心就不去过问了,这既体现了公平,又体现了公正,两者之间是一致的。但工程招标就完全不同了,他的公正性就体现在招标结果要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选择最优投标者是一种法定要求,也就是说,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施工质量好的企业来承包工程,最终构建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价格比高的优质工程。也就是说,要达到这个目的,不是所有的施工企业都能实现的,必须是“择优录取”的。而招标投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的办法来实现上述目的。

2014年,河北省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过摇号法确定的中标人(多个合同段)中,笔者认为只有1/3的中标企业是一流的,其它的都是二流或以下的;个别企业在2013年的中标项目数为0!

由此可见,“抽取法”貌视公平,但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最大的不公正!

2

四、“抽取法”助长了围标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的“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其出发点是想通过摇号的办法进一步遏止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但实际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助长了围标现象的势头,给那些围标、串标集团(或联盟)提供了更大的围标的空间和机会,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围标集团的的中标概率!

从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定义可以看出,由于摇号是等概率的,所以,如果参加投标的集成商的总数为m个,而围标集团的成员为n个的话,则围标集团的中标率为n/m,而单独投标的的集成商的中标率仅为1/m!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中,对于围标、串标的种种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文件都为打击、杜绝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统的评标方法,如双信封法、综合评估法等,如果评标专家认真、负责地审查投标文件的话,是可以发现串标、围标现象的,但“抽取法”不行,因为评标专家根本没有这个细查、细看的环节和时间!

另一方面,围标的另一个恶果就是工程整体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可以说,围标和转包是一对孪生子,转包是变相的围标!围标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集团成员间的转包。 工程转包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它投标人的戏弄和不尊重!是围标、串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很显然,围标的目的就是想在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分杯羹,获得好处。其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围标集团成员之间轮流承包工程,不管谁中标。这样做的后果就可想而知了——严肃的招标投标工作受到亵渎、使之流于形式,是对国家和工程极端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转包投标中的一个毒瘤,必须坚决地加以清除,否则只会害国、害民。害社会、害企业!说到底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国家对于围标、串标和转包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遗憾的是没有人监管,更没有人来处置和惩罚。很多招标人是睁一眼闭一眼,加之围标和转包的成本很低,因此,这种不正之风越演越烈,甚至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事实上,“某工程”机电工程的七个标段中,有一些标段是转包(或隐性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去的。更有甚者,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也参与了分包,真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请问,如此作为,工程施工质量谁来保证啊?

五、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抽取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理定价”。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一是谁来定价?二是何谓“合理”?

按照“抽取法”的规定,设备、材料以及整个工程的价格是由招标人决定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加以承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了“市场决定价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竞争,通过竞争做到“优胜劣汰”。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选择最优投标 者是一种法定要求。招标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公平、公正、择优、择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的根本目的是以最合理的价格,高水平的施工质量,构造出最优秀的工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市场

3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并强调要“以竞争为手段决定商品价格”。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结构复杂,规模大,包括有好几百种设备和材料,同一种设备的价格相差几倍、十几倍。整个工程的设备、材料购置费用高达全部工程项目费用的70%以上,甚至更多。所以,定价合不合理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全局。定价的过高或过低都会直接影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进度。因而,工程价格必须通过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招标人一家说了算。定价的过程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互动的结果,是一种双方利益的折中。

业主自己定价就是一家人说了算,最终可能会形成了“合理价”对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合理的不良局面,其结果就是双输!因此,衡量工程价格是否合理的最终标准。或唯一的标准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能得到共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很多商品价格政府已经放开,一切让由市场说了算,政府仅是对价格的指导和监管。在这种大环境下,招标人竟然还对具体的设备、材料一项一项地做出“合理”定价,岂非太不合时代潮流了!笔者认为,招标人可以给整个工程做出一个最高限价是适宜的,因为,最高限价是由工程概算所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后者是不能突破的!

“某工程”的定价(包括设备购置费用和施工费用)都是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人确定的,虽也征求了一些造价咨询部门的意见。但毕竟是隔行如隔山,因此,对现行的设备价格和施工费用吃不准、拿不定,提出的很多价格离开市场实际情况甚远,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外场设备供电电缆工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电缆定价(综合单价)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电缆直埋敷设的施工费用,很明显,综合单价是低于成本价的!加之,由于投标人无法选择合同段,因此,摇号中标后,除非选择放弃,否则只能是亏本赚吆呼!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的企业采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不诚信做法,那他的结局也就不言而喻了。

业主“合理定价”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花了钱买不到好的设备。由于“某工程”机电工程中大部分机电设备和材料都是在投标人中标后填报的,在价格已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肯定是会提供在同一个价格档次中性能一般的设备,有的甚至是质量较差的设备。而招标人希望得到档次较高的设备,双方就会产生较大的分歧,这种争论和分歧在很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有些设备品牌甚至在联合设计专家评审时仍未决定。这也是在过去的招标投标中很少出现的事,因为,采用传统的评标办法时,设备品牌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并经评标专家确认通过并打分。因此,中标后很少有变更品牌的事情发生。

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招标人定价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规律。

六、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深化改革

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里,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要一环——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化改革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本世纪初的2000年施行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2年初开始施行。应该说,这两个法律和条例文件在指导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是好的。

但是,正如原交通部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少数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影响公路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现象和结论对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完全适用。为此,各省、各地区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都在不断地探索如何改革和创新招标投标工作。尤其是在“十八大”后,如何深化改革公路工程建设的招标评标工作,是摆在各级交通部门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交通运输部组织新编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局部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总的来说,力度不够,远远没有达到

4 “深化改革”的程度。

笔者不是交通行业的人,但长期从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设计、集成、评审、造价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接触和了解了一些有关招标评标的事情,为此,愿与大家一起进行研究、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1、创新的底线、红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机电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同样面临着深化改革的问题。但如何改革?如何创新?归根结底就有一个法律法规问题,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是改革和创新的底线、红线,除非法律法规也需要重新制订或修正。笔者鼓励和赞同提出各种各样新的招标评标办法,但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禁止不可为”。

像“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法决定中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变相的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定价方法”等等,都是违反现行的国家法律和部门的法规的,是不可取的!

原交通部颁布的《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四种评标方法,实际证明是可行的。从十多年来的施行情况来看,应该说方法本身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基本上可以适应和满足公路工程的评标工作。当然,根据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某些条款或做法作些调整或修正或者补充完善也是必要的。

2、关于施工资质问题

建(筑)设市场中的施工资质问题实质上是划经济的产物,从实施过程中已经越来越凸显出许多弊病和问题,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就是说,已经到了必须深化改革的地步了!但这个话题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主要想结合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招标评标中有关施工资质的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并作些探讨。

全国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企业综合资质(即监控系统、收费系统以及通信系统)的发证时间始于2002年,目前,据说已有大约112家企业取得了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综合资质。其中有58家是2002年通过资质定位的,其余50多家是2004年以后陆陆续续发的证,很明显,12年来只有50多家企业获得了资质。但这其间,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却从2.5万公里迅猛地上升到11万公里!由此可见,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发展远远落后于高速公路的发展。

结合上述基本情况,笔者想说明以下几点: (1)施工资质存在的必要性?

[2]根据《全国公路机电工程综合资质施工企业2013年中标情况研究》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中标的项目共有347项,平均每个企业中标数为3.1项。其中,低于中标平均数的企业共有71家,占112家企业总数的63.40%;他们的中标率仅为20%,而在这71家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中,竟有30家企业在2013年中的中标率为0!没有任何业绩!也就是说,在2013年中,只有41家企业活跃在高速公路机电市场上,而它们仅占全部有施工资质企业的36.60%,不到4成!但它们的中标率高达80%,平均每家企业年中标6.8个项目,高出平均数一倍以上。但话要说回来,就是这41家中标企业中,还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是参与围标或出借资质的!也就是说,中标企业与真正施工企业并不是一家,即最终签订的合同都是属于所谓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不难想象,真正参与施工的企业就更少了!

当然,上述的数据仅是2013年统计的,但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具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综合资质的施工企业中,几乎有2/3的企业每年的中标项目很少,超过1/4的企业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中没有事干,合同额和效益都等于零!其中有些企业已经沦落到以围标的参与者或以出租资质收取管理费维持生计的境地了!可想而知,施工资质对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人们不禁要问:施工资质到底有什么用?它们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笔者想在下面的讨论中回答这些在人们的头脑中经常思考的问题。

(2)资质的动态管理必要性

从施工资质构成的五大要素(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来看,

5 建设业绩只代表过去的成绩,并不必然喻示未来;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资金数量则都是可变的东西,并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而技术装备则是死的工具,其作用之大小取决于前面几项可变要素的具体情况。因此,资质就其构成而言,是充满了变数的。[3]自从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放机电工程综合资质证书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了,当然资质已经定位的各个企业的变数是很大的。有的企业越做越好,有的企业则日落西山,甚至已经不具备申报资质时的基本条件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死抱着原来的资质不放,那就完全违背当初设置资质的初衷了,那资质还有什么意义啊!对于有些企业而言,资质已经成为一种摆设或一种招牌。

常言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笔者认为资质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坚决实现资质的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获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该留的留,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吐故纳新”和“优胜劣汰”永远是是资质动态管理关键和核心,也是资质管理深化改革的第一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资质管理必须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对施工企业整体资信能力的要求;

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对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考核;

对企业的工程业绩考核,工程业绩是企业整体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全国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超过11万公里,据悉,全国各地规划的高速公路总里程约为20万公里。目前,在建的高速公路约3万公里,待建的还有6万公里。按此估算,在未来的十年内,机电工程的市场预计约有1200亿元。这么大的一块机电蛋糕,需要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来分摊,前提是必须允许更多的合格企业纳入到资质管理的轨道上来。同时,也必须将不再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清除出去!试想,一个拥有十几万公里高速公路的大国,只有几十家合格的机电项目集成商,这简直是难以置信的,也是与我国目前的大好发展形势极不相称的!所以,一定要乘全面深化改革之风,接纳和欢迎更多的优秀企业积极参与到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事业中来!

(3)施工资质与无效合同管理

由于取得资质的企业只是少数,大量无资质的企业便以有偿租借其他企业资质的方式、挂靠的方式,甚至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分包、转包工程,使得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企业分离,从而导致了大量所谓“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产生,引起了公路机电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大量纠纷的产生,其中也伴生了一些“豆腐渣工程”和“烂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堪忧。

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其设立目的就在于通过设定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使符合条件的、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去承包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但实际情况是缺乏资质或施工能力较差的企业在到处热火朝天的承包工程;同时,一些有资质施工企业,却无工程可承揽,仅以出租资质收取管理费维持生计。这种违法承包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联合承包等。

这种奇怪的现象难道不值得资质管理部门深思吗?

(4)资质与工程质量监管的关系

基于上述情况,在施工资质尚未取消,或资质管理还没有进入深化改革的时候,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严格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系统,重点考察企业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人员素质、承受风险的能力,并以此作为可承接工程的关键条件。同时,必须实行奖罚制度,运用好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有效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让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尽快地回复到正道上来。

国务院自2002年起,通过多次发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推进简政放权,已经取消了很多资质的认定,包括企业的和人员的。国家有关部门在立法上也已经倾向于淡化资质的作用,而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权衡标准。

从长远来讲,取消资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作为过渡,应当逐渐削弱资质制度对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效力的影响,并尽快出台替代性的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便最终取消以资质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制度,并最终解决因资质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3、强化招标文件内容,简化投标文件的编制

很多评标专家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评标专家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仔细地审查投标文件,尤其是技术部分(或称技术建议书),包括技术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品牌选型等,而更多的是依靠清标小组提供的、经过整理过的归纳性材料,并据此作出自己的评分。在“抽取法”的实施过程中,评标专家接触投标文件的机会更少,甚至可以不接触!因为,摇号后的所谓专家评审内容,并不是技术部分而主要是商务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内容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完全可以简化甚至删除。

简化甚至删除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内容的前提是强化招标文件的内容。众所周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法定的文件,也是工程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投标人投标和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意味着必须同意和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包括技术的和商务的。因此,投标人就完全没有必要在投标文件中再重复投标文件的内容,尤其是技术部分的内容(包括100章的内容)。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可以缩短投标人的文件编制时间,让其主要精力放在关键设备、材料的选型、询价方面,而不是花在无用的所谓技术方案的复述上;另一方面,投标文件简化了,可以使评标专家集中精力,考虑关键性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设备的选型问题,因为,这才是构建合格的、高水平的机电系统的关键所在!

为此,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进一步加强文件的编制深度,真正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水平。除了常规的内容外,建议补充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期安排、组织机构及编制、人员要求、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配置要求等,作为硬性的规定列入招标文件中。当然,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明确和准确,并与图纸一致。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否则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并接受规定的惩罚。

最终的投标文件可以由下列部分组成: 主要设备的拟选用品牌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 信用等级证明 工程业绩证明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以资格审查替代施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2013年七部委修改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一些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十条说: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002年申请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的综合资质的条件和新颁布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机电工程分项”(一级)新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了企业净资产、各类专业人员组成、企业工程业绩以及技术装备等的具体要求。仔细比较二者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资格审查内容与资质标准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最大的差别在于资质标准在很大的一段时间内(如2002年至2014年)是固定不变的,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内容可以是随着招标项目的不同要求而变化的。从属性和作用上讲,资质标准和资格审查都是一种准入门槛,完全可以合并或替代。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要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的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要提出备选人员的要求。 为保证资格预审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

7 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要适当增加,但也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在新编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潜在投标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也就是说,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都也可以参加投标。

笔者建议,为了保证资格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纠正以往的填报的资格审查材料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的陋习,必须改革资格预审的办法和做法,采取“看上报材料,走出去调查”的两条腿走路的做法,彻底改变以往只看上报预审材料打分,从而决定是否合格的做法。“走出去”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投标企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和技术能力(包括:聘用合同的核实、技术职称的发放单位等) 工程业绩(工程合同的原件、业主的评价、质量情况等)

企业的施工机具、器具拥有情况(包括数量、质量,即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的定时检测合格证等)

企业当时承包的工程数量,考察是否有能力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等 其它的调查内容。

笔者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市场经济时代,应该逐步弱化甚至取消施工资质标准,取而代之的是决定能否进入门槛的资格审查。资质标准过多的是代表或说明企业的过去,而资格审查可以说明的是企业近期情况,它更接近现在!加之,资质静态管理的陋习,即使当时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等于现在还是符合标准。用与时俱进的要求考量,有的企业可能早已名不符其实了,如果再让这类企业去承包工程,最终贻害的是国家和招标人!

5、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1)评标办法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原交通部提出并推荐的四种评标办法都是可行,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择优选用相应的评标办法。笔者还是倾向于采用综合评估法,因为,双信封法与前者仅是程序上的不同,其核心还是综合评估法的内容。有的专家提出所谓的“单信封法”,将两个信封合成一个,简化了开标和评标程序,这也是可以考虑的。

(2)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是评标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改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基础上,评分标准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关键是在评审项目和分值权重上要突出投标人间的差异部分,而摒弃相同的部分。如技术方案部分的评审可以不考虑、不打分,因为投标人对这部分内容的响应和描述基本上是一样的,甚至一字不差!他们都来自于一个出处:招标文件的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出孰优孰劣,其结果,评分基本上是相同的,没有理由拉开差距。

另外,如人员配备、施工机械、仪器配备、文明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都可以不列入评分的范围。因为,如前所述,只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投标人承诺会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况且,有些内容已经在资格预审中通过了。何况,上述这些内容都是投标人自己说的,事实是否如此,评标专家很难据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打分就可能有失公允。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施工中加强监管和实施奖惩制度。

那么,哪些内容应该列入评分的范围呢?笔者认为有下列这些内容: 投标报价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选型 工程业绩

企业信誉(信用等级) 其它的特殊要求 具体的做法是:

 投标报价的处理和评分可以按照传统的做法进行,并据此得出各投标人的价格分。 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评分

将常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品牌分成若干个等级,如3~5等级,每个等级赋予一定的分值,投标人

8 选用某个等级的设备品牌,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分值。品牌的等级划分由省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如指调中心)组织实施,每两年评定一次。

 工程业绩评分

工程业绩可以用签订合同数或合同金额或承包工程的公路里程来标定,也可以划分为3~5个等 级,每一个等级赋予一定的分值。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提交他的真实的业绩证明文件(如工程合同书),供评标时确定其应得的分值。

 信誉度

信誉度包括信用评价和抗风险评价两部分:  信用评价

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每年发布的上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评分,并给相应 的等级赋予一定的分值。信用等级共分为AA、A、B、C、D五级。

 抗风险评价

主要指企业的资金实力。银行的信用等级共分为十级,即AAA、AA、A、BBB、BB、B、CCC、 CC、C和D。每一个等级赋予一定的分值。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提交他的真实的信用等级文件,供评标时确定其应得的分值。

上述几项分值的总和即为投标人的最后评分,得分最高者即为最终的中标人。

至于每项的分值是多少,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事先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6、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审专家

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部门层面都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和法规、条例,尤其是国务院七部委2001年颁布(2013年修订)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面而详实地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评标专家在政治思想品质、工作责任性以及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应该说,如果在评标过程中都能严格地按照这个“暂行规定”办事的话,评标工作必然是“公正”的、“诚信”的。同时,也可杜绝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腐败之风。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少数评标专家完全违反了这个“暂行规定”的精神,出于私利或无奈,不顾大局,致使评标工作蒙受巨大的损失。

在以往的招标评标过程中,人们对评标专家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专家本身(主观方面)而言:

专家不专,技术水平一般,知识面较窄,业务能力不强; 缺乏公正和诚信,人云亦云,易受外部因素影响;

工作责任性差,抱着应付差事的态度,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缺乏原则性,不能坚持正确意见,尤其是无原则地迎合某些业主的意愿办事。

(2)从客观方面而言:

评标时间太短,没有时间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无法发现问题,从而影响正确判断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具体表现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比例不够,且被随机抽取的专家 的专业不对口,影响了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会出现啼笑皆非的结果;

参与评标的闲杂人员比较多,个别领导甚至非常“关注”评标工作,甚至插手评标工作; 业主代表的意见在评标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或“引领”作用,使得评标专家无所适从和无奈, 从而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在“某工程”关键设备的招标评标工作中,对个别评标专家的表现不敢苟同。具体表现在对高速公路常用的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厂家不了解、对投标文件没有认真、仔细地的审阅,因而,推荐出来的品牌使人哭笑不得!有的品牌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的厂家根本不生产某类产品,更谈不上有什么品牌;更有甚者,个别厂家从来不生产某种产品,也没有该产品的任何使用业绩,竟然也被推荐为唯一的关键品牌,而将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著名品牌拒之门外,使人百思不得其解,从而令人怀疑背后是否有人插手„„。凡此种种,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做法存在问题;二是评标专家库

9 专家的组成和选拔问题,特别是有些专家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满足评标专家的要求。

为此提议:

(1)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规范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坚持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定期的进行“吐故纳新”;评标专家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政治上、思想上以及技术方面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招标评标工作;要优先选择那些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最好参加过具体工程实施的老中青专家进入专家库,而不能光靠书面考试;

(2)业主代表及其他闲杂人员不要参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减少人为的干扰,让评标专家能真正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地、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地做出公正的评审意见;

(3)要保证评标专家的评审时间,以便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审阅投标文件,以便他们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和做出正确的评价;坚决不让评标专家成为所谓的“表决器”和“打分机”,避免和杜绝评标工作的走过场;

(4)评标专家的人数至少是9人以上的单数,在决定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时,要去掉1个或2个最高分和1个或2个最低分,以确保最终分值的公正性和相对准确性。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围标所产生的恶果。

(5)要本着深化改革的精神,彻底改进评标方法,大胆探讨“互联网+招标评标”的新思路,研究采用网络化、智能化评标的可行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甚至实现无人评标的最终目的。理论上讲,只要有人参与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人为干预、腐败等不正之风。如上所述,如果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标准基本上都已量化,因此,依靠事先开发的评标评分软件完全可以实现无人化的评标。此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如果还保留的话)的主要任务是对评标活动的监管和对评标结果的确认。

7、深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1)以资格预审代替施工资质,实现动态准入制度,资格预审条件视具体的招标项目而异;符合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同时,也要彻底改变资格预审的做法。

(2)细化招标文件的编制,除了传统的设计内容(项目概述、系统功能、系统方案、系统构成、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工程量清单等)外,要详细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安全生产要求、文明生产要求、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这些内容不要求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逐个响应或重复描述,只要求表态“同意”即可。

(3)简化投标文件的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对招标文件中上述要求的书面承诺“同意”; 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选择; 带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企业业绩证明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AA、A、B、C、D)

银行资信等级证明(AAA、AA、A、BBB、BB、B、CCC、CC、C、D)

(4)逐步取消评标委员会,有条件地采用智能化、网络化的电子评标方法,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预,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依据评分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并按规定公示。

(6)据统计,本世纪以来,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于

二、三十部,其中,针对公路工程的也有十部多。但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还是不少,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各级部门对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缺乏必要的、严格的和及时的监管和相应的处置,违法成本太低。因而,深化改革就是要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一切违法现象加强监管,并依法进行坚决的惩处,要对一切违法现象“零容忍”!

结语:

对于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来说(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也不例外),招标评标工作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也直接影响到能否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然也会严重影响到直接参与该项目的各方的根本利益。

10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交流和沟通,集思广益地对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的深化改革提出一些有益的看法和意见。笔者的想法和看法不一定全面和正确,可能也不太现实,但想用这种抛砖引玉的做法“引出金凤凰”,为我国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建设再贡献出一份余热。

习近平同志在最近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要“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笔者也希望根据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中进行深化改革,并选择一些典型的项目进行试点,以发挥其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头作用。尤其是突破作用。“突破”就是要按照改革目标,突破原有的架构和程式,破除陈规、化解难题。笔者也期望,通过大家的努力,集思广益,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的深化改革中有所“突破”。

致谢:

在编写本文的过程中,河北省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评标专家程志恒、李春杰两位同志提供了许多好的意见和看法,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主要参考文献:

[1]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

老兵

《中国交通信息化》2013年11期

[2] 全国公路机电工程综合资质施工企业2013年中标情况研究 汪才华《中国交通信息化》2015年03期 [3] 试议我国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孙尚云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2007年9月

作者 沈恂达 男 研究员 大学本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91号

邮编:050081 电话:0311-86926284 13503207128 电子信箱:shenxunda@126.com

第8篇: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8-03-25 16:51:00 | 浏览:1094次 | 来源: ]

豫建建〔2005〕22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1%~3%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按1%~5%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工程不得计取风险系数。

第五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二)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

(三)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违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规费(社会保险费、定额测定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河南省现行的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参与商务标评分。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

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基准价下浮值时[下浮值=评标基准价X(1—F)],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F值的取值范围,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各地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房屋建筑工程6%—10%;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12%。

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上,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投标报价按零分处理:

(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够折旧);

(二)某种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经摊销完毕)。

第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采用综合评议或综合计分作出“可行”和“不可行”认定。

对技术标“可行”和“不可行”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结论。认为技术标“不可行”的,应提出不可行的原因或理由。当技术标被认定为“不可行”的,其商务标不再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认定为“可行”的,其商务标按有效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项目、措施费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10—20项,分析综合单价构成是否合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有效投标人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12%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50%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2.主要材料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抽取5—15项,分析材料单价构成是否合理。主要材料单价按有效投标人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当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12%的材料数量超过抽取数量的50%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3.措施费项目按有效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低于基准价20%的措施费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质询。

以上三项中有一项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计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评标。

综合计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其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商务标的权重占60%,技术标的权重占25%,综合标的权重占15%。

(一)技术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1.主要施工办法 15~20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5~6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5~6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6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8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8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8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7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9~11分

10.确保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8~10分

1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10分

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二)综合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1.项目班子的配备70分

(1)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20分,没有的得10分;

(2)项目经理两年内业绩、信誉、履约情况10—15分;

(3)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15~20分;

(4)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有相关岗位证书的得3~7分;

(5)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历5~8分。

2.企业在建筑市场活动中行为规范(主要指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无不良行为的得10分;有不良行为(整改、整顿、降级)在整改期内的得0分。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准。

3.业主考察 12~20分

(三)商务标的评标标准:(100分)

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40分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及评分原则参本办法第八条。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5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10—20项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5%~-10%范围内的综合单价,每项得平均分,共计25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3.主要材料单价15分

主要材料项目单价依据招标文件抽取5—10项材料,材料的单价以各有效投标报价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5%~-10%范围内的单价,每项材料得平均分,共计15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4.措施费报价20分

措施费报价按有效投标报价措施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下浮20%范围之内的最低措施费报价得20分,低于基准价20%的措施费报价得5分,高于得分最高报价20%的措施费报价为零分。

其他措施费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措施费得分=20-[(投标措施费报价-最低措施费报价)÷最低措施费报价]×100×1。

第十二条 投标人综合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25%+商务标得分×60%+综合标得分×15%。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下(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七名以上(不含七名)评委组成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本办法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

第十五条 各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出本市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

第9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附有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附有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计划,并附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勘察设计取费依据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规定;

(二)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方法合理;

(三)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清单明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审打分。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一)投标人的信誉和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经验,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二)拟从事本项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四)工作计划和质量管理措施,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五)技术设备投入,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六)后续服务,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

(七)报价,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十五条 报价得分应以平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分。平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实际报价的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投标人实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为最高得分;

(二)投标人实际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0~10)×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排列顺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招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1):

(一)评标工作回顾;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五)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

(七)附表;

(八)评标细则。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报告报请核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一)项目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组织及评标程序;

(四)中标人的确定;

(五)附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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