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书

2022-10-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投标保证书

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

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它是为了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在保证金交易里,买卖双方只须付一少笔保证金给经纪人即可。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一是保护经纪人的利益,客户因故无法付款时经纪人即以保证金补偿。二是为了控制交易所的投机活动。从保证金的实质来看,是交易人士经过经纪人给付商品结算所的一笔资金,并不计算任何利息,是为了保证交易人士有能力支付佣金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损。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本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优秀论文”

作者:卢天明

第2篇: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摘要: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约束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关键词: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投标活动。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串标现象的发生,是一项值得健全和推广的有效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概念分析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2%左右,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或支票等方式支付,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函,有些投标保证金额度在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固定金额,主要目的是防止投标人推测标底或报价。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我国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都有具体的规定。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投标人只有缴纳了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后才有资格投标,不交纳或少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或者无效投标,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的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及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首先,投标保证金制度能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从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之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竟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有了投标保证金制度,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了可靠保障,对于过失责任追究就有了赔偿依据。其次,投标保证金制度可以检验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一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就可以判断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了解投标人的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资质加大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这样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投标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二)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下面几种情况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生效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理由而不接受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编制虚假标书,恶意抢标的;提供虚假资格材料进行投标的;搞不正当竞争投标的;拒绝接受投标监督检查的;拉拢腐蚀采购工作人员的;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为了使投标活动公正进行,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如果投标人有以上违约行为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

三 、建设完善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分析思考

(一)关于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工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监管帐户,同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做到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投标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从而使操作程序上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最后,要规范运作,严格把关。投标保证金代收及代退必须坚持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应有的作用。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该坚持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按时代收、代退,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如果投标人是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具名为该投标单位的全称,退还时以转帐形式退还原投标单位。如果投标人以转帐形式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要在确保投标人款项实际到帐后,才允许投标人投标,从而防止投标人钻时间空子,保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二)对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问题探讨。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既然是地方财政收入,其使用就须严格遵循《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有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查,最后提交人大机关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其次,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需要遵循政府采购工作优先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因投标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损失的,应当获得优先相应补偿;优先弥补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不足时,可以优先在该项资金中列支。

(三)在实际的投标活动中,招投双方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保证金投标的重要条款。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数额、支付及返还方式、有效期等都是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一定要避免在填写票据时漏写收款人名称、填错出票日期,以及出现印鉴不清或不齐等失误。

(四)要加强岗位责任制,指派专人办理和清退工程保证金。对投标保证金必须要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对交纳保证金的时间及方式、返还要求及程序、对双方责任追究等问题都要做出严格的要求,以便于使投标人的资金及时回收。

(五)尽快出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目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对投标人形成实质的约束,效力被严重制约。因此,必须加大对工程招标程序,工程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尽快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流程,交纳数额、时间限制、交纳及退还方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统一制定相关法规法律。目的是要使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更加明显,使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法可依,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

(六)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招标人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必须对保函范本格式进行认真核对。如果保函格式在招标文件中被明确规定了的,投标人要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供给银行;如果文件中无标准格式要求,银行提供范本保函格式的,要征得招标方的同意后才可以;双方对招标文件保函范本中的内容有争议的地方,必须与招标方协商解决,尽量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当然也必须符合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另外,要对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帐务反映高度重视。一般来讲银行保函就是在银行开立的专户资金帐户,一般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中反映,但是这样的作法其实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它不能等同一般流动的货币资金,它应当归在银行在一定期限冻结的资金范围之内,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必须对其加以说明,这样决策者可以更好、更真实地对资金状况有个了解。

参考文献:

[1] 徐延新.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01

[2] 田强 .浅谈工程招投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几个问题 .铁道建筑技术 .2008/S1

[3] 田文水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提交形式的探讨 .水利经济 .2005/04

作者:张全莉

第3篇: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摘 要:设置投标保证金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自身具有极强的重要性与实用性特征。随着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当前模式下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依然存在部分难题并亟待解决。从当前我国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现狀入手,通过分析与讨论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作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

1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体现

1.1 投标保证金是得到投标资格的前提

投标保证金被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数量金额和时间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投标人能够递交投标文件的重要前提,只有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采购方才可接受其投标文件,当存在不缴纳投标保证金行为时,投标人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或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权利,因此缴纳投标保证金实质上是对参与招标活动作出的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有效参与招标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奠定基础。

1.2 约束作用,维护政府采购招标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三十二条条款均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作了规范,起到了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双方的约束作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条款中也明确了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形式商谈确定。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定是与市场准则相契合的,投标保证金基于市场准则作为采购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标准性形式,体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1.3 投标保证金可弥补采购人的损失,为其提供资金保障

我国最新颁行的《政府采购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正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后,存在成交供应商放弃自身中标项目情形时,需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署合同的,采购人可按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其后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停止本次招标,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重新进行招标。从上述条款看,中标、成交供应商出现的违约行为均可通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补偿超出的部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不仅是对投标人特定行为的制裁,也对采购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资金保障。

2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管理难题

2.1 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制约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根据《政府采购法》内容来看,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六类,即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上述六种方式同样可以被细化为非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模式,其中的邀请招标属于具体招标,其他方式属于非招标,而在非招标模式下的保证金管理相对于招标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偏小,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条款,其相应条款也应在非招标模式下同样适用。

在招标和非招标模式下均存在的另一项法律法规问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责任方该如何明确,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均未对其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对其产生的没收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缺失了对没收行为的监管。

2.2 投标保证金管理超出规定部分法律制度存在空白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现金形式是投标保证金基本提交形式。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在相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用支票形式提交,以到账为准,实则还是现金的形式,这样无形中给予投标人增加了企业资金压力。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需要高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2%以上。在具体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将其规定置之一旁,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设定,最终要求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会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款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签署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各种缘由的无端拖延,导致保证金退还时间都会远超出规定的时间,同时因缴纳保证金产生的银行利息也不会给予退还。

以上超过规定以外的情形,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缺乏规定,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间接影响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秩序。

2.3 各方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对投标保证金收缴工作观点不一致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往往直接将所有涉及采购工作的事务全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其中包含着投标保证金。然而,当出现投标人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被扣罚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将会存在一定纠纷,采购人会将责任方推向采购代理机构,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种方式是不予被认可采信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属连带关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样采购人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工作量来处理而不是从中获益,而导致采购人在投标保证金管理态度上的消极。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和投标人而言,银行作为负责开设保证金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在投标保证金管理过程中,若存在没收投标保证金行为时则将不会从保证金滞留账户中获益。同样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其自身经济利益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这三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中往往会持反对态度。

对于财政部门而言,不仅是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体部门,同时又承担着监管政府采购部门的角色,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行为进行实时监管。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因财政部门没有真正走进投标保证金实际流转环节,使得其对于投标保证金中的约定情况掌握程度较低。

3 全面优化政府采购工作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具体方式与策略

3.1 健全与完善法律制度,细致梳理与解决投标保证金制度中的短板

细化政府采购工作内容,梳理立法层面的投标保证金制度是提升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关键与核心。例如,在《政府采购法》中将保证金收纳责任主体明确为采购人,并通过细化职责来更好地厘清监管部门与采购双方的职责分工。为此,只有积极做好立法工作才能有效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条理性与系统性,从而形成完整的约束与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同時积极做好监督工作,以期全方位提升投标保证金管理质量。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确定投标保证金界定范围、缴纳形式、标准,确定没收原则,加强对其管理行为的监管。

3.2 优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强化技术支撑效力

财政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工作的主要责任方,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职责,需要以健全与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建立相关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约束行为,不断优化保证金的返还机制、辨识预防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挪用投标保证金等特殊情形行为,不断提升实际监管质量,以期发挥良好的监管效果。

3.3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现行市场制度建设体系下,信用建设与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各自的长处和作用,共同规范着市场经济秩序。信用体系的建设可将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各方纳入诚信惩罚体系,并且将会纳入黑名单,在此期限内,上述主体被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4 结束语

大力推动优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需不断以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为基础,积极做好完善立法、优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并行之有效的提升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质量,积极应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净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环境,促进财政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林日清,林思捷.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浅析[J].中国政府采购,2019,(08):3641.

[2] 黄雪苹.完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9,(15):80.

作者:刘栋

第4篇:投标商廉洁投标保证书

导语:廉洁,一个古今常谈的话题。廉者,广首兼身暗言廉者,应该广为民事,兼品带德,作一个生为民而生,为民谋利之人。投标时的廉洁行为可以有很深远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您准备的投标商廉洁投标保证书,供您参阅。投标商廉洁投标保证书1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投标人特作出如下保证:

1、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

2、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向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4、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不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

5、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投标人:xx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xx(签字或盖章)

xx年2月24日投标商廉洁投标保证书2

为维护建设行业的整体形象,保证号地块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开展,维护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本公司特郑重保证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规范本公司的工程竞标工作保证做到合法竞标、正当竞争、廉洁经营。

本公司保证在工程竞标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

4、竞标报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保证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贵单位的招标工作。

公司保证在招标活动中,如有违反第二条的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企业名称(公章):xx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人):xx

xx年xx月xx日投标商廉洁投标保证书3

为了积极响应(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顺利进行,本投标人保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定、各项纪律和廉洁要求,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郑重保证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2、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以及本次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本次招标活动,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3、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业绩、信誉等的真实情况,保证投标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规定。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投标、围标,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保证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其任何相关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其相关人员及其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的任何不正当活动。

6、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友等分包、转包中标项目或进行相关的关联交易。

8、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好处费、介绍费、感谢费等。

9、在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和要求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不廉洁行为时,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本公司监督方负责任的进行反映或举报。

10、如发现本投标人有违反上述保证,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所进行的任何处理。

特此保证!

投标单位(公章):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xx

签发日期:xx年x月x日

第5篇:投标商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

为了积极响应(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顺利进行,本投标人保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定、各项纪律和廉洁要求,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郑重承诺如下事项:

1、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2、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以及本次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本次招标活动,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3、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业绩、信誉等的真实情况,保证投标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规定。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投标、围标,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保证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其任何相关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其相关人员及其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的任何不正当活动。

6、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友等分包、转包中标项目或进行相关的关联交易。

8、保证不向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好处费、介绍费、感谢费和回扣等任何不正当“报酬”。

9、在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招标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物和要求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不廉洁行为时,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本公司监督方负责任的进行反映活举报。

10、如发现本投标人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所进行的任何处理。

特此保证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6篇:投标人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

为维护正常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为参与本次投标,我们投标人做以下保证:

1、在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保证不与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不向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不为谋取中标擅自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私下商谈、宴请或者达成默契,不以任何理由邀请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3、保证不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会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本保证书作为投标的必要内容,与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文件共同具备法律效力。

如发现我们违反以上保证,我们自愿放弃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接受招标人给予我们取消本次投标资格或者解除中标的处罚,如触犯刑律,我们将负法律责任。

投标人: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6年 7 月18日

第7篇:投标保证书

致:路桥建设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根据贵单位涪陵至丰都、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工程河砂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湛伟勇经理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 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

(1)、招标项目及报价一览表

(2)、投标代理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

(3)、售后服务计划

(4)、履约能力证明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如下:

1、提供和交付的材料投标价按«投标报价一览表»所列。

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吨)

2、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算起,有效期为28天。

5、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其投标保证金将被

贵方全额没收。

6、投标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选择最低报价一定中标的方案。

7、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单位名称: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富宁酒店5楼

联系人:湛伟勇

电话:13908256046

传真:邮编:

第8篇:投标保证书

致: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已研究了为实施上诉工程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我方愿意 以 7630000.1元 的总额,按照本投标标书,包括所有这些文件,实施和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我方同意遵守,在本投标书有效期内,本投标标书及你方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我方提供人民币 150000 元整的投标保证金,若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我方的投标,或在收到贵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承包合同,则我方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理解你方没有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标价或任何投标的义务。

投标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长沙县星沙镇经贸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86-0731-53600126

日期: 2011 年 8月 19日

第9篇:投标保证书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4.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中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尽羽退还。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吉林省人按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4.2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投标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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