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022-10-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湖南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任务艰巨而繁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省促进“三量齐升”、推进“四化两型”、实施分类指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

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湖南省的大局是什么?概括起来就是“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全面小康”,“三量齐升”, “四化两型”。省委省政府明确了今年10%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强调追求没有水分、质量效益同步提高的发展速度,强调以项目建设看实绩论高低比能力,强调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强调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国土资源工作就是要服从服务这个大局,在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要素保障作用,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国土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在改善民生中更好发挥促进作用。

要落实“三位一体”的职责定位。部党组提出的“尽职尽责保●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方先知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位一体的全新定位,精准概括了国土资源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担当的三大使命。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基本职责。中央强调,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要有“提头来见”的责任担当。占补平衡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湖南省到2020年需完成3316万亩建设任务。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保障科学发展的核心任务。国家将在全国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动计划,要求“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建设用地消耗下降31%的目标。今年部署开展80%以上地级市、60%以上县级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继续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维护群众权益落实到深化改革、政策制定、征地拆迁、保障房供地、土地整治、矿产开发、地灾防治、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各个方面,体现在国土资源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

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创新。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尤其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影响深远,事关重大,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中央要求,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我们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对于中央已经明确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于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要加强研究,主动跟进,提出如何创造条件推进的思路。

要以更高的标准狠抓作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中央以整治“四风”为总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公务行为、倡导廉洁从政的文件。国土资源系统作为重要的要素保障部门,处在各类利益的交汇点上,社会接触广,腐败风险高,所作所为倍受关注。全系统上下务必警醒起来,坚决摒弃麻痹大意思想和习惯思维,把整治“四风”问题、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到更优先更突出的位置来抓。在全系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扎实做好2014年各项工作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建设。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严格实行年度考核和离任审计,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的耕地保护责任。科学划定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监管到位”。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没有耕地占用计划的,没有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一律不予批地。涉及基本农田的,一律报国务院审批。抓好二调调减耕地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工作,充实补充耕地储备。以环洞庭湖、娄邵盆地两个重大工程和25个连片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县为主战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创新土地整治模式,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探索开展“先建后补、以补促建”试点。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将项目测量、设计等具体事务下放到市县。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组织实施一批复垦项目。

保障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合理用地需求。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切实保障全省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产业转型升级、民生改善等各类合理用地需求。改革计划下达模式,除湘西外,将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市,加强计划执行考核。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切实盘活存量,拓展用地空间。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规模审核报备制度,组织开展融资平台名下储备土地清理核查,切实防范土地融资风险。做好下放长沙市部分土地审批权的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除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区位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选址有特殊要求等情况外,禁止涉及占用水田的调规,坚决杜绝“规划跟着老板走、政府换届规划换届”现象。组织开展第四轮开发园区(含省级工业集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启动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全面清理各种以低价供地为条件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坚决制止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现象。探索建立工业用地租赁制、弹性年期出让制以及退出机制。全面开展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全面掌握两类土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及原因。完善用地定额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土地供应率、项目开竣工率等为核心指标的节约集约考核指标体系,全面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用地转征审批与土地供应相挂钩制度,严格考核奖惩。推广新的节地模式和节地技术。落实国家下达的单位GDP建设用地消耗下降任务目标。确保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达标率达到100%。

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调查监测。在省政府领导下,以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不动产为重点,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期调研,全面摸清各部门登记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湖南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积极筹建不动产登记局。以“数字湖南”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探索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按照国家要求,认真抓好二次调查成果发布、宣传、解读以及应用工作。加强农村地籍调查,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全面推进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完善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机制,确保成果质量。加强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以及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开展地级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规范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管理,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试点范围,完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城乡一体的公示地价体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试点,研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逐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纳入城乡统一的国土资源交易平台。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探索推动部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完善省直管土地处置政策,切实规范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研究完善农村宅基地取得、分配、管理和退出办法,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和面积标准,决不允许城镇户籍人口赴农村买地建房。

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经济发展政策。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二阶段工作,优选一批新的整装勘查区和找矿靶区,深入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和老矿山深边部找矿。以石门、张家界、常德、涟源等地为重点,启动新一轮页岩气区块出让工作。推动已出让区块积极创建页岩气勘查示范区。加强地勘项目质量管理。以优势矿种和保护性开采矿种为重点,探索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与调控。抓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做好关闭落后小煤矿工作,暂停发放新的煤炭探矿权与采矿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对矿业违法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超深越界、滥采乱挖现象。深入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质量建设年”活动。完善探明资源、占用资源登记制度。扎实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以及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地质资料“两化”工作。

全面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全面推进地理国情普查,为常态化的地理国情监测和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提供基础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度建设,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地理信息数据,着力打造统一通用、高效便捷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在全面建成数字岳阳、常德、娄底、永州的基础上,启动一批数字县城建设。加快市县数据以及三维街景数据采集,提高“天地图·湖南”的分辨率、现势性和覆盖面,适时推出“天地图·湖南”手机版。加快测绘装备更新换代,实施湖南省卫星地面增强系统(HNCORS)二期工程,加快北斗卫星与地理信息、导航与位置服务、遥感监测等融合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依法落实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的测绘质量和成果保密监管。以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为重点,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治理。落实测绘市场信用年度评价制度,切实强化测绘统一监管。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继续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全面清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与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继续保留的,一律纳入行政审批事项权利清单向全社会公开。深化土地和矿业权审批改革,科学合理划定各级管理权限,着力精简资料,优化程序,规范中介服务与收费,提高审批效能。继续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扎实做好立、改、废工作。完善应复应诉和争议裁决机制。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中长期依法行政纲要。深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建立“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源头防范机制。坚持和完善执法监察专员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认真抓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案件督办、查处、问责力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深入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健全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多元化安置途径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加快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和应急处险体系。深入实施矿山复绿行动,组织实施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启动洞庭湖区以外地区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监测管理。加强矿泉水、地热、地温能的开发利用。编制全省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要实现更高水平的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制度,落实信访救助资金,推动化解一批信访积案。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土地出让金和两权价款收支管理,健全土地整治、地质勘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专项资金分配继续向武陵山、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区倾斜,支持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加强重大装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深入推进“金土工程”,完善电子政务、综合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金土工程”深入到基层国土资源所。围绕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组织实施一批重大调研课题,着力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大国土资源国情省情、政策法规、职能职责、先进典型、工作成效宣传力度,加强重大政策解读和形势研判工作,完善应急事件处置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本文系作者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有删节,题目为编者所加)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位一体的全新定位,概括了国土资源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担当的三大使命。

作者:方先知

第2篇:湖南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经验

长沙:改变办案方式,公正审理案件

一是集体讨论案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政策多。为了保证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更加准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改变原来由法规处单独办案的方式,建立了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由法规处立案并会同案件涉及业务的主管处室共同研究,对案件事实、复议结果等提出意见。处室间意见不一致的,报局疑难问题会审会决定。二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该局选择一些案情复杂、通过书面审查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尝试使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听证方式是体现复议案件公平、公开、公正审理的良好方式,也是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可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减少对复议机构的误解和偏见。如陈帅不服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纠纷一案,该局采用了听证的方式,申请人陈帅及代理人张华参加了听证会,其在听证会上全面举证、充分质证、多轮辩论,明晰事实,明辨是非,使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能平和地接受。

邵阳:健全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有效

一是严格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制度。对案件登记、立案审查、案件受理、书面审查、现场调查、证据规则、作出复议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运行环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做到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对于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对于制发的行政复议文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归卷管理。

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典型案卷评查制度。去年,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结合依法行政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对行政复议案卷中的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复议结论等部分进行逐项打分,对行政处罚卷宗中的法律文书、处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依据、证据等进行逐一评查。通过评查,将复议案件、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把评查与执法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提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该局还定期召开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会,通过剖析案情,使与会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提高了办案能力。

三是探索建立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制度。在案件审查阶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及时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复议人员居中调解,讲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争取争议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效率。而对于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时,则采用“听证式”或“开庭式”,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解决争议“平台”,以求公开民主地审理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注重实地调查取证、互相质证,避免偏听偏信,使行政复议机关有机会发现并纠正被申请人使用的不真实不合法证据,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娄底: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法

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模式。为了不断适应形势需要,考虑到申请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的保障,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两年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和《行政复议答复书》后,坚持推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复议审理方式。具体地说就是在办案人员经现场调查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时到场,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就该案件陈述、质证、辩论。而后再根据陈述和辩论情况经过合议,按法定程序作出复议决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也增强了申请人的信任度,有利于缓解申请人的敌对情绪;同时,也有助于被申请人发现自身执法中存在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和约束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参与应复案件时,坚持沟通协调,不仅与复议机关积极沟通,而且积极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及时从多角度对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思考,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疏忽与瑕疵的,他们坚持主动纠正,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对相对人作出解释、消除误会。此举多次获得复议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赞许。

张家界:提升复议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注重实地调查取证。张家界市因为历史性用地产生的纠纷在近年来尤为突出,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土地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历史跨度大,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弄清事实真相,只有到争议现场实地踏勘,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获取真实证据。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对征地、土地确权等类案件,他们注重实地调查,多次邀请上级复议机关领导到现场核实,使上级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事实依据更真实、更充分,避免了在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偏听偏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相对人理解和尊重。

二是建立行政复议和举报、信访、裁决、诉讼活动的协调联动机制。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信访、举报的具体承办工作,分别由局内部的不同股室、不同人员具体承办。来办事的人不清楚内部分工,总有不少抱怨。为改进工作作风,尽快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们建立了复议、信访工作协调制度。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人员在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立即酌情处理,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的当即说明情况,并带当事人到相关股室办理。二是实行信息反馈制。相关股室及时向主办股室通报情况,并相互反馈信息,避免同一事项在同一机关不同股室同时办理,浪费行政资源。三是实行股室联动制。有些行政争议经历的时间长、原因复杂、涉及不同股室的职能,而且有些行政争议不同股室先后作过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实行股室联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有效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实际效果。

(本刊记者伍振、实习记者艾焱龙整理)

第3篇: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湖南实践

对于湖南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列出“权力清单”,通过“三堂会审”,实行精简、整合、下放。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了必须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努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依法治理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是国土资源事业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政策法规、执法监察和信访维稳工作,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取得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工作业绩。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两年在省委省政府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

制度改革与强化服务并举

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 制度。组织开展了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积极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出台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则》,行政复议纠错功能进一步强化。

服务型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没有停留在口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建成集网上办公、网上报批、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网上公开为一体的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系统。扎实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类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以及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 41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清理与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将“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等下放市州局实施,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向长沙市委托下放若干项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加大立法立规工作力度,经充分前期准备,《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已列入 201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提请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和改进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贯彻落实干部学法制度,大力提升了全省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素养。加强普法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了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省厅连续两年获评省政府“ 依法行政优秀单位”,获评国土资源部“六五普法先进单位”。

严打违法行为 正面回应群众呼声

结合新开工项目专项清理、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 、小产权房清理等专项工作,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既查事又查人,取得了“ 查处一案,震慑一片” 的良好效果,维护了全省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2013 年, 全省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1859 件,结案 1832 件;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387件,结案 386 件;给予行政处分 11 人,党纪处分 4 人,移送司法机关 12 人,司法机关予以刑罚 7 人。卫片检查成效明显,顺利完成了历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全省违法占用地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的比例逐年下降,多次得到部省肯定。

为了妥善解决信访问题,省国土资源厅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了《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湖南省处理农村土地征用信访突出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建立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包案、情况通报、约谈、年度考评考核等制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接访办信高效有序,及时办结重案要案,一大批钉子案、骨头案得到有效解决。

如隆回县刘步文通过电视问政反映 13年未办好土地证的问题,经市县两级联合调查,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澄清事实真相,加强正面宣传,有效维护了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经过艰苦努力,实现了信访总量、越级访、非正常访、信访积案“ 四个指标”下降的良好态势,省厅连续6 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找准定位 严格依法行政

在今年4月举行的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方先知对当前国土资源法治工作的形势做了全面的分析。

从宏观上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源的需求仍将十分旺盛,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依然尖锐,违法违规行为将长期存在,地方政府、各类经济组织、人民群众在国土资源领域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冲突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压力依然巨大。从社会环境看,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给国土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方先知表示:“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找准国土

资源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严格依法行政,确实做好“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各项工作。

据了解,国务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规划》,其中明确将法治政府概括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行为规范、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并提出

了较为具体的衡量标准。

而湖南省委省政府也正在强力推进机构改革,核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总的要求是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能职责,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方先知认为,对于湖南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列出“权力清单”,通过“三堂会审”,实行精简、整合、下放,年内完成三级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备和工作流程。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就是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建设的标准。“我们一定要对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建设法治部门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前进的强大动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将建设法治部门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前进的强大动力。”

作者:汤冰

第4篇: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加强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管理,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四)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五)能较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较完善的环境监控设施,能稳定地达标排放;

(六)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二、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五)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六)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市州税务部门等出具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逐级申报。市州企业由各市州金融办于每年3月组织申报,各市州金融办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经信、国资、工商、环保、税务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管国有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专家审查。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邀请有关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批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报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定时公布。“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已列入资源库,但资产质量、环境保护和财务状况等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从中剔除;原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经评审合格后可以进入资源库。

四、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可以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

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根据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已不再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我办在原湖南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制定的《湖南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湘企上市字〔2008〕1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仅变更了制定主体,文件内容保持不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

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精神,特设立“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四)已经连续2年盈利且预计未来2年继续保持盈利;

(五)能较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较完善的环境监控设施,能稳定地达标排放;

(六)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含创业板);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二、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五)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六)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市州税务部门等出具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逐级申报。市州企业由各市州金融办组织申报,各市州金融办,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经委、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每年1月份、7月份统一报送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管国有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专家审查。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的专家审查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批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报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定时公布。“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第一季度由湖南金融网、红网、湖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已列入资源库、但资产质量、环境保护和财务状况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从中剔除;原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经评审合格后可以进入资源库。资源库中的企业数量保持在50家左右。

四、凡是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可申请“湖南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

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19号修订)

发表时间:2007-6-26 15:32:23

(省政府令第166号,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 新建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3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10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核发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时间、地点、方式、取水量取水。

第八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除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持证人按照取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除水力发电企业外的其他持证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准确计量取水量。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征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划分征收级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执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应当由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缴省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

持证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资料。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向持证人送达《湖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持证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到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代收银行收到水资源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直接缴入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量核定、水资源费计算中玩忽职守、徇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不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

(三)截留代收的水资源费的;

(四)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7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68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加强质量建设

在补充耕地项目选址、立项可研审查、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负责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邀请同级农业部门全程参与。项目可研编制完成后,要及时送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对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进行论证,在立项审查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后,应将批准立项文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出具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书,指导意见书应包括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要求、对剥离土壤的用途要求和管理措施、补充耕地后续改土培肥措施及要求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耕地质量建设意见书的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督查,及时指导。农业部门的论证意见、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及落实情况等应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资料。

二、严格项目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进行,在项目验收前,由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进行耕地质量评定。项目验收要严格把关,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或耕地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在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内容重新进行验收。市县负责验收的项目须将验收意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复核确认。土壤样品检验及耕地质量评定的费用按照《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9]95号)的规定从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三、 落实后期管护

各地要建立新开垦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制度,从新增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土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经营者开展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采取补贴方式鼓励发展绿肥,施用有机肥,补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农业部门要对新开发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指导施用有机肥料,根据缺素情况适量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指导种植绿肥、花生、大豆等豆科作物培肥地力;推广秸杆还田,施用石灰等培肥技术。要切实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类工程的后期管护,确保水利、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完好。

四、强化检查考核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定期对各地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年底,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情况作为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量化指标,加大考核分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监管机制,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厅

2010年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三、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项目验收意见是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改革耕作制度,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跃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的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8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计划。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地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建立专账,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市州或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请工程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初验。

申请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

初验合格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初验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通过初验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并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巡查稽查、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投资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9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一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裁量权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省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统一遵守本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颁布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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