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

保证金有时又称按金,它是为了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在保证金交易里,买卖双方只须付一少笔保证金给经纪人即可。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一是保护经纪人的利益,客户因故无法付款时经纪人即以保证金补偿。二是为了控制交易所的投机活动。从保证金的实质来看,是交易人士经过经纪人给付商品结算所的一笔资金,并不计算任何利息,是为了保证交易人士有能力支付佣金以及可能出现的亏损。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本文入选“全国政府采购论文大赛优秀论文”

作者:卢天明

第2篇: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摘要: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约束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关键词: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投标活动。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串标现象的发生,是一项值得健全和推广的有效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概念分析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2%左右,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或支票等方式支付,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函,有些投标保证金额度在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固定金额,主要目的是防止投标人推测标底或报价。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我国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都有具体的规定。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投标人只有缴纳了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后才有资格投标,不交纳或少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或者无效投标,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的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及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首先,投标保证金制度能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从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之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竟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于招标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有了投标保证金制度,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了可靠保障,对于过失责任追究就有了赔偿依据。其次,投标保证金制度可以检验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一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就可以判断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了解投标人的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资质加大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这样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投标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就可以得到保证。

(二)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下面几种情况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生效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理由而不接受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编制虚假标书,恶意抢标的;提供虚假资格材料进行投标的;搞不正当竞争投标的;拒绝接受投标监督检查的;拉拢腐蚀采购工作人员的;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为了使投标活动公正进行,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如果投标人有以上违约行为的可以酌情没收保证金。

三 、建设完善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分析思考

(一)关于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代收及代退工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监管帐户,同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做到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投标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从而使操作程序上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最后,要规范运作,严格把关。投标保证金代收及代退必须坚持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应有的作用。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该坚持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按时代收、代退,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如果投标人是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具名为该投标单位的全称,退还时以转帐形式退还原投标单位。如果投标人以转帐形式缴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要在确保投标人款项实际到帐后,才允许投标人投标,从而防止投标人钻时间空子,保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二)对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问题探讨。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既然是地方财政收入,其使用就须严格遵循《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有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查,最后提交人大机关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其次,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使用需要遵循政府采购工作优先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因投标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损失的,应当获得优先相应补偿;优先弥补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工作经费的不足,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不足时,可以优先在该项资金中列支。

(三)在实际的投标活动中,招投双方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保证金投标的重要条款。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数额、支付及返还方式、有效期等都是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一定要避免在填写票据时漏写收款人名称、填错出票日期,以及出现印鉴不清或不齐等失误。

(四)要加强岗位责任制,指派专人办理和清退工程保证金。对投标保证金必须要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对交纳保证金的时间及方式、返还要求及程序、对双方责任追究等问题都要做出严格的要求,以便于使投标人的资金及时回收。

(五)尽快出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目前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对投标人形成实质的约束,效力被严重制约。因此,必须加大对工程招标程序,工程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尽快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流程,交纳数额、时间限制、交纳及退还方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统一制定相关法规法律。目的是要使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更加明显,使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法可依,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

(六)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招标人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必须对保函范本格式进行认真核对。如果保函格式在招标文件中被明确规定了的,投标人要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供给银行;如果文件中无标准格式要求,银行提供范本保函格式的,要征得招标方的同意后才可以;双方对招标文件保函范本中的内容有争议的地方,必须与招标方协商解决,尽量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当然也必须符合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另外,要对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帐务反映高度重视。一般来讲银行保函就是在银行开立的专户资金帐户,一般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中反映,但是这样的作法其实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它不能等同一般流动的货币资金,它应当归在银行在一定期限冻结的资金范围之内,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必须对其加以说明,这样决策者可以更好、更真实地对资金状况有个了解。

参考文献:

[1] 徐延新.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01

[2] 田强 .浅谈工程招投标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几个问题 .铁道建筑技术 .2008/S1

[3] 田文水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保证金提交形式的探讨 .水利经济 .2005/04

作者:张全莉

第3篇: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摘 要:设置投标保证金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自身具有极强的重要性与实用性特征。随着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当前模式下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依然存在部分难题并亟待解决。从当前我国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现狀入手,通过分析与讨论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作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

1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作用体现

1.1 投标保证金是得到投标资格的前提

投标保证金被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数量金额和时间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投标人能够递交投标文件的重要前提,只有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采购方才可接受其投标文件,当存在不缴纳投标保证金行为时,投标人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或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权利,因此缴纳投标保证金实质上是对参与招标活动作出的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有效参与招标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奠定基础。

1.2 约束作用,维护政府采购招标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三十二条条款均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作了规范,起到了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双方的约束作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条款中也明确了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形式商谈确定。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定是与市场准则相契合的,投标保证金基于市场准则作为采购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标准性形式,体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1.3 投标保证金可弥补采购人的损失,为其提供资金保障

我国最新颁行的《政府采购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正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后,存在成交供应商放弃自身中标项目情形时,需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署合同的,采购人可按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其后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停止本次招标,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重新进行招标。从上述条款看,中标、成交供应商出现的违约行为均可通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补偿超出的部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不仅是对投标人特定行为的制裁,也对采购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资金保障。

2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管理难题

2.1 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制约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根据《政府采购法》内容来看,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六类,即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上述六种方式同样可以被细化为非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模式,其中的邀请招标属于具体招标,其他方式属于非招标,而在非招标模式下的保证金管理相对于招标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偏小,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条款,其相应条款也应在非招标模式下同样适用。

在招标和非招标模式下均存在的另一项法律法规问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责任方该如何明确,在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均未对其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对其产生的没收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缺失了对没收行为的监管。

2.2 投标保证金管理超出规定部分法律制度存在空白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现金形式是投标保证金基本提交形式。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在相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用支票形式提交,以到账为准,实则还是现金的形式,这样无形中给予投标人增加了企业资金压力。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需要高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2%以上。在具体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将其规定置之一旁,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设定,最终要求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会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款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签署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各种缘由的无端拖延,导致保证金退还时间都会远超出规定的时间,同时因缴纳保证金产生的银行利息也不会给予退还。

以上超过规定以外的情形,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缺乏规定,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间接影响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秩序。

2.3 各方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对投标保证金收缴工作观点不一致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往往直接将所有涉及采购工作的事务全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其中包含着投标保证金。然而,当出现投标人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被扣罚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将会存在一定纠纷,采购人会将责任方推向采购代理机构,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种方式是不予被认可采信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属连带关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样采购人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工作量来处理而不是从中获益,而导致采购人在投标保证金管理态度上的消极。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和投标人而言,银行作为负责开设保证金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在投标保证金管理过程中,若存在没收投标保证金行为时则将不会从保证金滞留账户中获益。同样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其自身经济利益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这三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中往往会持反对态度。

对于财政部门而言,不仅是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体部门,同时又承担着监管政府采购部门的角色,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行为进行实时监管。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因财政部门没有真正走进投标保证金实际流转环节,使得其对于投标保证金中的约定情况掌握程度较低。

3 全面优化政府采购工作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具体方式与策略

3.1 健全与完善法律制度,细致梳理与解决投标保证金制度中的短板

细化政府采购工作内容,梳理立法层面的投标保证金制度是提升我国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关键与核心。例如,在《政府采购法》中将保证金收纳责任主体明确为采购人,并通过细化职责来更好地厘清监管部门与采购双方的职责分工。为此,只有积极做好立法工作才能有效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条理性与系统性,从而形成完整的约束与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同時积极做好监督工作,以期全方位提升投标保证金管理质量。通过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确定投标保证金界定范围、缴纳形式、标准,确定没收原则,加强对其管理行为的监管。

3.2 优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强化技术支撑效力

财政部门作为监督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工作的主要责任方,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职责,需要以健全与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建立相关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约束行为,不断优化保证金的返还机制、辨识预防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挪用投标保证金等特殊情形行为,不断提升实际监管质量,以期发挥良好的监管效果。

3.3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现行市场制度建设体系下,信用建设与道德建设、法制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各自的长处和作用,共同规范着市场经济秩序。信用体系的建设可将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各方纳入诚信惩罚体系,并且将会纳入黑名单,在此期限内,上述主体被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4 结束语

大力推动优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需不断以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为基础,积极做好完善立法、优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并行之有效的提升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质量,积极应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净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环境,促进财政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林日清,林思捷.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浅析[J].中国政府采购,2019,(08):3641.

[2] 黄雪苹.完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9,(15):80.

作者:刘栋

第4篇:浅论政府采购中的投标保证金问题

摘要:投标保证金作为买卖双方即招投标双方承诺、约定的规范化模式,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含金量”不言而喻。在政府的采购合同中起到了纽带作用;杜绝了少数供应商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投标。本文在对现阶段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总结,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 投标 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及其重要作用

实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活动占政府采购工作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正常进行,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标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因此有关部门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于因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而蒙受损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因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现阶段政府采购中投标保证金存在的问题

2.1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不一 由于财政部第18号令只是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这个标准的上下限均不科学,比如一个6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最高只缴纳6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政府采购的金额小、项目少,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也就少。这样的话,即使供应商违规,投标保证金也很少的。另外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上出现了多种问题。

2.1.1 当保证金为固定的的金额的时候,对于这个数额的把握是很困难的,如果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要求较大,那么就会使得投标人的成本大大的增加,会影响到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热情,但是如果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比较低的话就不能起到很好的投标约束作用了。

2.1.2 这个投标保证金如果是按照项目预算的百分点计算,那么投标人就比较容易判断项目的预算了,这样对于投标的竞价就缺乏实质性的意义了。

2.1.3 但是如果按照投标价的百分点交,那么竞标者就比较容易的酸楚投标的总价格,这样招标代理机构所要求的保密工作就做不好,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难度。

2.2 投标保证金的账户设置有漏洞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很多地方没有开立专用的保证金专户,在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收支两条线。这就使得减少供应商反复交退保证金的烦琐手续成了保证金管理中的又一个难点。

2.3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存在风险

2.3.1 现金的收取。如果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比较大,所以就需要提前的准备先进,并且招标代理还需要对现金进行保管,这样一来存在很大的风险,容易出现保管纰漏,对双方精力的损耗也很大。

2.3.2 收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了投标人参与投标,却又使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着资金安全风险。

2.3.3 收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和银行汇票。这样的话,投标保证金的资金真实性和安全性由银行承担责任。但办理这些票据的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如果企业预留资金和业务量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话,银行不会出具相应的银行保函或保兑支票,从而使得企业失去参与投标的机会,这样的招标代理机构会被质疑公平性的。

2.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存在难点

2.4.1 由于我国很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资金往来发票,才能办理退还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税务局都不提供资金往来发票得,这就造成了很多的投标人无法提供资金往来发票,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无法进行。

2.4.2 由于投标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与投标人进行联系,导致退还保证金工作陷入停顿。

2.4.3 一旦投标人由于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或者监管,投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投时间,给退还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2.5 违约保证金的归属存在问题

2.5.1 对于采购人来说,投标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一般都会对其造成不同程度的利益侵害,例如延误工程进度、造成经济损失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投标保证金可以弥补采购人的损失。

2.5.2 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来讲,负责项目招投标的过程,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一旦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发生违约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从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2.5.3 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讲,一旦投标者违约,从本质上来讲,损害的都是国家利益,都会造成财政损失,因此财政监管部门也是有权力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3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体制完善举措

3.1 完善投标保证金的标准规范 首先要体现招政府采购的严肃性,避免投标人的随意性;其次要能对弃标的产品供应商进行有一定的经济性制裁,使其不能随意弃标;还要在发生供应商无故弃标情况时,弥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因此,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应当同时考虑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利益,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而改变投标保证金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

3.2 确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并对其交纳时间以及到账情况及时核实

3.2.1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制作采购文件时注明其投标保证金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并告之应采用的交纳方式,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拒绝收取现金。

3.2.2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有非常严格的时间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拒绝收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告知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3.3 投标保证金收退体现相互制约的原则 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工作要求,由财务人员审核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无误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分类统计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在竞标活动开始前交给相关采购项目的有关人员,以此判断供应商是否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付工作通过不同岗位人员的共同办理,形成合作与制约并存的关系,有效的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维护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形象。

3.4 完善违约保证金的归属机制 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既无权自行处理违约投标保证金,也不会出于私利没收违约投标保证金。在确定受益主体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作为中立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蒙受损失的一方以及其受损金额,如果认定采购人损失较大,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归采购人所有,如果确认是国家财政受到损失,就应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及时上交财政,视情节严重的,还应对投标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4 结束语

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之所以设置投标保证金,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成为智者和能者公平的竞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公正性;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我国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性,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利益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完成。所以我们一定要此志不渝的完善和健全保证金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天明.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J].经济.2006年07期.

[2]田文水,杨志勇,王志磊,王锋.招投標中的保证金面临尴尬[J].施工企业管理.2007年04期.

[3]政府采购中标信息[J].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Z1期.

[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考察团赴韩考察交流[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5期.

[5]国际政府采购[J].中国报道.2006年05期.

[6]汪朝朝.政府采购当规范行事[J].发展.2005年02期.

作者:王天忠

第5篇: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对无标底招投标制度的配套保证研究

【摘 要】无标底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从完善业主责任制、加强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几个主要方面阐述了对无标底招投标制度的配套保证作用。

【关键词】无标底招投标制度;业主责任制;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保证担保

无标底招投标制度是国际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模式,它的实行是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有利于节约业主方投资、激励施工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止标底泄漏,有利于反腐倡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无标底招投标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根据现行预算定额和企业内部定额,结合市场的价格信息、企业自身的管理技术水平,综合测定自主报价。招标人聘请专家和业内人士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量化评价,最终科学合理地选出中标者。

符合我国国情的无标底招投标制度理论支撑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无标底招投标制度进一步推行的瓶颈,深人研究无标底招投标势在必行。

一、加大力度完善业主责任制

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体趋向于多元化的今天,国有投资在其中仍然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国有投资项目如果执行业主责任制,其经济效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项目业主为了达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定会采用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降低工程造价。因此业主责任制是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度的源动力与坚实的基础。

在国有投资项目中,业主具有对大量资源、资金等的支配权利同时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投资失败承担责任。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许多无需花费个人成本而取得一些灰色甚至是非法收入的可能性大大存在。

因此,要推动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完善业主责任制,将项目投资效益与项目法人、执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将项目投资效益与个人收入奖惩直接挂钩,逐渐改变政府为工程投资失控造成损失买单的现实。

二、加强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

建设监理是接受业主委托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等明确的行为准则,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围绕工程项目各项活动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致使中标价格偏低,结果造成承包商为了避免亏损、增加利润而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导致质量安全事故。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源是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

上述观念错在建设工程中标价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反之,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在许多建设工程中标价很高的情况下其工程质量也不一定好。要让承包商盈利而不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段,光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如果有了完善的外部配套制度,只要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承包商要承担的损失远大于其偷工减料的成本。这样承包商自己就会权衡利弊,为了趋利避害其自身就会努力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完善外部配套制度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建设监理制度,通过建设监理制度监督承包商做到保证工程质量,尽一切可能预防出现安全事故,为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的开展营造较完善的外部保证环境。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不得中标。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旧的体制已经解体,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匹配,建筑企业改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制定的上述规定正是针对目前过渡阶段的适用办法。

现阶段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制度的开展进程中,某些承包商寄希望于通过低价中标,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寻找业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疏漏,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索赔等手段挽回损失,直至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目的。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关键是要搞好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权利的监督工作,在此前提下提高并完善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能力。

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当需要进行工程保证担保时,保证人应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即被保证人(开发商或承包商)的要求,向另一方权益人(债权人、受益人)做出书面承诺,一旦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发生,作为第三方的保证人便需要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内代替被保证人对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相应的违约债务的义务。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利用信用保证体制来约束和规范建筑工程交易行为,增强委托人或被保证人遵守信用和约定的一种机制。该制度的原理是让遵守信用的委托人或被保证人获得相应的奖励(信誉高者,保证方愿意担保,担保费率低,较易获得更多的工程),违背信用者遭到惩罚(保证金及反担保资产被用于赔偿,损失大的话很有可能输到倾家荡产,导致出现不良信誉记录,没有担保方愿意担保或担保费率高到令人无法接受,其自然会淡出建筑市场的舞台)。

担保业是构成市场信用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帮助减少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降低某些独立经济实体由于经营不善对整体市场造成的影响,有助于调节市场并形成一种稳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地减少市场经济波动。工程担保制度对确保合同履约、稳定市场经济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运用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在于经过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竞争,使招标方以自己期望的合理价格寻找到满意的承包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于实施了严格的保证担保措施,投标方如果以不合理低价中标,将会受到严厉处罚。严格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有是保证最低标中标的坚实基础,可以为规范市场竞争创造有利的环境。

本文就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与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匹配性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研究,认为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的顺利推广需要完善业主责任制、完善建设监理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等外部环境的配套保证,而建立、发展、完善无标底招投标制度的研究之路还很漫长,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陈春来.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与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匹配性初探[J].建筑施工,2003,5:229-230

[2]李红立,任宏.无标底招标实施的风险及对策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2):22-24

[3]杨维,刘鹏,黄英.无标底招标存在问题及思考[J].云南水力发电,2008(6):102-108

[4]王予东.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2-23

作者:王莉

第6篇:投标保函能否代替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一般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 基本信息

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菲迪克(FIDIC)条款中,投标保证金又译作TENDER SECURITY.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办理银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联系国有担保公司孙经理18813138493代打投标保证金18813138493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菲迪克(FIDIC)条款中,投标保证金又译作TENDER SECURITY. 申请条件

1)、招标文件资料。

2)、基础交易合同资料及公司对同类工程的履约记录等资料。 3)、保函格式(通常招标文件中备有要求的格式文本)。

4)、授信所需的常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公司的决议等。

5)、一般银行还需要申请方具备人行出具的“贷款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改标、撤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投标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双重优势办理银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联系国有担保公司孙经理18813138493代打投标保证金18813138493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业主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第7篇:投标保证金

(重定向自Tender bond)

投标保证金(Bid bond)

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主要目的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二是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其即受合同成立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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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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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 ,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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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仍然象在投标有效期内那样享有对投标保证金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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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按照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般惯例,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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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第8篇: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bid security)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

(30)天;

(2)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3)现金。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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