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

2022-09-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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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

试析“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内容

摘要:“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是我国学位授权制度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是依据当下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而制定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本文针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背景及现状进行分析,并基于其招生内容,探讨从“学位授权审核”到“人才培养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进而对高校提出实行该项目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关键词: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内容

引言:2011年,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着重致力于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以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也意味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从“学位授权审核”向“人才培养项目”转变。

一、“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状况

2008年颁布的《關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学位授权单位予以分类并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对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可以不受地区分类的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2011年确立《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的意见》之后,国家为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建设提出新的优化方式。从原先的“学位授权审核”向“人才培养项目”而转变,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项目制。

二、“服务国家特殊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内容分析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内容的选取。生源是开展教育工作的首要基础条件,以此招生环节在博士研究生教育过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校制定“服务国家特殊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招生简章,对招生标准予以明确要求,同时涵盖考试、考核方式以及培养目标等重要模块,促使招收人员对相关学科和专业进一步深化认识。本文选取的招生内容来源于35所高校研究生部(处)网站。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内容章节类目划分及统计结果。内容分析需要依据类目表格,对各类的表现内容予以客观记录。依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3〕4 号)等文件,对博士人才招生内容的研究类目予以划分,具体是:人才培养项目名称、一级学科、研究方向、培养目标。

(1)人才培养项目名称,是确保“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的重要部分,是其在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体现。(2)一级学科,是指高校开展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部分,一级学科是项目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代表着该学科在一所高校的整体实力。(3)研究方向,指“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研究范围。(4)培养目标,是依据现实需求,对项目中关于高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向及规格明确要求及标准,对项目实施的最终目标予以明确化及具体化。依据相关类目,选取的35所高校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内容有关类目应用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三)博士研究生招生内容分析。依据表一可以看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内容中,受高校关注的类目引用占比情况分别是:人才培养项目名称51.4%、一级学科71.4%、研究方向82.8%、培养目标65.7%。“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中,以上四大类目都引用的高校有12所,占比34.2%,而其余占比65.8%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内容中并没有完全涉及,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工作,主要是为国家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具体的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培养目标都应实现细化及量化,然而从各校实际的招生内容类目应用情况来看,“研究方向”和“一级学科”却成为覆盖面较大的部分,这与高校没有正确认识到“国家需求特殊博士人才”有着很大关系,部分高校未厘清真正目的,忽视审核通过之后。

结语:“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是我国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实行项目制的创新方式,与“学位审核授权”相比,“人才培养项目”与当下社会发展及人才培养匹配度更高,但具体展开项目工作时,高校应结合“国家特殊需求”的特殊性落实具体工作,避免其作用未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孙昊亮.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招生中申请审核制度的完善[J]. 法学教育研究,2018,20(01): 20-23.

[2]余兴厚,熊兴,王宇新.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项目博士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35(06):79-87.

[3]李坚,钟海平.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以吉首大学为例[J]. 高等教育研究, 2014,35(10):52-55.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李昕(1989年1月-),女,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研究生,北京建筑大学,100044,教育管理。

通讯作者:王子岳(1986年2月-),男,满族,北京市人,研究生,北京建筑大学,100044,教育管理。

李子墨(1989年3月-),女,汉族,北京市人,研究生,北京建筑大学,100044,教育经济。

作者:李昕 王子岳 李子墨

第2篇:我校3人入选国家首批“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我校3人入选国家首批“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近期,中组部公布了国家首批“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名单。我校计算机学院廖小飞教授、公共卫生学院缪小平教授、机械学院陶波副教授入选,共获得国家资助720万元。计算机学院廖小飞教授主要从事系统虚拟化和网络流媒体方面的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十多项科研项目,发表IEEE/ACM Trans.论文共5篇,单篇最高他引230余次,获教育部技术发明一等奖2次,担任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程序委员会主席6次。

公共卫生学院缪小平教授主要从事包括肿瘤在内的复杂疾病的分子流行病学、遗传流行病学和个体化医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获得2009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多项科研项目,在Nat Genet, J Natl Cancer Inst,

Gastroenterology, Gut和Cancer Res等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10篇,H因子达到25。在肿瘤早期诊断、个体化治疗、个体化预防或干预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研究成果。机械学院陶波副教授主要从事先进制造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曾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武汉市青年科技晨光计划、中国博士后第一批特别资助基金入选者。

此次“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通过教育部、中科院等平台推荐,经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及公示产生199人,其中,自然科学类159人,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40人。据悉,“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是“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确定的12项重大人才工程之一。该计划从2011年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每年遴选200名左右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到2020年,计划培养支持2000名左右的优秀青年人才。这项计划在遴选支持优秀青年人才的同时,致力于探索人才遴选、考评、培养等各方面的新机制、新方法,催生一批各专业领域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形成我国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3篇: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中组发[2011]24号)

中组发[2011]24号

培养造就一批又一批优秀青年人才,是一个国家赢得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为加强人才的战略性开发,提升我国未来人才竞争力,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每年重点培养扶持一批青年拔尖人才,根据《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源源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人才,促使各类青年英才脱颖而出,对于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就是要对那些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年龄在35岁以下并有很好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重点扶持、跟踪培养,促使一大批青年拔尖人才健康成长,把他们培养成为本专业领域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形成我国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计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分期分批组织选拔。每年遴选200名左右35岁以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到2015年共培养1000名,同时开展计划的中期评估。到2020年,通过10年努力,共培养支持2000名左右的青年拔尖人才。

二、选拔原则

1.兼顾不同学科领域。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着眼于培养未来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为使各学科领域均衡发展,凡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领域的青年人才,都可以参加该计划。

2.坚持专业潜力优先。专业潜力关系到青年人才能否取得真正高水平、创新性的专业成就。青年拔尖人才计划重点考察申请者的专业发展潜力。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较强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是计划重点支持的对象。

3.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实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使用、激励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

为导向的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设立专门经费,对青年拔尖人才成长实行长期稳定支持;支持青年拔尖人才独立承担或主要参与国家重大工程或建设项目,营造鼓励青年拔尖人才自由探索、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研究环境。

4.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入选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必须具有很强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很好的发展势头和较大的成长空间,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并建立严格的考核淘汰制,确保选拔出来的青年拔尖人才的质量和水平。

三、条件要求

入选支持计划应为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在国内工作的青年拔尖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或突出专业水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3.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艺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四、选拔认定

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认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为尽可能地多地把优秀青年人才推荐上来,选拔工作采取“多方推荐、组织评审”的方式和步骤:

1.推荐和申报。人选产生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推荐本地区优秀青年人才参加评选。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工作。二是由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公信力的知名专家学者直接推荐优秀青年人才。青年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有关部门、专家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查。

3.专家评审。由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工作小组聘请各领域内知名专家对青年人才的申报材料进行第一轮评审,提出初步人选。邀请国际国内一流专家,采取面试等方式进行第二轮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4.讨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专业均衡分布等要求,由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5.人选公示和公布。入选拔尖人才计划的人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五、支持方式

由中央财政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提供一定时期内的稳定经费支持,用于青年拔尖人才开展自由选题研究、举办国际国内展演活动或参加国际合作交流和培训。

1.支持周期。3年为一周期。经专家考核和评估,对成果突出、培养前途大的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可以连续支持2个周期。

2.资金使用。赋予青年拔尖人才自主支配权,可用于承担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工作,购置急需中小设备等。

3.跟踪培养。制定出台《关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科技专项的意见》,利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平台培养青年拔尖人才。

六、考核评价

1.考核主体。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拔尖人才的考核认定、中期评价、终期考核。推荐单位主要负责过程管理。

2.考核方式。为给获得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考核方式采取报告、中期评价、终期考核的方式进行。第二年进行中期评价,第三年进行终期考核,并根据终期考核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的支持。

报告由被支持者撰写并报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中期评价和终期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考核重点。中期评价不设定硬性指标,以主观评价为主,可邀请有关专家对青年拔尖人才的研究作重点考察:正在从事的课题方向是否具有原创性,是

否真正瞄准国际前沿和高端;从研究进展看是否具备处于国际前列的发展潜力;工作是否按进度进行,是否能够保证足够的研究时间,等等。

终期考核要强调实际成果的产出,根据拔尖人才的领域采取分类评价的方式。重点从科研诚信、创新成果、持续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成果的国内外同行评价情况,观点的原创性及学术价值,学术论文水平,成果应用的前景,研究团队建设运行情况等。

七、组织实施

1.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委员会,下设各专业指导组,具体组织实施青年拔尖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针对不同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办法。

2.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计划人选,并从下一年起停止经费扶持。

3.2011年年底前起草完成工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并正式启动。首批青年拔尖人才申报、遴选、审核、评选认定工作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

第4篇:“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拨款。实施“985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工程”建设经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资助。

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200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

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5篇: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吸引和持续支持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科研领军人才,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形成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构筑人才高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继续实施“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为做好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今后五年,每年对10名左右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申请人年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四)申请持续支持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

(2)主持国家“973”(不含子课题)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或“863”重点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或“863”重大项目(前2名);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前3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前3名)。

(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并在一级学科主学报发表2篇以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第1名。获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其中,已入选本支持计划的申请人,材料中的数据从入选后算起。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我省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2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Young and Middle-aged Innovative Talent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YM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国家、省部和企业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6篇: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吸引和持续支持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科研领军人才,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形成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构筑人才高地,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要求,特制定“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50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四)申请持续支持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月1日)。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

(2)承担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973”计划研究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等(前2名);主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97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等。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等(前2名);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等。

(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并在学科门类主学报发表2篇以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其中,已入选本支持计划的申请人,材料中的数据从入选后算起。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申报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2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的本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获资助人员应按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进展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Outstanding Innovative Team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O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国家、省部和企业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8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7篇:国家星火计划重点项目 一般多少支持额度

国家星火计划重点项目 一般多少支持额度60-100万

国家星火计划

资金的分配

星火计划的国家投资包括拨款和贷款两部分,以贷款为主,其中拨款与贷款的比例,在安排计划时确定。国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投资的额度,将根据其投入星火计划的资金额度、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执行管理、经费回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情况确定。

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对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和人员培训工作,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对项目开发资助的资金以使用贷款为主,酌情适当给予拨款。贷款的使用和利率按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三)国家星火计划所用资金,必须在三方(国家、地方或部门、承担单位)投入的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使用。

(四)对国家拨款,各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预、决算。

国家投资的偿还

(一)贷款的偿还按银行信贷规定办理。

(二)国家拨款除用于人员培训的不偿还外,其余原则上要偿还。

(三)偿还拨款按《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偿还计划执行。项目开发成功后新增加的效益,以及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来偿还拨款。

(四)经费的回收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如何保证经费按时收回,可委托有关金融单位协助办理。收回的经费,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科委、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或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安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留成比例视项目完成的好坏而定,项目完成好的,留成比例可酌情提高,以资鼓励。对该偿还而无理不偿还者,应给予经济制裁(具体细则另定)。

外汇的管理

凡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原则上要有创汇的能力。偿还经费时,凡用外汇偿还的,可酌情减少偿还额;不能用外汇偿还的,要用相应的人民币偿还。

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奖励

项目计划一般应分为开发与扩散两个阶段。开发成功后,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鉴定。

开发成果鉴定后,开发单位负有按合同限期和规模进行扩散并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的责任。开发与扩散计划全部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验收。个别影响面大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发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开发各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应按事先协商的合同执行。国家科委设立星火奖,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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