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运动研究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本来面目,有助于对文明多样性的考察,有助于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有助于思考社会转型背景下思想的再启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宪政运动研究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宪政运动研究论文 篇1:

关于清末宪政运动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清末宪政运动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本文重新讨论了清末宪政运动中的三个问题,认为:清末预备立宪不是骗局,而是清末统治者认真权衡自身利害做出的政治抉择;立宪派领导的国会请愿运动不是乞求统治者的恩赐,实际上是一场同清政府争夺立宪主导权的斗争;清末君主立宪虽然失败,清末宪政运动的方向仍然应当给以肯定。

关键词清末宪政国会请愿运动君主立宪近代宪政史

清末宪政运动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嗣后,立宪派领导了三次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在中国宪政史上写下了辉煌的一页。由于种种原因,请末宪政运动和它的领导者立宪派没有得到其应有的评价,与此密切关联的是如何判断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近年来这些问题一直受到史学界的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本文着重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一、清末预备立宪是政治骗局吗

“清末预备立宪是一个政治骗局”,是多年来流行于各种著作和教材中的一个说法(以下简称骗局说)。虽然早就有人提出异议①,但由于缺乏说服力,现在通行的各种版本教科书大多仍采骗局说;个别论著虽不再沿用骗局说,但也不肯对骗局说多加批评。这或许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为一个已被革命埋葬的腐朽没落的反动王朝,为一次在历史上已告失败的改革,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未必成功的辩护,可能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工作。不过,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问题不是孤立的,它和如何评价立宪派问题有密切联系。多年以来,对立宪振的评价不高,肯定的少,否定的多。近年来情况虽然有所变化,但由于骗局说的存在,立宪派即使不再被指责为和清政府串通一气配合做戏,也难免仍被说成对清政府存在轻信和抱有幻想。他们在清末宪政运动中的地位不可能得到应有评价。假若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是骗局,这场斗争的主角就只能是坚决揭露清末立宪骗局的革命振,而不是向清政府和平请愿的立宪派。可见要正确认识和评价立宪派的作用,必须首先对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做出的正确判断。

我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清末预备立宪是一个骗局。清末预备立宪是清末统治者认真权衡自身利害后所做出的一个决策。

过去,对骗局说提出异议的同志以“清末预备立宪具有必然性”立论,意思是说国内国际的形势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宣布立宪。这话大体不错,却不够全面。预备立宪是清末统治者做出的决策,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已经给定的条件固然对决策具有约束作用,但关键还在于决策者的主观选择。这也就是说,尽管当时国内国际的形势,朝野上下的呼声,都迫使清末统治者不得不考虑走立宪的道路,但清末统治者仍然可以进行选择:或者顺势而为;或者逆势而动。所以,必然论不足以服人。实际上清末预备立宪是清末统治者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选择,选择的依据则是清末统治者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根据史料我们知道,在预备立宪宣布之前和之后,在各个不同的层面和范围,清政府内外上下进行了相当深入的讨论,各种不同的意见通过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反映到最高决策层。据说,促使西太后终于做出预备立宪决策的是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的一份密折。密折言立宪之利:“一日皇位永固”,“一日外患渐轻”,“一日内乱可弭”,西太后听信了他的话。假设确实如载泽所言,立宪会给清王朝带来这三大好处,是清王朝利益所在,那么西太后宣布预备立宪,就是其意志的真实表达,可以推论她会认真贯彻实施这一决策。这里的逻辑关系是:预备立宪既然体现了清王朝的实际利益,也就不会是清末统治者的虚伪姿态。

骗局说的一个论据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诏书没有规定立宪时间,是“一张根本不想兑现的空头政治支票”,只是“妄图以此拖延时日,磨灭革命人民的斗志”。①这里涉及立宪是否需要预备和如何确定预备期限两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平心而论,尽管民智未开不能被看作是一个正当理由,但还是应该承认实行立宪确实需要一定的条件,进而承认立宪需要一定的预备阶段。⑦事实上,如果清政府宣布不要预备阶段而立即实行宪政,也许人们更有理由怀疑那是一场骗局。①因为只要认真地看待立宪这件事,就不能否定在实行宪政前要有所准备。

关于预备立宪年限,日本从明治维新到实施明治宪法费了20年时间,因此,梁启超在清朝廷未宣布立宪之前,就提出过“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的立宪规划④。清末统治者更不希望太短。清王朝宣布预备立宪,在时间上以“民智未开”为理由,没有规定施行宪政的具体期限,只是说“视进步之迟速,立期限之远近”。所谓·一张根本不想兑现的空头政治支票”即指此而言。但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清政府先把预备立宪的期限定为9年,后来又把预备立宪的时间由9年缩短为5年,可以说已把空头支票变成了一张期票。如果把它同日本的20年预备期限相比,期限也算不上长。这张期票后来没有兑现,并不是清末统治者不想兑付,而是发生了辛亥革命,历史不再给清王朝以兑付的机会。

骗局说的另一含义是,清末统治者虽然宣布说预备立宪,但并不打算真正实行宪政,而是利用君主立宪的名义,维护其君主专制统治,即“以君主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当然是为了继续维护其统治,而不是自动放弃其统治。问题在于它是继续坚持原来君主专制的统治方式以维护其统治,还是改变君主专制的统治方式而维持其统治?做出预备立宪的选择表明清末统治者已经感到自己的统治不能照原样维持下去了。如果能够原封不动的维持君主专制的统治,它就不会宣布预备立宪。那么,由于已经认识到无法照原样维持君主专制所以宣布君主立宪的清政府,其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怎么又会是要使其统治得以照原样维持下去呢?说法本身未免自相矛盾。

“君主立宪”之“名”对清末统治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当然可以用来欺骗对方,麻痹政敌;但同时它又会作茧自缚,授人以柄。这种双重效应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上,预备立宪刚刚宣布,宪政团体就普遍成立,不久又爆发了国会请愿运动。咨议局和资政院成立后,国会请愿运动势头越来越大。这正是由于预备立宪的宣布赋予了宪政运动的合法性,已经成为民间宪政力量利用的政治资源。而且,一时之间,在报纸杂志上对君主专制人皆可以说三道四,批评清政府预备立宪名不副实要求清政府拿出实际行动的言论不绝于耳。可见,君主专制已失去了往日的“合法性”,打出君主立宪的旗号,适足以成为人民反对君主专制的武器。一向坚持以纲常名教为立国之本的清王朝统治者不会忘记孔子的“正名”理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唯名与器不可以假人。”作为清王朝的当家人,老谋深算的西太后更不会不知道这些道理。如前所述,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是慎之又慎:最高统治者在有了初步意向后,派亲贵大臣出国考察,考察回来又要朝中大臣反复讨论,预备立宪的宣布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在这中间,立宪之“名”会被政治上的反对派加以利用这一点肯定得到了充分考虑。

我们不绝对排除清末统治者有“以君主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的主观想法。然而假如他们真的相信君主立宪不只是继续维持其统治地位(即皇位永固),而且还会保持其即往的一切权力(即君主专制),那就错了。尽管在世界实行君主立宪的各国,君主的权力差别很大,但是,立宪君主权力再大,和专制君主的权力也有性质之别。所以,虽然清政府宣布的立宪方针是“大权统于朝廷”,并以宪法钦定的方式企图控制立宪的主动权,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又规定了君主的众多权力,然而,承认国家要有一个宪法,承认君主的权力要受法律的约束,要具有“合宪性”,也就同君主专制有了质的区别。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清末统治者想“以君主立宪为名,行君主专制之实”,也只能是由于接受了某种误导而错打了如意算盘。骗局说在历史上其来有自。当清政府仿行预备立宪的上谕一发表,当时的同盟会便以“军政府”的名义发表了声讨的檄文,指出:清政府是“以立宪改官之名,诱我汉民”;“彼政府以民气不驯,群思革命,欲借立宪之名,以消弭之,而行事正与立宪相反。”革命派认为清政府搞的是假立宪,“假借立宪之空名,以涂饰天下之耳目”,是“看见革命的势力,一天大一天,就想利用立宪两个字,骗骗汉人,叫他不要讲革命。”⑤立宪派在评论清政府预备立宪中的表现时也认为清政府是:“号称预备立宪,改革官制,一若发愤以刷新前此之腐败。夷考其实,无一如其所言。①总之,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名实不符,言行不一。后来的骗局说多半起源于此。

如何解释这些议论,应该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革命派指责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为骗局。革命派的判断不错:清政府的预备立宪确实具有打消革命的目的。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说清末预备立宪是骗局也未尝不可(虽说在此意义上“骗局”二字只是一种政治性话语,十分空泛)。但说清政府预备立宪是假立宪,却未必代表革命派对之所做的真实判断,把清末预备立宪说成是假立宪,可能只是革命派的一种策略。另一种情况是立宪派指责清政府预备立宪名不副实,这是由于立宪派关于立宪的观念和清政府的所作所为存在差距。他们对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期望越高,对其所作所为失望越大,在他们的指责中,当然也不乏要求清政府切实加快预备立宪步伐的意味。所以,当时的上述言论,虽然反映了他们真实的看法,但却未必就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正确认识清末预备立宪是不是骗局,关键在于理解政治本身是一场博弈,宪政则是发生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未必出自真诚,也非有意欺骗,而是迫于形势同时又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它做出的诺言能不能兑现,不取决于它最初有无诚意,后来是否改变初衷,而取决于其后人民的斗争以及斗争中所显示的力量对比对谁有利。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出台的种种措施,其效果如何也不完全取决于决策者的本意,而取决于实际运作过程。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当然完全是从它自身的利益出发,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不认真的。我们倒要合理地假设在政治上没有人会拿自身利益开玩笑。诚然,清政府对立宪的态度不能说是积极:拖延立宪开始的时间则有之,顽固拒绝提前召开国会则有之,在《宪法大纲》中有意识地张扬君权限制民权则有之,担心立宪后大权旁落则有之,在几乎所有方面都斤斤计较,拼命想方设法要在立宪过程中保住手中的权力,不肯轻易让步,这确实是清政府当权派的态度。但这也从反面证明他们在立宪问题上态度的认真。

二、国会请愿运动是乞求统治者恩赐吗

如果我们把清末立宪看作是一场博弈,那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就是博弈的开局。在这场博弈中,立宪派是清政府的对手,是清末宪政运动的主角,是立宪派在一系列问题上和清政府进行了斗争。他们发动和领导的国会请愿运动就是最突出的表现。

有人批评发动领导国会请愿运动的立宪派是在“乞求”统治者的“恩赐”,这可能是误读请愿二字了。请愿是人民基于宪法权利的一种斗争方式。在西方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好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的这项权利,辛亥革命后产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了这项宪法权利。请愿是部分民众依靠自己的集体力量,公开向政府表达自己的要求和主张,在社会的更大范围内争取更大限度的支持,迫使政府出于力量对比的考虑,而不得不按请愿者的意愿行事。这是在人民和政府产生矛盾时使冲突得以和平方式解决而避免诉诸暴力的有效途径。清末宪政运动采取请愿这种合法斗争的方式是宪政运动题中应有之义。梁启超说得好:“无论政府之言预备立宪,未必出于诚,而实行未知在何日也。即使其出于诚矣,旦暮而实行矣,然立宪之动机起于政府,而不起于人民,则其结果必无可观者,此不可不察也。”①这是讲斗争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争取宪政的斗争又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即梁启超所谓的“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的要求”。因此,人民群众请愿这种形式不应受到非议。

所谓“乞求”“恩赐”的说法,还在于没有深入了解国会请愿运动的斗争内容。几乎所有已经发表的论著都把国会请愿运动看作是一场关于召开国会时间早晚,即关于立宪的预备期间长短的斗争。表面上看起来是这样。深入的研究告诉我们,国会请愿运动不仅是召开国会时间的早晚之争,它还是一场争夺立宪主导权的斗争,其实质关系到未来的宪政模式。同是君主立宪,在宪政主体间权利和权力的分配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间区别很大。各个宪政主体围绕如何使这一权利与权力分配更有利于自己的斗争不可避免,而关键在于谁在制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国会请愿运动的实际内容正在于此。

清政府力图以宪法“钦定”为手段把立宪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清王朝派出的考察宪政大臣在立宪建议中,特别提出宪法“钦定”的问题。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在其奏摺中自述其要旨有二:一日政体之亟宜立宪也,一曰宪法之亟当钦定也。他把君主为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称为“大权政治”。他指出:“宪法由钦定者,未有不取大权政治者也”。“而欲行大权之政治,必为钦定之宪章”。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时进一步论述说:“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设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并先行宣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清政府在确定九年预备立宪的同时,急急忙忙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在预备立宪的时间表中,只规定了公布宪法的时间,却没有说明召开国会的时间。这意味着国会召开在宪法颁布之后,也就意味着国会根本没有参与制宪的机会。

立宪派发动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早开国会,实质是要把这一先后次序例过来,赶在宪法制定颁布之前就召开国会,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以国会作为制宪机关,从而使自己参与制宪活动,在制宪中起到主导作用。

早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时候,梁启超就提出立宪过程中围绕宪法内容的斗争以及立宪形式的斗争不可避免。他说:“流俗人之言立宪,则但求得一钦定宪法而遂以自安,其宪法之内容若何不及问也,吾之言宪法,虽不妨为钦定宪法,而发布之时,万不能如日本为单纯的钦定之形式,若其宪法之内容若何,则在所必争也。”①由于这是一篇同革命派论战的文章,立宪只是一个顺便提及的问题,梁启超仅仅说到宪法内容势在必争,连带说到宪法不能纯由钦定,还没有提出国会制宪的问题。

后来,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粱启超进一步提出国会和宪法的关系,他指出,欧美各国除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外,“自余各国亦大率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其宪法什九为国会所参与制定,其宪法与国会并时成立者唯一日本耳。我国立宪当尽采世界之所长,岂必专师日本!”⑦在《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中,他又说:“宜先有宪法而后有国会耶?宜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耶?抑国会宪法宜同时成立耶?此我国人亟欲研究之问题也。”他指出:“谓非有宪法既不能有国会,此大谬也。”并公开提出:“故吾党主张,谓宜先制定宪法草案而暂勿公布,俟国会第一次开会,将草案提出,经协赞然后布之,此既符合各国通例,亦适应我国国情者也。”①

梁启超这些观点不是孤立的,在立宪派早开国会的要求中大多可以发现在宪法制定之前先开国会的主张。最早进行国会请愿的熊范舆,在其请愿书中特别批驳了“今议者动谓宪法尚未公布,议会不能先开”的论调,列举英国至今尚无成文宪法、昔鲁士宪法颁布以前已先召集议会等事例为论据,要求把议会的召开放在宪法制定之前。在第一次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中,由立宪派草拟的《国会代表请愿书》中要求:“伏愿皇上速降谕旨,颁布议院及选举法,期以一年之内召集国会。”这里要清政府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作为召集国会的前提,却不提制定颁布宪法的问题,恐怕不是疏忽,而是透露了立宪派要在国会召开之后再制定宪法的想法。

如果说在向清政府呈送的请愿书中不便说的很明确,那么在立宪派面向社会宣传的文章中则进一步阐明了国会制宪的思想。例如(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说到宪法和国会的关系时,作者先是承认:“宪法者,为国会权力之渊源,应颁布于开国会之前,固也。”但这只不过是虚晃一枪,接着笔锋一转,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今日一般舆论多有主持采用协定宪法者,推其用意,以为宪法纯由钦定,则将来人民必常倡改正之意,反以牵动国本,故不如采协定宪法之可垂诸久远。协定者,由政府起草,交议院协赞之谓也。倘政府果能采纳此说,则我国一面召集国会,一面编定宪法,更易着手。”⑥有的文章说的更加明确:“国会者,宪法之所从出,所谓根本之根本。一即按诸各国宪法,无论为民主立宪,君主立宪,所差不过钦言民定,而所谓宪法者,必经国会之协赞。”①

清政府对立宪派的意图恐怕也是心照不宣。例如,在其答复第一次立宪派请愿的上谕中,曾说:“总之,宪政必立,议院必开,所慎行者,缓急先后之序耳。”在其答复立宪派第二次请愿的上谕中则强调:“国家至重,宪政至繁,缓急先后之间,为治乱安危所系。”在“缓急”之外意味深长地拈出“先后”二字,可能指的就是召开国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关系。又说:“论议院之地位在宪法中祗为参与立法之一机关耳,其与议院相辅相成之事何一不关重要,非尽议院所能参预。”这也不是没有所指的空话。早在资政院章程中清政府就特别规定:“资政院议决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预先排除了立宪派利用资政院取得制宪参与权的可能。在《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谕》中又特制强调:“迅速遵照钦定法大纲,编定宪法大纲条款……于召集议院之前,一律完备,奏请钦定颁行,不得少有延误。”②这也是担心如果不能在国会召开之前编定宪法,国会一旦召开,制宪的主导权会发生问题。另外可以作为佐证的是,在辛亥革命爆发后清王朝灭亡之前,清王朝为挽救垮台的命运,主动表示接受立宪派的主张:先是资政院总裁世续请求清政府明诏将宪法交(资政)院协赞,第二天清政府即批准了这一建议。又在《十九信条》中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宪法改正提案权专属于国会。”这对大局已没有多少作用,但却向人们显示了贯穿预备立宪始终的斗争内容究竟是什么。

那么,这一斗争内容为什么长期不为人注意呢?这是因为立宪派要求提前召开国会,公开提出的理由是清政府容易接受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为了救亡图存;再一个是为了消除革命危险。总之是内忧外患已逼到眼前,不赶早就来不及了。至于还要赶在宪法制定颁行之前,和清政府争夺立宪主导权的意图,即便清政府心知肚明,立宪派这方面仍不宜说得太多。所以人们只是看到立宪派一而再、再而三地向清政府要求提前召开国会,对其先开国会再由国会参与制宪的目的却不甚了然。

三、君主立宪是不是必然失败的政治幻想

清末立宪派运用争取提前召开国会的斗争策略,企图取得制宪参与权,以期在立宪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抓住了宪政的核心。有的论者用马克思主义批评革命队伍中的“议会迷”的观点批评资产阶级立宪派把国会作为运动的中心目标,似乎有些文不对题。议会这种政治形式即使不是由资产阶级所发明,也是为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过程中所利用,并最终成为资产阶级合用的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夺取政权,而必须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因此不能利用资产阶级议会这种现成形式。把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批评用以批评资产阶级,是用错了对象。用在中国,更不合适。中国有两千年专制政治的历史,从来没有国会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建立国会,在当时完全符合改造专制制度的需要。即使不考虑这一斗争的实质在于争取制宪的主导权问题,仅仅考虑国会是立宪政体下必不可少的民意机构,这一斗争也应受到肯定。再从国会是资产阶级开展请愿斗争的组织形式看,清末立宪中的咨议局和资政院都还不具备国会和地方议会的性质,却为请愿活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组织和基地,使得请愿活动有组织、有秩序、有声势,可见如果争取到召开国会将对推进宪政运动有多么重要的作用。立宪振最终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否证明了立宪道路压根就是错误的的呢?我认为不能这样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王朝的腐败透顶,清末统治者的软弱无能,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重重,都使得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难以实现。因此,君主立宪在当时只是一个幻想,而立宪运动的失败则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其实,上述情况,特别是这些情况的加总,恰恰构成了君主立宪可能成功的条件。一般地说,政府的软弱无力使国家和社会间达致的某种均势,权力分散造成的多元政治格局,是宪政改革的重要条件;而在当时,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形成的错综复杂关系,确实也为实现君主立宪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

晚清政局变动的显著特点是两极对立关系被三极关系取代,例如,就民族关系而言,帝国主义入侵造成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它一方面激化了汉族和满族的矛盾(革命派指责满族统治者上层卖国,要推翻满清统治),另一方面又对汉族和满族之间的矛盾构成了约束条件(立宪派认为“驱除鞑虏”的种族革命会引起内乱导致亡国),于是在民族关系上形成了外来侵略者民族、满族和汉族三极并立的格局。再如,就国内政局来说,革命派的崛起,造成了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鼎足而立的三种政治力量,取代了戊戌变法时期那种保守振和改革派之间的两极对立关系。还有,督抚的坐大,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督抚和民众之间的复杂关系;如此等等的三角组合,组合各方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其中的一方,其对立面的存在,可能正是它自身存在的条件,于是形成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韵现实局面。比起你死我活的两极对立关系,这种三角关系更加稳定。在一定条件下,在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更容易形成一种均势,达成某种妥协,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这一特点和其他各种机缘的配合,为和平宪政道路提供了现实成功的机会。当然,这还不足以保证其必然成功,成功还靠人的主观努力,而关键在于适时地做出适度的让步和妥协。

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清政府力图掌握制宪的主导权,这决定了它不能完全满足立宪派的要求;但革命派的存在,也决定了它不能完全拒绝立宪派的要求,更不能对国会请愿运动进行镇压。这就要求决策者审时度势,进退有度,张弛有致。西太后死后的清王朝最高统治者恰恰缺少这样的能力。当国会请愿运动进入高潮,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院,乃至督抚们也几乎一致起来要求早开国会时,它还继续坚持己见,一意孤行,拒绝早开国会的要求,终于在革命中埋葬了自己。因此,和平立宪道路在清末的失败并不是历史的必然,而是清末统治者的主观失策造成了如此结局。我们不能说,清政府最后拒绝立宪派的要求是什么必然性在起作用,在这里起作用的是决策者的选择,他可以选择“不”;也同样可以选择“是”。而选择的对和错,不完全取决于决策者的阶级本质,原因也许在于他是愚蠢还是明智。这是必然性之外的问题。

清末宪政运动拉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之所以显得过时,是因为出现了比它更新的民主共和主张。在中国走哪条道路的问题上,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民主共和比起君主立宪来,作为目标,当然更加先进。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即暴力推翻旧政权却并非创新。自从陈胜吴广起义以来,中国历史上以暴力形式夺取政权的农民革命不知发生了多少次。君主立宪则是要在保持君主统治的形式下,运用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的权力,对君主专制政治体制进行和平改造。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尝试,是全新的探索。

还有必要指出,革命中不能代替宪政。中国要实行宪政,并不是仅仅针对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还是要实行宪政。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掌握权力者是什么人,以什么名义掌握权力,其手中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都要建立宪政制度。而在革命没有推倒君主专制之前,要求改变君主专制实行君主立宪的正当性更不容否定。人们没有理由要求立宪派放弃斗争,坐待民主共和的到来。

清末宪政运动最大的收获是宣传了群众、组织了群众、教育了群众。19世纪的变法思潮,由笼统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到逐步明确要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在政治层面上进行改革,再到具体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1898年的戊戌变法才把这一主张提上政治改革的议事日程表。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文化教育的落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全国没有多少人真正了解立宪的意义。从这个角度看,摆在先进者面前的任务确实有一个如何开发“民智”的问题。通过国会请愿运动,群众得到了广泛发动。以1910年的三次国会请愿运动来说,第一次参与者达20万人,第二次达30万人,第三次没有统计数字,但显然要比前两次多。这样一场广泛动员的群众运动对提高国民的觉悟和权利意识,对鼓舞民气和砥砺民主精神,对立宪知识的普及和民众的精神启蒙,显然要比仅仅能够在知识层流传的各种宣传小册子的作用大得多。如果说立宪需要“预备”,那么这才是真正具有意义的“预备”步骤。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自上而下宣布的立宪只是一句空话。需要指出的是,清末立宪的失败并没有使这种思想层面上的“预备”失去意义,中国只要搞立宪,不管是君主立宪,还是民主立宪,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及与之相伴而来的思想启蒙和政治觉悟过程都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清末宪政运动指明了近代宪政运动的道路。

作者:刘笃才

宪政运动研究论文 篇2:

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意义、进展和思路

〔摘要〕 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本来面目,有助于对文明多样性的考察,有助于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有助于思考社会转型背景下思想的再启蒙。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取得的新进展体现在“复数的启蒙运动”研究越来越成为共识,对18世纪各国启蒙运动的民族特色与差异性有深刻的认知,展开了多层次的比较研究,并对启蒙精神及其内在张力进行研究。进一步深化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思路和方向体现在历史情境、思想主题、理论路径、思想学说、历史价值等层面。

〔关键词〕 18世纪启蒙运动,“复数的启蒙运动”,“单数的启蒙运动”

在思想史上,18世纪被称为“启蒙的世纪”,这一时期的重大事件皆深深打上了启蒙运动的烙印,譬如,英国的启蒙运动与工业革命、法国的启蒙运动与政治革命、美国的启蒙运动与宪政体制、德国的启蒙运动与哲学上的“哥白尼革命”。然而,长期以来,正如哈耶克所抱怨的“人们在论及启蒙运动的时候,就好像它代表着一套由同质性理念组成的思想体系” 〔1 〕 (P483 ),启蒙运动的差异性与多样性被忽视了。在哈耶克看来,18世纪的启蒙运动有两个不同脉络:一是从伏尔泰到孔多塞的法国哲学家,另一个是从曼德维尔、经由休谟和斯密再到伯克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1 〕 (P483 ) 实际上,这两种不同脉络谱系不能全部涵盖启蒙运动的国际规模。20世纪下半叶,随着苏格兰启蒙运动研究的复兴,18世纪各国的启蒙运动比较研究日渐成为新的研究论域,并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大大深化了对启蒙运动多元性与复杂性的认识。本文首先分析了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其次简要介绍国内外迄今对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最新进展与主要成果,最后就今后进一步深化这一研究提出一些想法与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启蒙运动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文明多样性的探究。

一、当前开展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与启蒙精神的对话,是各个时代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上个世纪施密特为我们汇编了一本很好的文献资料——《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该书围绕“什么是启蒙”收录了18世纪晚期和20世纪的一批思想家,如康德、哈曼、费希特、哈贝马斯、霍克海默、福柯等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回应和分析,是那两个时代的哲人们留给我们不断进行思想再启蒙的重要财富。〔2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急剧的变化,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启蒙及其思想遗产,我们应该怎样继续启蒙,这不仅是开展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与最终归宿。我们简要地阐释一下新世纪开展这种比较研究的意义及其启迪价值。

(一)有助于揭示18世纪启蒙运动的本真面相。我们认为,“复数的启蒙运动”的理念,不仅仅指在地域时空上,18世纪或先后发生了多个国家或地域的启蒙运动,具有广泛的国际规模;也不仅仅是指在文化时空上,18世纪各国发生的启蒙运动有不同的启蒙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论学说、有不同的理论特色;而更主要是在价值时空上,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不是一种启蒙运动、一种启蒙主义,而是丰富多元的 〔3 〕。这样研究有助于克服对启蒙运动同质化、简单化理解的思想倾向,深刻把握启蒙运动的差异性、民族性与多样性,树立“复数的启蒙运动”的理念。

(二)有助于对文明多样性的考察。长期以来,在论及文明的多样性时,往往关注的是东西方文明的差异。实际上,正如愈来愈多的学者所认识到的,西方文明内部的差异性丝毫不亚于东西方文明之间的差异。譬如,被奉为西方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概念,有所谓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分,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社会自由、意志自由之别,有的启蒙思想家甚至对现代人的自由充满忧思,积极推崇古代人的自由。因而,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认知域外的政治文明,借鉴其合理的价值理念,同时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满价值自信。

(三)有助于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当前,在反思启蒙旗号之下,启蒙运动的局限与限度日渐被夸大,这无疑走向另一个极端。究其内在根源,除了缺乏客观、历史、公允的研究态度外,更重要的是把启蒙运动格式化为一种模式、一套话语体系,很大程度用某个单一大国的启蒙运动去对其他国家的启蒙运动进行简单的化约与置换。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展启蒙运动的比较研究,树立“复数的启蒙运动”的理念,有助于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复数的启蒙运动催生了复数的现代性之路、复数的发展模式、复数的文明形态。故而,我们对英美启蒙运动所滋养的盎格鲁模式的原生型现代性、德国启蒙运动所孕育的普鲁士模式的后发型现代性不能简单的厚此薄彼,更不能在我国盲目照搬西方任何一套模式,而应该立足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四)有助于我们思考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如何进行思想的再启蒙。何为启蒙?按照康德的经典定义,“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而人类怎样才能脱离“不成熟状态”,康德认为“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 〔4 〕 (P22 )德国启蒙运动另一开创者门德尔松则推崇“文化”与“教化” 〔2 〕 (P56-59 ),哈奇森、休谟、斯密等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关注 “人的社会性情感”,卢梭与弗格森不约而同地垂青“公民美德” 〔5 〕。这些见解无疑都是非常深刻的,但却不能走向极端,否则就有可能或陷入理性的自负、理性的滥用,或滑向浪漫主义、极权主义。基于这样的忧患意识,福柯直言不讳地宣称启蒙乃是一种“态度”、“气质”。进入21世纪以后,启蒙的这种“气质”、“态度”日益被认同为是批判继承、开放包容、交流共享。因而,这既是我们对待启蒙理论遗产的科学态度,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进行思想再启蒙应秉持的科学精神。

二、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新进展

尽管“苏格兰启蒙运动”这一术语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1784年康德与门德尔松在论辩“什么是启蒙”之时就使用了德语的“启蒙”一词。但长期以来,西方谈及启蒙运动基本上言必称法兰西,乃至在20世纪60年代彼得·盖伊还宣称:“尽管18世纪有诸多哲人,但仅有一种启蒙运动” 〔6 〕 (P3 )。在国外,这种认识偏狭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有所改观,并日渐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单数的启蒙运动”研究越来越受到挑战,“复数的启蒙运动”研究越来越成为共识。“复数的启蒙运动”是波科克在一部关于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的著作中明确提出的概念术语。在波科克看来:“启蒙运动是在许多形式中发生的,单一的定义和历史只是它的一个部分,而且我们最好考虑到启蒙运动有一个家族,并阐述其家族相似和内部争执。” 〔7 〕 (P150 )波科克不仅通过提出“复数启蒙运动”的概念向长期流行的“单数启蒙运动”的观念发起了挑战,而且着力挖掘了同样受到长期忽视的英格兰启蒙运动。实际上,持有这样洞见的也并非仅波科克一人,只是与波科克复兴英格兰启蒙运动不同,很多学者推崇大不列颠启蒙运动的另一重镇——苏格兰启蒙运动。譬如,约翰·格雷在其名著《自由主义》的第三章中集中论述了苏格兰启蒙对自由主义、对美国启蒙运动的历史贡献。 〔8 〕 (P25-38 )巴尔内斯在一篇书评中为苏格兰启蒙运动打抱不平:“当我们谈及18世纪的启蒙运动时,我们通常只会想到法国的启蒙运动,但与之同时发生在苏格兰的启蒙运动其实与法国理性主义者所开创的启蒙在很多方面一样举足轻重。” 〔9 〕正是这些学者开创性地将启蒙运动研究的触角伸向英格兰启蒙、苏格兰启蒙以及美国启蒙,不仅壮大了启蒙运动的家族阵营,而且客观揭示它们相映成趣,使“复数的启蒙运动”日渐成为共识。

(二)对18世纪各国启蒙运动的民族特色与差异性有深刻的认知。一般认为,18世纪的启蒙运动虽以法国启蒙运动最具影响,但苏格兰启蒙运动、美国启蒙运动和德国启蒙运动亦各具特色。苏格兰启蒙运动生发于宗教改革与“光荣革命”之后,被视为一场“后革命”时代社会转型的思想启蒙;美国启蒙运动尽管经常被看作是英法启蒙理想在北美的实验与实现,但其成功的奥秘更多地被解读为是对传统(清教与古典主义)的返本开新与推陈出新,而不是激进的破旧立新;而德国启蒙运动被认为具有强烈的“去法国化”倾向,其核心被认为是对德意志民族意识进行启蒙。

(三)对18世纪启蒙运动展开了多层次的比较研究。扼要地看,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视域主要有学科贡献、思想传统、理论学说等方面。在学科视野上,苏格兰启蒙学者的道德哲学、政治经济学与历史学,法德两国的哲学与文学艺术、美国的宪政体制被广为研讨。在思想传统上,英法启蒙运动的不同被哈耶克二分为“经验主义的演化论”与“唯理主义的建构论”。在对各国启蒙运动思想主题的解读上,美国学者沃特金斯的“母题”论与“子题”论最具代表性。在沃特金斯看来,“启蒙运动的作家们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写作关心的却是同样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创造力从古老的社会体系束缚中解放出来的问题”,这是启蒙时代的共同“母题”;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域又细化出不同的“子题”:“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要关心自由贸易问题,伏尔泰攻击愚蠢的文学与知识检查制度,而贝加利亚则专注于刑法改革” 〔10 〕 (P76-77 )。希梅尔法布的新近著述认为,英国启蒙运动关注的是“美德的社会学”、法国启蒙运动热衷的是“理性的思想”、美国启蒙运动聚焦的是“自由的政治” 〔11 〕 (序言P13 )。有比较就有鉴别,通过多维度的比较研究,18世纪启蒙运动的多重面相被广泛地揭示出来。

(四)对启蒙精神及其内在张力的认识。这方面关涉的内容较多,较为关注的有传统与变革、理性与信仰、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普遍主义与多元主义、启蒙的异化乃至反启蒙的问题。在这些论题上,对启蒙运动的看法不仅歧义丛生,甚至还陷入了严重的对立。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施密特所旁征博引的。有的认为,启蒙运动“应该对法国革命负责,对极权主义负责,对自然只是一个要被统治、处置和开拓的对象这个观点负责”;有的认为,启蒙运动“释放出一种毁灭性的个人主义”,“削弱了对共同体的任何感觉”;有的指责启蒙运动迷恋绝对主义、普遍主义,敌视“他性”;有的批评启蒙运动“对道德冲突的悲剧特征麻木不仁,它天真地假设所有困境都有简单的解决办法” 〔2 〕 (P1 )。这样尖锐的思想分歧与对立,也从反面说明了启蒙运动的复杂性,更警示笼统地论及启蒙运动的精神与特性的危险性。

相较于其他思想史论题,启蒙运动研究一直是国内学界的“显学”。“救亡”与“启蒙”的论争与反思自“五四”启蒙以来持续发酵,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卢梭、伏尔泰、康德、莱辛、黑格尔等思想巨擘一直是汉语界学术研究的重镇。但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鲜有对洛克传统、卢梭传统、黑格尔传统进行深入地比较研究。值得欣喜的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哈耶克、以赛亚·伯林、约翰·格雷、斯金纳、波科克等学者社会政治思想的引入,以及《启蒙运动百科全书》、《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等文献资料的译介,国内学界对18世纪启蒙运动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日渐熟知,并显露出三大研究趋势:一是在启蒙运动的大视域下重新阐释18世纪各国启蒙运动研究者的思想与著述;二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三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除传统的哲学、伦理学、政治思想之外,启蒙时期的社会学、法律思想、科学、宗教乃至文学、艺术都被广泛涉猎。毋庸讳言,与国外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不足:专论启蒙运动的著作很少,有限的论著还主要集中在对法国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的研究上,对苏格兰启蒙运动、德国启蒙运动、美国启蒙运动系统研究基本阙如;对启蒙运动的差异性、复杂性及其所显露出的文明多样性的认知还有待深化;在研究的视角与方法上,基本上是沿袭西方学者的分析范式,研究路径创新方面也任重道远。基于此,本文试图就开展这一新的研究论域,提出一个粗略而简要的思路框架,以期推进国内学界对18世纪启蒙运动的比较研究。

三、进一步深化18世纪启蒙运动比较研究的思路及方向

当前,国内外学界在思想史研究上热衷于“主义”谱系,追求宏大的理论叙事。18世纪的启蒙思想史或置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之下,宣扬个人主义、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理念,或效仿波科克、斯金纳等学者将其纳入公民人文主义的框架之下,展示启蒙思想对古典主义的返本开新。我们认为,这样的研究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力度,但也有问题。因为在18世纪这些“主义”尚未完全成形,存在两种竞争性话语阐释体系本身就说明其问题。在研究思路与方法问题上,著名的汉学家史华慈有关思想史研究的诠释很有见地,很值得借鉴。第一,“思想史的中心课题就是人类对于他们本身所处的‘环境’的‘意识反应’”,是“情境”与“意识”之间的互动;第二,思想史是环绕各种“问题意识”而展开的对话;而思想间的辨论与对话不可避免地要分享共同的关切、共同的议题、共同的预设 〔12 〕 (P4 )。为此,我们认为在启蒙运动比较研究中要注重历史情境、问题意识与核心关切,要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样的研究方法,具体地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历史情境之比较研究。历史情境有大情境与小情境之分,前者主要是指社会历史大背景,后者主要是指思想家生活其中的具体的生存境遇。通过历史情境之比较研究,有助于揭示各国启蒙运动独特性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宏观的社会历史背景来看,欧美启蒙运动也是有时差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是一场政治转型已然完成的后革命启蒙,它生发于光荣革命之后,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启蒙运动是发生在革命的“前夜”。对于这一时代优势,约翰·格雷曾作了非常细致的对比:“1688年光荣革命中议会力量的胜利使一个个人主义的秩序在辉格党贵族的庇护下保持了社会和政治的长期稳定。法国的自由主义不是与宗教非国教主义联系在一起,而是与思想自由和反教权主义联系在一起。” 〔7 〕 (P25 )诚然,这种社会与政治的历史大背景是我们把握各国或地区启蒙运动之多样性的基本出发点,但各国启蒙运动主将们的生存情境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比如,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与德国启蒙运动中,大学是重要的思想交流平台与思想传播的载体;而在美国启蒙运动中,清教的信仰传统是思想家重要的底色。注重生存情境之别,更有助于洞察各启蒙运动内部阵型、流派之间的分野,如法国启蒙运动中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三派政治理念的不同诉求;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弗格森与休谟、斯密等人不同的思想旨趣。

(二)思想路径之比较研究。思想路径从根本上说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它反映的是对人的感觉、情感、理性、意志在认识过程中不同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欧美各国的启蒙学者都反对蒙昧主义、迷信与教条,都以科学精神为思想旗帜,这是启蒙运动的“家族相似”之处;但在将认识建基于何种基础之上,英法德启蒙学者的立场迥异,存在着波科克所谓的“内部争执”,即使是哈耶克的“经验主义的演化论”与“唯理主义的建构论”也有诸多纰漏。比如,苏格兰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情感主义的路线,尤其是非常注重人的社会情感及其同情共感,对立足于个体的感觉、经验、利益的经验主义有很大的扬弃与超越;德国启蒙运动自康德肇始就批判理性主义的独断论;美国启蒙运动则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因而,在进行比较研究时,我们需要细致鉴别各国启蒙运动思想传统上的细微差异。当然,也要重视他们的路径创新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流贯通。

(三)问题意识与思想主题之比较研究。启蒙运动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思想变革运动,启蒙思想家都是带着时代的问题意识而著书立说的,并非天马行空。尽管各国启蒙思想家关注的问题广泛多样,思想观念纷繁复杂,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各国都面临无法绕过去的、最为迫切、最需解答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无疑会成为各国知识分子核心关切的思想主题,并从中能看出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殊。对此,我们可以从各国启蒙运动的口号上管中窥豹。英国启蒙运动的口号是洛克式的宣言——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法国启蒙运动对自由、平等、博爱的呼喊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甚嚣尘上,德国启蒙运动的口号毋庸置疑是康德式的呐喊:“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 〔4 〕 (P22 )而美国启蒙运动在承继英法启蒙思想家追求自由、平等、财产、博爱等价值理念上,在其重要文献《独立宣言》中赫然写上了对追求幸福的强烈渴望。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把18世纪英国(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主体)、法国、美国、德国启蒙运动的思想主题分别界定为:市民社会的启蒙、政治革命的启蒙、大国社会治理的启蒙、德意志民族意志的启蒙。从这样的问题意识与思想主题出发进行比较研究,不仅能切中各国启蒙运动的核心关切与理论诉求,而且具有历史的深度与厚重。

(四)主要思想学说之比较研究。启蒙运动蕴含着丰富的思想资源,这种丰富性不仅仅体现在对众多议题,如对人性、道德伦理、宗教信仰、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法律等等广泛而深入探讨上提出诸多理论学说,而且在于其对社会变革与转型期的种种困惑与纷争提供了多维视角、多套模式与多种方案的思考与解答。因而,我们在对启蒙时期的主要思想学说展开比较研究之时,要着重把握以下原则。其一,了解当时社会大众对于每一个议题的共识与纷争;其二,了解当时传统的思想观念对这些议题的局限及其危害;其三,比较各国启蒙学者回应这些议题的侧重点与重要突破及其影响。如果进行这样三个层面的梳理与比较,启蒙时代的主要思想学说就是质感的和立体的。比如,在启蒙时代,面对大众对人性的困惑与争论,启蒙思想家们就面临着双重使命:既要把人从禁欲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又要避免滑向纵欲主义;既要声张自我牟利的正当性,又要将社会引向公序良俗;既要正视古典美德共同体一去不复返,又要展示现代社会是一个进步文明的年代。当然,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自由与秩序等关系,不同思想家的思路与对策不一样,造就了各国启蒙运动不同的风格与特色。

(五)历史价值之比较研究。长期以来,对于启蒙运动历史贡献的认知也是相当偏狭的,思想启蒙总是与政治的解放、政治革命联系在一起,启蒙运动不同程度上沦为政治解放的奴婢,而忽视了启蒙思想对吉登斯所言“生活的政治”的引领。这样的思路视野即便是评述法国启蒙运动也是有失公允的,更不用说对苏格兰启蒙运动与美国启蒙运动。对于启蒙的历史地位,福柯在《何为启蒙》一文中阐发得极为深刻。福柯认为,启蒙运动发生在欧洲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时期,并有力推进了“各类政治制度”、“各种知识的形式”、“技术”等转型与突破 〔13 〕 (P537 )。因而,我们要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层面多维度立体展示启蒙运动的历史功绩,并从中洞悉社会转型的复杂性、艰巨性、规律性及其对当下社会转型的启示。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2〕〔美〕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王钦峰,储兆文.启蒙运动和启蒙文学的复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1).

〔4〕〔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5〕项松林.卢梭、弗格森社会思想之比较研究〔J〕.理论探索,2014(3).

〔6〕Peter Gay. The Enlightenment: An InterPretation〔M〕.New York: KnoPf,1975.

〔7〕John Pocock. Barbarism and Relig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8〕〔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9〕Harry Elmer Barnes. Review on Man and society: the Scottish Inquiry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J〕.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946(3).

〔10〕〔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11〕〔美〕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现代性之路:英法美启蒙运动之比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12〕许纪霖,宋 宏.史华慈论中国〔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13〕杜小真.福柯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苏玉娟

作者:项松林 李虹

宪政运动研究论文 篇3:

抗战时期宪政运动与第三种力量

闻黎明先生的《第三种力量与抗战时期的中国政治》,是近年来国内不可多见的一本研究抗战时期第三种力量(中间势力)政治活动的专著。该书以史料见长,不少篇幅涉及到抗战时期两次宪政运动,过程叙述相当精彩。不过遗憾的是,该书在对史事平铺直叙之时,却很少深入挖掘政治现象背后的复杂原因。同样地,在近年来学界陆续出版的一些有关中间势力精英人物的传记文章中,出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也多是同情他们后来的政治遭遇。但是,回顾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时期恰好是中间势力领导人的黄金时代,他们的民主宪政理念在当时盛行一时。然而迟至今日,当人们在津津乐道那两次宪政运动时,却很少有人能够不为尊者讳,仔细发掘当年宪政改革口号背后的利益诉求,进而认真反思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得失经验。

在宪政制度设计方面,“期成宪草”一般被认为是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1939~1940年)的唯一成果,是当时中间势力借鉴西方代议制度,对“五五宪草”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初步实现了从“五五宪草”的总统制到“期成宪草”的议会制的转变。不过,很少有人提到,“期成宪草”矫枉过正,最后形成的“议会制”却是一种有缺陷的宪政制度,主要是在权力制衡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分立有余,制衡不足。

例如,“期成宪草”在设计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时,作为民意机关的国民大会及议政会对总统及行政院的制约是单向的,没有形成双向的均衡关系。主要表现为:1.罢免权。国民大会选举、罢免正副总统,亦可罢免经总统任命的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院长。2.同意权。总统经议政会议决方能公布法律案?熏并得依法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减刑等职权,依法宣布戒严和解禁。3.不信任权。议政会通过对行政院正副院长及各部委长官的不信任案时,上述行政官员即应去职。4.弹劾权。议政会通过监察院提出的对行政院正副院长的弹劾案时,被弹劾的院长即应去职。5.议政会受理监察院提出的对正副总统的弹劾案时,总统应即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以作出罢免与否之决定。以上五点表明,总统及行政官员在诸多方面受国民大会及议政会的有力制约。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总统牵制议政会的权力却是乏力的。虽然“期成宪草”规定对于议政会通过的行政院正副院长的不信任案,总统有不同意权,可由总统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为最后之决定。如国民大会否决国民大会议政会之决议,则应另选国民大会议政会议政员,改组国民大会议政会。不过在实际政治中,很难想像与议政会同属立法机关的国民大会能够否决议政会的决议,所以总统的这种间接否决权,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

更重要是在立法与行政两权关系中,与议会不信任权形成制衡关系的总统解散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在议会制度中,为确保立法与行政两权之间的平衡,针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权,行政机关同时保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解散议会成为内阁责任的对应物。这样就建立起行政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因为如果议会解散政府,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作为回敬。这就使内阁能够避免完全屈从于议会。而使两个相互反对的力量多少旗鼓相当,这才会造成两者之间可能和必要的合作。”〔1〕

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是如此。在“期成宪草”中,议政会只要通过监察院提出的对司法院正副院长的弹劾案,则正副院长即应去职。而且国民大会及议政会创制、复决的法律一旦生效,司法院就必须执行,除非它被宪法解释委员会宣布为违宪。但是司法对立法权的制约同样没有实际意义。“期成宪草”规定的宪法解释权并不是司法院单独享有,而是掌握在宪法解释委员会手中,司法院只是宪法解释委员会的三名成员之一,同样地国民大会议政会也是其中的成员(第三位成员是监察院)。这种规定,与一般宪政民主国家都是将宪法解释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让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等司法机关单独行使的做法截然不同。由于司法院在宪法解释委员会中并不占有多数地位,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处分权上大打折扣。

“期成宪草”在立法权制度设计方面,依然延续了民国初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某些做法,主要是为了防制行政权过大,过分突出立法权的地位与作用,从而违背了分权与制衡的基本宪政原理,不切实际地形成了立法(国会)至上,权力之间缺少互相制约的关系,行政权对立法权不能发挥平衡作用,司法权对立法权也不存在制约作用,立法权却可以过度侵占行政权与司法权,凌驾在两权之上,形成立法对行政、司法权力单向的制约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国民党的党治将难以持续,而且国民党的权力亦将受到严重束缚并被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而难以再为所欲为。

因此,国民党对此的反应可想而知。1940年4月,在第一届五次国民参政会上,许多国民党参政员反应强烈,蒋介石本人也“对于宪草中牵制政府势力之规定表示不满”。据梁漱溟回忆说,当时蒋介石的态度之强硬“为向来所少见”,蒋在即席演说中不但批评该案“袭取欧西之议会政治”,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完全不合”,进而指责“期成宪草”“对执政之束缚太甚”,实“不能施行之制度”,“今后国人如以国事倚畀于人,亦就不要束缚人才行”。

在翌年10月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后公布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中,一些政治主张也相当积极。如第二条要求当局实践民主精神,结束党治,在宪政实施以前,设置各党派国事协议机关;第六条主张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第七条强调在党治结束下,应严行避免任何党派利用政权在学校中及其他文化机关推行党务;政府一切机关实行选贤与能之原则,严行避免为一党垄断及利用政权吸收党员;不得以国家收入或地方收入支付党费;取消县参议会及乡镇代表考试条例。这其实是对国民党统治合法性的全面否定,无异于宣判国民党训政体制的死刑。张群曾对梁漱溟说:“老实对你讲,国民党的生命就在它的军队,蒋先生的生命就在他的黄埔系……你向谁要军队就是要谁的命!”

但是中间势力并没有停步不前,相反在1941年11月开幕的二届二次国民参政会上,民盟按照成立宣言与政纲目标要求,提出了《实现民主以加强抗战力量建立建国基础案》,直接向国民党方面提出了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其中在改革目标方面,要求“政府明令于最短时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在立法权方面,要求成立战时正式中央民意机关,其职权必具备现代民主国家民意机关最基本的本质;在政党体制方面,要求“任何党派不得以国库供给党费”。同时,政府机关不得歧视无党、异党分子,及利用政权吸收党员并强迫公务人员入党。在军队国家化方面,要求“停止军队中任何党派之党团组织,借以防止以武力从事党争”。

提案在递交到参政会秘书处后,秘书长王世杰就认为它的要点在于“主张取消学校、军队中之党部及早日实施宪政,迅即扩充战时民意机关之职权”。而这些正是蒋介石最为忌讳的。蒋下令禁止将提案提交大会讨论,并怒气冲冲地指责张澜:“把我当成宣统了。”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也发表评论:“任何国家,一值战争,便需权力集中,行动迅速,对于平时的传统民主政治,无不迫于形势,略加修正。因苟不如是,不足以应付非常,克服时艰。”民盟方面的反应同样激烈,主席张澜在与蒋介石发生冲突后,不理会国民党方面的反对,自行将提案油印散发。事实上国民党方面对民主化进程问题已经作出一定的妥协,在王世杰起草的《促进民治与加强抗战力量案》中,就提出:“(一)抗战终了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宪;(二)扩充战时民意机关职权;(三)用人不歧视党外之人;(四)保障人民之合法自由。”

第二次宪政运动时期(1943~1944年),特别是中共提出建立联合政府主张,而国民党以召集国民大会相抵制时,中间势力的政治行为更加积极。一些人先是主张取消国民参政会。青年党主办的《新中国日报》刊文指出:国民参政会自设立以来,“不但不能与民主国家的议会相提并论,而且对于国事是依然无权干预的,它仅仅是政府的一个咨询机关而已,说得不客气一点,则是政府的装饰品、点缀品”。民盟云南支部则以昆明文化界的名义发出通电,全面否定参政会成绩与作用,反对民盟参政员出席参政会,“至最近数届会议中,参政会不但不能主持公道,调解党争,且每每以冒牌民意机关之名,供一党排斥异己之用,卒使重要在野党派之代表,深惧被迫同流合污,裹足不敢列席。于是国内党派之分裂冲突,乃不得不愈演愈烈,而所谓国民参政会者亦已名存实亡矣……就实现民主而言:直至今日,国民参政会之组织、职权、工作,乃至其一切表现,殆无一不与民主精神背道而驰”〔2〕。

随后中间势力又反对召集国民大会,人们愤怒地谴责蒋介石宣布召集国民大会是“蒙蔽国际视听”,“拖延国内民主”,是“国民党内的少数分子要继续维持权位”,不肯接纳“各党各派开诚合作共挽危局等等要求”,认为这简直是“拒绝抗战胜利”。他们要求以“国是会议为战时过渡的最高民意机关,由该会议产生举国一致的民主联合政府,以执行战时政纲,并共同负担抗战及参与一切国际会议、奠定世界和平的责任”。在军队国家化问题上,主张“彻底改组国家最高统帅部,使统帅部成为超党派的国家机构,以统一全国军事指挥,集中全国军事力量,以便配合盟军反攻,彻底消灭日寇,争取抗战胜利,并保障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实现军队国家化的原则”。

与此相呼应的是,出席国民参政会的黄炎培等以不参加讨论国民大会参政会会议的做法,间接表示反对召开国民大会的立场。青年党参政员们则直接表示反对,左舜生等人提出召开国民大会的议案,左案提出目前急需解决的绝不是召集国民大会,而是“由政府正式承认各党派之合法地位,听其公开活动”。“由国民政府从速召集全国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所组织之政治会议,解决一切重大问题,包括政府改组,并重订召集国民大会之时期与具体之办法”。在提案说明中,左强调召集国民大会一事“关于国家前途甚大”,必须先行实现民主措施,始可再行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左用强硬的语气宣称:若国民大会非在本年召开的话,“我们依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依于我们对国家的责任感,我们便只好采取另一步骤,保留提出另一最后声明”。

中间势力之所以反对召集国民大会,表面原因似乎是为了宪政改革理念,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自身的政治利益考虑。对中间势力来说,联合政府主张若能实现,无疑意味着长期在野的中间势力领导人第一次有机会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获取政治权力。有学者指出:“联合政府的口号一经提出,立即显示出巨大的政治吸引力。如果说宪政只是为第三方面提供了一个‘研究明午之菜肴’的前景,那么,联合政府则提供了‘眼前如何得食’的可能性。联合政府就是多党联合执政,从而最大限度地代表了第三方面的政治利益。”〔3〕而国民党召集国民大会的主张如果能够实现,中间党派并不能保证在未来的国民大会选举中取得优势。权衡两种政治方案的利弊得失,中间势力当然不会再支持自己过去一直主张的召开国民大会的政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中间势力在这一时期忽略了对国民党内民主派的争取工作。其实,国民党内一直存在要求宪政改革的民主派,其中以立法院长孙科为代表。孙科是民主色彩浓厚的人物,曾多次指出:“如果宪政不能推行,则民权主义便无从实现,三民主义也无从实现,而所谓政治建设也只等于一句空话。”他承认,宪政时期应当允许别的政党存在,“不许他党的合法存在,便不是真正的宪政”。1944年元旦,孙科在中央广播电台讲《认识宪政与研究宪政》。他一方面批评国民党内某些人在宪政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说这些人“忽视抗战建国同时并进的最高国策,不明白宪政运动就是我们政治建设的根本”。一方面他强调宪政的实施是“人类生活和国家组织的进步”,它使“古代战斗厮杀的野蛮行动进到了近代和平礼让的文明行动”,因此必须迅速完成我们民主宪政的建设。抗战胜利后,“人民的思想和能力,不但不是民国初年的时代所能比拟,也许比现在进步得多”。他相信“三民主义的宪政必能随着这次中华民族起死回生的抗战胜利而彻底实行”,也相信“因为宪政有效,训政未竟的工作,在未来的一二年内必有更大的进展”。其他人物像国民参政会秘书长王世杰曾著有《比较宪法》,是一位知名的自由主义宪法专家。他在草拟参政会组织条例时,在参政会的职权、参政员的遴选条件、在野党派在参政中的人数与比例等问题上,均采取了较为开明的立场,并且极力主张赋予参政会立法权,使其成为民意机关。

中间势力从政的精英人物,并不是不知道国民党方面的政治目标与策略,但是作为在野的政治势力,长期以来,他们的权力目标与利益诉求一直被当局压制,一旦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就迫不及待地希望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进行有利己方的权力安排,以增进自身的政治利益。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符合利益原则的,但是它却忽略了严酷的政治现实,作为掌权的实力派,不仅不会同意自己在未来的制度改革中太多的利益损失,而且还希望通过制度改革增进自己的利益。一旦发现改革有损于自己的根本政治利益时,国民党政府的反应,与民国初年袁世凯北洋政府的反应并无不同。所以无论是“期成宪草”的立法至上,还是民盟政纲中的军队国家化主张,都不可能得到当局的积极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讲,抗战时期的民主派精英,与民国初年的议会政治精英相比较,似乎并无大的进步,依然延续了民初议会政治的传统。

注释:

〔1〕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制度——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2〕《昆明文化界致国民参政会电文》,中国革命博物馆手稿原件。

〔3〕邓野:《联合政府与一党训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

作者:严 泉

上一篇:国际创业教育论文下一篇:开题报告怎么写(精选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