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公务员法全文

2022-06-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全文

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公务员队伍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规范实施,充分发挥《公务员法》的指导和规范功能,努力建设一支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一、把握特点,深入学习宣传

国家出台的《公务员法》既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基本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是在充分总结我国近二十多年干部人事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涵盖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吸收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符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二)管理制度有所创新。《公务员法》既保持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如:调整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均列为公务员;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大类。

(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务员法》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和职

务升降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坚持竞争、择优原则,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保证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竞争,拓展了公务员的来源和途径,确保了公务员队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来看,《公务员法》除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晋升、奖励、培训、工资福利保险、申诉控告等权利保障制度外,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为解决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二、抓住关键,强化规范管理

(一)抓好配套政策研究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点。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积极做好《公务员法》的地方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做好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为《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在制度创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重点研究我市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把配套政策准备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抓好公务员职位设置工作。开展公务员职位设置工作是贯彻《公务员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先行一步,抓紧落实。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登记和定职定级的前提,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位和职务作了较大的调整,因此要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规范我市各级机关的公务员职位设置。同时,还要在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对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三)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

的岗位责任和行政行为,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从严治政、赏罚分明,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纪守法。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及时发现、揭露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保障《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

三、突出重点,加强素质建设

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公务员队伍建设力度。

(一)把思想政治建设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思想政治素质是公务员素质的灵魂。要始终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广大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

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把能力建设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能力建设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点。要按照《公务员法》提出的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五种本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即: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不断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三)把弘扬公务员精神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首先,要狠抓公务员精神的学习培训,在全体公务员中树立和强化公务员精神意识。公务员精神的主要内涵是: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要组织全

体公务员认真学习公务员精神,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公务员精神,使每一个公务员都真正成为公务员精神的实践者和体现者。其次,要努力在实践中培育公务员精神。广大公务员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走出机关、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与群众打成一片,不断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再次,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做出表率。各级领导干部既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又是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要带头培育公务员精神,自觉用公务员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促进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推动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第2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总结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采取有力措施,在加大公务员法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相关背景、立法精神和实施步骤。这就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自治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宣传培训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并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的名义下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列入实施公务员法范围的各类机关。公务员法宣传要紧紧围绕宣传重点,特别是影响面较大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宣传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宣传,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在我区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上下功夫

搞好学习培训是确保公务员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首要前提。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学习培训公务员法作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要抓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的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培训要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一定要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广大公务员真正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熟练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要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积极筹备举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干部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领导干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不断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三是抓好组织人事部门骨干培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要先学一步。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更要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要抓紧举办自治区人事系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重点研讨实施公务员法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跟踪指导和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实施公务员法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全员培训是整个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区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分级分层培训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好全员培训,切实把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五是完善培训机制。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机制,把学习、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登记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完善培训机制,真正达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

一是切 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调。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精心筹划,明确分工,严密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筹备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是制定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区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取得的成就以及各地各部门在创新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重点研究下一步实施公务员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为制定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做好政策法规和公务员法的衔接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即将出台的配套法规与政策,对我区现有的法规、政策,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清理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

四、加强自身学习,在联系实际和推动人事工作上下功夫 人事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中负有重要责任,人事干部要不辱使命,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执法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一要加强学习。首先抓好机关内部学习。人事厅已经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公务员法的《通知》,要把学习公务员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紧密结合当前人事工作实际深入研究学习,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基础。其次抓好人事系统学习。在抓好今年下半年人事系统骨干培训、全员培训的基础上,要结合公务员法一些单项法规的出台,对各市、县(区)人事部门的干部原则上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自觉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本领。

二要积极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是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对组织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职能做了原则分工。两部门原有分工不变,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实施尤其是对外的有关工作,总的是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树立组织人事一家人思想,加强相互沟通,主动配合工作,多承担责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同做好当前人事人才工作结合起来。今年,我区人事人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落实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年初确定了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几项工作,如要进一步健全高层次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出台一项改革意见,搭建好“两个平台”,奖励(资助)“三类拔尖人才”,即:《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提出了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改革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新世纪“31xxxx才工程”选拔办法,变一年一次评选为两年一次评选,并适当增加津贴和资助金额,增加评选人员数量,使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具有激励性、竞争性。继续搭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两个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提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意见,指导并帮助建站单位做好人员招收、科研立项、课题研究等工作,设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贡献奖”,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重奖;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中推行首席专家制度,对入选首席专家人员进行重点资助;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和优势学科,在新材料、枸杞制品等九个方面构筑人才高地,对每个高地的核心骨干进行重点资助。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与抓好这几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树人事部门良好形象活动成果结合起来。要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上,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及树人事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3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总结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

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采取有力措施,在加大公务员法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相关背景、立法精神和实施步骤。这就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自治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宣传培训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并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的名义下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列入实施公务员法范围的各类机关。公务员法宣传要紧紧围绕宣传重点,特别是影响面较大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宣传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宣传,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在我区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上下功夫

搞好学习培训是确保公务员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首要前提。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学习培训公务员法作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要抓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的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培训要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一定要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广大公务员真正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熟练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要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积极筹备举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干部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领导干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不断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三是抓好组织人事部门骨干培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要先学一步。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更要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要抓紧举办自治区人事系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重点研讨实施公务员法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跟踪指导和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实施公务员法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全员培训是整个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区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分级分层培训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好全员培训,切实把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五是完善培训机制。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机制,把学习、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登记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完善培训机制,真正达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

一是切

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调。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精心筹划,明确分工,严密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筹备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是制定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工

第4篇:侵权法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功能】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或曰结果过错的复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归责体系)侵害与损害只因归责基础的二致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主义)共同过错说(主观说)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扩大,共同行为说(客观共同说)

第十二条【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原因力可以分割的,一个打脚一个打手

第十三条【外部效力】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取消修理重做更换

以下为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正式被法律纳进物质赔偿范畴

第十七条【一次事故中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草案原文: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侵害生命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生命权权利人不可救济。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人身权中的财产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十一条【防御型侵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不赔,比草案多了一个“益”字,把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涵括进去。那法人赔不赔,死亡伤残赔不赔精神??

第二十三条【正当防卫】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的协商】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外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通则是承担适当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原因上自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四条【劳动法上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工损害赔偿采社会连带,由工伤保险赔付。第三人侵权双重赔付无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合同法上的雇主替代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取消对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取消第三人侵权的选择赔付。

★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新增内容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告诉之后不作为归责,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规则,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公车上适用这一条

★ 第三十八条【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进一步区分未成年人,增加过错推定责任这一档。更重要的是取消了未成年人对外致人损害的替代赔偿责任,只赔受害一方,不赔致害一方,避免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归责,明确了第三人所涉的范围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无过错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选择赔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一楼住户可否免责??邻居连坐,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条第三稿草案中并没有,是正式稿新增加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东至县人事局

(2008年6月23日)

《公务员法》颁布以来,为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我县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在省市的统一部署下,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入轨”工作,全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实施公务员法重点是做好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审批、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入轨运行工作。其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就是把符合公务员“三要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登记在册,并建立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这就要求一要确定公务员法的实施范围,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其他机关不列入实施范围;二要确定对象,即上述七类机关中的现有人员(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做好信息采集、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输入微机,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审批。对法律、法规授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使用事业编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列为参照管理单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再实行事业管理机制。

(三)确定职务与级别。即在编制和职能限额内,先合理设置公务员职位,然后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设置的27个公务员级别确定到人。

(四)工资套改。即按照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个人职务与级别进行公务员工资改革。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为切实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我们以宣传《公务员法》为工作切入点,切实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强化公务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广辟途径,大力宣传学习《公务员法》。首先,我们统一定购《公务员法》辅导材料和单行本,做到人手一册;其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通过举办骨干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政务专栏等方式切实开展《公务员法》有关知识的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开展《公务员法》理论测试。在做好集中学习的同时,我们要求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自学,学习情况及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积极会同组织部门对全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试。2006年元月初,我们对全县1700余名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理论测试,测试合格率达100%。

(三)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摸底工作。在《公务员法》实施前,我们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先后完成了公务员基本情况和行政机关、党群部门、参照依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摸底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四)扎实做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一是成立了东至县实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登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福民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根彪同志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负责相关工作;二是认真制订了我县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县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确定了公务员登记人员;三是在2006年底召开了全县公务员法实施暨登记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实施;四是抽调人员集中审核并进行微机录入。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七类机关公务员集中审核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公务员集中登记主要采取组织登记、单位申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等程序,全县首批列入登记范围的七类机关54个(党委工作部门7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政府组成部门25个,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工商联机关各1个,乡镇机关15个)单位和3个直接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团委、妇联、工会)公务员登记工作已经结束,集中审核登记1563人,转入正常化以后已审核登记39人,七类机关和3个直接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共登记公务员1602人。

(二)申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逐步实施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通过单位申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农机局等31个事业单位进行了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截止目前已批参照管理单位13个(其中党群系统7个、政府部门6个),并对已批13个参照管理单位的61名人员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工作。

(三)职级确定与公务员收入分配改革工作已经完成

全县已登记1663名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我们对每个人的档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明确了职级,对目前仍在编在岗的1604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县处级4人(领导职位3人、领导职位1人)、副处级43人(领导职位37人、非领导职位6人)、正科级307人(领导职位186人、非领导职位121人)、副科级558人(领导职位288人、非领导职位270人)、科员686人(非领导职位686人)、办事员6人(非领导职位6人),已全部按职级进行了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对部分不规范的津补贴发放进行了清理,目前正配合财政部门规范并实施阳光津贴。

四、主要成效

我县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本着认真准备、严明政策、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随着《公务员法》的宣传贯彻,公务员管理的一些规定(如,按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按编制配备人员,逢进必考等)得到了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认知,为我们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妥善地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县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乡镇机关和财政所从农村中聘用的合同制干部151人(乡镇机关90人、财政所61人),在此次登记中全部转为公务员进行了登记;二是历史上一些不符合调任条件调入机关的31人经争取市里统一组织考试,完备了相关手续,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三是在98年公务员条例实施后,2003年以前未经考录进入机关的40名高校毕业生,经与省市公务员管理机关协调争取,按人才引进办理了登记;

(三)严格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程序。《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我县转入正常登记39人,其中新录用26人,严格按照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公开招录的原则,采取县级公务员管理机关申报,市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并组织或委托组织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招录。从企事业单位调入5人,均为到机关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另有3名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人员,期满进行申报登记。没有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现象。

(四)明确了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五)公务员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完善对公务员系统化的管理,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交流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使公务员的管理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关编制内人员配备不平衡,造成部分机关超编、部分机关缺编现象。省核我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744名,其中县直机关520名,公、检、法、司政法专项行编497名,乡镇机关、财政所行编727名。目前各类机关人员配备是:县直机关690人,超编170人;政法机关391人,缺编106人;乡镇机关、财政所595人,缺编132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形成机关一方面超编,一方面缺少具体办事人员,较为突出的是县直党政群机关。一是机关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约占总编制数一半,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数520名,实际核定到各单位483名,其中各部门领导职数核定为191名,占编制的36.73%;非领导职数核定89名,占编制的17.1%。实际配备领导职务人员197人,占总人数的28.5%,非领导职务人员89人,占总人数的12.8%。二是机关内存在有部分二线人员,在编不在岗,占用了机关行政编制,据统计,县直机关这类人员共有88人,占机关总人数的12.7%。三是由于机关核销了后勤服务编,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县机关存在大量工勤人员,占用大量机关公务员编,形成顶岗顶编,县直机关共有工勤人员121人,占机关总人数的17.53%。

(三)机关内公务员流动不畅,晋升无望,工作缺乏激情。

一是部分单位因编制所限,申报公务员补充考录计划得不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所需人员引不进来;二是县内机关之间除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调整交流外,一般工作人员近些年极少交流,大部分人员一个岗十几年、几十年,当然这中间有个人因素,也有单位所谓好坏的因素。三是机关内设置非领导职务本意是解决长期在机关工作一些业务骨干的职级问题,因我县干部提拔任用一些遗留问题和前些年机构改革、乡镇撤并,大量非领导职务用来解决安排遗留问题。这些被安排的人员许多对被安置机关的业务不熟悉,也很难象新录用人员那样去学习,钻研,甚至少数人对被安置岗位不满意。同时这部分人员占据机关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岗位,造成原单位一些业务骨干晋升无望,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损。

(四)公务员考核、奖惩多流于一般化,没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一是考核应该是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不能做到经常化,集中考核不够深入,结果是除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外,其余的基本都是称职以上,很难区分工作的好坏;二是《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更不得脱离岗位经商办企业。在我县公务员队伍中这些现象都有存在,少数经过批准,也有单位行为,甚至个人擅自脱岗,这些人员工资不少,甚至单位福利也一分不能少。形成上班不上班一个样,对在单位辛苦工作的同志造成了不良影响。三是少数受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分人员,一些处理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在社会上也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以上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县委、政府的注意和重视,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予以消化和解决。如:冻结了机关新进工勤人员,机关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在核定岗位的前提下,一律实行编外临时聘用;试行了机关内部的轮岗交流,今年先后在财政、教委、法院、公安等部门推行了竞聘上岗;采取上挂和下挂等形式扩大了县直机关和乡镇机关的上下交流,缓解了县直机关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问题;在领导职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部分职位,公开选拔配备了一些年轻干部;利用政法机关、乡镇机关缺编的有利条件,加大了公务员的申报招录,逐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当然由于体制和一些遗留问题,短期内还难以完全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督促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日趋完善。

第6篇:《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古代公务员制度

我国自秦朝开始,建立了官僚制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改变了过去由各诸侯国自行任免官员的制度,随着郡县制的建立,从宰相到县令都有由皇帝任命和撤换,从而奠定了国家统一任命和调配官员的基本体制。汉代开始选拔录用官员的探索,用策试的办法测试被推荐者,后来由口试发展为笔试。到了隋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直接采用考试办法选拔官员,即科举制度。科举,即通过设科考试选拔人才。我国科举制度肇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历经宋朝和明朝,至清朝末年废止,历史长达1300多年,对我国人事管理乃至世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前的干部人事制度

新中国的人事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高度重视干部工作,强调并坚持“德才兼备”的政治路线和“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在干部思想路线上,坚持要求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干部队伍纪律;明确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的培训培养,主要采用“从战争中学习战争”的办法。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确立。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在1993年之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创立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主要是从上到下建立了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如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制度等。第二阶段是挫折倒退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事机构相继被撤销,人事干部队伍被打散,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人事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第三个阶段是法制化阶段。“文化大革命:后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进入深入发展阶段,逐步向法制化迈进。从1984年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改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要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1988年5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入实践探索阶段,从1989年初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等六部委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1990年在哈尔滨市、深圳市进行试点。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的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继承了我国干部制度好的传统,诸如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党管干部的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重视思想教育的传统等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又是对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表现在:(1)按照分类管理的思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管理对象,使我国从此有了区别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2)设定了公务员即行政机关干部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和依据,建立了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3)以考试录用为重点,引进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以考核制度为中心,强化了公务员的在职管理;规范了公务员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设置了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制度措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构了一整套机关人事制度,弥补了我国原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的不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增强了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工作效能,对于推进机关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1995年初颁布,2002年修改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一个重要的党内法规。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国现行干部管理的两个重要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机关干部的管理,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作了全面的规范,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重点就干部的选拔任用这一关键环节作出了规范 。两个条例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上一篇:物流装备技术实习报告下一篇:小学舞蹈兴趣班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