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制度完善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在保证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与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卓越的效果,然而其本身也存在着不足,对于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完善与发展,更好的发挥一体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养老保障制度完善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论文 篇1:

试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摘 要:在工业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背景下,失地农民由于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普及少水平低等原因,其养老问题陷入困境。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有失地农民自身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偏差。加强失地农民养老权益的保障,应当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域性养老保障制度,使养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区域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土地被征收,许多农民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面临着“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转变的挑战。但是,当原先的“农民”不再是“农民”时,其基于“农民身份”所享有的种种福利可能随之失去,尽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会给予相当数额的安置补偿费以及一定的住房保障,但却无法保障他们充分融入城市生活。与此同时,随着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和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的缺失,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逐渐突出,在养老方面遭遇的不公平对待,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后无法成为真正的“市民”,养老风险日益加剧,这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是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通常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因城市建设征用农业用地而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农民。鉴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因此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则是指在此基础上,户籍已经变为城市居民,但因种种原因在养老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有较大差距的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失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游离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无法完全融入城市。有学者把这类农民定义为是“不想进城”但因被征地而被迫“进城”的农民。[1]

失地农民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生存问题堪忧。一旦花完征地补偿款,缺乏一技之长的他们很难找到工作,甚至于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第二,转移就业率降低。许多失地农民即便找到工作,也会因无法适应工业化需求而失业。第三,身份转化陷入尴尬局面。失地农民处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地带,一夜之间从农村户口变为城市居民户口,身份变了,思想观念却没变,是城市居民却没有过上真正城市居民的生活,给失地农民带来诸多困扰。[2]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农民身份的特殊性,现在国内还没有出台详细的办法,没有共同认可的制度模式,这就导致各地政府在有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上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按照年龄层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程度的缴费比例,然后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缴费数额,同时,近年来,也在逐步地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进而减轻失地农民经济负担。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困境

目前,我国正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而失地农民的大量增多无疑加剧了这一社会现象,并且,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相比较真正的城市居民来說更加迫切。但是,当前情况下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养老困境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退位

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前一直过的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可以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靠着土地的收成,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日常生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还是农民的底线和最后退路,可以帮助抵御因非农产业失败而带来的风险。土地所带来的效益,至少能够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所以说土地能够为农民的养老提供基本的保障功能。[3]

而农民失去土地后,一来,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性,转移就业率低,导致其经济收入降低甚至丧失收入,在一次性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小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后续生活;二来,农民的土地大多是祖辈流传下来的,是他们生活的来源,养老的靠山,失去土地后,无疑对农民的心理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再加上养老得不到保障,养老风险日益加剧,导致失地农民的负面情绪越来越多,这必然会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子女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的传统养老方式,这是美德更是义务。但是在社会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这种方式逐渐被替代,被弱化。尤其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情况更加不一样。从主观层面上看,一来是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之前一直过的是比较封闭的农村生活,对自己的养老寄托于土地和家庭,缺乏长远目光,并不会主动考虑到购买养老保险,一旦土地被征收,收入被切断,其养老负担就全部落于子女身上,这对同样是农民的子女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来是失地农民的子女现在受到新环境新观念的影响,对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已经日趋弱化,家庭意识逐渐淡薄,子女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变得间接而有限,这使得失地农民“老无所依”的现象频繁发生。从客观层面来看,一次性的征地补偿款确实有限,只能解燃眉之急,对失地农民接下去几十年的生活起不到切实的保障作用。而且从目前来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也比较多,一个子女要赡养两位以上的老人,这对他们来说的确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现今失地农民的家庭养老无法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陷入困境。

3.养老保险普及面窄,保障水平过低

目前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不管在保障方式还是保障水平上,与城市居民仍存在一定差距。

首先,对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一定强制性。失地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养老主要靠子女,很少有失地农民早早地为自己的晚年做打算。另外,政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调查发现,有关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百分之八左右,剩下的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只能靠自觉性来参加养老保险,事实是,失地农民在这方面的自觉性并不高。其次,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过高。有工作的城市居民,他的养老保险金可以由单位支付一部分,个人压力相对较小。没有找到工作的失地农民,他们的养老保险金绝大部分靠自己缴纳。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因个人繳费比例过高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再者,更重要的是,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起不到“养老无忧”的作用。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大概在两百元至三百元,有些地区甚至只有一百元。这种保障水平显然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在城市里安稳养老。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本文认为,造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失地农民自身观念的落后

失地农民观念陈旧,只看到短期利益而缺乏长远目光。[4]就拿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来说,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总以为养老是子女的事,对自己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对养老保险的参与度低,致使养老保险政策无法全面贯彻落实。再者,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也会因为贪图一时缴费便宜,而选择较低档次的保障水平,毕竟“低缴费,低享受”,他们之后得到的养老保障金远远不足以支撑在城市中的高消费生活。失地农民观念上的狭隘,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养老权利的充分享有。

2.制度设计的缺陷

失地农民正处在由“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过渡时期。一方面,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农民可以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由于现实情况的特殊性,失地农民又无法完全享有针对城市居民的社会权利。究其原因,是制度的滞后性,即基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设计无法保障失地农民在社会权利的享有上达到与城市居民相同或近似的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目前全国性统一的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出台,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款的方式,然后让农民自谋出路,没有后续安排。也有地方政府实施了符合地方情况的养老保障政策,但失地农民短期内对这些政策认识不清,在采取自愿参与的方式的情况下,很多农民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些政策无法落实,缺位现象严重。

3.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偏差

一方面,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在地方的落实往往也会发生偏差。目前,国家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为突破口,正在稳步推行有关保障失地农民社会权利的一系列措施,例如2015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政府利益,在政策执行上大打折扣,再加上城市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对失地农民的排斥,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压力,致使地方政府对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积极,甚至人为设置障碍,例如,在失地农民的就业方面,地方政策对失地农民的抑制和排斥居多,而关怀和支持较少。[5]“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中央的有关政策在地方上落实不力,直接影响了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障模式促进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中东部沿海城市属我国的发达地区,这一地区特点是财政充足、城市化先进、金融市场繁荣、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而且失地农民较多。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重,该地区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已经面临了很大的压力,若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无疑是给该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施压,给城镇养老保障体系造成严重的影响。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模式,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这一方式筹集基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支出的方式出资不低于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社会统筹账户的调剂;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低于資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资金剩余的部分。集体所缴与个人所缴的资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要端正自己作为一个责任人的态度,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商业保险企业代办的新模式,可以利用保险公司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由政府向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

(二)一般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保障模式

中西部一些中等发达地区属于我国的一般发达地区。 小城镇社会保险保障模式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但就一般发达地区而言还是比较适用此种养老模式的。在城市化推进、银行金融、社会保险、政府财政实力、创业就业等方面,一般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都稍逊一筹,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对一般发达地区不能适用。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的优点就是市场化就业,而一般发达地区的一个特点则是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难度很大。为了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提高其日常生活水平、保障大多数劳动力的补充养老需求,在此地区适用小城镇养老保障模式是最佳的选择。

(三)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政府兜底型”的养老补充保障模式

欠发达地区十分低调的存在没有引起当前理论和实践的关注,现阶段该地区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都是借鉴江浙沪等发达地区的保障制度。就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化程度以及失地农民数目,欠发达地区都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当前我国对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必过分拘泥于货币补助,完全可以在失地补偿和安置费的基础上给予一笔额外的补助,同时还可以创新养老保障形式,例如: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子女教育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高等院校给予额外的名额等。为了不使这些本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更加“弱势”,理论界应当多加关注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研究出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障模式。

四、结语

总之,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能牺牲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尤其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这就决定了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扶持力度也应该有所差异。在基本保障全国大部分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我们应当多多关注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关于养老的合理诉求,保障他们的话语权,从而平衡与发达地区在养老水平上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定俭.《昆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1期,第73-74页。

[2]杨见志等.《对我国失地农民困境的思考》,《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277-279页。

[3]吴珂珂.《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11年,第24页。

[4]宋延玲.《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及對策分析》,《农业经济》,2012年第6期,第79-80页。

[5]刘华珍,雷洪.《失地农民的社会权利贫困》,《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第158-160页。

指导老师:欧阳仁根

作者:邬亚磊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论文 篇2:

论我国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

摘 要: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在保证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与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卓越的效果,然而其本身也存在着不足,对于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完善与发展,更好的发挥一体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一体化;社会和谐;建立与完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重,养老保障已然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特别是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所以说,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使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既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有利于促进人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1.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养老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样不仅体现了公平,而且将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2.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二元结构”、户籍制度的束缚之下,人口流动较为困难,而且大量的流动人口则长期被排除在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社会服务之外,这不仅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而且也会阻碍城镇化建设。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的又一意义在于促进城乡人口的纵向流动,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逐步消除差异,加快城镇化进程1[1]。

3.有利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更好的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养老保障的全覆盖,为适龄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二、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状态,城镇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农村的养老保险则严重滞后,这个结果并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二元结构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亟需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障水平之间存在的差距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2[2]。结合表一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就养老保险而言,基本覆盖广大的城镇职工。虽然近年来,城乡居民参保人所有所增加,但是与城镇职工相比,受益程度仍然不高。所以说,当前城乡养老保障水平仍然有较大的差距。

(二)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工作比较滞后

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方面比较滞后,层次也比较低。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只涉及到了“新农合”与“新农保”两项。在立法工作方面,2009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层次方面比较低,存在诸多限制,操作性不太强,这就使得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存在偏低的现象。

2.财政支出力度较小

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财政支出的结构仍然不合理。我国的财政收入正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财政支出同样也是如此,据统计,在2011-2013年财政支出超出了财政支出,但我国的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比重基本上保持在10%左右。从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所以说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3.基金管理体制相对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国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基金的监管无法细化,当出现违规违法使用基金时,就会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而且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也比较低,这是由于社保基金运作不透明、不公开,导致监督机制的作用不明显,甚至缺失。除此之外,基金的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三、完善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惠民政策,对于其不足之处应当提出建议,不断优化,更好的发挥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作用。

1.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应当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经济水平相适应,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立法的层次,加强可操作性,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缩小城乡养老保障之间的差异。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利于民生,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3[3],顺应了当前的发展趋势。

2.完善财政责任

就目前而言,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国家的财政补贴力度。据统计,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力度,基金支出方面,2011年比2010年将近翻了三番,而且惠及人数也增多。此外,还应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责任,中央财政实力较为雄厚,应当担负起主要责任,地方财政应起到辅助作用,以达到增加财政支持力度的目的。

3.完善基金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4[4]。

参考文献:

[1]王海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意义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4第3期中旬.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人社部.2015.5.18.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M].人社厅发〔2014〕25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M].2014.04.21.

[5]王海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意义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4第3期中旬.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人社部.2015.5.18.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M].人社厅发〔2014〕25号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M].2014.04.21.

作者:杨健

养老保障制度完善论文 篇3:

养老保障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

摘 要:本文主要就养老保障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探讨。从九个方面说明:一、完善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养老保险实行全覆盖;三、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四、建立统一的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五、调整和规范法定退休年龄;六、养老保险收支变化的对策;七、健全补充、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八、加大立法和监管力度;九、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关键词:养老;保障;完善

养老保障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探讨。

一、完善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并将个人帐户基金做实,是应对人中老龄化趋势、减轻政府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长远大计。它不仅有利于加强人人帐户基金的每一个数据,直观透明,而且直接维护参保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前提下,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改革的重要目标。从目前情况看,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的措施是:

(一)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投入

目前的社会统筹基金除了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外,还承担着向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和向建立个人帐户之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的义务。要弥补这笔养老金隐性债务,统筹基金的缴费势必要高于当前待遇的成本,因而不得不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目前,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仍存在巨大缺口,迫切需要国家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基金补助机制,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以解决历史欠帐,做实个人帐户。

(二)合理运营个人帐户基金

由于过去的个人缴费已被用于当期支付,因此个人帐户基金及其利息只是名义上的,而且利息水平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的。国务院42号文件尽管提出了要做实个人帐户基金,但在运营方式也只规定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

(三)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应充分体现社会水平,作为计发基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层次越高越能充分体现这一原则,个人帐户基金则既要体现效率,同时在支付标准上还应充分考虑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命,通过适当延长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年限,以减轻社会统筹基金的压力。

二、依法对非公人制经济养老保险实行全覆盖

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覆盖日益扩大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人从业人员,这意味着有限的覆盖面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并导致了沉重的缴费负担。因此,将覆盖面扩大到迅速成长的非公有制经济是非常必要而紧迫的任务。随着经济结构和主业结构和调整,将有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转移,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当适应这种调整。

三、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名义上实行的是市级统筹、省级调剂体制,实际上由于确保当期支付养老金的巨大压力,财政体制又实行分灶吃饭,所以调剂制度徒有虚名,一些地区实际是市面上、县分级统筹没有实现均衡企业负担的作用。从全国来看,尽管养老保险收支略大于支出,担积累基金主要分布在那些历史负担轻的地区,由于统筹层次,无法在钱国范围内调剂资金。只有将统筹层次逐步提高最终达到全国统筹,才能使缴费比例趋于一致,使互济功能得至充分发挥。

四、建立统一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和机关企事业实行的是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带来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待遇不平衡。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差悬殊;二是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很难实现合理流动,这也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方向仍未明确,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举步维艰,基金缺口无来源,当期发放无保证,个人缴费与待遇不挂钩,影响了缴费积极性,个别地区和单位已开始闹退保。因此,应尽快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调整和规范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因此,还制定了一些允许提前退休的政策,一些女职工在40岁的时候即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提高退休年龄可在降低抚养比,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也要以充分合理地发挥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与国际贯例相比,我们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较低,特别是与日益延长的平均寿命不相适应;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分成两个年龄段也只存在于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部、工人之间的界限也必然淡化,直至取消;因破坏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失业应通过领取失业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转嫁到养老保险基金上;随着劳动力自主择业和合理流动,特殊工种等作为提前退休的条件也已不适应;那些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通过申领特别残疾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方式予以解决。当然,调整退休年龄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应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首先应逐步取消允许提前退休的规定,再逐步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统一为55周岁,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均寿命变化等情况适当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六、养老保险收支变化的对策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建立了雄厚的基金,保障了离退休人中的基本生活。但近年来,各地许多社会保险机构相继出现了当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以致于不得不动用往年积累,而且当年基金收支缺口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如何遏制这种现象,确保新世纪离退休人中的基本生活,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须严肃对待的课题。

(一)企业离退休人数的增加和人均离退休养老金的提高,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额不断上升,当年收支难以平衡,更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大额赤字。养老保险收支呈“三增二减”的变化趋势。一是离退休人员在增加;二是人月均离退休费用在增加;三是由于平均期望余命的延长,人均终身享受离退休费用总量在增加。“三增”造成基金支付总量的快速增长。“二减”一是由于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增加和新增就业人员的减少以及无业职工的增加,造成在职参保人数减少;二是企业经营难使征缴率减少。“二减”则必然造成基金收入总量的减少。

(二)不合理的提前退休,一方面给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和拨付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另一方面造成企业之间、职工之间的不合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必须严格退休政策。

(三)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为了当地离退休人员的利益,确保调整幅度时,在国家匡算范围内就高不就低,而且没有完全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国家的通货膨胀水平相挂钩,造成调整幅度居高不下,加重了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

(四)足额征缴养老保险基金,是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关键,现阶段基金征缴工作困难,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少数企业经营困难,缺乏缴费能力;其二,部分企业法人代表认识不足,缺乏自觉缴费意识;其三,基金征缴手段、措施缺乏刚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措施。

(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是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措施。

(六)养老保险基金是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管好用好这笔庞大的基金是社会保险机构责无旁贷的义务。强化基金管理,一要严格缴费基数的审核,防止因故意压低基数而减少基金收入,影响职工利益;二要严格基金缴纳时间,对拖缴单位要加收滞纳金,防止因缴费不及时而影响基金增值;三在严格电算化管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本金计入和利息计算要清晰分明、科学准确。其次,要做到三监督。再次,要建立基金管理内外双套审计、监督机制。内审机制主要负责监督基金收入的征缴过程及支出的审批过程是否照章办事;外审机制主要负责监督基金的保值增值及用途是否合法。

七、健全补充、储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制度应实行“三支柱原则”,即在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同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能够弥补由于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出现的替代率下降所造成的待遇下降问题。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与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本质区别。目前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加速推进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的步伐是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当务之急。要在提高人们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的意识、税收政策、运营机制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保险的充分发挥。

八、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离退休人中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切实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各项改革的整体推进实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已经具备条件,部分地区的率先垂范也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因此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模式。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老人至上的观念,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

作者:孙丽军 刘新亮

上一篇:钢结构加工合同下一篇:借款合同 范本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