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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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苏政办发

苏政办发〔2009〕1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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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江苏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

(三)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起草省有关税收政策文件,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指定的各项地方税、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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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地税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制定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省国家税务部门共同组织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六)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负责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编制、分配和下达地税系统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指导、管理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反避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

(十)垂直管理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保卫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地税系统有关工作制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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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内部网站运行与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地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地方税收立法计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地税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馈和汇编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

(三)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

组织实施营业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四)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工作,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担有关国际税收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五)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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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财产和行为各税种(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基管理等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

编制地税系统地税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分配税收、基金(费)计划;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管理税收数据;承担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拟订地税系统财务、资产、基建和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汇编地税系统财务预算、决算;承担地税系统资产和着装管理工作。

(七)纳税服务处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纳税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受理纳税人有关纳税服务的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

(八)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制定税收征管规程;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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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九)督察内审处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十)基层工作处

组织实施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组织指导地税系统机关作风建设;承担市级地税机关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地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基层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的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人事处

拟订地税系统人事制度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有关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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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作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地方税务局设置3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

(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制度情况;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全省或地区性地方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承担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企业及省政府指定的其他省属企业地方税、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

负责南京地区省属涉外企业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5名),直属行政机构行政编制为7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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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3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6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正副局长12名,其中正局长3名,副局长9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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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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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4〕114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114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2004-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苏政办发〔2004〕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第四条 设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公益性的数据库和网站,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实现行政机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第七条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据以识别个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六)个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省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

(五)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

(六)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个人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质(资格)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三)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

(七)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记入严重失信信息: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各有关部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确定本系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及提交时间;

(二)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三)提交信息单位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单位名称及时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

(二)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四)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7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存在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企业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可同时采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一般失信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三)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或者个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以及依法限制个人资格(资质)认定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良好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依法通过互联网站或其它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良好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姓名、荣誉称号、评定或表彰时间、评定或表彰部门、有效期限等内容。

公布的严重失信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的名称、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部门和处罚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提交信息的单位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一)认为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接到企业或者个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或者个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期间,暂停对外发布该条信息。

对信息确有错误,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记录信息真实性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或者个人信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司法系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机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规程进行评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4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

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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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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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愿。要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引导。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凡是确定试点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积极稳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和业务规定

(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

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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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规定。

1.经营范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2.贷款投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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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4.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5.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7.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四)试点期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地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工作。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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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政府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监督管理: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各地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各地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风险监控: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停止试点,并提交工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提交银监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出发,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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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

(四)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意见的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凡决定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要制定试点方案,报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试点后,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各市的试点方案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对股东进行招标。评标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数额、营业地点和业务人员素质等因素。

(三)提出筹备申请。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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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筹建工作。筹备申请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备期为6个月。

(五)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意见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要求,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金融

贷款

农村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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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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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8〕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廉政建设,为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坚持公开透明,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坚持全程监督,对权 - 1 -

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坚持便民高效,实现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

(三)目标任务。坚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进程相一致、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衔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到201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权力的类别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项目编制流程图。编制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部门行政权力调整和改变,应及时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重新申报和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实时监察。按照建立“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要求,认真梳理、优化规范、合理调整行政权力运行业务流程。结合机关信息化建设,对与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全程电子化运行。加快建设网上行政监察系统,实现信息采集、流程监控、自动预警、绩效评估、异

常处理以及实时报送等功能,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察,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三)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互通,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网络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逐步实现政务网络平台通部门、进处室、到桌面。积极开展业务协同,合理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完善省市两级政务平台,推行网上公文办理、并联审批、联动监管等跨地区、跨部门办公业务。着力提高政府网站建设水平,利用政府网站平台,建立内外网信息交互机制,开发外网受理和反馈系统,规范信息发布、业务受理、结果反馈流程,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注重制度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逐步形成行政执法制度体系,确保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公众评议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组织公众对各部门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评

议,定期公布评议结果。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向政协通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方面,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把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组织检查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舆论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权力 网上公开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980份

第6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9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云峰

副组长:史和平

汪泉 陈震宁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省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 1 — 成员:周琪

周继业

邵建东

林一峰

俞军

殷翔文

王秦

柳玉祥

洪慧民

钮学兴

李建

周英

蒋巍

徐学军

李先友

李俊超

张士龙

倪静石

杨卫东

张前

韦顺和

马太建

祝井贵 省法院副院长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省教育厅副厅长 省科技厅副厅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民政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省农委副主任 省国税局副局长 省地税局副局长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质监局副局长 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 省法制办副主任 省物价局副局长

— 2 —

叶耀宇 黄向庆 李旭辉 盛占省 李玉平 许继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江苏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南京海关副关长 江苏银监局副局长 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俞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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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社会信用△ 机构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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