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14号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鲁政办发14号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0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鲁政办发〔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考核的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山东省水泥及散装水泥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9号)

山东省水泥及散装水泥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

2009-06-18 09:26

(2009—2011年)省经贸委,省建材工业协会

水泥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山东省是水泥生产和消费大省,当前,全省水泥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水泥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

山东是全国水泥生产第一大省,也是水泥消费大省。2008年全省水泥产量为1.39亿吨,同比下降4.03%,占全国水泥总量的十分之一,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水泥省内消费约1亿吨。

1、新型干法水泥。截至2008年底,已建成投产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5条,其中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19条、2000—3000吨/日的29 条、1200吨/日以下的17条。熟料年生产能力6000万吨,折合水泥8100万吨,占全省1.5亿吨总产能的54%。目前在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4条(日产2500吨的1条,其余均为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产能220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2970万吨,全部竣工投产后,全省将形成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820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11070万吨。已批未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2条,熟料产能320万吨,折合水泥430万吨。这些项目建成投产后,全省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将达到8520万吨,折合水泥产能约11500万吨。

2、落后水泥。我省于2007年初开始淘汰关闭落后水泥工作,到2008年底,共淘汰关停立窑360多座、落后水泥产能3400多万吨,完成“十一五”淘汰关闭水泥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68%。

3、散装水泥。2008年,全省散装水泥总量达到8809万吨,占全国散装水泥总量的13.85%,居全国第一;水泥散装率达到63.44%,高于全国45.82%的平均水平,居全国第六位。

4、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目前,全省相对独立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企业41家,重组后为24家。山水集团目前在全国水泥行业中排名第二位,在省内已建熟料生产线15条,熟料产能1825万吨、水泥产能2375万吨;在建熟料生产线3条,产能480万吨。中国联合水泥集团目前在山东区域已建熟料生产线18条,熟料产能1886万吨、水泥产能2450万吨;在建熟料生产线3条,熟料产能496万吨。两大集团的熟料和水泥年产能分别占全省已建和在建新型干法旋窑的57%和55%。

5、主要布局及产能。全省17个设区市都建有水泥厂(粉磨站),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分布情况是:枣庄15条、淄博10条、潍坊7条、济宁7条、烟台6条、济南6条、泰安4条、临沂4条、日照3条、德州2条、莱芜1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厂家多,资源破坏严重,能源消耗较高,环境污染较大。二是水泥产能较大,已达到饱和,接近过剩,部分企业开工不足。三是水泥价格较低,企业利润低。四是立窑水泥还占相当比重,淘汰关停任务较重。

(三)面临的形势

国际方面,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投资规模收缩,对水泥产品的需求减少,加之国家取消水泥出口退税的政策,我省2009年水泥出口几乎为零。国内方面,水泥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中占比50%左右,而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低迷状态,房地产投资增长回落,直接影响水泥销售。宏观政策方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大了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安排了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将会直接有效拉动水泥消费。但资源能源紧张和环境保护压力的加大,也对发展水泥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升级为主线,以保护资源、节能降耗为重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淘汰落后,向新型干法旋窑水泥集团化方向发展,提升我省水泥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水泥工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原则

1、调控总量原则。调控水泥总量,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熟料生产线和粉磨站。

2、扶优汰劣原则。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实施等量或超量淘汰,根据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支持大型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3、节能环保原则。节约资源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加大水泥粉尘治理力度。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固体废弃物使用总量。

(三)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水泥工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1、水泥总量控制在1.4亿吨以内,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5%以上。控减落后水泥产能到3000万吨左右。

2、山水和中联两个集团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占全省水泥总产能的比例超过60%。

3、水泥熟料吨产品能耗下降到115kg标准煤。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000t/d以上)低温余热发电推广率达到70%以上。

4、全省水泥散装量达到1.12亿吨,散装率达到75%,发散综合配套能力达到1.2亿吨,预拌混凝土产能稳定在1.2亿立方米,实际混凝土供应量达到7000万立方米。

三、发展重点和布局

(一)发展重点

1、新型干法水泥

综合考虑市场、资源、能源、环境、地域、交通运输等因素,按照比较优势,在控制全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持山水、中联两大集团整合枣庄、临沂、济宁、泰安、淄博、潍坊等水泥资源,在兼并重组全省现有其他水泥企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和油井、港口等用特种水泥,在消费市场合理布局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禁止新征土地建设新的水泥熟料企业。

积极研发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和大型化装备,加快开发生产5000t/d级成套设备和6000t/d级以上规模的部分国产化大型装备。

2、散装水泥及水泥深加工

(1)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和领域,在使用环节限制袋装水泥,推进散装水泥集中化使用;引导小包装干混砂浆进入建材超市,推动预拌砂浆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应用;建立干混砂浆散装物流配送体系,防止二次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充分消化利用工业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在重点领域大力推广散装水泥。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遇,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加强散装水泥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结合正在实施的“万村千乡”工程,衔接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物流配送站,加强销售网络建设,推动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发展。

(3)加强科技研发与应用。坚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领域科技研发和应用工作,广泛推广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行业整体运行质量和水平。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环境施工要求的水泥品种,提高散装水泥对建设工程的适用性,降低全社会对水泥实物的消耗,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水泥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淘汰落后

巩固淘汰关闭落后水泥产能成果,加快淘汰列入名单的立窑生产线,缩短落后水泥退出历程。鼓励有条件的立窑水泥企业转型建设水泥粉磨站或投资新型墙体材料、干混砂浆生产等。

4、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拓宽水泥生产的原料来源,鼓励水泥企业利用工业废渣替代天然资源,利用页岩、泥岩、粉煤灰等材料替代粘土配料,利用矿渣、粉煤灰、磷石膏、赤泥、铬渣、铜渣、电石渣等工业废渣作为原料和混合材料,节约传统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开发应用高效节能细粉磨技术、助磨技术和矿物掺合料机械活化技术,减少水泥中熟料用量,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渣使用量。

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水泥粉尘和烟尘的达标排放。重点突破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全面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提高水泥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布局 在石灰石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区,集中建设大型水泥熟料基地,提高熟料供应能力;在消费市场分散配套粉磨站。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其配套粉磨站的建设应以原有的水泥企业改造为主,外行业新进入的企业申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不予批复。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和日照等市,不再批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

四、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格投资项目管理

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遏制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工艺、规模、等量淘汰、环评、安评、能评、资源、土地、资金等准入条件,把好核准关。未经核准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自行建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关停。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禁止不顾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约束条件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鼓励现有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采取上大关小、等量淘汰、补贴及赎买等方式,加快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实现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研发能力,提高我省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四)着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环保

鼓励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应用新型干法旋窑系统废气余热回收利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等技术。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支持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五)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集团带动

鼓励大型优势水泥企业集团,充分运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债券、民间资本等融资方式筹募资金,兼并重组现有水泥企业,淘汰落后,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以增量投入带动存量优化,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立健全水泥行业协会,重视发挥其在规划引导、标准制定、市场开拓、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水泥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的实施。沟通联系广大水泥企业,发挥协会组织的政策和信息引导作用,对企业投资、生产与市场供求进行及时引导、监测和预警,创建良好环境和氛围。

第3篇:鲁政办发〔200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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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09-07-06 17:14:25来源:青岛日报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月1日起已在山东省正式实施。近日有不少人咨询青岛如何贯彻落实。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目前青岛市已形成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相关具体实施方案正在酝酿当中,有望近期出台。

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万元/ 1

亩以上,包括济南、青岛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万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万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万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和青岛实际,青岛市12个区市都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对各区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平衡后,形成了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并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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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5-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地区│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威海市环翠区│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博兴县、邹平县│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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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 (鲁土用字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一)耕地

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油、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二)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3(三)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四)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五)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秧苗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 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 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一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 │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

│ │ │ 钢筋混凝土预制 │ │ 2.旧料归原主 │

│ │ │ 或现浇平屋顶 │220-260元/平方米 │ 3.房屋补偿费用系 │

│ │ │ │ │ 指旧料损失、 │

│ │ │ 乱石基、砖石墙、 │ │ 拆建人工费用 │

│ │ │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60-22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 │ │ │

│ │ │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20-16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 │ │ │

│ │ │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80-120元/平方米 │ │

│ │ │ 砖垛、苇箔、草顶 │ │ │

│ │ │ 简易房 │ 50-80元/平方米 │ │

│ │ │ 住宅楼 │300-500元/平方米 │ │

│ │ │ 办公营业楼 │400-600元/平方米 │ │

│ 二│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70-80元/m │ 旧料归原主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60-70元/m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 50-60元/m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30-40元/m │ │

│ 三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60-10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结构 │ 30-5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四│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80-15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 五│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40-60元/平方米 │ │

│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20-4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10-2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六│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800-1200元/平方米 │ │

│ │ │ 平坦石拱桥 │ 700-1000元/平方米 │ │

│ │ │ 石拱桥 │ 1200-1700元/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七│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300-500元/m │ │

│ │ │ 石拱涵跨径1-4m │ 500-18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

│ │ │ 跨径1-2m │ 400-15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 │ │

│ │ │ 跨径1.5-4m │ 600-1800元/m │ │

│八 │台田石堰│ │ 30-50元/m │ │

│ 九 │ 水渠 │ │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0-60元/立方米│

│ │ │ 石砌水渠、水池 │ 30-50元/立方米 │ │

│ │ │ 砖砌水渠、水池 │ 40-60元/立方米 │ 土方另计 │

│ 十│水 井 │ 手压井 │ 1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 │ │ 土井:直径1.2m │ 80-110元/m │ 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2.废、枯井按同类井 │

│ │ 深5-10m直径1.5m │ 1300-3000元/m │ 补偿标准30-50%补偿 │ │ │ 深10-20m直径2.5m │ 3500-4800元/m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下管井 │ 160-350元/m │ │

│ │ 机井:深20-50m │ 150-200元/m │ │

│ │ 深50-100m │ 200-260元/m │ │

│ │ 深100-250m │ 260-300元/m │

│ │ │ 深250m以下 │ 300-360元/m │ │

│十一│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

│ │ (幼树,松柏树小于cm) │ 移栽费1.5-3元/株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 │ 胸径5-10cm │ │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 │

│ │ │ (松柏树3-6cm) │ 20-30元/株 │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 │ │ 胸径10-20cm │ │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

│ │ (松柏树6-10cm) │ 30-45元/株 │树归原主 │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 │ │ │

│ │ 10cm)以上成材树 │ 45元/株 │ │

│十二│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1.5-3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 │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20-40元/株 │梨、桃、杏、核桃、 │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120-260元/株 │樱桃、柿、枣等树种, │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200-400元/株 │树归原主 │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200-80元/株 │ │

│ │ 葡萄(区分生长期) │ 5-30元/株 │ │

│十三│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2-4元/墩 │每墩出条数 │

│ │ 一年生以上 │ 3-5元/墩 │按10-20根计算 │

│十四│ 电力 │ 低压线路 │ 900-12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 │ │ │ 通讯 │ 通讯广播结路 │ 900-1200元/杆 │损失及拆建工费 │ │ │ 线路 │ │ │ │

│十五│ 砖窑 │

18、20、

22、32门轮窑 │ 7000-10000元/门 │ 包括烟囱 │ │8000-30000元/座 │ 包括烘干室 │

老式土窑5│ │

第4篇:鲁政办发〔2009〕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1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2009年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2009

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是: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6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7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以总额预付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统一谈判试点,降低成本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会、编办负责)

4.探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措施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二)根据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招标情况,制定我省统一采购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年底前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四)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2.支持3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全面完成463所乡镇卫生院、46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0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4.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服务人员2万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4.根据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帮扶方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3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544918人。(省卫生厅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5.6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81.3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省卫生厅负责)

(四)为2.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或减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残联负责)

(五)结合农村沼气“一池三改”项目,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15.5万座。(省农业厅、卫生厅负责)

(六)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4300份。(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七)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成中央补助的59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2.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省里选择3所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县(市)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和区域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

网站导读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山东政报] 《山东政报》2009年第17期[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文件] 关于授予张馨等5名同志山东省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通报[山东政务信息] 山东政务信息2009年第136期

第5篇: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鲁政办字〔2016〕104号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16/07/19 00:00 浏览次数:3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

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 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运营服务、金融服务、交易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等。为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以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支撑。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基本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服务领域如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水平和产业规模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行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万个;到2020年,基本完成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成为高技术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其规模和产值占现代服务业的比重明显提高,实现行业产值20亿元左右,从业人员3万人左右,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17年,知识产权服务业链条基本完善,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及法律服务基本覆盖全省,运营服务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主导转变。到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服务内容更加完善,服务手段更加丰富,充分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知识产权服务业综合竞争实力和行业发展水平进入全国先进省市行列。

2.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17年,初步建立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行业行为规范,优化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自律相结合、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管理环境。到2020年,建成政策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力更加强大。到2017年,全省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本齐全,专业人员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达到100家,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700人,商标代理机构达到1400家,版权登记代办机构达到60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达到15家。服务机构平均人数达到1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过千万元的服务机构达到10家。到2020年,全省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员规模达到万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达到200家,执业专利代理人超过1000人,商标代理机构达到1500家,版权登记代办机构达到100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达到30家,年营业收入过千万元的服务机构达到20家。

4.知识产权服务集群优势显现。进一步强化市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到2017年,培育10家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具有示范带头效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2—3家优质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建成1-2个集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代理、评估、交易、知识产权孵化、商用营运以及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到2020年,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品牌服务机构数量达到2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达到3—5个。

二、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

(一)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科技和经济的深度融合,优化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发展布局。

1.建设济南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区。依托济南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各城市,重点发展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运用和研究机构,重点建设2-3家国家级专利运营机构,引进和建立2-3家高水平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服务机构。

2.建设青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充分发挥青岛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的区位优势,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中德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基地等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青岛集聚。

3.建设烟台、潍坊、济宁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富集区。充分调动各市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与行业协会、企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在经济、科技较为发达并有条件开展代办工作的市,设立版权登记办公室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打造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城市。

(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1.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培育和引进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引导合理布局。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等我省经济活跃产业密集区域,重点支持发展50—80家国内一流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在淄博、东营、泰安、济宁等区域,培育100—150家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打造具有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重点培育10-20家行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杆机构。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培植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手段,在高端数控机床、生物技术制药、云计算设备、玻璃纤维等产业领域,打造具有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3.培育服务品牌机构。进一步开放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引导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影响、有实力的大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水平提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有效运用财政资金“杠杆”的作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从单一的代理申请服务向综合、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转变,重点培育50家基础好、能力强、信誉良、市场占有率高、在全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1.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中心,充实人员队伍,提升执法能力,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公益性服务,在我省重点产业、行业和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行业自律机制和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继续推进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提高维权援助工作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维权业务。协调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重点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2.建立行业协会、驻鲁商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开展全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并制定行业协会、驻鲁商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规则,积极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全省首批选取10家行业协会和驻鲁商会列入省级试点,到2020年达到行业协会和驻鲁商会全覆盖。

3.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拓展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援助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形成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服务体系,全方位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成果。重点培育50—100家具有法律特色优势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4.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监控机制和风险应对机制。积极引进和培育我省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我省重点发展产业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分析,预判知识产权风险和威胁。引导集群产业采取知识产权联合布局、防御性知识产权收购、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和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等多种形式,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保障产业发展安全。在省政府确定的新医药和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部分传统优势产业领域,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控机制和风险应对机制。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1.打造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整合现有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专题信息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统一高效、功能完备的山东省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运营、咨询、法律等内容的一站式服务。在17市设立分平台,在县级设立网络服务端口,构建省、市、县三级平台服务体系。

2.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服务。重点建设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发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新材料)2个国家级专利导航试验区。面向产业内重点企业,选取我省重点领域继续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依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入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分析,积极推动分析成果落地,为产业和区域发展服务。

3.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支持并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以信息(数据)资源深度加工分析为基础的增值服务。依托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对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深加工,对技术研发方向进行动态分析,帮助企业了解行业知识产权布局,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创新链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1.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省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等进入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引导并支持运营企业与我省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提供知识产权收储、开发、投资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能力。以知识产权运营手段,促进军民融合与技术转移。加强各运营试点企业协同发展,推动建立省知识产权运营联盟。

2.大力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积极引进优秀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鼓励并支持专利运营机构的发展。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布局,重点打造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市建设。到2018年,运营试点市达到6个,省、市布局的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数量翻番,推选部分运营业绩突出的试点单位进入示范行列。到2020年,全省拥有2000名左右能力突出、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专业运营人才,10-15家的运营试点机构,3-5家的运营示范机构,6-8个山东省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市。

3.加强关键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围绕我省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突出区域产业特色,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引导并帮助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专利储备,积极培育高质量的专利组合,通过专利的转让、股权化、资本化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资产收益。到2020年,收购、委托运营或获得许可的专利数量达到4000项,推动组建专利池400个,推动200项专利纳入技术标准。 4.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银行”。引入国内外知名的投行或商业财团,设立集知识产权收储、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知识产权服务为一体的知识产权“银行”,为省内企业或院所开发专利技术、运用专利技术提供支持。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立国内首家现代农业知识产权银行,主要针对耐盐植物、功能食品和农业装备等技术领域,开展专利的收储、托管、孵化、质押融资、许可、产业化等试验,形成耐盐植物特色农业专利技术的集散地。

(六)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1.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建设,合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20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达到200亿元以上。

2.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运营模式,开发设计符合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险种,加强企业参保引导和服务。为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提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保。

3.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融资渠道,在加强调研、积极探索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先行先试,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政策研究和扶持。

(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

1.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进一步强化各类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间合作,鼓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业务,多方探索建立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并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核心价值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及价值分析试点,搭建资产评估与知识产权专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合作平台。

2.搭建专利交易服务平台。打造全省统一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培育发展具有良好基础的专利和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提高版权交易服务能力。培育扶持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东、西区)、台儿庄版权贸易基地等2个国家级版权交易中心(基地)和山东(潍坊)云计算版权交易园区、山东省(文交所)版权交易中心2个省级版权交易中心做大做强。依托山东省数字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构建涵盖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动漫游戏等领域的版权交易体系,提供文字、图片、音乐、影视、设计、广告、动漫、游戏、软件等多个门类的版权交易服务,打造版权信息交流、版权交易服务、版权投融资、版权公共服务等平台。

(八)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

1.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规划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营销策略等高端服务。进一步加大全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力度,增加试点项目数量。采取项目招标方式,选拔并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交流合作,培养分析评议人才。推广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先进经验,指导部分基础较好的市和园区率先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 2.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类创新创业园区等知识产权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支持并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研究、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知识产权申请、监测及侵权预警、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等知识产权事务性工作进行外包托管服务。

3.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服务。全面推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大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人员,到2020年达到600名,基本满足我省企业贯标需要。

4.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依托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不断推进远程培训工作力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培训。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引导并鼓励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办学,组建知识产权培训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入职培训、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强化对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运营、企业专利贯标、知识产权法律等各类知识产权高端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结合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标战略资金等,统筹支持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配合国家专利运营和知识产权金融质押试点,利用省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投向知识产权服务业,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积极探索采取专项资金支持、股权投资、PPP模式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优秀服务机构品牌培育、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运营试点和高端服务人才引进等项目的实施。

(二)加大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力度。

将知识产权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种类和内容,积极推进政府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决策、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等活动中引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鼓励有政府投资参与的重点科技项目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对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科技经济活动要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价和跟踪分析,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提高项目运行质量。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

建立高等院校专门人才培养与在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高等院校要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并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代理机构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提供实习和就业岗位。采取国内外引进和强化省内培养相结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高层次优秀师资人才队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发挥自身人才和资源优势,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突破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资源瓶颈。探索建立专利技术人员职务系列,开展相关人才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支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专项的知识产权继续教育计划,推进相关领域、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强化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在知识产权高端实务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

(四)完善行业信用考评体系建设。

强化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行政监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品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坚决查处和遏制违法违规从业行为。依法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其自我约束、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日印发

第6篇:大政办发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10‟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 1 —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2010‟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切实防控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管,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甚至存在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削弱了行业增信功能的发挥和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范公司行— 2 —

为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审核标准与加强业务指导相结合、敦促问题整改与加强机制建设相结合、鼓励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质量提高,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

3.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各项要求,指导推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系电话:

— 3 — 83646284。

(二)职责分工。市金融局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受理核准申请并进行初审,规范整顿工作业务指导,风险防控及总体协调。

大连银监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解答,与融资担保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参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等。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监控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查处涉嫌洗钱等违法问题。

市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审核后的登记工作,对未通过核准的担保机构,取消名称和经营范围中“融资担保”字样,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处置工作,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及风险处置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4 —

稳妥、顺利进行。

四、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2010年4月16日《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文件印发)出台前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2010‟1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近3年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3.经营行为。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风险集中度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 5 — 4.风险管控。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5.高管和从业人员。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规范整顿的方法和程序

(一)规范整顿工作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3月起至2011年末,根据规范整顿结果,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保留、重组、整改、撤销业务资格、注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1.调查摸底(2010年3月-6月)。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由市金融局组织,摸清我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金融办。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整顿总体方案。

2.自查整改(2010年7月-8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管控及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相关要求,进行对照自查自纠。

3.审核确认(2010年9月-12月)。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 — 6 —

4.阶段总结(2011年1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金融局于2011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规范核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

5.延期整改(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底)。对近3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2010年底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进行整改。

(二)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局领取或大连金融网(网址:jrb.dl.gov.cn)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向市金融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2.初审。市金融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审核确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核准文件。

4.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外资担保机构的核准。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需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审核并持市外经贸局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相

— 7 — 应的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的(包括已申请延期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部门在2010年工商年检时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项目,对期限内未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清理和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依法查处。要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融资性担保秩序。

(五)防控风险。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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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玉林 副市长

副组长:曹 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局长成 员:王太培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文旗 市经信委副主任

祁广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晓阳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李尔恭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 兵 市金融局副局长

吴 杰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关守科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平勇 大连银监局纪委书记

刘 忠 市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兵(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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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

担保机构

整顿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共印10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0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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