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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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自查报告

尊敬的行领导、考核小组领导:

自州分行开展“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活动以来,本人作为XX支行的行长,对此工作高度重视,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支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秉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结合自身平时的工作情况,认真的做了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平时工作均为合规操作。

一、合规履职情况

回顾过去的九个月里,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首先认真学习合规文化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是我们支行生存、发展的内在迫切需要。同时,从本人做起,身体力行,亲力亲为,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本人不但是合规文化建设的管理者,更是践行者。

对支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决策或授意、强迫员工实施违规贷款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及处置不良贷款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存取款、资金划拨、开销户、扣划存款等业务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监察,经过自查本人及高管没有以上违规行为。

二、开展合规环境建设方面

本人带领全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我能够同其他部室负责人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勤奋工作。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

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

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

消费活动。

三、员工合规教育方面

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组织全行对监察要点进行了学习宣贯,并

完成支行自查工作。在州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考核采取员工评价和工

作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

工作的等级。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以增强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为切入

点,突出“四个加强”,增强“四种意识”,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水

平,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即:

一、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学习,传达贯彻州分

行相关会议精神,引导教育员工强化合规经营意识。采取集中学、

分散学、岗位交流学、互动式讨论学等形式,把内控管理制度办

法、金融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案例作为学习培训内

容,重点提高员工对基本制度的熟悉程度。

二、加强对管理层的管理,增强表率意识。县支行把支行行

长、信贷主管和会计主管作为合规管理的重点。一是全面落实责任,

逐级明确管理层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的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二是全面实施一线工作法。支行行坚持

每月召开会议将风险作为专题议程,调研和检查内控执行情况。三

是强化工作纪律。把支行班子成员监控由“八小时之内”延伸到

“八小时之外”,各部门负责人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严格请销假

制度,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三、加强风险排查力度,增强发展意识。轮台县支行将高管人

员作为重点,对全行员工进行了风险排查。一是强化员工行为排

查。按照总行”三个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员工行为监督考核和

不良行为排查活动。对职工、家属及关系人贷款情况集中调查,逐

笔建立台账,因户制宜,分类管理。二是实施定期风险点排查制

度。行领导牵头,按月组织支行、部室人员进行风险点座谈,通过

各层面的查找和讨论,随时掌握操作性风险点。一旦发现问题,提

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把风险点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内部曝

光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调阅监控录像,对出现的各类违规操作问

题进行剖析曝光,警示员工尽责履职、合规操作。同时,建立举报

制度,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坚持

规章制度、勇于举报的员工给予重奖,营造遵章守纪、违规必究的

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责任意识。一是加强合规宣传,通过

向全体员工发出合规倡议、发放监督联系卡等形式,使员工了解个

人操作中的职责边界和风险点,杜绝违规行为。二是定期组织开展

合规风险大讨论活动,让广大员工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对合规文化

创建、合规氛围营造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合规操作的针对性。

三是深入开展合规建设,充实专职合规人员,健全工作制度,有效

提升了合规经营水平。

四、预防及化解合规风险工作等内容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执行效果,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成立由刘芸

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监察工作小组,对贯穿全年的

监察工作进行督促,并负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公布了州分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举报电话,

各单位员工可通过电话或联络工作小组反映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

风险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

虽然经过支行对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情况认真检查,均

未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是在防范合规风险工作中,我支行还存在

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理论学习不够。二是在执行上级方针政策上,有

实用主义现象。三是工作深度有待进一步发掘。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

从根本上说是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不够,党性锻炼不够,在思想认识和

组织纪律上还要进一步锤炼。

今后,要加强学习,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

政治素养,注重在工作中锻炼自己的党性修养,坚持走群众路线,树

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加强世界观改造,从高从严要求

自己,抵制一切腐败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有理想、有作为

的优秀共产党员,为轮台支行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报告人:XXX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自查报告

尊敬的行领导、考核小组领导:

自州分行开展“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工作”活动以来,本人作为XX支行的行长,对此工作高度重视,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支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秉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结合自身平时的工作情况,认真的做了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平时工作均为合规操作。

一、合规履职情况

回顾过去的九个月里,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首先认真学习合规文化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是我们支行生存、发展的内在迫切需要。同时,从本人做起,身体力行,亲力亲为,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本人不但是合规文化建设的管理者,更是践行者。

对支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决策或授意、强迫员工实施违规贷款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及处置不良贷款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存取款、资金划拨、开销户、扣划存款等业务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监察,经过自查本人及高管没有以上违规行为。

二、开展合规环境建设方面

本人带领全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我能够同其他部室负责人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勤奋工作。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

三、员工合规教育方面

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组织全行对监察要点进行了学习宣贯,并完成支行自查工作。在州分行的大力支持下,考核采取员工评价和工作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工作的等级。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以增强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为切入点,突出“四个加强”,增强“四种意识”,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即:

一、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学习,传达贯彻州分行相关会议精神,引导教育员工强化合规经营意识。采取集中学、分散学、岗位交流学、互动式讨论学等形式,把内控管理制度办法、金融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案例作为学习培训内容,重点提高员工对基本制度的熟悉程度。

二、加强对管理层的管理,增强表率意识。县支行把支行行长、信贷主管和会计主管作为合规管理的重点。一是全面落实责任,逐级明确管理层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二是全面实施一线工作法。支行行坚持每月召开会议将风险作为专题议程,调研和检查内控执行情况。三是强化工作纪律。把支行班子成员监控由“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各部门负责人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严格请销假制度,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三、加强风险排查力度,增强发展意识。轮台县支行将高管人员作为重点,对全行员工进行了风险排查。一是强化员工行为排查。按照总行”三个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员工行为监督考核和不良行为排查活动。对职工、家属及关系人贷款情况集中调查,逐笔建立台账,因户制宜,分类管理。二是实施定期风险点排查制度。行领导牵头,按月组织支行、部室人员进行风险点座谈,通过各层面的查找和讨论,随时掌握操作性风险点。一旦发现问题,提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把风险点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内部曝光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调阅监控录像,对出现的各类违规操作问题进行剖析曝光,警示员工尽责履职、合规操作。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举报的员工给予重奖,营造遵章守纪、违规必究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责任意识。一是加强合规宣传,通过向全体员工发出合规倡议、发放监督联系卡等形式,使员工了解个人操作中的职责边界和风险点,杜绝违规行为。二是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大讨论活动,让广大员工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对合规文化创建、合规氛围营造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合规操作的针对性。三是深入开展合规建设,充实专职合规人员,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提升了合规经营水平。

四、预防及化解合规风险工作等内容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执行效果,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成立由刘芸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监察工作小组,对贯穿全年的监察工作进行督促,并负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责任追究提出建议。邮储银行轮台县支行公布了州分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举报电话,各单位员工可通过电话或联络工作小组反映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

虽然经过支行对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情况认真检查,均未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是在防范合规风险工作中,我支行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理论学习不够。二是在执行上级方针政策上,有实用主义现象。三是工作深度有待进一步发掘。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不够,党性锻炼不够,在思想认识和组织纪律上还要进一步锤炼。

今后,要加强学习,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治素养,注重在工作中锻炼自己的党性修养,坚持走群众路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加强世界观改造,从高从严要求自己,抵制一切腐败行为,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有理想、有作为的优秀共产党员,为轮台支行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董事及高管履职承诺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承诺书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长兼总经理拟任人。本人承诺:

1、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坚持原则、公道办事,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自觉遵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成为红安县大别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5、无个人大额负债;

6、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能公正履职;

8、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9、能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10、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

**年**月**日

第四篇: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情

况报告

支行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情况报告 自市分行开展“支行高管人员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专题教育”活动以来,本人高度重视,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支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秉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仔细核对《高管人员防范合规风险履职监察要点》中每项内容,结合自身平时的工作情况,认真的做了自查自纠,自查结果平时工作均为合规操作。本人在平时支行管理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严密步署,狠抓落实,形成了支行领导垂范,上下联动,多措并

举的合规文化建设环境,在全面扎实推进的同时,有效的促进了合规文化建设的传播发展。

一、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1、支行领导重视亲力亲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首先认真学习合规文化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是我们支行生存、发展的内在迫切需要。同时,从本人做起,身体力行,亲力亲为,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本人不但是合规文化建设的管理者,更是践行者。在网点办理业务时,不搞特权不走快捷通道,和一般的顾客一样排队办理业务。

2、员工认识到位积极参与形成主动自觉学习的浓厚氛围

由于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的亲力亲为和模范表率作用,在员工中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力量和动力,充分带动了全行员工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

性,从而形成了领导做起、上下联动、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浓厚氛围。

3、将合规文化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支行把合规文化建设列入极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利用各种机会、不同场合不断地向职工宣传,而且还把合规文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不断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4、开展层层签订责任状活动明确干部员工责任意识

我支行根据市分行日常合规操作工作要求,层层落实了案件防控责任,并按要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状,明确了员工的责任意识。

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1、从职业操守培训入手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我支行对于新进的员工进行了职业操守培训。通过对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等内容的学习,

新进员工了解了职业操守的基本知识和做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使职工初步树立起是非分明的职业道德观、荣辱观、增强了“诚信”、“正直”行业精神的培养,强化了职业道德教育。

2、全面落实市分行制定的作业式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为规范各岗位人员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各岗位完全按照市分行制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日常的工作操作。

3、开展案例学习活动提高员工遵规守法意识和反思能力

5月份全行统一学习了《个人业务风险防范专题》、《电子渠道风险防范》、《风险合规教育》、《营业网点风险防范》、《关于小企业贷款营销、调查人员隐瞒客户信息问题的风险提示》。通过案件的学习,触动了员工的心灵,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员工遵规守法意识和自控能力。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履职承诺书

履 职 承 诺 书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拟任人。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年月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武汉市黄陂区国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拟任人。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2011年2月10日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武汉市黄陂区国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拟任人。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2011年2月10日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武汉市黄陂区国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拟任人。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勤勉、规范履行职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不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不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五、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不挪用资金,不利用职权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八、不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做到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诺人:

2011年2月10日

第六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

—1— 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2—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3—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4—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6— 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7—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8—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

—9—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 —10— 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二节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11—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任职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12—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六条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1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4—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15—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 —16— 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17—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 —18—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

—19—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 —20—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1—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工作是指除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的,视为从事证券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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