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纳税申报表

2023-01-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酒店纳税申报表

税总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共有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调整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作者:唐碧

第2篇:个人纳税申报挑战

随着2007年的到来,中国的部分纳税人多了一项新的“功课”——进行个人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这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第一次自行纳税申报。于是,年末岁初,盘点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是否达到了纳税申报的门槛,了解学习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成为越来越多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项事务。

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中国的个人纳税申报时代终于来临。

谁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这一税种。

中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当时没有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的含义——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12月15日,国税总局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细节,如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如何申报

“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考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说,这次综合申报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子,只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如何保证达到要求的个人都去申报,需要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做扎实的工作,需要房地产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征税协助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税源监控,目前这方面的建设比较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要想使申报顺利进行,政府部门的制度建设需要同步跟进:一是应普遍采取永久惟一的个人纳税号。可以用个人身份证号,凡是对个人进行支付的单位,都应该先取得税号,然后才能支付和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第二,收入要逐步货币化,对现在许多实物分配,比如实物福利、奖励及有价证券等收入,必须货币化;第三,加强现金管理,因为税收流失主要是用现金太多,大额支付应通过银行结算,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费;第四,银行、税务、财政、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实行联网,信息共享。

施正文认为,没有一个强大的监管制度作后盾,要求个人自行申报就会变成一厢情愿。“综合征税的优点是公平性,如果只是老实人去申报,不但违背了将来综合征税的公平目标,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认为,解决隐性收入纳税申报的问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重点稽核制度约束纳税人如实申报,如每年重点抽查5%-10%,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制度的压力和约束对提高纳税意识有很大的作用,否则申报就没有意义了。”

还有人对申报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表示不满。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31日重申,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申报。“既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又要求纳税申报,实在太麻烦了。”一位证券分析师说。

他认为,核算股票转让所得非常麻烦,无疑会增加股民的负担。其实,现在开户为实名制,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股票交易所获取信息,何必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纳税人的成本和权利

针对新的纳税规定,记者采访的诸多纳税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申报人提供方便,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机关的行政成本。“如果程序简易明了,纳税人会乐于依法申报,反之则倾向逃避申报。”

“税务机关应及时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纳税凭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薇芸博士说,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所得大部分是税后收入。但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申报税前收入,又不给提供纳税凭证,结果导致纳税人对自己税前所得信息的了解,还不如税务机关掌握的多。

现在许多人有多张银行卡,银行活期存款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按法律规定,也必须将这些利息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人一笔笔去计算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税务机关能不能在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一份总的凭证?”陈薇芸说,完税凭证应该主动提供给纳税人,而不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扣缴单位索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说,纳税申报的确非常麻烦,比如一些凭证不好收集,从银行取款要计算利息也很麻烦。这需要征纳双方的配合与相互理解,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中国的税政存在一个倾向,是重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果导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突出了纳税人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一个为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办法,以便更好地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便利。

“这是部门立法存在的弊端。”施正文认为。

税务专家们说,要让纳税人心甘情愿自行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的博弈成本,关键是要改变政府的征税理念。现代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纳税人纳税是为了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力和征税机关应尽的义务,影响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将对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与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施正文说。在他看来,如果转变了征税理念,纳税人对公共支出的监督意识将会增强,这对政府的工作也将是一个改善和促进。

作者:王长勇

第3篇: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摘要: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实务工作中,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这三张附表,将财税差异予以调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财税差异 纳税调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中所占比例逐步提升,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规定的差异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相对比较复杂,实务工作中,该财税差异是通过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以调整。实施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末需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其中与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相关的报表包括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和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本文以案例方式分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的形成及如何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来进行调整,以投资时被投资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为前提。

案例:假定甲企业是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2012年1月1日以5 000 000元购入乙企业30%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 000元,2012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        3 000 000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的股东大会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7月12日,投资方甲以6 600 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应按照初始成本与所享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价,长期投资可理解为购买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因此企业用较低的成本享有相对较高的净资产份额时,相当于接受了对方的捐赠,此时应调增投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时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5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税法只认可投资时企业真正的投资成本,因此未来税前可抵扣的金额只能是投资成本的实际支出,因此当投资方对被投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享有份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财税无差异,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则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例中,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为6 000 000元,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应以购买价款作为其计税基础,则其计税基础为5 000 000元,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予认可,应进行纳税调减1 000 000元,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应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四列“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处填写5 000 000元,第五列“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处填写1 000 000元,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六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写调减金额1 000 000元,该差异属暂时性差异。

二、持有阶段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投资持有阶段,会因税法与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不同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同时由于权益性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永久性差异。根据会计准则,投资视同购买净资产,当净资产发生变化时,投资方应按其享有份额进行调整。期末当被投资方因经营获利或亏损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时,投资方一方面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确认投资损益,而当被投资方因宣告分派股利所导致其净资产下降时,投资方调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冲减应收股利,不可重复确认投资收益。可见会计上投资损益的确认时间为期末,因此本例中,投资方甲2012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0 000

贷:投资收益                    900 000

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利时,本例中,企业于2012年年末确认了投资收益,而根据税法规定,此时还不能对收益加以确认,故应进行纳税调减900 000元,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应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七列“股息红利——会计投资损益”处填写900 000元,税法角度尚未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八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和第九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填写金额均为0,第十列“股息红利——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等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扣减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金额为900 000元,并应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中,填写调减金额900 000元。 2013年6月5日,被投资方乙宣告分派股利1 500 000元,投资方甲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在2013年年末已经确认过投资收益,因此不能重复确认收益,而根据税法规定,应于被投资方决定分配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即税法此时应确认投资收益450 000元,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450 000元,此时的450 000元为暂时性差异。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且这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分别体现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七列“股息红利——会计投资损益”填写金额为0,在第八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填写450 000元, 第九列“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全额征税收入”填写金额为0,第十列“股息红利——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填写金额-450 000元。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免税收入的第三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金额450 000元,此时填写的金额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永久性差异。由于前期会计上已确认收益,而按税法规定此时才确认,故应作纳税调增,在附表3的第七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增450 000元,而免税政策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应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处填写调减金额450 000元。

三、处置阶段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处置阶段,财税差异主要是对投资损益金额计算的不同而产生的。根据会计准则,投资损益根据股权出售价款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额来计算,本例中甲企业处置股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而税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应为转让价款6 600 000元扣除计税基础5 000 000元后的差额,税法上无需考虑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及持有期间的损益调整,本例中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为1 600 000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0 000元,因此应纳税调增1 450 000元,该项差异应体现在附表11和附表3中。在附表11的第十一列“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填写投资转让价款6 600 000元,第十二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损益调整余额之和,共计6 450 000元,第十三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写投资的计税基础5 000 000元,第十四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投资处置阶段确认的投资损益,金额为第十一列扣减十二列的差额,填写150 000元,第十五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写税法对此项投资在处置阶段确认的损益,金额为第十一列扣减十三列的差额,填写1 600 000元,第十六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则为十四列扣减十五列的差额,填写金额-1 450 000元。由于处置阶段会计比税法少确认了1 450 000元的投资收益,因此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四十七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应进行纳税调增1 450 000元。随着投资的处置,前期累计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1 450 000元,包括投资初始阶段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 000 000元、投资持有阶段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0 000元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元,随着投资的处置阶段所进行的纳税调增1 450 000元,两者相互递减,暂时性差异随之消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张红.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3,(10).

作者简介:

庞靖麒,女,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研究。

马娟,女,日照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会计师,本科,会计主管。

马晓东,男,汉族,日照供电公司工程师。

作者:庞靖麒 马娟 马晓东

第4篇:填制酒店的纳税申报表(推荐)

2、熟悉和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

3、及时填制酒店的纳税申报表,按时申报纳税,遇到问题及时与集团财务部进行沟通并解决。

五、原料方面

针对原料的购进与售出,存在若干品种可以论件计算,也就是整进整出。在整进整出的原料品种方面,我制订好每日售卖盘存表,以便于更准确地了解厨房的成本及其损耗。

以上为我过往的个人工作自我鉴定,在往后的工作中,在工作方法上进行改进,继续完善进货及采购环节的工作流程,减少纰漏,严格把关,更好的控制酒店的成本及费用。加大业务学习力度,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与各部门沟通,做到即要能解决细节问题又能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对于各部门的台帐勤检查、勤监督,及时核对,多配合,相互协作,给领导当好参谋,使财务工作在明年更上一个台阶。

第5篇:国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打印步骤

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打印

步骤一:

步骤二:

步骤三:

步骤四:

步骤五:

纳税证明开具

步骤一:

步骤二:

步骤三:

步骤四:

步骤五: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填写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具体名称。 (5)“销售额”栏,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所有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暂按全额填写。 (6)“核定销售额”栏,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所有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 (7)“征收率”栏,填写纳税人对应的征收率。 (8)“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依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9)“核定应纳税额”栏,填写依据“核定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0)“减免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征前减免增值税额,包括依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免税额、降低征收率而形成的减税额以及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免征的税额。

(11)本表“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在扣除减免税额和抵减预缴税额后的应补(退)税的余额。 (12)本表“预缴税额”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延期申报等预缴的税额。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成功抄税后,应及时报送的资料 成功抄税后,应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控IC卡;

(二)打印的本月销项发票的汇总表、明细表、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三)当月开出的所有记账联纸质资料(采用“存根联补录报税”的方式进行抄税的纳税人须提供)。 一般纳税人应使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1)“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5)“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7)“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8)“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11)“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12)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13)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14)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5)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6)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7)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8)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19)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0)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1)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2)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3)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4)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5)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6)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27)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8)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29)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0)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31)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2)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3)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34)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5)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6)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7)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38)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9)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0)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1)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42)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43)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4)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5)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46)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47)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48)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49)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50)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51)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项目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① 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② 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③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表头的填表说明

表头的填表说明: (1)“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指地方税务登记证号。 (2)“纳税人电脑编码”指纳税人在地税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的识别号码。 (3)“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4)“申报流水号”是税务机关录入申报资料后计算机生成的顺序号,此号码由税务机关录入人员填写。 (5)“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全称。 (6)“注册地址”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地址。 (7)“注册类型”是指纳税人于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 (8)“开户银行”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账号所在的银行。 (9)“账号” 是指纳税人用于缴交税款的账号。

(10)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正常申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自查补报(该申报税款不收逾期申报罚款,但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被查申报(该申报税款属稽查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延期申报预缴。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并就与延期申报预缴额的差额进行申报。

主表的填表说明: (1)“征收项目”是指应纳税行为的名称。(项目分类待定); (2)“征收品目”是指应纳税行为所对应的税种税目。品目分类见:业务规则:SL_税费子目统一代码; (3)“税费所属时期”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4)“申报计税总额或总数量” 是指本月全部营业收入,并据此计算应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税(费)额;

(5)“税(征收)率(单位税额)”是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种的税率;车船使用税中不同类型、座位、吨位车船每辆、每吨的单位税额;

(6)“应缴纳税(费)额”=应税营业额×税率; (7)“批准减免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额; (8)“批准抵缴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前期多缴税款抵缴当期的应缴税额; (9)“实际应缴纳税(费)额”= 应缴纳税(费)额-批准减免额-批准抵缴额。

第7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四张附表如何填写表内每一项很需要知道。

申报资料的填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应纳增值税的所属纳税期,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年、月、日。

3、纳税人登记号,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4、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姓名。

6、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及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8、经济性质,按纳税人税务登记上所认定的经济性质填写。

9、经济类型,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10、“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写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

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2)应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而按税

法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本期进项税额,填写申报期当月的实际发生额。其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准予计算抵扣的货物和劳务分别填写。17%税率及13%税率项目,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写。“免税农产品”,依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运输费用,按照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废旧物资,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

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6%征收率,按照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按6%注明的税款填写。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

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

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本纳税期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 合计数与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本月合计数一致。填写口

径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未填入“本期发生

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免税货物用”栏。

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

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应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②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即:

不得抵 当月全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扣的进=部进项×敁 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项税额 税 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③“抵扣税额”,为“本期发生额”减去“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余额。

13、“期初进项税额”的有关栏次

14、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填写“本期销项税额”中“税额”的合计数;累计数为本

年初至本申报期“本期销项税额”中“税额”的合计数的累计。

(2)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填写“本期进项税额”中“抵扣税额”合计数加上“期

初进项税额”中“抵扣税额”本月数之和;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抵扣税

额合计”本月数的累计。

3)上期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该项只填写本

月数,不填写累计数。

(4)“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等于“抵扣税额合计”与“上期留

抵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合计数。

(5)“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最高不得超过“销项税额合计”数额。即:“应抵扣税

额合计”小于“销项税额合计”数额时,“实际抵扣税额”填写“应抵扣税额合计”数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大于“销项税额合计”数额时,“实际抵扣税额”填写“销项税额合计”数额;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6)应纳税额本月数,填写“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减去“实际抵扣税额”本月

数的差额;累计数为“销项税额合计”累计数减去“实际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7)代扣代缴税额,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扣缴的增值税。本月数为本申报期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

申报期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累计。

8)“应纳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为“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税额”本

月数、累计数之和。

(9)“已交纳税额”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

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10)“应补(退)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为“应纳税额合计”减去“已交纳税额” 本月数、累计数的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的在数字前用“-”号表示。

(11)“留抵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为“应抵扣税额合计”减去“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差额。

(12)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只填写累计数,不填写本月数。

(13)本期已清理欠税,只填写本月数,不填写累计数。

15、“授权人签字”与“声明人签字”的填写:

(1)未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声明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 人签字”处空白不填。

(2)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授权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人

签字”由代理申报人签字。

16、本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第二

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第三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填写要求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填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具体日期。该表反映的发票领用存情

况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纳税申报期时间一致。

期初库存份数、期初库存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对期初各种版式的专用发票

以及普通发票的清点情况填写。

本期领购份数、本期领购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内专用

发票、普通发票的实际领购情况填写。

本期开具份数、本期开具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内填开

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填写。

本期作废或遗失份数、本期作废或遗失发票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

属时期作废或遗失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填写。如果作废或遗失的发票过多,

表格填不下时,可以只填写作废或遗失的份数。

交回未开票份数、交回未开票发票号码,填写因各种原因,如歇业、停业交回

国税机关的发票份数及发票号码。

期末库存份数、期末库存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其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专用

发票、普通发票的实际库存情况填写。

9、《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作为《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

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填表日期,填写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纳税人登记号,填写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登记号码。

4、发票起止号码,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专用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5、“(共 页、第 页)”,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

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6、发票类别,空白不填。

7、发票号码,空白不填。

8、开票日期,填写专用发票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9、购货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填写。此栏

为只有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填写。

1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使用汇

总清单的,可以采取“某某货物等”的办法简单填写。

12、销售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13、税率,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

14、税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合计税额栏的税额。

1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帐务处理时的记帐凭证编号。

16、备注,填写要向国税机关说明的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的事项,以及国税机关要求

反映的其他数字或文字资料。

1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

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该栏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填写,

以后表中的此栏划掉,不再填写。

18、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1张《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1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

数,同时,将小计数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

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1张表

的“合计”栏内。

一般纳税人如果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

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按

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1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

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另用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

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1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

的,剩余部分报国税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2个月所填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1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

25份填写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

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

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

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

算机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20、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

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纳税人如

果普通发票开具量较大,逐笔填写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按整本汇

总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空白不填。

2、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金额。该不含税金额,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金额依适用

税率进行价税分离以后的金额。

3、税率,填写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

4、税额,填写根据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的税额。

5、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空白不填。

6、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

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

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

掉,即: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内不得填写两本普通发票的有关内容。

一本普通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表格填写不满时将剩余空格部分划掉。

7、纳税人在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

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以后表中的“合计”

栏内空白不填。

8、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

用明细表》。填写时在“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

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进项专

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

凭证并将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

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3)金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4)货物入库时间,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一般可以按货物入库单上记录的时间填写。

(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帐务处理时记帐凭证的编号。

(6)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7)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足25

份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合计”栏。如果专

用发票抵扣联超过25份,需填写两张以上表格的,在每张表格的“小计”栏填写小

计数,同时将每张表格的小计数汇总填写在第一张表格的“合计”栏,其他表格不

填写“合计”栏。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关数据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

准,可以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

凭证并已支付货款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

表并申报抵扣。这里所说的“已支付货款”,指纳税人所支付的货款与专用发票抵

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货款金额一致。对商业企业接受

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纳

税人在申报抵扣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本表

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

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货物入库时间,空白不填。

(2)付款日期,填写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的承兑商业汇票上的金额。

(3)付款凭证号码,填写支付货款凭证的编号。

(4)其它各栏参照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七)《增值税收购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收购发

票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发票抵

扣明细表》。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较大,逐笔填写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

机关批准,可整本汇总填写。

本表时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

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开票日期,填写收购凭证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2)金额,填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金额。

(3)税率,填写10%抵扣率。

(4)税额,填写按10%抵扣率计算的税额。

(5)货物入库时间、记帐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6)其它各栏参照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运输发

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

扣明细表》。

纳税人销售货物(免税货物除外)或外购货物(免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

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据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的货票。只有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才能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进行

抵扣申报。这里所说的“符合规定”,指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

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

全,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得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

细表》进行抵扣申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

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开票日期,填写取得的运输发票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2)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运输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所运输货物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4)金额,填写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

他不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杂费不得填写在本栏中。

(4)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收购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先填附表再填主表,附表一是填销项的具体开票数、金额、税金(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附表二是填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当月认证的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附表三就是认证发票的具体填写,附表四就是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填写。仔细看看就可以了。然后就是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都填完了就回到主表,编辑、取数、保存。到维护与审核里面看看情况就行了。察看具体的时间等等细节问题有没有问题就结束编制了。先填附表再填主表,附表一是填销项的具体开票数、金额、税金(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附表二是填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当月认证的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附表三就是认证发票的具体填写,附表四就是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填写。仔细看看就可以了。然后就是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都填完了就回到主表,编辑、取数、保存。到维护与审核里面看看情况就行了。察看具体的时间等等细节问题有没有问题就结束编制了。

先填附表再填主表,附表一是填销项的具体开票数、金额、税金(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附表二是填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当月认证的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附表三就是认证发票的具体填写,附表四就是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填写。仔细看看就可以了。然后就是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都填完了就回到主表,编辑、取数、保存。到维护与审核里面看看情况就行了。察看具体的时间等等细节问题有没有问题就结束编制了。

参照纳税申报培训资料及以上指点

第8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

6、7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

14、15行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

2 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

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

2、

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3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4 “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

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

5 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

6 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8 3.第8至12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

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8.第18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

9 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

9.第11栏“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

11 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五)第35至36栏“

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行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13行。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第9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申报)填表说明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于终了后3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

1、“国籍或地区”:据实填列如: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等。

2、“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外籍人编码、其他。

3、“职业”:按劳动和保障部门国标。

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2、事业单位负责人、

3、企业负责人

B、专业技术人员。

1、科学研究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经济业务人员、

5、金融业务人员、

6、法律专业人员、

7、教学人员、

8、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9、体育工作人员、

10、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D、商业服务人员。

1、购销人员、

2、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E、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G、军人 H、其他

4、“所得来源国”:填列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其他。

5、“所得项目”:填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6、“抵华日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此栏。

7、“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

8、“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9、“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三、表内逻辑关系

1、(5)≥0

2、(9)=按国别(7)的合计

3、系统自动小计(8)按国别计算 “境外已纳税额(含税收饶让)”

4、当(9)≥(8)时,(10)=(8);当(9)<(8)时,(10)=(9)

5、按国别计算如果(9)-(10)-(11)≥0, (14)=这些国别∑(9)-∑(10)-∑(11)-(12)-(13),

按国别计算如果(9)-(10)-(11)<0,(14)项=0。

6、按国别计算如果(8)>(9)时

按国别(15)=(8)-(10)+(11)

按国别计算如果(8)≤ (9) (1) (9)-(10)-(11)<0时

按国别(15)=(11)-(9)+(10) (2) (9)-(10)-(11)>0时 按国别(15)=0

四、其他需要说明:

“本期已缴(扣)税额(13)”:用于当期的补充申报,填列本期已申报并缴库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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