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2022-11-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不及时处理这些垃圾,将会给社会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介绍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科学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垃圾处置管理,较好地解决了环境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垃圾;城市;处置

现在城市在快速化进程的,同時城市中的建筑垃圾也在飞快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截至2011年,中国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存量已达70亿吨,可推算建筑垃圾总量为21亿至28亿吨,每年新产生建筑垃圾超过3亿吨。每年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都将占1.5亿至2亿平方米用地,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国家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地方政府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建筑垃圾处置的迫切要求,现有的环境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的薄弱,廉洁有效地履行行政许可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管理者以及公众关注的热点。

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引用电子化管理理念,从而实现科学化、标准化、透明化管理,解决环境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避免人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二次污染,防止行政许可中出现消极腐败等问题,已成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方向,这一构想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果。

建筑垃圾处置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建筑垃圾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主要包括三部分

1.软件体系结构设计

环境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体系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系统结构图

由图1.1可知,系统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 日常办公:这是系统的核心部分,所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均在此模块中完成;

② 工地信息管理:系统将为每个处置工地设立的日常管理日志汇总,便于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监控;

③ 车辆信息管理: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信息进行集中式管理,为核发许可证提供基本信息数据;

④ 消纳场信息管理:系统将对消纳场信息进行日常汇总,以便于实时动态监控和查询;

⑤ 网上(垃圾处置)申报:建设施工单位及个人可随时通过网络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登记)事项;

⑥ 网上(受理)审批:各旗县区环境管理部门统一通过该模块受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登记)事项。

⑦ 权限管理:根据不同的权限,允许不同用户执行不同操作。如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有权增加、删除一个本部门用户或者修改本部门某用户的用户名、登陆密码;而一个普通部门用户只能修改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

⑧ 数据统计:对系统受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进行自动分类、汇总,可按市、区、旗、县受理时间等不同要求进行统计查询。通过数据统计,系统可以有效地了解相关的信息,及时作出决策。

2. 系统运行体系设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系统,主要包含六个模块:网上受理申请模块、网络受理审批模块、受理权管理模块、数据汇总模块、处置工地管理模块和车辆信息管理模块等。系统的模块结构如图1.2所示。

图1.2 系统模块结构图

由图1.2可知,系统运行模块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 网上申报模块,普通用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项目(消纳场、垃圾处置、垃圾运输)审批的申请;

② 网上受理审批模块,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可以按照自己拥有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对用户的申报进行处理;车辆管理功能,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对车辆的基本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③ 受理权限管理模块,系统管理员对用户进行分组,权限管理;系统会根据用户的角色,对政府的工作人员分为受理审批处理专员、处置工地管理专员、运输安排处理专员、车辆信息管理专员等处理角色,各个角色之间的工作可以同时进行,并且互不影响,从而提高办公效率;

④ 数据统计查询模块,主要是对系统的各种申请数据进行归纳汇总;这些数据主要为后续的数据分析作为储备,系统并具备信息的查询功能,能够快速地检索相关的关键词,并输出相应的结果。

作者:张旭岩

第2篇: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建房,尤其是拆旧房并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日益普遍,由此也带来了农村建筑垃圾的处置问题。对此,笔者就浙江省淳安县所属的425个行政村进行了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现状调查,掌握了当前农村在处置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农村;建筑垃圾;处置

如今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好,大多数农民的情愫情感情结、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就是在有生之年建一幢漂亮宽敞实用的房子,这既是对祖宗们的慰藉,又是对下一代的交待。因而农民拆旧房并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愈来愈多,导致建筑垃圾也愈来愈多。农村建筑垃圾的处置日益成为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然而目前破解农村建筑垃圾的难题尚未找到好的对策,部分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的农民便把村庄道路、小溪小河、小坑小洼处当成了建筑垃圾的填埋或堆放场所,有些农民甚至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动起了脑筋。为了掌握了解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真实情况,笔者在所在县乡村作了深入的调查分析。

一、淳安县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现状及问题

(一)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现状调查

淳安县是浙江省经济相对欠发达县,农民生活水平相对偏低,但近几年的农村建房特别是拆旧房并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日益增多。据调查统计,2010年以来,拆旧房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全县达3826户,占总户数的3.2%;拆房占地面积38.20万平方米,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占地面积达38.01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建房占地面积近100平方米,产生的建筑垃圾达15.5万吨;加上全县经审批农村新建房有1800多幢及其他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3万多吨,合计超过18万吨。以建筑垃圾主要倒放地点统计,倒在村统一的填埋场有230个村,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54.1%;倒在自家承包耕地上有107个村,占25.2%;直接倒在小溪小河里有80个村,占18.8%;倒在山坡地上有68个村,占16.0%;倒在村道路上有27个村,占6.4%(有些村几种处置方式兼有)。同时对村现有垃圾填埋场可承受使用年限进行了调查,能承受1-5年的有152个村,占总村数的35.8%;能承受6-9年有73个村,占总村数的17.2%;能承受10年以上的有5个村,占总村数的1.1%;尚有195个村,占总村数的45.9%没有垃圾填埋场。这就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没有垃圾填埋场的村该如何处置建筑垃圾。

(二)当前农村建筑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与耕地分争资源。“八山半水分半田”是淳安县地理环境的真实写照,即农民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加之又是山区、千岛湖库区,属于缺粮县,全县吃粮的60%-70%靠外地返销购进,因而绝大多数农民很珍惜耕地,尽可能地提高粮食复种指数。但目前的问题是有些农户因村里没有统一的处置场所而无可奈何地将建筑垃圾堆放在自家的承包地里,且部分农民又不在倒放建筑垃圾的承包耕地上进行复垦,任其荒草杂生侵蚀风化。据调查,有的农民把建筑垃圾倒放在承包的耕地上最长年限近十年。二是破坏地表肥力。建筑垃圾主要是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不能直接利用,要通过破碎机的处置方可用于种植的土质,而就当前淳安县农民来说为处置建筑垃圾而购置破碎机不太现实,除了可燃烧的旧木料、旧瓦片、旧砖头可用,其他全部作垃圾处置。更可怕的是垃圾中还有对人和牲畜有害的东西,如建筑胶水、涂料、钉子、玻璃、铁丝等,这些东西任其倒放一定程度会破坏土地的表层肥力,进而破坏土壤的肥力。三是长效机制滞后。全县尚有195个村没有建筑垃圾填埋场,而且垃圾处置能力弱、年限短,难以满足日益增多和源源不断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处置,这种态势恐怕不是某个村、某个乡镇、某个县,而是一个地区一个省,对农村建筑垃圾的处置措施可以说是准备不足措手不及,即长效机制欠缺。因为生活垃圾的处置已经够头痛了,哪有时间、精力、经费去考虑建筑垃圾的处置。如今高规格的会议、高规格的宣传、高规格的论坛、高规格的大作专门探索研究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议意见几乎空白,不得不承认这是体制机制上的滞后。难怪朗咸平教授写道:“虽然我不否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但是今天中国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节能减排,而是垃圾围城和水资源短缺。”不仅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困扰着人类,而且人类已面临着海洋垃圾的挑战。四是影响卫生整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我国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其中就有“村容整洁”要求,而农村的建筑垃圾处置混乱肯定是要极大影响甚至于破坏村容整洁,也就是说与“村容整洁”的要求大相径庭。五是缺乏应有的规划,也无考核办法。就淳安县来说,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目前是“户保洁、村收集、乡镇运、县处置”的全县四级城乡垃圾统一收集处置一体化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初步形成了县、乡镇、村齐抓共管的城乡垃圾统一收集处置工作新格局。能够初步形成垃圾处置管理体系是与保护千岛湖水质紧密关联。其实十多年来,每年在梅雨期间持续降水而爆发垃圾围湖,令县政府十分头痛。这期间县政府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影响到千岛湖的环境。当前淳安县还没有一个村有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划,也没有建筑垃圾处置考核办法。六是回收利用困难。淳安县目前来说没有一个村能实行建筑垃圾破碎机后形成可回收利用的垃圾,究其原因主要是淳安县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均要靠省、市财政转移支付才行,所以当前不可能去购置建筑垃圾破碎机,农户个体就更不用说了。就全国农村用建筑垃圾破碎机来处置的村恐怕也是微乎其微,因而当前回收利用困难重重。

二、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的几点思考

(一)实施规划,用低洼质差的土地建设垃圾填埋场所

城乡统筹加大了新农村建设力度,经批准立项的中心村、特色村等投入资金在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的村均有,规划中考虑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村很少,更不用说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为保护千岛湖环境使水质更清山色更秀,淳安县已启动实施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方案,建立“户保洁、村收集、乡镇运、县处置”的全县四级城乡垃圾统一收集处置一体化管理体系。但农村建筑垃圾处置目前还是处于空白阶段,有部分村利用原生活垃圾填埋场来处置部分建筑垃圾,有相当部分村建筑垃圾处置呈现束手无策状态。这就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用低洼质差的土地规划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场所,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把垃圾填埋场一并与城乡统筹项目同步实施,未雨绸缪全盘考虑,否则全县每年农村有3000-4000户的农民在拆房基地上建新房、1800多幢农村新建房,二十多万吨的建筑垃圾如何处置?多等一天就对村庄环境保护、对承包地的侵吞破坏、对千岛湖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等均带来严重的影响和严峻的挑战,我们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我们必须认真正视,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的问题。

(二)对于垃圾倒放在自家承包耕地上的处理要求

对一些村庄没有垃圾填埋场或一时无好办法处置建筑垃圾,农民迫于无奈才倒放在自家承包耕地上的,村两委不能视而不见。因此,村级组织及农民要力求做到以下方面:一是不能破坏耕地质皮降低土壤肥力,利于耕地复耕复种,特别是要制定鼓励恢复农民耕种的奖补政策,建立倒放堆放建筑垃圾实行复种复耕的补助机制。二是不能破坏土地农业生产性质,严禁以倒放堆放建筑垃圾为由而改变耕地的农业用地性质,借机趁机搭建第二、三产业生产生活用房,甚至使其荒芜弃耕。三是不能影响村容整洁卫生,影响人与牲畜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因为建筑垃圾倒放一般在村庄周边附近,极易使人把死猪死家禽等抛在此处,使臭虫滋生,苍蝇蚊子满天飞,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建筑垃圾中有铁钉铁丝木料玻璃渣滓等,在恢复耕种时影响人与牲畜的安全。四是不能影响土地整片发展规划,在粮食生产功能保护区内严禁乱倒乱堆建筑垃圾,不仅侵占耕地面积,而且还影响到粮食生产功能区性质,进而严重影响到粮食安全生产的红线。

(三)统筹城乡中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我国已于2005年3月1日第53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况且就淳安县生活垃圾处置来说,已建立并实施“户保洁、村收集、乡镇运、县处置”的全县四级城乡垃圾统一收集处置一体化管理体系,而农村建筑垃圾统一处置目前是个空白,这个问题不仅是淳安县在全国绝大多数村庄也是如此,这务必要求从制度层面甚至从法律层面未雨绸缪立法建制来实行农村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莫要出现了大问题再来解决农村建筑垃圾处置问题,届时行政成本、管理成本、信誉成本、公信成本之高或损失无法估量或挽回。因此,基层党委政府不仅承担清理转运农村生活垃圾的责任,而且要有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的前瞻性理念清理处置农村建筑垃圾,解决农民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

从理论上说,建筑垃圾是不允许倒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其实农民也不想这样,但因没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从而导致了部分农民建筑垃圾乱倒行为,这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也有农民有意或无意行为。但无论何原因,作为村级两委组织必须要用制度来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一是村两委要千方百计建造垃圾填埋场,使拆房建房农民有场所、按规定、履公德处置垃圾行为,严禁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提倡并实行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置。二是在法律法规允许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不允许农民乱倒垃圾哪怕在自己承包耕地上也不准乱倒垃圾,否则要承担经济代价;即使有垃圾填埋场也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行政村经审批在制定乡规民约中可收取一定的押金,对不按规定的农户拆房建房乱倒建筑垃圾的要收取二次搬运费,或与之签订协议书,使拆房建房农户建筑垃圾全部倒放在村统一填埋场后,再退还押金等。对个别农户不按乡规民约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严重的应参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以罚款。

(五)大力推广并运用再生技术

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集中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可以重新回炉后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用于农民柴火;砖、石、混凝土等废料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因此,行政村、乡镇或企业公司可尝试组建筑垃圾处置实体或服务中介,政府应加快出台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对这类实体企业应给予奖励或资金补助,尤其是鼓励奖励象北京市民黄小山自掏腰包14万元建生活垃圾处理厂的个人。其实如果将建筑废弃物加以聚集、分类、回收利用则可成为财富。因此处置建筑垃圾有利于我国循环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制度创新,达到节约资源、减少垃圾、综合利用的目的,直至运用再生技术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费工程的实现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朗咸平.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M].东方出版社出版,2010.

2.海洋垃圾,人类如何面对挑战[N].报刊文摘,2011-04-29.

3.北京市民自掏腰包14万元建垃圾处理厂[N].都市快报,2011-07-11.

(作者单位:余绍彬,浙江省淳安县统计局;占一熙,浙江省淳安县农办)

作者:余绍彬 占一熙

第3篇: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现状及展望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建筑业开始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从建筑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不仅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影响其固定资产的投资的情况。伴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垃圾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成为影响城市规划与发展的有害因素,严重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同时对于居民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威胁。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生态环境的优化,就需要从建筑垃圾的角度入手,积极对其进行资源化处置。本文主要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入手,探讨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建筑垃圾的概念以及组成;第二部分论述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现行条件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现状;展望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0.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城市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也达到了峰顶,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我国的建筑垃圾已经占到城市总垃圾数量的30%左右[1],且有明显上涨的趋势,未来可能会直接突破30亿吨,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以及城市的生态环境,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也会起到阻碍的作用[2]。目前针对建筑垃圾大多以填埋或堆积的方式进行处理,久而久之会很大程度地浪费土地资源,同时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无法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因此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1、建筑垃圾的概念以及组成部分

所谓建筑垃圾就是指个人、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物进行修葺、拆迁、建设以及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来源于道路的开挖、土地的开挖、旧建筑物的拆迁、建筑物的施工所产生的垃圾[3]。从建筑垃圾的组成成分来看,主要包括沥青、混凝土、碎石、灰尘、砂子、砖块、玻璃、塑料和金属等。土地开挖的垃圾可以分为深层土和表层土,可在后续的种植和造景上进行再生。而道路的开挖垃圾因其属于混凝土类型,再生利用的难度较低[4]。如若旧建筑的拆迁,建筑垃圾大多以废混凝土块为主,而新建的建筑物的垃圾则以泥土、灰尘和碎石为主。建筑垃圾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首先建筑垃圾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主要是以掩埋、放置为主,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到土壤中,加快水土流失,产生化学、物理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利于城市土壤的质量。另外,建筑垃圾对于城市来说还会导致市容的破坏,不利于城市的环境与卫生,严重影响城市的美化与文明。根据我国的法规政策,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在十三五期间开始被广泛落实,法律规定人民政府需要对建筑垃圾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制定关于建筑垃圾的防治工作规划计划[5]。国家需要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技术,以此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工作,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条文也从税收、立法等方面指明了建筑垃圾的量化与资源化处置的发展方向[6]。

2、当前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现状

我国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在25亿吨左右,有一部分城市的资源化处置缺乏相关的设备,处置系统不够健全,且常会出现建筑垃圾的倾倒问题等,致使城市内部的建筑垃圾的利用率较低,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首先关于建筑垃圾如何处置的政策与法规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更多解决的是建筑垃圾给城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问题,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的强制力远远不足,且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体系不够完善,难以为今后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提供合理的保障[7]。另外,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与规划,各个部门没有做好权责细分,导致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相关环节衔接度不高,监管的力度远远不足。此外,对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远远不足,缺乏政府的支持,因此在商业模式上还缺乏必要的认可度,目前,关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而再生的产品大多是依靠政府的补贴,还未在市场上占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2.2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技术现状

当前,针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的技术正在迎来高质量的发展阶段,但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技术仍然处于世界落后的水平。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技术来看,一般可以包含破碎技术、分选除杂技术、筛分技术以及骨料整形强化技术。国内关于建筑垃圾再生产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关设备的科技水平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破碎工艺大多使用两级破碎的方式,流程较为复杂,在处置的效率上较为低下。对于轻物质的处理通常使用水洗的方式进行分离,但也会导致二次污染,不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矿石的破碎工艺适应性不强因此处置难度较高,另外在我国建筑垃圾没有实现分类,也会影响处置的效率。

2.3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的现状

针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的运营来看,大多是进行特许经营,通过政府所设定的标准,委托专门的代理公司,并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招标,从而对项目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需要企业明确项目范围、处理规模等。政府对于企业每年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情况实施补贴性政策,给予达到标准的再生企業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以扶持此类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还会在再生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优先推荐此类企业的产品[8]。但就目前的经营情况而言,此类企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且在经营方式的选择上较为厨房,无法进行持续性发展,因此难以获取长远的利润,不利于此类企业的长足进步,甚至有部分企业每年仅仅依靠财政部别残喘,长期处于非营利性的状态中。未来,随着我国建筑施工单位数量的增加以及建筑面积的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的产出量与日俱增,因此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区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有明显的需求,因此行业中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也是保证城市环保意识与环保事业的有效路径,政府的政策也会有一定的倾斜性。挑战在于,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目前现行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解决方案未必能够适应未来的规模以及趋势,为此就需要研究人员整合相关数据,对未来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规划,以此保证之后的行业发展方向,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行业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

3、现行条件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未来发展方向

3.1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科研工作

科技是生产的第一动力,为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动力,就需要以科学技术进行武装。相较于国内的发展情况,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表现更加成熟,为此,可以通过借鉴外国经验,学习他国技术,以便更好开展本国的研究开发工作,制定出适合我国建筑垃圾现行情况的资源化管理方案。在科研工作中首先需要运用量化研究的方式对本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进行分析,而后使用回收利用技术将建筑垃圾再生出新生的产品,而后发挥建筑材料的市场地位,以引导的方式促进再生产品与当前市场环境的融合,合理规范再生产品的标准,推动再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针对行业的运营来看,还可以发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的龙头作用,促进行业内的规模化生产,整合行业的产业链,促进行业的集中发展,为行业的聚合创造前提。

3.2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立法工作

从法律制度出发就要重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处置方式。首先需要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以强制的手段规定建筑垃圾的分类。另外,还需要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实施必要手段,使其能够树立垃圾排放的规范,用付费的手段委托专业的机构对建筑垃圾进行专门的处理。立法政策还可以从税收政策入手,对使用再生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税收优惠,进行财政补贴,从而保证再生企业的经营。

3.3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宣传工作

城市的媒体单位需要发挥自身的舆论宣传地位,重点宣传建筑垃圾的再生性,让公众拥有建筑垃圾也是宝的意识,了解到建筑垃圾的组成部分,积极宣传国内外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技术与水平。另外还需要从建筑垃圾的再生品的优势入手,鼓动全社会积极使用再生产品,树立环保意识,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从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3.4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龙头企业的作用

要对城市内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首先就需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整个产业链进行延长与重组,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规模化生产,如此以来,再生产建筑垃圾的企业才能够整合自身的资源,对自身的生态问题进行灵活性的观察与研究,寻找到开拓性的路径。另外,鼓励各大企业的规模化生产也能够从侧面减少企业运营的成本,提升其市场占有额,保证行业内的集中度,从而发挥龙头企业的力量,以榜样的精神提升民众对于再生产产品的认识,极大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

3.5利用BIM技术开发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系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数据也开始被广泛运用并形成了系统的数字管理平台与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建筑行业也不例外,目前,BMI技术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方面的意义重大,能够通过BMI技术对建筑垃圾再生产等方面所涉及的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并对垃圾运输、收集、资源化处理以及投入使用等流程产生较大的作用,保证这些流程中能够有充分的资料可以查看,确保处置过程的有据可查。另外,使用数据化平台还能够对供需比进行合理的分析,了解到城市区域中哪一块位置所生产的建筑垃圾更多,哪一块对于建筑垃圾再生产的产品需求量更多,将处置单位串联成能够相互促进与关联的集体收纳的盒子,以此保障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此外,在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过程中还需要从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发展前景进行把握,了解未来城市的发展规模与发展方向,对建筑垃圾的收集与再生产有一个初步的计划,预测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以此为今后的建筑来及资源化处理提供详细的数据化支持。

结语: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是目前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不仅能够对环境污染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还能够对资源实现再生,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基于此就需要我们认清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存在的问题,寻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冀晓珊,李秋义,刘娟,等.玉米芯-再生骨料复合生态混凝土收缩性能试验研究[J].低温建筑技术,2021,43(05):29-33.

[2]吴珀宇,陈鑫,沈玲华,等.砖混类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路面砖的早期强度试验研究[J].混凝土,2021(05):108-112+126.

[3]王鹤亭.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路径探讨——以神木市大柳塔镇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09):57-59.

[4]徐隆鑫,孙永华,何仕俊,等.基于不同光谱匹配算法的无人机高光谱遥感影像建筑垃圾分类研究[J/OL].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8[2021-06-28].

[5]詹良通,郭淇萌,吴林波,等.城市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途径探讨——以温州市为例[J].环境卫生工程,2021,29(02):1-9.

[6]赵钰,王巧稚,卫俊,等.基于武汉市房屋竣工面积预测的装修垃圾产生量测算方法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21,29(02):10-15+21.

[7]刘欣,王君燕,张兵.国内外建筑垃圾管理研究进展与热点——基于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J].项目管理技术,2021,19(04):68-72.

[8]韩华,周宏磊,刘晓娜,等.浸泡型非正规垃圾堆体治理综合勘查技术应用研究——以北京某垃圾堆放点治理勘查为例[J].环境卫生工程,2021,29(01):64-69+76.

作者:邵和东 王大鹏

第4篇: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15日内持建筑工程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

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在7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持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代运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指定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地、出售或接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送。运输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散落、飘扬、滴漏。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或低洼地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办理回执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未清除干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临街工程的建筑垃圾不得占压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要有防扬尘措施。工地开槽前,应当设置“过渡路”,并在工地出入口设专人对车辆和过渡路冲洗和清扫保洁,确保建筑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奖励基金,对检举揭发乱拉、乱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五十元至五百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不足1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1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漏撒造成污染的,按漏撒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 建筑垃圾 管理 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2日印发

第5篇: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1992-01-11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五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和第七条第

(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予受纳。

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 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场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二百元或每艘船五百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每艘船五十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二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情节严重者,加处一至三倍罚款,并移送交通运输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营(航)运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 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 回执外,处以一百元罚款;伪造 回执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没收其拣拾的废旧物资,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屡犯者,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前款未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渣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为五十元的,由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处罚单位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渣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和第七条第

(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

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第7篇: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1、编制依据 ................................................................................................. 2

2、工程概况 ................................................................................................. 2

2.1项目概况 ......................................................................................... 2 2.2.编制目的 ......................................................................................... 2

3、 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 3

3.1建筑垃圾定义 ................................................................................. 3 3.2建筑垃圾分类 ................................................................................. 3

4、 建筑垃圾减量管控措施....................................................................... 3

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 3 4.2责任制考核 ..................................................................................... 5 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 5

5、建筑垃圾清运 ......................................................................................... 6

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 6 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 6 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 6

6、 建筑垃圾收尾 ....................................................................................... 8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6《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8《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1.1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1.12《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1.1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16《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17《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18设计文件及图纸。

2、工程概况

2.1项目概况

2.2.编制目的

近年,随着社会和谐发展,人的环境意识、政府的环境标准逐步提高。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郑州市市民的身体健康,郑州市政府大力开展扬尘治理整治工作。项目部积极响应政府工作,严格执行6个100%,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为有效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结合本项目的实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际情况特制定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

3、建筑垃圾定义及分类

3.1建筑垃圾定义

指公司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造、拆除、装饰装璜、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以及管道施工、保温、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2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4、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4.1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加强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垃圾运输,确保公司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杜绝建筑垃圾乱倒现象,项目部现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小组。

4.1.1项目部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了扬尘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副组长:生产经理、主任工程师、商务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

组 员:各栋号工长、技术员、材料员、预算员、消防行保人员、各劳务队队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1.2岗位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职责

组长为本项目建筑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项目标,审批实施专项方案,建立管理组织机构,主持领导小组例会。

(2)领导小组副组长

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受组长委托主持领导小组例会,组织现场检查和整改,协调各分包施工管理工作。

(3)领导小组组员

负责本单位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经小组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 (4)技术部门

以技术负责任人为主负责编制建筑垃圾防治方案,方案应按照《郑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控制建筑垃圾标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行编制,确定有效的施工防治扬尘措施。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监控,组织对管理人员扬尘预防治理的培训。

(5)工程部门

以现场经理为主负责建筑垃圾防治方案的实施,组织对工人进行绿色施工方面的培训,在技术、安全交底中明确防尘、降尘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方案要求实行,并按要求保留相关记录。

(6)物资部门

以商务经理为主负责材料采购,在材料采购时,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首选用绿色建筑材料及积极推广的新材料;对分包单位的材料采购提出相应要求。

(7)安全部门

以安全总监为主监督施工过程按照方案实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垃圾处理等,保留相关图片和音像资料。

(8)综合办

以综合办主任为主负建筑垃圾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2责任制考核

实施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在班组。因此,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建筑垃圾控制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全过程中,成为暗暗器生产保证体系中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

(1)项目经理是施工建筑垃圾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控制负全面责任。

(2)各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将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3)班组长是作业班组施工扬尘控制的带班人,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的指挥,积极主动搞好建筑垃圾控制工作。

(4)项目经理部要根据与公司签订的责任状,把防治施工建筑垃圾列入责任状考核的内容,以进一步推进本工程施工建筑垃圾控制工作的有序开展。

(5)项目经理与各相关管理人员签订管理岗位责任书,并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进行考核。

(6)项目经理部与各个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签订责任书,落实防治施工建筑垃圾的责任制,制订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建筑垃圾控制工作。

4.3建筑垃圾管理措施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5、建筑垃圾清运

5.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

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及时覆盖防尘网,定时撒水降尘措施。

(3)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5.2建筑垃圾运输审核

(1)运输车辆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5.3建筑垃圾运输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1)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t的密封式货车;

3)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罐车。

(5)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3)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总面积不得超过0.05㎡;

4)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5)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8)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9)出门车辆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 (7)清运中注意的问题:

1)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易飞扬的废料尽量保持湿润,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3)在清运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运送装卸防尘措施

装卸工程,做到随挖随外运,施工运输车辆、设备必须有车厢自动翻盖实施封闭,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出工地前必须作除尘、除泥处理,防止出场车辆将泥土、尘土带入城市道路;

集中堆放及时覆盖防尘网,根据天气状况定时撒水除尘;

6、建筑垃圾收尾

(1)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2)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处理;

(3)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4)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 (5)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后,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

第8篇: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 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 合肥市寿春中学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1. 建筑施工垃圾: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2.建筑拆除垃圾,旧建筑拆除垃圾相对建筑施工单位面积产生垃圾量更大,旧建筑物拆除垃圾的组成与建筑物的结构有关:旧砖混结构建筑中,砖块、瓦砾约占80%,其余为木料、碎玻璃、石灰、渣土等,现阶段拆除的旧建筑多属砖混结构的民居;废弃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建筑,混凝土块约占50%~60%,其余为金属、砖块、砌块、塑料制品等,旧工业厂房、楼宇建筑是此类建筑的代表。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水平的越来越高,旧建筑拆除垃圾的组成会发生变化,主要成分由砖块、瓦砾向混凝土块转变。

四、有效的管理措施

1. 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 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 以回收的资源。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 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五、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建筑垃圾的减量化

第一,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 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第二,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第三,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第四,优化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方案中要考虑的问题有:建筑物应有较长的使用寿命;采用可以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选用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材和再生建材;应考虑到建筑物将来维修和改造时便于进行,且建筑垃圾较少;应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问题。 2. 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

(1)建筑垃圾中砖、瓦经清理可重复使用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后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标号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

(2)再生骨料组份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水泥砂浆,致使再生骨料孔隙率高、吸水性大、强度低。这些都将导致所配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差,混凝土收缩值、徐变值增大,抗压强度偏低,限制了该混凝土的使用范围;

(3)建设工程中的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 (4)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 (5)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

(6)废油毡填埋处理;基坑土及边坡土送烧结砖厂生产烧结砖,碎石经破碎、筛分、清洗后做混凝土骨料。 3.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之间的区别

建筑垃圾属于特殊垃圾,它的处理方式与其他垃圾的处理方式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1)排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

(2)必须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例如泥浆类垃圾应在专用的泥浆池中存放,通过吸污车运输; (3)从收集到处理处置的过程,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随意混合、焚烧或处置。 (4)建筑垃圾一般为无污染固体,国内一般采取填埋法处理,部分回收利用,少部分进行焚烧。

六、建筑垃圾清运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业清运工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如无专用提升设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

(3)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1)运输车辆、船舶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3)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t的密封式货车; (3)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罐车。

5、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3)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 m2,总面积不得超过0.05m2;

(4)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5)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6)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8)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7.清运中注意的问题:

(1)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易飞扬的废料尽量保持湿润,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3)在清运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七、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1)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处理;

(2)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3)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 (4) 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后,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

第9篇: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新乐市公园建设工程郊野(绿洲)公园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编制:

审批:

施工单位: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8年3月15日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绿洲公园是我市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占地260亩,施工投资1722.54万元,由九易庄宸设计院规划设计。工程内容:绿洲公园总图工程(北入口、园路、健身广场、入口景石、围树凳、渗透塘、铁艺大门、休闲广场、凉亭、茅草亭、小品布臵)、绿化工程、廊架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管理房及公共卫生间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主要建筑垃圾为旧建筑的拆除、清表垃圾、施工垃圾及生活垃圾。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

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2、 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

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施工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总结出来的办法,把施工质量隐患防范于未然。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五、建筑垃圾清运

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业清运工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如无专用提升设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 m。

(3) 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cm,堆放区四周应设臵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4) 放区应设臵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运输车辆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臵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2)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型式和载重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工程渣土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2) 装修及拆迁垃圾运输宜采用载重量5,15 t的密封式货车; (3) 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 t的密封罐车。

5、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臵,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无卡滞、冲击现象。

(1)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 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 mm。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1)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2)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 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3) 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不得超过0.01 m2,总面积不得超过0.05 m2;

(4)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轻轻敲打时,应无块状泥沙等污渍脱落。

(5)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6)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卸料门锁紧装臵,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7)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8)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7、清运中注意的问题: (1)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易飞扬的废料尽量保持湿润,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3)在清运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六、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1) 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处理;

(2) 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3) 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

(4) 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后,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

江西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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