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2022-12-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极大支持。下面,我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年多来决定的执行情况。

一、贯彻落实决定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召开党组会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认真研究确定贯彻措施。我们认为,执行难的集中表现是当事人逃避执行现象严重,自行履行率过低。主要症结是执行查控效率不高,不履行义务的成本太低,使得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机可乘、有利可图。大量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引发了个案执行中的不作为、不规范等现象,这反过来又加剧了执行难。贯彻人大决定,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必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执行查控能力,使被执行人无法逃避执行;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各种手段,加重拒不履行义务的成本,使被执行人不敢逃避执行;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破除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对照决定提出的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切实增强执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等五个方面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系统总结,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交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获得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17家成员单位的支持,今年2月3日省综治委正式印发执行。

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包括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执行保障等五个工作系统。其中,执行征信系统旨在建立执行失信信息的管理、发布、共享机制,运用失信信息记录的杠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控系统的核心是建立完善法院与相关部门内网“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使得执行查控更加便捷、高效。执行惩戒系统强调不仅运用罚款、拘留等法律手段施以惩戒,同时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使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在融资、投资、出境、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使拒不履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成本。执行监督系统主要通过完善当事人监督、分权制约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法律和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行。执行保障系统是要为执行工作提供领导保障、队伍保障、经费保障和智力保障。

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包含23个环节、54项措施,是对决定要求的分解和细化;每项措施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形成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抓手。

二、贯彻落实决定取得的主要进展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议,今年3月2日,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省委领导到会讲话,省纪委、省公安厅、浙江银监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发言,对全省贯彻决定和意见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4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海市召开现场会,推动全省法院加快工作进程。5至7月,组织为期3个月的全省法院重点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在实战中推进五个系统建设。8月中旬,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6个督查组,由成员单位副厅以上领导带队,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参加,对全省11个市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地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步步深化,贯彻落实决定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执行征信系统初见成效

积极发挥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省信用中心建立联建共享机制,将全省法院超过3个月未结案件和所有程序终结案件失信信息在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浙江网”上发布,每周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应用于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领域,目前公布执行失信信息25万余条。执行失信信息发布后,有的企业失去了重点工程的投标资格,有的当事人在贷款时被银行拒绝。一些被执行人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债务。据省信用中心统计,今年以来我省有90家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企业主动履行案件292件,标的金额1.81亿元。

各地法院与工商、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中级法院都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了信息对接机制,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办理信用卡、评估信用等级等事项的参考。温州市中级法院与市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市、县两级一次性同步建成法院执行案件对接金融征信系统机制。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舟山等中级法院与当地工商局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平台,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的依据,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

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以及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通报此类案件1023件次。

(二)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突破

在全省公安、工商、国土、建设以及金融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法院执行查控模式更加多样、手段趋于强化。

一是建立内网“点对点”查询机制。温州市两级法院依托温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连接各相关单位,在内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信息。绍兴市中级法院和德清、临海等20余家法院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执行联络点,对接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实现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的即时、集约查控,执行联络点通过设立法院内网专线传递信息。还有一些法院设立执行查控室,可以直接登录当地建设、工商部门信息系统,或与各金融机构确定专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这些工作模式改变了个案查控、上门查控的传统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今年3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为法院查询提供固定场所和终端,赋予相当的权限,法院确定专人可随时前往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宿、车辆、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已被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公安机关在巡逻、事故处理、车辆年检等过程中发现的,现场进行控制并通知执行法院。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宿信息54035人次,布控被执行人2552人,控获被执行人1200人;查询机动车辆信息20268件次,控获车辆1115辆。61家法院完善了出入境报备制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报备人员有出入境证件的,及时通报执行法院扣押证件或宣布证件作废。我省公安协助执行的做法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充分肯定,省公安厅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彰大会上作了经验发言。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把奖励经费纳入法院财政预算。今年以来,全省已经有32家法院开展了执行奖励,共奖励329人次,颁发奖金29万余元。27家法院建立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将全省7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接入执行管理系统,各级法院可通过内网查询本省企业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当事人关联查询系统,可查询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全省各地法院所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从中评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发现和控制可供执行财产。

(三)执行惩戒力度加大

全省法院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究迟延履行责任、拘留、罚款等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今年以来,对4203件案件追加迟延履行金1372万余元,拘留被执行人4165人次,罚款144人次,总额232万余元,罚款数量和力度高于往年。各地法院还在当地主流媒体设立曝光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全省法院共曝光执行案件9971件。

强化刑事惩戒,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温州、南湖、安吉、临海、椒江等地细化了拒执罪情形及认定的证据标准和条件。去年9月以来,全省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案件45件50人。

(四)执行监督继续强化

一是接受外部监督。认真落实关于执行公开和告知、执行听证、执行信访、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一系列制度,接受当事人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网”开通当事人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各级法院的执行办案进展信息均纳入该系统,当事人凭密码可以上网查询其案件的办理情况。同时,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监督,认真对待舆论监督,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分权制约。制定和落实合理配置执行权、执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立审执兼顾等一系列制度。全省法院实现了执行立案权由立案部门统一行使,执行审查事项由执行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负责,执行委托评估拍卖由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行使,执行异议之诉由相应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的分权制约模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下发全省法院施行。

三是提升执行质效管理。2008年,借助信息化办案方式录入各类办案信息,在全国各省区率先自动生成26项办案数据,评估全省三级法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运行态势,每季度公布通报。今年9月,全省执行质量效率评估数据实行单列,设定了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委托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款平均发放天数等13项评估指标和6项调研指标。通过这一套评估数据,全省103家法院执行局可以看清工作在全省上下左右之间的位置和差距,有效扭转年度办案“前松后紧”的积习,并及时发现和弥补办案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制定和落实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案件协调、执行案件监督、执行工作质量效率评查、执行队伍廉政教育等多项制度,完善上级法院监督机制。

(五)执行保障进一步加强

全省各地都成立了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共召开领导小组会议124次,协调解决执行工作机制建设和执行重大疑难案件中的问题,较好地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全省已经有54 家法院增设了执行内设机构,其中30家法院的执行内设机构增设到3个以上。全省103家法院都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并有326名法警派驻执行机构,执行快速协同反应能力得以提高,执行力量有所加强。

执行办案经费基本得到保障,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所扩大。温州、金华、衢州等地就保障和扩大司法救助资金来源采取了专门的措施。今年全省法院已向2566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款1704万元。

执行宣传进一步加强。各地法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宣传执行工作,今年以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33次,发表新闻报道676篇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省信用中心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执行征信系统建设,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新社等20多家媒体都作了报道,社会效果良好。

通过贯彻落实决定,建设综合治理执行难五个工作系统,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案件执结率上升、涉诉信访率下降,执行环境优化等多方面的效果。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205068件,同比上升7.74%;结案185890件,同比上升17.17%;未结案38661件,同比下降18.95%。执行案件结案率82.77%,同比上升5.41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56.69%,同比上升5.27个百分点;执行标的清偿率46.56%,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75.57%,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全省执行人员人均结案92.24件,同比上升10.92件;每个案件平均执行天数68.89天,同比下降14.23天;月均存案工作量为2.15个月,同比下降0.6个月。来省涉执信访率(执行信访数与同期执行收案数之比)从去年的万分之五十八,降至今年以来的万分之三十二;进京涉执信访率为万分之三点九,低于全国平均值13个万分点。2009年全省执行人员违纪违法4人,比上年下降了33%。今年以来执行人员违纪下降至1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在我省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机制建设现场会,推广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建设的做法。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一年来我省执行工作虽然呈现出了良好的势头,但对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是:

(一)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因少数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高而造成的个案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行法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有消极畏难情绪;有的业务比较生疏,办案效率、质量不高;有的在工作中对一些确属无法执行的案件,对申请人未做细致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产生误解;执行队伍中违纪违法现象虽呈明显下降趋势,但廉政建设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二)执行力度尚需加大。少数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有的未穷尽执行措施即中止执行程序。一些案件执行中应该罚款的未罚款,应该执行延期履行利息的未执行,满足于执行申请标的,未依法惩戒违法行为。限制融资、限制高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间接强制手段的运用还不够有力有效。

(三)监督管理还有漏洞。各地法院主要资源投入案件执行,监督管理力量相对不足。有的法院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倒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力度还不够。有的案件当事人的执行异议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执行案件查询系统中有的信息点公开不及时。

(四)执行保障仍需加强。由于执行收案持续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部分媒体对法院曝光执行收取广告费,执行人员加班没有津贴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此外,法院外部环境中的一些问题也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如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部门之间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较为滞后,还有一些部门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额外劳动”的观念,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程受到技术和观念的制约;有的政策制度安排不合理,如规定必须到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才能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影响工作效率。

下一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将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继续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各项要求,统筹长远目标和现实需求,加快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建设。长远目标是:通过致力于全社会重诚信守信用的法治体系的建成和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形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现实目标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努力营造各部门联动威慑的良好执行环境和便捷工作机制;大力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充分用好所有的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管好执行队伍,加强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规范好执行行为。

(一)加快推进执行工作五个系统建设。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对五个系统已经明确的23个环节、54项措施,继续狠抓落实、逐项验收,争取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意见提出的任务。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丰富内容,不断完善执行征信健全、查控高效、惩戒有力、监督严格、保障充分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二)更加主动地参与社会建设。进一步拓宽视野,把执行工作放到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中去谋划思路、寻求发展。抓住当前全省开展创新社会管理试点工作的契机,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在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上取得新的突破。积极扩大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大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执行案件多发的行业、企业,提醒注意控制风险。

(三)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惩戒有履行能力而逃避履行、拒不履行的行为,确保有财产的案件全部、及时执结。对全省法院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执行迟延履行金等强制措施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防止执行措施失之过软。抓紧协同公安、检察统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标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落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面建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着力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扎实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建立起长效机制,提高委托执行的效果。

(四)继续强化监督管理。逐步统一全省执行局内设机构,优化职权配置,形成权力制约。完善全省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执行立案、准备、实施、结案等阶段全部纳入流程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运用执行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对各级法院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等主要指标每月评估、每季通报,督促排名靠后法院及时整改。把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信访等案件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中存在的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等问题,严格责任倒查制度。继续落实公开执行制度,完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认真接受党委、人大、检察、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

(五)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坚持不懈抓好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及时查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树立执行队伍公正执法、勤勉敬业的职业形象。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技能,高、中级法院分级负责,每两年对执行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明年年初将组织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未通过考试的要离岗培训。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建立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守住廉洁执行的底线,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及时诫勉不良苗头,对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含糊,绝不护短。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8年以来,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廉洁司法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动真格不护短,在机关内部先后严肃查处了4起处级干部违纪案件,整肃了机关风气、弘扬了司法正气。但是,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今年7月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先后发生了立案一庭副庭长潘华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童志兴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我们在队伍教育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潘华山故意杀人案给全省乃至全国法院队伍带来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我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深感痛心,教训十分深刻。在对队伍管理进行了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决定在全院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廉洁司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剖析潘华山、童志兴等违法犯罪案例,开展全院大讨论,全面查摆干警自身在廉洁自律和院机关在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门纳谏,认真整改,务求实效,让广大干警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切实从反面典型教育中受到震撼,吸取教训,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从而更好地坚守公正廉洁执法的底线,力争把坏事变成好事。同时,我们部署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在10月份分别上门走访了400余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主动通报上述涉案情况,征求对改进法院工作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和全省各级法院干警思想稳定,队伍团结,认识统一,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开展正常。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应对压力和考验,继续带领全省法院,一如既往地为民司法、秉公办案,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不动摇,坚持严肃查处不廉不公、违纪违法问题不动摇,全面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为民的法院队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真正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作者:齐奇

第2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1 自查报告一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xx 年 11 月 8 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 20xx 年 11 月 8 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

2 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3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20xx 年 6 月 4 日自查报告二 镇纪检监察室对 xx 年 2 宗案件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 xx 同志在职期间违纪案件:xx,男,xx 年 1月出生于 xx 市 xx 镇 xx 村,汉族,xx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 年参加村委会工作,历任 xx 村(现改为 xx 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党支部副书记,xx 年任 xx 村党支部书记至 xx 年 10 月,现在务农。经调查 xx 同志任 xx 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农户建房款 xx 余元,收取竣工礼金 5050 元,收取建校礼币 3438.52 元,共计 12488.52 元未入帐。

二、反映 xx 同志违纪案件:xx,男,汉族,1974 年 4月出生,高中文化,xxxx 市 xx 村人,1995 年 7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 年至 1997 年 12 月在上海警备区 83304 部队服兵役,1998 年至 2003 年在烟草公司做零时工,2003 年至现在在家务农。xx 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4 自查报告三 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 年 12 月 31 日)

(二)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8 日) 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X 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

5 45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二)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 号,1994 年 3 月 8 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

6 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2007 年 12 月 6 日已被 X 组〔2007〕45 号《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考核奖金;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 号,2007 年 1 月 4 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

7 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年 12 月 6 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 X组〔1998〕32 号、X 人奖〔2000〕14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内不得晋升工资,奖金停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 号,2007 年 1 月 4 日) ③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 X 组〔2007〕45 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8 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级别。(《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X 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29 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 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 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 X 人奖〔1997〕70 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X 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

9 分或未受到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

10 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四)考核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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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降低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考核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12 3、受留党察看处分,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五、开除党籍处分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考核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1998 年 4 月 8 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3、受开除党籍处分,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

13 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

14 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 年 5 月 1 日) 第二部分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 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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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X 人公〔2003〕32 号,2003 年 1 月 21 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函》,X 人函[2004]187 号,2004 年 9月 16 日) 4、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16 ( 《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年 12 月 6 日)

(三)奖金发放 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一)处分期限 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十二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 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1 日)

(二)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

17 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12 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 年12 月 6 日)

(三)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 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18 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年 10 月 31 日) 2、受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二)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月 12 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 年12 月 6 日)

(三)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

19 [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四、行政降级处分

(一)处分期限 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 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年 10 月 31 日) 2、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二)职务级别 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 号,1996 年 9月 12 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

20 [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改按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 1 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 1 个级别工资档次。(《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四)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21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降级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 年12 月 6 日)

(五)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五、行政撤职处分

(一)处分期限 解除处分时间二年(二十个四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 年 10 月 1 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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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级别 1、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应降低一至二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相对应的最高级别,则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31 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并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5]153 号,1995 年 9 月 25 日) 3、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 号,1996 年 9月 12 日) 4、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 X 人奖〔1994〕110 号文件第六条第 2 款规定执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X 人奖〔1997〕70 号,1997

23 年 4 月 9 日)

(三)工资待遇 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

24 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 2 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四)考核 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XX 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X 人奖[2000]14 号,2000 年 1 月 12 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 号,2007 年12 月 6 日)

(五)奖金发放 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

25 [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考核奖金。(《XX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 组[2007]45号,2007 年 12 月 6 日) 六、行政开除处分

(一)人事关系 1、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 年 1 月 1 日) 2、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 号,1996 年 9 月 12日)

(二)工资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2]79 号,2002 年 4 月 16 日) 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七、其他事项

26

(一)违纪钱物处理 1、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1997 年 5 月 9 日) 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04 年 10 月 1 日)

(二)处分决定送达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1993年 10 月 1 日;《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2006 年 1 月 1 日)

(三)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1、对监察机关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人事部门负责将转来的处分材料归入档案。(《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 号,1991 年 4 月 27 日) 2、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

27 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004 年 10 月 1 日)

(四)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1997 年 5 月9 日) 第三部分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一、劳动教养、治安拘留

(一)工作安置 1、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做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 号,1982 年10 月 29 日) 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 X 人薪[2001]21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

28 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 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XX 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X 人函〔2001〕216号,2001 年 10 月 22 日)

(二)工资处理 1、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XX 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31 日) 2、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

29 职务等级聘任,其职务工资按新聘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或辞退。(《XX 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5〕153 号,1995 年 9 月 25 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1999 年 11 月 23 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1〕216 号,2001 年 9 月 30 日)

(三)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

30 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 号,2001 年 2 月 14 日;《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 号,2001 年 9 月 13 日)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

(一)工资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 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

31 函》,人函〔1999〕177 号,1999 年 11 月 23 日)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 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1〕216 号,2001 年 9 月 30 日) 3、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 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

32 问题的通知》,X 人发〔2008〕81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

(二)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三、逮捕、羁押

(一)工资处理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 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 号,1990 年 2 月 13 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 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XX 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X 劳人函〔1990〕27号,1990 年 4 月 12 日) 3、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含取保

33 候审)期间,所在单位自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中共 XX省纪委、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监察厅、XX 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X 组〔1999〕42 号,1999 年 7 月 29 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1999年 11 月 23 日)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1〕216 号,2001 年 9 月 30 日)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 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时,其工资调整暂缓

34 执行。(《中共 XX 省委组织部、XX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X 人薪〔2001〕217 号,2001 年 9 月 30 日)

(二)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羁押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四、管制

(一)职务变动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 年 10 月 26 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 2 点〕

(三)工资处理 1、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 30%发给(基

35 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

工作人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职务后,原 X 改工〔1994〕1 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本处理意见自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XX 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 人奖〔1994〕110 号,1994 年 10 月 31 日) 2、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的,按其原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 50%标准发给生活费。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

36 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水平低定两档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收回的,应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其工资按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管制、判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开除留...

第3篇: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4篇: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

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

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

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

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

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

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

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

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5篇: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记录

中共XX县纪委

XX县监察委

派驻县XXX纪检监察组

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记录

宣布处分决定文号:

宣布处分决定:

宣布时间:

宣布地点:

宣布人员:

参加人员:

宣布时是否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是

□否

受处分人意见:

是否有异议

□是

□否

处分决定书抄送有关组织、部门情况:

人社局:

日送达

签收

本单位人事股:

日送达

签收

其他需抄送单位:

日送达

签收

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附后)

宣布现场照片:(音频资料、照片附后)

第6篇:关于开展XXXX行业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情况报告1

关于开展XXXX行业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

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报告

市XXXX局:

根据省XX局《关于开展全省XXXX行业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粤广办发[2010]22号)的要求,我X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统计大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确保了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切实加强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我X积极组织全台各中心、部门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处分规定》和“通知”精神,对照通知要求,对我X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通过学习使负责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积极对待统计工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的高度,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提高了统计工作的法制观念,认真抓好各项统计基础工作,改善统计工作作风,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开展自查工作

我X于2010年8月份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按照自查表中各项内容,重点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学习统计法、处分规定和实施情况,主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否未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等进行了自查,主要自查情况如 1

下:

1、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为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我X制定了统计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人员岗位职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提高了对统计工作认识,认真按时上报每年度、年中、每月统计报表,无发生错报、漏报、拒报的现象。

2、统计违法违纪情况。为加强统计管理,推进依法统计,我X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了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无出现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按照《统计法》规定的要求,我X着力于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和制度建设。配置了专用的统计计算机1台,兼职统计员3名,确保统计数据准时、无误上报。

三、存在问题

1、统计人员以兼职为主。

2、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力度不够大。

3、专用设备配置偏少。

四、整改措施

1、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使用专职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台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上

级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2、普及统计电算化,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3、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对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管理统计工作队伍。

第7篇: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XXX管理局

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XXX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通过认真学习(审函[2006]140号)《审计署关于中央部门对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XXX局长为组长和财务人员组成的自查小组,对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我局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上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预算编制数据准确,无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

2、通过自查,我单位不存在弄虚作假、多报多领财政资金虚报项目,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等问题。

3、通过自查,我单位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了专款专用。

4、不存在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现象。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违规收费及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等现象。

6、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下,不存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资产流失等问题。

7、在预算执行中,无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总之,通过自查,有利于我们对上级文件的领会和贯通,及时掌握其精神实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自查,对我们今后的工作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把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XXX管理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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